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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居民自建房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17 09:10:27

乡镇居民自建房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一体新社区布局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民自建房管理,推进农村居民居住集聚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规范有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完善城乡一体新社区规划、加强村民自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社区规划管理

(一)优化新社区规划布局。按照“1+X”村镇规划布局要求,鼓励引导村民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全区确定为“5+18”(5个新市镇社区和18个城乡一体新社区)新社区规划布点,原则上城乡一体新

社区规划布点规模在400户以上。

(二)节约集约建房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凡按规划启动建设的新社区,独立式和联排住宅包括道路、场地等公共设施户均占地原则上控制在0.5亩(其中0.1亩为公共设施配套用地),日照间

距为1∶1.3,宅基地审批面积按90-11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多层住宅户均用地不得超过0.3亩。

(三)坚持多种房型建设。新市镇社区以规划建造联排住宅、多层公寓为主,可预留高层公寓用地,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城乡一体新社区以建造联排住宅为主,减少独立式住宅,适当规划建造公寓房

。凡被项目征迁的安置户,优先考虑公寓式安置。

(四)规范新社区启动报批手续。新社区布点规划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两委和镇政府批准并报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各镇应在新社区布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建设规划,建设规划

由区统筹办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报批并启动建设;已启动建设尚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新社区,应及时补办手续。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各镇、村应严格按批准的新社区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对未启动建设的新社区,应抓紧落实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村民自建房集聚。

二、加强新社区建设管理

(六)同步建设配套设施。经批准实施的新社区规划,按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同步建设道路、水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不同步建设配套设施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建房。

(七)有序推进置换建房。镇、村按照批准实施的新社区总平面规划图,有序安排宅基地建房,确保新社区建房逐步成片推进。

(八)跟踪管理村民建房。镇村镇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所会同村民委员会全过程跟踪管理村民建房,切实履行测绘放样到场、基础和基槽验收到场、梁柱和楼板屋面浇注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四到

场”职责,确保村民按批准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层数和建筑立面建造住房。

(九)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各镇应建立村民建房监理巡查制度,并聘请1-2名专职质监员,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现场指导,确保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各镇应向村民和村镇建

筑工匠大力普及“强地基、打圈墙、砌实墙、有立柱、现浇板”的科学建房和防灾知识。村镇建筑工匠承接村民自建房时,应在村民所在镇进行备案,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遵守施

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

(十)加快原宅基地复垦。镇、村在做好村民自建房建设用地日常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加强老宅基地复垦管理,加快复垦推进力度。积极鼓励多户和自然村落整体置换迁建,增加宅基地复垦总量。

三、加强新社区建房审批管理

(十一)严格先审批后建设。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先审批后建设。经批准属自建房的,按规定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一证”后方可建房。

(十二)严把建房申报条件。村民建房前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人员、原有住房以及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户型等情况。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根据现行村民自建房政策进行核

对和初审,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照要求组织材料后报镇政府审核。

(十三)公开村民建房申请。申请建房户所在村依据镇村镇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所审核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建房申请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

见书》。(十四)统一建房申请报批。各镇村镇管理办公室按规划审查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镇公安派出所在《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呈报表》现有在册人口栏签署意见。镇国土资源所依据建

房用地申请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对建房户的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初审,凡符合建房条件的,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十五)办理建设规划许可。镇人民政府认真审核《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程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时必须附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通用图,实现“一户一图”

。村民应在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超过审批有效期限6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如再需建房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报

批手续。

(十六)提供建房便民服务。各镇国土资源所、村镇管理办公室会同村委会等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的受理、审查、选址、放样、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审批资料整理,妥善保

管建房档案。镇、村为村民办理供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安装业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加强村民违章建房监督管理

(十七)严禁规划点外建房。村民自建房必须符合批准实施的新社区建设规划,禁止在规划点外以加固维修为名加层、翻建住房。镇和村两级组织是村民建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规划区外的自建房建

设应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发现苗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停止建设,限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十八)依法处置违法用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用地的管理与监督。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镇政府依法查处。对违法违章建房户,管线部门一律不予提供服务供给,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格管理。

(十九)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对参与违法建设和不按规定施工的村镇建筑工匠,经教育不改或影响严重的,吊销其上岗证书。

(二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镇、村要切实加强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强巡查和监管;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凡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农村居民利益或对新社区

违规建房监管不力、处置不严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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