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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28 07:22:42

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路政管理办法》、《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隧道、渡口及其它辅助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养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乡镇及原建制为乡镇的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县、乡道的连接行政村和主要居民点,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县道由县管,乡道由乡管,村道由村组管。

第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监督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的使用;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公路站负责具体实施全县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乡村进行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负责提出乡、村道养护资金建议,并指导、监督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根据本乡镇的实际,设置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专职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协助做好县道的管理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修复工作,并设置有关警示标志,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筹措和统筹安排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指导本乡镇村、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并负责村道的养护质量考核;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职责:制订村道的日常养护及维修制度,做好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配合和支持县、乡道的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制订村民护路公约,教育广大村民爱路、护路,树立良好的路风;通过捐赠、村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筹措村道日常养护及维修资金;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其它

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坚实、构造物完好、排水沟畅通、行车安全顺适,确保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条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应分解为每季计划,并根据本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养护生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报表,乡道应按每季一次、村道按每半年一次向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报表。各级的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章养护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县、乡、村对所管养的水泥(油)路、砂石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确保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以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梁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3、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的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后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砂石路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四)桥涵养护:

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加强小修保养。

2、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对桥涵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养护管理部门应事先制订农村公路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一旦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后,必须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确保安全畅通。

对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发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控制灾害事故的扩展;除特大水毁和滑坡、塌方灾害外,一般阻车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县道绿化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村道的绿化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和河道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必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如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为切实加强路政管理,县成立县路政管理大队,路政管理大队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路政管理,并指导、监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和修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路政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边沟、路堤、边坡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预算、上级补助、群众投资投劳、村民“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相结合筹措资金:

(一)省、市专款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资金;

(四)乡、村道路按照“自建、自养、自管”的模式、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或“乡规民约”等方式自筹资金;

(五)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它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

(一)县政府安排资金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4000元、乡道500元、村道20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分别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委会自筹解决。

(二)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修复分别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自筹解决,确因数额较大无法解决,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拿出修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在县财政中予以列支。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公路管理养护规定标准,编制公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经政府批准列入当年预算及转移支付支付依据,县财政按年初预算下拨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交通局统筹安排并监督管理养护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投劳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情况、路政管理工作和管理养护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县通报。

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制订严格的管理养护细则,每季一考评,全年一考核。

第二十六条县公路站对农村公路的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乡村养护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乡镇政府及时整修,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

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路面的大、中修,桥梁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社会公开招投标等竞标方式,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和经验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乡道和村道的正常养护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标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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