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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意见6篇范文

时间:2022-06-17 05:20:28

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意见6篇

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可以参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中的建议,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

1.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口问题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地级市建立10多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面达小康、建设新”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并重、经济总量指标与人均指标齐抓,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走上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

2.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和突出矛盾,一些地区领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削弱,经费投入不够足,力量配备不够强,重大问题解决不够及时有力。对此如不迅速有效解决,将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真正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督查、同考评,实行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协调推进。

二、奋力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要求

3.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为建设和谐美好新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到2014年,全市户籍总人口控制在510万人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8%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育龄群众、流动人口普遍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标,新型生育观和生育文化初步形成,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力争在全省率先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率先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新体系。各市(区)努力建成全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市(区)。

4.总的要求。一是确立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理念,促进群众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二是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提高群众满意率。三是将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促进农村走“生产发展、生育文明、生殖健康、生态良好”的发展新路。

三、确保完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

5.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媒体要依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生育。

创新管理措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举措。公安、房管、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户口、售(租)房屋、接产手续时,要审查执行生育政策情况,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个案信息。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凡是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交纳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户分离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现住地须通过正式途径与其户籍地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协商,查实其实际收入后,再作出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要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对名人、富人因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人口计生部门须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一个孩子,以及发现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人员违法生育,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通报,相关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加强村级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村(居、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阵地、制度,全面加强和充分发挥计划生育中心户作用。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保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6.努力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各级政府要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政府协调、卫生牵头、部门参与、政策支持”的长效干预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民政部门要推行新婚优生优育特别提醒制度;人口计生、卫生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最大限度地控制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

7.坚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认真落实关爱女孩及其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党政负责、计生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常抓不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责任落实和效果评估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实施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管。对实施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单位及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惩处;对批准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擅自终止妊娠的,审批机关要公开宣告其生育证无效。

8.不断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现住地(就业单位)管理和考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法治化维权、正常化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相关部门在办理各种证照、售(租)房、用工、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定期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管理服务。流出地政府要定期与流入地核实孕情、生育等信息,对人户分离人员落实交接管理。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单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或联合会,推行“新市民自治”。

9.高度重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群众养老保障的优先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构建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到2010年,全市计划生育户优先办好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其中对独生子女病残和亡故户、独女贫困户、节育并发症困难户、亡故计生干部家庭等四种特困户,建立个人、政府双方筹资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制度。全市经济30强乡(镇)要率先实行城乡社会保障并轨。对独生子女、双女户的老年人群,免费提供预防保健、权益保障、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等服务。

四、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能力建设

10.完善依法行政体系。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经费投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出生缺陷干预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加大依法行政力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扎实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和村(居)民自治活动。加强执法检查和监察,确保违法生育案件结案率达98%。

11.完善利益导向体系。依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夫妻免费技术服务、奖励扶助等政策。按照文件精神,落实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构建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建立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募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节育并发症等贫困户给予救助;将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避孕节育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将计划生育四种特困户优先纳入“百村千户”挂钩扶贫对象,让计划生育群众优先得到实惠。

12.完善队伍管理体系。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和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在乡镇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综合办公室挂牌,按人口规模配备1名以上公务员;保留计划生育服务站,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一定比例,配齐配强人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性服务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其中乡镇(街道)在编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在市(区)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落实。注重选聘以女性为主的村(居)计划生育专职干部,4000人以上的村(居)可增配1名专(兼)职人员,其报酬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的标准。按自然住宅区民主选配计划生育中心户长,做到人员、责任、补助“三落实”,筑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底”。城区未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街道和社区分别配备2名和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一步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和自我宣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职能,乡(镇)以上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推行人员准入制、竞争上岗制、绩效挂钩制、能力培训制、末位待岗制。对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分别实行“县聘乡用市备案”和“乡聘村用县备案”管理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落实好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社会保障等待遇。要配齐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大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交流,对政绩突出的人口计生干部要优先培养和提拔使用;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多年、获得多次奖励或优秀等次、政绩特别显著的可享受晋级待遇。

13.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把市、市(区)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造成非医院化、具有鲜明计划生育特色、充满人文关怀的世代服务中心,完善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宣传、管理、服务、咨询、培训和药具发放等功能。根据群众需求和服务能力,积极开展“1+X”的计划生育世代服务。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保等部门人口信息网络共建、资源共享平台。

14.完善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要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做到财政投入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及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4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其中市级经常性工作经费按市区常住人口和流进人口总量投入人均达到4元。各市(区)政府确保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投入指标。加强各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捐资,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捐资者享受税前列支待遇。

五、全面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5.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着重解决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政一把手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要明确党政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

16.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市(区)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书面报告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成员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定期督查和考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视察。

17.巩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完善执法监督、政策配套、管理服务、人口信息共享、人财物投入等重大问题部门归口负责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磋商、密切配合、综合评估的经常性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必须切实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

18.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评估。从2012年起,市委、市政府将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计生职能部门分别进行考核,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另行制定)。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并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第二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家《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现就全市坚持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特作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全市先进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及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评选年度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一)未达到与上级政府签订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的;

(二)被列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三)违法行政或侵害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伤、亡恶性事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二、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的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综合性)和授予荣誉称号,评选年度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一)未达到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的;

(二)未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及分工责任的;

(三)对下属单位管理监督不力,导致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法定奖励政策执行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机关、企事业(含民营、私营、个体)单位和其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综合性)和授予荣誉称号,评选年度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工人和临时性用工等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不符合政策生育的;

(二)未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或未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的;

(三)拒不配合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村(居、社区)委员会因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不力导致计划生育率不达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全市小康示范村(居)、先进集体(综合性)和授予荣誉称号,评选年度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五、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对所在地区、单位(部门)被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负有主要和直接领导责任,其当年不得参加评奖;连续两年被否决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戒勉谈话和不得提升职务等处理;连续三年被否决的,给予降职使用等处分,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采取分级审查、分级负责的办法。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评定综合性先进集体(包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文明单位、作风建设先进单位),提拔任用干部,录用公务员,发展党员,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劳动模范、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发现有应予以“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向上推荐和呈报,也不得表彰、发展、录用、晋升、当选。其中,对个人有违法生育行为或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在执行“一票否决制”的时限上,实行当年发现、当年否决,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七、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中,发现有应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情形,经同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依据。

八、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九、人口计生部门对应予以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并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应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对未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而表彰、晋升、录用、当选的或者应“否决”而未“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十、本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市(区)可以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具体规定。

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口信息网通讯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通讯员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信息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进工作的重要作用,特制定考核意见如下。

一、考核对象

市人口信息网通讯员。

二、考核标准

1、任务指标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宣传的同志,每月报送稿件不得少于4篇,录用不少于2篇,全年至少在市以上录用2篇,其他信息员每月报送稿件不少于2篇,每季度录用不少于2篇。市各有关部门信息员每月报送稿件不少于2篇,每季度录用不少于2篇。

2、报送办法

通讯员采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统一由所在地(部门)计生办审核把关后通过QQ、E-mail、MSN等方式上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宣传科。

3、奖惩办法

通讯员考核实行每月通报制。每月初采用书面通报和网上通报两种方式,对通讯员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信息录用实行稿酬奖励制。凡市人口信息网录用稿件,信息、图片奖励10元,经验交流或论文奖励30元。

三、通讯员考核实行季度、年度表彰奖励惩戒制。

根据通讯员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评选出优秀通讯员若干名,年终评选出优秀通讯员和信息先进集体若干个,分别予以表彰奖励。通讯员报送稿件出现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其及所在地(部门)计生办予以通报批评。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及市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完成情况将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

四、基本要求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及市各有关部门的计生办主任为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支持、指导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帮助信息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信息报送工作要体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亮点、突出特色、喜忧兼报的原则,做到重要信息不漏报、迟报和虚报。

第四篇

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进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需求,根据国家《“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省《世代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手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镇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核心,按照“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世代服务”品牌建设。坚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公益性质,将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造成非医院化、具有计划生育特色、充满人文关怀的“温馨家园”,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13年末,在全市建立起基本满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世代服务”品牌体系,完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管理、行政服务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力争在2014年前率先实现优质服务全覆盖,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三、建设规划

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省《世代服务品牌形象手册》、《世代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手册》要求,全面推进我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世代服务建设完成时间见推进表。)

2012年8月底前,完成市计划生育指导站、新桥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世代服务”机构规范运作。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西来镇、斜桥镇、孤山镇、季市镇、马桥镇、东兴镇等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世代服务”品牌建设达标。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生祠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世代服务”品牌建设达标。

按照“世代服务”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服务特色,添置必备的服务装备。建立告知、预约、服务、筛查、转诊、回访的运行机制,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服务,使其成为人口发展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世代服务”品牌建设要求,全市50%的村(居)在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计、卫合一的计划生育服务室规范达标,2013年12月30日前实现村(居)计生服务室规范达标全覆盖。做到有一块统一的“世代服务”牌子,有一间房子,有一张手术床,有一套宣传挂图,有一个药具箱包,有一套办公桌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解决民生的重要任务来抓,把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搞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责任,抓紧实施,努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服务机构。要坚持市、镇财政投入为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保证投入到位,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待遇和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确保优质服务体系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人口计生委将按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质提速、率先发展”的要求加以推进和督查,并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的绩效考核。

第五篇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计生办: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市人口计生委《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要求,为顺利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任务,切实做好我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检对象及指标

目标人群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0%以上。参检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新婚未孕夫妇、已婚未孕夫妇、照顾再生育未孕夫妇和流动人口未孕夫妇)。目标人群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0%以上(各镇、园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参检指标数见附表一)。

二、建立包干责任制度

各镇、园区分管领导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负总责,并建立计生办主任和服务站工作人员、计生专干分片包干、联系村组责任制度,确保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行奖惩机制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专项考核,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达到规定指标数的单位,按每对夫妇20元标准实施奖励,超过规定指标数的按每对夫妇3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不参加年终综合考核一等奖评比,得分低于80分的不参加综合考核奖评比(专项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二)。

第六篇

各镇(园区、办事处)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委各科室(站):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化管理人口和计生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现对该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阳光计生行动”为抓手,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利益导向、民主管理、社会监督,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整体上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以民主评议活动推动“阳光服务”,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通过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现“三个提升”:提升群众满意度,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测评满意度达95%以上;提升团队形象,打造一支作风务实、勇于创新、争创一流的团队;提升依法管理本领,使全市人口计生权力运行、作风效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再上新水平,力争在全省开展的“阳光计生行动”中保持领先。

三、行动内容

(一)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管理”。

贯彻实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让人口计生行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市人口计生委行使的行政权力均实行网上公开运行。乡镇人口计生服务站(“世代服务”中心)大厅公开明示批准再生育一孩办理程序、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及各项收费项目。乡镇和村在主要路道口和人群集聚地设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化。规范公示内容:一是确定市、镇两级以部门职能、执法依据、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计划生育办事指南、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药具发放点设置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等为主要公示内容。二是确定村、社区以再生育政策及审批情况、各类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及落实情况、“计划生育两项纪律”、“市基层站所十项禁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监督投诉渠道和违法责任追究情况等为主要公示内容。三是确定各级服务机构以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为主要公示内容,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使群众明白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规范公开载体,以实际、实用、实效和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监督为原则,对不同的公开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专栏、专版或专题节目,及时更新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从2010年起,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结果,一律在当事人所在乡镇、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镇、村(社区)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年内规范公开率达90%以上。规范公开时间,针对政务公开的不同内容,确定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步公开、随时公开四种公开方式: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生部门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标准、投诉咨询联系电话等长期公开;人口出生情况、生育证件的审批程序、发放和办理结果、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等定期公开;时间跨度长、涉及内容多的工作分阶段逐步公开;重大事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随时公开,确保公开制度化。

切实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现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组织以及人口计生部门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权限、执法标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镇(园区、办事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按照省制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要求,统一使用和执行再生育审批、病残儿鉴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等方面的程序和文书,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二)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推行“阳光服务”。

一是开展人口计生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村(居)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每年底,由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召开由村(居)组干部、党员、计生协会会员代表、计生中心户长参加的村计划生育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居)党支部、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村计生专干向与会人员汇报当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经费开支以及奖励扶助、违法生育、批准再生育等重大事项,现场接受群众的质询和评议,现场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为年度工作业绩考评的依据之一。 群众满意度不合格的,由村(居)主要负责人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责令辞职。二是认真开展人口计生“双评活动”。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实行上门服务;在城镇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镇人口计生部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三是扎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年”主题活动。深入相关企业、集贸市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开展免费服务,免费办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持证者在市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发放避孕药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开展“让生活充满阳光,你我同温暖”进企业、进市场宣传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生政策、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和相关服务。按照分布合理、方便群众、节约成本的原则,将市世代服务中心及各镇世代服务中心设置为流动人口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向社会公开挂牌服务。四是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上门服务。全市镇级以上世代服务中心达到“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要求。乡镇人口计生服务站(“世代服务”中心)大厅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有专人接受群众政策咨询、办理各种证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简化相关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期限,杜绝推诿扯皮,方便群众办事。依托各级世代服务中心这个公共服务平台,本着“手续简便、规则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科学”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让群众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只跑一趟路、办好一件事。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办服务。制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告知书,由计生干部上门主动告知,提供预约服务。

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利益导向体系,力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认真落实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认真做好城镇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确保2010年兑现到位。继续开展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工作,认真落实《市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确保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住院结报补偿比提高20%,优先将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纳入当地低保。

(三)加强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

加强人口计生社会监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聘请各方面代表担任本地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活动,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意见,促进人口计生行风建设。市行政服务科全面启用“12356阳光热线”,各镇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镇、村在“世代服务中心”和“世代服务室”设立意见反馈箱,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将计划生育办事窗口打造成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办事规范、服务优质的文明窗口。严肃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投诉按时办结率达100%。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一是落实领导信访接访日制度和包案处理制度,加大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解决的处办力度。二是落实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制,对群众首次来信、来访和来电实行“首问负责制”,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或不宜当场答复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转送、转交其它科室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三是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规范“网上信访”办理工作,加强“市长信箱”、“主任信箱”等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提高答复质量。四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信访事项终结机制、信访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帮助和指导基层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做到无越级上访、无集体上访和无重复上访。

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认真贯彻《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规范》,充分尊重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新途径,赋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内涵。继续加强农村计划生育中心户和城市楼道组计生网络建设,调优配强中心户长和楼道组长,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点、信息采集点、邻里互助点、民主监督点“四点”作用,将计划生育中心户建设打造成全市乃至全省的品牌。

加大计划生育系统违规收费的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和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之机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强行摊派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发现一例,通报一例,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推进便民维权服务。按照“三个方便”,即方便群众获取人口计生知识信息、方便群众办理各种证件、方便群众获得服务的要求,不断推出便民服务新举措。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群众需要办理的二孩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证等计划生育事项,由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干部全程协办,基本做到“育龄群众不出村,计划生育证件送上门”。不断完善计划生育世代服务品牌建设,将依法行政和政策服务全面纳入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和行政服务建设中,切实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活动,为育龄群众送服务、送政策、送关怀,做到生育节育对象全覆盖和流动人口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各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计生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和部署“阳光计生行动”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并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

(二)全面贯彻落实。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落实等工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市、镇、村(社区)公示栏的地点及硬件建设。同时,按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规范要求,做好具体内容的公示工作。

(三)打响行动品牌。要把阳光计生行动与当前开展的争创“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市”活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示范点建设、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等活动结合起来,以开展群众评议活动为契机,以阳光计生行动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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