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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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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区区域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区区域范围内的人防专业规划,由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并纳入区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用于人民防空的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区人防办拟定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修建。

第五条凡在区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科研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应当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应建“满堂红”[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如新建住宅小区、旧镇改造地块、各类工业园区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等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凡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难以建造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区人防办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为: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其它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人防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建造。凡提高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标准的,必须经区人防办批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建造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公用人防工程,投资者可在工程收入建筑业营业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特种人防工程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的专业规范和省、市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条被批准建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论证前应当将有关人防工程部分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区人防办审核,经区人防办签署审核意见后,再交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区人防办报送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消防)、说明书及地面底层建筑平剖面图。

人防工程各专业设计图纸应与地面建筑设计图纸分开,单独编号归类。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必须由具备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区人防办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方案论证、工程招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凡涉及重大的平面布局或防护设备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区人防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区有关部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严格施工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因施工原因造成人防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工修整;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并由建设单位向区人防办申请安排易地补建。

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应措施,预防周围道路、建筑物、管道沉陷断裂塌陷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并同时组织验收。凡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分别报送区人防办和区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经费投资的工程(包括国家、省、市、区投资)的动迁适用区动迁的有关规定;口部建筑占地,由区政府行政划拨。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造价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预决算定额,同时严格建立核算制度。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并由区人防办参与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由区人防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区人防办责令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2篇

认定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定证明。

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等民用建筑开发项目,其应配建的人防工程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市人民政府、警备区政发[]187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对本文下发之前已按规定规划设计的人防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而至今仍未开工的,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在该住宅小区、组团等民用建筑地块后期建设中,应按规定建设未同步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可将建设单位先期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分阶段返还。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施工图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定的证明,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返还易地建设费书面申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返还总额的40%;

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后,返还总额的40%。

3、人防工程竣工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凭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返还剩余款,即总额的20%。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人防办字第90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审查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人防工程审批窗口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写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

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后再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复审;

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原审查人员审查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内容,可视为设计变更,与施工图有同等效力。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5、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人防办字第90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新建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五、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安装到位。必须设置的临战转换措施要在保证防护效能、兼顾平时使用的条件下尽量减少,转换预案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时同时设计到位。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双轨制”;开发利用

引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筑规模越来越大,但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城市人口超饱和、交通堵塞、建筑空间拥挤等,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基于此,很多城市开始大力发展和利用地下空间,如: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也逐渐认识到发展利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防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在战时保护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城市地下空间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协调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是目前很多城市发展面临的主要课题。基于此,本文结合理论实践,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做了如下分析:1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意义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我国军事形势下的主要发展举措。合理开发和利用,既能大幅度提升城市的防护能力,又能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能力。人防工程就有“战平”两用的特性,具有极强的抗危害能力,可防止军事武器对人们造成的伤害和危害,是战时保护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主要工程。通过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则可以为城市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合理开发地下空间,可有效减少城市道路用地,缓减交通堵塞。除此之外,城市地下空间还具有恒温、遮光、防噪等功能,合理开发利用可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购物、娱乐等环境,并提升城市就业率,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目前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立体开发利用观念我国目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但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和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我国人口众多,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城市建设结构愈发复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起步比较晚,各项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发展至今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仍然没有一套可以借鉴参考的经验和启示[1]。此外,城市规划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很多城市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把发展重点放在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上,而忽略了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本质,不重视实际作用,经常发生私搭乱建的现象,导致我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事业一直难以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这一点也是目前限制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2.2“双轨制”问题依然存在人防工程是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长期一直由国家专业部门负责督促建设,但在实际建设中,国家人防办和城市民防局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并没有统一意见。使得城市建设发展和人防工程难以实现统一融合。导致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各项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比如:目前很多城市人防工程分布比较散,而且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投资建设费用大、回报周期长等。导致很多城市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资金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而且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都存在环境条件差、使用效率低、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问题,使得很多人防工程徒有其名,但并无实际意义[2]。主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认为在和平年代不会发生战争,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任务,在施工材料选择和施工管理中并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城市地下空间建筑质量不达标,是导致很多城市轨道交通、乘换车枢纽等基础设施比较少的主要原因。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城市文化和经济功能,严重抑制了城市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3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途径

3.1进行多元合作,实现多赢大量实例表明,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后期运营和管理的成本也比普通建筑工程要高出很多。如果仅仅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则很难顺利完成相关工程的建设的运行,甚至会因为缺乏资金而中途放弃。而地面土地资源普遍具有稀缺性和潜在的商业价值,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发展,目前很多城市已经没有可开发的地面土地资源。而通过政府和民间企业相互配合投资的方式,就可以有效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当建成后政府可许诺民间企业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来抵扣投资资金,但后期所有权仍然归当地政府所有。通过此种多元化的开发利用模式,既能提升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效率,还能实现多方共赢,值得大力推广应用。

3.2提高认识,合理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只有合理科学的规划,才能筹划出更加完善的建设蓝图,避免其他项目干扰人防工程建设,以便更好的发挥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价值。城市建设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就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做好规划建设,可确保人防工程建设时刻保持规范化、法制化。人防工程规范建设是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主要内容,因此,在实际规划中,要尽量立足于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性。此外,在进行人防工程规划时还要注意改善及确保城市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促使城市地下工程逐步实现横向连通,以便为城市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3加强立法,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近年来,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速度不断加快,各地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性,但缺乏相应法律和法规的支持,严重限制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效率。因此,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立法工作,促使其逐步走向在合法化、合理化的道路上[3]。并立足城市未来的发展前景,当地政府要站在国家战略利益的高层角度,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全面开发和利用。

3.4明确方向,规划先行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明确开发利用方向,把人防工程建设当做战略发展的方向,才能把人防工程更好的融入城市地下空间站开发利用中。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近期、中期、长期开发利用规划,遇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相互推卸责任,而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理论实践,分析了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分析结果表明,在新时期的背景下,各大城市地面资源越来越紧张,使得很多城市把发展规划转移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但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从进行多元合作,实现多赢、提高认识,合理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加强立法,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方向,规划先行等方面同时入手,才能提升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效率,促使城市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钢.刍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结合[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7(04):38~39.

[2]蔡忠坤.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思考[J].工程技术研究,2017(01):201+203.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怀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及审批管理

1、统筹规划。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工程项目和实施步骤进行编制,明确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防护标准、战时及平时用途,对城市修建地下停车场、商场、过街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提出人防防护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内容未列入或人防工程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补充编制或完善。将人防部门列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参与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2、同步规划。在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工区、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十层及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规划设计防空地下室,县住建部门在技术评审时,发现未设计人防工程的(符合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除外),不得上报县规划委员会。

3、规范审批。各相关部门按以下要求规范审批:

①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确定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或者易地建设,并负责人防工程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

②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时(特别是十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必须取得人防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方可受理。

③住建部门:针对未经人防部门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在报批表格中增设“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人防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④房产部门:针对人防部门未出具人防工程认可文件的项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⑤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批准和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一)同步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外,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县人防办要严格把关,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违规以收代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报市人防部门备案。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报省人防部门备案。确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或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等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县人防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加强监管。在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改造民用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人防法规政策要求带头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监管。

(三)应建尽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凭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供地勘等资料,经人防部门核实认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改造升级。已修建的城市地下商场、过街道、车库等地下工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人防防护要求的,要逐步进行改造升级,提升人防功能,以增加城市人防工程总量。人防、住建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管理

(一)统一标准。根据我县实际,对我县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根据精神,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严控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人防部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核和认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杜绝商品房建设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根据、要求,全面清理和废止已出台的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文件、纪要、协议、合同。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上级人防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回,追缴的规费和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人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纠正各种违规减免行为,落实补建补缴措施。

四、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质量监督。承担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二)质量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抗力等级6级以上)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要提出整改要求,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加强人防工程维护拆除报废管理

(一)工程维护。公用人防工程由县人防部门维护管理。居民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其他防空地下室由工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确无单位管理的,由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列为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二)拆除报废。从严控制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和报废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人防部门审批;200—300平方米的,报市人防部门审批;3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人防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拆除、报废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进行回填或加固,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使用价值不高的早期人防工程,要编制拆除报废规划,逐年实施。

六、加强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

(一)指挥工程。将人防指挥工程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我县人防地面指挥所(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机动指挥所建设,与市级人防指挥所形成上下连通的人防指挥平台。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疏散基地。县城、建制镇要有计划地修建集疏散掩蔽、应急指挥、专业队训练和防空防灾与教育功能于一体的人防疏散基地。人防部门负责选址、规划和要素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供地,发改、住建、房产、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通信等部门按照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支持搞好配套建设。

(三)专用工程。县城、建制镇要按照人防工程规划,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人防专用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战备物资库与其他人防工程要合理配套,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之间要逐步相互连通,形成防护网络体系,提高整体功能。

(四)地下开发。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满足人防防护要求。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防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地下工程应与附近人防工程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连通口。

(五)平战转换。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设计要与工程设计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工程验收前要完成平战转换预案编制工作,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转换器材,按规定时限完成功能转换。合理控制人防工程孔口防护平战转换量,临空墙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必须安装防护密闭门。

七、支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一)投资融资。支持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以外的人防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用地,结合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开发社会性人防工程。鼓励以租赁、入股等形式盘活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综合效益。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重要意义

1.指导思想: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基本原则: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相结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形成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人防建设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3.工作目标:从战略高度出发,加大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力度,快速增扩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在全市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连接通畅、平战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为城市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提供有效安全保障。

4.重要意义: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开发利用,有利于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增强城市防护抗毁能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是实现宜居型现代化城市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组织领导和相关职责

5.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编、同步审批、同步实施。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作用,督促协调人民防空各项任务的落实。

6.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发挥人防建设在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人防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防工程建设需求,满足人民防空功能。城市水、电、气、暖、通信等地下管线建设时,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应优化配置资源,兼顾人防要求,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和管网使用效益。

7.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部门组织修建,建设用地由政府以划拔方式供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支持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经费解决。

8.重要经济目标、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防空专业队等防护专用工程,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其建设经费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保障。

9.有关单位和个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经费由单位或者个人筹措。

三、审批权限和建设程序

10.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防办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防办备案。

投资规模在200万以上的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1.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实行联审联批和源头把关。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12.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财政投资、公共事业投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时,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单独列编,纳入工程投资计划;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手续。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14.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人防部门许可文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国家关于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15.人防工程开工前,人防部门须监督建设单位落实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落实有关监理、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等制度。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防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6.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应建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报人防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7.人防部门在建设单位报齐有关资料后,七个法定工作日内下达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立项批复;在建设单位报齐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有关设计文件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初步审查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专业审查。

四、建设环境和优惠政策

18.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积极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

19.人防工程(含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国防工程、社会公益项目、城市市政项目等优惠政策。

20.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人防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使用和管理,战时无条件交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

21.为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和平时的正常使用,人防部门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道路,修建相应的出入口管理设施。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时,应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22.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加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年检制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23.强化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完善工程防护功能。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其他人防工程由所属单位和使用者按照人防部门要求,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预置设备器材,落实人员职责,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五、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2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做到依法、规范管理。要严格执法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实施执法督察,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监督检查,大要案实行市、县(市)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任务落实。

25.人防行政执法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予以保障。

六、法律责任

2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必要时实施行政处罚。

27.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限期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6篇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根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人防工程建设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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