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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政务策划及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7-22 10:37:05

规范电子政务策划及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达到政务资源信息共享,为打造“数字”奠定基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行政职能和社会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县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遵循“五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息办)是我县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工作的推进、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县信息办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有关部门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安排电子政务投资,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多头决策和重复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提供公共服务,且投资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第八条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经可行性调研和技术论证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申请资金前必须经县信息办审查、备案。

第九条申请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电子政务统一网络运行要求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信息安全和资源共享;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循招标投标、立项采购、签订合同、项目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后,由县信息办组织、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接入电子政务统一网络。

第三章政府网站管理

第十二条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县扩大对外宣传、展示形象,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机关效能,收集社情民意、增进互动交流的重要窗口。

县政府门户网站群由“县人民政府”网和各乡镇网页、县直各部门子网页组成。

第十三条县信息办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任务,并负责为各乡镇和部门的网页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县信息办牵头建立和健全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落实各单位信息更新及维护责任,畅通信息采集、报送、更新、维护渠道,确保政府网站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和实用。

第十五条县信息办应加强对乡镇和部门的网页的监督指导,做好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质量,增强办事服务能力,提升政民互动实效。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应有相应的技术和资金保障,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上网信息审核制度,按“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上网信息工作,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淫秽色情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虚假信息;

(三)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

(四)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县信息办牵头制定本县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建设和完善全县统一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数据整合与交换共享。

第十九条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要遵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共享。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县乡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必须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县乡两级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按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及时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办事信息。

第五章电子政务网络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县电子政务网络由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组成,上连省、市,下达乡镇,横连本级党政机关。

电子政务内网主要为党政机关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和业务开展提供网络支持,电子政务外网主要为党政机关非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和业务开展提供网络支持。

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网络按“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平台,统一数据交换,统一数据备份,统一互联网出口”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必须统一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不得独立铺设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不得擅自增设互联网出口。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电子政务网络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县信息办进行规划和分配,并建立登记制度。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县信息办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计算机系统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安装防毒软件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杀能力,并定期对联网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信息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信息及网络安全的工作人员,并报县信息办进行备案。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县信息办。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电子政务网络的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电子政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四)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大量占用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堵。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电子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不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电子政务内外网上交叉使用。

第六章电子政务安全体系

第三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单位电子政务安全责任。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与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

第三十一条电子政务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并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

第三十四条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由县信息办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务人员电子政务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中45岁以下的公务人员,必须参加电子政务知识培训,掌握电子政务的基本技能,通过考核后,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电子政务工作纳入各部门和乡镇的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县信息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由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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