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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文物保护管理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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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管理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个文物法规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文物保护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总结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关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法理也更为清晰和严谨,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文物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继续向前发展的里程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利、责任、任务和工作程序。《保护条例》是在《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精神指导下,结合我省的文物保护实际状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具有操作性。《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我省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保障。

二、深刻领会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精神实质

《文物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这是我国几十年来文物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修订新文物保护法的主线。“保护为主”是文物保护方针的核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文物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这是文物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抢救第一”是做好文物工作的前提,强调要把抢救文物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合理利用”就是要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管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是一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我们要全面、完整、准确理解这个方针,把思想统一到这个方针上来,保证这个方针得到认真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全面了解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状况,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

我市文物资源丰富。现境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6处,市级5处,市级65处,各类古文化遗存、遗址202处。这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是的辉煌历史文明的实物见证,是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保护好各级各类文物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才能名符其实,才能彰显古城的文化品味。

《文物保护法》总则明确指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文物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因此,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共同承担职责,应认真履行。

四、正确认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前的考古、勘探、发掘的文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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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文物保护与旅游管理分析

摘要:以麦积山石窟为核心的麦积山景区是甘肃省旅游宣传推介的重要窗口,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到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石窟文物的内在价值远未得到发挥。从长远讲,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文物保护,也不利于旅游开发。为使麦积山石窟这处世界文化遗产能够和谐发展,文章就如何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管理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从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弘扬、利用等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麦积山景区;文物保护;旅游管理

麦积山石窟是我国著名石窟寺之一,是甘肃省对外旅游宣传的重要名片,它保存着北朝以来的以雕塑、壁画和建筑等为主体的佛教文化艺术珍品。麦积山石窟以其广博的佛教石窟文化、优美的自然风光、独特的人文景观、绿色的森林氧吧,吸引着来自陕西、四川、宁夏、青海等周边地区的众多游客。近年来,北京、上海及南方一些城市的游客也在不断增多。随着麦积山石窟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外部交通条件的显著改善,麦积山景区的游客数量迅猛增长。这种情况在显示出旅游业繁荣景象的同时,也给景区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产生了一些新矛盾,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处理这些矛盾与问题已成为景区管理的当务之急,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麦积山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1.1行政体制上的多头管理历史上的麦积山石窟是丝绸之路中的佛教圣地,麦积山瑞应寺是陇东南地区影响颇大的佛教寺院,麦积山周边田产原归瑞应寺所有,附近村民多为寺院佃户。清末以来寺院衰败,外来流民迅速涌入,他们在石窟周边垦荒开地,与寺院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新中国成立后,麦积山石窟由人民政府接管,周边几个自然村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寺院田产在中也被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1953年9月,天水麦积山文物保管所成立,隶属天水县文化局。1961年3月,麦积山石窟被列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2年,改属甘肃省文化局,后曾由天水县文化馆代管,1973年起又归属甘肃省文化局管辖。1982年5月,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正式成立,由天水市人民政府管辖。其具体职能为负责麦积山、仙人崖、石门、曲溪和街亭温泉等景区景点的管理和开发工作。1984年7月,麦积山石窟山体加固工程竣工。同年10月,正式对外开放。1986年,麦积山文物保管所更名为“麦积山石窟艺术研究所”,由原来单纯的保护和管理机构扩展为兼顾文物修复、美术临摹、石窟考古、宣传展示、旅游接待、文物安全保卫等多重职能的机构。与麦积山石窟周围的森林属小陇山林业实验局——麦积林场管理。20世纪80年代扩建为小陇山麦积植物园。21世纪初,又升格为国家森林公园[1]。这样一来,在麦积山石窟保护范围内出现了分别隶属于文物、园林、旅游、林业和地方政府等多个系统的行政机构和部门。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为减少因多重购票而引发的矛盾纠纷,2005年5月,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具体协调下,天水市人民政府、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文物局等三家主管单位最终达成统一出售门票,再按比例分成的解决方案,暂时解决了因重复购票而给游客带来的不便。但随着民众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旅游服务需求的提升,生态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民生现实需求等客观条件的变化,景区内各部门开始陆续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以期提升管理水平并获取更多项目资金支持。因此,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最突出的表现是不同系统单位和部门在制定各自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时,仅局限于本系统内,对整个景区范围却无力顾及,因而也造成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麦积山石窟艺术研究所管理范围仅限于石窟及寺院,对其行为除了做宣传教育外,几乎无能为力,无任何制约手段。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整个景区健康良性的互动和发展。麦积山风景管理局尽管有行政执法权,但对于同样拿着地方政府合法建房手续的村民却是毫无办法,只能对其楼层和规模进行力所能及的限制,对国家相关规定很难得到贯彻落实。

1.2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经过多年建设,麦积山景区内的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观,但与客观发展需要仍有不小差距。在接待服务方面远不能满足游客的多样化需求,每年节假日期间的表现尤其突出。由于游客数量在短时间内骤增,且集中分布于麦积山景区,导致游览参观、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均处于饱合或超员状态,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接待服务水平经受着严峻考验。而冬季则又呈现出另外一种情况:由于游客锐减,景区内交通、餐饮、住宿行业大部分歇息,给游客带来诸多不便,尤其对非自驾游客造成了不小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麦积山景区接待服务水平的发展。(1)道路交通方面。由于整个景区目前尚未建成循环参观线路,导致仙人崖、曲溪、石门等景区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无法得到相应开发和利用,大量外地游客不能合理分流,一窝蜂涌向麦积山石窟。这种景区交通线路设置,导致在旅游旺季游客常常临时改变行程,给接待能力相对薄弱的仙人崖、石门、曲溪等景区造成了诸多不便。同时,各景区之间不发达的交通也给游客造成了许多不便。(2)接待服务方面。主要表现在两点:①景区购物问题。由于麦积山景区并未建立起一个规范有序的、与景区融为一体的旅游购物和餐饮市场。各种摊点只能沿景区参观道路依次排开,既阻碍了游客和车辆通行,又影响了景区环境卫生。除此之外,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②景区讲解服务不规范。受单位管理范围限制,麦积山石窟艺术研究所讲解服务只能从窟区入口开始。当外地游客乘观光车到达麦积山脚下停车场时,首先面对的是由风景管理局组织的导游讲解人员,游客在他们带领下,前往麦积山石窟广场,沿途浏览道路两旁风景,也有一些相关知识介绍。然而参观石窟之时的接待服务则由研究所的讲解员承担,游客想要真正了解和认识麦积山石窟,又要重新购买石窟讲解票之后才能进入代表性洞窟,听取专业讲解员讲解,感受博大精深的佛教艺术。这种讲解服务方式的反差,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游客的普遍质疑、不满和投诉。(3)住宿餐饮方面。伴随国家封山育林政策的实施和游客的不断增多,景区内村民围绕旅游而开办的农家住宿、餐饮、商铺、租车,以及小摊小贩等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各种店铺在选址、建筑风格、体量等方面非常随意,普遍存在私搭乱建现象。建筑样式也是五花八门,服务质量良莠不一、参差不齐。这些严重影响整个景区风貌,与世界文化遗产地麦积山石窟的形象不相匹配。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与整个景区没有形成系统规划与切实加强管理有很大关系。

2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麦积山石窟是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只有承载着千年历史的佛教艺术宝库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整个景区才具有相应的旅游、宣传和推介价值,也才能把景区各项工作带动起来,使景区各项事业兴旺发达,并最终使景区内相关方受益,从而推动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带动周边地区产业开发、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一定的矛盾,天水市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使文物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每年“五一”、国庆,以及中秋小长假期间,都有大量外地游客涌向麦积山。其时人山人海,拥挤不堪,游客仅排队购票时间就长达1~2h,之后才能登上栈道参观石窟,使整个参观时间延长至4h左右。高峰时期登临洞窟者日均在1.8万~2.2万人之间,超出最佳承载量的3倍。游客的参观体验也仅是人挤人在窟区栈道上走一圈而已,结束后多已疲惫不堪,更谈不上愉悦和收获了。此外,由于栈道过于拥挤,窟区只能暂停讲解服务,麦积山石窟艺术研究所发动全体员工进入窟区值勤疏导,同时还借助武警、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前来维持秩序,以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整个景区的交通、餐饮、住宿、通信等处于超负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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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物保护管理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摘要:中华民族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文物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传播文化内涵和精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充分意识到文物保护的关键作用,在实际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充分意识到文物保护中的问题,在综合各种手段和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对当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困境;对策

引言

文物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代表着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深厚内涵,具有非常宝贵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需要着重进行保护。必须充分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针对当前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分析文物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文物的有效性和独特性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种类文物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能够不断增强。在社会进程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的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成为社会不断进步的有效推力。

1当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困境

1.1经济建设对于文物的不利影响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如在开发旅游经济的过程中,会对文物的安全性带来严重影响。在实际管理与保护的过程中,新型保护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也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因为在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技术的提升、推广与创新受到极大的限制和影响,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大大降低。另外,在城市开放、乡村改革、铺设公路的过程中,会对一些文化遗产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这是由于开发不当和基础规划不到位引起的,有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忽略了文物保护工作,造成文物保护与基础建设之间的矛盾加剧。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只重视经济建设,在追求眼前利益的同时,忽视了文物保护的内在价值和对地区的长远影响,为了降低开发成本,一味追求开发速度,影响了文物保护的时效性。

1.2文物保护工作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在文物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管理人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达不到实际管理的要求,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文物管理与保护工作需要一定的知识性和技术性,需要在了解传统文化和历史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专业的文物保护技能,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一些细节,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文物保护。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的人才管理体系,在人才的招聘、引入、培训与管理等方面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问题,人员在的管理能力与实际管理工作不相适应,面对突发问题的时候,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最终造成文物破坏的现象。另外,有些员工的意识薄弱,学习能力和意识较差,忽视了保护和管理技术的学习与更新,不能与时俱进,信息技术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1.3法律保障对文物保护欠周密在文物保护方面,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支撑,当前,我国有《文物保护法》作为基本大法,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法律条文虽然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约束现象,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一些“合理利用原则”,没有非常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说明,被有些人当成破坏文物的理由,文物的保护界限被打破。有些法律条文规定在文物保护过程中,需要对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但是,由于种类和等级的不同,不同文物的保护原理和方法是需要区别对待的,文物保护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这样的法律条文含糊不清,在实际管理和保护过程中会出现不必要的误会,最终对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不利于文物保护的顺利进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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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

第四条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级文化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保护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保护古建筑,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

(二)对地下文物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检查指导考古发掘工作;

(三)对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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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印发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人负责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文物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挖掘我县文化底蕴,丰富文化内涵,提升我县文化品位。

(二)基本方针:文物保护始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通过有效措施,文物保护管理得到全面加强。今后,文物保护“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有实质性进展;确立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将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完善“四有”工作制度(即:有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体制,逐步形成更为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高标准文物保护员队伍;切实保证文物安全,继续保持不发生火灾事故和馆藏文物被盗案件,野外文物发案率明显下降;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文物意识深入人心。

二、实施分类保护,构筑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

(一)我县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我县目前查明的文物点共有11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处(清明桥、柴武台、栾武台、文庙大成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处(苏味道墓)、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处(赵家庄革命烈士墓)、两处市文物局复查点(高家庄哈珊墓、河西村张翼墓)以及2008年“三普”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75处,可移动文物点22处,配合大型建设工程省文物局新发现文物点17处。其中古遗址64处,(聚落址38处、寺庙遗址20处,窑址2处、军事设施遗址4处);古墓葬18处;古建筑10处(宅第民居4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3处、古石桥2处、宗教建筑1处)。

(二)分类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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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建设中文物保护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县区、各单位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整体规划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县区政府要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严格执行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活动审批程序。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在服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前提下,编制专项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先必须依法征得文物、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规划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文物、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抓紧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部门每年都要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要切实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投入和日常维护经费。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区文广、旅游等部门要将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及其文物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做到文物保护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及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好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门要在旅游业发展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涉及文物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依法保护;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珍贵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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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文物的有效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计划,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争取在至年内把濒临损毁的珍贵文物古迹抢救过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市、县区文物仓库及展厅要达到有关技术防范级别的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等历史古城区,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注意保护古城区原有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要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单位,并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选址,须预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要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护。在确保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进行文物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积极募集文物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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