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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1篇
评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基础性工作。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8年6月修正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①中,17次直接提及“评估”要求,包含遴选标准评估、援助评估、申报资料评估、保护计划的评估、名录除名评估、项目活动评估、方案影响评估、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遗产现状评估、素质教育作用评估、创收和可持续生活评估等,体现了评估工作的重要作用。从确认名录到保护发展,评估贯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个过程。自我国政府签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评估工作也日益获得重视。如在2016年,原文化部组织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计划”评估、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第三方评估等[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在国际社会,评估工作被认为是一个组织、机构、地区乃至国家的决策状况的反映,它体现了决策的绩效与监督机制,反映了决策的可考核性与公开性。在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中曾明确指出,应对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或相关社区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仔细评估②。意味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除了对文化本体和工作的评估,还应加强对相关行动造成影响的评估。根据新的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有必要重新审视评估机制的建设问题。此外,评估工作除了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评定,实现了对工作的自查,对中国的文化生态还产生了哪些影响?通过分析我国的评估实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可以获得什么学理思考?基于上述思考,结合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现状,本文拟对评估的范畴、原则、标准、机制进行重新界定和思考,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一、评估的范畴与基本原则
(一)评估的范畴。评估可被视作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相关项目、方法、成果、人员等情况进行的专业评价。但应注意的是,评估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工作,评估的结果实际上在评估者和评估对象的互动中产生。DawsonMunjeri提出,当人们赋予了传统文化何种价值,将决定哪些文化表达形式属于文化遗产,将如何保护①。随着各级评估工作的展开,评估过程和结果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作用力,比如使遗产生成了新定义、新价值,传承人产生新的影响力和生产力等。因此,全面的认知评估,意味着它不仅是人们按照一定标准对事物作出的评价,还涵盖评价反向的实践过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框架中,评估对象既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人,也包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行者与工作,当然,还包含评估工作自身的再评估。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期报告制度就是“缔约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定义务的一种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估”[2]。所以,根据评估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工作可分为名录评估、传承人评估、机构评估、计划评估、政策评估、生产评估、评估自查;根据评估者的身份,可以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根据评估的时间,又可分为项目前评估、项目中评估、项目完成后评估。评估机制的建设不仅是全面地开展评估工作,还应进一步推进评估政策与评估机构的完善,从而使评估逐步系统性、规范化,更好地发挥鉴定和监督的作用。
(二)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应建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框架内,因此,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动态原则。从历时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持续演进的过程,所谓的“本真”只是相对概念。从共时角度看,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是一个传承人与认知者的互动过程,时间、空间、人员等情况都会影响认知的结果。因此,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特性,避免用僵化的观念去约束评估的标准和方法。2.整体原则。《公约》中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知识、技能、文化场所等无形事物,这些无形财富或附着于具体的实物上,或只在社会实践中出现,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强调对特定文化社区的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评估的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需要从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去深入剖析,从总体上把握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把握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系。3.相对原则。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内在价值不能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我们要把握的关键是,文化对于生成文化的族群的意义。此外,单一学科无法提供完整的评估指标,单一的评判指标无法与多元的价值观念契合,因此,只有提倡跨学科合作,才能对保护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体现于它的相对性特征,评估标准只能建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在科学共同体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4.独立原则。评估者被要求保持立场的相对独立。第一类是保持行使职能的独立性以及经费、资源的独立。这些评估者来自具有独立职能的机构,与评估对象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存在人员交叉问题。如在日本,评估机构更多的属于独立的企业单位,政策、职能、经费方面独立。第二类是来自内部的评估,应严格遵从职业、学术伦理,坚持立场的相对独立,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评估的指标、要素与标准体系
依循以上原则,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评估标准。根据评估对象,可分为以下两个类别。(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代表作条例》)中确定了代表作评选的文化标准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遗产的高度集中;从历史、艺术、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来看是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3]。为了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代表作条例》还为评审委员会进一步细化了下述评估标准:是否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是否杰出地运用了专门技能,是否发挥了技术才能;是否具有作为一种活的文化传统之唯一见证的价值;是否因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因迅速的变革进程,或因城市化,或因文化适应而有消失的危险。对于代表作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可依循《代表作条例》中确定的标准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会遇到各种具体问题,比如主观性和客观性的问题、代表作的分类问题。价值评估标准容易陷入主观视角的争论,但评估需要强调可操作性,“实践决定了它的生命力”[4],因此,应该细化工作程序和评估指标,切实指导实践过程,并在实践验证后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可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式,在定性标准方面,应依据上述代表作评选的文化标准建立共识性框架,同时容纳个性准入机制;在定量方面,配合使用统计分析方法,获得相对客观的数据①。评估中的分类是一个需要达成共识的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提到,为了进行民间创作的鉴别,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需要通过实地项目来进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工作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建立分类体系是评估乃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而进行分类实践又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要认识的问题是,概念和边界都只是人类认知事物的工具,由于社会背景、学科分界、事物自身的复杂特性等决定了无法形成绝对分类标准。在科学共同体一定阶段的认知体系里,可以构建一个相对分类标准,但应根据文化遗产的变化和新的认知不断更新。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除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我们还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标准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体成果框架》[5](以下简称“总体成果框架”)的出发点是衡量《公约》对各级影响的工具,从该框架所列8个主题领域26项核心指标86项评估因素来看,是当前较为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标准。框架分为主题领域、核心指标、评估要素三个层次。8个主题领域分别是:机构和人员能力、传承和教育、清单编制和研究、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及其在社会中的保护、提高认识、社区群体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国际参与。以第3个主题领域“清单编制和研究”为例,核心指标有4项,包含清单体现多样性和促进保护的程度、清单编制过程具有包容性、研究和建档促进保护的程度、成果用于增强决策和促进保护的程度。而核心指标又下分多项评估要素。以核心指标“清单体现多样性和促进保护的程度”为例,包含已确立或修订清单编制系统、清单体现多样性并促进保护、已更新清单并体现存续力、为获取清单创造条件并尊重习俗做法4项评估要素。这样的框架对保护工作的清单编制、政策、机构人员、社会参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都进行了标准化梳理,并分层列举了评估要素,呈现了较为完整的评估结构。但部分评估要素还是宏观评判标准,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一定难度,在实际工作中分解目标、量化指标是评估工作的难点。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评估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如下指标:(1)政策指标:是否符合联合国公约、国家政策和相关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2)绩效指标:产出和成果的类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原定目标,以及与目标之间的距离。(3)效率指标:该保护工作是否以较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产出。(4)影响指标:该保护工作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近期和远期的影响,对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5)创新指标:从创新的角度考察保护工作的创新意识和方式。(6)公平性指标:该保护工作实施后导致的有关资源、利益、成本公平分配的状况。将以上指标结合《总体成果框架》中的标准设定评分数值,从而实现评估的量化作用。在一级指标下设定二级指标,在具体方案中调整实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机制的建设
机制建设意味着制度、方法、经费、人员、机构等方面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内化为自我驱动性的自查和实践。
(一)制度建设。首先应给予政策法规保障。明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环节开展评估的必要性,确定原则、方针、方法、标准体系,细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权利与义务。针对绩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应建设奖惩机制,培育良性的工作机制。其次,分级构建稳定的评估检测体系,形成定期的汇报制度,通过一定的组织性与约束力,搭建持续追踪的、多区域、多行业、多品种的评估平台。而构建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还需要稳定的经费保障,既要考量整体规划部署,又要充分考虑文化资源丰富但经济欠发达区域面临的困难,从宏观角度进行经费和保障制度配置。在保护工作各环节开展评估,可分名录、传承人、机构、计划、政策、生产、评估自查等环节进行,同时还要进一步细化评估内容。如名录评估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价值判定,但还要注意项目方案、目标、效果、管理、实施环境等方面的评估;机构评估中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规章制度、科研能力、人才结构、硬件设备的评估;计划评估包含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计划方向、性质、规模、特点、方式、时间、社会背景、经费、对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评估自查就是对评估工作的方法、结果的再评估。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的工作中,应保证对其执行机构、项目、计划、政策方面的全面评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从而保证将有限的力量投入到亟待保护的对象身上。强调独立第三方的参与,是希望在评估过程中让评估者保持价值中立。这种相对中立需要职能、机构、经费、人员的相对独立,在进行鉴定、判断过程中减少制约和干扰。如美国分国会、州政府、研究院所多层次进行独立评估,日本更多依靠独立的企业单位进行评估,优点是评估的相对独立性,缺点是作为外部视角,仍会存在盲区。因此,内部视角不可或缺。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保护单位更熟悉领域内相关传统文化内容,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评估,也是自查的机会。所以两个角度的评估都是必不可少的,提供了不同视角,有利于更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二)人员、机构的定位和分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框架中,明晰各种社会力量的角色定位,既是要全面考虑社会各种资源在不同阶段的责任、权利、义务,也为了实现资源优化组合,才能实现全局意义上的效益最大化。文化持有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真正主体,其族群与个人是延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力量。《公约》的核心精神是“人权价值”[6]。“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7]然而,由于各个地域的物质生活条件、教育程度、对传统文化的认知态度不同,且相对主流群体来说,他们的表述立场相对弱势。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尊重当地族群的观念,保障文化持有者的权利,实现赋权。应始终坚持忠实传达他们的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尽量采用适合地方民俗的方式方法,也鼓励采用流行于地方人群的新型网络社交手段,使他们更易于参加评估过程。政府机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体系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工作提供政策法规、机构平台、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保障。从政府管理的宏观角度开展评估,可以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国家责任,所获得的评价结果可为国家公共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学术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的专业力量。在保护工作中持续进行科学研究,并坚持以学术研究作为评估与监督的力量,是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体系的关键方向。学术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对评估工作具有专业指导作用;学者参与保护工作的实践,提高了评估的学术含量,保证了评估的规范科学;跨学科、国际学术交流等促进了学术对话,有利于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水平。除了以上所提文化持有者、政府、学术界三方面力量,广泛的社会参与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工作科学、规范、顺畅进行的必要条件。其中,教育界和新闻媒体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教育界一方面是向社会输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门人才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还有进行乡土教育、培养民众自觉参与意识的功能。此外,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新闻媒体的作用不容忽略。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估体系建设来说,新闻媒体具有充分的舆论监督作用。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可以为保护体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学术研究为评估工作奠定科研基础,文化持有者是真正的评价主体与利益主体,社会多方面力量是推动评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要在行政和业务层面处理好各种关系,例如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关系、公益事业与利益诉求的关系、原生态传承与发展变异的关系、既得利益与代际公平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等等。因此,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相应公共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出台十分紧迫,要确保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全面科学的评估自然成为科学决策的必要手段。评估体系的建立以及其质量和效率水平,是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
四、结语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其意义在于为政府部门了解本国、本地区文化资源提供信息,为政府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实现文化机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的改进提供决策参考。本文尝试对评估的范畴、原则、标准、机制建设问题进行探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标准化进程,同时也希冀评估体系保持一定的“开放性”。首先,是评估标准、方法的开放性。提出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的明确性和公开性,也应考虑多元文化的价值取向、跨学科话语体系。其次,是评估主体的开放性。为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信性,应考虑政府、社会团体、文化持有者的立场,在评估机构设置方面设定政府与非政府两重属性,充分考虑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的经费支持和机制保障;在评估机构与成员中,还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域、性别、年龄等要素。再次,是评估结果的开放性。积极公开评估结果,保证评估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使公众对保护工作有所了解,进而形成理解和支持。最后,还有评估成果拓展的开放性。评估结果应当可以反映当前的保护工作重点、资源分配情况、各类科研项目的调整情况,充分利用评估中得到的经验与教训,促进保护工作的发展,为其建立灵活、竞争、开放和更有创造性的环境。历史的过程是一种“结构的实践和实践的结果之间持续不断又相辅相成的运动”[8]。从学理角度分析,评估以一定的概念范畴、原则、标准、制度、分工等建立了机制性结构,对研究对象进行评估,产生了评估结果。但由于评估必然给出的评定,在经过社会认可后,又会对评估对象产生影响。比如为了遗产能够进入名录,申报者会按照评估框架对遗产进行描绘,意义和价值得到强调;在评选列入名录之后,由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意义和价值得到进一步凸显。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也“重构了传承生态”[9]。进入名录的传承人得到了来自政府、社会各界的政策、经费方面的保障,借此进一步提升了自己在地方的社会地位,有些解决了固定工作,有些提高了报酬,与没有进入名录的传承人之间原本相对平衡的关系发生了改变。所以评估的反向作用力需要得到重视,它甚至也参与了文化变迁,评估本身也是一个文化互动生成的过程,它以一种体系化的方式创造了新的意义秩序,实现了意义的再生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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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丙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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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歇尔•萨林斯.历史之岛[M].蓝达居,张宏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32.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2篇
一、海口市文化遗产现状
海口文物古迹众多,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达1566处(全省不到4000处),占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三分之一强。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25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6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1处,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18处,海口市文物保护单位100处。此外,历史文化保护街区2处:骑楼历史文化街区、府城历史文化街区。海口骑楼建筑街区比较完整地保存了骑楼建筑街区的空间形态、走向和尺度,基本保存了南洋风格骑楼建筑群。目前,骑楼建筑多数年久失修,不协调的现代建筑陆续取而代之,地下管网、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建筑立面乱拉、乱挂、乱建,严重破坏街面景观,机动车交通秩序混乱等,已成为十分突出的现象。府城传统民居建筑街区呈矩形平面、不规则的方格路网结构,城内主路呈错位十字相交,仍保持东西主轴线(文庄路、忠介路)和南北次轴线(中山路)的原有格局和走向,比较完整地体现出府城城市特色。目前,府城街巷两侧已有相当数量的民居、商铺被改造为现代建筑形式,整体街区历史风貌已遭受破坏,“一线天”街巷日趋严重,如鼓楼街、关帝巷、尚书直街等。
二、海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在妥善处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上,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二)文物保护制度体系还不够完整。在引导社会参与、协调基本建设矛盾、做好社会文物监管、加强责任考核等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规定。
(三)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文物保护经费匮乏是制约我市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经了解,我市文物部门每年的正常项目支出不足40万元,因此,历史街区和大量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最基本的维护,濒临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资金修缮,周边环境风貌破坏严重,甚至连文物保护规划、修缮设计费也负担不了,严重制约了我市文物事业发展。
(四)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还不强。全社会保护文物、发展文物事业的认识水平还不高。一些单位和群众对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认识和重视不够,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出现了个别“建设性破坏”情形,如府城传统街巷整体历史风貌日渐消退。
(五)文物资源利用有限。在文物和名城保护的宣传上做得还不够,名城中的文物景点知名度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同时,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内部设施落后、创新能力不足,文物展示水平较低,亟待进一步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
(六)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文博专业人才不足,制约和影响全市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高质量开展。据了解,海口市文物系统100多人的队伍中,具有文博高级职称的1人,中级职称3人,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全市文博工作的需求。因此,引进文博专业人才和复合性人才,加大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是文物工作取得长足性进步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遗产,特别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一)落实“五纳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议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事业“五纳入”(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求,调整对文物事业的投入比例,每年固定投入文物保护资金,并逐年增加,以确保文物事业发展。
(二)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文物、发改、财政、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有力打击文物犯罪,净化文物市场;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遏制文物违法行为。
(三)加强文物保护人员队伍建设。随着近年来事业发展,人力资源上的青黄不接问题,已经成为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在岗培训和离岗培训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工作显得十分紧迫,“走出去,请进来”,需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四)以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扩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范围和影响。利用每年的“5.18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3篇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县区、各单位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整体规划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县区政府要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严格执行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活动审批程序。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在服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前提下,编制专项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先必须依法征得文物、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规划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文物、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抓紧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部门每年都要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要切实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投入和日常维护经费。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区文广、旅游等部门要将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及其文物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做到文物保护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及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4篇
老城用地类型复杂,建筑密度大,人均建筑过小。老城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建设,用地类型涉及较多,通常以居住、公园绿地等用地为多。老城建筑密度大,人口密度大,每公顷达到为200-400人。老城人均建筑面积小,仅为20-50平方米/人,远低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正常95.0-115.0平方米/人。文物建筑材料耐火性差,又与周围建筑直接相连,易形成火烧连营情况。文物建筑本体建筑材料通常为砖木材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耐火等级为四级,耐火性能差。且文物建筑与周边建筑直接相连,防火间距不足,通常不存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水平蔓延,并带来火烧连营严重后果。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缺失,消防通道难以达到消防车通行要求。老城通常无消防站,且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规模不足。除主要道路外,老城内街巷无法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消防车难以到达文物建筑周边。
二、潮州老城现状概况
潮州老城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内,分布于潮州古城与韩江两岸,东起韩江西岸,南至环城南路,西至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占地2.33平方公里。潮州老城现存有许驸马府街区、旧西门街街区等17个历史街区与地段,广济桥、许驸马府、开元寺、韩文公祠共19座部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划定消防分区结合现状
部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考虑文物建筑毗连的建筑集中分布区,遵循上位规划划定的历史地段保护范围,通过现场踏勘,根据现状用地性质,利用道路、湖泊、河流作为消防分区界限,满足相关要求,确定消防分区范围界限。因此,本次规划共划定130个消防分区。
四、消防安全评估体系构建
4.1影响因子
1、文物等级。本次规划突出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把现状建筑分为部级文物保护单位、普通建筑两个等级。
2、建筑材料。潮州老城现状建筑材料分为木、混、砼三类。木指的是文物保护单位与传统民居,通常其为木结构,易燃性高,且大量传统民居毗邻文物保护单位,存在极高的火灾蔓延威胁。混指的是新建或改建民居,维护结构易造成蔓延。砼指的是7层以上(含7层)框架式结构的坚固构筑物,如学校内多层教学楼等,文物价值等级低,易着火程度低。
3、消防分区使用性质。不同的用地性质,引起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不同。本文以消防分区的主要使用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将130个消防分区进行分类。其中,居住用地、绿地、城市道路用地占据较大比重,分别为40.12%、16.75%、14.36%。教育科研用地(占8.90%),商业用地(占6.94%)也占据一定比例。
4、消防通道。根据道路通行消防车的能力,将现状道路分为三类,消防车通行、消防摩托车通行、便携式灭火设施通行的消防通道。消防车通行的消防通道,包括环城东路、环城西路等对外消防道路,为老城的环路,承担主要消防职能;也包括净宽度大于等于4m的内部消防道路,为老城内主要道路,但存在占道、设置路障等情况,影响消防车通行。消防摩托车通行的消防通道,包括净宽度3-4m消防道路,为老城内交通组织中起关键作用的道路;也包括净宽度2-3m消防道路,为历史遗存的道路,尺度较小,不适宜行车。便携式灭火设施通行的消防通道,即净宽度小于等于2m消防道路,道路狭窄且宽窄不一,无法保证普通消防车的通过。
5、消防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室外消防栓的间距为120米。因此,将消火栓辐射范围分为小于120米、大于120米两类。潮州老城内现有35个65-150mm口径的消火栓。老城内消火栓数量有限,大部分消火栓设置在环沿古城区主干道上,且古建筑内均不设置消火栓,满足不了灭火作战的需要。
6、人口密度。老城现存17个社区居委会,均存在人口密度大、人均建筑面积远低于国家标准等特点。以杏花巷社区居委会为例,人口密度大,达到595人/公顷,而人均建筑面积仅为国家标准的七分之一,为16.81平方米/人。本文以人口密度作为分类标准,将社区居委会分为≥400人/公顷、200人/公顷≤人口密度≤400人/公顷、≤200人/公顷三类。
4.2无量纲化处理
由于不同因子对应的单位不同,如人口密度的单位为“人/公顷”、消防分区使用性质单位为“公顷”等,为了使指因子之间可以比较,需要对其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在文物等级中,突出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性,因此取单项最高分,而普通建筑取单项最低分。在建筑材料中,砼的耐火性能最佳,取单项最高分,混的次之,木的耐火性能较差,取单项最低分。在用地性质中,对用地比例较高的用地类型进行统计,故只统计居住用地、绿地、城市道路、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等五类用地;绿地、城市道路取单项最高分、教育科研、商业用地次之,居住用地取单项最低分。在消防通道中,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取单项最高分,消防摩托次之,便携式灭火设施取单项最低分。在人口密度中,由于人口密度过大,此项得分均不高,≤200人/公顷的社区居委会得分相对较高,≥400人/公顷社区居委会得分最低。
4.3消防权重
各种因子对火灾风险的影响程度差异不同,需要引入权重概念,通过赋权重值,来区分不同因子对火灾风险的影响程度,也减少人为因素对权重的影响。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中最常用的1-9标度法,构建判断矩阵,计算出各项指标的权重。
4.3基于GIS的火灾风险评估
在GIS平台中,参照评估体系的权重,运用叠加运算后,然后对不同因子的评价结果进行加权求和,分值越高,表示影响越大。因此,依据加权结果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其中,高风险级主要集中在靠近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居住片区、人口密度大居住片区,中风险区域分布较散,低风险区域主要集中在绿地。
五、结语
本文突出古城镇消防特点,以部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保护核心,划定消防分区。明确消防影响因子,借助GIS平台与层次分析法确定因子权重,构建消防评估体系,最终借助GIS平台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得出风险评估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5篇
目前,浙江现代作家故居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博物馆、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空置不用、拆除等,除被辟为博物馆的故居外,其他大部分故居均未得到充分利用。即便是那些已经被辟为博物馆的故居,也大都门庭冷落,参观者寥寥。被用作办公用房的故居保护也较好,一般采取在利用中保护的方式。但被用作商业用房尤其是私人住宅的故居,情况就极不乐观,不仅私搭乱建和电线杂错现象严重,有的还极大地改变了故居原有的格局和功能。空置不用的故居则大多破败不堪,面临倒塌的威胁。从调查来看,辟为“博物馆”的故居多达29处,用作“住宅”的故居有10处,用作“办公用房”的故居有2处,用作“商业用房”的故居有1处“,空置不用”的故居有7处,已经被“拆除”(或基本被“拆除”)的故居有7处。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一般辟为“博物馆”,少部分用作“住宅”或“办公用房”,而未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则很少被辟为“博物馆”,大都用作“住宅”或“空置不用”,有的则已经被“拆除”。
二、浙江现代作家故居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运行不畅故居保护的具体管理部门不够明确,目前已经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主要由文物部门负责管理,但也有一些用作办公用房的故居则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而未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则基本处于无人问津的境地。即使是已经对外开放的故居,有的由专门的故居管委会管理,有的则由当地文管所管理。现有的《文物保护法》、相关城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是故居保护的主要依据,但专门针对故居的具体规划、实施细则等尚未出台。现有的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仅适用于已经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未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在实际保护中则“无法可依”,再加上故居的评定、监督等的缺位,导致一些故居正在遭受建设性破坏,有的则已经在旧城改造中烟消云散了。2014年2月的《国家文物局2014年工作要点》中虽然明确提出要名人故居保护利用原则,国家有关部门要出台《名人故居保护认定办法》草案,但时至今日,尚未见相关文件出台。
(二)产权关系杂乱故居的产权关系中,私有房产、办公用房、租赁房屋等不一而足,因此,“既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又有私有财产,有的甚至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产权归属的凌乱,导致其适用对象也较为复杂。作为国有财产,故居的产权所有者是各级政府、各系统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②;作为集体财产,故居的产权所有者大多是街道、社区、乡村;作为私有财产,故居的产权则大多属于作家后代所有,有的甚至已经转让他人。
(三)管理模式陈旧很多故居一味采用早年的管理模式而不思创新,尤其是产权属于国有的故居大都存在机制僵硬、管理落后的弊端,配有专门解说员的故居寥寥无几。有的故居虽然配有讲解员,但讲解不够到位,纰漏百出,无法吸引游客。大部分故居展陈形式单一,缺乏参与性和互动性。有的故居展陈主题思想不够明确,有关文物、图片的说明缺乏新意、内涵挖掘不深。有的故居展陈内容单调陈旧,因为无法征集到更多的文物,展陈的主要是图片和文字。
(四)资金投入匮乏因为没有建立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致使经费问题已经成为故居当前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难题。财政拨款只能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故居日常的水电支出等,对其他业务活动大多鞭长莫及,致使故居年久失修、设施简陋,展陈长年无法更新。正因为资金短缺,有些故居不得不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于不顾,还在收取2-20元不等的门票。位于桐乡乌镇的茅盾故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理应免费向社会开放,进入故居虽然不用另行购票,但却要购买150元进入东栅景区(当地打造的两大景区之一,另一个为西栅景区)的门票方能进入参观。或多或少的门票,阻碍了部分打算前往观瞻的游客的步伐。由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故居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收取门票,游客本就很少愿意参观此类人文景点,何况还要“买票入场”,其结果就造成了故居的冷清。
三、浙江现代作家故居保护和利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保护意识薄弱地方政府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故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有些故居已经达到定级、对外开放的要求,但却迟迟不申报,唯恐影响城市建设的开展。有些故居已经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总是让位于城市建设,肆意违规拆除故居。很多故居的所有者、使用人也没有认识到故居的价值所在,更没有保护的法律意识。故居是衡量一个城市的文化厚度的标尺之一。一处故居的被推翻,丢失的不仅是一份历史的见证,更是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
(二)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故居地处偏远郊区,交通不便,而当地又没有切实做好宣传,开发好相应的交通路线,因此让很多游客望而却步。仅以金华艾青故居为例,离市区仅50公里,且无公交车直达。因为宣传工作的不到位,即使身处故居周围甚至故居内的群众都不了解故居主人及其生平事迹,更不用说其他游客了。平面、视听、网络等媒体很少开设介绍当地历史文化或作家的专栏、专题节目,也没有在公共场所展示当地作家的事迹。
(三)认定标准缺位目前已经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一般都是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代著名作家。但即便是已经开发利用的故居,也存在故居主人层次悬殊的问题。一些作家资源较为丰富的城市,一般只开发了主流、一流作家的故居,其他文学影响力和贡献稍低的作家的故居则尚无人问津;而那些作家资源贫乏的城市,则开发的是二、三流作家的故居。因此,故居开发目前存在一个当务之急,即故居的认定标准问题,怎样的故居需要保护,由什么部门负责认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筹建博物馆,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故居认定标准的缺位,使得保护对象的范围难以确定,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以至于一些很有价值的故居正面临消亡的命运。当前各地在名人故居保护过程中,存在“祖居”“旧居”“寓所”“故居”等不同的命名,甚至同一名人也会在不同城市甚至同一城市有多处“故居”,这一命名上的混乱,也亟待尽快出台故居标准加以厘清。
(四)利益群体角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中出现了重开发、重效率的片面化倾向,城市规划不得不“优先服务”于经济建设。于是,在旧城改造的幌子下,一个个具有厚重文化气息、重要历史价值的故居成了一堆堆废墟。作为公共物品,故居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很多故居处在城市的核心地段,这里正是一些地方政府树立政绩的“窗口”;这些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往往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所看中,因此各种短视式开发层出不穷,导致很多故居已经被夷为平地。
四、浙江现代作家故居保护和利用的对策
(一)完善管理体制树立“整体保护“”在利用中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理念,建立和完善政府强制保护和市场开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浙江省名人故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文物局,明确其作为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法规、处理日常工作等具体事务。建立政府相关部门间和故居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立体式联动保护。成立由文物、文化、旅游、规划、建设、教育等职能部门,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公室、文史研究馆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以及文物专家、建筑专家、相关学者、作家后代等参加的浙江省名人故居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发挥顾问咨询、科学研究、故居等级评定、综合评估等职能。要尽快出台名人、故居的认定标准,研究制定《浙江省名人故居保护条例》,明确保护原则、主要内容、申报程序、利用方式、资金来源、督促检查等内容,让作家故居保护有章可循。
(二)理顺运行机制强化监管机制,构建故居动态监测体系,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危机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危机管理,一旦出现破坏性拆除、损毁现象,就要严厉处罚责任方,并公开、透明、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当前急需由省文物局牵头,各个城市的文物部门具体落实,对全省作家故居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故居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建立完整的故居档案,分批筛选出须抢修和挂牌的故居名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建立由省文物监察总队牵头、各个城市文物监察大队具体实施的督查机制,定期对故居进行巡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设立上级评估(即政府机构评估)、主体评估(即故居内部评估)和客体评估(即游客评估)这一“三位一体”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故居保护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建立有效的群众需求表达机制,搭建常态化的群众需求表达平台,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合理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让文物保护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创新管理模式不同群体对旅游客源地的内容和质量会有不同的需求,因此,故居要着眼于群众实际需求,从丰富展陈内容、改进展陈方式、创新展陈手段等方面深化故居的内部改革,合理选择展陈内容和形式,按需提供讲解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多样性。要广泛征集与作家相关的资料、文物,深入研究作家作品的价值,提升展陈内容的内涵。在展陈方式、手段上不断创新,采用互动式、体验式陈列方式,增强展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故居进行整合和优化,构建资源共享平台和数字化供给体系,改变故居旅游受到空间和时间局限的现状。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对故居实行挂牌保护。目前,同处浙江省内,但各个城市的故居标志牌五花八门。因此,可以由省文物局统一标志牌规格、文字格式等,对所有尚存或已经消亡、迁移的故居挂牌说明,注明故居主人生平、主要事迹和代表作等信息,以示纪念。在深化内部改革的同时,故居也应实行“走出去”策略,主动走进大中专院校、部队、社区等宣传故居,也可以与旅行社携手联合打造旅游线路。要不断加强馆际联动、与周边旅游景点间的联动,优势互补,实现资源共享,形成集群效应。
(四)加大开发力度采用多种模式,合理开发利用故居。一是文学传播模式,即展出作家的著作、照片、私人物件等,向游客展示作家的风采。可以结合作家的背景资源,将故居打造成集学术研究、诗歌朗诵、文学沙龙、国学讲堂等于一体的多元化文学传播场所,并充分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征文、演讲、讲座等活动。二是教育修学模式,即整合各个故居进行集中包装、提炼以形成特色主题,重在为学校文学教育提供感知教育场景、为科研人员提供研究资料。可以开展“名家名篇教学与作家故居”活动,让青少年进入作家童年生活过的真实场景,从而更加深入地理解作品。可以将故居打造成为作家的研究中心和宣传教育基地,发挥其文物资料收藏、学术研究和交流等作用。三是旅游体验模式,即还原文本中的情景,让游客身临其境地体验文学情境。整体打造作家故里,复原作家生活年代的风貌,道路、土特产店、餐馆、客栈等均以作家或作品中的人名、地名等来命名,使游客深入了解作家的故乡及其生活年代的社会风貌。四是商业开发模式,即将与作家作品有关的资源开发为旅游商品(产品)进行销售。深入考察故居的市场前景,将浙江现代作家故居串联成线,将部分单体的故居异址重建,融入附近的历史文化街区,形成旅游景点的规模效应。同时,针对不同的游客群体,推出不同的旅游线路。
(五)筹集保护资金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故居保护经费的统筹,保障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故居自筹和吸纳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多方位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为故居保护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设立故居保护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各县市区也应相应增加投入。成立由文物、文化、文联、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文学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作家后代等担任理事的浙江省故居保护基金会,采取政府引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办法,管理和运作海内外组织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的资金和物资,并承担筹集发展资金、推动文学传播、扶植文学人才、促进文化交流等职能。还可以向社会开放经营管理权,或通过拍卖故居标志物制作权等方式,筹集保护资金。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6篇
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样式、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一、文物概况
其中世界文化遗产1处即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1处即涪陵白鹤梁题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附表1市文物保护单位148处(附表2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31处。有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3个(附表3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2处、历史文化名镇20个(附表4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光荣的革命传统,198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全市已知不可移动文物达12898处。
其中:市文物考古所(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1家,全市共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共40家。区县文物管理所39家。全市现有馆藏文物总量39万余件(含化石及动、植物标本)其中珍贵文物2万多件。另外,全市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出土未鉴定的文物近10万件。
二、文物特点
一)历史悠久
龙骨坡发现的距今约200万年前的人”化石,巴渝文化发祥地。据研究可能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早期人类化石标本之一。旧石器时代的铜梁文化、烟墩堡遗址、高家镇遗址,新石器时代的大溪文化、玉溪遗址、哨棚嘴遗址、中坝遗址等发现,表明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活动、文明起源和发展的重要区域。先秦时期,为古代巴国的中心,秦以后历称巴郡、楚州、渝州、恭州等。公元1189年,取“双重喜庆”之意,得名“1929年,正式设市,抗战期间为国民政府战时首都和陪都。
二)数量多、种类齐、均匀性强
曾经三次建都。第一次是公元前11世纪时,有着三千年历史。巴子都江州”史称巴国;第二次是元朝末年的农民领袖明玉珍称帝建都第三次是抗日战争时期作为国民政府的首都和陪都。抗战中是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整个中华民族团结抗战的重要政治舞台,同时,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同盟国远东指挥中枢,苏、美、英、法等30多个国家在设有大使馆,40多个国家设有反法西斯战争的各种国际性组织和中外文化协会等。悠久的历史加之多民族的聚居,造就了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种类丰富的文物留存。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文物多样性分析,文物均匀性指数在全国最高。
三)抗战文物遗存众多
载入人类史册的重大事件。全国保存抗战遗址最多的大城市之一,抗日战争是近代史上中华民族抵御外侵、第一次取得全面胜利的伟大战争。全市现存抗战遗址348处,其中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抗战遗址。全市抗战遗址分为重要史迹和重要机构旧址、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及烈士墓、工业遗产建筑及构筑物、水利设施及构筑物、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建筑及附属物、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桥梁设施建筑、金融商贸建筑、重要抗战题刻题记和其他等11类。全市已经抢救性维修并开放63处重要抗战遗址,包括宋庆龄旧居、黄山抗战遗址、育才学校旧址、西部科学院旧址、中共代表团驻地旧址、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郭沫若旧居、陈独秀旧居、冯玉祥旧居、史迪威旧居、特园等。
四)红色文物资源利用成效显著
成立了红岩联线”研发中心,整合全市红色文物资源,红岩联线”共整合红色文物点30余处,遍及15个区县,初步形成我市革命文化整体合力,并向市外延伸,红岩精神的诞生地。为充分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以红岩精神为代表的红色文物资源。推出《红岩魂》形象报告剧等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的作品。每年接待观众500多万人,红岩联线”已成为全国红色旅游的著名品牌之一。
五)历史文化名镇资源丰富
历史文化名镇资源十分丰富,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市有部级历史文化名镇13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20个,历史文化传统街区2个,市级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片区12个,三峡库区迁建保护的传统风貌镇6个,总数占全国的1/10类型是西部地区最为丰富的市古镇渝水之灵气,续巴渝文化之文脉,更加独具特色:古镇依山而建、滨水而居,古岩突兀、古道盘旋、古榕蔽荫;穿逗房、吊脚楼、灰瓦白墙,乡土气息浓郁、以码头文化、移民文化、商贸文化和民俗文化为典型,使巴渝古镇气蕴生动、内涵丰富、形态质朴、氛围和谐。
三、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文物保护机构和人员
市编办批复同意市文化广电局“单独设立博物馆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年5月。文物保护处不再挂博物馆处牌子,增加处级职数2名”将文物执法职能移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单独设立文物执法处,增加编制8名,其中处级职数2名。年7月,市编委批准市文物考古所加挂“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开展全市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的工作。潼南县对杨闇公陵园、杨尚昆陵园、杨尚昆旧居、清代民居、长滩子大院等5个单位进行资源整合,成立了杨尚昆故里管理处”由副县长兼任管理处主任。
全市文博系统从业人员1455人,年。高级职称人员108人、中级职称人员154人。同时通过全国和我市的各类文物专业在职培训,职人员专业水平和素质有较大提高。
但各区县文物从业人员情况差异较大。如丰都县文物从业人员年已经增加到40人,市文物从业人员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彭水县、武隆县和垫江县文物从业人员仅2~3人,而双桥区文物从业人员只有1名兼职人员。
二)经营管理
通过经营管理,全面保护并充分发挥文物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文物的经济效益,全市文物经营项目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年达到124个,增幅为30%。
门票收入是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市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呈逐年增加趋势。年门票收入是5299万元,文物经营收入中。比2001年的2285万元要高出一倍多。
市文物展览快速增长,文物展览是文物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从年到年。由136个增加到425个。通过积极举办文物展览,扩大对文物的宣传和介绍,将其丰富的历史价值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展现给广大的民众。
三)文物保护项目
全市地面文物保护项目共完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设计6项,1.地面文物保护项目。年。编制文物保护规划11项,完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6项,投入文物保护经费525万元。
地下文物保护项目完成考古调查、勘探68项,2.地下文物保护项目。年。调查面积120平方公里;完成考古发掘项目68项,发掘面积27782平方米。其中,黔江箱子岩水电站库区田野考古发掘、室内整理工作全部完成,发掘面积4500平方米。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库区田野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发掘面积3924平方米。长寿晏家工业园区、合川利泽航电枢纽、大足玉滩水库等项目的文物调查、文物保护规划制定工作已经完成。南涪铁路、北部新区高新园、大学城开发区等项目的文物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出土文物447件(组)
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年5月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3.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性保护工程全面启动。列为全国石窟寺保护的一号重点工程,投资450万元,完成了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性保护工程总体工作方案》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性保护工程岩土体工程详细勘察工作方案》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性保护工程小环境监测与评估设计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年完成了前期勘察工作的基本图件测绘、现场病害调查、保存状况调查、科学分析与无损检测、工程地质勘察、小环境监测、雕凿制作工艺调查、传统工艺调查、工艺修复实验等9大方面的工作和基本结论。
并对外试开放。彭水电站酉阳库区龚滩古镇的搬迁复建工程,酉阳龚滩古镇搬迁复建工程基本完工。民居建房启动340户,占总量的95%;已完成建房300户,占总量的84%,并入住243户;12处文物复建除武庙正殿、董家祠堂在建外,其他全部完成;管网工程中5大管网及路灯、电视、电信的安装调试全部完成,11个生化池全部完成并接通;5个公厕主体、外装饰及内部设施全部完成;消防管道、消防栓的安装全部完成,石板街及上下连接梯道全部完成;消防道工程,内、外挡墙及路面回填已全部完成,正在进行水稳层及路面工程。9月30日,酉阳县政府在西秦会馆举行了开街仪式。谭栖伟副市长到酉阳县检查工作中指出:龚滩古镇的复建是创新性的复建,独具创意的打造,既保持了古镇原有的历史信息,又有新的发展,十分成功。
市的文物保护经费大致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文物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资金三大类。4.文物保护经费。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
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安排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市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全市文物保护总经费不断增加,从年的4113.9万元增加到年的14812万元。文物业收入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从年14610.8万元增加到年21368万元。
市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年。南岸大佛寺,渝中区胡子昂故居、陈诚公馆、明清客栈、谢家大院的保护与维修项目中共引进社会资金1010万元投入文物保护工作,收到很好的效果。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年。市全力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立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三普办)设在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编制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编印了市文物普查工作手册》全市年度文物普查经费到位1007.89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到位文物普查经费440.19万元。举办市级文物普查培训班4次,培训业务骨干435余名,并抽调24名市属文博单位、大专院校专家组建了四支专业队伍。
机构成立率为100%各区县也相继制定了当地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全市40个区县均成立了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县到位文物普查经费567.7万元,经费到位率为100%区县普查办人员有242人,一线普查队员有579人,各区县举办文物普查培训班36期,1684人参加了培训,全市40个区县均启动了实地文物调查,调查启动率为100%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9220处,其中,新发现3858处,复查5364处。
局将抗战遗址调查作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试点工作,6.抗战遗址调查。从年9月到年5月。渝中区、沙坪坝区等主城及周边13个区县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统计,全市抗战遗迹共720处,其中现存抗战遗址348处,消失的遗址有372处。现存348处抗战遗址中,保护较好的遗址有148处,亟待抢救的遗址有181处。已经完成抗战遗址调查报告、各类表格及抗战遗址电子地图的制作。这次调查是19851987年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但调查范围更广、内涵更深、类型更丰富,基本摸清了全市抗战文物的底数,为进一步挖掘抗战历史内涵,保护利用好抗战遗址、提升城市知名度,促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积极应对城市建设给文物保护带来的严峻挑战
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日益突显,文物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一些地区和部门,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发展或局部利益,无视文物保护法,开发建设中破坏文物或文物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及违章建设的事例时有发生。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政府违法的事件屡禁不止。为此,必须加强宣传教育,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提高各级政府及部门、社会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掌握,提高保护意识。如可在各阶段的学生课程中,全面引入文化遗产教育。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提高遗产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
二)着力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投入文物保护的经费也在逐年增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投入不足和分布不均的问题还很突出。中央从1998年开始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经费,并要求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有相应的配套经费,一直未落实。众多亟待抢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经费问题而无法得到根本的维修。今后在投入上,一是加大力度,争取中央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投入,3至5年内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增加市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投入,争取尽快达到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三是拓展社会资金渠道,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
三)改善文物保护滞后及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特别是三峡库区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直辖后地域面积的扩大。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由于我市地处西部,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仍滞后于文物保护任务的需要。大批文物点年久失修,大遗址保护尚待启动,一些抗战时期的文物遗迹亟待抢救性维修,80%文物管理所业务用房建筑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文物保管设施、文物安全设施陈旧、简陋。从年底开始,应利用国家拉动内需、加大投入的政策机遇,鼓励社会投入、参与保护利用的方式,编制一批国家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维修经费计划、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包括文物库房和安防设施经费计划,多种渠道改善保护文物维修和文物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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