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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新闻传播伦理范文

时间:2022-07-14 05:36:49

网络时代新闻传播伦理

一、跨文化传播伦理的迫切性

(一)因特网媒介下的社会情境使跨文化传播后台行为前台化社会情境(situation)构成言语和行为的隐形背景。当我们提到“哪里”发生了什么事,或是说“某人并没有根据当时的状况(context)来解释现象”,我们都指的是这一捉摸不定的变量———社会情境。同样,当我们指着某人行为“不妥”的时候,实际上我们是在强调尊重所处情境的行为法则,以情境中的行为法则判断他的行为。情境通常以行为的实际位置来定义。RogerBarker认为“行为场景”是受限制于物理-时间的场所[3]11;LawrencePervin给情境下的定义是:大多数情况下包含人的特定的地点,有特定的时间和特定活动[4]35。Goffman描述的行为发生的“区域”是指在感知上受制于某种程度障碍的“地方”[5]106。他在区域模式中提出前台和后台行为,并暗示了两者的相互依赖性。前台的表现依赖于后台区域的存在。如果一个表演者不能够将后台区域行为从前台区域行为区分出来,那他失去的不仅仅是隐私,他前台的角色也不会扮演好。演员如果私下没有地方进行排练,他们就不能拿出让观众兴奋和心动的演出[5]106-140。依据Goffman对情境的定义,话语或行为的前、后台情境不一定与地点相关。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媒体技术创造同一场景地点下不同的前、后台行为:当我们在公共场所时,我们可以通过电话与朋友交流,创造在公共场合与陌生人同处的前台场地下的后台话语;又例如,在家庭场景中,在家庭成员的目光下(后台),我们可以通过因特网有不同的情境———这种情境成为我们在网络中与朋友交流的话语或行为的前台。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电子设备功能的应用,让自己任意游走于同一情境的前后台之间,我们可以衣冠不整,睡眼惺忪却振振有词地通过因特网音频发表庄重的演讲。电子媒体的介入使得情境的定义打破了面对面传播与有媒体介质的传播之间的武断的二分、割裂。物理环境和媒体都为人们的互动设置了社会信息流动的模式。如果我们把广义上的情境看做是信息系统,而非具体的地点,特别是在电子媒体的研究中,就能使同一物理环境下有媒体介入的互动和无媒体介入的互动之间的差别显现。韩国影星张娜拉圈钱门的例子可以说明在因特网媒体下的社会情境中,跨文化的信息如何使得后台行为前台化。2009年10月份,有网友将张娜拉在韩国参加脱口秀节目“强心脏”时的言论翻译成中文放到网上,根据当天节目的字幕显示,“没钱就来中国”,张娜拉在节目中称那阵子她投资了电影,制作费紧张就到中国演出。这番言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不少人指出张娜拉有贬损中国人的意思。如果没有因特网,张娜拉在中国的演艺行为就是她的前台行为,她良好的前台行为使得她曾被中国歌迷追捧;而她参加韩国电视节目就将成为在中国歌迷前演艺的后台行为,因为中国的电视台不转播韩国的脱口秀节目。正是因特网改变了这一跨文化传播的社会情境,通过网络,张娜拉的歌迷或是其他网友可以时时“窥探”到张娜拉在韩国的所有公开活动。张娜拉中国演艺活动的韩国“后台”行为,在新的跨文化传播社会情境下,成为人人可以接触了解的“前台”行为。而张娜拉也因为圈钱门而人气大跌。再如,2008年由日本NHK电视台制作的电视剧《上海潮》,也让收不到日本电视台节目的中国观众通过因特网“窥探”到日本人在中国的跨文化传播中的后台行为———日本人眼中的上海人和上海社会。还有,2013年10月,美国ABC脱口秀节目辱华事件,2013年最后一天,西班牙电视台丑化中国人事件,2014年7月,美国新闻主播公开对“中国佬”开炮攻击事件,世界各地华裔华人都纷纷抗议。都是新媒体技术情境下的跨文化传播“后台”行为“前台”化的例子。新技术使得跨文化新闻,或是跨文化传播的“后台”可以瞬间“前台”化,这种跨文化传播情境环境的改变使得对跨文化传播伦理的需求愈加迫切。

(二)权威的去神秘化我们在成长中经历的每一种角色转换,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群体认同、角色转变和权威建立。群体认同包括共享对非群体成员完全封闭的信息,后台组队以及内部人地盘划分;角色转换包括无论是在“地盘”上还是在地位提升上,都有与内部群体信息的接触;权威的建立是神秘化的过程。获得权威在于对层次的合理把握,对情境和对情境中信息的控制。当信息系统是封闭的时候,权威会提升,反之,权威会削弱。“伟大”的人的伟大是通过在合适的社会场合控制其社会表现来实现的。这包括对获得知识途径的控制,隐藏后台行为或后台表现等。权威需要秘密,需要距离,需要神秘;而权威的等级建构往往是媒体在主导,是媒体促成领袖的举止和公众行为的显著差异[4]66。然而,因特网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公众与权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1)因特网强大的信息量,强大的搜索引擎,使得权威部分丧失控制信息的能力,控制信息流量的保护屏障变得稀薄;(2)受众在接受权威设置的传播程式时,可能会因为其他超链的存在而转向其他信息,脱离传者设定的信息轨迹,从而使有目的的传播失效;(3)网络中以音像形式进行的传播需要受众相对小得多的认知能力,因此传者文化中的任何内容都可能成为受众文化的任一成员有意或无意获得的信息,从而使得权威和非权威之间的界限模糊。尤其对于众多教育程度不高、缺乏甄别能力的普通受传者来说,跨文化传播中的那些色彩斑斓的非主流文化构成往往更具吸引力,他们正是通过这些非选择性传播内容感性地体验着甚至模仿着外来文化[6]。与此同时,他们也会受外来文化的冲击,体验着“文化震惊”;当外来文化对本文化的“民族中心主义”感情“挑衅”时,他们便会反击,或是出现文化融合或是发生文化冲突。因而在跨文化传播中,无论对传者或是受众,跨文化伦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跨文化伦理标准的争论

(一)文化普遍主义论与文化相对主义论文化蕴含着伦理,这一点人们在研究文化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认识到这一点固然重要,但是,“伦理是否蕴含文化”,或是蕴含社会群体特定的共识系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持普遍主义观点的人认为,伦理超越文化系统的文化禁锢,因而并不蕴涵特定共识系统。普遍主义最极端的表述是,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文化的行为价值和行为标准。这套价值标准的实施也有全世界通用的正确的或是不正确的方式。这一“终极”的、绝对合理的、普遍适用的一元化价值观及其标准,只要人们通过恰当的方式发现并推广,再加以执行之,就能够基本解决世界上的大部分纷争。而在跨文化传播中,这种普适的价值、信仰、制度、目标就是西方现在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而达到这种全人类同一的方式就是现代化。普遍主义其实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普遍主义伦理在跨文化传播中有如电影《阿凡达》中无视爱娃女神而入侵潘多拉的武装部队,只能招致非西方文化(如同纳美人)的还击。与这一极端观点相对应的另一端是完全的文化相对主义。相对主义者认为,每一种文化群体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体系,对这一文化群体的判断和评价只能由群体内部人员进行。Howell甚至认为,所谓的适用于每个人、不分地点、不分时间的普遍伦理,普遍的善的标准,是人们一直苦苦追寻的神话[7]187。罗蒂(RichardRorty)认为,“离开了对一个给定的社会,即我们的社会,在某一研究领域中运用得熟练的证明程序的描述,无论是对真理还是对合理性,都不能说明任何东西”[8]81。相对主义考虑到人的个性、认识的主体性和价值的特殊性,认为世界上不存在唯一的、终极不变的价值体系及其标准,必须面对人类价值多元化的事实。正如罗蒂所说,“人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休息而是更丰富、更好动的人类活动。我们应该认为,所谓人类的进步,就是使人类有可能做更多有趣的事情,变成更加有趣的人,而不是走向一个仿佛事先已为我们准备好的地方”[8]84-85。然而“过度的文化根源意识又演变了排他性的原教旨主义、封闭主义;当西方种族主义者由鼓吹‘种族之间生物学的不平等’转向鼓吹‘文化之间差异的绝对化’时,那迷惑的言辞已让许多人失去警惕,并在一部分人心中已具有伦理的合法性,殊不知,其实质是以文化间多元主义为理由实行‘文化内一元主义’,以文化特殊为借口践踏人的文化选择权、文化交流权”[6]。文化的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并不是严格的二分论。不仅文化和文化之间存在普遍事物和相对事物之间的矛盾,任何单一文化伦理体系中都存在这种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使得人类社会既具有创造性,又具有稳定性。当然,在现实社会中,习俗和价值观可能对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审视跨文化传播时可以有某种情境伦理,我们看待情境中的伦理问题应该本着这种精神———我想维护我的利益,也理解你的利益,看我们双方是否可以建立共同利益。Casmir的第三文化建构忠告也反映了这一想法。谋求共同利益需要有对传播本质的了解和在特定群体中采用适当的模式[9]。

(二)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伦理观Thayer认为伦理研究的争论主要是由于后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引发了本体论上的和认知论上的转变。伦理概念本身源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认定知识的系统化和普遍化为其目标。在现代主义之前,人们往往谈论的是道德,而非伦理;更多地从文化的特殊性考虑事情的对错[10]3-42。现代主义由一种信念支撑,即存在普遍的,确定的客观的伦理标准[11]。现代主义对人性作出的基本假设是———人天生是理性的、辨明是非的。由于现代主义信仰简单和普遍性,所以现代主义者不断简化、普遍化。后现代主义终结了人的神话。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人既不理性,又模棱两可。后现代主义者反抗“基础主义”的“霸权”: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在其著名的《后现代状况》中拒斥普遍适用的“宏大叙事”,他把将真理置于优先地位称为“真理的白色恐怖”;福柯(MichelFoucault)认为真理同权力是联系在一起的,真理为权力辩护,权力以真理的名义行使权力。真理被确立也就获得了霸权,从而必然压迫非主流话语。后现代主义强调“差别”,主张“多元论”。在跨文化传播过程中,如果发行商依照现代主义伦理,在选择导演马丁•斯科西斯1988年拍摄的电影《基督最后的诱惑》的发行市场时,就会考虑诸如爱尔兰、波兰等地区受众的感受而回避这些地区。而后现代主义伦理认为,传者对于什么是受众心目中最好的语言、最好的技术、最高的质量以及最符合受众需求的文字、图像或影像,是无从知晓的,特别是在跨文化传播中。例如,融合了悬疑、喜剧、时尚等多种经典元素于一身的《绝望主妇》2004年在美国开播仅仅2个月,每周就已吸引了2500万名观众。第一季播放到第20集时,全球已有130个国家购买播放权,以至于片方总裁扬言,一部好剧是可以跨越文化和语言的。2005年《绝望主妇》在第57届艾美奖上获得两项大奖。同年,该剧以最快速度登陆央视八套。然而,如同艾美奖多次赢家的《人人都爱雷蒙德》《兄弟连》等美国顶尖级剧目,《绝望主妇》的中国之旅也重蹈覆辙,反响平平。而2007年在中国美剧迷们中大火的《越狱》在美国收视却是一般。跨文化传播中,传者设计的需求往往会因受众的文化差异而销蚀。从时间上看,后现代主义晚于现代主义;但后现代主义提出的是关于伦理本身是否可能的问题,是否当前需要的是道德的回归?也许在目前的国际媒体环境中,现代主义方法和后现代主义方法都需要:需要现代主义方法是因为在国际媒体制作生产和发行过程中,现代主义的伦理仍旧是主要媒体集团的道德语言;同时,我们也需要后现代主义的方法,因为全球化的媒体是后现代的主要先驱,后现代具有非连贯的、非决定的、非指向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依照后现代主义的理论,主体被消解之后,任何标准都没有了,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由此必然陷入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怪圈。

三、跨文化传播伦理涉及的实务问题

(一)跨文化新闻传播跨文化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会遇到的主要伦理问题一是国家主权,二是高度集中的媒体所有权这两个问题。首先是国家主权问题,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媒体集团———新闻集团的主要股东、董事长兼行政总裁基思•鲁珀特•默多克就曾经企图通过设立直播卫星来绕过中国政府主权,但是没能成功。虽然他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他虚伪面目下的真正用心———占领中国市场却是世人皆知的。个人或是公司在跨文化传播中是否有权躲避受众国的主权,这是一个值得争议的伦理问题。其次是全球媒体高度集中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随着美国在线、特纳和时代华纳的合并,国际媒体竞技场上只剩下两名成员———特纳和默多克。曾经为获得市场而责骂极权政权的那些媒体大亨,如果当初不是在作秀,那么现在就太具有讽刺意味了,因为他们现在也几近“极权”。现代主义伦理面对全球媒体的集中感到恐慌,因为过度集中会阻碍多元观点和民主的发展,阻碍媒体市场的有序与自我调节。虽然后现代主义不会对全球媒体的集中感到惊讶,因为在后现代的世界,一切都是商品,包括信息,物化世界的混沌是后现代的预期,然而全球媒体集中也会让后现代主义害怕[12]。对跨文化新闻实务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东西方相互的刻板形象和“妖魔化”报道上。近三十年来,学者、法官、政治家和国际性团体不断提醒,世界正在被改变,在被不全面的全球报道改变。发展中国家就成了“文化殖民主义”的牺牲品。联合国授权教科文组织考察这方面的情况,这便有了MacBride委员会的研究及汇报,也就有了NWICO,新的世界信息传播秩序。NWICO在八十年代提出的问题使得人们对发展中国家的报道变得敏感。不到十年,NWICO出于操作原因,濒临瘫痪。Pratt和Ogundimu认为全球性媒体对于第三世界的新闻报道不是过少,就是偏颇,并以危机报道为主。有研究者考察了1972年到1981年的美国新闻报道,发现在41%的对其他国家的新闻报道中,第三世界国家呈现极少,而在这些不足的报道中,危机和战争是报道的“主旋律”[13]157。再如中国方面,也有对国外媒体报道中国的跨文化新闻研究,2006年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大会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在主题演讲《构建和谐世界与对外形象传播》中指出,“国新办”最近对《华盛顿邮报》等西方主流三大报2005年243篇涉华文字报道的内容和倾向作了一个统计分析。三家报纸关于中国形象(政治、经济、社会、企业、公共卫生等)报道的分析结果,有令人欣慰一面,就是与20世纪90年代充斥妖魔化内容的负面报道高达60%-70%相比,近年来西方主流媒体关于中国国家形象的报道已开始发生一些变化[14]。

(二)叙事性节目(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娱乐节目)传播学术界一般对跨文化传播中新闻的伦理问题比较关注,而往往忽视对大量的叙事性节目进出口的研究,其实叙事性节目更与伦理问题交结。一方面,叙事性节目制作国的制作和出口的经济权利是否高于进口国的文化生存权利?理论上,本土文化会因为更为廉价光鲜的进口品而削弱其自身制作和传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的能力。另一方面,进口的叙事性节目会隐形地侵蚀地方文化,传播入侵文化的价值观和信念。美国娱乐产业在全世界的成功在于他们创造出一种本地假象。例如美国的肥皂剧,往往通过一些大众的话题,如婚姻、家庭、教育或是工作和性格鲜明的人物来逐渐培养出忠实的观众,而慢慢地,这些“朋友似的”剧中人物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就会逐步渗透本土人们心中。正是出于这两点考虑,法国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争论中坚持限定美国电影和电视进口额度[15]。这里举美国电视剧《越狱》为例,来看叙事性节目通过网路传播在中国的影响。根据2009年5月27日中国日报网环球娱乐消息,一部没有宣传、没有引进的美剧让中国内地不计其数的观众通过各种渠道追看了四年。这就是《越狱》。为什么是《越狱》造就了这样的神话,而《老友记》《犯罪现场调查》或者《绝望的主妇》等在美国一直长期占据收视霸主地位的火爆美剧,在中国大陆却未能引起收看狂潮?其一,内地观众收看《越狱》不是通过常规的电视平台,而是通过网络。内地的网络看电视剧形式起始于2002年初,由我国台湾偶像剧《流星花园》带动,但是当时内地个人电脑没有今日这么普及。2005年以后,由于内地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家庭接入宽带,高速在线观看或是下载不再是奢侈。《越狱》随着2006年中国网络的突飞猛进而跟进成长。每逢周二新一集《越狱》播出之时,国内几大美剧论坛都会陷入瘫痪的局面———服务器已完全承受不了蜂拥而至的巨大访问流量,这是其他任何美剧都无法企及的一个关注高度。其二,《越狱》恰巧迎合了中国年轻一代的看剧模式,动作,枪战,受众男性化,字幕组活力四射的翻译[16]。《越狱》在中国的追捧证实了在网络时代的后现代语境下的跨文化传播中,传者其实对意义没有什么控制权。受众会在新的文化环境下诠释出意想不到的意义。首先,只要语言不同的两种文化,就需要翻译:配音或是字幕。配音费用高,字幕又需要解读者的阅读速度够快。两种语言的不同,句式、文本语音的同时性,字幕的长度限制,目标语中等同语的缺失,势必影响原文本的完整再现;或是在不同的文化情境中,译制文本以意想不到的方式被诠释,后现代符号具有诠释的开放性和多重意义的理论似乎尤其能够解释跨文化传播中的诠释现象。而这种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但影响巨大的影视作品对于中国本土制作业和本土文化的影响还有待研究。

四、跨文化传播伦理展望

跨文化传播的伦理合法性应是合于人的文化创造自由与文化选择自由,合于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平衡和文化意义的共同分享,合于人的文化传播无限循环性的要求,合于文化创造所内含的超越文化限制的精神[6]。任何认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保护和提升文化表达多样性协议”的国家都应该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创造了色彩斑斓的世界”。普遍主义的基础是启蒙的主体哲学和意识哲学,本质上是一种“独白”,而这种“独白”却被普遍主义者视为是对永恒真理的揭示。现代主义的传播伦理义务论很容易建立,也给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并告知个体需要履行的伦理义务。但在全球媒体的今天,现代主义的伦理观可能过于简化。因为它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传播者可以建构和控制意义。建构的意义,或是精心安排的模式,必定能够被信息接受者“正确的”解读。而这一假象在跨文化传播中显得有些可笑。现代主义伦理是建立在“无他”基础之上,“他者”或是必须像我或是与我无关;但跨文化伦理的出发点就是要尊重和理解文化现象。关注所有文化形式,尊重其他人的需要和关怀,而非自恋式的态度。后现代主义伦理是建立在“我们都是他者”基础之上,“我是为他者的”,“他者是否为我”并不影响我;因而,后现代主义伦理也给人感觉是各唱各的调。Gudykunst和Kim认为人类社会必须构建一种超越式的文化来解决不同世界观之间的互动。单波认为跨文化传播的可能性在于,把“我与它”的主客体思维转换为“我与你”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思维[18]。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概念来源于胡塞尔(E.Husserl)的现象学哲学,指的是在自我和经验意识之间的本质结构中,自我同他人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为我的世界不仅是为我个人的,也是为他人的,是我与他人共同构成的[19]255。在跨文化传播中,西方人在构建文化“他者”时,表现出不需要另一文化主体的参与,这种跨文化传播心态呈现的是一种“我-它”关系,而非“我-你”的关系。正如周宁的《龙的幻想》一书中指出的,西方的他者形象———表现性的、具有某种原型意义的西方有关特定他者的一整套话语是大众化的,由不同类型文本,从通俗文学到政论、新闻、学术研究共同构筑的,在不同历史时期不断稍加变异地重复的,某种具有原型性的形象。西方通过这种原型性的形象实际上进行着自我表述:其中包含着对地理现实的一种文化的认识,更多的是对西方文化自我认同的隐喻性表达。在西方文化中,中国形象的真正意义不是地理上一个确定的、现实的国家,而是文化想象中某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虚构的空间,它可能是香格里拉,也可能是人间地狱[20]130。跨文化传播伦理需要的不是这种“我-它”关系,需要的是主体间的“我-你”对话。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也主张“我-你”式“对话”,从实践层面说,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所指的实践本质上是群体的,通过“对话”达成的“共识”,从而确保人们之间的合作。哈贝马斯所追求的普遍性是建立在“共识”之上的,而这种“共识”不是超验的,而是经验的,不是必然的,而是开放的。借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跨文化的传播合乎伦理的行为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特征:一是选择表述性强的跨文化传播文本,目的是使受众了能够分享传者的知识和信息;二是跨文化传播文本或行为能表达传者意向,目的是使受众能够相信传者所说的事情;三是实施跨文化传播行为的能力,目的是使受众能够认同传者,到达“我-你”对话的可能。“我-你”对话是跨文化传播的最高境界,因为它反映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只有受众认同传者,跨文化传播才能成为.理性的言语行为;另一方面,只有具有跨文化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具有合理的交往行为。

作者:罗雯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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