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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纳税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26 05:19:08

工业企业纳税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我镇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2014年度工业企业纳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实施纳税奖励政策,现制定如下奖励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镇辖区内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相关有关联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1、大力推进零地招商、招财引税。凡在本镇注册且不占用本镇土地、用电、水等资源的公司企业。①其销售收入在本镇开票且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50万元-100万元(包括50万元)的,按纳税总额结算镇政府留成税金部分的20%奖励到企业;②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00万元-15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按纳税总额结算镇政府留成税金部分的25%奖励到企业;③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50万元以上(包括150万元)的,按纳税总额结算镇政府留成税金部分的30%奖励到企业。

2、积极鼓励已落户本镇有相关联的企业招财引税。①凡在本镇新投入企业,合同约定正式投产前即形成开票收入且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30%奖励到企业。②凡在本镇落户的,且在异地老厂仍然正式生产的企业,积极鼓励形成规模销售,凡能达到本镇规定的亩均税收贡献且纳税总额比上年同比增幅达30%的关联企业,予以税收返还奖励,标准为纳税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40%。

3、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招财引税。①凡在本镇所有工业企业,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且税收同比增幅达40%以上的,税收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25%奖励到企业。②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150万元的,且税收同比增幅达35%以上的,税收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30%奖励到企业。③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且税收同比增幅达30%以上的,税收总额超额部分按镇政府留成部分的35%奖励到企业。

4、以上奖励条款中全年国、地税纳税总额不含固定资产抵扣税和企业退税部分。

三、奖励结算方式

在2014年12月底纳税申报结束后,由镇财政所组织,会同国、地税分局、企业服务中心共同审定确认奖励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报镇党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财政所列支直接发放到各企业。

此奖励政策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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