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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范文

文物保护论文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技术有很多,提取技术是使用比较广泛和频率比较高的技术之一。对整体提取技术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方面进行了简要概述,要努力掌握整体提取技术,对该技术使用和掌握的熟练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最终出土的文物保护,这是尤为关键的技术。整体提取指的是对文物和对其进行直接接触的物质进行同时提取和搬移的步骤和过程。也就是说,整体提取是在不完全的将文物在出土时去除包裹物,在这个前提下把文物提取出土的过程。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使用

条件作为考古发掘现场的一项比较复杂的文物提取技术,整体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因此,出土文物在决定进行整体提取之前需要明确该文物是否需要整体提取。一般而言,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文物是需要进行整体提取的。

2.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

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2.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

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体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3.2套箱提取法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技术有很多,提取技术是使用比较广泛和频率比较高的技术之一。对整体提取技术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方面进行了简要概述,要努力掌握整体提取技术,对该技术使用和掌握的熟练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最终出土的文物保护,这是尤为关键的技术。整体提取指的是对文物和对其进行直接接触的物质进行同时提取和搬移的步骤和过程。也就是说,整体提取是在不完全的将文物在出土时去除包裹物,在这个前提下把文物提取出土的过程。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使用

条件作为考古发掘现场的一项比较复杂的文物提取技术,整体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因此,出土文物在决定进行整体提取之前需要明确该文物是否需要整体提取。一般而言,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文物是需要进行整体提取的。

2.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

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2.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

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体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20世纪初,中国开始采用西方考古学方法和技术,或由中国学者独立主持、或由西方学者主持、或双方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考古调查发掘工作。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刘全国文物古迹的保管研究及发掘等事宜的统一管理,在学术界的推动下,成立了隶属于大学院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古物保管委员会图。1930年6月7日,又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古物保存法》,并于1931年7月3日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钓潮则》。专职胜全国文物保护机构的成立和文物保护法规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事业在中国正式起步。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先后处理了“美人安德思在蒙古私采文物案”“时斯密司和南玻考察和收集活动的控制”“阻止特林克勒、斯坦因在我国劫掠文物”等涉外案件,对国内古建筑、古墓葬、古代石刻以及树木也做过一些保护工作,还主持调查过南京附近六朝石刻、北京重要庙宇、大同云冈石窟、明长城等多处文物古迹,并写有资料价值较高的调查报告。1935年5月编辑出版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工作汇报》曾对其自1928年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1934年7月12日,鉴于“近年以来,国家保管古物之机关未臻统一,以致碑揭建筑,剥蚀坍毁,鼎葬图书,输流海外,采掘出于自由,奸商巧夺牟利,摧残国宝,殊堪痛心”,国民政府根据《古物保存法》关于组织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规定,正式成立了隶属于行政院的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原大学院下的古物保管委员会(1929年3月后隶属于教育部)成为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的北京办事处。至1937年10月29日,因战时经费紧张被裁撤,其业务转由内政部礼俗司兼办[5],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内,相继制定了“古迹古物调查表”“古物保存机关调查表”“流出国外名贵古物”等调查表格,对全国文物做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文物古迹的修缮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还参与制定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采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古物奖励规则》等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使得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走上正常管理轨道。

适应中央政府的有关举措,这一时期陕西也陆续成立了各种文物伤勿劲管理机构,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初步奠定了陕西现代文物保扩!事业的理药出。陕西考古会1934年2月1日,为发掘收集、系统整理陕西之古迹古物,国立北平研究院与陕西省政府合作组建了陕西考古会,北平研究院负科学指导及发掘工作,陕西省政府负责发掘后的保护工作。会址设于西安粮道巷,由号称“关中淹博士”的富平名士张扶万任委员长、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徐炳(旭生)任工作主任、省教育厅梁午峰任秘书。在陕西考古会成立前,陕西全省尚没有一家专门的古物调查研究保护管理机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名义上由陕西省民政厅以及教育厅等政府机构声称负责,但具体工作则委托陕西省立第一图书馆等相关单位代行。受经费、人力等诸多因素的}赊-匕述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发挥大的作用,所谓的古物保护管理职能,事实上不能真正体现和落实。而新成立的陕西考古会从其性质和职育睛,应是陕西最早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的政府机构。基于“陕西为周秦汉唐故都所在,一砖一瓦,多资考证。况沧桑变迁,重大器物之盖藏于地者,偶有出土,非秘藏不宣,即盗运外售。历史失研究之资料,国际贻莫大之耻辱”门,“如不急为搜集、保存、研究,则吾国极珍贵之史料,且将巨量的受无从补救的损失”的认识,从成立至1943年裁撤归并于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的十年之中,陕西考占会运用现什才于学手段开展了一系列文物调查、保护、田野发掘以及文物展览工作。其事功主要有:先后于陕西境内调查发现各类文物遗迹近千处,获取各类文物数千件,同时对关中地区大量古退上、古建筑以及散存各地的千余通重要碑石与铜、铁古钟等,分别通过调查、测量、绘图、记录、椎拓、摄影等手段实施资料收集与不同程度的相关保护研究。其中始于1934年4月26日的宝鸡斗鸡台考古发掘既被誉为“陕西现代田野考古的奠基和起步”,也被中国考古学界誉为“中国考古学初步发展时期最重要的发掘项目之一”。这次发掘工作在促成中国考古学奠基人之一的苏秉琦脱颖而出的同时,也推动了中国考古学区系类型学的发育与成熟。整修维护了西安东岳庙、户县草堂寺、宝鸡东岳庙暨大王村寺庙壁画等多处古代建筑。抗战期间制定并实施了粮道巷本部千余件文物以及碑林重男拓事石的保护和转移埋藏计戈,并基本完好地保存下来。相继刊行了《唐大明兴庆两宫图残石跋文》《唐长安城尚宫砖考》《吕刻唐长安宫城图考》《唐长安城金石考》《唐代日本人来长安考》《敬器图说》《陕西碑刻》《陕西古钟》等学术论著。此外,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私挖、倒卖、损毁古物现象,还函请、敦促省政府政派啼定颁布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古物保护管理办法,并参与处理了30余起古物要案,使一大批弥足珍贵的古物幸免流散与毁损,私挖倒卖古物的狂潮得以有效遏止f91。同时,还制定奖励办法,对于发现古物者,依古物之价值及数量予以奖励。对民国时期陕西文物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以及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启蒙、培养而言,在当时诸多机构中,陕西考古会显然居功至伟。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于1934年4月成立,由著名考古学家黄文弼任办事处主任。其职责为“秉承中央办理西北各地之古迹、古物调查、维护、保管等事宜”(l(l]。成立后开展的工作主要是会同陕西省政府组织成立了整理西安碑林工程监修委员会,并于1937一1938年对西安碑林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此次整修工程由黄文弼主持、梁思成具体设计指导,由北平鸿兴公司承担施工。工程项目主要有翻修改对茹卑林全部的房屋建筑,勘清界址,修筑围墙,按照分类原则调整碑石抖陌J以及修补校对残碑。对于这次整修工程,国民政府甚为重视,主席林森曾有“整理西安碑林奠基纪念”的题词,嵌于十三经陈列室西北墙壁上;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先生也书写了“西京石争沐”四字,悬于大门上部;监修委员张鹏一撰写了《重修西安碑林记》(未育缺四石)。整个工程共耗资7万元国币,通过此次整修基本上形成了碑林今天的规模。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民国时期,西安碑林长期由省图书馆代管。随着社会变化、事业的发展,成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势在必行。1938年5月1日,根据陕西省政府铆1}令,由考古会张扶万任主任委员,陕西考古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高等精院联合筹组的碑林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成立之际,“时值国难方殷,一切未备”,故以“只求加意保护,期待将来”的务实工作力针,重点开展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防止日军空袭,采取就地掩埋的办法对西安碑林之重要石亥哒行保护;二是制定了《陕西省碑林管理委员会暂行规程》《办事细则》《拓印碑帖规则》《拓印第八室藏石规则》《碑林游览规则》等系列管理,经省吻荷审核后下发执行,通过度建设,加强对碑林的保护管理。陕西图书馆1915年5月,1909年成立的陕西最早的博物馆劝工陈列所与陕西图书馆合并。因劝工陈列所具有博物馆性质和功能,合并后的陕西图书馆由此成为一个集图书、博物、游览于一体,兼具历史、自然内容的综合博物馆。如1924年2月20日在劝工陈列所举行的明代钞票展览,《新秦日报》记者就以“图书馆陈列明代钞票五百年之故纸”为题进宁对道,并称此次展览让人大开眼界,可见当时的劝工陈列所已经成为西安市民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此外1918年,被时任陕西督军陈树藩截获的被盗唐昭陵六骏中的特勒膘、青雅、什伐赤、白蹄乌四件石刻,就保存和陈列于图书馆内的劝工陈列所。1923年,曾悬挂在景云观的唐代景云钟几经周折,最后也收藏于劝工陈列所。这些二国宝级的文物至今仁燃是西安碑林博物馆的镇馆之宝。陕西民众教育馆1931年2月6日,由省图书馆、天文台及公共体育场等机构合并细表,虽名为民众教育馆,但因原图书馆内所有工艺陈列与标本、动物等均移交给了民众教育馆(古物陈列室、西安碑林、孔庙仍然由图书馆管理),从博物馆史的角度考察,陕西民众教育馆实际上仁燃具有博物馆的功能可以看作是一个具有自然博物馆性质的机构。直到1944年,陕西省历史博物馆成立,陕西民众博物馆奉令将馆藏的工艺陈列品移交该馆,其博物馆功育时完全消失,变为单一的民众教育馆。值得一提的是,1926年11月,于右任担任国民革命联军驻陕总司令后,还以联军总司令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开展平民教育,创立学校、捐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有关教育事业的褒奖条例〔73]陕西省历史博物馆为保存固有文化激发民族意识,促进学术研究,1944年4月11日,陕西省政府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历史博物馆的议项,决定利用西安碑林、西京图书馆所藏的历史文物、西安民教馆的工艺陈列品和前陕西考古会收藏的各种文物,成立陕西省历史博物馆。馆址设在西安碑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省各地所有史迹文概断T调查、保护、征集、修复,并以此充实藏品,同时兼管碑林。至此,通过重新整合原有属于不同系统、不同机构的职能和资源,一座功能齐全的博物馆终于在陕西诞生了〔19]。但由于时局的原因,新成立的陕西省历史博物馆却举步维艰,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从今天的角度看,陕西省历史博物馆的诞生,既是民国时期陕西文物保护管理事业的顶点,同时也是最后的绝唱。因为,至此以后,虽有诸如修建省历史博物馆新馆等设想,却无行动。其实,在此以前,也曾创}多未曾落地的设想。1927年7月,冯玉祥主政陕西,曾计划把民国初年设在南院门南院内的陕西省议会大院改建为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科学馆、教育馆、史地馆、艺术馆、游艺馆、电影场、运动场、公园在内的“民众公园”,并在鼓楼上建立革命纪念馆,在钟楼上建立天文馆等等,统称“文化院”[15]。但因受1928和和战争的影响,这州宏大计划终成泡影。1935年9月,黄文弼及滕固、徐炳和在联名提议与陕西省政府联合整修碑林时,曾建议在整修碑林的基础上成立酬匕文化博物院,只是因为后来抗战爆发,未能付诸实行。1940年12月至1945年初,教育部组织“艺术文物考察团”蒯、陕、豫、甘、青五省的主要文物古籍进行了一系列利学严谨的考察、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考察团1911年元月初到达西安后,当时的陕西省政府教育厅厅长王捷三希望考察团团长王子云向陕西省政府写一个建立古代艺术博物馆的计划。这个博物馆虽然没有建成,但西北艺术文物考察团却在《整理保存关中汉唐陵墓雕刻及著名史迹意见书》中,留下了开辟各县文物陈列馆或陈列专室的建议,表明建立县级博物馆在20佳丝己40年代就己有呼声存在。由于碑林地方.狭小,文物无处陈列等原因,陕西省历一史博物馆在1944年成立之初便曾拟议另觅馆址修建新馆。但当时正值抗战后期,这一建议显然无法实现。如果当初的众多设想能够变为现实,民国陕西的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也1}}寄呈现另一番繁荣兴盛的景象。虽然当年的设想在今日大都变成了现实,如新的陕西历史博物馆于1991年建成开放并被誉为中国博物馆事业走向劲酥弋化的标志和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几乎县县都有了博物馆,但先贤们的倡议之功是不应该忘记的,而其在专业上的精通、在意识上的敏锐和超前以及在事业曰二孜孜以求的努力更是值得后辈景仰的。

除上述专业保护管理机构外,1932年3月成立的西京筹备委员会也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文物保护工作,其影响丝毫不亚于专业的伤幼当管理机构。20世纪20年代末,民国中央政府为加快西J廿也区的发展,提出了颇为宏伟的“开发”西北计划。在这一计划中,西安作为西北的门户,被列为首先开发的对象。基于此,中央政府自1930年前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在西安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日本侵略者的步步紧逼,为了应对时局的突然变化和适应巩固战略大后方的需要,1932年3月,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02次会议决定:长安为陪都,定名西京,并成立直属国民政府、由元老张继任委员长的西京筹备委员会,负责进行陪都的设计与建设〔18]。西京筹备委员会本是一个专司建设西安与经略西北的机构,但其在成立之初却认为“文化为民族精神之表现,其兴衰动关国家之兴亡”,而“陕西为古代民族极盛时期之周秦汉唐故都,为民族文化之发源地。……我们极应保护旧有之名胜古迹,发扬国有之光荣历史而复兴民族精神。”[19]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从1932年4月成立至1945年4月撤销的13年间,西京筹备委员会始终视文物古迹保护为己任,并以“在将陕西的古物保存在陕西、以全古物历史的意义并使聚在西京,藉集西北文化之大成”为宗旨和目的,先后在陕西境内(主要在西安以及附近地区并关中一线相关市县)进行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文物保护工作,为陕西的文物保护事业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西京筹备委员会所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有:整修周陵、昭陵、茂陵及西安地区部分古建筑(含部分文物遗址)。

西京筹备委员成立之初,深感周陵、茂陵和昭陵在中国名胜古迹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年久失修、形将颓败的现状,决定首先对其整修并相机采取保护措施。至1934年底,周陵、茂陵、昭陵整修工作先后完成。其工作主要包括加覆封土、铲除荆棘杂草、扶正碑褐、整修道路以及编纂陵志等。并在茂陵和昭陵分别设立直属西京筹备委员会的茂陵小学和昭陵小学,学校除完成常规教育外,还兼管陵墓的日常维护、古物征集并防止各种人为破坏等事。所有经费均由西京筹备委员会负责解决臣。在整修周陵、茂陵和昭陵的同时,西京筹备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后,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先后对少陵源下的杜公甫祠、城东南之董子(仲舒)祠、书院门华塔寺、南城根之华塔、城南之香积塔、紫阁峪之保林塔、草堂寺之玉石塔、汉城天禄阁、关家村之箱秦国师碑、太乙宫之陈传碑记等进行了修葺保护。此外,弓铝继委员长还致函陕西省教育厅长李百龄,建议“宜订保存办法,免保古迹埋没”。全力保护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三大遗址。当时在三大遗址之内危害最为严重的是随意开设砖窑、态意取土而致遗址遭受破坏。对此西京筹备委员会认为“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并大明宫遗址,向为中华文明最灿烂之际之流韵,设使以目下利益计,肆意凿土制坏,横加破坏,则长此以往,新建筑虽起,而旧文明益行败坏矣。此不独有愧于先贤列祖,更何面目对后来子孙之斥问?”并从1933年开始,对三大遗址,倾力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一是在汉长安城慰}内的天禄阁设立直属的天禄阁小学,方便就近管理汉长安城遗址并收集整理遗址内的出土文物。二是加强与陕西省政存有关单位及长安县政府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途径明令禁止在三大遗址内随意开设窑场、擅自取土而蚕食破坏诸事。三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数年之功,在包括三尤彭止在内的73处古迹卜律立标志,并分别培植风景林、果林等,藉此标识保护范围并兼具绿化效果。特别是鉴于唐大明宫的特殊内涵,除广种树木外,还特意于主体遗迹含元殿四旁加划红线,确立绝对保护范围,并根据丹凤门以内的显著迹象,专辟丹凤公园,融风景名胜与文物古迹于一体,达到既利游览观光又利文物古迹保护之最佳效果,实为陕西乃至中国最早的考古遗址公园。开展了陕西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文物调查活动。1934年3月,西京筹备委员会委员长张继在分别会晤陕西省政府主席杨虎城及秘书长南汉哀时曾言:“发扬国有之文化,须以西北作为楷模;欲立西北为楷模,则须维护昭彰西北尤其是西京市附周之名胜古迹。此项工作,自古至今,尚未有识者着意涉猎。

本会受命筹建西京陪都,尤宜先从调查、规划、廓清古迹资源开始。”在张继等人的倡议下,西京筹备委员会派专员对西安周围及西安之外关中地区相关区县的文物古迹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专题调查。调查工作持续近6年,调查成果先后结集为《西京古迹概览》《麟游访古记》《西京访古记》等著作,很多资料或为首次公开发表,或可补现时各遗址记载之缺以及前人记载之误。如《西京访古记》首次考证出西安东郊所谓的“韩森家”,实乃汉代“皇孙家”之讹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此外,运用现代测绘技术和方法绘制的《长安现境考古草图》和《西京胜迹图》,也是这次调查的重要成果。这些成}f于西京筹备委员会日后开展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工作、经济建设及民众参观游览,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陕西考古会和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西安办事处在成立后,均曾对陕西的文物古迹进行过调查,但其规模及影响均不及西京筹备委员会。重视基建工地考古发掘并无偿向陕西省移交大量珍贵文物。随着西京筹备委员会倡议推进的西安城市建设进程日趋深入,尤其是陇海铁路憧西段的开工建设,基建工地文物考古及出土文物的归宿移交问题也弓}起了西京筹备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西京筹备委员会一方面派员“调查铁路沿线出土古物,冀有所得,籍便保护”,同时要求工程机关重视保护古物保护,并将出土古物“交由西京管理古物机关保存”网;另一方面始终注意顾全大局,加强与陕西省砌存、陕西考古会的沟通合作,不时将急需清理发掘、保护工作等信息分告陕西省矽环于并陕西考古会;此外,还将1934年前后陇海铁路憧西段沿线施工过程中,相继在临渣、东十里铺、窑村、米家崖、西安车站等地发现、原本计划交给教育部的300余件珍贵文物无偿移交给了陕西考古会(其中就包括现存西安碑林博物馆并被誉为东方卿内斯的唐白石菩萨像),践行了西京筹备委员会“将陕西的古物保存在陕西、以全古物历史的意义并使聚在西京,灌渊毫西北文化之大成”的创设宗旨。此外,“七•七”事变以后,日寇飞机曾连续轰炸西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坏11则产损失。为避免西安的文物遭受轰炸损失,西京筹备委员会多次向陕西省政府及陕西考古会呼吁、建议将重要文物转移出城保存。1938年8月,在西京筹备委员会的积极敦促下,经陕西考古会等机构的共同努力,所有在西安的可移动文物相继迁出西安或就地埋藏,部;厂笨重文物如西安碑林之重要石刻,则分另睬取封护泥砌或就地掩埋的加去加以保护厂使得西安的大部分古物在后来日寇的轰炸中基本安然无恙,免受了灭顶之灾。究其首功,无疑当属西京筹备委员会。由于时.局的变化以及国民政府内部种种人事关系的影响,致使西京筹备委员会的宏大设想未能实现。但在:当时条件下,西京筹备委员会对文化遗产重要性认1沈深刻、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重视,并能够克服诸多阻力与困难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西安及关中地区文物古迹,且多有之举,其有功于陕西乃至中国文物伤沛劲事业当是毋容置疑的。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动植物品种,根据专利法当中的规定可以得出,不论是针对传统生物学的培育方式还是其他类型的饲养动植物新品种等,或者是直接通过现代化的杂交及基因工程来直接获得的植物新品种,都不可授予其专利。(2)遗传物质及微生物菌种,这种生物技术是可以授予相应的专利,同时也可严格按照当代生物学的分类方式来证明微生物菌种既不属于植物,同时也不属于动物方面的品种。而且在专利法也明确规定,微生物菌种可以授予其相应的专利,并以此来促使其获得相应的专利法保护。(3)生物制品,这主要是指一些微生物或者是微生物的代谢成分,动物或者人的血液加工而成,主要用于预防、治疗以及诊断相应的传染病或其他的疾病的免疫制剂。专利法就针对这些生物制品明确指出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2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当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存在矛盾冲突,不够系统规范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生物技术的保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较为完善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所以在整个法律规定当中就很容易出现重复性的矛盾冲突和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等。而且这其中多数规定都是通过国务院部门的规章条例形式来出现的,所以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在其真正的效力位阶上仍然低于法律的效力,所以就很不利于国家生物遗传的资源保护。这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在植物品种权方面就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所以就必须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系统化的法律制度。

2.2法律空白,立法不够严谨

由于我国在专利法方面的基础较为薄弱,因此通常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来进行,所以这就很容易出现一种脱离我国国情,照搬照抄他国的情况。这就很容易导致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从而直接导致科研人员出现严重流失的情况。而且在人力资源增长的速度也变得越来越快,结果最终导致农业科技方面的人力资源在我国全国的科技资源方面的比重开始急剧下降,这主要都是由于立法不严谨所导致的。不但在这种立法上面不严谨,同时在很多新技术方面也存在较多的法律空白。

2.3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低

我国大多数的法律效力都是体系在成文法当中,而且在真正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过程中,也都只是引进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相似的规定,因此在法律真正的适用过程当中,其只是相对引进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做出一些比较具体化的规定,因此就有大多数的规定明显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而且在我国也没有做出一些细化的规定,比如在公共秩序和道德之间的条款,这些都在实践当中难以把握,严重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3改进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对策

3.1完善专利权条件

针对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就必须要严格的根据生物技术的科研发展水平来采取相应的对策。这就要求其必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性(1)新颖性,这主要也是针对生物技术的发明创造当中所具有的新颖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并以此来制定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对于物质之间的组合主要也是为了能够区别其和天然物质之间的特性,并促使其具备新颖性。(2)创造性,这主要是将最新技术和目前已有的技术来进行对比分析,并以此来发现和找出其中的实质特点以及显著的进步等。(3)实用性,在我国专利法当中明确规定,衡量一项技术的实用性主要是找出此项发明的实用性,并以此来判断其是否能够真正进行制造和使用,并能够通过此来产生相应的积极性效果。

3.2拓展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由于我国的专利法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因此同时囊括了多个范围的专利性保护,比如在微生物方法及产品获得相应的专利权就充分的说明其大大的拓展了专利所保护的范

围,这种形式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明显处于一种首慢半拍的状态。而且通过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也直接表明,在某一个技术领域当中,专利技术越完善,那么其在这个技术领域当中就具有的绝对的专利控制权也能够因此促进相应的领域产业迅速发展,所以就需要拓展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

3.3构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机制

这就必须要给予科研机构相应的创新性的动力和目标,并以此来杜绝其科研和生产之间出现严重脱节的情况。而且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开始改变,在生物技术方面就更应该构建相应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机制,这样才能真正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从而有效的提升生物技术专利的分配效率,最终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4结语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整体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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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林盛,李建英.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以山西忻州挠羊赛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2(2):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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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1.前言

2.中国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3.中国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4.中国遗传资源的就地保护

5.结语

提要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有效途径。至1993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类型自然保护区763个,总面积6618万hm2,约占国土面积的6.8%。本文在总结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概述了自然保护区对各类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生物、驯化物种、野生亲缘种及种质资源保护的现状,包括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各组分已建自然保护区的数量、面积、分布及管理;评价了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各组分保护的效果;分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就地保护

1.前言

一般而言,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分为“就地保护”(insituconservation)和“迁地保护”(exsituconservation)两种方式,前者是主要措施,后者是补充措施。普遍认为,生境的“就地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最为有力和最为高效的保护方法。就地保护不仅保护了所在生境中的物种个体、种群或群落,而且还维持了所在区域生态系统中能量和物质运动的过程,保证了物种的正常发育与进化过程以及物种与其环境间的生态学过程,并保护了物种在原生环境下的生存能力和种内遗传变异度。因此,就地保护在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三个水平都是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它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根本的途径。

就地保护措施就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有效管理,从而使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的人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全世界得到普遍的推广,至l993年,全世界已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自然保护区8619个,面积达79226.6万hm2,约占全球土地面积的6%[1]。中国自然保护区始于l956年建立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过近40年的努力,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763个,总面积6818.4万hm2,约占国土面积的6.8%[2],其中,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生态系统类和野生生物物种类自然保护区717个,面积6607万hm2。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中国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分为森林、草原与草甸、荒漠、内陆湿地和水域、海洋和海岸等5个类型[3],已建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共433个,面积4703万hm2。

2.1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中国地域辽阔,森林类型很多,分布很广,森林面积13370万hm2。据研究,我国陆地生态系统共分27大类460个类型,而森林生态系统就占了16大类,约185个类型[4]。我国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开展最早,5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多半是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371处,面积1429万hm2;另建有森林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l80个,面积337.8万hm2。两者面积合计1766.8万hm2,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13.3%。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大量的森林资源,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各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森林生态系统,在科学研究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已建的森林类型保护区不仅数量较多,为全国自然保护区主体;而且分布较广,遍布全国所有林区和生物地理区域,代表着各种森林植被类型。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寒温带针叶林的黑龙江呼中保护区;保护温带针叶、落叶阔叶混交林的黑龙江丰林、凉水保护区,保护暖温带落叶阔叶林的辽宁白石砬子、医巫闾山,河北雾灵山,河南老君山等保护区;保护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的河南鸡公山、安徽马宗岭等保护区;保护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的安徽古牛降、清凉峰,福建梅花山,江西井冈山,湖南公山、壶瓶山,广东鼎湖山,广西大明山,四川缙云山,云南哀牢山,察隅等保护区;保护热带雨林、季雨林的云南西双版纳,海南尖峰岭、白水岭、五指山等保护区。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批保护山地森林垂直分布带谱的保护区,如吉林长白山、陕西太白山、湖北神农架、贵州梵净山、云南高黎贡山、哈巴雪山等自然保护区。我国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全国性网络,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与我国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虽然自然保护区面积已占森林面积的13.92%,但与我国林业用地面积相比,仅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72%。在保护区分布方面也尚有不合理的地方,如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分布比较集中的福建、湖北、浙江、广东等省,自然保护区面积与其森林资源拥有量还不相适应,有待加强。此外,大兴安岭林区和黄土高原、太行山地区水源涵养林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也有一定差距。

2.2草原与草旬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草原资源十分丰富,现有草地约17300万hm2,占国土面积18%[5],主要分布在东北西部、内蒙古、黄土高原北部、西北地区以及青藏高原。草原类型主要有典型草原、草甸草原、荒漠草原和高寒草原4大类。我国草原和草甸自然保护区建设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14个,面积137.8万hm2;另建有草地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面积4.4万hm2。两者面积共计142.2万hm2,约占我国草地面积的0.82%。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草甸草原的黑龙江月牙湖、吉林腰井子等保护区,保护典型草原、草甸草原和沙地疏林草原的内蒙古锡林郭勒保护区;保护干草原生态系统的宁夏云雾山草地保护区;保护山地草原和草甸的新疆天山中部巩乃斯草甸、金塔斯山地草原等保护区。我国拥有广大面积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众多,并孕育了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然而,已建的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不仅数量偏少(仅占保护区总数的2%),而且面积也很有限(亦仅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有些典型的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至今尚没有建立自然保护区。另外,从草地资源保护的角度看,现有保护区也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草地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的要求。

2.3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荒漠面积约192OO万hm2,占国土面积的30%左右[6],主要分布在西北内陆地区和青藏高原。主要类型有草地荒漠、典型荒漠、极旱荒漠以及高寒荒漠。我国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83年建立的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到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此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面积3006.7万hm2;另建有荒漠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面积560.2万hm2。两者面积总计3566.9万hm2,占我国荒漠总面积的l8.58%。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原始高寒荒漠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物的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保

护高寒荒漠、高寒草甸和珍稀野生动物的羌塘保护区;保护极旱荒漠生态系统的甘肃安西自然保护区,等等。我国已建的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虽然数量不多,仅占保护区总数的1%,但面积很大,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45%。这些保护区的建立对维持和改善我国西北地区的自然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和植被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荒漠地区自然条件恶劣,荒漠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特别是西北地区将是21世纪我国能源和经济建设的重点区域,因而当前更要注重荒漠类型保护区的建设,尽可能多地划定一些保护区。另外,由于荒漠保护区面积大,难以封闭管理,因而要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对已建保护区的管理,禁止在保护区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要阻止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活动。

2.4内陆温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

内陆湿地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和沼泽。我国湖泊、河流众多,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平原、东北三江平原、青藏高原、蒙新地区和云贵高原;沼泽主要分布在东北山地、三江平原和川西若尔盖高原等。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3800万hm2,占国土面积的4%。我国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始于70年代后期,目前已建自然保护区16个,面积91.6万hm2;另建有内陆湿地和水域生境的珍禽、候鸟、水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64个,面积675.4万hm2。两者面积合计767万hm2,约占我国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的20%。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保护区有:保护原始沼泽生态系统及珍禽的黑龙江洪河保护区;保护高原湿地的贵州草海保护区;保护湖泊生态系统和珍禽的内蒙古达赉湖、吉林查干湖、云南茨碧湖、泸沽湖等保护区;保护河流生态系统的海南文澜江、四川通江诺水河等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滞纳洪水、抗旱排涝、净化水质和调节气候等功能,并且还是许多珍禽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与繁衍场所。但湿地生态系统也具有脆弱易变的特点,易受自然条件制约和污染影响。目前,由于乡镇工业污染日益严重,许多湖泊和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影响到人体健康。因此,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的建设,而目前湿地类型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偏少。我国河湖众多,类型丰富,流域面积在100km2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面积在1km2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800多个,此类型保护区的发展潜力很大。

2.5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濒临太平洋,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近海水域纵跨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区。面积达470多万km2。大陆岸线长达1.8万余km,近海有5100多个岛屿。我国近海因地域差异形成许多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如河口、港湾、红树林、珊瑚礁、岛屿和海流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到1993年底,我国已建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25个,面积37.8万hm2;另建有海洋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31个,面积336.3万hm2。两者面积374.1万hm2,分布于从鸭绿江口到北仑河口的海岸沿线和近海海域。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保护区有: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南三亚、临高角等保护区;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海南东寨港、青澜港,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广西山口、北仓河口、福建龙海等红树保护区;保护海涂湿地等保护区;保护岛屿生态系统的海南万宁大洲岛、浙江南麓列岛等保护区。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近海海域面积相当于陆地面积的l/2,随着海洋国土意识的不断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将逐年增加,海洋环境的污染也日益加剧。与其要求相比,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存在较大差距,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面积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3.中国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中国是世界上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动植物种类约占全球动植物区系的10%左右。由于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特别是自第三纪后期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未受冰川覆盖的影响,保存了许多在北半球其它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孑遗种类,特有种、属也很丰富。加强中国野生生物资源的就地保护将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巨大贡献。我国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60年代,在80年代得到充分发展。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284个,面积1904.1万hm2。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257个动物种和类群以及国务院环委会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354个植物种的大多数都已得到有效的就地保护。

3.1野生动物的就地保护

在284个野生生物类保护区中,有214个为野生动物类型,面积1800.l万hm2。其中:——保护陆栖哺乳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保护大熊猫的四川卧龙、唐家河,甘肃白水江、陕西佛坪等16个保护区;保护金丝猴的陕西周至、芒康等保护区;保护东北虎的黑龙江七星粒子保护区;保护亚洲象的云南南滚河保护区;保护长臂猿的海南坝王岭保护区;以及陕西牛背梁羚牛保护区,海南大田坡鹿保护区等。

——保护水生哺乳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湖北长江新螺段和天鹅洲两白暨豚保护区;广西合浦儒艮保护区;新疆布尔根河狸保护区;辽宁大连斑海豹保护区等。

——保护以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浙江尹家边扬子鳄保护区;广东惠东海龟保护区;新疆霍城四爪陆龟保护区;江西潦河大鲵保护区;辽宁蛇岛保护区等。

——保护珍禽及候鸟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辽宁双台河口、江苏盐城、申扎、云南会泽、甘肃尕海等鹤类保护区;山西运城、山东荣城、新疆巴音布鲁克等天鹅保护区;山西庞泉沟、芦芽山等褐马鸡保护区;陕西洋县朱鹮保护区;江西鄱阳湖、青海青海湖鸟岛、内蒙古达里诺尔、甘肃苏干湖等侯鸟保护区。

——保护珍稀鱼类和其它珍贵水产资源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呼玛河、逊别拉河保护区;福建宫井洋大黄鱼、长乐海蚌保护区;辽宁三山岛海珍品保护区;广东海康白蝶贝和海南临高白蝶贝保护区;等等。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就地保护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野生动物种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之中,如华南虎、东北虎、白颊长臂猿、白掌长臂猿、朱鹮、赤鹤等种群数量均在100只以下。而且以往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珍稀濒危动物种,而忽略了一些常见野生动物种的保护,继而使这些种类也走向濒危,如黄羊、狼、黑熊等。另外,以往的保护偏重于脊椎动物,特别是大型哺乳动物,而忽视了无脊椎动物,如昆虫、贝类的保护。对水生动物的保护也重视不够,这些物种都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重视。

3.2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

我国已建立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70个,面积104万hm2。其中:

——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保护原始水杉林的湖北利川、湖南洛塔保护区;保护洪桐的湖北星斗山保护区;保护银杉的广西花坪等保护区;保护桫椤的贵州赤水、四川金花、邻水等保护区;保护金花茶的广西防城上岳保护区;保护苏铁的四川攀枝花、云南普渡河保护区;等等。

——保护珍贵用材树种的代表性保护区有:吉林白河长白松保护区;福建罗卜岩楠木保护区;福建三明格氏栲保护区;等等。

——保护珍贵药用植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五马沙驼药材保护区;广西龙虎山药材保护区;等等。虽然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在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但由于有些物种种群不集中,在保护区内的种群量比较有限,而种群的相当部分散生在保护区之外,这些种群极易遭受威胁,应以建立自然保护点的方式加强对保护区外种群的就地保护。有些经济药材植物极易遭受人为破坏,即使在保护区内,也遭到偷采偷挖,如人参、杜仲、天麻等植物,对此,需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此外,以往的植物就地保护比较偏重于大型木本植物,常常忽视对草本及灌木植物的保护,而草本植物往往因生活强度弱,对环境改变特别敏感,常因人类影响而更易走向灭绝。在今后的保护区发展规划中,应注意这些方面。

4.中国遗传资源的就地保护

遗传资源是指驯化家畜动物、栽培作物的品种资源及其野生亲缘种。我国农业历史悠久,遗传资源极其丰富。随着外来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高产品种的种子专业化生产,使家畜和作物的遗传多样性发生深刻的变化,我国特有的一些地方性古老、土著品种已逐渐消失。随着自然生境的不断缩小,一批农作物野生亲缘种正遭受生存威胁,有些已经消失。这些野生亲缘种对改良作物品质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应当得到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我国已建的自然保护区中,以遗传资源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多,主要有:保护栽培果树野生亲缘种的新疆巩留野核桃保护区、塔域巴旦杏保护区等;保护野生花卉资源的湖北保康野生腊梅保护区、黑龙江老山头荷花保护区等;保护淡水鱼类种质资源的江西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地保护区等。遗传资源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中国是世界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据统计,在我国栽培的600多种作物中有237种起源于本国。而我国在遗传资源就地保护方面差距较大,甚至尚未起步,很多工作有待于开展。例如,我国是水稻的起源地之一,分布有3种野生稻,但至今尚未建立野生稻生境自然保护区,随着农业开发,野生稻生境将日益缩小,不久将会消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遗传多样性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国际性关注的热点,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关健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问题,应给予特别的重视,在自然保护区规划中,应十分重视遗传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力争多建立一些保护区。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7篇

    这就提出了—个问题:保护文化遗产,首要者是保护其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人们当然不能奢求一部法律能够保护“文化”,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却远不能对需要保护的“文化”负责,难以对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进行保护。本文将从笔者参与世界银行《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担负其项目的前期社会影响评估的工作入手,根据完成的《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讨论如何将“文化保护”而非“遗产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从而减少和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防止陷入“越保护越破坏”的保护悖论。

    下面重新依据上述报告整理归纳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人类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母体保护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文化自由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文化自由为首要基础。并以此促进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文化自由的扩展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自由是获得人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标识。今天,在一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那里的人民正在遭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发展观反对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 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反对狭隘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他说:“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

    2004年的UNDP《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遗产的重要品质之一,而文化全球化破坏了文化自由和多样性,例如旅游消费将遗产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品,使得遗产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更加剧了其死亡。在2004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发表文化认同的自由。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坚持上述文化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一切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必要前提。贵州在民族文化上十分富有,呈现出文化多样性,被誉为“文化千岛”。其少数民族包括苗族、瑶族、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和手工技艺散落在贵州乡村中,保留着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织绣等手工艺、酿酒等传统技艺、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等。2005年,贵州省有44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部级第一批重点保护名录,并确定了90项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然而,随着全球化、过度城市化和过度商业化,文化母体中的文化多样性及其文化创造和保护的能力正在面临危境。因此,必须坚持文化自由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才能防止过度商业化的侵袭。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赋权力和不可侵占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是当地人民几千年积累的财富。任何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从外部强行占有文化遗产;或不经过与当事人协商和同意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的传承人的天赋财产,他们优先享有民族文化遗产的相关权益。

    文化遗产的英文是“culture heritage”,按照《英汉辞海》,遗产heritage有三个主要意思:(1)[法律]传给继承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2)遗产、传统,由祖先传下来或从祖先处获得的事物;(3)BIRTHRIGHT[2]。不难得知,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取的是第(2)义。有些国家如日本翻译成“文化财”,偏向第(1)义。然而,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第(3)义:天赋权利。

    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传承人的天赋财产,因而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反对任何企业 、政府和个人从外部占有文化遗产,或者不经过协商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对文化遗产的赋权,即对文化遗产赋予本来应有的权利,包括当地人民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控制权等,为的是使当地人民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他们自己资源和财富的真正主人。

    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其产权的缺失有关。就村寨文化遗产而言,就是要反对圈寨和圈村行为。如果当地人民没有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主人,就会导致政府的包揽和企业的圈地与圈寨行为,以及强行的拆迁与商业化等行为的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属于当地人民,还是人类文明的文化符号和资源。文化遗产不分疆界,属于世界,贡献世界。文化遗产因此需要共同的保护,遵循共同的保护原则。无论对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域的人民,都对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负有保护的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总体战略就是要促进全人类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此,保护自然遗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来进行保护和开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特别重视改善文化遗产地的人民生活。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而是应该与人类发展基础上的文化创造结合起来。

    人类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人类发展包括了一些基本的理念(参见张小军,2009):

    

    UNDP在2003年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如下一段重要的话①:“‘千年发展目标’是衡量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所描绘前景的尺度,其根本的指导价值是自由、平等、团结、宽容、尊重自然以及共担责任。这些价值与人类发展概念中的人类福祉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也反映了人权的根本动力。因此,‘千年发展目标’、人类发展以及人权三者享有共同的动力。”在上述人权实现的意义上,让人们生活的比较丰裕、健康和幸福,享受多样的文化自由,成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关注。“千年发展目标”有一个重要的转变:联合国前三个“发展的十年”(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目标是关注经济增长,与之不同,“千年发展目标”把人类福祉和减少贫困放在全球发展目标的中心位置。”

    贵州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人均GDP处于最后一位。全省3 950多万人口中有85%居住在农村,拥有5万多个自然村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 877元,在全国排名最末。在贵州的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尚未脱贫。贵州省文化及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发展正是需要在人类发展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村寨、古镇、景区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增加当地社区和少数民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的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人类发展和乡村旅游三位一体的和谐共存。

    虽然世界各地、各国的自然状况,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可持续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

    社区是人类生存繁衍之地,是文化的母体,既属于创造她的祖先,也属于当下的村民,还属于她的子孙。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尊重传统,又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保护了后代权利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能力。社区民众是社区自然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一方面天然地承担着传承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自然地享有着自然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拓宽社区民众参与项目的范围,提高参与的能力,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赋予社区民众主导发展的权力,从而保障社区民众的利益,激发社区的内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使用以村寨为基础的方法来保证当地社区完全参与到对文化遗产的确定、优先排序、阐释和保护。应激发村民对传统遗产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使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减轻贫困的一种潜在方式。发挥当地社区居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主体性作用,使其对本民族文化建立起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人继承和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并参与到旅游开发的活动中。对于民族手工艺品等开发项目,应考虑市场获利的可能性和大规模商业化的风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买卖和适度商业化原则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商品,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民族文化遗产的显化物态形式(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可以适度商业化和市场化,但是必须在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且不被商业化和市场化破坏的前提下。

    区别文化遗产和遗产产品十分重要。前者是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后者是一种文化的产品。《专利法》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在特殊情况下被给予专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受专利保护,但是不应进行买卖。《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可以保护遗产的产品及其注册商标。遗产产品可以进行买卖。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造纸、酿酒等工艺,舞蹈和民族歌曲和音乐,纺织、印染和刺绣等技艺,凡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均不允许进行定价买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商品,只有其具体的物态才可以作为商品。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例如茅台的酿造工艺、刺绣工艺作为非遗不可买卖,见表2。

    

    凡可以进行买卖的遗产,都不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例如茅台酒的酿造工艺一旦可以出售给他人甚至其专利出售到国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便丧失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既没有禁止对文化遗产的买卖,也没有允许遗产产品的商业化。而是使用了十分模糊的条款: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上述的核心是“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里,“项目开发 ”“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究竟是什么界定?可能需要等待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但是这种模糊性对文化遗产保护却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可以视为“文物”进行买卖。前文已述,一旦被买卖,茅台酒的文化遗产性质就丧失了。

    过度商业化的冲击已经造成了对民族文化的严重破坏。民族文化是当地人民在长期与环境相适应和生存的文化生态协调下产生和积累的一套文化编码,并且形成了包括歌舞、仪式、编制、刺绣、酿造、银器、造纸等手工艺,以及建筑的一系列民族文化,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物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文化的冲击严重破坏了原有的文化生态,让朴实的人们“一切向钱看”,使得上述文化的存在基础已经变得十分薄弱。过度商业化表现在:过度开发少数民族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建造不适合当地文化的景观和设施、不注意进行知识产权与文化保护的培训引导,使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过度的商业化影响,或者形成了商业化导向心理。

    过度商业化导致村民丧失参与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商业资本的强力进入剥夺了农民的话语权以及他们参与自己文化发展的权力,并使得宝贵的文化资源成为少数有钱人和有权人的获利空间,最终导致村民丧失了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随着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民族文化的破坏表现在:破坏少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建筑、艺术、文学、民间组织、生产方式、亲属关系等;破坏社区文化制度;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在未征得原住民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搬迁工程,或者重建设施。其中涉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是企业和政府的“圈地”“圈寨”行为。“圈地”“圈寨”行为主要表现为借旅游和发展为名,圈占村寨的土地或者经营权,一些公司和政府旅游部门还建设寨门,控制进村道路,收取门票。村落完全成为一个经营的场所。有的公司甚至不让农民经营,控制几十年的经营权,引起农民的不满。

    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文化,特别是民族传统文化在面对现代旅游业和现代社会时非常脆弱。随着旅游者的涌入,稍有不甚,就会造成传统文化的庸俗商品化,就会使地方传统知识和生活体系全面瓦解。这种开发也许短期内我们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却难以保障,绿色GDP增长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结语

    本文依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首次提出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这些原则的基础,是天赋与人伦,而非法理,然它们却是法理的合法性依据和基础。一部缺乏法理合法性基础的法律一定是蹩脚的和难以实施的。反之,以法律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中天赋与人化的合法性,促进首先是文化、继而是遗产的保护,才是立法的依据和真正的理由。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唯一“有文化”的条款是总则中的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人类特别是中国这片土地上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仅仅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联系?难道它们不是世界文化种的瑰宝?难道它们不属于当地人民?不具有天赋的权利?它们难道与人类发展无关?法律为什么如此缺少文化?为什么不保护这些文化母体和遗产少受过度商业化的冲击?

    法律的难处是所有法律对象都需要清除的界定。另一困境是法律很难把一种文化现象作为财产来看待,赋予其财产的属性——也因此有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诚然,文化现象通常是难以界定和清除划界的;并且要把文化形态从现有西方产权体系及私有产权体系的角度来界定,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财产”的界定只适用于具体的产品,不适用于文化遗产。文化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不是财产传承。即使这些文化遗产的产品,在原生态的意义上也不是财产或者“产”,而是一种生活状态和技能,例如歌舞,并没有任何财产的含义和属性。苗族刺绣服装从母亲传给女儿,有继承但是没有买卖。且继承的含义也不是西方的财产继承,而是文化继承。此外,文化遗产的产权带有很强的文化公共性,无法从“私人财产”的经济定义来界定。“让法律有文化”,这是一种对法理的挑战。然而依照目前的法律形态,单靠法律并不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因为有了法律就可以对文化保护高枕无忧。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8篇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灿烂,在祖国的土地上、地底下和水域里,都保留着极为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遗存。这些遍布各方的文物古迹,生动地再现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使人们看到我们的祖国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曾属于世界前列的历史;看到我们的先人在当时的艰苦条件下,所表现的惊人创造力和奋斗精神。所以,保护好、使用好这些珍贵文物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是对子孙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千秋事业。

一、文物的使用与保护

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应通过文物、博物馆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文物的保护和使用是密不可分的,保是前提,用是目的。保是防止自然力或人为的损害,保持文物的原状不改变。保护不好就使文物丧失价值而不能使用,保护好了不用也发挥不出文物珍贵价值的作用。使用与损坏又是相关的,不合理的使用必将导致文物的损坏。但也不能担心文物的受损,而一律不准使用。对文物保护应持积极的态度,消极被动的保,并不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只有积极主动大力发展文物保护技术,才能保障文物的妥善保存,并为使用创造条件。文物是不能再生的历史遗产,它不同于普通的物可以再创造。故对文物不可与一般的实物同等看待,随意使用。文物的使用,应以不损害文物为原则,当使用与保护发生矛盾时,首先应考虑保护文物。对有损于文物安全的使用,应予制止。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使文物长期有效的发挥其作用。文物使用的有效期限应是久远的,不仅是供当代使用,而要供世世代代继续使用,这是文物使用的特殊性。人类文化遗产所负担的使命,不是仅为某个历史时期或一代人服务,所以文物要永久保存下去,尽力延长它的使用期限。由于受文物保护技术水平之限,还未能创造安全使用文物的条件,盲目使用会造成文物损坏。在此情况下,只要积极做好使用文物的技术准备,待条件成熟后再使用。文物的使用,主要体现在:1)为科研、教学、出版等提供实物资料。2)通过陈列展览,普及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知识水平。3)通过参观展览,给人们以美得享受,陶冶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文物作为民族精神和传统的象征,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强大的感召力,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的丰富源泉。但有一种对使用文物的误解,认为文物既然也是物,就该使用,甚至认为是废物利用。所以把不少古建筑当做旧房屋,用来办工厂、开商店、当仓库;拆毁古城墙,用古砖铺路、盖房、砌猪圈;对出土文物不经科学养护,未创造较好保存环境,就任意观赏展出。如此使用,实属破坏文物。属于文物的古建筑、纪念建筑,是可以作为建筑使用的。但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建筑、纪念建筑用作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园林游览区,在保证不改变建筑物原状的前提下,为了观众和工作的需要,可以增添一些服务性建筑和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系统、卫生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但要求这些设施建筑在不明显暴露的地方。新建的服务性建筑,要与古建筑的风格协调,不能因设置现代化服务性设施,而改变了古建筑或纪念建筑的原状。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使用,突出表现在旅游方面。旅游事业发展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但同时带来了旅游公害。在风景游览区建宾馆、饭店、机场、公路,破坏了景观风貌,也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威胁着文物的安全。博物馆是文物的主要收藏保管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把文物保护管理好,通过对藏品的科学研究,运用陈列展览的形式,向人民进行宣传教育。博物馆是以实物向社会开放的,如果博物馆的藏品只是关门收藏,不提供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博物馆就失去作用。博物馆藏品的使用是收藏文物的目的,而藏品的保护是使用的基础。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对博物馆藏品的使用,日趋迫切广泛,文物的积极作用,越显突出。如馆内陈列、国内巡展、出国展览、临摹复制、鉴定考察、教学观摩、科学研究、照片供应、影片摄制、电视录像等方面,都要求使用文物。文物的使用与保护的矛盾则更为尖锐,频繁而不科学的使用,给文物带来威胁和损害。为了刚好地发挥文物价值的作用,充分满足各方面对使用文物日益增长的需要,在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中,应把建立有效的文物管理制度和现代化的文物保护技术,放在首要地位。只有加强文物科学保护,才为使用文物创造条件。严格执行以保护文物为主的方针,方能把保护与使用统一起来。对必须进行陈列、巡展、复制、摄影、观摩的文物,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采取安全措施,在确保无损文物的前提下使用。为了让人们既能欣赏文物,又避免文物受损,可以用文物的影像、复制品等,代替文物原件,则不必经常直接动用文物。博物馆应将藏品整理编目,编制出各类藏品的目录和卡片。系统地将馆藏文物,尤其是珍贵的一级文物,制出完整的照片、拓片、幻灯片、录像带等,以便提供使用。

二、文物保护科技力量的培养

博物馆、文物保管所均不是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在仪器设备、实验条件、技术力量、科技情报资料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应注意开发调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力量,吸引更多的自然科学家和各学科技术专家,关心文物保护科研事业。但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文物保护技术专业队伍,我国当前的现状与实际需要是极不相称的。培养文物保护专业科技人员,充实文物保护技术力量,继承传统的精湛技艺,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文物保护科技人员的培养,从多方面入手。1.提高科研骨干力量。现职从事文物保护科研工作的中年科技人员,是我国文物保护科研队伍的骨干力量,他们承担着繁重的保护文物的使命,为祖国文化遗产的保存做出了贡献。要珍惜骨干力量,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研究水平。应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学术讨论会、专业座谈会、现场观摩会、研究班等学术交流活动,沟通情报,相互启示,共同前进。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知识更新,广开知识视野,注意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动向,让这批骨干力量,保持旺盛的科研活力,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2.加强对青年技术人员的培训。目前在为数不多的文物保护人员中,青年占多数,除在保护文物的实践中锻炼外,要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的训练,特别要继承文物修复老师的优秀技艺,为培养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文物保护技术人才,打下良好基础。培训的方式可以有:1)举办专业性强的短期培训班。如书画装裱、铜器修复、古建筑测绘等专业培训班,边学习边实践,使接受培训的人员,能掌握某一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2)举办文物保护技术专修科。委托有关高等学校或文物、博物馆系统与高等学校合办文物保护技术专修科,学制两年。培养现职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包括文物保养、文物修复、古建筑修缮方面的青年技术人员。系统地学习文物保护技术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通过考试合格者,可授予大专毕业学历证书。应逐步做到这是文物保护科技人员的起码学识标准。3.培养文物保护技术的后备力量。国家应在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开设文物保护专业,选拔推荐那些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方面学习成绩皆优,且热爱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青年,学习这门新兴的学科。并创造条件做好招收文物保护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准备,培养一批文物保护技术的高级人才。目前已在一些高等学院正式设置了博物馆学专业或文物博物馆专业,应将文物保护学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未来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必须是重视保护文物,并通晓文物保护学基础理论的专门人才。4.文物保护知识的科普教育。凡在文物、博物馆系统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应接受文物保护基础知识的科学普及教育,定期举办短期轮训或讲座。做到人人参加,不仅保管人员参加,陈列设计、美工制作、考古发掘、讲解宣传、征集编目、图书资料、编辑出版等部门的人员也要参加,就连行政后勤人员也不能例外,使所有文物、博物馆工作者,都重视保护文物。文物受损的重要因素是人为,但除有意犯罪者外,多数是缺乏对文物重要意义的知识和保护文物的科学知识。因此,要运用报纸、书刊、电影、电视、幻灯、中小学教育等宣传手段,向人民传播文物保护常识,启发人民保护文物的自觉性。让珍惜爱护文化遗产的高尚品德,在全民族发扬光大。把中华民族先辈创造的灿烂文明,万世相传。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9篇

这里的考古资料又指文物信息,文物考古必须借助信息资料,如果信息资料缺少,考古依据也会随之丢失,最终导致考古无据可循。所以在文物考古中,行业人员除了要重视考古技术之外,还要重视考古资料。为了确保考古资料的管理质量,常常会将计算机技术引入其中。国内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数据库,后通过管理数据库来管理考古资料。数据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献情报检索系统20世纪80年代,国内某省某考古研究院研发并建立了一套“考古文献情报检索系统”,这是国内最早建立的考古文献数据库。早期,该系统能够在考古资料管理模式下正常运行,为考古文献资料管理提供便利,但后来该系统受到了“中国学术期刊网”的冲击,到今天已经不再使用。

2、考古资料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人工管理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还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无法真正满足社会对考古资料信息的需求,所以国内某某省文物管理部门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在计算机应用技术基础上构建了一套专门用来管理考古资料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后期发展中不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完善,使其不仅能实现信息管理,还能进行报告编辑,为考古资料管理事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条件。

3、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出现时间为上世纪60年代,是一种基于地理信息管理技术、计算机技术下的空间数据管理系统,能为考古学遗迹查找、探测提供帮助。国内历史博物馆对遗址进行考古时会应用到该系统,利用该系统具备的地理空间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来获取文物的空间信息,定位文物。

二、计算机技术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

除了文献资料管理之外,考古研究与文物探测中也会应用到计算机技术。考古研究领域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类型学研究类型学研究法是文物考古研究领域中的常用方法之一,原理是先将搜集得到的相关资料进行科学、合理的归纳,后结合归纳结果,对搜集到的各部分资料相互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类型学研究中,最终得到的分析结果的有效性与可靠性受研究人员经验丰富性影响,研究人员经验越丰富、研究水平越高,则得到的分析结果越可靠。要提及的是,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多是由研究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主观性强,所以分析得到的结果也具有片面性特点,可能会出现分析失误问题。如果将计算机技术引入其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处理,可有效避免文献资料主观性分析,克服分析结果片面性难题。

2、不同单位间的排序和分期研究中的计算机技术目前考古学的分期研究,往往是以一二组典型器物组合或几件典型器物在不同发展阶段中质变环节上的特征为标准,判断其他组合或器物与其相似程度的高低,或与其共存关系的有无,建立一个遗址、一个墓地或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分期。由于考古学意义上的分期其时间跨度多则几百年,少则几十年,所以属于这种分期意义上的同属一期的遗存之间,亦存在着绝对年代的差别。当考古学研究的目的向研究一个考古学文化内部的结构发展时,就会发现属于同一分期之内的各遗存之间的相对关系,其排列的序列等问题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计算机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1、计算机断层摄影计算机断层摄影主要有: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X一CT)、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摄影(U-CT)及利用核磁共振的计算机断层摄影(NMR一CT)。由于CT技术的“透视”能力,使我们能对三维物体的内部结构进行精确描述,从而可以定量测定密度分布。

2、计算机辅助文物修复设计传统的文物修复主要依靠手工操作,文物修复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物修复者的素质。面对巨大数量的需要修复和养护的文物,传统的手工作坊式技术、短缺的修复人才与我国文物事业的发展十分不相适应。引人现代科学技术,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是文物修复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3、有限元分析法有限元分析法是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数值计算方法。其基本思想和方法是离散化,即化无限为有限,以达到化难为易的目的。从物理上看,一个由无限个物质微元和结点构成的连续体,可以近似地用有限个在结构点处相互连结的单元所构成的组合体来代表。从而,可以把对连续体的分析变为对单个单元和它们的组合问题的分析。

四、结束语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文物保护 传承与保护 关系 问题对策

文物记录人类发展过程,包括各种艺术珍品,前人的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雕刻等,有着鲜明的历史特点。所以文物见证一个国家的历史进程,不仅具有人文艺术价值,还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当前,对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应当准确认识两者关系,研究如何做到有效保护,并且合理利用这些文物文化资源创造经济收益。

一、认识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一)提高文物保护认识能力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文物利用与保护处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中,社会各界、各职能部门及文物部门该如何正视文物利用与保护?为此,政府制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和文件。各个文物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经济历史的潮流不允许我们停留于此,对文物利用和保护要不断提高认识。对于我们几千年历史的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时代的历史优秀文化的代表,继承和发扬,就必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二)注重实践。更新观念

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资源,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主动出击,打开大门,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开发,这就要求文物单位改变原来陈旧观念,以开放型观念保护文物,将旅游开发看作是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契机。

对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首先要支持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反对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对文物保护尽职尽责,配合旅游开发,才能将文化文物的科学、艺术价值得到宣传推广,提高文物的自身价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须坚持保护文物原貌,不得根据民间传闻、传记随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误导群众,使游人能够身临其境,领悟古人当时的盛况。在旅游开发中,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渠道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这样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三)依法保护利用

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处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处理力度。在市场经济下,对文物事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必须依靠法律不断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文物单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整治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另外内部管理要有明确的分片管理,相互协作,强化管理队伍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原则。

二、我国文物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差

一些地方文物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不重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建设规划,甚至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对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随意拆除,如贵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旧城改造时被大部分拆除,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四川一些单位在施工时随意拆毁古建筑物,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二)缺乏专业文物利用保护人才

文物保护经费缺乏的同时,也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文物开发,队伍人员少、素质低,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部门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专业培训锻炼也较少,技术人才专业不到位,现有的文物管理人员力量薄弱。

(三)文物开发利用、保护发展不协调

有的地方领导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经济建设,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出现了矛盾,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开发得不到重视,领导没有形成对文物开发利用意识,导致没有形成文物发展产业。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将文物资源丰富地建设成旅游胜地,对文物开发过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文物风貌的现象,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历史价值。

三、文物利用与保护发展对策

(一)差异化投入管理资金

在文物利用与保护的管理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国家投资、地方配合、企业投入、个人参与相互合作,以国家和地方投资份额以文物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决定,对于重要文物,需以国家投资为主,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线县级省级文物,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上,可以慎重、适宜、灵活的选择开发文物,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形成互补开发优势错位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文物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需得到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合理开发利用与文物保护的意识,自觉参与配合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在开发利用中,通过多渠道筹集的文物经费,可以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加强文物遗址周围环境整治

发展旅游业,交通便利是必要条件。政府对一些古建筑周围加强交通整治,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景区植被绿化,对一些护栏进行维修,清除游客乱涂乱画污迹。一些城市的文物遗产相对密集,这需要政府把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整体性利用。

(四)出台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及当地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文物保护利用法规,对开发力度进行限度限量开发,同时加强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文物部门工作配合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门综合力量联合行动,打击各类破坏文物盗卖行为。对一些古遗址而言,保护是首位,一般不进行主动发掘,对于这部分文化遗产利用是其次的。我们采取各种形式,对游客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明显的增强。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文物古建筑;保护;理论实践

文物古建筑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它承载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历史文化以及民族特色,是现代人们研究和瞻仰历史文化艺术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非常重要。中国拥有五千年的灿烂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因此中国的文物古建筑数量非常的众多和庞大,因此,我国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1、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

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文物古建筑的变化,因此,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保护部门要想很好地开展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首先,应当从文物古建筑的作为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的保护入手。好的环境能够帮助历史文物古建筑得到很好的保护和传承,而坏的环境则可能影响到文物古建筑在时间的流逝中被人淡忘,变成残垣断壁,遭到很大程度上的破坏。以北京的“故宫”和历史上的“洛阳古城”这两个文物古建筑为例,北京的故宫由于周围环境的优越和人们保护意识的传承,历代都得到了非常好的保护,而历史上的洛阳古城由于周围环境的恶劣,比如说战争、偷盗等,在很久之前就被人所淡忘、烧毁,因此,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历史文化氛围是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的外在表现之一,也是增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气息和文化气息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保护非常重要。相关文物古建筑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文物古建筑管理等方法来有效地保护和留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达到有效地保护历史文物古建筑的目的。比如说对于一些历史文化氛围非常浓厚的千年古镇一类的文物古建筑,如安徽的“宏村”,宏村是徽派建筑最为典型的代表作品之一。相关文物古建筑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其管理和保护,保留其浓郁的历史文化气息和氛围。

2、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

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和历史信息是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的综合体现,因此,相关历史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和历史信息的保护,从而达到全面提高和增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效果。历史原状是文物古建筑所代表和传承的历史文化和文明的最为直接外在表现,是现代人们研究和瞻仰相关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的最为有效地方式之一。如果历史文物古建筑失去其本来面貌和原状,那么其所承载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将无法传承下去,后人也将无法很好地保护和记忆,最终可能会随着历史时间的推移而为人所淡忘,失去其传承的历史文化和文明。比如说以现存的“秦始皇兵马俑”这一历史文物古建筑为例,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在进行相关文物的发掘和保护工作时,切不可因为发掘过程中有相关的兵马俑有破损的现象而使用现代的沾和工具或者其他的现代工具对其进行粘贴、重塑一类的工序,因此这种手段很有可能使其失去其原有的历史原状。另一方面,相关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文物古建筑中所承载的历史信息是现代文物古建筑研究人员研究和考察相关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的重要信息来源,对相关研究人员研究历史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帮助意义。因此,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比如说以苏州的“留园”为例,苏州的留园在历史上原本是私人的园林,园中收藏有很多的古代历史文献和字画,这些历史文献和字画中承载和蕴含了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可以为相关文物研究人员提供非常有利的帮助。因此,相关历史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

3、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与日常保护工作

我国的文物古建筑很多都经历了千年的沧桑和时光的洗礼,许多文物古建筑在岁月的长河中被风吹日晒、地壳运动、历史变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变得破旧、残缺不全,为了保护相关文物古建筑的长期存留下去,不会因为破损而出现坍塌、毁坏,相关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和日常管理工作。首先,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工作管理:第一,对于损坏程度较为严重的古建筑结构需要对其进行大修,尤其是承重的房梁、关节等结构,需要对其重点进行加固,增强古建筑的稳定性。第二,对于损坏程度较轻的文物古建筑进行逐个修缮。比如说产生位移、弯曲、小部件破损的文物古建筑结构,在充分保留其原来文化设计理念和本来面貌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复、规整。然后就是加强对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第一,文物古建筑的日常安全管理。我国许多文物古建筑都是木质结构,这些木质结构的建筑很容易受到水、潮湿的侵蚀而产生松化和腐烂,或者由于过度干燥而容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日常的安全管理,比如说通风顺畅、保持适度的干燥等措施。第二,文物古建筑的定期的清洁非常重要。文物古建筑很多时候如果经历了长期的不清洁容易产生虫害、破损等危险现象,文物古建筑中的历史信息和文化物品也会受到影响。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相关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的保护以及历史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同时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与日常保护工作,从而促进我国文物古建筑的历史长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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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丹丹.改善文物古建筑保护区划的城市设计方法初步研究[J].城市规划与设计,2014,(20):20-21;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保护内容;研究原则

我国正在全面进军国际市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么文化就是我国特有的营销资本,经济软实力。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瑰宝,所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进程中,必须重视文物保护,让仅有的历史文化得到有效地保护。现下我国的文物保护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例如:文物保护范围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保护研究原则混乱,实施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伤害性操作,文物保护人员对文物保存不当等。所以,在今后的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中必须明确相关内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实现文物的最佳保护。

1.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与目的

文物保护的意义在于真实、全面地还原文物原貌并展现其特有的历史背景。文物是历史最好的客观载体,它对回顾历史有重大的意义,也对我国五千年历史实现实质地传承。人类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文物对后代有借鉴和警示的作用,无论是正面的推进还是负面的警戒,都是其他事物不能替代的。由此可见,文物保护的目的是保存人类历史文明的物质依托,让历史痕迹完整且顺利的流传于后世。与此同时,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历史文物一直都对文化传承起到纽带作用,使人类进步有史可鉴,有据可依。所以,作为历史的客观物质依据,没有文物保护进没有文物的流传,也就没有人类回顾历史的根据。

2.文物保护科学的基本内容

文物保护是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措施的过程。文物保护科学是研究各历史朝代的文物,在内外因素影响下的质量变化规律,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维持文物的保存质量,阻止延缓质变过程,降低文物氧化速度,对文物的损害部分进行综合治理,使文物得以长久保存的科学。

文物保护科学的研究范围: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墓地遗址、石窟壁画;与重要历史时期、帝王或是革命人物有关,有借鉴意义、有教育意义的古代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各朝代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文献,拥有艺术、科研、观赏作用的手工艺品;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3.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各大原则

3.1原地区保护

不可移动的文物必须实施原址保护,移动最小化,并定期检查文物是否完整,保护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实施原址保护,在保护基础上,掌握一定的美感。在考古发掘过程中一定要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做好前期保护预计划,发掘中期保护方案。现在的环境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害,所以在原址保护中要实时监测气候、地质、人为因素的影响。对于开放性原址地区,要严格控制参观人数,以免对文物造成二次伤害。

3.2原貌修护原则

在历史更迭中,文物总会受到一定的损害,所以要对文物进行修护,这就要保证原貌修护。其一,尽量应用原物进行修护;其二,在遗址中,残存物不可随意丢弃,以备修护用;其三,原貌保护要保留文物原有的个性规则;其四,修护后要对文物进行立体巩固,以防再受到损害。总体上看,最基本的就是保持原有风貌。

3.3文物保护采用原材料

该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尽量少的改变文物的材料组成,即维持原来文物构建的质地、成分、颜色;二是在必须修动情况下,应采取挖补、拼接、填补和物理加固等手段,修动的部分在材料、质地乃至形式、色调都要和文物相同;三是采用现代材料时尽量要隐蔽不暴露,不影响整体美感。

3.4采用原有工艺

文物的原构件能够反映原来制作时的工艺技法,应该仔细的加以分辨,竹、木、牙、角、玉、石、陶、泥等不同材料要严格区分。例如陶瓷类要弄清是手工捏制还是模具烧制以及相应的加工工艺;石木的雕刻方法分为官方制作与地方制作、东南西北各有差异、师承也不同。因此,进行保护和维修时,尽量在操作程序和施工工艺上采用原有的手法。

3.5严谨“做旧”原则

不可否认,在文物保护中要注重一定的美感,但是不可为了艺术效果而“做旧”文物。因为文物存在的价值是原生态的展示其特点,包括其色彩的应用和整体构造。从该方面看,古建筑文物维修时不要做旧,尤其在表面上的纹饰图案很有保存研究或艺术价值的情况下。

3.6文物与环境相协调原则

文物不是单一存在的,它要与环境相结合,这样才能体现和谐。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文物本体周围保留部分原来的环境风貌,哪怕是小部分也要极力保护,要原汁原味的保留,一定不能为了整体效果而失去真实性,例如古城传统的轮廓线和原有的对称式棋盘设计、古街道对景、古塔等古建筑设计的实现走廊、文物古迹周围的河湖水面和道路等;二是若文物本体周围的环境风貌已经无存,不协调的建筑充斥其间,对此应分期逐步恢复与之协调的环境风貌。

4.结语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被人类所记忆的事物其实很有限,所以对于仅存的文物必须实施大力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就是对现存的文物进行一定程度的科学保护。现在实施文物保护是为了给后代留有历史的痕迹,所以在文物保护中一定要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那么这就取决于文物保护措施。本文介绍了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和发展性目的,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文物保护的范围,文物保护的原则。希望相关机构能有所借鉴,为我国文物保护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文物 震后 恢复 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91-04

文物是特定社会历史的产物。从物质形态上讲,文物是由各种各样的物质材料所组成的,即文物是物质的。众所周知,任何物质内部都在不停地运动,又加之外界环境因素的长期作用,便极有可能引起和加速物质自身一系列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从而改变了物质的结构和性能,引起物质材料发生老化、变质,直至毁灭了物质材料本身[1]。这种情况对作为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物也不例外。特别是像面对“5・12”汶川地震这样的大灾,当地文物更是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损毁。

“5・12”汶川大地震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2009年核算,四川全省地震遇难人数达到68 712人,失踪17 912人。地震造成四川20多个地 (州) 市的139个县(市、区)受灾,灾区总面积29.38万km2,约占四川全省幅员总面积的60.67%。四川省139个受灾县(市、区)直接经济损失7 717.7亿元。公共服务直接经济损失236亿元。其中,教育系统40.74亿元,文化系统25.9亿元,宗教系统16.2亿元[2]。

文物方面,大地震对中国众多珍贵的文物遗产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据相关部门震后初步统计,共有四川、甘肃、陕西等省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两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共有2 766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292件。文物系统干部职工1人遇难[3]。

受损最严重的当属四川省。震灾造成四川省境内6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03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受损的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两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重灾区成都、绵阳、阿坝、德阳四个地区文物建筑、博物馆垮塌、文物损毁非常严重。有上万件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被毁,上千份珍贵音像资料被破坏,4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11个民俗博物馆严重受损。最为严重的是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二王庙建筑群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岩寺,文物建筑大面积坍塌,未倒塌的也全部成为危房;绵竹年画传习所受到严重损毁,北川县文管所自身保管的馆藏文物全部被毁[4]。

这里再以羌族文物受损情况为例具体展述一下四川一些灾区文物方面的损毁详情:(1)羌寨被毁。“5・12”地震使理县的桃坪羌寨、茂县的黑虎羌寨、汶川的萝卜羌寨、北川的小寨子沟等羌寨遭受毁灭性破坏,很多羌寨已经不适合居住,其他羌族民居也大多倒塌,几乎毁损殆尽。(2)碉楼、水利系统、古墓葬群等大量羌族文化遗产遭损。北川永平堡石砌古城墙多处垮塌,城门开裂、变形。茂县勒石村聚居遗址、克枯栈道等无不遭到毁灭性破坏。茂县黑虎乡的黑虎鹰嘴河寨的碉楼也部分坍塌;撮箕山石棺墓葬群部分山体滑坡。此外,历史遗留古迹北川的大禹古迹、秦汉以来的古羌部落遗迹、新石器时代遗址等都待恢复。(3)博物馆馆藏文物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损毁3 595处,茂县羌族博物馆馆藏陶器瓷器总计受损3 000余件,占馆藏数的70%,北川共有国家二级文物两件、三级文物121件、一般文物280余件及羌族民俗文物和实物400余件被埋[5]。

四川省之外,与四川邻近的甘肃、陕西、重庆文物受损情况也很严重。甘肃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8个市(州),共有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16座博物馆馆舍遭破坏,其中陇南市武都区博物馆馆舍和馆藏文物受损比较严重。607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61件;陕西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7个市35县(区),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308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41件;重庆市文物受损单位涉及26个区县和4个市直属文博单位,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足石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并涉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文物保护单位受损主要是墙体倾斜、裂缝,屋顶瓦片脱落等。馆藏文物受损12件,其中珍贵文物1件。

另外,在这场波及广泛的大地震中,云南省共有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山西省共有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湖北省共有2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破坏[3]。

面临上述前所未有的损毁,灾后各条战线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抓抢时间早日安置与恢复重建。震灾对文物而言,除了抓紧抢救之外,更需要的就是在恢复重建中做好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工作。

震后受损毁的文物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我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载体,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它同时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6]。因此,做好震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恢复与保护这些灾后的文物可以使我们祖先创造的物质文明有效地保存下来。比如与古民居建筑共存的雕花木床、石碾、石磨、石碓、织布机、纺线车、古瓷器等,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顺应自然的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文化。它们反映了我们民族先祖的历史活动轨迹,因此,保护这些文物就是尊重历史和保留我们的民族文化。

2.恢复与保护灾后祖先留下来的文物财富,可以体现我们民族文化的特点,同时丰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在当代文化多元化的潮流下,文化多样性是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个人和群体享有更加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保护文物不仅保留了我们民族的鲜明个性,也丰富了世界文化。

3.有效地恢复与保护灾后文物并加以合理开发,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有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文物展览和历史古迹游览可以成为当地经济的一个持续增长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促进文化的交流。

4.灾后受损文物也是我们祖先创造的灿烂文化之一,它承载了我们民族的过去,通过对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可以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中国五千年文明长河,古老的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保存并传承这些文物,是我们的义务,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表现。文物是我们祖先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我们有义务保护好祖先的遗产,这份财产不但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将之传承下去[7]。

5.恢复和保护灾后文物还能提高其形象及受灾地的文化品位。特别是那些被列入或者正待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除了它本身的知名度得到提高外,一定程度上还能增加受灾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间接的效益可能就是建设投资的增加和对外交流的扩大。

文物的恢复与保护重要且有必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此方面的工作。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国务院便于2008年6月8日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在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六项原则和进行调查评估外,强调了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等内容。在恢复重建的实施上,《条例》明确指出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8]。第51条还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继国务院《条例》后,国家文物局也了《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要求国家文物局和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等要在全面评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切实提出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需求。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积极争取将对应受援县市的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人本省市对口支援的范围之内。要求全国文物系统(包括有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发扬文物系统的光荣传统,大力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有条件的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紧急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合理配置,精心组织,协调当地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的工作[9]。四

汶川地震至今已经过去三年了。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贯彻《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带领当地人民群众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坚持以人为本、把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和医院重建放到优先位置,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统筹兼顾、将恢复重建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巨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大幅度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产业发展实现再生性跨越,精神家园得到了同步重建[10]。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又一次看到和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恢复重建的真正完成仍将持续一个过程,特别是在文物保护方面更是如此。关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我们认为应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条例》与《意见》要求的基础之上,在如下几个方面再进行重点着力:

1.继续做好灾后文物的后续抢救、恢复工作。我们应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广大民众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发动民众参与文物的后续抢救,同时继续组织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分工合力,继续抓紧挖掘、清理仍还被掩埋的档案资料和珍贵实物。要综合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方式,征集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珍贵实物、音像资料,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11]。

2.继续实施灾后历史文物的全面详细普查。普查是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准确了解灾区文物家底的有效方法。继续依靠地质、工程、生态环境、地理资源、旅游、历史文物化等领域专家,在前期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对灾区历史文物迹受损情况进行详细普查,实行登记造册,对受损文物及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门排队。进一步摸清家底、调查灾后损毁情况,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12]。针对文化遗产损毁、消亡的严重程度和状况,进行编目与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抢救和保护规划,寻找突破口,分档次实施恢复与保护,做到濒临优先、带动全面。

3.继续认真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以下措施有利于将灾害对历史文物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至最低:(1)积极做好对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监控和防御工作;(2)加强重大灾害应急管理及相应机制建设,增强政府各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协作处理能力;(3)建立科学严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在历史文物保护中的不同职能和分工[11]。

4.建立灾后文物分级保护体系。按照文物分级保护的原则,根据在此次地震中受损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1)损失严重者应予以重建;(2)中度损失者应恢复重建;(3)轻度损失者应给予恢复加固;(4)未受损失者应加强监控,防患于未然[12]。

对于地震中文物和历史文化遗迹受到的不同程度破坏与损毁,震后的修缮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修旧如旧,保护原貌”的原则,保证原材料、原工艺修复,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养护制度[5]。当然,文物也和世间万物一样,有一个生长、衰亡的过程,这一点其也难逃历史的规律。我们所做的工作,只能像大夫看病一样,尽力来延缓它的寿命。

5.依靠科技,精心实施文物恢复重建。灾后文物系统恢复重建是复杂而缓慢的系统工程,追求短、平、快不可取,有可能会破坏现有的资源,引发更大的灾难。在文物系统恢复重建中要遵从自然规律,要以先进的科技为支撑,以人工措施、工程措施、自然恢复等手段综合使用[13]。同时,综合采用现代高新技术,用图、文、声、像相结合的方式,忠于原貌,尽可能全面地将民间文物可视的、动态的、立体的记录保存下来;将大批搜集、整理、收藏、研究的民间文化各类艺术,集成图文丛书、音像制品系列[11],将其整理、分析、记录、保存,以供灾后文物的恢复及重建参考。

6.纳入灾后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体系。加强文物古籍的编目与整理之余,要通过城乡规划对历史文物实施整体的保护,这是主要文化遗产国的普遍做法。将历史文物古迹纳入灾区恢复重建各种类型、层次的规划体系中,防止在恢复重建中可能造成的建设性破坏,协调城乡恢复重建与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

对于需要重建的灾后文物,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重建选址,应充分考虑重建地的场地条件,细致考虑场地土质条件的城市规划。较之精准的结构设计与规划,能防止大面积的结构倒塌。同时,需强调在完善设计规划或规程的基础上施工质量的重要性,它可能成为工程结构安全的致命因素[14]。

7.继续积极筹措灾后文物保护资金。筹措资金保护灾后文物古迹的工作不仅是单一的政府行为,也是一项全民事业,关乎人类的共同记忆和财富。保护工作应采用多元化的集资方式,在政府投入为主的情况下,吸收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的资金。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应包括政府预算、民间捐赠、经营性收入三个方面。许多历史文物展览与古迹游览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与文化资源。在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应坚持“历史文物古迹产业化”这一基本走向,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业的发展,筹措灾后文物古迹保护资金,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资金投入,设立灾后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资金。

8.加强灾后文物古迹保护合作与交流,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积极寻求与地区及国际社会在灾区历史古迹保护工作方面的广泛合作与交流,积极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因素和资源。具体措施包括:(1)采取区域联动策略,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对重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实施对口援助;(2)鼓励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资源共享、相互支援;(3)汲取国际上灾后重建的成功经验,积极寻找国际资金、人员和技术合作与交流[12]。

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把灾后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7]。灾后灾区的文物是如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灾后恢复开放,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对它们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灾后灾区文物本身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的功能。在灾区文物保护中做到既合理利用,又彰显了它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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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唐勇.汶川地震重灾区历史古迹受损应急评估及保护对策[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2).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5篇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各国急速重建城市之余,意识到建设时要平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遗产理事会于1964年在威尼斯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亦称《威尼斯》[6],首次将西方保护历史建筑的共识确立为指引,亦成为日后国际保护指引的参考基础。明确指出古迹的艺术性与历史性需要并重(第三条),以平息十八世纪以来两派之争。首先引入“真实性”的原则(引言),改变以往欧洲建筑师常以自己对古建筑风格的理解随意演绎实物的陋习,然而当时并未意识到“真实性”这个名词在非欧洲建筑可能遇上的理解困境,埋下了日后国际文物保护界颇具争议的难题。澳洲站在欧洲文明与亚洲文明之间,澳洲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遂在1981年写下一套比较具有泛民族视野的文件,称为《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之地点的》,简称《巴拉》[7]。《巴拉》一改欧洲文明侧重个别君主或建筑师风格的观念,提倡以艺术性、历史性、科学性和社会性四项人类共通的文化价值观(CulturalValues)主导保护方案,因而比较适合重视社群文化的亚洲文明,因此《巴拉》是现时众多非欧洲和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原则的参考基础。《巴拉》并不强求将古迹回复到特定历史面貌,反而提倡重叠层面的理念,认为“需要尊重地点上各方面的文化重要性的贡献”(第15.4条)。对于以砖石为主的西方建筑而言,当然极少会发生历史某时段前人为维修而局部换去某些砖石的情况,但是定期更换组件却是东方建筑的传统特性,因此对木建筑来说,保存历史层次的概念应包括更换的组件。对于中国民间建筑而言,依据当代的民俗和工艺修缮其实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不应强求修正或统一而铲除历史层面,需知同时保存及修复文物建筑不同时代的饰面是符合当今国际理念的。国家文物局从1997年起与美国及澳洲专家合作,将国际保护最佳原则与中国文物遗产的特点结合,最终在2002年完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中国准则》[8]。尤其第5条指出“对文物价值(重要性)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位置”,意即在保护工作之前,必须先进行客观而全面的文化价值评估,文物工作者不应单凭直觉和经验判断处理手法,这是与《巴拉》的理念相符的。而对修复中国古建而言,第21条指出“保存现存实物的历史状况及不失讯息,任何修复应当尊重现存实物的重要性”,旨在防止有人为了方便讲述一套历史故事而篡改现存历史实体。

2国际保护意念中真实性理念的分析

如前所述,现今国际保护文物古迹的一个重要的理念是忠实尊重历史信息,不应为方便演绎而任意修改古迹,这就是所谓的“真实性”,国际上用的是”Authenticity”一词。其实这个词语沿自希腊文字“Authentikos”,意即“自动、自我、同样”,后演变为拉丁系统的欧洲语言(如法文或意大利文)里“Authenticity”一词。在英国牛津大词典里,这个词语有八项不同解释:权威性、合法性、事实性、拥有性、原本性、诚恳性、自创性以及无可争议之源头[9],并无证据支持这个词语在英文里既“原”又“真”的必然性。如果尝试用中文“原真性”这个简化的三字词去等同这个多重含意的欧洲词汇,甚至反过来为了符合国际保护文物标准而推断为要“真”及“原”,这种理解就欠缺科学性。如何最佳地翻译这个拉丁文字,本文尝试依据实证分析。国际上第一次将“Authenticity”一词用于保护文物之上的是1964年的《威尼斯》,这是因为当年执笔者十之八九为意大利人和法国人,“在当时,Authenticity一词的概念并无引起太大的注意或争论,因为参与撰写《威尼斯》的人分享相似的背景,对于保护文物的难题的性质及应付手法早已有了大致的假设”[10]。对于一位意大利人或法国人来说,界定“Authenticity”这个常用词是无聊之举,但是对于非拉丁文明的工作者来说,却不能顺手拈来将简化的翻译作为专业标准。然而1993年出版的世界遗产(简称“世遗”)的《管理指引》(ManagementGuideline)却首先将这个词语的矛盾带到国际保护文物界去。其第24条规定“要符合申请成为世界遗产,必须通过在设计、物料、工艺及环境方面作出‘Authenticity’的测试”[11]。但凡测试必须基于普遍及客观的科学准则,而申请世遗要动用庞大人力物力,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世遗组织公布“Authenticity”一词的国际通用的定义,是十分合理的要求。可是在许多非欧洲国家的文字里,翻译这个拉丁词汇根本是不可能的。在1994年的奈良峰会上阿拉伯及肯亚的专家均指出其语文中找不到一个相近的意念,而日本专家更加表示在日文字典中是将“Authenticity”译为惊人的“独裁”一词。因此,以常用字典去翻译“Authenticity”这个拉丁词汇并试应用专业文物保护的不合理性就非常明显了。其实现今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早已与跟当年起草威尼斯或世遗指引时相去甚远。昔日欧洲专家集中保护纪念性历史建筑的美学风格或残留证物,但是现今“对民居建筑、文化地域或是精神价值的重视,已经将重心转移”[12]。何谓民居建筑的原来设计、何谓民间文化的真实传统,无法单纯从现存遗址或物质中完美地表达,因此亦无法跟随1993年版的世遗指引,以简单的测试来判断。事件终于在1994年获得突破。“日本(的文物保护界)恐防他们将重要历史木建筑定期落架重建的传统,有可能在西方的框架中被视为并不真实”[13],向世遗组织正式要求为“Authenticity”一词作出客观及适合全球文化的诠释。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遂于当年在日本奈良举行峰会,颁布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简称《奈良文件》。该文件强调“保护文化遗产必须扎根于其传统的价值,视乎这些讯息可否符合‘真诚’(Credible)及‘事实’(Truthful)的理解”(第九条)。基于以上概念,在文化遗产的领域中,“Authenticity”这个拉丁词汇便应该解释为“真诚性”(Credibility)及“事实性”(Truthfulness)两个观念的总和,理由是只有这两个理念方才可以为世界任何语言都拥有的词汇。而我国的《中国准则》将它翻译为中文时,放弃了“原真性”一词,采用了包含了上述两个理念的“真实性”一词作为符合《奈良文件》对“Authenticity”概念的共识的最适合翻译。接受奈良会议的成果,世界遗产组织于2005颁布崭新一份《实施世遗公约的操作指引》对“真实性”作出优化的诠释,不再硬性规定通过某些测试,转而是要求“(文物遗产)‘真诚’和‘事实’地表达其文化价值,(包括)形态、实质、用途、传统、环境及其他非物质传统与人民精神等因素”[14]。举例来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的福建永定高北村土楼群,包括了明代客闽先民的土楼残址、清末民初的现存土楼,甚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海外华侨回乡所建的新土楼(图1),而近代村民因生活模式转型而对土楼的务实改动并不影响其文化价值,成为世遗当之无愧。

3我国对修复彩画工程保持真实性的讨论

梁思成先生曾指出以往的工匠常“将已破败的庙庭,恢复为富丽堂皇”[15];对待饱经沧桑的中国古建彩画及壁画,柴泽俊先生亦注意到近代有些粗陋的维修工程上,“绘了新颖的晚期彩画图案大大损害了古建筑的时代特征和科学性,降低了文物的价值”[16]。如果我们承认中国传统建筑彩画不单是一件视觉艺术,更加是文化遗产的时候,就应该遵守《中国准则》第23条所说:“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至于怎样才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第21条所说之“不改变文物原状”,又是否等同西方“真实性”的概念,多年来都成为古建筑修缮保护工作中一个争议性很强的学术问题。在2005年由《古建园林技术》杂志集合专家及匠师对此议题讨论并总结而成《曲阜宣言》[17]。对于近年一些仿效西方砖石遗址极力维持旧状的做法,宣言明确地解释“衰败破坏不是原状,是现状;对于已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第8条)。宣言特别指出,中国建筑彩画除了“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同时还有彰显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因此)如果残存的油饰彩画已经完全失去原有功能且无保存的艺术价值时,就应当重新修复”(第7条)。这样就解释了《保护法》中的“原状”其实不能狭义地限定为古貌,而应该理解为整体可以彰显“原有功能”(包括《曲阜宣言》所指的保护木质、礼制等级和艺术精神等功能)的状态。这个见解基于中国彩画的原本色彩构图和工艺制度所表达的文化价值比其残迹所传递的讯息重要,所以有限度地补绘遗迹彩画是符合《巴拉》1.4条所说的“保护的意义是一切维护设定遗产地点的(文化)重要性的步骤”原则的。西方文明将修复古迹的传统手法称为“补缺”(Lacunae),特别着重“可识别”原则,我国有些人误解为“留白”,其实西方人强调的是“艺术完整性”,就是说补缺的部分应该在“视觉上比原物稍为后退,却又融合而不干扰地加强整体性。普遍原则是补缺要视觉上比原物后退,但又融合、不干扰而加强整体”[18]。罗马斗兽场的外墙也是用比原物颜色较淡的砖石修补的(图2)。我国一项较早就遵从《威尼斯》原则的案例是华南理工大学陆元鼎教授主持的广东省从化市广裕祠堂修复工程——梁上的木雕人像在“”时被斩去上半截,补上的半截雕像保留新木质感,既恢复了雕像视觉上的完整性,又保存了原物与补缺之分别,符合《威尼斯》的原则(图3)。此外,该工程亦刻意保留墙上“”标语(图4),以示建筑上历史图文真迹,无分雅俗悲喜,符合《奈良文件》中“真诚”和“事实”地表达文物的文化价值的要求。广裕祠堂修复工程得到国际专家高度评价,荣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物保护全年最高杰出奖。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在北京举行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的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由国家文物局与世遗中心邀请十多个国家的专家,审议了国际保护理念的相关文件对当前保护东亚建筑的适用性,并发表了《北京文件》[19]。《北京文件》指出“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文化传统)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比如在有必要对建筑物表面重新进行油饰彩画时”。这是因为东亚建筑的髹饰及彩图并不等同西方砖石建筑表面的附加装饰,而是该文物建筑的美学、历史、精神和社会价值的元素,因此不应要求像西方建筑任由饰面残缺而完全不用干预,因此文件提倡基于科学分析及传统手法重绘是符合“真实性”的保护方法。在2008年的《北京备忘录》更对此深入解释为“彩画保护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留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其真实性表现为设计、图案、色彩的真实性,制作材料和工艺的真实性,精神与情感以及历史上干预痕迹的真实性等;完整性是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全面和完整”[20]。

4修复中国民间彩画的现代案例

4.1云南沙溪寺登街戏台彩画修复云南沙溪寺登街是茶马古道上保存最完整的民居市集,政府与瑞士联邦理工学院的专家合作进行全面保护,笔者参与其戏台木构彩画修复的工作。由于前人草率地在清代历史彩画上髹以丙烯酸化学颜料,故要先清洗这些错误的干预层,工序有四步:一,先用橡皮擦蘸上唾沫(含有酶成分)逐一擦去彩画上之灰尘(图5)及污秽;二,以海绵蘸上冰草酸小心抹去顽固化学塑彩;三,用纤维笔扫去木纹内之塑彩(图6);四,浸稀释氨水的日本纸敷木表面,以中和冰草酸以免侵损木材及底层历史彩画。其实至此清洗及恢复原状已基本完成。根据西方尊重原物的精神,专家坚持对半褪色的彩画痕迹不作任何补色或填充(图7)。唯一要补绘的是木版画,偶有对色彩变淡之处稍作修补,坚持不在有笔足的部分修补,而在画面白色背景之处轻轻用毛笔蘸上近白矿物颜料加强白底,衬托出真正画面(图8);对新补的画面,尽量以比原色稍淡之色和稍平之笔迹,令远看画面和谐,细看则新旧可辨。这种手法是严格遵守西方补缺和可识别性原则的,在我国实属罕见,更获得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优异奖。4.2香港青山禅院修复护法殿弥勒画像修复由县志和古诗显示,公元五世纪中期杯渡禅师从东南亚乘舟来华遭遇风浪,停在珠江口香港西岸,在山上岩洞禅修,后人设立青山禅院,该禅院可能是佛教经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传入中国的最早地点之一。青山禅院辗转于1927年扩建成禅宗山寺的伽蓝七堂格局,其护法殿坐落中轴线的中央,其面向前的弥勒画像虽然已遭水迹严重破损(图9),却仍肩负七堂制的迎客重任,是重要的历史和建筑特征。笔者负责禅院修复工程,在保护弥勒画像时先洗去碍眼的污迹,再以稍退的色调补上缺失处,集中以调和背景的手法来突出残留的原来笔迹,而避免补绘主要线条,严守国际文物界补缺的理念,亦平衡中国建筑对回复画像的礼制讯息的真实性的要求。4.3香港景贤里大宅近代仿彩画修复在二十世纪初,我国新一代受西方教育的建筑师立志肩负“中体西用”的使命,尝试创出一套“中国民族主义建筑”风格,抽取我国传统建筑里的布局或制度反映在新的建筑设计里,如吕彦直设计的广州中山纪念堂(1931)和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的红楼均采用了演化了的清代官式彩画以暗示礼制或美学的精神。香港景贤里大宅(1937)的主人李氏乃二十世纪初的望族,负责联系英国政府和本土华商,因此大宅刻意以当时先进的水磨石预制件技术营造仿清代官式彩画装饰,以创意工艺造出立体藻头、圭线和十瓣旋花彩图等。近年景贤里大宅受恶意毁坏而几乎全失,政府及专家根据残物及旧照复原,笔者参与训练工匠帮助其重拾打磨水磨石(图11)和石灰塑纹铺金(图12)等技巧,恢复昔日以建筑演绎“中体西用”的历史讯息。4.4加拿大安大略博物馆“神仙赴会图”保养流落海外的大型中国古代壁画中,最著名而现存最完整的是加拿大多伦多市安大略博物馆内称为“神仙赴会图”的元代壁画(图13)。该壁画在1920年代由不法日籍商人从山西省某不知名道观切割后偷运出境,更在1933年为了方便运输和脱手而不惜毁坏画面以粗陋手法切割装轴,加剧画面裂痕。壁画辗转终由加拿大政府购入。笔者访问负责修复该壁画的波兰籍资深画师EwaDziadowiec,她首先将璧画进行全面清污,用与原来泥层同色的有机黏土加胶水填补空缺,再加热轻压令各层重新黏合,之后她根据当年未装裱前的照片忠实补绘。整个过程严守威尼斯第12条里补缺文物的原则,以与原画背景相近颜色的底板补在四周边沿,在缺失的地方抽取原画围绕缺失处的颜色淡化,以无笔迹的淡色补上,以求远看形态重现,近看新旧笔迹可辨。这是不折不扣以海外技术拯救中国古代壁画的成功实例。

5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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