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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提升物业管理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09 04:33:20

加强和提升物业管理的通知

一、强化监管职能,加强属地管理

(一)市区各街道(乡镇政府、科级社区办)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所在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提请市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对随意改变房屋规划使用功能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责令业主限期整改;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所在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信访工作;负责对辖区物服企业的入驻、退出、评优、考核评级及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签署意见,并作为物服企业参与招投标、评优评级、维修资金使用及资质升级转正的依据之一。

(二)市区各街道要建立投诉调解工作站,物管投诉由街道设立的物管投诉调解工作站属地负责,工作站应配备专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人员稳定。凡遇到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事件,可提请市、区(开发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内小区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与具体实施工作,相关物服企业必须予以全力支持。

二、坚持权责统一,做到物管全覆盖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建1—3家集体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选择现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服企业为基础进行重新组建),主要参与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的竞标。集体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二)集体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托街道办,成立若干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物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全面接管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同时直接接管政策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推行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做到在市区建成区内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三)开发企业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后一次性移交所在街道,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街道办事处视小区入驻率移交社区(居委会)使用。凡是集体控股物业企业接管的,与社区(居委会)共同使用,做到资源共享。

三、推进市场运作,鼓励做大做强

(一)加大培育一批龙头型物业服务企业。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街道参与,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以辖区小区数量为基准,确定物服企业数量,积极推进现有物服企业的兼并和重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物服企业,通过优化组合,逐步淘汰一批规模小、服务差、满意度不高的的物服企业,到年底,使市区物服企业总量保持在20家以内。

(二)完善现有企业退出机制,对治安混乱、投诉较多、住户满意度不高的物服企业,所在街道(社区)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年度治安案件发生五次以上、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70%的物服企业,所在街道有权责令其退出。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开发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据《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前期物服企业。各街道要根据服务等级评定和收费许可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开发单位在小区交付使用前要将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对外公布。

四、健全奖惩机制,提升整体水平

(一)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物业属地化管理工作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部门责任目标,制订考核奖惩办法,依据年度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责任,收取考核奖惩保证金,季度兑现奖惩措施;年底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各级齐抓共管,形成广泛参与的局面,推动市区物业管理属地化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加大财政对物业管理补贴力度。从起,每区(管委会)要把物业管理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集体控股物服企业前期筹备、管理旧住宅区过渡、保障性解困房小区物业服务费以及老旧小区的整治出新等补贴。对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维修资金的老住宅或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动员全体业主,将维修资金足额缴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加大对老旧小区的整治出新力度,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整治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的整治工作,通过市、区财政拨一点、挂钩单位帮一点、开发商担一点、业主出一点的“四点”办法,筹措资金,逐步改善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提升群众居住水平。

(三)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市、区(开发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投诉调解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以及物服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等形式,逐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以奖代补。

(四)设立收费项目“一卡通”制度。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统一缴费制度,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或收费点进行代收,未缴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按照应缴纳额的5‰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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