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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治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10 04:42:46

人防工程建设管治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区区域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区区域范围内的人防专业规划,由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并纳入区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用于人民防空的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区人防办拟定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修建。

第五条凡在区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科研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应当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应建“满堂红”[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如新建住宅小区、旧镇改造地块、各类工业园区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等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凡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难以建造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区人防办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为: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其它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人防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建造。凡提高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标准的,必须经区人防办批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建造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公用人防工程,投资者可在工程收入建筑业营业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特种人防工程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的专业规范和省、市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条被批准建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论证前应当将有关人防工程部分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区人防办审核,经区人防办签署审核意见后,再交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区人防办报送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消防)、说明书及地面底层建筑平剖面图。

人防工程各专业设计图纸应与地面建筑设计图纸分开,单独编号归类。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必须由具备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区人防办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方案论证、工程招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凡涉及重大的平面布局或防护设备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区人防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区有关部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严格施工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因施工原因造成人防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工修整;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并由建设单位向区人防办申请安排易地补建。

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应措施,预防周围道路、建筑物、管道沉陷断裂塌陷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并同时组织验收。凡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分别报送区人防办和区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经费投资的工程(包括国家、省、市、区投资)的动迁适用区动迁的有关规定;口部建筑占地,由区政府行政划拨。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造价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预决算定额,同时严格建立核算制度。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并由区人防办参与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由区人防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区人防办责令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区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区人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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