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3 15:07:41
建筑工作管理范文第1篇
在建筑施工中所采用的材料均要提供材料质量保证书或材料合格证;材料验收入库后,应按类别、规格型号分类别堆放。如若送检的材料需要监理见证取样的,监理必须见证取样;替换钢筋之后,要对其强度及最小钢筋百分率进行换算,核定其是否符合建筑要求。.在建筑施工进行混凝土浇注时,应先纵向后水平浇注,将柱混凝土浇注到板底,当柱混凝土砼强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之后,再对建筑的楼面及面板进行混凝土浇注工作。在施工过程只能,振动棒要严格按照施工要求,严格控制振动时间,避免振动时间过长。在对建筑楼板进行混凝土浇注时,要铺设操作平台,保证钢筋的受力体系不受到破坏。
在建筑模板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商需向建筑施工的监理工程师提交《模板设计》施工方案,通过专家的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开始模板施工;在模板施工时,使用的模板及模板支架需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与此同时模板的支撑部分还必须有充足的支撑面积;与混凝土接触应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防止粘结措施。在对模板进行浇注前,质检人员应将使用的钢筋与施工图纸进行逐一核对,确保钢筋的规格型号及数量符合施工要求,对于相同截面及其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柱类构件应控制在百分之五十内。建筑工程质检工作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高质量的保障,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要从多方面及不同层次进行质检工作,从而有针对性的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2建筑工程质检工作竣工管理
除了上述分析的建筑工程质检工作之中施工监督控制和质量的控制之外,在具体的建筑工程实践中加强对其的竣工管理对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竣工时期的质检工作,根据竣工时期的工作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此时期的建筑工作质检工作质量,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建筑工程竣工时期的工作特点,我们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竣工时期的建筑施工进行严格、规范的质量检验工作,同时我们要加强竣工时期关键点施工质量的质检工作。首先,对于该时期的工程施工,我们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工程设备予以严格的把控,杜绝劣质的原材料以及工程设备对建筑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其次,加强对建筑物施工完成部分的质检工作,诸如公共烟道、通风管道等,避免这些重要的公共设施质量出现问题,进而影响了建筑物的质量。提高对于已经竣工建筑物的质检工作力度,确保该建筑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明确设计的工作是否符合相关需求,明确功能性是否出现变化,同时如果设计项目出现变化还应当对变化的出入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具体来说,该阶段的质检工作主要针对建筑物所处的地基承载情况进行质检,确保竣工的建筑物的重量对于地基承载符合设计标准。最后,我们应当依据竣工的建筑工程具体情况以及其用途开展有效的质检工作,保障建筑物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备等的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可以符合交付使用标准。
同样对于建筑工程质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建筑文件的管理。我们不仅要确保相关文件签订符合国家、行业的规范,同时也必须在文件中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施工规范,针对施工建设合同文本之中的设计文件进行细致的研究,同时还应当对竣工文件的准确性、设备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集中性的分析,以保证工作的健全和完善。我们简单的来看,建筑工程也只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同的是,建筑工程由于具有工作内容众多、施工程序繁杂以及施工人员广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文件的规范,对建筑工程不同阶段的施工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最后,我们必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交流,促进监督管控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各部门严格依照施工文件的要求,对自己的施工流程、材料质量进行自检,确保达到施工文件所规定的。
3结束语
建筑工作管理范文第2篇
1.1管理里项目的管理内容主要是在时间较长的过程中,有序地进行着施工过程,根据阶段的不同相互转换变化。每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相对应的程序,必须按照这个程序进行有序的完成,不得违背。所以管理者必须按照管理项目不同时间的发展过程,每个阶段的施工内容,做出与之对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符合科学原理的管理计划,为了寻求最好的资源合理优化的配置,达到最好的施工的工作效率。
1.2管理的工作主要是考虑能否协调工作,因为施工项目具有单件性,参与工作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必须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因为施工的条件比较艰苦,在露天的条件下,工作的周期比较长,并且因为施工活动涉及的关系比较广,并且很复杂,所以在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协调工作是比较难做的,根据这种特殊的状况必须采用强化组织的的方法,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具体的强化方法就是对项目经理择优选取、建立合理的组合机构、建立符合条件的动态体系。
2准备好工程前期工作
2.1施工管理的人员准备。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主要是包含着项目的经理、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安检员等多个岗位,因为岗位比较多,任务都不同,所以项目部必须根据每个岗位的不同职责安排好分配工作,项目经理作为一个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的图纸,与经营部的人取得联系,通过沟通,设计出合理的人员安排计划。
2.2操作人员的准备。劳动部门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参照整个公司的情况,对所有的工作人员制定出相关工作的培训,这个培训是有关工作和安全,让全体工作人员在施工之前对工作的难度、技术、安全有全面的了解。
2.3施工材料的准备。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必须提前根据项目的情况对施工材料的进行用料的核对,作出准确的用料表,让采购人员做到心里有数,保证工程顺利的进行。
3注重施工技术和工人的素质培养
3.1建筑施工中的劳动人员。通过许多现实的实例可以得出结论——建筑施工劳动人员的素质的高低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施工方应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劳动人员的质量并努力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建筑施工单位应该要招募一些专业人员——不论是建筑施工的劳动人员还是施工单位的决策层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人员。同时为了保障建筑施工的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合理管理时要积极组织对现有施工人员进行相对应的业务培训,形成竞争上岗的机制,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水平,打造出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的素质提高了从另一方面增强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实力,为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提供了保障。
3.2建筑施工的施工工艺。施工工艺与施工的质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过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提高建筑施工工艺的水平,要大力引进先进技术,但是在吸收先进技术的同时也要努力的将学习到的先进技术运用到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同时也要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改进使其适应现实情况,从而使得建筑施工的质量得以提高。就施工工艺来讲,具体包括工地设施、市场信息交流以及工程检验等诸多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制定相对应的措施。
4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4.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应的项目经理对承建的工程具有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管理企业要按照专人专管的原则,从各个方面负责落实工程的质量,要做到层层落实。
4.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施工的去也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注册资金,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等硬件条件。必须具备与工程建筑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和业绩,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符合自己资质和业绩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要从根本上杜绝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
4.3严格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建筑材料是工程建筑的物质条件,高质量的材料是建筑施工工程的根本。没有高质量的材料就没有高质量的施工工程。因此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的质量必须要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建筑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到的材料和设备,但凡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要符合设计的规定要求;对所使用的进口材料必须要符合我国的质量标准,要持有我国商检部门签发的证书。
4.4强化工程质量监理。质量的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对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程序是变化的,随着施工的不同阶段变化。但是不管是施工的哪个阶段,质量监控单位都要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5结语
建筑工作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
本计划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计划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垃圾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本计划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计划: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资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依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计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并依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计划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划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条对是否低于利息报价的异议。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
(三)利息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依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演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建筑工作管理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全区建设工作会议“一信三创”中的加快推进工程创优,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创优意识,推动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对区建设工程创优争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建筑业协会组织区优质工程评审以及“金龙杯”及以上级别奖项的统一初审上报,各市级以上建筑类、装饰类及其他专业类奖项不再由各企业单独上报。
二、区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日期为每年4月底之前,具体以发文为准。“金龙杯”及以上奖项申报日期以各协会发文为准。
三、区住建局成立建设工程创优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住建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建筑业协会会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招标办、审图中心、安监站、质监站、建管处、建工科、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担任,全部小组成员组成评审人员。
四、区优质工程由各企业申报,区创优评审小组评审后确定,形成通报并在区住建局网站公示。争创“金龙杯”奖的项目在已获得区优质工程项目中优选;争创“扬子杯”奖的项目,从“金龙杯”项目中优选;争创市“金龙杯”及以上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直接向建筑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建筑业协会牵头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装饰协会。
建筑工作管理范文第5篇
针对上述关于我国当前城市建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城市建筑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工作,使城市建筑管理工作者充分意识到法律法规在城市建筑管理中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其在处理城市建筑管理相关问题时能够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有效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应当积极拓展多个渠道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城市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城市建筑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许可审批程序及管理体制。
要使我们城市建筑管理工作符合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首先应当具备一整套规范性的审批程序。完善城市建筑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才能有效防止决策的片面性,降低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发挥城市建筑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对于城市建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建筑管理法规为依据,使城市建筑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违背城市建筑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城市建筑管理必须具有科学性与前瞻性。
城市规划管理直接影响着城市的长远发展。要坚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城市建筑管理应该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统筹考虑全市的职能分工、功能布局,城市建筑管理不但要处理好自己后续发展的问题,还应该注意处理好与周边城市及农村的相互发展关系,使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结语
在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建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
建筑工作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一条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和收费资格凭证,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市场。包括以下发包与承包和管理活动:
(一)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古建筑、设备装置、地基与基储土石方、线路管道敷设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装饰的设计、施工;
(三)电梯装置、维修的设计、施工;
(四)建设监理;
(五)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发包与承包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综合管理。维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
(一)省管项目:
1国家、省属建设项目中。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建设项目。
(二)市管项目:
1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装饰项目;
4总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建设项目。
(三)县(区)负责管理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县(区)属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应采取方案优癣竞争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发包与承包方应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职职工不得私自衔接外单位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和招标发包制度。工程立项后。并依法定顺序和方式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有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经计划部门批准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确定了建设规划红线。
(四)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落实了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资料、设备的来源;
(六)完成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或虽未完成但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必需发包或委托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编制人员必需持有中级预算员以上岗位证书。标底必需先报经同级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不准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准要求施工单位贷资承包。
第四章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承包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施工和生产单位。
第十七条凡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业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本、息。达不到目标责任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奖励获得省优、市优建设工程项目。连续二年未创一项市优工程或有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施工队伍,不得继续接纳工程。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其资质等级核准的营业范围承包业务。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开工前。
第二十条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和擅自肢解工程。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发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应在合同中约定。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制订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前。
(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招标的有关规定。
将合同草案审签完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5天内。然后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六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为增强制约机制。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住宅工程,不分资金来源,必需实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双方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并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七章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第五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平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资料和设备供应、构配件生产(包括钢门窗等金属构件)非规范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平安)保证体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平安)责任。逐步推行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制度,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料理产权登记手续,财政、国资部门不予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平安)管理,依照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开工前,签订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生产和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责任状,工程竣工后,按责任目标进行奖罚。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时。并维护好事故现场,接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平安监察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料理意外伤害安全、支付平安费。
第三十四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五条建筑产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维修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工程造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对建安资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须以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规范和价格政策为依据。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方面等有特殊要求的应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证后,所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必需按规定准确齐全地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设计说明书等文件。
施工单位必需在建设工程竣工后30日内编制出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不按期结算的应自结算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章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越级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业务以及归还、转让、伪造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
(二)未按规定报建。并处以工程总造价1.5--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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