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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5-21 04:25:5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种粮规模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县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办法》(东政〔2014〕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第三条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为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成员流转承包本地土地,以及防范土地流转风险,种粮规模经营主体应在不改变土地现状情况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本地承包经营户按承包土地总亩数即每亩田100元的总金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风险保障金;本乡镇以外的承包经营户按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总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风险保障金;流转合同到期后如不再进行续签,则将风险保障金返还受让方。

第四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五条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要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规模化生产,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耕地。

第六条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地农户间流转,向种田能手流转;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金按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确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委托村流转,承包方出具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委托书;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受让方经营流转的土地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流转耕地上不得违规建造任何临时建筑设施。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按照协商、审查、订立合同、备案、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第十条对流转土地权属、受让方资质、受让方经营项目等进行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核实本区域范围内的种粮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权属包括承包土地总面积、受让方资质、受让方项目等真实性、合法性。属村组集体土地的,其流转需经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经审查后,流转双方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指导下签订《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未按要求及时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各项财政补贴和申报争取各类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土地流转合同需一式三份,规模经营主体、村委会和乡农经站各一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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