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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10 04:13:21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意见

一、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完善投资市场体系,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3年内,全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5个以上,每县至少设立1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完成项目投资15个,培育3~5户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实现上市企业零的突破,基本形成支持政策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创新气氛浓厚、科技优势有效发挥、创新资源加快集聚的创新格局。

二、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组织形式及注册标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制定创业投资相关配套政策。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用于投资风险补偿。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5年期满后,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并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优先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的,且其他投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创业投资企业,可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经国家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进入市场创办的科技项目,市有关科技计划积极予以扶持。

(四)加强创业投资引导。设立市级(包括区、、经济开发区、示范区、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1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以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1.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引导基金以参股形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并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部分作为优先股按照同期国债利率取得股息收益,其余超额收益由其他股东分享。

以跟进投资形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2.引导基金的支持条件。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承诺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的投资领域;管理和运作规范。

3.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7年。引导基金委托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引导基金出资人权利。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创业投资中的有关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我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配套政策。

(二)营造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对于引进市外投资者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对引进部门,视同引进工业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兑现,强化创业投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业投资业务。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创业投资者的信心,切实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积极争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根据国家和省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须通过省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方可享受相关政策。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指导帮助其通过上级备案登记管理,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四)建立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投资和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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