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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07 02:50:06

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一、市场准入和审批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申办企业以及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积极引导。申办的服务业企业,明确涉及前置审核的,由工商部门先出具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再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规范项目审批制度,对符合城建规划的所有新开工项目,要按照发改投[]55号文件《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办理项目审核、土地审批和环评审等手续,各相关部门的窗口在受理后,要在规定工作日内(环保、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办理完毕。(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

二、服务业配套资金

加大地方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凡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国债外)安排的,由市、镇财政按资金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经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后,市财政部门扣除项目所在镇(区)应支付的配套资金,统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同时,合理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服务业扶持项目,经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经贸委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兑现。(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

三、服务业规模企业申报确认

为鼓励和加快培育服务业规模型企业,对当年新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房地产除外),从开展经营活动当年起,经市政府考核,三年内每年可给予适当奖励。

为扶持商贸规模型老企业的发展,对总资产在1500万元及以上(以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营业场所(累计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员工150人以上的老商贸改制企业(独立法人),经市政府效益考核确定,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

对规模型服务业企业,依据入库税收、销售收入、注册资本、就业参保人数(包括占比)等进行综合评选,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当年度全市百强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除外),经市政府效益考核确定,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企业的认定办法是:每年1月底前,由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填报《市服务业规模型企业优惠政策配套申请表》。申请表随当年文件通知一并下达。所有申报材料需上报市服务业“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上报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验收、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统计局、劳动和社保局、旅游局)

四、用地指标及土地价格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新办服务业企业根据服务业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招标、挂牌、拍卖三种方式,以政府指导价、评估价、拍卖价三种价格供应用地。其中: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市场招、拍、挂;动迁安置房等用地实行评估价;经市政府集体决定的特殊的服务业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以政府指导价的用地如今后要改变用地属性,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评估,补交差额);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凡列入市确定的新建服务业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镇(区)提出书面申请,将建设项目报送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五、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下同)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减免税费有关条款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市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并由市国税或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准。(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就业再就业政策

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对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年1至12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2元,以后随政策调整而调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年12月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规定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应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年1至12月补贴标准为每月150元,以后随政策调整而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当年9月份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贷款扶持政策

金融部门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应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对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贷款资金和贷款优惠政策,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

八、规费优惠政策

凡新建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房地产除外,下同),或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市确定规模型服务业项目,全市统一按商业用房配套费每平方米减半收取的标准执行,采取先交后返的办法。凡符合该条件的,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企业提出商业用房配套费返回申请,由项目所属镇、区负责审核上报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牵头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的服务业分管领导进行验收、审定,市财政部门给予实施返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

九、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旅游企业创汇奖励。对年结汇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每年12月底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旅游局负责扎口汇总,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部门监督实施。(责任部门:市旅游局、财政局)

自年1月1日起,凡符合用电、用水、用气优惠政策的有关服务企业,分别按市政府办公室政办[]61号文件《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市物价局价发[]82号文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价发[]185号文件《层转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扎口管理、监督执行。(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建设局、市供电公司)

本《意见》由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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