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1:46:44
一、举报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尽可能对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采取的违法手段等提供详尽的资料,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违法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二、举报形式
以口头、书面、电话、电子数据等形式向我市文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及证据材料
受理举报后,文化部门必须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金的要求及程序。
三、奖励范围
对举报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物等市场中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且举报情况属于文化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文化、工商、公安等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奖励对象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文化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2、对不愿透露姓名的匿名举报人,可告之其设置两组密码(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代替,密码可以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合,并在密码前注明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位数不限。领奖密码,举报人要自行保密,便于事后领取奖金。
3、同一案件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举报顺序以“”违法案件专线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五、举报奖励条件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违法当事人;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文化部门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举报等级
根据举报者提供的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程度,举报奖励分为四级:
1、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并能提供关键证据或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积极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完全相符的为一级。
2、已掌握部分重要物证、书证,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能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
3、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能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为三级。
4、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为四级。
七、奖励标准
1、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以内掌握,分别按照%、%%、%-%、%-%、%以内的比例提取,但单案的举报奖励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元。
2、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
3、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必要时可以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金,但一般不超过元。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奖金兑现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待结案后由市文化部门向举报人兑现。
举报奖励经费由文化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拨付,文化部门建立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经费专款并滚动使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奖励举报有功单位和人员。
其他执法部门移交或联合查办的案件,需要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的,可把奖励金交给有关部门发放,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对方单位索取合法收款票据。
九、发放程序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文化市场违法举报案件的稽查队支付,按下列程序兑现:
1、应当在案件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按照举报人的申请填写《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2、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3、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匿名举报人,文化部门将在网站和办公区域公布受奖举报人的密码姓名和领奖事宜。
4、《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监察室制作并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由办公室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5、稽查队发放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提供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十、经费管理
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强化监督,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文化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追缴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1、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2、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3、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4、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5、因工作失职泄露举报人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