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

租房管理条例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物业管理。

(一)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新建楼盘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三收缴物业保修金,使住宅的质量问题得到切实保障,杜绝开发遗留问题。

(二)为了加强小区车辆管理,今年对物业小区车辆的、乱停乱靠再进行一次集中整治,继续搞好商住小区环境卫生,助推美丽建设工作上台阶,着力推进平安小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多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物业管理政策家喻户晓,增强齐抓共管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识。

(四)出台《县老旧物业小区续交、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五)配合棚改办完成弃管小区的改造,及时解决老旧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等开发商遗留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和培训。我县物业管理整体水平较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要加大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更好的与业主交流,妥善处理问题纠纷,从而得到业主的认可,增强业主的幸福指数。

(七)指导迁陵镇、社区在各商住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指导江山一号、公务员小区、雅园小区等3个商住小区成立或改选业主委员会;引导喜阳新村小区完成弃管小区自主管理;全面规范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把思源公租房小区、名景佳苑小区建成物业示范小区。

(八)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各部门大会,进一步发挥国家公职人员的示范作用,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完成具备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二、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一)按照《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时,制定了一套规范的使用流程,并且在各小区进行了广泛宣传,加大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程序划转维修资金,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化。

(二)加强与银行工作对接,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对维修资金进行合理管理,出台方案,采用银行短、中、长期等组合定期存款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尝试购买收益较好的国债等金融产品。

三、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

做好全县房地产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保证不出现烂尾楼盘;推进房地产市场规范管理。计划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实施,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或平台。

四、公租房后期动态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化和智能管理系统建设。首先,将全县的保障房档案全部进行一次大清理,然后再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处理,建成数据库。其次,进一步完善保障房智能化管理平台,与公安、民政等相关单位实行信息共享,达到对全县保障房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二)加强对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审查工作。由于公租房只针对特定人群,现在的房源也只是基本满足县里需求,故一定要继续坚持2018年的做法,加强对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审查工作,把好准入关。

(三)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上门上户认真搞好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四)加快小区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进度,在保障承租人安全的同时,提高小区的品质,增强承租人的幸福感。

(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规范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租金催缴力度,对拖欠2019年租金的49户承租户,在其催缴的过程中发现有外出务工的,电话联系不上又不在家的,我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户所在社区、乡镇联系,继续催缴租金,减少基数,3月底之前仍未缴纳的和联系不上的将依法追缴和腾退。

(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域乱象专项清理整治

为确保公租房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就业人员和外来稳定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我单位决定开展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域乱象专项清理整治,整治重点如下:

1、申请人或重要家庭成员在县城内有固定居所且全户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2、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长达6个月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长达6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空置公租房长达6个月以上的;

5、拥有享受型小汽车、大型客车、货车或其他大型机械设备的;

6、家庭人均收入明显偏高的国家公职人员假冒别人名义承租公租房的;

7、承租户利用户口漏洞一户享受多套公租房的;

8、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坚决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涉及民生工程,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公正是公租房后续管理重中之重,下一步,我单位将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聚焦公租房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着力在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进一步落实县委政府关于血透病人优惠政策,确保我县农村血透病人用房需求,切实解决特殊困难群众“住房难”的问题,高标准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五、白蚁防治工作。

(一)搞好商住小区和公建建筑白蚁防治工作。

(二)在县委政府的支持和财政保障到位的情况下,将白蚁防治工作延伸到农村。一是建立白蚁防治工作数据库。在县委政府的支持、乡镇配合和财政保障到位的情况下,统筹安排我县12个乡镇开展白蚁受灾情况调查,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工作开展的数据库。二是着手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县内专业人士,科学研判我县白蚁受灾情况,根据轻重缓及原则,制定全县白蚁防治工作计划。三是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工作计划的安排,做好白蚁防治各项基础情工作。首先开展各乡镇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其次报请财政局牵头,统一调配白蚁防治药品(剧毒必须管制);最后帮助各乡镇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工作台帐、工作制度及药品库建立等,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指导。四是着手建立长效机制。白蚁防治工作的重点在于防,我们初步设想,着手加强自然资源局涵接,农村居民建房在乡镇国土所取证之时,同步开展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居民根本利益,保障农村居民住房安全。

六、房地产测绘审核。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已放开房产测绘,实行市场化调节。我单位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地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确保房地产测绘面积真实准确。

七、新开发楼盘物业保修金管理。

按规定将物业保修金征收到位,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八、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为我县房地产管理事业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直管公有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纳入县房管所统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本县直管公有住房的主管部门。县房管所负责本县直管公有住房的申请受理、分配安置、维护、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凡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承租政府公有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五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申请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必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或资料:

(一)户口薄;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居住房屋情况证明书。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政〔〕32号)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106号)执行。

第八条承租公有住房,应当由出租方(县房管所,下同)和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九条未经县房管所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退租时无偿移交给县房管所。

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房管所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五)租金拖欠三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县、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直系亲属具备承租资格的可优先续租,但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申请或不具备承租资格的,由县房管所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承租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限期内搬迁,不得拖延,原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下发之日起终止。

第十三条在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时,县房管所应按10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保证金。

第十四条凡承租者需要调换房屋,双方提出申请,经县房管所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每二年签订一次。承租者承租期满后仍需续租的,应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带原《租赁合同》向县房管所提出申请。如承租者在租期内未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应准予续租。承租期满后,承租者未办理或县房管所未批准办理续租合同,应无条件按期搬出。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按季度结算,承租者必须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交清房租。逾期不缴者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承租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欠。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县房管所会同县物价局调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调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直管公房租金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交财政,专项用于成本支出。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承租者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房管所应追究承租者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破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条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房维修资金由县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县房管所应根据房屋状况和维修资金拨付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县房管所在正常情况下应对房屋定期检查维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二十三条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房屋维修项目由县房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于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第二十五条直管公房逐步推行物业管理,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招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由承租人负担。其中,廉租住户减免50%。减免部分在直管公房租金收入中统筹安排,直接拨付至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房管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县房管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明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时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2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3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全市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4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价格应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

5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有条件的企业可出资兴建一些廉租房,供最低收入家庭租用。

6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少数尚未启动售房工作的企业.其有关政策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36号)文件执行。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7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矗各企业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方法的通知》发[]50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适当降低规范或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测算,达不到补贴规范的可以不发住房补贴。

8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其缴交比例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规范执行。

9以后参与工作的新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继续推行集资建房。

10一定时期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依照原集资建房审批顺序,可以在自用土地上继续组织职工开展集资建房,所建住房按建造综合利息价向本单位无房职工出售。已经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不能重新参与集资建房。

11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应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12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进物业管理。

13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并逐步走向社会。

14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以后。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住房维修基金的企业,应筹集资金尽快建立。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市长刘同志主持召开第1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年重点项目等工作,研究《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审议研究《政府工作报告》(送审稿)以及发改、财政工作报告。副市长黄同志、叶同志、臧同志、林同志等出席会议。

今年月,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市为首批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会议要求,要认真贯彻胡总书记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我市的特点和特色,围绕打造“航运物流中心、旅游休闲度假中心、商务中心”,推进十个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对台服务业交流合作。会议强调,要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把服务业发展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在“十二五”期间实现比较大的突破,为全国全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和经验。

会议研究了年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会议指出,“十二五”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项目。明年是建党90周年、特区建设30周年,也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要以持续推进“五大战役”为载体,抓好明年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突出抓好产业、岛外新城、民生等一批重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项目工作作为推进发展的抓手,增强抓重点项目的责任,提升主动服务重点项目的效能,建立考评机制和奖励机制,力争每个季度实现开竣工百个项目。

会议研究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继续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增加住房供给,努力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才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有关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和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我市将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会议强调,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在限价房、公租房建设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和政府、发改、财政工作报告,会议要求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全会和刚刚闭幕的市委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使《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报告更加切合厦门实际,突出厦门特色,体现科学务实,展示积极作为,通过凝聚集体的智慧,在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全市落实市委决策、推进发展的具体部署。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产权登记所有人,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售房资金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区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售房资金收取和使用的审计工作;市国土资源、监察、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轮候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第五条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助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所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为鼓励符合条件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售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含评估成本价)×75%确定。购买人可根据个人能力购买房屋60-90%的房屋产权(廉租房全部产权为房屋建设实际成本)。

第七条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按照应付房屋价款的3%给予优惠;分期付款的,分两次交清,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八条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廉租住房申请购买程序:(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公示。(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四)符合条件且轮候到位的家庭,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第十条《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申购家庭可凭《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纳入所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廉租住房有限产权是指政府与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产权比例为购买廉租住房时购房价格(含所有优惠价格)占相同地段、相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比例。

第十一条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交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后,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相同地段、相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取得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未住满五年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出售的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按原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回。

购房人死亡后且继承人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剩余产权后,可依法继承。不愿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购买剩余产权者,房屋由政府按原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回。

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房管部门收取廉租住房申购资金后,应开具《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中央补助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出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第十五条在廉租住房出售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购买人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所购住房,原购房款在扣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应补交的房租应退还购买家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住房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所在。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声,也是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迅速增加,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与具有适宜的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之间出现巨大的落差。近年来,在我国的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以广州为例,2006年新建商品房住宅均价约为6352元/平方米,中心区商品房实时签约均价已连续数月突破7000元/平方米,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约为1660元,与房价相比,实在是很不对称。普通居民倾其所有积蓄,或者背负数十年的巨额银行贷款买房,加重了生活负担,这将最终导致贫富差距加大,影响社会公平,危害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由此可见,住房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近几年来,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国家适时地作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一系列决策,同时,为了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住房保障面仍相对狭窄,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还未形成,特别是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买房难、住房难的问题更为突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居住水平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在住房领域内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供应,解决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一)政府是住房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住房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替代的必需品,人人都应享有合适的居住设施的观点已经得到普遍认同。1981年4月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城市住宅问题国际研讨会”上通过的“住宅人权宣言”指出:“一个环境良好、适宜人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2004年3月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可见,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住房所具有的特性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缺陷,以低收入者为主体的特殊阶层难以依赖市场机制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因此,政府作为经济宏观调控者和管理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保障全体居民基本权利实现的职责,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主体。尤其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而居民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出现的全社会性住房紧张的情况下,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可能有效地缓冲以至解决尖锐的住房矛盾。而住房保障的代价是沉重的,非某个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所能应付,只有政府有能力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去应付。住房保障的程序是复杂的,必须以政府的权威和系统组织能力来实施。[1]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目的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使他们在市场经济为主的住房体系中获得基本的居住权益。[2]居住权是人人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之一,实行住房保障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中低收入家庭在任何地区、任何时期都存在,这一阶层居住问题的解决,需要得到政府的帮助,因为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无法跨越其收入水平与住房市场价格之间的鸿沟。

(三)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是住房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

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法律健全。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这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很不适应。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保障制度就无法通过统一立法加以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保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效果。[3]因此,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和《住房保障管理条例》。对居民拥有适当住房的这一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政府职能的基本体现,从而不仅为建立住房保障体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采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对居民享受有关住房保障待遇以及由此形成的其它财产权利与非财产权利给予法律保障和支持。为保证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应以法律形式规范住房保障职能机构的设置、职能、责任和工程程序;国家、企业、个人等保障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住房保障给付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住房保障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等内容,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从微观上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住房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权限,以及对骗取保障行为的惩罚等,从而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种专门机构之间的权责,既能使政策法令更具可操作性,还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出现互相推诿等现象,以达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措施有力、提高效率、落实得当的目的,使住房保障的运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一)建立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体系

1.合理界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违规住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家庭是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单位。社会住房保障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从广义上讲,它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镇中大量流动的非户籍人群。现在,不少城市都在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即逐步由户籍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然而,对于非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都没有涉及。解决好中低收入人群,包括外来人口低收入人群的安居问题,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所制定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应以户籍为界限,而应积极主动地制定长远规划和有效措施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在具体的政策实施时,应当将住房保障的对象扩大为城镇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

(2)住房保障标准的设立。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时,应结合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动态地解决好住房保障的标准划分问题。在住房保障的收入线划分上,应采用三条标准线进行控制。这三条线分别是:城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线;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线;城镇人均收入标准线。之所以利用这三条线进行控制,是因为城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线是当地最低居民生活标准线(即维护生存需要的保证),这条线正好可以将户籍以及非户籍的最低收入人群划分出来。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线是城市供职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线,可以区分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城镇人均收入标准线可以划分出中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目前,由于缺乏客观有效的低收入核定标准,工作上程序模糊、监控不严、违规交易等,使廉租房住进了高收入者,很多经济适用住房落入了并不缺房而只着眼于升值赚钱的“房虫”手里。这不但违背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初衷,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制造了“黑色市场”,使违规投机者抢占了真正低收入者的住房资源。因此,政府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合理界定城镇低收入人群,对违规住房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制定租购的标准。这个标准不仅要考虑租购者家庭年收入的多少,还要结合基层社区组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摸底调查来综合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在新闻媒体、所在单位、社区进行公示,以提高政府保障用房分配的透明度。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同时,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退小换大机制,退出的小户型再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此避免多头占房和分配不公的现象。

2.增加廉租房源,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近年来,不少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使大批平房和小户型旧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城区内低价可供出租的房源逐年减少;采用货币化补偿又造成了部分低收入被拆迁户无力购买商品房,只有在市场中租房而居。低价住房需求急剧增加造成了廉租房的有效房源不足。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偏高,很多城镇最低收入者获得了廉租房配租资格后,经常找不到房子或无力租住,而政府也没有足够的财力新建足够的廉租住房供廉租家庭使用,这已成为政府廉租住房政策遭遇的最大瓶颈。尽管国家出台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各地每年应按照该城市建设商品住宅的一定比例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不力,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打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幌子开发豪宅,致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开发量大打折扣,其户型面积越来越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偏离了中低收入家庭的真实需求,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因此,要想方设法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房、房改腾退房和直管公房清退房等都应纳入今后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同时,政府还可以出资向社会收购配套设施比较齐全、交通较为便捷、价格适中、小户型为主的二手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来补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以扩大廉租住房的供应量,缩短廉租住房的供应周期。为了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体现经济、适用,政府在审批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套户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者住房供应体系。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保障他们的居住要求,政府责无旁贷。应该建立一个面向城镇中低收入者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这个供应体系包括: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即供应低于市场租金的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既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也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充分利用现有直管公房资源,使直管公房作为廉租房的有效补充);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家庭的租赁住房(建立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居住区,租金标准应低于市场租金);覆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要将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中低价商品房、二手房的买卖与房屋租售结合起来,并配合相关的税费优惠、金融贷款制度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住房供应体系。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实施住房保障体系

在推动住房建设、实施住房保障体系中,政府可通过行政手段和运用金融财税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作用来实现。一是可明确规定各房产开发项目由政府给予一定的低息或免息贷款和一定的税费优惠,承建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建成后交由政府管理,按照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租给低收入家庭居住。二是政府可以考虑在出让某商住地块时,规定中标的开发商提供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来冲抵土地出让金,或由开发商提供其他地块上空置的中小套户型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来冲抵土地出让金。三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支持力度。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出租低价商品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购买的低价商品住房),其开发期间申请的建设贷款(出租住房部分)可转为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也可以建设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以加大对从事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商的金融支持力度。[4]四是可以将政府建设廉租住房的资金贷给开发商建造廉租住房,并由其负责按规定经营。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可以将政府划拨用地与市场地价差额转为政府免息贷款,在开发商卖房时,将贷款转移到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身上,买房者在出售房屋时,须偿还贷款。这样既可以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价优惠量化,增加公共投资效益,又可以使申请者理性购房,减少申请人数量,还可以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并轨,有利于建立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参与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互助功能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住房储蓄的建立和积累,发挥资金互助功能,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5]然而,由于地方政府执行力度不够,政策措施不配套,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狭窄,加上目前大量下岗职工、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职工,由于就业状况而未建立或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却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职工缺少应有的住房消费资金积累,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群反而处于政策覆盖面之外。[6]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这就导致了有的地区有资金贷不出去,有的地区贷得出去却没有资金的局面,从而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越性和互助性特点未得到充分体现,削弱了其积极作用。因此,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参与面,强制广大城镇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的调配使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功能。

(四)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应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政府财政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二是政策性资金的增值收益安排款。“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基金的部分增值收益以及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直管公房租金收入实行“以房养房”用于公房维修保养,以保障提供廉租住房房源。三是银行贷款。鼓励银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是土地出让金解决款。政府在出让工商业用地收益的土地出让金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五是社会捐赠款。可从社会福利奖券募集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也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和企业“回报社会”等其它渠道来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住房保障需要。对于筹集到的住房保障资金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进行统筹管理、运作。一方面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加大对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的金融支持力度,建设平价住房,保证需求,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的调配使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可以给予利息优惠、购房贷款贴息,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难。

住房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建立完善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只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把各方面的力量协调起来,一步步地努力,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广大群众不仅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要求,还能实现“居者优其屋”的愿望。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7篇

(一)强化领导。为确保平安创建的有效开展。乡党委政府将平安创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下发了进一步推进全乡平安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平安创建工作的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警务室、党政办、综治办、网络站、学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具体指导全乡的平安创建活动,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工作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党政班子成员挂点村的创建活动制度:各单位及村相应组建了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各村委会均设有调解委员会、治安巡逻队、护村队,有2个村还设立了综治工作站,人员固定、责任明确、强化了平安创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力度,形成了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责任。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和具体负责人,使人人肩上有任务,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了平安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工格局、针对平安创建工作,签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防邪、禁毒、安全生产等责任书。在实行责任制的基础上,还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及责任究查制度。

(三)齐抓共管。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警务室、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职能作用,突出公安干警、信访综治人员在平安创建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培训力度,对全乡各村治保会主任、治安联防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统防、技防水平。围绕乡党委政府创建平安龙溪的思路,11个村委会广泛动员、认真宣传、制定工作方案。

(四)保障经费。将“平安乡”创建工作列入乡发展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实报实销综治经费,村组投入资金1万元,体现可“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

二、强化措施、整体推进。

(一)排查矛盾、查找问题。整合警务室、综治办、联防队、信访办等政法资源,对全乡矛盾隐患、治安隐患、安全隐患、民间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排查。乡、村、组三级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层层建立台帐,逐渐落实办理,实行一月一报告制。同时,把“创安”工作与联防联动整体工程的实施紧密结合,形成以110报警点,重点部位治安值勤点与派出所专职治安巡逻队、各村义务治安巡逻队为整体联防联动,充分发挥治保调解的作用,了解社会动态,积极掌握信息,排查矛盾纠纷,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难事不出乡。

(二)规范调处,化解矛盾。由警务室、信访办、综治办负责,坚持每月一次矛盾纠纷调处协调会议制度,每月排查一次热点难点问题,按照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方案、一个调处责任制、一个处置预案、一套奖惩办法的“五个一”措施,实行限期负责办理制,一月一交办,办完销帐,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问题不上交,责任不推委,矛盾不激化。

(三)加大宣传、送法下村。围绕我乡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认真组织开展好送法下村、法律宣讲进校园活动,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中小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今年以来,结合综治宣传月活动,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环保法》等相关内容,共开展法律宣传教育3次,在群众和学校师生中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为创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预防犯罪、减少危害。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严格查处“黄、赌、毒”等各类违法行为。开展禁毒和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广播宣传20余次、标语4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在学校开展禁毒健康教育课程。

(五)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乡上专门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全乡11个村委会都落实了帮教责任人,在乡帮教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早工作中采取亲情帮教、结队帮教等方法,通过多渠道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出路,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帮助其度过难关,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防止这些人走回头路,减少重新犯罪现象的产生。

(六)认真开展反邪教活动,创“无邪”乡。结合我乡实际,指定了创“无邪”乡实施意见,成立了防邪领导小组,设有信息员13名,通过各种手段,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歪风邪气,做到对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查处得了,维护社会稳定。

(七)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流动工作。建立专门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党案,对乡的流动人口依照“以房管人“的思路,通过加强对出租房屋信息的掌握达到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服务的目的,严格执行出租私房治安管理责任制度,使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的轨道,从而有效的预防不安因素,防范于未然。无一例暂住人口违法犯罪案件。

租房管理条例范文第8篇

一、学习调研阶段

学习调研阶段,我们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集中学习,加强培训。在我局网站及办公网上开设“佛山市建设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栏和电子论坛,开展网上学习和网上讨论。在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设立宣传专栏,积极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科学发展观读本》等必读书目。同时,我们邀请市委党校及华南师范大学的专家进行辅导讲座,使我局参加辅导的同志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理解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局属17个党支部也结合工作实际,各自积极开展学习,全方位强化培训,提升干部推进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问计于民,深入调研。我局紧紧围绕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规划,以及金融危机影响、体制机制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推动党员群众共谋科学发展。一是“走出去、请进来”问计科学发展,由局领导带队,就我局管理和发展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上线佛山电台举办的“科学发展,问计于民”节目,对如何科学发展我局在轨道交通建设、房地产管理、廉租住房管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等方面遇到的难点问计于民。二是搭建干部群众参与平台汇集民智。通过召开主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发放《征询意见表》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意见建议。

二、分析检查阶段

分析检查阶段,我们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思广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1、梳理分解征集的意见建议。通过召开主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发放《征询意见表》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意见建议。据统计,我局共召开主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19场次,发放《征询意见表》47份、《调查问卷》近300份。及时梳理群众意见建议,征得意见建议5件。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发展实践,每位局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分析征求意见和谈心谈话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客观看待以往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找问题、查原因、提建议,营造了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氛围。使民主生活会开成了分析问题会、沟通思想会、明确方向会。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高质量的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3、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我局17个下属党支部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分别组织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各党支部全体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剖析,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措施。局领导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并带头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深入剖析,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1、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回顾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充分运用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主观原因,确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重点围绕建设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取得的成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及措施等方面来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三)吸收民智,认真组织开展专题民主评议

通过在佛山政府网、局互联网站等公布《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并将分析检查报告通过文件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等形式,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群众、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三、整改落实阶段

整改落实阶段,我们重点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组织满意度测评四个环节。

(一)制定整改方案。我们根据专题调研、民主恳谈、分析检查中反映和查找出来的问题,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并向群众公布,实行公开承诺。

(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查找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业务建设、行业监管、改革发展等方面影响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达到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度和广度上有新突破,在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局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有新举措,在推动我局的科学发展上有新成果。

(三)健全体制机制。围绕管理制度,在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业监管、提升班子和队伍执行力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废止、调整完善了一些局部不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了一批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满意度测评。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是坚持走群众路线,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成为群众满意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促进整改提高,对实现干部受教育、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我局以无记名方式向社会义务监督员、机关党员、干部和职工及相关部门发出测评表181份,收回有效测评表175份,测评满意和比较满意率达100%。

四、活动推动重点工作取得的实效

(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广佛同城化,推动区域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解决好城市建设进程中产生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为确保实现2010年10月底广佛地铁魁奇路至西朗站开通营运的目标,大力推进我市轨道建设,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广佛地铁交通建设及轨道建设的协调工作,大力协调解决好广佛线(佛山段)及轨道建设存在的各种工程建设问题。目前,广佛轨道交通工程季华园站、同济路站、桂城站一期、南桂路站、雷岗站、千灯湖站的主体结构工程已相继封顶,车站主体结构已完成过半,逐步进行出入口及风亭的围护结构施工,盾构部分的魁奇路站至同济路站区间、雷岗站至南桂路站区间已贯通,桂城站至朝安站区间、雷岗站至千灯湖站区间即将贯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总体平稳受控。接下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广佛轨道交通(佛山段)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盾构施工的监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力促年底前完成站点主体、出入口工程及盾构隧道贯通工程的施工,为首通段的顺利通车奠定基础。

2.广佛金沙洲地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对接推进情况,我局已与市规划局、交通局、南海区规划分局、大沥建设办及市规划院到广州市建委协调、商讨,明确由两地规划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可实施性规划衔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组织实施。目前已敦促南海区尽快确定金沙洲对接道路及大坦沙大桥、沉香沙大桥的实施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年底前完成彩滨南路与沿江北路、环洲二路与白沙路、环洲三路与兴联北路、沙凤西路与海北大道四条道路的对接,启动大坦沙大桥、沉香沙大桥的前期工作。

3.在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我局已代市政府拟定了《佛山市落实解决2009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和责任考核办法》,指导、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从今年2月份起由各区按月上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每一环节、每一阶段的详细进度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以及对已安排解决的情况进行抽查,掌握真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以便于问题的及时研究处理。目前,我市在建或即将开工项目的建设用地是110亩,今年以来共落实建设资金2.03亿元。已投入的建设资金约6500万元。今年我市2416套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主要以新建方式为主,改建、收购方式为辅。目前已落实新建1512套(其中已进入了施工阶段的有1146套,其余366套正在进行招投标并将在7月初动工)、完成改建47套、完成收购70套,还有787套的任务仍在落实当中(其中200套计划由区政府向村集体租用物业作安置房,因租金问题正在洽谈中,另587套将通过新建方式解决,但建设用地手续仍在办理中)。按照目前的施工进度,年底前将有1312套可以完成封顶。

4.要实现征地和拆迁补偿合理、公正、公平,相关部门及各责任主体,就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这方面主要做到:一是宣传工作到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宣传项目的目的意义,城市建设发展公共配置需要,产业调整区域整合的作用等正面舆论。二是拆迁补偿方案切合实际,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拆迁补偿方案制定应以市场评估为基础,考虑各方因素综合而成,制订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不侵害群众利益为前提,大型项目或涉及拆迁户数2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要求进行公开听证,广为征询群众意见,不断校正利益各方的平衡点。三是拆迁工作程序合法,拆迁程序是规范拆迁工作的依据,对许可、听证、调解、裁决各环节切实执行程序,效果既体现了对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强化了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约束。

5.对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2008年底市政府整合了三旧改造领导机构,设立了“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筹。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为“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多项政策扶持,其中包含了拆迁补偿政策,五区分别制定以市场评估为基础,适当奖励的拆迁补偿标准及方案,有效促进了旧城镇改造,如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汾江河北岸改造项目均有明显体现。

6.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我局组织了五区符合条件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参加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顺德区乐从镇、大良街道办、高明区阮涌村和朗锦村等向省建设厅提交了申报材料,大良街道办已通过了省建设厅的评审,现正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全国评选。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南海区石泉村、禅城区南庄镇罗南村等提交了申报2009年度“宜居村庄”指导创建点的申报。

7.为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我局通过建立建筑施工质量巡查制度;落实建筑材料抽检制度;加强对建筑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制定《佛山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等办法,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做到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8.结合国务院、省以及市政府有关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任务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住房结构调控、工作机制完善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在加快推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出台较为完善的相关政策,推动我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

9.为贯彻落实好省物业管理实施条例,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组织各区开展宣传及调查研究,以完善和细化我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的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物业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行为。

10.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建筑节能检查活动,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大力倡导并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11.开展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研究出台《佛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规范全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依法行政,把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1.在深入调研学习其它城市较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政策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为佛山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

2.作为佛山市“两横两纵”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我局为推进和完善“两横两纵”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为更好的落实市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方案。以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政府职能的持续转变,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结合建设系统业务实际,不断创新和完善“两横两纵”审批运行管理模式,努力规范和统一五区建设局的行政审批行为,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服务发展大局营造良好环境,为科学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

1.结合机关作风建设,以及建设行业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向全市建设系统机关和直属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在行政服务“窗口”、建筑与和房地产协会向社会、基层、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向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在局网站开设征求意见栏;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等方式主动查找问题,全力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通过机关作风建设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着力解决建设房管行业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建设服务型高效政府而努力。

2.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支部开展“一岗一面旗、党员示范岗”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全体在职党员亮出身份、作出服务承诺,立足本职岗位,形成“一岗一面旗,多岗带全局”的工作局面。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岗的模范带动作用和先锋表率作用,带头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勤政廉政观念和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为群众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一流的岗位奉献意识和一流的岗位形象,创建一流的岗位业务水平和一流的岗位服务业绩。新晨

五、今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及措施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局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查找出了一些问题,我们将围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科学发展能力,进一步破解科学发展难题,进一步创新科学发展体制机制,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进。

(一)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的新理念。坚持把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理念作为一项先导性工程,进一步提出和树立体现科学发展观本质的要求,用科学发展的具体理念,指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具体实践。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开阔眼界、开阔胸襟,瞄准国内先进,确立新的参照系,树立追赶超越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