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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土地流转指导方案范文

时间:2022-09-05 04:39:08

村委土地流转指导方案

为加快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步伐,促进农村土地合理规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共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县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及县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现代化发展要求,以不改变土地用途为前提,按照“稳定放活、依法自愿、有偿协商、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4月至8月,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效益化、特色化。

三、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调、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机构设置

(一)设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1、建立县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成立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和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县政务中心。服务大厅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和一台触屏电脑,待转出土地情况,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办公室、市场信息部、登记备案部、经营权交易部,配备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合同鉴证员、收益评估员等专职工作人员,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

2、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乡镇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置土地流转信息栏,待转出土地情况,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员,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调剂。

3、各乡镇行政村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流转信息员由村主任或村文书兼任。

4、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整理、、上报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资质审查、流转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流转登记备案、档案管理等流转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办理县内跨乡镇流转及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流转项目,完成跨县域流转项目洽谈签约等工作。

(2)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整理、、上报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资质审查、流转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提供流转合同鉴证服务,规范档案管理;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办理本乡镇内土地流转及面积在100亩以下的流转项目。

(3)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收集本村的土地流转信息,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报登记,协助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在村务公开栏土地流转信息。

(二)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

1、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办公地点设县政务中心,由县长吴飙任主任,县人大副主任候清海、副县长刘拥军、县长助理周福良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成员,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经管局,由县经管局局长李荣水兼任办公室主任。

2、成立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办公地点设乡镇党政办公室,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主任,司法、林业、国土资源、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综治维稳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成立村土地承包调解小组,办公地点设村部,工作人员由村支两委成员组成。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1)协商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协商解决争议。(2)调解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村土地承包调解小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争议。(3)仲裁原则。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的,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具体措施

(一)政策引导。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大胆尝试,以点带面、滚动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环境促进。(1)对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依法租赁农户承包地,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生产型企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可依法享受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和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2)对耕地连片集约达300亩以上、山地集约达3000亩以上、集约年限10年以上,从事粮食、水果、林业及其他高效农业的,优先纳入县农业发展项目重点扶持范围。(3)土地流转后仍留在农村生活并符合低保条件的流地农民,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涉农收费的项目(计划生育除外)减半收取。(4)优先对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并负责推荐就业,拓宽增收渠道。(5)进城经商的流地农民,在办理经营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按最低标准收费。(6)对流地农民的子女进城就学、户口迁移的,实行“零限制”,与城镇人口同等对待。

(三)加强服务。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积极为农民、土地承包户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动做好政策、法律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引导土地流转步入正轨。

(四)规范管理。首先,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承租双方的责、权、利,引导流转双方遵守合同协议,积极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凡到服务中心签订了规范流转合同的,免费提供合同文本。其次,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实行土地流转登记和归类存档制度,做到合同档案专柜保管、专人管理。三是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科学评价农用土地价值,确保农业土地合理流转。四是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过度干预。

六、工作步骤

(一)2010年4月,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各乡镇全面启动工作,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各乡镇要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现有农村流转和有流转意向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土地地块、土地类别、土地租金、土地承包人等情况,并录入电脑存档。县经管局负责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2010年6月,对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以及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经验进行总结。

(三)2010年8月,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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