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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1 11:36:34

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拆迁中涉及规划、房产、国土等方面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面积的,允许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面积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但应扣除应补交的规费,其余超出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用途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进行补偿;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并按章纳税、按规定交纳(或补交)土地年租金的,依照政发[]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房时建房人户口确属所在村组并符合建房条件的,扣除应补交规费后,按该地段同类宅基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房面积进行补偿;如《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及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规定发证面积的,补偿面积可在规定发证面积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扣除应补交的规费),其余超出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城区)批准引进人才而批建住宅用房的,视同村民建房的办法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超过房屋实际面积的,由房管部门重新核验确权后进行补偿。

(三)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上先由被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申请确权,并按确权面积进行补偿;没有办理确权手续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面积进行补偿,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超出规定发证(照)面积标准的,在规定发证面积基础上可增加不超过5%进行补偿,其余超出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已按建房时规定的标准交纳规费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确认的面积进行补偿;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经济处罚而临时保留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四)涉及以下几类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被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认定,并按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不符合规划认定要求的部分不予补偿:

1.历史上因市政工程拆迁并按原诉迁补偿安置协议建成的房屋,又没有为被拆迁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在年4月份以前城区建设局审批手续已办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填好,但没有及时发证给建房户或建房户未及时领证并已建成的房屋;

3.在年前后,以城区建设局《施工通知单》(以城区建设局审批材料存根为准)所建成的房屋,但未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原五星村在年划入悦达集团之初,因规划管理脱节导致的部分村民仅向原悦达农工商总公司申报批准建成的民房。

(五)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含撤队转户后原村民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但超出同地段、同类宅基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应当收归国有,一律不予补偿。

市区居(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房容积率属平房宅基的,最高不得超过0.7;属二层楼房宅基的,最高不得超过1.1。对超过此极限的部分,已办理相关证照的,在规定发证面积基础上可增加不超过5%进行补偿,其余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一律不予补偿。经批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应予收回的,其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律无偿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已购买的房屋和已使用的集体土地由所在镇(街)、村负责办理清退手续;相关房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对此类房屋拆迁时应当不予补偿,因此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由所在地负责处理。

二、拆迁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市区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暂按150元/平方米执行。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面积多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其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级别、同用途的土地基准价评估确定;实际出让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实际出让价格进行补偿。拆迁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已按现行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的,对被拆迁人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建房,也不得享受购买农民公寓等政策优惠。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并已对被拆迁人按观行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的,对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另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进行补偿;居住单位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不属于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对象。

(三)需要由拆迁人扣除房屋所有人按观行标准补交规费的,其扣减规费标准为:办公用房165元/平方米,营业用房175元/平方米,私有住宅房屋30元/平方米。拆迁厂房的,规费不予扣减。

(四)被拆迁人拆迁后重新购房或建房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交费用的处理:

1.拆迁前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规定标准收费;拆迁前已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住宅50元/户;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宗。市政建设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土地出让及土地储备项目减半收费。

2.拆迁前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规定标准收费;拆迁前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与被拆迁房屋占地等面积的部分只收取工本费,单位10元/本、个人5元/本,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收费。

(五)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政办发[]127号文件执行,其中住宅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房屋集中评估的,每宗最高不超过6000元;如被拆迁人不足10人的,每宗最高不超过3000元;营业用房分别评估的,每宗最高不超过3000元。市政建设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土地出让及土地储备项目减半收费。

(六)关于区位基准价评估确认问题。考虑到市区拆迁评估已逐步规范、完善,今后对区位基准价评估结果不再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由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结合公布的区位基准价实施市场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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