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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发展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1 08:59:15

工业园区发展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工业聚集区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政〔〕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实际情况,市政府第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发展、加速转型双重任务,突出规划统筹、机制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和环境优化五个重点,强化集中布局,推进集聚发展;强化关联配套,推进协同发展;强化要素集约,推进可持续发展;强化产城融合,推进共赢发展,快速提升总体经济实力、发展活力与核心竞争力。

发展目标:聚集区发展目标分为聚集区建成面积、经济发展目标、固定资产投入和社会发展目标。

(一)聚集区建成面积

到年,市级以上聚集区达到14个以上(其中省级聚集区达到7个以上),具体是: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平泉县工业聚集区、曹妃甸工业园、鹰手营子矿区经济转型产业聚集区、宽城满族自治县龙城新型材料产业聚集区、滦平县京津产业转移聚集区、县下板城工业聚集区、上板城工业聚集区、丰宁满族自治县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兴隆县环京津产业集聚区、隆化县钛产业聚集区、隆化县苔山轻化工业园、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园区、县六沟工业聚集区。

全市聚集区建成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以上,各县区聚集区面积均达到15平方公里以上。

(二)聚集区经济发展目标

到年,聚集区销售收入达到3000亿元,其中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销售收入超千亿元,平泉县工业聚集区、宽城县龙城新型材料产业聚集区、滦平县京津产业转移聚集区、丰宁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隆化县钛产业聚集区销售收入超百亿元;全市聚集区入区企业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5个(钢铁集团承钢公司、北汽福田集团、盛丰钢铁有限公司、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龙钢铁有限公司),超50亿元的10个(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县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宽丰矿业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通过引进合作,重点培育,争取再建成2个以上销售收入超百亿元、5个以上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新型企业,力争实现每个聚集区均有国内、国外500强企业入驻。

(三)聚集区固定资产投入

到年,全市聚集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亿元,基本形成70%的工业项目在聚集区内建设。

(四)社会发展目标

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4万人,企业高端人才比例达到2%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二、科学设立统筹规划

(五)加强规划指导。各聚集区要坚持“产业关联、布局集中、发展集约”的原则编制规划。年6月底之前,完成市级以上聚集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完成3-5平方公里起步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编制聚集区规划时,要注重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每个聚集区要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学准确地确定一个主导产业,确定的主导产业要报市政府进行统筹审定,聚集区内主导产业项目要达到70%以上。要突出链条式发展,努力构建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聚集、资源设施共享的特色产业集群。

(六)争列省级聚集区。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县区至少要建立一个市级以上聚集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政〔〕9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平泉县工业聚集区、宽城满族自治县龙城新型材料产业聚集区、鹰手营子矿区经济转型产业聚集区、滦平县京津产业转移聚集区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争列第一批省级工业聚集区。对暂时没有达到省级工业聚集区标准的县下板城工业聚集区、上板城工业聚集区、丰宁满族自治县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隆化县钛产业聚集区、兴隆县环京津产业聚集区要尽快扩大规模,完善规划,达到省级工业聚集区的标准,尽早争列省级工业聚集区。

三、强化措施完善机制

(七)完善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一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采用控股、参股、BT、BOT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高标准、高质量抓好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聚集区道路、通讯、水、电、气、消防、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聚集区工业发展需要。要统筹考虑工业区、配套区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推动产城共融,设施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年底前,各县区的3-5平方公里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全部完成。

(八)破解土地制约。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在确保各县区耕地数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置换等措施,挖掘用地潜力,调优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破解土地瓶颈制约,拓展发展空间,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年完成市级以上聚集区土地调规、修编及起步区的土地收储工作。

(九)搭建融资平台。加快提升城建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等投融资能力,抓紧组建环首都投资公司和环首都银行,规范组建和发展壮大地方投融资机构。建立项目主体与金融机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银企沟通和对接机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保障问题。年底前,每个市级以上聚集区都要组建投融资平台,为聚集区内项目建设做好服务。

(十)科学谋划项目。各聚集区要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成立项目谋划的专门班子,建立专业队伍、专家团队、专业机构“三位一体”的项目谋划体系。一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重点是加强市县(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县(区)项目职能部门、重点企业三个层面的专业项目谋划队伍建设。二是建立专家团队。从国家部委(包括离退人员)、京津地区聘请30名专、兼职知名专家,组成我市重大项目谋划专家团队。实行专家个人收益“双挂钩”——待遇与项目谋划数量挂钩、奖励与项目成果挂钩,以提高我市项目谋划的层次和水平。三是聘请专业机构。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聘请国家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上海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中交协物流研究所等专业咨询机构及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协作关系,通过合作、委托、招标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谋划活动。

(十一)大力招商引资。实施“一把手招商”和“产业链招商”机制和模式,大力开展招商选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大企业、大集团投资聚集区建设。要完善招商机制,强化招商举措,成立专门的招商队伍,重点实施“五定”,即: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经费、定奖惩办法。实行各级领导分包招商责任制,把招商具体任务和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和市直部门。要加大招商频率,以北京为主战场,突出产业招商,县区和相关部门领导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时间,抽调三分之一以上人员进行招商。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奖励第一引荐人,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十二)创新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适应聚集区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增强聚集区开发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按照“精简、高效、责权统一”的原则,聚集区应采用政企分离型的“管委会+开发公司”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设立聚集区开发公司。聚集区开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在管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聚集区内的投资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务。

四、科技创新人才保障

(十三)创新平台建设。要加大科研投入,调整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方向,加大财政科研经费保障,对确定的重点开发产业,设立创新专项资金。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开展创新型企业创建活动,每个县区、每个市级以上聚集区都要与至少一所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协作关系。要组建一批研发机构,加快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

(十四)人才培育引进。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聚集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将聚集区内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要支持开展面向聚集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对聚集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住宅公寓、风险投资和商业担保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采取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到聚集区挂职等方式,提高聚集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制定政策加强扶持

我市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建设的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195号)的基础上,为加快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再给予市级以上聚集区以下优惠政策:

(十五)下放审批权限。凡进入市级以上聚集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聚集区规划要求,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由聚集区管委会审批。各聚集区要成立专门的项目代办机构,对入区项目,本着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合法高效、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全程代办各项服务。

(十六)实行差别化的土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政府土地“零收益”出让;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速经济转型具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由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征用土地所需成本和政府收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支持企业。

(十七)支持重大战略性项目。凡是进入市级以上聚集区的重大战略性项目,可由政府出资进行“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补助部分资本金;统一规划建设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申报政府重大引进项目贴息、补助(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十八)实行差别政策。自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除矿山采掘企业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各县区要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十九)简化环评程序。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聚集区环评管理体制。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聚集区,简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缩短审批时间,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有条件的聚集区可以单独成立环保分局,市环保局委托其代行审批、验收和环境管理工作。

六、加强领导优化环境

(二十)建全管理机构。各聚集区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门的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负责聚集区的各项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级聚集区可确定为副处级机构,规模较大的可升格为正处级机构,其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设置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审批。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聚集区的发展和建设,市政府成立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工业聚集区建设与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共同推进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十一)制定考核办法。省级工业聚集区按照《省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行综合考核;制定市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市级聚集区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居前的聚集区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聚集区,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凡区内行政审批部门,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明确规定只能由有关部门行使的权力外,区内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均可由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聚集区办理。二是加强对外宣传,营造聚集区文化。三是切实研究解决聚集区企业用工、职工住宿等具体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是对阻碍聚集区发展,刁难项目单位的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人为因素导致客商损失、撤资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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