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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整改供销社实施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18 11:28:25

强化整改供销社实施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实施意见》(政〔〕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发〔〕号、政〔〕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签署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作备忘录》精神,实施服务立社、网络强社、项目兴社的科学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末,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培育商贸流通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家,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重大突破;规范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个、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个,建设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个,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个,村级农资综合服务站个;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为重点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覆盖全市以上的村镇;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入社农户占到全市农户总数的以上;充分发挥供销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基本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三农”需要的合作经济发展新框架。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农资市场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规范发展村级农资综合服务站和农资店,形成覆盖全市农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物美价廉的“放心农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资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农家店和便利店等农村流通设施和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县城和大多数乡村的现代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经营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培育一批大型农副产品流通企业,搞好现有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推动农超对接工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与城镇连锁超市建立直接购销关系,建设一批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切实解决农副产品买难卖难问题。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绿色回收进社区工作,建设一批废旧物资交易市场集散中心和社区回收站。支持供销社物资回收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构建集收购--集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的回收。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给予支持。

(七)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归口管理,杜绝任何转让经营权行为。严格执行张家口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资格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安监和公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历打击私炮贩销行为,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三、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八)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建设。按照组织实体化、体系科学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强化服务能力。支持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开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发挥指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作用。

(九)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网络、人才、设施等条件,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十)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一)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村镇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和新民居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家电、农机维修、餐饮、洗浴等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红白理事会、农产品经纪人培训、村民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社会化服务。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延伸到村级的服务,可以供销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载体,共同打造村级综合服务平台。

四、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二)深化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县级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处于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以建设资产管理运营中心、流通网络配送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重点,积极推进县级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能力。要保障县级社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县级社建制不健全的要恢复建制,领导力量薄弱的要调整充实。要在严格核定人员的前提下,把县级社机关纳入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市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十三)加强基层社改造。基层社植根农村,是为农服务的基础环节。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不断增强流通功能和为农服务功能。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实施开放办社,鼓励民间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基层社改造和建设,通过改造建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基层社的资产,统一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受上级社监督。

五、切实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网络完整、熟悉市场的特点,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独特优势。要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建设各类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有关部门要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要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加快系统同业整合步伐,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和系统联合,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实力强、规模大、行业影响大的企业集团。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供销合作社连锁企业拓展经营网点、建设配送中心及其加工、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设施的,应先建后拆或依法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十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参股农村信用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协会申报国家、省、市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和参与农业技术研发推广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优势,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的知识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把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项支持资金

(十九)强化供销社重要商品的储备职能。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全市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职能,要依法加强盐政管理,搞好食盐专营和储备,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供销合作社在农资经营上仍发挥着主要力量的作用,要做好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淡季储备,发挥平抑农资价格的作用,确保农资供应。支持供销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防汛救灾物资储备任务。

(二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可采取减免本金、豁免利息、停收滞纳金等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原属供销社企业所有的门店、房屋、商场、库房等场所,后被国家征收的,应无偿划归供销社企业;对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应采取有偿转让方式协商办理。为支持供销社改革,转让时可给予适当优惠。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社企业,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认真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号)精神,解决好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配好配强领导班子。对县级社主任的管理坚持由地方党委和上级社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原则,县区社主任的任免要征求上级社理事会的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交由供销合作社实施。上级社要加强对下级社的考核管理,采取绩效挂钩等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级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供销社系统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观念先进、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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