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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森林采伐限额实施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25 03:11:51

强化森林采伐限额实施建议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构成和分配

省政府批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万立方米,占全省总采伐量万立方米的。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万立方米,抚育采伐万立方米,更新采伐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万立方米,其他采伐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万立方米(出材量万立方米),非商品材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人工林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万立方米),天然林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为万根,比“十五”期间的万根增加万根。与“十五”期间相比,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万立方米,增长。同时,商品材采伐限额在全市总限额中的比重由“十五”的提高到,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的比重由“十五”期间的降到。增加部分的采伐限额主要用于工业原料林的采伐。

按照“编限”原则,集体和个人的年采伐限额以“集体”的名义下达到各县区场,国有林场和森工采育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直接分解到场。符合政策规定并独立编制了“十一五”限额的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单位(个人)的年度采伐限额实行计划单列。泰格林纸集团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省林业厅依据其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在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将其限额同时下达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区林业局。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措施。目前,森林资源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都比较低,可采伐资源相对较少,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与建设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及采伐限额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生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是否可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生态状况是否不断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商品材采伐继续依法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逐级分解下达。根据省里的规定,除抚育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串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到本限额期内以后各年度使用。实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障制度,凡皆伐后未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通过木材生产计划予以调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全面推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坚决制止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行为,不断提高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水平。公路、铁路、水利、煤炭、城建、农业等非林业部门(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都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必须纳入统一的采伐限额管理。

(三)强化木材流通监督管理。木材流通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对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铁路、公路、航运、邮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共同维护好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及时查处违法运输、经营、加工竹木行为。要根据路网建设和木材流向,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木竹采伐源头检查、木材集散地检查、经营加工企业木竹来源检查为辅的木竹检查体系,强化木材流通管理。

(四)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强化木材综合利用。要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积极推进林纸浆一体化建设,鼓励木竹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加强技术改造,推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强化产业引导和调控,推行木材节约,严格控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木材加工企业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积极支持企业兴办原料林基地和能源林基地。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挥森林资源可再生优势,增加森林资源的有效供给。

(五)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努力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国家已将森林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要按事权划分原则,在积极争取扩大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市、县区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效机制。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同时,要积极探索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和途径,引导林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实施森林科学经营,不断提高森林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六)加强林业法制,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积极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林业公、检、法机构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加强林业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爱林、护林的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深化林业改革,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快制定地方公益林补偿管护制度和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的基础。搞好林权证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大力培育森林资源资产市场,推动森林资源资产有序流转,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推进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将公益型国有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努力争取国家收购非国有公益林改革试点项目,积极探索非国有公益林收购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森林资源价格体系研究,建立森林资源价格评估体系。通过优化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机制,建立以供给管理为模式,以市场机制为动力,以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为目标的高效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八)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管护森林资源能力。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下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同时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是基层林业执法机构,其机构和管理体制应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标识制度,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执法职责。积极整合现有林业监测资源,加快建立全市森林、湿地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动态综合监测的现代化水平和工作时效性。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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