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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体系革新工作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19 04:16:49

住房体系革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币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各驻秦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严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现将我市调整和完善的几项房改政策通知如下: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从2012年5月1日起,全市城市区公有住房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楼房由2.10元/㎡。提高到3.50元/㎡,平房由1.90元/㎡提高到3.00元/㎡。下房租金由0.8元/㎡提高到1.50元/㎡。租金等级标准、调剂系数和楼层增减系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推进公有住房出售

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除列为县级以上保护文物的、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被当地政府确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经市房改部门认定不予出售外,其余公有住房均可向职工个人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要严格执行成本价。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基价调整为甲级1100元/㎡,乙级1045元/㎡,丙级935元/㎡。工龄折扣额、成新折扣等不变。

原居住在文件规定不允许出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的职工,参加房改时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的,仍按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2009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经市房改部门同意可参照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出售收入要纳入单位售房款专户管理。

承租两套公有住房的,单套住房面积不超过职级面积控制标准而又不能分割的,两套住房均可购买。职级面积控制标准之内按房改政策购买,超出部分按当年公市的市场交易价格低限购买。

加强已购公有住号上市交易管理

己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行备案制度。除下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1、住房超职级面积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交纳起标款的;

2、房屋已办理抵押的;

3、原公房出售合同已有约定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取消城镇居民将所购公有住房进行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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