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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规定范文

时间:2022-04-19 08:38:03

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管理,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透明、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力。

三、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具有法定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利用政府统一建设或政府批准自建的行政权力网上信息系统(或平台),实行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过程接受监督,全程留痕。

五、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要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要遵循“以网上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优化运行流程,创新运行方式;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非涉密政务信息应予公开”的运行原则。

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七、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监察和法制机关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八、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范办)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适当分工。市规范办挂靠市政府办公室,下设效能监察、法律督导、技术保障三个工作组,分别由市监察局、法制办、信息化局负责。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规划指导、检查考核和监督监控工作,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进行动态管理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公务员局负责将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工作纳入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市信息化局负责信息平台开发、升级的技术把关,协调做好资源共享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事项纳入市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管理,以及市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功能完善、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

各县(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建立相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运行机制。

九、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核和公布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核。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核时,需提供所报送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权力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市行政职权数据库。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提供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的法律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后调整。

(四)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享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基准: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2)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3)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4)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执行。

(五)行政权力事项的确认和调整,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设立、修改(含调整裁量基准)、废止生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市政府法制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申报回复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重新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并对行政职权数据库进行调整。

(六)行政权力事项运行一律绘制流程图

外部流程图应当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内部流程图应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七)行政权力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

1、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行政权力事项的目录,以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

2、行政权力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外部流程、裁量基准、法定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及外部流程图,经本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3、行政权力事项的静态信息在“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网站集中公开。“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开设“行政权力公开”栏目,并与“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网站进行链接。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行政权力信息网上机制。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行政权力事项静态信息的更新维护。

十、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监察

(一)网上行政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市级各部门和县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监察、流程监察、行为监察、异常报警、异常处理等监督处理工作。

(二)网上行政监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监察。行政执法事项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按要求全面公开,并做到公开形式规范,便于行政相对人查阅;

2、办理监察。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运行;行政处罚事项均应在现场执法后一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受理,并在“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办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所有数据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报送。

3、流程监察。所有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流程是否优化、简化、固化,办理信息是否完整;

4、行为监察。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包括自由裁量权应用、行政执法事项网上运行、权责明晰、行政相对人投诉处理等方面;

5、异常情况督办的跟踪监察。

电子监察系统采取自动发现、处理和人工辅助功能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行政权力的运行监控。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上网信息的完整性等监察监控内容均应采取系统自动发现、提醒、督办、考核的方式。利用辅助功能,采取定期统计分析、随机抽查、重点项目跟踪等方式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辅助监控。

6、咨询投诉办理监察。重点对通过“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受理的各类咨询件和投诉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时效性和有效性监察。网上咨询件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市效能办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回复内容要详实;投诉件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一、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市公务员局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纳入行政执法部门绩效考核。

(二)责任追究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规范管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由市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的执法人员,给予暂扣或吊销执法证;(2)违纪政纪条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公开而不公开,或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的;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2)没有全部公开权力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5)其它应公开未公开事项。

2、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不规范的:

(1)擅自行使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的;

(2)未按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未执行已细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的;

(4)未按规定在网上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

(5)未按规定数据报送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6)在行政执法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7)其它不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行为的。

3、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1)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投诉不及时,未向群众答复或反馈处理结果的;

(2)未按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3)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

十二、其他事项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可按此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二)本暂行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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