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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财政转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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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财政转化

潜在债务是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而在整个潜在债务链条中,金融业又占了很大比重,所以控制金融风险就成了防范和化解我国财政风险重要的一环。

一、当前金融风险逐渐加大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货币危机或大面积的银行倒闭事件,但我国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尤为令人担忧,其经营与管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

1、自有资本不足。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数量决定其弥补经营损失的能力,通常用资本充足率来反映。该指标是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由于计算资本充足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按风险等级进行加权,而这方面可用的数据很少,因此我们只能用相近指标来替代。2001年国有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仅占总资产的3.97%,信贷类金融机构为4.94%,均远低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由于我国金融业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再加上自身的积累能力相对较弱,这将使得资本不足的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2、资产质量低劣。主要表现是不良贷款所占比重很高。2001年底,按四级分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为25.37%;按照五级分类,则接近30%,其中需要核销的不良贷款比例大约是8%,这样的不良贷款比例是很高的。

3、经济效益很差。尽管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较小,我国各大银行在2008年度取得了骄人成绩,但这与国家4万亿元刺激内需政策关联度较高,而其潜在风险未得到显现,潜在风险仍然不可小视。

4、统计信息失真。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财务会计、统计数据不准、信息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使监管缺乏必要的信息数据,并留下了监管真空。

二、金融风险呈现向财政转化的趋势

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政府财政的身上,在这个过程中,金融风险也逐渐转化为财政风险。

1、股权无偿划转。由于我国金融业在1999年以前实行过一段时间的混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为了控制混业带来的风险,国家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实施了“分业经营、分页管理”的体制,并将银行持有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作了无偿划拨的处理。

2、追加注资。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2,700亿元,用来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2004年1月,国家又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注资。

3、冲销呆账。如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300亿元;1998年冲销了400亿元。

4、间接减征营业税。通过缩短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收年限,以缩小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基。

5、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

6、债权转股权。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得以继续延续下去。

7、中央银行再贷款。为了化解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中央银行往往需要增加再贷款支持。但中央银行贷款损失最终还要中央财政补助。

8、地方财政的支持。在处理地方金融机构问题时,地方财政也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

9、中央财政的直接补偿和暗补。某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外债,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些外债多为应付国际金融机构的主权债务。在处理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时,对接手其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免上缴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息。

三、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负效应

1、加大了财政风险。财政要支持各项事业的发展,本身就具有了一定的风险。如果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就会冲击原有的预算平衡,给财政预算留下缺口,造成政府财政收支恶化。

2、不利于培植健全的银行运营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是“四有主体”,优胜劣汰。但由于考核监督机制不完善,国有银行为了完成国家或上级交给的任务,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隐性和或有债务的方式做表面文章。一旦出了问题,政府为了社会稳定的大局被迫救助金融机构。这种做法不但使问题层出不穷,也不利于培养银行建立完善的运营机制。

四、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防范对策

1、政府要退出竞争性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形象”的考虑,仍然有着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本来就很拮据的财力沉淀在无望的工程上。所以,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化解政府财政风险的首要的一环。

2、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首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次,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进一步加快商业银行上市步伐,并强化财政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作用。

3、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要加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以杜绝政府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和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行为要加以规范,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4、建立债务监控体系。一是通过潜在债务监控系统,对债务出现异常情况的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付出预警信号,对出现债务危机的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接管或限期整改;二是当地财政出现紧急情况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的标准和程序,杜绝地方“倒逼”中央财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