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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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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

农村粮食土地流转论文

一、农村土地流转热成因分析

(一)部分农村实情需要从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来进行分析。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从原来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资性收入从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从28.96元增加到935.75元。从增长量来看,农民收入的增长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而2005年之后则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几乎持平。从农民收入构成比例来看,从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收入从75.56%下降到44.63%,而工资性收入却从20.22%增长到43.55%,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4.22%增长到11.82%。这些变化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不需要像过去一样完全依赖经营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务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河南省部分农村出现了一些农业从业者锐减、农村土地被撂荒、粮食产量降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农村实情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

(二)市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市场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转与农业开发巨大升值潜力的驱动下,工商资本“上山下乡”。与以往响应政府支持乡村建设不同,这是工商资本的主动出击。大到像联想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动。在“褚橙柳桃潘苹果”等农产品的成功营销之下,又加上社会舆论的引导,工商资本不断下乡投资土地与农业,并呈现增长之势。当工商资本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时,这必然会引起土地流转的热潮。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是在建设政绩层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这也不难猜测到今天农村土地流转热的局面。

(四)学术界的肯定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差距的一步步扩大,三农问题不断加剧以及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我国农业发展虽然总体稳定增长,但是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多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了学术界的主流。

二、结语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粮食问题更涉及到13亿中国人民的基本生活,二者事关河南省发展全局。长远来看,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阶段来看,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尤其是在河南省这样的粮食主产区,须稳妥地推进,不可急近功利。

作者:陈高威化红丹李丹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河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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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土地流转论文

一、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现象的主要表现

(一)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毁损基本农田,导致农民彻底丧失土地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规定了土地流转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即在土地流转中绝对不能非农化,也要遏制非粮化。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一些开发企业借土地流转之名,占用基本农田,为了建设之需,挖走基本农田表层土壤,剩下难以耕种的劣质土;或者在田里挖沟堆土,破坏耕地原有的灌溉系统;或者在基本农田建造永久性固定物,最终导致基本农田被荒掉,无法复耕,使农民彻底丧失土地。

(二)土地流转价格低,超期流转,降低农民收益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流转价格偏低现象普遍,例如有些地方,租金每亩仅600元,和农民自己耕种农田有粮有柴能够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比,租金偏低。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过国家与村民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违规现象也较为普遍。土地受让方以低价格长期流转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收益。

二、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利益主体地位被虚置虽然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但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权属关系之下,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组织一般会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和土地流转的实际推动者,替代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而且这种权力运行无法得到法律和民众的有效制约,造成了基层政府或者村干部超越个体农民成为实际的土地流转主体[1]。另一方面,在农村,村民属于村小组管理,村小组组长是村民代表议事大会的成员,同时接受村党委的领导,村里的事情一般由村党委和村民代表议事大会共同决定。这样的议事程序也使得村民个体作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被虚置。

(二)基层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借机“以地生财”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应当发挥引导、协调的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为农民争取更大的利益,成为农民权益的保护者。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往往和受让方结成利益同盟,将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再转为建设用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或者千方百计为自己寻找寻租空间,借机“以地生财”,将土地流转变成少数人的盛宴。

(三)土地流转操作过程随意,缺乏程序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程序和合同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操作过程随意,农民流转土地知情权、决定权和议价权丧失。现实中以口头承诺替代流转协议现象普遍,据统计目前有近40%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合同的土地流转,大部分也仅就流转面积和租金做简单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农民权益遭受损失的救济条款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裁决条款更是鲜有涉及,一些合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农民利益。

(四)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比2013年底提高2.8个百分点,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密不可分。但土地流转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只有建立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机制,农民和受让方才能够成为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主体,基层政府、村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不当干涉才能降到最低,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才能够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但当前全国2/3的县和乡镇没有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权益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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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一、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

(一)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存在法律障碍,贷款抵押品变现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183条第二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成为担保物,加之房屋、林地、农地等不动产登记则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确权登记,带来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的混乱,造成土地流转使用权和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缺乏法律保障,金融机构难以掌控贷款风险,制约贷款发放。另外,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必须保证其农业生产用途不变,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加之缺乏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无法作价,也就无法实现交易,导致其理论上存在的担保和抵押功能无法充分实现,进而导致农民融资困难。在动产质押方面,实践证明也难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问题,因农业生产周期较长且受气候、市场价格波动等偶发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生产面临很强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使金融机构因质押的债权变现难度极大而不愿对土地流转贷款。

(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失,流转纠纷增多受制于自身条件,大部分农民无法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也无法签订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以上工作。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固定的交易场所,参与土地流转的非官方中介机构缺乏,土地流转仅仅依靠镇乡、街道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来服务。服务中心受人员和机构的限制,无法在村一级设立相应机构,对土地流转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转中介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致使土地供求双方消息受阻。社会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时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加,土地流转纠纷越来越多,增大土地流入业主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大,阻碍金融机构放贷。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流转缺乏规范。土地流转主要是自发性流转,多是口头协定或不规范流转合同,合同签订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风险。二是中途毁约。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在流转后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不断提高,部分农民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转纷争。

(三)金融与财政的协调机制不完善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用途单一,无法与信贷资金协调。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不断加大,但投向农村的渠道过于分散,导致每个渠道的资金数量不足,无法产生带动和引领作用。加之财政资金用途管制严格,限定于扶贫、基础设施等各种专项投入方面,无法统筹使用。造成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资金互动方面协调配合不够,因而无法支持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2.现行财政贴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和引导。财政对贷款利息的补贴是建立在涉农企业或农户获得贷款的基础之上的,而绝大多数农户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贴息政策无法落实。另外,财政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等贷款供应方放贷的激励措施,也没有专门就金融机构土地流转贷款建立利息补贴机制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和引导不足,导致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缺乏。3.财政补贴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依靠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稳定了农民收入。但总体看,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晚,财政补贴不足,覆盖面小,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极其有限,同时由于保费收入少,保险公司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农业保险处于“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摊,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放贷的风险也无法预知和控制,回收贷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阻碍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贷款。

(四)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国农村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组织,金融体系比较健全。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业银行基本撤出了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与农户发生业务关系,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金融组织,而近年的改制也让其完成了金融业务的“非农化”,导致农村一直处于资金净流出状态,对土地流转贷款支持不足。在信贷产品方面,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业务是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农业贷款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联保贷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贷款的衍生品种,其实质是“人保”,在额度、期限、规模、模式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不足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

二、对策

(一)完善农村融资担保和抵押物处置的法律制度1.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阻碍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的规定进行修订,消除法律障碍,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允许业主用经济林木、农业生产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险受偿权作为抵押品贷款。可以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进行修改,单独用一章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系统、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中介服务、利益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2.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将土地和其它不动产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场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和标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的抵押价值。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1.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加快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台,开展信息收集与,降低交易双方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土地流转资格及价格、流转合同及鉴证、复耕风险抵押金等土地流转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土地流转后续履约的跟踪、对交易双方进行诚信评价与公示等土地流转后期工作的监督管理。2.构建面向农民、涉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可由农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开展金融信贷指导、建立电子流转档案、信用评级、价值评估等工作。3.大力发展非官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以社会中介为服务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以解决官方中介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足、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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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土地流转论文

1.新农村建设中加快土地流转的问题

1.1工作机制不健全美好乡村建设由政府主办,各地均成立了各级“美好办”,负责美好乡村建设的整体谋划、综合协调、组织调度与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美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和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归口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接受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的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职能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交叉,且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部分地区的“美好办”与土地流转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缺乏交流,各唱各的戏而造成工作开展的不协调。

1.2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矛盾突出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而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作为调控土地利用的规划,往往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状况。尤其对于农用地和宅基地使用与调整缺乏长远规划,不仅阻碍美好乡村建设,而且严重制约土地流转的进程。另外,一些地方领导不能正确把握美好乡村建设的内涵,追求大场面、高规格,造成大量土地浪费,耕地资源严重破坏。

1.3土地流转用地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不规范从安徽省目前所开展的美好乡村建设情况来看,农村集体用地管理仍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和管理机制,导致土地粗放利用,耕地过多流失。土地交易市场和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不健全,服务的不完善,农地流转中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严重影响农地流转和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益[3]。

1.4融资借贷难安徽省各地开展美好乡村建设的热情很高,土地流转也呈“加速跑”态势,但由于农业投资回报率低,回收期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因金融机构在发放涉农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必须具有易变现的有效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资金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美好乡村建设。

2.完善土地流转对策建议

2.1改革行政工作机制

2.1.1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已建立的与土地流转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目标管理督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防范公共资源被随心所欲地支配。规范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确保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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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的土地流转论文

一、个性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完善,有待修改和健全。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进行试点。到2014年底,河南共有129个县(市、区)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涉及454行政村、6.47万hm2承包耕地。鉴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颁证尚处于试点阶段,金融机构对目前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心存顾虑;广大农户在没有得到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无法吃上定心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顾虑重重。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介服务机构缺失。首先,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缺失。农村承包地估价是抵押融资的重要环节。目前,河南省由金融部门认可的农村承包土地估价机构没有建立,缺少成熟的评估机制、经验和标准,无法对农村流转土地进行有效评估,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确定合理的贷款抵押率和额度。其次,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不健全。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多数地方尚未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市场,相关权属登记管理、交易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违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顺利变现,金融机构难以积极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再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完善。虽然河南省70%的县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于缺经费、缺人员、缺手段,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及流转用途无法进行有效服务和监管,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三是存在法规法律瓶颈。《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存在争议。目前,相关政策仅局限于试点办理此类抵质押贷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

2、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政策滞后,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审批监管执法主体缺位。目前,从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未出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也未明确准入审批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比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具体是由谁制定、是属于前置审批条件还是作为附加参考条件;出现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是由哪个部门监管、违规者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地方利益驱动导致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监管失软。目前,地方政府受大招商政策的影响,为完成当地招商引资任务,对外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不愿主动设立门槛,避免因设置准入条件束缚当地手脚,更不可能主动把工商资本挡在门外。同时,限制工商资本经营农业的范围,既影响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又影响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在这种政策导向和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对制定工商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不积极,对工商企业长期流转农户土地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是听之任之,放手不管。

3、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管理办法缺失,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具体内容不明确。各地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资金来源渠道缺乏依据和标准。流转承包土地每667m2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合适无法界定,太多就会增加土地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影响正常经营,太少又无法完全规避风险,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收取和监管部门不明确、资金使用程序不清楚;对流入方不愿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缺乏强制性执行的依据和手段。二是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地方认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家庭承包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工商企业自发签订流转协议,出现风险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到指导、规范和服务作用。如果让地方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政府对土地流转风险进行“兜底”,地方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经营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入方,除要预付流出方土地价款外,如果再要求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无形中加剧了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因此,对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认识上还不到位,思想有顾虑。

二、几点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河南省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符合河南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是降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非粮化”比率和杜绝“非农化”、保证农地农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是规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和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坚定不移推进这项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慎重稳妥;要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搭建服务平台上下功夫,要在探索和完善运作模式上下功夫。

(一)建议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一是按照已出台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能够顺利推进和规范运行;二是着手研究制定省级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先行先试,明确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具体条件和监管实施细则,强化社会资本长期租用农户土地的监管;三是引导各地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风险保障金的筹措比例和渠道、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管办法,促进农村流转土地规范有序。

(二)建议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相关试点。要选择地方财力比较强、政府推动积极性高、土地流转比较规范的县(市)和承贷积极性高的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通过筹措一部分财政资金,收取承租方缴纳的一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选择土地流转比率高的县(市)开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试点,强化工商资本长期流转农户土地的用途管理。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服务,强化检查和督导,提升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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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农业土地流转论文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一)流转方向聚焦特色农业,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目前,灵宝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向更多地围绕果品、食用菌、烟叶、蔬菜、畜牧养殖等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随着经营规模和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得以推广应用,农业生产的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阳平镇沟南村张哲民,通过潜心研究,成功引进10个樱桃新品种,并进行了无毒组培繁育,吸引沟南、九营2个村300多户群众流转土地20hm2,注册成立了鼎元樱桃专业合作社,建成了20hm2的樱桃基地。天地科技公司在建成亚洲最大杜仲基地的基础上,进行杜仲产品研发,开发出杜仲雄花茶、杜仲胶囊、杜仲胶等系列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灵宝市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农业信息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水平越来越高。

(二)社会效果逐步显现,破解了制约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瓶颈”问题首先,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一家一户想办而不能办的事情,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故县镇冯家塬村连片流转土地109.7hm2发展烟叶生产,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建设高标准育苗工厂,极大地降低了农民的劳动生产强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其次,通过土地流转,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苏村乡东里村民刘项臻流转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个大棚,2014年收入达25万元,同时家里还能腾出1个人外出打工。最后,通过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灵宝市通过租赁形式流转尹庄镇尹庄村、东车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农业科技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示范、科技研发、基地带动于一体的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其两大功能区、十大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受小农思想束缚,多数群众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灵宝市大多数农民的恋土情结依然很重,认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证,所以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土地长期流转。另外,由于近年来土地征用频繁等原因,一些农民等待土地征用补偿而不愿流转土地,另一些农民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务引导,土地流转的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足,普遍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情,与乡镇、村组关系不大,不愿参与管理。加之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耕种情况又不尽相同,连片流转往往因为一户原因造成工作被动。因此,乡镇政府和村组对土地流转的支持、引导和服务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流转行为有待规范在管理层面上,普遍没有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以及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灵宝市土地流转现状与对策灵宝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王改丽工作还存在着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服务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缺乏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和纠纷调解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四)土地流转缺乏政策扶持在促进土地流转方面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具体表现在:推进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业企业融资难、贷款难还普遍存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失地农民生活缺乏后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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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土地流转论文

一、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农村土地流转到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后,农业产业结构、农民收入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流转比例看,目前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2.7万亩,其中,盐湖区总耕地面积81.3万亩,已流转12.8万亩,流转比例15.7%;新绛县总耕地面积53万亩,已流转14.3万亩,流转比例26.9%;闻喜县耕地面积72.7万亩,已流转11.2万亩,流转比例15.4%,三县流转比例均高于全省13.8%的平均水平。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看,通过规模经营,促进了设施农业、品牌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健康发展,运城市已形成粮、棉、果、畜、菜五大产业,运城市粮食总产占到全省的近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262元,同比增长13.8%,高出全省1.3个百分点,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主要产业。从土地产出效益看,加快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过去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年亩收入为600元左右,实施土地流转及土地整理发展设施农业后,亩均收入比原来增长了5倍。从“三农”结构看,农业实现了现代化,农村加速了城镇化,种地务农成了体面的职业。如盐湖区三路里村瑞杰农场,农民既拿到土地承包费,又可在农场务农每月收入3000元,吸引了更多在外打工的人回乡务农,近年村里统一规划建设了新村,使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集中住上了新楼房,也不再为农机具和粮食的存储、堆放而发愁,真正实现了就近就业,成为了收入稳定的农业产业工人。

(二)主要做法1.领导重视,政府引导。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起步较早。早在2005年,就有农民自发相互进行承包地的短期租赁,取得一定成效。当地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反应,顺势而为、试点先行,逐步闯出土地流转的新路子。各县区普遍成立了流转工作领导组,每个乡镇村都明确了土地流转工作机构,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2.措施有力,服务到位。近年来,盐湖区连续出台了《土地流转暂行办法》《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流转档案管理》《农村产权交易规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流程》等管理办法,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建立了全省最大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管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县经管中心主任说:“有了交易中心对土地流转过程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的鉴证,使土地流转双方的心里都踏实了,农民不怕租赁费拿不回来,企业也不怕农民反悔收回土地。”3.操作严格,流程科学。各地紧密结合县情实际,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申请、信息、流转组织、合同签订、鉴证归档、抵押登记、评估担保等服务流程,确保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营。如迎太农业公司董事长张迎太说:“因为流转手续规范,我才敢一次性大规模投入建设服务50-70年的高质量蔬菜大棚。”4.政策奖补,农民受益。为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运城市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连片经营面积达3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特别是2013年新绛县被山西省政府确定为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试点县,目前,全县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价值评估、风险担保、银行贷款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已为试点村113户农民发放土地流转贷款913万元,涉及土地2000亩,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同时,该县还从全县国土出让收益中拿出2%,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保障流转土地农民在遇到灾害和风险时利益不受损害。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在运城市调研中发现,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土地权属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完善,致使口头协议、无证流转、一年一价等不规范现象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以证确权、凭证交易势在必行。

(二)存在流转期限较短的政策障碍国家对土地承包期限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长期的预期投入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比如盐湖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至2024年,而迎太农业公司对设施农业的投入都在50-70年,远远超过剩余的10年承包期限,其他种养大户也存在承包期能否延长、30年的政策界限能否突破的顾虑。

(三)土地流转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交易平台服务不到位。现有土地交易平台服务人员属公益岗位,主要靠财政补贴,随着土地流转的大面积推开,需要强有力的平台服务与之配套。二是土地流转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贪大求快,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人为垒大户,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有些地方工作不深不细,农民流转有顾虑,流转土地难以集中连片。三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些地方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存在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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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土地流转论文

1抓龙头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通过抓好农业产业化项目,拓宽粮食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提高粮食产量,深入实施“千万头猪富民工程”,促进粮食“过腹转化”;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业,促进粮食“过机转化”。积极发展和培育粮食副产品加工业,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通过发展生物质能源等项目,提高玉米秸秆、稻草、玉米须、玉米芯等副产品的工业利用率。

2重视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力

通过打造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深松、深翻项目建设,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标准,作业质量及耕、种、收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不断增加农机补贴规模的基础上,鼓励发展节油、节水、节肥、节药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节约型农业机械,大力推广玉米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保护性耕作等环保型机械化技术;从政府公共投入的角度,大力加强与农业机械化相匹配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机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创新人员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市场层面,通过一系列优惠措施的引导,扶持农机经营服务的中介组织,开创农机维修、作业、运输等服务市场,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3科技和创业培训,提高生产和就业能力

一是用技术培训提高素质。通过科技大集、科技培训、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的科技水平;二是就业培训增强能力。通过“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项目,整合农广校、职业培训中心、农机校、广播电视大学、就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对农民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

4打造品牌带动,提升影响扩大市场

利用农产品品质的优势和量的优势,打造自己的品牌。为了提高效益、提升影响、扩大市场,重点从三个层面推动。一是企业层面,推动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增强企业的品牌整合能力;二是行业层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三是政府层面,加大对优势品牌和具有一定潜力品牌的扶持力度,优化品牌建设环境,有序推进同类农产品的品牌整合,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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