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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政管理体制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17 06:08:57

规范财政管理体制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含城区办事处、管理区,下同)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33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发〔〕22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的意见》(纪发〔〕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乡财市管”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两圈一带一区”发展的历史机遇,按照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业兴市”战略,有利于纵深推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乡镇增收节支积极性的要求,通过财力下移、规范操作、积极稳健地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激励乡镇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健原则。体制调整不改变现行“乡财市管”方式,不改变农场财政体制政策,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框架的稳定和政策的延续。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调整税收奖励政策,增强基层保障能力。

二是规范管理原则。在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乡镇收支基数,理顺乡镇分配秩序,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三是鼓励发展原则。按照“财力下移、责任上收”的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工业兴市”战略的相关政策,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收入范围和收入基数

1.凡在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除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外,其他均纳入乡镇考核范围。城区除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划归经济开发区外,其他税收全部划归新堤办事处。

2.乡镇收入基数,以上年完成数为准。

(二)调整支出基数

乡镇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核定,仍然维持现行政策不变,重点调整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基数。

1.重新核定公用经费标准。乡镇公用经费由一般公用经费和特定公用经费组成。其中:

(1)一般公用经费按乡镇与城区的距离、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乡镇人口总量核定,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按照乡镇与城区的距离,实行分类定档核定人均公用经费。第一类标准为2720元,;第二类标准为2920元;第三类标准为3120元;第四类标准为3320元。

以上公用经费按在编人数计算,离退人员按在编人员标准的50%打折。

二是根据乡镇人口数,按照人年均1.5元的标准预算公用经费。

(2)特定公用经费包括干部公务通讯费和车辆运行费。其中:干部公务通讯费按在编人员人年均1500元标准预算;车辆运行费根据规定的车辆配置数量按照每辆5万元/年的标准预算。

2.调整公用经费奖励办法

在核定公用经费支出基数的基础上,除新堤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外,从年开始,以前三年税收完成数平均值作为基数,按乡镇税收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调增下年度公用经费。未达到核定收入基数的,同比例调减公用经费。

对市政府安排给相关乡镇的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特定事务,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单项考核,专项结算。

(三)分类确定税收增量返还政策

乡镇的税收增量返还政策分三类:第一类是一般乡镇;第二类是中心城区;第三类是曹市府场石化产业集群区和新滩新区。

1.对一般乡镇(除下述两类地方之外的所有乡镇),按超上年完成数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返还。

2.对中心城区(包括新堤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分别制订税收分享政策,其中:

(1)对新堤办事处,按超上年完成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返还。

(2)对经济开发区,以年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企业入库税收作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返还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设施日常管护、企业招商与服务协调等方面。

3.曹市府场石化产业集群区和新滩新区,对超上年完成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四)明确企业迁移财税政策

1.各地现有工业企业的新建项目落户园区,从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新建项目产生税收的50%计入原乡镇税收任务。

2.对介绍、引荐工业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从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落户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该乡镇。由一个乡镇介绍引荐、另一个乡镇承担协调服务的,各按20%奖励。由开发区与乡镇单项结算。

(五)明确乡镇有关非税收入的分配政策

乡镇依法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要按照“票款同行”的原则,全部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体制统一分配。其中:社会抚养费按总额的80%由乡镇分享,用于乡镇计生事业;土地收入按提取三金后净收益40%由乡镇分享;乡镇国有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残值)、出租、出借收入按总额的20%上交市级财政,80%由乡镇分享。

四、强化乡镇财政管理

一是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各乡镇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二是强化机构人员管理。首先,按照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妥善处理改革遗留问题;其次,要建立乡镇临时机构报批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临时人员聘用实行劳务派遣和合同管理。

三是强化乡镇财务管理。首先,要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理顺财政所管理体制;其次,要深化乡镇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规范基层财政管理行为;第三,要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严禁滥发钱物、补贴和奖金的行为,严格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第四,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建立乡镇债务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乡镇政府和部门的融资和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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