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第1篇

(一)模型构建本文的计量模型是基于Coe和Helpman(1995)的国际R&D溢出模型(简称CH模型)构建的[3],由于我们试图把服务贸易进口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三类,而且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来研究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因此我们构建的计量模型如下。其中,TFPit为运用不需要事先假定具体生产函数形式的DEA方法计算而得。RDd,sit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的本国R&D资本存量;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分别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之后的通过货物贸易进口以及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①服务贸易进口渠道获得的国外R&D资本存量;mmer,sit、ml,sit、mc,sit和mt,sit分别为一国的货物贸易进口存量和三类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存量占该国GDP存量的比例②;IPRsit为知识产权保护;IPRs2it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方项,用于研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国内R&D投入、货物贸易进口以及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α0,it,…,α15,it为拟合系数;δit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这5个变量的测算包含两步:第一步,分别计算国内R&D存量以及通过货物贸易进口和三类服务贸易进口溢出的国外R&D存量;第二步,把计算出的各种R&D存量除以GDP,获得相对指标。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续盘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计算公式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变量从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长率,δ表示折旧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旧率均以常用的5%计算。RDd,sit的计算直接利用统计数据即可,对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则须考虑国际间的溢出。为此,我们借鉴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测算方法(简称LP法)[13],而且考虑到某一期的国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会发挥作用。同时我们注意到目前难以获得服务贸易的双边统计数据,只能获得一国对全世界的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所以,我们最终将计算公式修正为。3.IPRsit。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借鉴了唐保庆等(2011)的方法[4]。计算该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基于中国1994—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7个OECD国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拟合。

(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二、结论与政策含义

第2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知识资产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几乎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同时,服务也日益从货物生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向外游离,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国际贸易市场。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对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三种财产分别是由附件一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附件一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附件一C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来规范的。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都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服务,其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在服务贸易中有一小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能够在产业和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但是要提供这样一类的服务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知识和技能,这必须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够获得。根据“知识信息论”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行为规范的特征,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能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才认为知识产权会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但是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时,则应当在他人获得劳动技能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谋求最大的平衡。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其所掌握的知识,而一国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技术服务贸易来获取。可见服务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实现其价值的。同时由于在服务贸易中多需要服务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有关的信息为需求方服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智力劳动。因而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智力成果,当这些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时,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客观上也能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

GATS协议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首先,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市场交换。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交换借助于两个渠道:对于知识产权产品所依附的载体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而知识产权只是渗入到该有形商品之中,使得有形商品价值增值,其交换是伴随着有形商品的交换来实现的;而对于其所依附的有形载体不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或其价值微不足道的知识产权产品来说,则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的方式来实现交换的。

知识经济替代工业经济成为新世纪的主要社会形态,必然导致各类知识的专业人才从原有统一的工业组织体系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经营团体,这便是专业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由于含有丰富的知识价值量,因此被誉为知识经济的灵魂产业。专业服务主要依靠的是专业人士的个人知识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而专业人员要获得个人知识和技能则必须学习相关的知识,如果人们不能取得获取劳动技能所必须的思想。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有“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个人合理使用的确会使知识产权人收益减少,这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人个人收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国际服务贸易的障碍或“壁垒”并非海关或关税,而是各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对服务要素(资金、机构、人员等)做跨国流动时的阻挡或限制,因此,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关口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各国在不同服务门类中的比较优势复杂,这就决定了服务市场的开放是逐步进行的。GATS第16条即出于这一目的,明确规定了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当列明的项目。GATS“附件”里面专门规定了一个《关于本协定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流动的附件》。这一附件处理了自然人流动到服务消费国后可能发生的移民或永久居留权等敏感问题。

其次,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要求。给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冲击最大的应当是信息服务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目前出现的信息服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提供信息的服务,包括音像娱乐制品服务、提供商业数据服务、提供软件服务等;另一种则是传递信息的服务,主要包括电讯、通信、网络服务等。这两种信息服务方式从不同的侧面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了要求。

在第一种信息服务方式中,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了所需的信息,从信息需求方处取得约定的报酬,表面看来,信息提供者自己的劳动是得到了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由于信息具有消费的共享性,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对这些信息不享有产权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些信息资源而不需要支付费用。这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无论是出于保护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收集中的投资利益还是鼓励进行智力创作的目的,总之,存在着相当大的呼声希望能够对这类信息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对某类信息给予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种信息服务方式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商务的形式。电子商务主要是使用网络上的数据交流的形式来代替传统的商务交往形式,从而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网络经济时代实际上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因为在网络之上的信息太过于巨大,谁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能占领市场。因此,信息传递的方式在这种经济交往中也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新一轮WTO谈判将电子商务问题列入谈判的议题也许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我国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竞争的需求而导致的跨国公司经营的国际化,已经使得服务业跨国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点,使得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方式成为最重要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与服务投资已经发展到密不可分的地步。使得服务贸易往往也与投资问题联系到了一起,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一、TRIMs协议要求修改我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先进的、我国急需的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到我国进行投资。产权法规定某项财产权益的归属,而投资法则规定某项财产能否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小;产权法只是规定能够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而投资法则是规定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我国应当根据TRIMs协议,对与其精神不符的投资法进行修订,充分利用协议允许采用的措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外国投资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行为支配性特征从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引进先进技术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分利用乌拉圭回合有关补贴措施协议允许对R&D进行补贴的规定,改革我国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对我国技术创新的投入。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水平接轨。但是,对于一些市场严重失灵或关键性技术领域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则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或者由政府主持研发。同时,在目前的技术链中,我国企业大多处于下游水平,通过外国的跨国公司相比远为落后。因此,企业需要政府对企业的R&D活动进行支助。不过,我国政府在对技术创新提供财政金融支助作为激励措施的时候,应当根据关于补贴措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应对红灯和黄灯条款的挑战,充分利用绿灯条款的机遇加大我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这样,我们才能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潜力。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一、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

在货物贸易已经遭遇重重壁垒的今天,研究服务贸易这一潜力大、后劲足,发展空间大的贸易类型对拉动贸易额的增长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从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总体贸易出口中的地位来看,据2012年WTO数据库数据显示,服务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已经提升至20%左右。

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商品与服务进口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以保护国内市场。国际上,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多达2000多种,涉及多至12个服务部门、150个服务行业,其覆盖范围大,影响领域宽。在如今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影响最为深远的两个贸易壁垒分别为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和国际技术标准壁垒。其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手段最为常见。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的,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1]

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增长,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因此,研究服务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我国成功完成经济转型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确保今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未雨绸缪之意义。

二、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理论意义

1.形成国家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属于波特钻石模型中的高级生产要素,随着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初级生产要素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不再像以前那么明显,而基于创新能力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高级生产要素则可以促进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转竞争劣势为优势。

2.贸易纠纷加剧,需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随着 TRIPs 协定的出台,各国纷纷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导致的负面结果就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增多,贸易纠纷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 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相关贸易壁垒,美国著名的“337 调查”中已经结案的有80%以上投诉关键词为专利侵权。随着关税、配额等显性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的隐性贸易壁垒开始凸显。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其本质是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来垄断国际市场,使得发展中国家想要提升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充斥着困难。同时,国际领域范畴内,知识产权产业冲突已经不仅仅涉及贸易与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技术、投资等多项领域。

三、知识产权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我国服务业的主要优势在于成本低和劳动力充足,这就造成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合理,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分别是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其中旅游服务占了半壁江山,可见我国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的出口,并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2]而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如金融、通信、保险、商贸、电信、专利特许、咨询等新兴产业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出口比重明显偏低,出口结构有待调整、升级。这也反映出我国服务业总体技术水平和知识含量的欠缺,这些行业在我国服务业全面开放后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的服务业进口增势远远超过出口,呈现逆差状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少。品牌是公司的象征,它的知名度越大,说明其越为市场和消费者所接受,可以这样说,品牌知名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而,品牌的主要以商标的形式呈现,公司对于商标这一涵盖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的维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从而可以获得持续性良性溢出效应——稳定的市场。

现实中,我国的全部外贸公司与企业,其中只有不到2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同时,出口商品的货物总额中,少于10%的货物为自主品牌出口货物,这说明我国出口商品中大部分是贴牌产品甚至盗用国外品牌生产。那么在所有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就更加少之又少。[3]根据2012年度《世界品牌 500 强》,中国只有23家企业上榜,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中国品牌难以满足不同市场的品牌差异化需求,国内已经成熟的品牌价值与品牌典范却无法成功复制到海外,因而无法有效地形成享誉海内外的国际知名品牌。

2.配套产业不发达、上下游产业体系不完善。我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如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小:拥有知识产权机构约为700家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发展欠成熟阶段;数量少:仅占国内服务业规模数量的0.3%。

对于图书制品、音响制品行业这类的下游承载行业,虽然规模开始越来越大,但是就民间而言,能够在市场上有巨大号召力的企业少之又少,且虚拟化的代表高新科技的数字发展在国内仅有54家,无一例外处于起步阶段。

而上游支持产业,如金融投资服务产业,对于高知识产权含量的行业有着投资渠道狭窄的特点。社会整体的金融资产中,90%以上为银行资产,它们倾向于向具有官方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融资。虽然知识产权产业化可以选择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进行融资,但是缺乏专业的指导和系统性的规范,融资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相比国内,国外在知识产权等高科技产业有多渠道融资方法,如风险投资等,该项内容在国内尚属空白仍需努力。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予以满足,这同样不利于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

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对提升我国经济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对外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在某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甚至具有紧迫性。因此,国家要予以从行业、产业、协会等各个方面的重视与投入。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第1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武瑞玲.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关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

第4篇

一、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贸易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版权的许可等,已在各国之间的贸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等。据美国最新统计,电影、音像、计算机、传媒等“版权产业”其出口额占所有行业的第一位,1996年产值达4250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7%,版权业的产品出口和对外转让版权收入超过430亿美元,雇佣员工550万人。近年来,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1999年达到2676亿美元,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出现顺差,盈余250亿美元。同年,美国知识产权出口额达到370亿美元,超过了飞机和通讯设备的出口。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个趋势变得更加明显。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使各个国家都认识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振兴和发展,不单单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本的多少,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知识成果的应用和保护程度。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力图阻止外来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对最发达的国家来说,出口产品的绝大部分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影响了正常贸易,将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由于世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执行力度并不相同,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些差别就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因此,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统一的国际承认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以更规范、更具可预见性以及更系统地解决有关争端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内容。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三大支柱之一,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类型为: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未披露的信息、包括贸易秘密等,协定包含5个基本内容:

(1)怎样适用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2)怎样恰当地保护知识产权;

(3)成员方应怎样在其境内恰当地执行那些权力;

(4)怎样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

(5)在新体系被引入这一时期的特别过渡安排。

通过制订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试图缩小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差别,并使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如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则可引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协定是以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并且突出了非歧视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本国和外国国民)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平等对待世贸组织内所有的贸易伙伴)。协议的宗旨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充分的有效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

二、当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与发展

1.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知识产权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许可证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对该产权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许可证贸易是以知识产权以及相应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为内容,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而进行的技术贸易。目前,专利、专有技术贸易大都通过许可证贸易来进行,现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许可证形式,甚至出现了不针对特定用户的“启封式许可证”。尽管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产生的时间晚,但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对技术知识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科技进步,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2.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服务和技术体系的许可,是指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商业企业(特许方)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志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许可另一家商业企业(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使用特许方的商业名称经营业务,遵循特许方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特许方则从被特许方处收取特许费。特许经营形式适合于商业、服务业和工业。

对于特许经营许可方来说,特许可以为打入市场提供机会,除了直接收取特许费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并阻止可能的竞争。对被特许方来说,可以解决技术能力不足、资金匮乏、缺乏品牌优势等问题,减少投资风险。因此,二战后始于美国的特许经营,近二三十年流行于美洲、欧洲和亚洲。目前,美国零售总额的60%由特许经营完成,特许经营为美国安置了超过11%的就业人口,麦当劳通过特许经营在117个国家建立了2.5万个连锁店。

3.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一个新的企业。

由于各方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这种出资实际上是把出资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新成立的企业,因此,这种方式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一种形式。如果出资方不以知识产权为出资形式,那么该出资方可以通过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规定出资方是技术的供方,新企业是技术的受方,这样出资方既可获得股权也可得到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这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供、受双方都是有利的。受方可借此引进外国较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和销售技术,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还可利用国外资金;供方则可以利用受方的劳动力和资源,扩大海外市场,通过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回收设备与技术研制的费用,因此,这种方式受到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4.计算机交钥匙合同

交钥匙合同是指供方为建成整个工厂,向受方提供全部设备、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的提供与安装,受方人员的培训、试车,直到能开工生产后,才把工厂交给受方。目前,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更多体现在计算机应用领域。所谓计算机交钥匙合同就是整个计算机系统的买卖与软件的转让。一般不包括供方承建厂房,主要内容是:供方向受方出售硬件,提供软件许可证,提供对硬件、软件的维修服务并延续到开机后一段较长时间,计算机的安装与测试、软件的测试。

5.知识产权服务

技术服务是技术提供方受另一方委托,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委托方提供技术劳务,完成某项服务任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一般来说,技术服务提供的技术是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之外的一般技术。但目前随着技术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软件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也不断出现(这里的知识产权服务不是指专业知识产权机构或企业提供的服务,而是指一般商业企业)。如在软件贸易中,软件销售商或开发商在提供软件使用许可的同时,提供软件的技术服务,包括安装、培训、运行支持和维护等内容。在软件贸易的初级阶段,这种伴随着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而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包含在软件价格之内的。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用户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些大型应用软件,需要软件厂商花费长时间对用户的需求进行调研、定制开发、组织实施、进行维护和支持,因此,这种服务也就成为软件贸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成为单独收费的商品。现在,一些大型软件公司服务的收入已经占到公司收入的2/3,超过了软件本身的收入。

第5篇

[关键词]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5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020-02

一、中国与东盟贸易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一)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发展现状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货物贸易发展现状

纵观2004—2011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的发展历程,呈现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双边贸易发展迅速。近5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增长率约为20%。2010年1月,东盟超越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达214.8亿美元。二是中国对东盟货物贸易逆差不断缩小。中国对东盟贸易逆差由来已久,但近几年逆差不断缩小,2011年上半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1711.2亿美元,同比增长25.4%。中国对东盟出口800.8亿美元,增长24%,进口910.3亿美元,增长26.6%,中方贸易逆差为109.5亿美元。

2.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一是频繁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近年来,东盟各国普遍存在运用具有实际域外效力的单边制度构筑知识产权壁垒的现象。二是中国品牌遭抢注。近年来,中国商标在东盟国家遭抢注的现象屡屡发生,导致中国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二)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目前,东盟主要成员国服务贸易所占GDP的比重均高于中国。中国和东盟的产业各具优势。中国在建筑服务、旅游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方面竞争力较强,而新加坡、马来西亚则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酒店和会展服务等方面优势明显,泰国的旅游服务业独具特色,竞争力较强。保障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顺利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总协议》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等协约中,主要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

2.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一是东盟国家构筑了较严格的服务贸易壁垒。以电信服务业为例,中国与东盟各国长期以来实行电信业国有垄断经营,即使部分国家允许外资投资本国电信服务业,但是仍严格控制外资在本国电信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只允许其参与一些具体业务,并且限制进入数量。

二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与商品品牌相比,我国对服务品牌的认知和重视起步较晚,对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服务品牌一旦培育成功就像竖起了一道屏障,阻止了忠诚顾客向新品牌转移,稳定了企业的客源。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和谈判成本提高、服务贸易需求的不稳定性及经营风险加大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服务贸易经营成本增加,如果对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不足,就会陷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困境。

(三)中国与东盟技术贸易发展现状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中国与东盟技术贸易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与东盟技术贸易发展迅速,技术品种多,更新周期短,产品的生命周期往往只有一年左右,这更促使了技术贸易商品向多样化和高科技方向发展。技术贸易的方式也更加灵活,内容相互交融。中国对东盟技术贸易与商品贸易、国际投资的交叉渗透日益密切。近5年,中国与东盟技术贸易额逐年增长,已成为双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最新数据显示,东盟已成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贸易逆差来源地。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东盟各国都开始高度重视提高本国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同时对中国采取了进口许可、出口限制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以马来西亚为例,2007年4月起马来西亚冻结了中国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的进口许可证。

中国在双边技术贸易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一是现行制度缺陷。从我国现行的技术引进政策看,过分偏重技术引进而没有在消化吸收上下功夫;二是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东盟高技术产品出口量虽然有所提高,但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三是企业缺乏创新机制。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研发投入不够,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中国与东盟贸易中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与实施

(一)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互利共赢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各国之间的经济环境差异较大,在制定各项协定时应坚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三个目标:保护创造者利益、推动社会进步以及追逐经济利益。

2.突出重点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重点突出的原则。我国应争取将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等的保护纳入与东盟合作保护范围,并列入《框架协议》。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主要是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采取不同的保护政策对我国西部地区给予政策倾斜,促进西部大开发,提升区域竞争力,促进与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的区域合作与发展。

宣 蓉:中国与东盟贸易中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与实施

宣 蓉:中国与东盟贸易中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与实施

(二)实施对策

1.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机制

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是指在事件发生前,通过对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分析和预警,为政府和外贸企业提供服务,以规避风险。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东盟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发展动向以及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趋势,同时政府及行业协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相关企业。目前,由商务部与多部门联合推出的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机制正在建设之中。

2.建立公平、高效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可在借鉴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东盟强调协商的特点,谋求设立磋商程序作为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同时,对知识产权、货物、服务争端分别建立不同的解决机制。对于独立的、最高的争端解决机构,可考虑在提高现行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地位的基础上,要求有关各国适当让渡一部分组建而成。

3.融入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区域一体化优势

加强和完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对话机制。有关法律专家和政府官员要定期举行会谈,磋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法律议案,时机成熟时,可成立类似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协调事务。由于TRIPS协议和其他一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此应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业产权制度。利用TRIPS中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限制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市场行为。具体到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靠他人标识的信誉营利和毁坏他人标识信誉而营利的行为。

4.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角色应该是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者、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激励者、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者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者和执法者。

[参考文献]

[1]吕薇.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马一德.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杨荣珍,蔡春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2004—2008年我国对亚洲国家(地区)贸易统计.http:∥mofcom.省略/2009-05-16.

[5]杨静.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与管理的新发展[J].东南亚纵横,2008(2).

[6]柳福东,蒋慧.中国和东盟诸国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模式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4).

第6篇

[关键词] 我国服务贸易模式结构产业内贸易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是衡量一国对外贸易以及国民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发展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竞争的焦点,也是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提高竞争能力的一项新举措,全面深入地研究服务贸易并促进其快速发展,有利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企业在对外开放和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对我国未来发展意义重大。然而,我国对于服务贸易的研究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从结构的角度来说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服务贸易的商品结构、区域结构,对于服务贸易的模式结构问题鲜有论及。从专门研究模式结构问题的角度来看,以往对于模式结构的研究也主要局限于货物贸易方面,因此,本文试图在服务贸易模式结构这个问题上做一有益的尝试。

一、我国服务贸易模式结构的特点

首先对于服务贸易同一“产业”的界定有待讨论。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无法按照SITC或HS进行标准分类,根据联合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类方法,服务贸易大体上可以分为10类,即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BOP中同一类看作是同一个产业。但是这种分法比较粗略,可能会与实际产业内贸易发展水平有一定的误差。另外,在10大类项下是否可以继续细分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例如,运输产业下面可以细分为陆路运输、海洋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等等。

笔者在计算服务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时仍沿用Grubel-Lloyd产业内贸易指数。Grubel-Lloyd产业内贸易指数(简称G-L指数)计算公式为:

Bi = 1-|Xi - Mi|/(Xi + Mi)(1)

式中:Bi表示第i类产品一定时期的Grubel-Lloyd产业内贸易指数;Xi和Mi分别代表第i类服务贸易的出口值和进口值;Bi的取值为:0

产业内贸易指数的高低对一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是由于自产品种减少,一国可以在更大规模上从事该种服务产品的生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二是产业内贸易是同类产品。同等技术含量产品的贸易有利于学习对方在产业组织、技术促进和产品多样化等方面的创新;三是产业内贸易是另一种交易双方相互需求并相互满足的贸易,产业内贸易的高度发展可以扩大双方的相互依赖程度;四是产业内贸易是一国实现比较优势递进的有效途径。

根据联合国数据库 提供数据,笔者得出了中国服务贸易各项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参见表1)。

表12000~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各项产业内贸易指数

资料来源:联合国数据库。stats.省略/Handbook/TableViewer/tableView.aspx

注:数值为笔者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中国服务贸易模式结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中国服务贸易主要以产业内贸易模式为主。

在10类产业中,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数大于0.5的产业数为8个,占总数的80%。

第二,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两项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较低,贸易模式以产业间贸易为主。

我国保险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始终在0.16之下,最高年份为2007年,达到0.16,并且表现为入超型的产业间贸易。主要是因为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国际竞争力不强,保险服务出口额较低,进口量较大。专有权利使用费这一项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也处于较低的水平,最高年份为2000年,产业内贸易仅为0.12。专有权利使用服务是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中服务项下的最主要项目之一,也是我国的国际收支仅次于运输服务和保险服务的三大逆差来源项目之一。从总差额的情况看,近年来我国专有权利使用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同保险服务一样,均表现为入超型的产业间贸易。

第三,旅游服务和建筑服务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贸易模式以产业内贸易为主。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当今世界各国公认为“永远的朝阳产业”。我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开发潜力巨大。从国际旅游贸易进口方面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未来出境旅游的人数将大增。我国不仅作为旅游目的地成为世人注目的焦点,而且也正成为别国和地区重要的客源地。旅游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在0.8以上,最高年份达到0.93,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数达到0.87,并且实现大量顺差。

2000年以来,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数达到0.86,产业内贸易指数最高的年份达到0.99,但近几年有下降趋势,2007年建筑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仅为0.70

第四,金融服务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上下波动幅度较大。

2000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为0.89,2002年下降为0.72,此后持续走高,2005年达到0.95,2006年产业内贸易指数突然下降为0.28,2000年以来,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值为0.7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金融服务产业内贸易指数波动性较大,但我国金融服务业整体竞争力水平还是比较高的。有关理论研究表明,决定金融服务业竞争优势的基础因素主要有自然资源、资本(包括人力资本)、信息技术、规模经济以及经济体制。影响我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是经济体制因素。金融业较高的产业内贸易水映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跌至0.28,主要原因在于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2006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猛增,进口额是上年的5.6倍。2004年以来,我国逐渐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标准,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业按照入世承诺,对外完全开放,外资银行蜂拥而至。外资银行的优势在于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银行的服务水平,另外还有信誉等品牌因素。国内银行在管理方面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这种管理差距直接导致服务水平的差距,中资银行应尽快完善体制及管理人才队伍,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运输服务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逐年提高,但平均水平不高。

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2000年仅为0.52,此后持续增加,2007年达到0.84,但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仅为0.66,运输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总体水平不高,国际竞争力较低。中国在货物贸易如此发达的条件下,运输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却不高,原因在于近些年运输服务逐渐成为一项资本密集型的服务项目,而中国通常只能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项目上显示出竞争优势。

二、服务贸易模式结构的发展趋势

1.我国服务贸易模式结构的未来发展将继续延续以产业内贸易为主,运输、旅游、通讯、建筑、金融、计算机和信息、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娱乐服务等项目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将稳中有升。

2.保险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将会有较大幅度提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属于比较低的水平,未来发展空间比较大;另外,我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上的限制逐步放松,在投资股票和海外投资上可能会有比较大的突破;再加上国家政策加大了支持力度,在人寿保险市场上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机遇。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势必有所提高。

3. 从长期来看,专有权利使用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将有所提高。2000年以来,我国专有权利使用服务贸易逆差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是仅次于运输服务、保险服务的第三大服务贸易逆差部门。但是,“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中国将面临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环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为“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营造了大环境:“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了大舞台。

第7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贸易;国际贸易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作为非关税壁垒第主要形式之一在国际上一直是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一个制高点,在企业开拓市场和保护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等国际间经济活动的开展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己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知识产权问题已不仅是个人、企业和行业发展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贸和国际关系调整的重大问题。各贸易主体国家的个人、企业、行业乃至国家各个层面都开始密切关注知识产权的发展与运营,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价值的权利化和资本化的知识产权是国家开展国际贸易、形成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1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贸易发展的特征分析

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资本和市场扩张的内在要求。通过生产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动,使世界经济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既是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的结果,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世界各国的经济越来越呈现互相依赖、相互协作的趋势。因此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贸易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渗透到贸易的方方面面,知识产权已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重要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问题得到世界的极大关注,并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化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体现以下三方面:

(1)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继土地、资本劳动力之后又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在国际贸易中首先掌握了这一高级生产要素,谁就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明显,另外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具有风险低、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特点。它已成为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成为各国在贸易、人身健康、文化遗产、环境保护视频安全、生物技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重要工具,并且日益成为国家竞争的制高点。因此各国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试图在本国的对外贸易中加大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以期在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减少因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而受到的知识产权强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外交压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一方面从知识产权信息中获得创新资源;另一方面有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来提高自身的垄断地位和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成功的进入国际市场。

(2)知识产权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贸易而言,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不断增加,国际贸易向知识化方向发展。货物贸易领域重心由制造业向高新技术、服务业转移,国际贸易的结构发生变化。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超过了初级产品,其中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以更快速度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出口贸易中的份额已占25%以上。初级产品比重不断下降,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不断降低。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载体的服务业在世界各国的迅速崛起,带动了国际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发展,其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速度。国际服务贸易总额1970年仅710亿美元,1980年猛增至3830亿美元,2004年22099亿美元,2005年24694亿美元,2006年27657亿美元,2007年32573亿美元。30多年增长了数十倍。

(3)知识产权贸易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新形式

知识产权不但渗透到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并直接影响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形式。2001年美国仅录音唱片与磁带(不包括版权贸易)出口额达89.1亿美元,同期,音像制品进口额1072.74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13.73%.进口额是出口额的近14倍。在实际GDP中,核心版权产业在过去两年的增长率分别是8.36%和3.34%。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产值总计5351亿美元,占GDP的5.24%。从l977—2001年这24年间美国GDP中版权产业这部分的增速是7.0%,它超过了其余经济部门和整体经济GDP同期年均增长率的两倍,后两项分别只有3.0%和3.2%.美国从2003—2005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制成品出口额的比重分别为32.62%、32.29%、31.8O%。

2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联分析

2.1建立分析模型

2.1.1选取变量。知识产权同国际贸易之间有着紧密地联系,两者之间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是越来越重要,建立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函数关系模型,目的是为了定量研究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增长的作用评估中,拟采用纵向的时间序列进行宏观分析,以检验知识产权对世界贸易增长是否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因为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在WTO的专利统计报告中称专利申请量可以较全面地描述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动,而世界贸易中货物贸易依然作为主体存在,所以以世界货物贸易总量代表世界贸易的发展。考虑到世界贸易的发展与当时的技术知识联系紧密,同时又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发展土壤之中,我们用当年世界专利申请量代表整体技术水平,当年世界GDP代表总体经济状况建立模型,因此在本文模型分析中以专利的申请量、世界GDP为自变量,以世界货物贸易总额为变量作为代表知识产建立函数。

通过定量分析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可以近似推导出更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间的相关关系:被解释变量:Y为世界贸易的发展(以世界服务贸易总量表示)解释变量:X。代表当年世界专利申请量x:代表世界的GDP

2.2.2数据和公式的选取。根据上面选取的变量,选择1990-2005年世界各项相关数据,样本容量为26,根据数据散点图的特点构建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定量化函数关系模型。样本数据见下表:

2.3模型检验

根据SPSS软件汁算的结果对模型进行检验分析如下:

2.3.1一般统计检验。

(1)由于R2=0.995,说明模型的拟和优度是很好。

(2)给出显著性水平a=0.05,n=16,k=2,查F分布表,得临界值FD.05(2,13)=3.80本模型的F=1245.889,显然F>Fa,所以方程是显著的。

(3)查T分布表,在a=0.05程度下,ta/2(13.一k)=t0.025(14)=2.145,由SPSS软件计算出的参数t=2.867,显然,所以改变量是显著的。

故一般统计检验通过。

2.3.2自相关性检验。由经验之,时间序列数据作为样本是容易引起自相关,尤其是容易引起一阶自相关现象,这时需进行检验,选择D.W.检验。因为n=16,k=2,查D.w.检验上下届表,得du=1.37dl=1.10本函数的D.W.=1.901由于du<D.W.<4—du所以不存在自相关。

2.4模型的经济分析

根据构建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联模型运用1990—2005的实际数据分析知识产权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结果显示:世界专利申请量越大,国际贸易额就应当越大,通过对的求导和分析可知参数a表示贸易额的弹性(变量的变化率之比)。也就是说,从估计值上可以看出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提高1%(专利授权量增加1%时),在世界GDP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贸易量增长进出口总额增长0.226%基本符合现实经济状况。

3推进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面对着发达国家的政府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作为保护和拓展其科技、经济领域中既有优势的重要措施。根据我国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几个对策:

(1)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

随着外国对我国企业的产品关税和数量限制的传统的贸易壁垒大幅度降低,他们转而利用其占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壁垒阻挡我国产品的出口。政府和企业应该强强联手,积极应对,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同时要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要对行业协会进行宏观管理,利用管理优势加强其行业培训,学会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本行业利益,加强企业的标准化认证工作,建立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国内国外法规、标准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行业协会应发挥其资源优势,积极主动地汇总、研究行业的知识产权情况,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使本国行业的利益最大化。

(2)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制度、贸易流向,相对经济增长速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研究TRIPS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填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空白,以减少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违规操作。不仅要涉及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还要涉及技术标准的实施以及技术标准的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

(3)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立自主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竞争优势这与其凭借自身科技和经济优势获得的知识产权优势有直接的联系,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体现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拥有高信誉的品牌等方面,面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压力,企业应努力完善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提高适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与水平,把技术创新战略同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起来,不仅要积极从事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掌握产业领域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而且要建立积极的商标、专利战略,对商标、技术、软件等及时申请注册,明确权利归属,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全程的监控、跟踪和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合法使用,又可以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企业无形资产不受损害。

第8篇

知识产权贸易枢纽:优势明显

香港的创新环境优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发表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香港在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之中位列第七,在亚太地区中居于首位。美国权威杂志《福布斯》去年中曾发表文章,将香港誉为是继美国的硅谷和纽约之后,最有潜力的四个科技中心之一。香港近年在科研的发展越趋蓬勃,不论是大学还是科技企业,都有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当中不少更成功商品化。而香港的创意产业如电影、出版等都有理想表现,擅长创造知识产权。香港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不但可担当海外公司开拓大中华和东南亚市场的服务枢纽,也可以成为内地企业走向国际的跳板。

在知识产权贸易日趋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重要枢纽,其优势相当明显。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涵盖多个行业和范畴,例如信息科技、电子、电讯、品牌及产品设计、创意工业(电影、音乐作品及软件)等,涉及的交易总额难以独立计算,但不少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都表示,近年在香港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不断增加。其中,创新科技和文化及创意产业都是以知识产权主导的高增值产业。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贸发局)助理总裁叶泽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专访时介绍说道:“香港有完善可靠的法律和知识产权制度,执法机构打击侵权凌厉有效,为企业缔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作为国际商业枢纽以及亚洲最大私募基金中心,香港所提供的财务融资等各类专业服务一应俱全,不少海外公司、国际买家和专业知识产权中介公司都在港设有区域总部,形成庞大的商业网络。香港是连接内地与海外的桥梁。近年内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的需求殷切,香港具备融资人、律师、仲裁员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提供效率卓越的中介服务。加上香港公司掌握内地市场脉搏,能协助海外企业改良知识产权以迎合内地用家需要。国际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供货商,例如Transpacific IP 和CPA Global 等,都在港设立办事处,可见香港比区内其他竞争对手更胜一筹。”

打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遗余力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的“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Business of IP Asia Forum)历史虽然不算很久,但已经成为亚洲知识产权界一年一度的盛事。论坛旨在为知识产权业人士和商界领袖提供一个理想平台,共同探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的最新发展,与全球业界人士及商界领袖探讨知识产权贸易未来发展方向及机遇。论坛内容丰富,除主题演讲外,大会安排了讨论环节、交流午餐会、专题工作坊及商贸配对活动。去年,香港特区政府首次作为主办机构之一参与举办论坛,突显了特区政府旨在把香港打造成为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决心。行政长官梁振英更是大力支持,亲临开幕式致辞。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也出席了论坛,可谓“重量级”嘉宾云集。

在去年的论坛中,香港贸发局正式推出全新的“亚洲知识产权交易平台”(Asia IP Exchange)。这个平台由香港贸发局所创立并管理,是一个免费的网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及数据库。用家可透过这个网站发掘更多知识产权贸易商机,并与全球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增强联系。交易平台结合23个伙伴机构的参与,包括来自欧洲、北美、中国内地和亚洲其他国家等境外机构,以及本地科研机构及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提供超过25,000项可供交易的知识产权项目,涵盖商标、专利、版权及外观设计,让业界免费查阅,同时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无论是一个知识产权拥有者正在出售其发明专利、商标、版权作品或设计,或是制造商想要购买技术以提高操作效能,又或是知识产权服务供应商都可从本平台发掘到有用的知识产权贸易信息,进一步便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从平台开放到现在,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发展便吸引了很多用户。叶泽恩先生对平台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他说:“我们为强化平台的内容,提供更多可供交易的知识产权项目,积极与全球的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合作。较早前,我亦亲身去到瑞士日内瓦,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签署合作备忘录,让旗下专门推动环保科技知识产权的WIPO Green成为我们第23个合作伙伴,将为我们提供绿色科技知识产权。今次合作有助促进环保行业发展,以及亚洲和欧洲之间的环保技术转移。短短半年间,Asia IP Exchange已经吸纳了全球超过110个国家及地区的会员,平台累积浏览量达到20万页次。”

活动丰富:终年无休

第9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贸易效应;战略转变

1.知识产权下的对外贸易发展特征

(1)对外贸易发展呈全球化与知识化趋势

对外贸易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贸易标的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有形物转让向知识产权转让转化;贸易优势也从传统的比较优势发展模式逐步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和以产业发展为支撑的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优势发展模式转化。

(2)知识产权与对外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联系紧密

随着对外贸易的知识化和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其中绝大多数商品都涉及商标或原产地标记;使货物贸易中高知识产权价值的产品贸易发展迅速,甚至许多高新技术产品不仅涉及商标、版权,又涉及商业秘密和专利。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侵权问题。同时对外服务贸易(包括技术贸易)的发展往往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作为主要手段,其标的主要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直接带动着对外际服务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3)知识产权贸易发展为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对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直接影响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开展,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形式可以作为商品进行贸易。

2.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相关性检验与回归分析

(1)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相关性检验

根据2000一2010年的统计数据(见表1),测算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之间的相关系数。下面我们拟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检验两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设两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R,根据统计学原理,当R>0时,二者正相关;反之,为负相关。恒有R<=l,且当R趋近于1时,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R趋近于0时,二者的线性关系不明显或者完全呈现非线性关系。我们利用2000年以来我国贸易总额、年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的年度数据,求得专利和贸易的泊松相关系数R都在0.7以上,可知,专利申请量和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依存关系。

(数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局统计信息和SOSOHOO搜数)

(2)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发展关系的回归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对对外贸易增长的作用评估中,我们采用纵向的时间序列进行宏观分析,以检验知识产权对对外贸易增长是否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考虑到对外贸易(Y)的发展与当时的技术知识联系紧密,同时又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发展土壤之中,我们用当年国家专利申请量(X1)代表整体技术水平,当国家GDP(X2)代表总体经济状况,建立模型得:LnY=a0+a1LnX1+a2LnX2利用2000年以来贸易和专利的年度时序数据,对模型进行回归,

得lnY=-2.013+0.188LnX1+0.876LnX2(方程1―l)

(-1.752)(4.905)(7.129)

R^2=0.990F=912.817DW=1.192

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检验:回归方程的F统计值和T统计值都远大于临界值,说明方程和变量都非常显著;拟合优度非常高,回归方程的方差解释能力高达99.3%;而对于DW值为1.192,查表得1.1=dl<DW<du=l.54,此时残差的自相关性无法判断。回归模型表明,在2000-2010年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每增加0.184%,对外贸易总额就会相应地增加1%;GDP每增长.08%,也将带来贸易增长1%。可见,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当时的专利申请量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情况。

3.知识产权战略下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分析

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应进一步分层次全方位地制定发展战略与实施策略。形成在宏观战略指导下,地方区域政府和行业联合应对,企业主动出击的三方动态协调的发展局面,使在知识产权战略的这种大背景下贸易得到进一步的快速发展。

(1)宏观对策

从宏观战略层面上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以解决对外贸易中的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行业和企业等组织的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中观对策

从中观层面上看,通过实施政府主导、企业联合的知识产权贸易战略,可以解决影响行业竞争能力和政府、企业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实现共赢。而通过实施部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则可以利用一定地域内的特有资源,开发独特自主的知识产权。

(3)微观层面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并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首先,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沟通,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其次,制造企业应从长远出发,增加科技投入,注重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使自身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和跨越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再次,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最后,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壁垒的时间、技术和地域等限制和动态变化性,通过本土化的创新设计和组合,将对方的核心专利改进为更适合本土市场的创新,并形成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在已成为贸易大国的背景下,只有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多层次多角度地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对外贸易,使各层次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顺利转变。

参考文献:

[1]程伟,祝鹏飞.基于经济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关联研究[M].科技管理研究,2010.

[2]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M].经济研究导刊,2011.

[3]余丽娟.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研究[J].中南大学,2005.

作者简介:

第10篇

[关键词] 服务贸易;知识密集型

[中图分类号] F75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9-0022-04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技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等方式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具有较高知识、技术密集度的服务产品,并取得相应收入的国际服务贸易。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做法,将服务分为11类:运输服务、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脑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及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没有包括的政府服务。这11类服务基本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界定的服务范畴。WTO还将运输服务、旅游服务之外的其他8类服务统一归入其他商务服务,使其成为与传统的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并列的第三大类,代表具有较高知识密集度的现代服务。

本文所述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借鉴WTO的分类方法,结合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对服务项目的分类,主要包括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和宣传、电影和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由于目前国际工程市场上对单一工程施工的需求趋于减少,而对全面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管理—采购—施工合同逐渐增多,国际承包工程的施工技术难度、组织复杂程度和人员知识水平已达到相当高度,知识创新不断涌现,对承包商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此将建筑服务归为知识密集型服务。

二、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一)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额逐年提升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2001年的26591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818亿美元,增加了684倍,占服务贸易的比重由2001年的366%升至2011年的432%,近6年来,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保持在45%左右,如表1。

(二)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发展迅猛

2006—2011年我国建筑服务进出口总额由48亿美元增至184亿美元,增长了38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额由47亿美元增至160亿美元,增长了34倍,如表2所示。加入WTO后,建筑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状态,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劳动力成本低,促使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不断增多。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迅猛发展与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息息相关。

(三)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贸易呈现巨额逆差

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2006年为83亿美元,2011年增至167亿美元(见表3),扩大了两倍多。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属于幼稚产业,,而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份额吸引了国际上的保险业巨头纷纷以独资、合资、参股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灵活的经营策略、全球的服务网络、雄厚的资金实力、高素质的人才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带来了高端金融服务产品,增加了保险服务贸易的进口额。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贸易逆差从2006年的64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40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引进为主,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技术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弱,这与我国研发投入不足,科研资金过多投入科研院所而科研成果产业化程度较低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缺乏创新动力等有很大关系。

(四)金融服务占服务贸易比重较小

在目前的国际服务贸易中,金融交易占95%,实物交易只占5%,国际金融服务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而我国2006年金融服务贸易占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比重为128%,2011年仅为083%,最高的2010年也仅为164%,其他年份均不足1%(见表2)。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断进驻海外,开办海外分支机构与办事处,但受体制、政策等因素制约,金融服务贸易在我国仍受到较多的限制。

(五)影视文化贸易缺乏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影视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但影视文化贸易额始终在5亿美元左右徘徊,且呈现逆差状态,不足世界影视文化贸易市场份额的1%。我国影视文化贸易之所以缺乏竞争力,其原因是出口的影视剧类型主要是古装历史片(剧)、武打动作片(剧),出口市场主要为港台、日韩、新马泰等与我国有相似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受文化折扣的影响较大,出口到欧美国家的影视剧较少且缺乏创意和影响力。

(六)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以2011年为例,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其他商业服务(506亿美元)、咨询(470亿美元)、保险服务(227亿美元)、建筑服务(184亿美元)、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60亿美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154亿美元)、广告和宣传(68亿美元),其他项目贸易规模都较小(见表2)。其中,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较大逆差,明显缺乏竞争优势。

三、发展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第11篇

关键词:知识型服务贸易;知识型服务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

一、引言

自从人类经济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形态向知识经济形态转变以来,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远远高于传统的生产要素,对各类高新科技知识的借鉴、引进与创新成为一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作为知识型经济的首要增长点之一,“知识型服务贸易”是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的生长点与增长极。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界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指出以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四种形式进行的各国间的服务交易。从其对服务贸易的十一大类二十三小类的划分,可以看出其中的专业服务贸易、信息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和技术服务贸易都与知识这一资源要素密切相关,属于知识型服务贸易。知识型服务贸易是指以提供各类知识服务为主要标准的与交易对象的国际服务,它的核心是蕴含在上述四大类载体(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中的当代高新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软科学技术知识。

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与其在国际贸易和各国经济中所占比重的迅速提升,是当代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和趋势。2004年,全球服务贸易规模扩大到21000亿美元,其中通信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特许权使用和许可、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贸易已占到整个服务贸易的将近一半,国际服务贸易的结构也正走向知识型。

因为知识型服务具有重要的特点,其贸易的自由化对贸易国的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作用。第一,知识型服务能够适应个别差异,主要作为中间投入品来生产最终产品和服务。知识型服务作为中间投入品不仅能促进制造活动,而且能在

不同国家带来的利益差异巨大,这也意味着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还要借助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实行一定的贸易保护,对本国的知识型服务贸易进行不同方向的干预。通过采取各种隐蔽措施,使本国知识型服务业在国内及国际服务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的确显得十分重要。

第12篇

关键词:知识密集型 服务贸易 对外开放 产业结构 TC指数 技术创新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方向,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极大地促进了高科技研发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应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作为衡量国家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标准,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议题,探讨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途径,对于改变我国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意义重大。

一.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相关概要

(一)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概念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企业或公共单位致力于知识创造、经营与传播的经济贸易活动,其知识密集度较高,多依靠新兴技术与发明,是具备专业知识的商业服务组织。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一般分为生产者服务业与消费者服务业,前者是提供支持活动的商业机构,比如银行与信托等金融服务行业;软件与广告等设计服务行业;会计与法律等商务服务行业;教育与培训等教育服务行业;研发与技术等科研服务行业等等。消费者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则集中在酒店服务、医疗服务、房地产服务、保健服务领域。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建立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基础上,通过商业或自然人流动等形式,提供具备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含量、高创新含量的创新产品以获取收益的商业行为。

(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特征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相较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而言,往往拥有自身的技术专利,创造了服务的高附加值,它们的产品包含着大量知识,会直接参与消费者的知识创造活动,诸如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行业,与消费者的知识互动明显,建立了双向学习的需求关系,其行业雇员一般接受过高等教育,他们是消费者创新活动的合作者,在知识的整合过程中起着发起、推动与传播角色。因此,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具有服务的无形性、异质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以及中间投入性等特征。首先,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服务不具备商品确定的与有形的空间形态,绝大多数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供应者无法向消费者表明服务样品的空间形态,且服务效果也只有消费者在购买了该服务以后才能感知到。其次,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的生产过程具备时间与空间上的统一。再次,就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消费效果与品质而言,基于服务供应者的技能水平与服务态度差异,以及服务对象针对具体服务的差异需求,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呈现出异质化特征。最后,知识密集型贸易服务容括了生产者服务业与消费者服务业两部分,前者明显多于后者,生产者知识密集型服务往往作为其他商业活动的中间要素出现,承担着提升生产效率,增加商品附加值的中间投入功能,因此以生产者服务业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通常不是最终消费。

(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价值

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依靠服务贸易的拉动,2011年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为服务贸易,知识经济的出现促使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与品种呈现知识化倾向,推动了各国家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的升级,促使世界经济形态向高级阶段转变,这一过程集中表现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知识应用与科学技术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要求,是衡量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相较传统服务贸易来说,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产业链以知识技术的形式取代劳动力,其人才构成主要为具备较高创新型人力资本的脑力工作者,对社会大范围产生的就业效应不明显,但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通过对社会生产的拉动间接增加就业机会,如服务外包创造的就业机会,发达国家每年有2%到6%的就业岗位流向发展中国家。由此可见,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增长、社会就业形势、科学技术进步等方方面面。

二.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总额呈逐年递增趋势,2011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818亿美元,接近2006年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额的三倍,我国近六年来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的具体分类贸易

我国人口基础大,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使得人力成本较低,随着我国加入WTO,近六年来建筑行业的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增多,由图可见,建筑行业2006年到2011年进出口总额增加了3.8倍;同时由于我国对信息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对IT基础设施、软件系统工程的支持,多年来致力于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改造传统行业服务,使得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的进出口总额增加了3.4倍;在保险行业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巨大的国内市场吸引了众多国外资金的注入,增加了保险行业的进口额度;另外,我国金融服务行业受到体制与政策限制较多,发展非常缓慢;在影视文化产业领域的出口以武装动作片为主,且多为港台、日韩等文化背景相似的亚洲地区,六年来的贸易额度基本持平,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图表显示,我国进出口规模较大的知识密集型行业集中在咨询、保险、建筑、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其他项目如金融、电影和音像、广告和宣传的规模较小,产业发展结构的两极化预示着国内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产业链不完整,尚未形成集群化发展效益,产业间的协调功能差。

(二)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服务贸易竞争力普遍采用TC指数,TC指数是指该国(地区)某一产业的进出口贸易差额与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即:

TC=(某商品出口―某商品进口)/(某商品出口+某商品进口)

当TC取自范围大于0时,越是接近1,说明此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越强;反之当取值范围小0时,越接近-1,说明此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越低;当取值接近0时表明此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一般。下图是我国2001年至2010年知识密集型服务分类行业TC指数

如图所示,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指数均值为-0.4左右,国际竞争优势低下,这与我国缺乏全球化的国际企业有关,我国服务行业发展晚,产业化基础薄弱,且垄断现象严重,行业本身的竞争活力不足,政府干涉成分较多,出口少进口多,贸易逆差情况严重。具体到单个行业来说,处于极大竞争劣势的服务业有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较大竞争劣势的服务业为金融服务;微弱竞争劣势的服务业为通讯行业。在竞争优势方面,我国尚没有极大竞争优势行业,较强的优势行业是广告、宣传、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电影音像类、咨询类保持着微弱的竞争优势。结合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分析,我国信息化服务贸易虽然在国家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战略背景下发展迅速,但规模较小,很难参与国际竞争;金融服务贸易至2005年才全面对外开放,无论是经营条件还是管理水平都无法与国际接轨;诸如保险服务行业,人才素养结构参差不齐,缺乏熟悉国外法律与国际惯例的高素质人才,难以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在技术贸易方面,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极大劣势反映了我国技术贸易发展水平的落后,国内很多产业的核心技术受到国外专利的限制,技术创新与运用呈现被动局面。

(三)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

服务贸易开放度(ODS)是测量某国家某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在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的概念,反映了国家经济增长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服务贸易。我国2000年至2010年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如

笔者之所以选取2000年至2010年十年间作为考察阶段,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逐步开放对服务行业的限制,包括削减关税水平,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完成了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了相关的法律系统,致力于调整与优化自身贸易结构。从图中可以发现,2007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度达到顶峰。2008年发生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亚洲国家的服务贸易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图中显示2008年与2009年两年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度下降,随着2010年全球经济回暖,再次开始呈现上升趋势。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坚持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方面做得不错,但服务贸易管理制度与立法系统还存在着漏洞,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现象、职能部门缺乏统一的协调化管理、部分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政策存在差异等等,造成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呈现出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我国东部省份,如北京、江苏、上海、天津、广东等五个省份的地方性开放度更大,区域发展政策惠及更广,创新型人力资本更集中,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也就更高,占据全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75%以上,相较之下,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水平远远落后。

(四)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创新能力

在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价值构成中,创新能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重要性源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对高新技术的内在要求,即在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依赖国民经济的前瞻性驱动力。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创新能力不仅需要高素质人才,还需要获得政府等公共政策机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外部环境的支持。一方面,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创新型人力资源存在政策环境的基础障碍与体制障碍。我国大城市对创新型人才的聚集效应明显,但中小城市经济不发达,高等教育与科研院所不足,造成人才地理性分化严重,且我国人才培养的体制落后,缺乏专业化、开放化的指导思想,高校办学与市场需求脱节,重理论轻实践,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适应力较低。另一方面,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育迟缓,科技中介机构不仅自身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还担任着促进行业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的催化剂角色,根据2010年我国科技情报调研项目报告,我国科技中介结构的类型、组织规模、成立时间如下图所示: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成立于三年以内的超过80%,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组织规模方面,机构人数在二十人以内的超过70%,组织规模小意味着组织系统不健全,运行机制落后,且服务内容单一。从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类型来看,接近70%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工作性质为情报咨询、项目评估、创业支持范畴,对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来说最重要的专业技术研发机构仅占16.8%,可见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尚且无法适应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对知识与技术运用的核心需求。

三.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路径

(一)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优化应坚持协调发展,关注产业成长性。纵观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软件业的渗透性较强,可以与传统产业相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革,其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也能很好地带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我国可通过软件业加速知识密集型行业的人才集聚效应,为制造业提供知识生产的有效平台,形成市场技术研发与人才配置的良性滚动。再比如,近年来我国网络服务业迅猛发展,可利用网络服务业为工业生产服务,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产业结构增长方式的转变。另外还可利用网络服务为地方专业市场服务,地方专业市场一般为国家地方性特色经济市场,网络服务可影响传统特色经济的运作方式,既能激活新形势下的经济活动,又能开发传统特色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除此,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着区域性发展失衡现象,一方面,防止发展失衡需要寻求合作。比如东部知识密集型产业较多依托科技创新基地,是打造出口产业的集聚地,而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资源丰富,可引导相关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形成产业链的延伸。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帮助中西部服务业引资、引技,以及引智,建设好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区,在政策上鼓励外商投资,促使行业机会的显现。

(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策略

提升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应从改善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现状入手。一是信息产业,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一差距是我国信息产品缺乏造成的,提升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在核心领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当今诸如手机芯片等领先技术均属于国外。因此我国信息服务行业强大人才储备,提升自身创新研发能力是发展关键;二是金融行业,我国应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通过经济调控与行政调控相结合,规范国内市场,重在打破我国金融行业的垄断现象,鼓励有序竞争。面对金融国际化,国家应完善汇率机制,坚持适度保护与有序开放的原则,促使国外金融业的先进水平为我国金融业发展起到示范与激励作用,扶持国内金融业积极研究与创新产品,逐步适应国际市场要求;三是技术服务贸易,我国技术服务贸易落后,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严重,其根源在于国内市场的技术创新动力缺乏,以及将技术转化为产业的能力不足。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我国政府应向高技术产业实施政策倾斜,鼓励民用科技计划,重视吸收国外科技人才参与项目合作,促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以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提升我国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力。

(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政策支持体系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度有赖于立法制度的健全。首先,国家应强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立法原则,在逐步开放服务领域的同时坚持稳定国内市场与维护国家,保障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国家经济与政治安全。在此原则上,依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多边协商原则,制度服务贸易基本法。其次,我国服务行政部门的种类繁多,统一性较差,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频频发生,服务贸易基本法的制定应考虑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其发展制度、发展规律相互衔接,切实面向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开放需求,既确保科学合理,又突出可操作性。再次,改善外资立法体系。我国外资立法应遵循WTO协议,立足于基本国情与外资利用的实际背景,完成与全球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接轨,比如修改对国外服务行业投资的股权限制,强化外资法规的透明度,改变外贸立法中自相矛盾的现象,合理简化外资审批制度,从而改善投资软环境。最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政府方面应强化《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力度,整顿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知识侵权行为,通过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坚持,维护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经营自与自主知识产权。除此,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企业自身处于技术开发与贸易的中心位置,提升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树立员工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意识必不可少,对于专有技术除了防止泄密外,应积极申请专利,促进技术转让,扩大影响。

(四)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创新能力培养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创新能力培养需要解决人才问题,走产学研究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一是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企业的职能相互统一,例如高校专业设置与行业需求结合,科研活动与地方经济建设结合,通过产学结合促使学员投入前沿技术的研究课题,又比如高校面向企业开展学术研究与咨询活动,提升校研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力。二是服务行业为高校人才培养方向把关,比如在高校建立科研基地,实施工学交替的人才供应机制等等。另外,我国科技中介结构的发展滞后,应大力推进科技市场建设。一是打造科技服务的发展平台,可利用网络整合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信息资源,提升科技中介服务的信息质量,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之间开展交易洽谈会、成果对接会等互联活动;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牵头扶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帮助机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专业人才,促使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做强做大。三是政府成立专项资金用于高科技企业孵化与科技成果的推广,同时建立考核与表彰制度,奖励先进,配合宣传,帮助提升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的知名度。四是强化组织协商与管理,防止科技中介服务市场的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现象,可召开工商局、质检单位、民政部、人事厅等各职能部门的联合会议,突出协作与配合。

参考文献:

1.金雪军:《中国知识服务业发展问题探析》,《软科学》,2007年第16期。

2.王铁山:《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内涵、效应与发展趋势》,《服务贸易》,2009年第06期。

3.熊正德:《对我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度量》,《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08期。

4.刘海云:《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与贸易竞争力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8年第10期。

5.杨青:《对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11期。

第13篇

【关键词】 知识经济 国际贸易创新 对策

一、知识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知识经济将改变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

(1)“高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将成为有形商品贸易的主体。所谓的“高技术密集型产品”是指高技术高成分的产品。按国际上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利用高技术生产的产品,还是被高技术改造了的传统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其高技术成分超过70%,都可称为高技术密集型产品。与传统的商品相比,利用高技术生产的产品属于“轻型”或“无重量”产品,它们类型多样、实用性强、操作使用方便、价格相对便宜,具有许多传统商品不可比拟的优点。在未来国际贸易的商品中,高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将越来越高,它们的贸易增长速度将大大超过其他商品。

(2)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将迅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贸易指以提供各类知识(技术)服务为主要标志的国际服务贸易。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息产品与服务。知识经济时代将是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与信息产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对信息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因此,信息产品与服务是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尤其是知识性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二是知识。它以提供知识及知识产品为主要标志,知识产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等等。三是金融服务,包括国际银行结算等等。四是投资服务。提供将国际投资领域的通用知识与特定专业领域知识相结合的覆盖跨国投资全过程的各项服务。这些功能都以知识技术和信息为依托。根据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预测,未来5—10年世界服务贸易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增长速度继续高于货物贸易,保持在10%左右。

(3)技术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所占有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方面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其本身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交换对象,使得包括技术专利(patent)、商标(trademark)和专有技术(know-how)为标的的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发展趋势是:第一,技术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继续扩大。随着各个产业结构和发展战略调整的深化,发达国家将加快自身过剩技术、设备和资本的向外转移,以求产业结构的进一步高级化;发展中国家也将相应地加快吸收国家间的技术和设备的步伐,以求优化原先落后的产业结构。战后第三次世界性产业结构大调整已经拉开序幕,这将有力地推动和引发技术贸易向世界范围的渗透。第二,世界技术贸易市场竞争将愈演愈烈。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不再垄断世界技术市场。新兴工业国家、石油输出国以及俄罗斯及原东欧国家、中国等,他们既是重要的买方,又是实力渐强大的卖方,将成为美、日、欧技术贸易的重要伙伴,又是竞争对手。目前,正在形成和完善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东亚经济圈,对21世纪的世界技术贸易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第三,亚太地区将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市场。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除了彼此间的流动以外,将增加对亚洲“六小”和中国的流动性。由于亚太地区的技术贸易活动日趋活跃,亚洲“四小龙”为了使产业结构升级,将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入中国以及东盟等国。中国、南亚次大陆以及东盟诸国是人们公认的市场容量和开发潜力最大的未来国际市场。另外,东京、新加坡、悉尼等国际着名金融中心积累了巨额资本,这些都为区内技术贸易的扩大增加了可能性。

(4)在国际劳务市场上,高级人才、高素质的劳务人员的跨国流动将越来越成为主流。21世纪将成为“抢脑”世纪,对人才的争夺将越来越激烈。

2、知识经济时代将使国际贸易方式和渠道发生明显变化

(1)由于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贸易磋商发生在网络上,大大简化了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贸易成本,增加了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未来十年,全球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形式来完成。可以预言,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必将大大推动全球贸易的迅速发展。

(2)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发生了变化,电子钞票将最终取代现金和信有卡,贸易双方在使用上实际是交换有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相关业务的银行后,有银行来替代交易双方结算,这样既可节省费用,又可以使结算更快速、安全。

(3)各种远程服务贸易将不断涌现。医生足不出户就可以为病人会诊,顾客可以在网上购物,职工在家也可办公,未来的学生可以通过信息高速公路等选修国外大学开设的课程,成为不出国的留学生。专家、学者在电脑上可以与国外同行们交流信息,探讨各类学术问题。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将能从计算机网络上享受来自异国的各种服务。

(4)直接贸易将成为重要贸易方式。最典型的直接贸易是消费者可以直接从网上购买无重量的产品和服务,如新闻、软件、音乐、广告、音像娱乐节目、证券、银行及各种金融服务等。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洽谈,达成交易,因此,传统贸易中的中间商、代理业务将会减少,运输成本将会省掉,供货将会更快,这将进一步促进贸易的发展。

3、知识经济的到来,将使技术贸易壁垒成为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逐步降低或取消关税,各种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将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亦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将更多地运用高技术标准的措施来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目前国际贸易中盛行的“绿色壁垒”正是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借保护本国环境之机,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使其他国家的商品无法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比如,德国应用的工业标准达1158万种,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项目从42项增至102项,这些标准大都等同于国际标准。

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争端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知识产权的转让理所当然成为未来的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尽管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都会对知识产权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与措施,但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最主要特征的高技术也可以更加有效地被用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工具。例如,高技术的复制与模仿,不仅速度快,而且能以假乱真。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又会出现网络侵权等新形式的侵权行为。这意味着在未来的社会里,各国政府可能面对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将可能出现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二、中国国际贸易创新的对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全面认识这种压力,采取积极的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知识资本在外贸中的作用,争取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动地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加大科技投入,实行科技兴贸

据统计,我国目前R&D只占GDP的0.15%而发达国家已占到GDP的2%—3%;全部科研成果只有20%转化为生产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30%左右,而美日等国高达60%—80%。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作用小于其他国家可以说是我国出口贸易难以转变其增长方式、出口商品结构难以改变的真正原因。为改变这种局面一方面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并把外资引向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我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大量引进外资,并在数量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通过开放国内消费市场和提供优惠政策方式引进的外资的真实“知识含量”颇令人担忧。在1994—1997年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中,投向工业的比例高达65.4%,其中多集中于一般加工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投向房地产、公用事业的比例为24%;而对科研、技术和服务业的投资只占4.5%。因此,有必要探讨引资的政策,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到外资的真实知识技术含量上,而不仅仅是投资的金额上。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深化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快宏观投融资体制和微观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多地依靠市场的力量加强对知识产业的投入。

2、增加教育投入,重视人力资本的积累

我国对教育、培训的投入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仅为3.8%,低于世界水平15.5%,国民受教育的程度平均只有初中水平,大学生的入学率只有4%,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教育落后、人力资本素质低下,对经济乃至国际贸易产生严重的影响,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影响尤为显着。这种状况与知识经济对人口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的趋势是很不适应的,国际贸易作为一个涉及面广泛的行业,不仅要求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外语和电脑使用,以便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世界里掌握充分的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一方面,政府要增加教育的投入,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投入,培养出更多高素质、满足高要求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外贸企业要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给职工提供多方面的培训,以适应知识的不断更新。

3、加快贸易方式的转变

当国际上网络交易方式已开始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时,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习惯于传统的订货会、展销会等面对面洽谈的方式,仍旧依靠电话、电报、传真的通信方式进行交易,既费时又费钱,不能对信息做出快速反应。网上“中国商品市场”虽然标志着中国贸易已向电子商务时代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毕竟还只是处在电子贸易的前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也仅仅是在网上展示自己的商品信息,还很少进入网上加密的虚拟贸易洽谈室进行谈判。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宣传,使企业家和国民进一步破除旧观念提高对新贸易方式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紧迫感,把建立现代技术手段和知识营销方式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要造就大批掌握现代技术手段和知识营销方式的人才,特别是尽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软件工程师、项目设计师、网络安全专家等。

4、进一步加快贸易法律建设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规,但从系统性方面来看,不少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仅靠行政手段和各部门法规来调整。另外,有些领域虽然有立法,但法律条文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目前世界各国为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都在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一些企业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尚缺乏信用观念,如果严格的法制和技术监督保障体系不能及时跟上,网上交易就有可能出现更多的贸易纠纷。为保护新鲜权和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在建立和完善贸易立法体制时也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指导原则、立法精神、立法技巧等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并依据国际标准废除和修改那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妨碍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法律法规。

5、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时代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时代的需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依然严重,各种各样的侵权盗版、假冒活动以及网络侵权屡禁不止,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大趋势很不协调。这将会导致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面对这个严峻的形势,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加大宣传力度,使个人和企业能够自觉地坚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

[1] 尹祖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与我国外经贸发展[J].当代财经,2003(1).

赵长虹:试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创新[J].黑龙江财专学报,2001(6).

郭友群:知识经济与我国国际贸易创新的对策[J].焦作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王静、李伟:中国如何应对国际贸易创新的挑战[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第14篇

【关键词】 知识经济 国际贸易创新 对策

一、知识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知识经济将改变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

(1)“高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将成为有形商品贸易的主体。所谓的“高技术密集型产品”是指高技术高成分的产品。按国际上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利用高技术生产的产品,还是被高技术改造了的传统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其高技术成分超过70%,都可称为高技术密集型产品。与传统的商品相比,利用高技术生产的产品属于“轻型”或“无重量”产品,它们类型多样、实用性强、操作使用方便、价格相对便宜,具有许多传统商品不可比拟的优点。在未来国际贸易的商品中,高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将越来越高,它们的贸易增长速度将大大超过其他商品。

(2)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将迅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贸易指以提供各类知识(技术)服务为主要标志的国际服务贸易。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息产品与服务。知识经济时代将是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与信息产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对信息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因此,信息产品与服务是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尤其是知识贸易的主要内容。二是知识。它以提供知识及知识产品为主要标志,知识产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等等。三是金融服务,包括国际银行结算等等。四是投资服务。提供将国际投资领域的通用知识与特定专业领域知识相结合的覆盖跨国投资全过程的各项服务。这些功能都以知识技术和信息为依托。根据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预测,未来5―10年世界服务贸易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增长速度继续高于货物贸易,保持在10%左右。

(3)技术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所占有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方面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其本身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交换对象,使得包括技术专利(patent)、商标(trademark)和专有技术(know-how)为标的的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发展趋势是:第一,技术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继续扩大。随着各个产业结构和发展战略调整的深化,发达国家将加快自身过剩技术、设备和资本的向外转移,以求产业结构的进一步高级化;发展中国家也将相应地加快吸收国家间的技术和设备的步伐,以求优化原先落后的产业结构。战后第三次世界性产业结构大调整已经拉开序幕,这将有力地推动和引发技术贸易向世界范围的渗透。第二,世界技术贸易市场竞争将愈演愈烈。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不再垄断世界技术市场。新兴工业国家、石油输出国以及俄罗斯及原东欧国家、中国等,他们既是重要的买方,又是实力渐强大的卖方,将成为美、日、欧技术贸易的重要伙伴,又是竞争对手。目前,正在形成和完善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东亚经济圈,对21世纪的世界技术贸易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第三,亚太地区将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市场。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除了彼此间的流动以外,将增加对亚洲“六小”和中国的流动性。由于亚太地区的技术贸易活动日趋活跃,亚洲“四小龙”为了使产业结构升级,将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入中国以及东盟等国。中国、南亚次大陆以及东盟诸国是人们公认的市场容量和开发潜力最大的未来国际市场。另外,东京、新加坡、悉尼等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积累了巨额资本,这些都为区内技术贸易的扩大增加了可能性。

(4)在国际劳务市场上,高级人才、高素质的劳务人员的跨国流动将越来越成为主流。21世纪将成为“抢脑”世纪,对人才的争夺将越来越激烈。

2、知识经济时代将使国际贸易方式和渠道发生明显变化

(1)由于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贸易磋商发生在网络上,大大简化了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贸易成本,增加了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未来十年,全球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形式来完成。可以预言,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必将大大推动全球贸易的迅速发展。

(2)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发生了变化,电子钞票将最终取代现金和信有卡,贸易双方在使用上实际是交换有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相关业务的银行后,有银行来替代交易双方结算,这样既可节省费用,又可以使结算更快速、安全。

(3)各种远程服务贸易将不断涌现。医生足不出户就可以为病人会诊,顾客可以在网上购物,职工在家也可办公,未来的学生可以通过信息高速公路等选修国外大学开设的课程,成为不出国的留学生。专家、学者在电脑上可以与国外同行们交流信息,探讨各类学术问题。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将能从计算机网络上享受来自异国的各种服务。

(4)直接贸易将成为重要贸易方式。最典型的直接贸易是消费者可以直接从网上购买无重量的产品和服务,如新闻、软件、音乐、广告、音像娱乐节目、证券、银行及各种金融服务等。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洽谈,达成交易,因此,传统贸易中的中间商、业务将会减少,运输成本将会省掉,供货将会更快,这将进一步促进贸易的发展。

3、知识经济的到来,将使技术贸易壁垒成为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逐步降低或取消关税,各种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将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亦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将更多地运用高技术标准的措施来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目前国际贸易中盛行的“绿色壁垒”正是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借保护本国环境之机,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使其他国家的商品无法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比如,德国应用的工业标准达1158万种,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项目从42项增至102项,这些标准大都等同于国际标准。

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争端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知识产权的转让理所当然成为未来的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尽管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都会对知识产权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与措施,但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最主要特征的高技术也可以更加有效地被用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工具。例如,高技术的复制与模仿,不仅速度快,而且能以假乱真。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又会出现网络侵权等新形式的侵权行为。这意味着在未来的社会里,各国政府可能面对形形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将可能出现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二、中国国际贸易创新的对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全面认识这种压力,采取积极的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知识资本在外贸中的作用,争取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动地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加大科技投入,实行科技兴贸

据统计,我国目前R&D只占GDP的0.15%而发达国家已占到GDP的2%―3%;全部科研成果只有20%转化为生产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30%左右,而美日等国高达60%―80%。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作用小于其他国家可以说是我国出口贸易难以转变其增长方式、出口商品结构难以改变的真正原因。为改变这种局面一方面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并把外资引向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我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大量引进外资,并在数量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通过开放国内消费市场和提供优惠政策方式引进的外资的真实“知识含量”颇令人担忧。在1994―1997年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中,投向工业的比例高达65.4%,其中多集中于一般加工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投向房地产、公用事业的比例为24%;而对科研、技术和服务业的投资只占4.5%。因此,有必要探讨引资的政策,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到外资的真实知识技术含量上,而不仅仅是投资的金额上。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深化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快宏观投融资体制和微观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多地依靠市场的力量加强对知识产业的投入。

2、增加教育投入,重视人力资本的积累

我国对教育、培训的投入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仅为3.8%,低于世界水平15.5%,国民受教育的程度平均只有初中水平,大学生的入学率只有4%,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教育落后、人力资本素质低下,对经济乃至国际贸易产生严重的影响,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影响尤为显著。这种状况与知识经济对人口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的趋势是很不适应的,国际贸易作为一个涉及面广泛的行业,不仅要求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外语和电脑使用,以便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世界里掌握充分的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一方面,政府要增加教育的投入,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投入,培养出更多高素质、满足高要求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外贸企业要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给职工提供多方面的培训,以适应知识的不断更新。

3、加快贸易方式的转变

当国际上网络交易方式已开始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时,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习惯于传统的订货会、展销会等面对面洽谈的方式,仍旧依靠电话、电报、传真的通信方式进行交易,既费时又费钱,不能对信息做出快速反应。网上“中国商品市场”虽然标志着中国贸易已向电子商务时代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毕竟还只是处在电子贸易的前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也仅仅是在网上展示自己的商品信息,还很少进入网上加密的虚拟贸易洽谈室进行谈判。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宣传,使企业家和国民进一步破除旧观念提高对新贸易方式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紧迫感,把建立现代技术手段和知识营销方式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要造就大批掌握现代技术手段和知识营销方式的人才,特别是尽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软件工程师、项目设计师、网络安全专家等。

4、进一步加快贸易法律建设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规,但从系统性方面来看,不少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仅靠行政手段和各部门法规来调整。另外,有些领域虽然有立法,但法律条文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目前世界各国为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都在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一些企业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尚缺乏信用观念,如果严格的法制和技术监督保障体系不能及时跟上,网上交易就有可能出现更多的贸易纠纷。为保护新鲜权和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在建立和完善贸易立法体制时也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指导原则、立法精神、立法技巧等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并依据国际标准废除和修改那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妨碍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法律法规。

5、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时代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时代的需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依然严重,各种各样的侵权盗版、假冒活动以及网络侵权屡禁不止,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大趋势很不协调。这将会导致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面对这个严峻的形势,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加大宣传力度,使个人和企业能够自觉地坚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 尹祖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与我国外经贸发展[J].当代财经,2003(1).

[2] 赵长虹:试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创新[J].黑龙江财专学报,2001(6).

[3] 郭友群:知识经济与我国国际贸易创新的对策[J].焦作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4] 王静、李伟:中国如何应对国际贸易创新的挑战[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第15篇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错位的表现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先天缺陷国际组织的功能应围绕其宗旨展开,就这一点来说,WTO在调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功能体现得非常充分,但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时出现了扭曲。从WTO的历史看,GATT的宗旨是要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通过各国相互削减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商品的生产和贸易。〔2〕因此,在GATT存续的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其一直致力于推进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消除货物贸易中的差别待遇和各种贸易障碍。作为GATT的继承者,WTO的宗旨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根基仍然在于推进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WTO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3〕可见WTO的功能不再限于对货物贸易的调整,而且肩负起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职责,而其宗旨中没有关于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因此,就WTO的宗旨来看,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功能存在先天缺陷。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人为扭曲从WTO的宗旨中,寻找不到其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只言片语,但在WTO的法律文件和机构设置上,均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WTO明确规定了其机构设置,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地位相等。该机构负责执行TRIPS协议。“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没有在WTO的宗旨中得到体现,但这没有影响到WTO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调整,这也进一步例证了WTO功能扭曲化现象。这种扭曲从基本文件延伸到TRIPS协议。

1.WTO基本文件的后置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其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人们常称之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国际组织所有其他有关内部管理和对外关系的法规,都受基本文件的制约,都不得违背基本文件的宗旨和原则。〔4〕在WTO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具有基本文件的性质。所以,从时间上讲,基本文件应该是最先确定的,否则其指导功能和统领功能怎样发挥。但从WTO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基本上是最后产生的,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而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早在1991年年底,就已基本上获得通过。〔5〕因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基本协定在对WTO其他具体协定的指导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颠倒的。事实上,面对着已经存在的TRIPS协议,WTO基本文件采取的做法是:在宗旨中回避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贸易,在机构安排上设置了TRIPS协议的执行机构。这也许是WTO在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得已而为之吧。

2.TRIPS协议的避实就虚WTO调整技术贸易应该是实至名归、名正言顺的。如果其真能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话,其功能并不会发生错位或扭曲。但目前的情况是WTO的功能并没有按照常态发展,其避开技术贸易,直指知识产权。虽然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法律调整的视角看,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技术贸易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动态交易行为,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的是权利人的静态无形财产。两类规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标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强调的是权利保护,技术贸易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和贸易平等。所以,WTO调整知识产权名不正,言不顺,其人为化扭曲也正表现于此:其一,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与贸易有关”。WTO为了给其调整知识产权披上合法的外衣,十分牵强地在协议名称上加上了“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名字中加入“与贸易有关”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6〕在名称上的牵强附会有两点足以说明之:一是该协议没有解释什么是“与贸易有关”,更没有解释此处的“贸易”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等问题。之所以这样质疑,是因为在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一个与其名称相似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界定了“贸易的含义”,也是说立法者应该明白“贸易”是有多种解读的,并其应该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中却没有了解释,。二是如果我们通览TRIPS协议,就会发现,“与贸易有关”的字样实为没有必要,因为在其内容中,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产权与贸易有关,也看不到哪类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即名称不能概括内容、体现内容。这就难怪在实践中,很多学者直呼WTO的知识产权协议,〔7〕而完全忽略了“与贸易有关”。其二,在内容上的连接设计———“技术贸易”。WTO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除了借用了“与贸易有关”的名称外,还在内容上设计了“技术贸易”的连接因素,因为WTO调整技术贸易顺理成章。虽然在TRIPS协议的73个条文中,只有5个条文是关于技术贸易的。〔8〕但这5个条文在TRIPS协议中的意义和价值不能忽视。正是这5个条文架起了知识产权与WTO之间的另一个桥梁。WTO也是借此桥梁直接规定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之所以规定“技术贸易”,就是要通过技术贸易的连接点,去调整知识产权产权。这也是WTO功能错位的主要表现。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的不断异化WTO在后TRIPS协议时代,取得的最大进展是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根据该宣言,WTO就公共健康问题开始谈判,计划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就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公共健康危机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根据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的要求,2003年8月31日,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成为坎昆会议首要的、也是最为显见的成果。从上述WTO的对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态度看,其功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甚至可以说在调整功能的异化方面渐行渐远。首先,无论是《多哈宣言》还是《执行决议》,均涉及的是专利制度框架下的强制实施许可问题,WTO调整功能仍在知识产权方面。其次,从WTO调整知识产权的功能上看,其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细化和深入,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进一步忽视和冷淡。最后,在WTO功能不断向知识产权调整方面倾斜的过程中,WTO成员似乎已经习惯和认可了这种异化。其结果是,技术贸易在WTO的调整功能中有可能消失。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错位的弊害(一)WTO调整知识产权有悖其贸易管理法的性质TRIPS协议在其开篇就强调,各国应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一般认为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强调权利者的意思自治,后者强调国家的管理。〔9〕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所以知识产权法应属私法勿容置疑;而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是公权,该权利应由公法加以确认,因此各国管理贸易的法律属于公法。从WTO肩负的历史责任看,其主要是限制包括自己在内的各国政府的行为,从而使政府行为不至于严重妨碍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至于严重损害本国人民的利益以及本国政府自身的存在。而WTO法律从产生到现在,确实是以从各方面限制各国政府与经济有关的政策管理行为———包括市场准入、外汇管制、海关手续、关税税率等———作为自己的当前任务和奋斗目标的。〔10〕所以,WTO规则应该具有贸易管理法的性质,属于公法。〔11〕甚至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12〕由此推断,WTO作为贸易管理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不宜对私权进行干预,WTO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就像其不应对各国的物权进行干涉是一个道理。虽然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是明确的产权制度和产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贸易法可以对产权制度指手画脚。作为强调私权保护的协议,放到了以协调各国贸易政策的WTO法律中显然是极为不合适的,其有悖于WTO作为调整贸易管理法的性质。

(二)WTO调整知识产权与WIPO的功能冲突在WTO产生之前,早已存在着致力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专门的国际经济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成立于1970年,其主要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WIPO的主要活动包括鼓励缔结新的知识产权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收集、传播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和技术上的援助,也为成员国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WIPO认为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的专门机构。〔13〕所以,在TRIPS协议谈判之初,

就有很多质疑的声音,认为在WIPO之外另立炉灶,制订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实属没有必要。WTO对知识产权调整是对WIPO功能的挑战和冲击。两者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

1.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方面WIPO是隶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便是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拥有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这两条规定,实际上为知识产权进入国际人权法保护领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WIPO管理的一系列条约中,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均充分体现了人权法所一贯倡导的理念,知识产权被视为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护,比如《伯尔尼公约》中对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双轨制保护。〔14〕而与之相反的是,WTO却对此采取了消极的态度。这集中体现在TRIPS协议在版权领域对作者“精神权利”的排除。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TRIPS协议所讲的“保护知识产权”,在理论上和目的上,均与伯尔尼公约“根本不同”,〔15〕正是由于两个国际经济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和目标存在差异,因此,其各自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2.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方面TRIPS协议和WIPO管辖的主要国际公约均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但二者的规定并不相同。如WIPO所管辖的主要国际公约中均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但TRIPS将该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又如两者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对国民待遇的解释却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一是享有国民待遇的标准不同。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能够享有国民待遇的标准是唯一的,即“国籍”,而WIPO公约中的规定并非如此。以《巴黎公约》为例,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可以是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是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二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阐述不同。TRIPS协议对国民待遇的表述是“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而WIPO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表述是“同等”待遇。

3.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方面WTO的TRIPS协议和WIPO所管辖的国际条约都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依据。但由于两个国际组织的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念不同,导致条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十分明显。如,在专利方面,WTO要求成员国保护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而对于实用新型没有要求,对于外观设计另作规定,这与《巴黎公约》对专利的规定存在差异。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版权方面,WTO并不要求成员方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伯尔尼公约》中对精神权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另外,在WIPO框架下没有生效的《华盛顿公约》被TRIPS协议吸收并略做修改后直接生效。在WIPO框架下没有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和未披露的信息等均被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三)WTO的功能错位使技术贸易的国际法调整仍然缺位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地位日趋重要,国际间技术的流动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这种发展不相适应的是,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专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和准则。在WTO之前,联合国贸发会(UNCTAD)一直希望制定一个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统一国际法规范,并进行了努力和尝试。自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首次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提出:“要求制订一项符合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和条件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国际行动守则”开始,直到1985年6月期间,联合国贸发会组织各国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谈判,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守则》上。但由于谈判各方对《守则》中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存在一定分歧。所以《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目前仍然处于草案状态。TRIPS协议虽然在内容上体现了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关注,但其着眼点却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如该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虽然该条涉及了技术转让,但强调的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的保护。再如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看上去是对技术贸易中的限制进行规制,但并非强制性内容,而是对各国进行规制的一种许可或授权。所以TRIPS协议从本质上来讲,并没有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调整,也没有对国际技术贸易作出具有建设性的规定。综上看来,由于WTO在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功能错位,使本来应该纳入其管辖范围内的技术贸易仍然没有得到国际组织的更多关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仍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其对国际技术贸易调整还只是原则性的,实质性内容比较缺乏。这种国际立法的空白状态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功能纠正由于国际组织数量与职能的不断增长,各种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就显得日益重要起来。〔16〕在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亦是如此。就国际层面来看,目前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主要是WTO、WIPO和UNCTAD。所以,这三个国际组织的职能要得到充分发挥,就需要各组织之间的协调与配合。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功能纠正应从其功能回归开始,以此,还原WIPO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促进UNCTAD退出对技术贸易的强制调整,配合WTO对技术贸易进行指导性调整。只有这样,调整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各国际组织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

(一)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归位的途径WTO的功能错位就是其放弃了对技术贸易的调整,而去管理知识产权。所以,WTO功能归位主要是指其回归到对技术贸易调整的轨道上。WTO功能归位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修改宗旨国际组织的活动必须符合其宗旨的指引和要求,WTO调整技术贸易的功能也应受此约束,或者说WTO调整技术贸易必须有合法依据,该合法依据只能来自WTO宗旨的有关规定。因此,通过部长级会议,修改WTO宗旨是WTO功能回归的原动力。WTO的宗旨中应将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规定。使WTO成为真正全面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如果说GATT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没有对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作出回应是可以理解的。那么WTO在新时期下,甚至可以说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在技术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只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反映,而完全忽视技术贸易问题是让人十分费解的,同时也不同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WTO将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作为其宗旨应该是WTO发展的必然结果。

2.制订协议为配合WTO调整技术贸易的宗旨,有必要制订新的贸易规则,即《技术贸易总协定》或《技术贸易的多边协定》,该技术贸易规则的制订可能会比较艰难,但并非没有可能:其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借鉴。服务贸易进入GATT的框架内也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早在1973年开始进行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就倡议将服务贸易列入GATT框架之内,但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和抵制,未果。〔17〕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问题再次被提出,经过艰辛的努力,最终才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该协定只是一个框架协议,留下了大量问题未作规定。但它的签署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WTO调整贸易功能的进一步提升。同样,WTO调整技术贸易也是其功能的又一重大变革,其困难显而易见。《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的经验十分宝贵,值得借鉴。其二曾经的有益尝试。和服务贸易不同的是,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中,有些国际组织对技术贸易共同规制的制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UNCTAD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联合国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以及TRIPS协议中的有关技术贸易的内容都为WTO制订技术贸易规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文件。“技术贸易的多边协定”或“技术贸易总协定”从已有的国际指导性规范中提炼已经达成共识的内容,应该是有效可取的办法。

3.改革机构为了配合“技术贸易协议”的执行,WTO的机构设置中应该有“技术贸易理事会”,该机构应与“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职能并列。鉴于现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是管理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将该理事会进行改革,使其能够执行“技术贸易协定”的有关内容。

(二)WTO调整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功能回归的良性后果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学者们关于WIPO与WTO的关系讨论较多,有人赞成前者向后者交出世界知识产权管理权,有人提倡二者平起平坐。〔18〕但笔者不能认同前述观点。当今世界,可以参与各类法律关系的国际组织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国际法律秩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世界各国如果因为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而不断从各种利益中进行取舍,〔19〕必然消耗其发展成本,同时国际组织之间的此消彼长,也是对世界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应是竞争关系,而只能是相互的协调与合作。国际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设立的主要宗旨应该是推动整个国际社会、人类社会更好地稳步发展,所以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结果,〔20〕是促进整个国际社会秩序化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WTO功能的回归不仅是其内部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将调整知识产权的功能交还给WIPO,使WIPO的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更重要的是WTO和WIPO的各就其位将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