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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09 04:37:08

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一、市场准入和审批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申办企业以及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积极引导。除目前暂定餐饮、娱乐等行业的规模型企业和影响居民生活开办的制作加工经营户试行联审会办外,其他类服务业申办企业由市工商窗口受理,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城建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审批条件的服务业项目,由市发改委窗口受理,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环保、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工商局)

二、服务业配套资金

加大地方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凡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国债外)安排的,由市、镇财政按资金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配套。经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市财政部门扣除项目所在镇(或开发区)应支付的配套资金,统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服务业规模企业申报确认

为鼓励和加快发展服务业规模型企业,对当年新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发生税收年度起,3年内上交的所得税、增值税市镇留存部分按50%比例和营业税市镇留存部分2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市镇(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享比例共同承担;对企业应缴的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3年内减半征收。

为扶持商贸规模型老企业的发展,对总资产在1500万元及以上(以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营业场所(累计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员工150人以上的老商贸改制企业(独立法人),对其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年入库税收为基数,3年内超基数市镇留存部分分别按入库额的50%、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市镇(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享比例共同承担;对企业应缴的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以年为基数,3年内超基数减半征收。

对规模型服务业企业,依据入库税收、销售收入、注册资本、就业参保人数(包括占比)等进行综合评选,列入全市服务业十强企业(房地产除外)。对服务业十强企业上交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以年入库税收为基数,3年内超基数市镇留存部分分别按50%、50%、和2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市镇(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享比例共同承担;对企业应缴的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以年为基数,3年内超基数减半征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企业的认定办法是:每年12月底前,由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经济区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填报《市服务业规模型企业优惠政策配套申请表》,并附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报市服务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企业进行审核验收、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下年第一季度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统计局、劳动和社保局)

四、用地指标及土地价格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新办服务业企业根据服务业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招标、挂牌、拍卖三种方式,以政府指导价、评估价、拍卖价三种价格供应用地。其中: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市场招、拍、挂;动迁安置房等用地实行评估价;经市政府集体决定的特殊的服务业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以政府指导价的用地如今后要改变用地属性,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评估,补交差额);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凡列入市确定的新建服务业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镇(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将建设项目报送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五、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下同)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就业再就业政策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若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在年年底前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若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了大龄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除外)。

凡符合政发[130号文件减免税费有关条款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市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并由市国税或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等。

凡符合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企业,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劳动和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和保障部门认定,并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给予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劳动和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和保障部门认定后,提出社会保险补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劳动和保障部门具体实施。(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贷款扶持政策

金融部门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应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对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贷款资金和贷款优惠政策,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

八、规费优惠政策

凡新建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或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市确定规模型服务业项目,全市统一按商业用房配套费每平方米减半收取的标准执行,采取先交后返的办法。凡符合该条件的,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企业提出商业用房配套费返回申请,由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负责审核上报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牵头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的服务业分管领导进行验收、审定,市财政部门给予实施返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

九、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旅游企业创汇奖励。对年结汇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每年12月底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旅游局负责扎口汇总,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部门监督实施。(责任部门:市旅游局、财政局)

自年1月1日起,凡符合用电、用水、用气优惠政策的有关服务企业,可向所属镇(区)提出书面申请。各镇(区)在审核后报送市有关部门,市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严格按省物价局价工[347号文件《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扎口管理、监督执行。(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建设局、市供电公司)

本《实施细则》自年1月1日起实施。若省和市新出台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后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责落实,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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