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矿山砂石资源采伐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矿山砂石资源采伐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29 10:11:03

矿山砂石资源采伐监管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管理法》和省、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炭质页岩和河道砂石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非法加工经营行为,全面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炭质页岩和河道砂石开采加工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构建稳定和谐新为目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构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工作格局,坚决遏止和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持续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管范围和重点

加强对非煤矿山、炭质页岩开采及河道砂石采挖加工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并依法取缔各类无证开采、加工、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取证照齐全企业的开采行为和秩序。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许可证及工商营业许可证等证照的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点(坑、口)、河道砂石采挖加工场(点)等;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开采权的非煤矿山开采点(坑、口)、河道砂石采挖加工场(点)等;

(三)越界越层开采的所有非煤矿山开采点(坑、口)、河道砂石采挖场(点)等;

(四)非法违法开采的炭质页岩井(坑、口)。

三、健全非煤矿山及炭质页岩开采监管机制

(一)强化镇、村两级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行政正职是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山及炭质页岩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各镇要各镇要按照《市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成立“打非办”,人员配备与辖区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5人,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要严格落实直接责任人监管制、包片领导协办制和村委主任负责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开采行为,在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负有打击非法开采责任的有关部门报告;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好村“两委”的监管责任。

(二)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动态巡查制度。各镇、村要按照《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责任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及炭质页岩开采日常巡查,特别要加强对已关闭的井(坑、口、点)的巡查检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要认真搞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力争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国土、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派出所(社区警务队)的作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有效监督属地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到巡查、监管、办案同步推进。

(三)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市国土局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督查、公安、监察、国土、水利、林业、安监、煤炭、工商、河务、供电等部门和有关镇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各单位要协调联动、严格履职、严格执法,做到事件调查处置和人员责任落实的同步推进,既要保证安全隐患全面整改、违法窝点彻底取缔,又要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及时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四)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工作纳入成员单位和各镇的年度考核目标,与年度综合考评、单位评先创优挂钩。对辖区内全年未发生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镇给予通报奖励;严格落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对日常监管不力的镇、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职能部门、相关镇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建立河道砂石采挖加工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河道砂石采挖加工规划编制制度。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适度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快编制河道砂石采挖和加工规划,并根据需要进行适时修订。河务部门负责黄(沁)河河道、水利部门负责其他河道的河砂采挖规划,重点明确采挖的位置、数量、范围和方式。各镇负责本辖区砂石加工场(点)的布局规划,需临时占地的要征求国土部门意见。

(二)建立河道砂石采挖有偿出让制度。各镇根据河道砂石采挖规划和场(点)布局规划,制定包括开采位置、数量、范围、年限以及出让方式和底价等内容的偿出让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开采业主。砂石采挖经营权出让收入用于相应区域的河道保护和治理。

(三)建立河道砂石采挖加工行政审批制度。砂石采挖加工业主在缴清出让费用后,凭镇政府审批意见、按河道管理权属到水利或河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取得采砂许可证后,依次到国土、安监和工商部门办理临时占地、安全生产和工商经营等证照。属来料加工性质的,直接到国土、安监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应证照。取得以上证照后,业主方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河道砂石采挖加工日常管理制度。依法取得河道砂石采挖、加工经营权的业主,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地点进行生产经营,必须按要求设立堆放点、加工点,严禁越界、超量开采,不得对开采权进行二次转让。河务、水利、安监、国土、工商等部门和各镇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的立即责令整改。业主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否则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彻底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召开,及时通报情况、部署任务、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工作人员,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本部门、本辖区“打非治违”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强化长效监管的目标、任务、范围和重点,并通过挂横幅、刷标语、发放宣传材料手段,努力营造开展“打非治违”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非治违”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打非治违”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成员单位要把近年来发生非法违法开采的区域,存在非法违法开采隐患的区域以及容易发生非法违法开采的区域,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认真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打击一处,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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