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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立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05 04:45:28

人民防空建立监管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怀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及审批管理

1、统筹规划。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工程项目和实施步骤进行编制,明确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防护标准、战时及平时用途,对城市修建地下停车场、商场、过街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提出人防防护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内容未列入或人防工程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补充编制或完善。将人防部门列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参与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2、同步规划。在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工区、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十层及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规划设计防空地下室,县住建部门在技术评审时,发现未设计人防工程的(符合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除外),不得上报县规划委员会。

3、规范审批。各相关部门按以下要求规范审批:

①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确定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或者易地建设,并负责人防工程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

②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时(特别是十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必须取得人防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方可受理。

③住建部门:针对未经人防部门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在报批表格中增设“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人防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④房产部门:针对人防部门未出具人防工程认可文件的项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⑤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批准和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一)同步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外,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县人防办要严格把关,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违规以收代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报市人防部门备案。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报省人防部门备案。确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或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等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县人防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加强监管。在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改造民用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人防法规政策要求带头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监管。

(三)应建尽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凭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供地勘等资料,经人防部门核实认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改造升级。已修建的城市地下商场、过街道、车库等地下工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人防防护要求的,要逐步进行改造升级,提升人防功能,以增加城市人防工程总量。人防、住建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管理

(一)统一标准。根据我县实际,对我县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根据精神,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严控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人防部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核和认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杜绝商品房建设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根据、要求,全面清理和废止已出台的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文件、纪要、协议、合同。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上级人防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回,追缴的规费和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人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纠正各种违规减免行为,落实补建补缴措施。

四、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质量监督。承担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二)质量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抗力等级6级以上)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要提出整改要求,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加强人防工程维护拆除报废管理

(一)工程维护。公用人防工程由县人防部门维护管理。居民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其他防空地下室由工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确无单位管理的,由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列为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二)拆除报废。从严控制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和报废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人防部门审批;200—300平方米的,报市人防部门审批;3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人防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拆除、报废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进行回填或加固,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使用价值不高的早期人防工程,要编制拆除报废规划,逐年实施。

六、加强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

(一)指挥工程。将人防指挥工程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我县人防地面指挥所(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机动指挥所建设,与市级人防指挥所形成上下连通的人防指挥平台。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疏散基地。县城、建制镇要有计划地修建集疏散掩蔽、应急指挥、专业队训练和防空防灾与教育功能于一体的人防疏散基地。人防部门负责选址、规划和要素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供地,发改、住建、房产、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通信等部门按照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支持搞好配套建设。

(三)专用工程。县城、建制镇要按照人防工程规划,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人防专用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战备物资库与其他人防工程要合理配套,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之间要逐步相互连通,形成防护网络体系,提高整体功能。

(四)地下开发。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满足人防防护要求。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防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地下工程应与附近人防工程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连通口。

(五)平战转换。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设计要与工程设计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工程验收前要完成平战转换预案编制工作,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转换器材,按规定时限完成功能转换。合理控制人防工程孔口防护平战转换量,临空墙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必须安装防护密闭门。

七、支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一)投资融资。支持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以外的人防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用地,结合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开发社会性人防工程。鼓励以租赁、入股等形式盘活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综合效益。

(二)政策支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依法享受现行有关税费以及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

(三)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建设要与防灾应急建设相结合。要以人防地面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和人防疏散基地为平台,整合应急救援和指挥自动化资源,利用人防战备资源服务应急管理,推动人防与民防并轨,逐步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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