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年7月1日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已成为农村产业的发展方向。在现阶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合理配置农村生产要素,加快农村产业化进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规避和降低农业风险,有效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但是,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强,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政府扶持农业的新渠道和新载体。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把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二是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各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种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四是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通过试点示范、典型引导,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包办。

(三)发展目标

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围绕“旱地产业规模化、生产养殖集约化、经营流通合作化、技术质量标准化”目标,**年发展蚕桑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0个,水果示范性专业合作社10个,生猪示范性专业合作社3个,獭兔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蔬菜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每个行政村,专业大户全部入社,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全县建成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

(四)工作重点

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解决产业脱节、利益连接松散的问题,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二是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壮大产业带,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扶持条件

1、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

2、运行机制合理,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3、服务与带动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4、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而建立,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

(二)扶持内容

1、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核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工商部门在审核经营范围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

2、提供用地用电和交通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种养殖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费通行。

3、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家禽、牲畜、水产繁育及疫病防治与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加大信贷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实力强、资信好、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储蓄网点分布广的优势,拓展邮政储蓄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5、实施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水利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和运用扶持资金扶持农户的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置农产品加工设施、新型农机具,可享受国家允许的政策性补贴与补助。

6、设立专项奖励

从县财政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大规模,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示范奖。每年从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评选出自身建设、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先进予以奖励;

(2)农产品品牌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予以奖励;

(3)绩效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储备的发展风险基金、积累的公积金以及给本社社员分配的盈余,分别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切实把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搞好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发展。一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民主管理、经营决策、人员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降低经营风险。要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丰补歉,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的利益放在首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者,独立监督理事会工作;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防止公共财产的流失和浪费。四是建立积累发展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护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积累制度,逐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实力。供销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连锁网点,以便对合作社成员实行农资统一供应。广电部门要强化舆论导向,重点宣传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成功典型及经验做法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和服务工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快速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丘区经济强县作出更大的贡献。

*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