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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建设局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实行购房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个人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区政府按单套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财政补贴。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2%—4%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房地产交易相关费用优惠。对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一律减半收取房地产交易费、产权登记费、土地证办证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揭贷款抵押手续费。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最高额度市本级(含东坡区)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五县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各时限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利率执行。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为子女、父母在本市购买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购房首付款。

(五)实行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总房价的20%。异地在**购房者享受和**市民同等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政策。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因地震灾害住房损毁而重新购房的,可视为首次购房。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七)实行购房入户鼓励。凡在**城区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迁入办理**城区户籍,相应可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八)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报建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每平方米45元减少到每平方米30元。

(九)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按附表确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十)降低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有关单位要将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主管网配套至开发小区项目用地红线。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资质要求的企业和单位,均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进入安装工程市场。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府发〔2008〕49号)文件基础上,每户共计降低620元:自来水安装由1800元/户降低为1700元/户;电安装多层由3000元/户降低为2900元/户,高层由4200元/户降低为4100元/户;天然气用新型材料安装多层由4200元/户降低为3980元/户、高层由5500元/户降低为5280元/户,用普通材料安装由3500元/户降低为3280元/户;有线数字电视安装由1200元/户降低为1000元/户。

(十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有关部门要加大拆迁力度,确保60日内交付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二)鼓励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十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按销售进度预征企业所得税。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拆迁安置问题未获得土地的,可延期到交付土地之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提高服务效能。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项目代办制,实行并联审批、“一费制”收费,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帮助房地产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清出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开发、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不认真履行合同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宣传营销。紧紧围绕“东坡老家,快乐**”形象主题词和“生态**”、“宜居**”、“安全**”等优势特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和举办房地产交易会等多种宣传营销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业的整体宣传,提高知名度,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优化市场交易环境。

(十七)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房地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强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的,市政府将严肃查处。

四、其他事项

(十八)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购买**城区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各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九)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十)过去市上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