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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问题探析范文

时间:2022-04-29 01:15:11

商业银行信贷问题探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问题的制度性成因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机制以及业务管理制度安排等多方面制度性缺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非人格化产权不清晰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关键因素,而股权多元化成为解决产权问题的有效方式。当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完成了股改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但是,国家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最大出资人,国有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产权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产权。按照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全权委托银行政治家(官员)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只享有终极所有权而没有实际控制权。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背景下,银行政治家其实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履行了政治性的委托职责,一旦国有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国家在事实上仍然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后果负无限责任。这种非人格化的产权安排表现出一种怪象:“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既有人负责,又没有人真正负责”。[1]如此,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行为就出现了非人格化的扭曲。对于信贷行为的实施者来讲,在这种非人格化的产权安排下,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等的,国家无法对信贷活动中真正的参与者实施有效的约束。因此,即使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新制度的供给,但国有银行政治家推动商业银行制度供给时,会考虑个人收益,如果制度变迁影响了其个人收益的话,他会按照对个人最有利的方式来进行制度安排。信贷制度变迁的动力必然不足。因此,国有银行天然的产权缺陷会影响其信贷业务发展的市场动力。

2.委托—问题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一方面希望通过商业银行获得高额利润和税金;另一方面也希望借助国有商业银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国有商业银行的各级人不是银行的最终股东,他们的行为选择基于的是政治动机和个人效用最大化,而并非实现的委托责任目标,即银行利润最大化。这样就产生了利益偏差:委托链条越长,层次越多,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委托成本也就越高。内部的委托关系包括上级行与下级行、各级行长和信贷职工之间的委托关系;[2]外部的委托关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者(全体国民)与政府、政府与银行、银行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委托关系。[3]这样就形成了“国家—政府机构(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层层授权、层层的委托链条。这种多级、多层的内外部委托链条越长,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就越高,尤其是在非人格化的产权安排下,第一级委托人“国家”对其他层级的委托人和所有人的约束是真空的,结果导致权力过度集中、权力大于责任、责任分散和模糊等。委托人和人关系呈现软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制度供给和创新是低效率或负效应的。

3.内部利益协调制度不健全企业内部各部分之间高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有助于达成一致决策,减少内部无效的交易成本,促进制度变迁。随着商业银行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在其股份制改造上市之后,高层内部管理体系主要是以部门为管理单元,并按照条线进行构建,属于典型的“部门银行”。在这种管理架构之下,总分行管理层级通常部门设置繁多、权力边界不清晰、权力过于集中等。具体到信贷制度供给方面,银行内部总会从本部门业务分管的领域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期通过政策工具来实施和放大部门权力和其他利益。但各部门的权力范围往往并不会划分的清楚,无论是从部门领导者还是部门整体都会希望获得有利于本部门的权力,促使高层决策者在制定相关制度安排时,做出有利于本部门的决定。此外,由于市场变化和内部改革需要,总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下放,下放部门权力的弱化导致该部门积极加强现有权责范围管理和开拓新的管理领域方向。为了不被边缘化,利益部门通常也会加大制度供给。针对总行的某些力推的重大信贷改革事项,利益部门会积极争取主导权,以获得内部机构中的特权地位。这些利益部门的利益博弈行为会引发信贷制度安排泛滥、相关联制度不匹配、部门争权等问题,极大地增加了信贷制度变迁成本,严重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高层次的制度变迁。

4.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对行为人能够产生深刻的影响。国民在行为处事中,总会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表面化的行为,演给别人看的;另一种是自己真正想做的和实际做的行为,是行为的最终目的。经过几千年的传承,这些都早已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中的潜规则,也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建设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给人看的”规则和实际运作的“潜规则”在利益集团内部大行其道,制度的规范、严肃性受到严重的冲击。儒家的文化基因,不仅成为部分人左右逢源的“能力”象征,还成为制度变迁中的习俗力量。同时,道家处世哲学中的消极思想引导制度的设计者无为而治,教唆委托人与人以和为贵。这些文化潜规则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影响决策者的判断和选择。

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完善建议

围绕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问题及制度性成因,需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贷法律法规、完善信贷监管制度和塑造信款文化加以解决。

1.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自身产权结构,实现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和其他社会公众股的多元化主体的产权结构体系。要实现这一目标,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采取渐进式的产权制度变迁方式。产权改革要充分考虑金融市场、银行机构发育程度、制度改革时机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等因素,采取分步骤、分阶段的渐进性制度变迁,不可操之过急。要在资本市场、社会监督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后,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并逐步引入民间资本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的分散化和多元化。二是保障畅通的战略投资者进退通道。引进境外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加强股东监督,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三是积极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以此来进一步促进股权多元化,解决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四是建立阶段型股权结构模式。第一大股东拥有相对优势股份,其他股东地位以此降低,股权分布呈现从高到低的阶梯形状,各股东持股差距适当,按股权占比决定其表决权。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股权相对集中不仅可以提高股东直接监管银行的动力和效率,而且有助于经营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在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的进程中,还应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发展阶段和其内外发展环境,促使确立产权制度改革的较优选择路径。

2.优化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委托问题,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要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出资者的利益。因此,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改革深化。一是遵循市场竞争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打破形式主义,改变国有商业银行高层人事权合一的模式。二是正视大股东机制的优劣,明晰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边界。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很多国内人士指责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错误认为股权多元化才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唯一出路。这些都是对大股东作用的一种不全面的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目的是解决问题,而大股东自身有很强的意愿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管理,大股东机制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三是建立健全“三会”制衡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遵循“三会分立、三权分开、互相制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各方独立运作,相互制衡的长效机制。四是改革经理人用人机制。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人是影响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活动的最活跃因素之一,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合格经营能力的经营管理层可以有效完成信贷交易并获得应有收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国家也要加快建设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帮助国有商业银行选择合适的经理人。由监管部门或银行协会等机构设立职业经理人档案数据库,并广泛与职业经理人中介机构合作,围绕银行业务发展选用人才,打破部门、区域金融人才自由流动的限制,取消现行的银行官员任用模式。对于有违法行为或不良记录的职业经理人信息要及时录入档案数据库,加大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力度;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的资格认证制度,促进银行经理人的专业化发展,通过严格的考试和面试、考核等优胜劣汰机制,建立一只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注重以经营业绩为标准选用和考核人才,制定高效、合理、切实可行的考评体系。

3.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法规法律作为强制约束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基础。只有在健全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下,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成本(例如信息甄别成本、信贷契约执行成本、事后监督成本以及违约成本等)才会被大幅压低,信贷活动才能在良性的市场中可持续发展。一是健全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继续完善现有银行法律制度。根据需要,注重对一些已有法律的重新修订。例如,在受到新巴塞尔协议、国内金融混业经营、金融脱媒等各种外部新形势影响下,应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根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的金融法律的创新,尽快制定出台《信用法》、《银行并购法》、《银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健全信贷配套的法律。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需要一系列有利于信贷合同执行与履约的法律制度,包括贷款监管、贷款回收以及担保落实等多个环节,因此有必要根据信贷活动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此外,还要重视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方面的立法和配套制度支持,尤其是与不良资产重组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法庭处理不良资产的规定、庭外协议程序的规定,处理担保品的立法和企业财产登记制度等。

4.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监管制度由银行监管机构牵头,制定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一方面,统一设计一套公认的借款人信用风险测定标准,由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各家商业银行评级结果汇总至数据库内,在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之后,由银行监管机构给出权威性的借款人信用评级结果;另一方面,在银行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信息部门,通过行业监管地位和渠道,广泛搜集借款人信息,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和给出风险分析结果,为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提供信息支撑。考虑到信息管理成本因素,该环节可以适当采用信用信息购买的方式,促进信息提供方与需求方良性发展。

5.塑造国有商业银行信款文化虽然传统文化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有负面影响,但是也应当看到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尤其是诚信文化对于防范信贷过程中的银行内外部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因此,要在全社会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人们在信贷过程中自觉地诚信。国有商业银行也要在内部加大诚信文化建设,塑造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摒弃陈旧落伍的消极思想,激发各级人员对银行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努力做好信贷工作。

作者:年志远王相东单位: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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