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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探究范文

时间:2022-03-19 03:44:18

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探究

摘要:绿色债券是指将融得资金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的债券工具。与普通债券相比,绿色债券更加重视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要求专门披露募投项目的环境效益信息,以确保募集资金被有效运用于绿色项目。本文梳理了国内外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以我国2016—2017年发行的绿色债券为样本,分析了我国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一、国内外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一)国外1.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关于绿色债券的标准主要为绿色债券准则(以下简称“GBP”)和气候债券标准(以下简称“CBS”)。两类标准均强调了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将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列为核心子要素,以确保募集资金实际投向绿色项目(见表1)。具体来看,GBP与CBS均要求发行人至少按年度向特定对象披露环境信息,内容包括项目清单、项目简介、资金分配情况等,并鼓励使用定性或定量指标披露环境效益信息。同时,两个标准鼓励债券发行人聘请合格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绿色债券认证和环境信息披露。如世界银行发行的绿色金融债需对募投项目所在地区、所属行业及其剩余资金占比信息进行披露,并通过案例分析所投项目产生的环境效益。2.日本日本环境省对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作出规定,要求发行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更新,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披露内容包括绿色项目清单、绿色项目简介、资金配置、预期环境效益、剩余资金的有关信息(金额、占比及管理方式);在披露环境效益时,应采用定量、专业化的绿色指标,同时应披露测算模型和方法。3.印度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对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半年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募集资金用途、对发行流程的内部追踪情况、外部审计对内部追踪方法及资金配置等的核实情况,以及剩余资金的管理细节;年度报告还应披露绿色项目清单、绿色项目简介、资金分配情况。规定还要求对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描述,并提供定量测算的方法和假设前提;如果难以定量描述,需要说明其原因。

(二)国内我国绿色债券主要包括绿色企业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金融债及绿色公司债。在普通债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多数绿色债券已专门的管理制度,要求发行人披露绿色项目的合规性、预期环境效益目标、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在债券存续期间,进一步披露资金使用及投放情况、绿色项目进展、环境效益情况等;发行人在发行和存续期聘请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发行证券的绿色属性进行评估认证。1.绿色金融债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申请发行时①,发行主体需报送绿色金融债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鼓励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为提高信息透明度,债券存续期内②发行主体应按季向市场披露环境信息情况。季度报告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新增绿色项目投放金额及数量、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项目金额数量和简要分析、闲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主体需对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其中应披露典型绿色项目案例的详细分析。主管部门还明确了6大类、31小类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独立的专业评估或由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2.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3月,交易商协会出台《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工具业务指引》,文件要求绿色非金融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制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债券存续期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程度,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绿色项目发展及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相关评估报告。3.绿色公司债③和绿色企业债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绿色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也应当披露上述内容。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而绿色公司债的主管部门尚未对其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仅明确了绿色公司债的发行适用范围、支持重点以及审核要求。

二、我国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15年末开始推行绿色债券,2016年绿色债券发行量为1990亿元,共涉及49个发行主体,其中绿色金融债发行1580亿元,发行总量和单只规模居首。2017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达2500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贴标绿色债券发行国家。但由于统一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缺位,不同绿色债券市场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不一致。

(一)环境信息透明度整体有待提升在资金使用方面,绿色金融债的信息披露程度最高,已发行债券均披露了募集资金投放的一级分类领域占比情况,但84%的债券未披露详细的二、三级投放情况,49%的债券未披露闲置资金投放计划④。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等产品对资金投向表述相对粗略,如仅描述“募集资金按计划投放,用途未发生变更”,对项目缺乏详细说明。在环境效益实现方面,仅64%的绿色金融债发行人、46%的认证评估机构披露了存续期的环境效益,且大多以定性描述为主,缺少定量分析数据;少数披露了环境效益定量数据的项目,也未披露测算方法,或仅披露少数典型项目的环境效益。此外,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缺少与同行业、国内外同类项目环境效益的横向比较。

(二)各类绿色债券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存在差异就环境信息披露程度而言,从高到低依次是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目前,绿色金融债环境信息披露的文件要求最为全面,已发行绿色金融债的环境信息披露基本达到要求,但对公众较为关注的环境效益和项目进展情况披露尚不充分,对典型绿色项目案例披露也较少;随着《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的,预计绿色金融债信息披露将更加规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的主管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也均作出专门要求,其中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在绿色项目及进展方面的披露要求较为全面,而绿色公司债信息披露要求相对简单粗略。此外,绿色企业债对环境信息披露未做特别规定,发行人只需遵循一般企业债信息披露规则,较少披露项目进展及环境效益信息。

(三)环境信息披露渠道平台零散、格式要求不统一一方面,目前缺少全国统一的环境信息和共享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对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未明确提出渠道要求,不同绿色债券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分散在中债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巨潮咨询等平台。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主管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披露信息文件模板,操作性相对较强,但绿色公司债主管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频率、模板和格式未作明确要求,导致各类绿色债券可以通过社会责任报告、通用年报、债券受托管理报告或者针对性专项责任报告等不同渠道披露环境信息,投资者难以从单一渠道全面获取环境信息。

(四)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不严格2017年末,《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对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进行统一规范,而绿色企业债仍缺少对第三方认证的监管要求。因此,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准入、管理、认证标准以及质量要求不统一,导致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细致程度差异较大,投资者难以统一辨别绿色债券项目的评估结果和潜在风险。从披露的认证报告内容看,多数绿色债券会在发行前进行认证,但认证普遍缺少预期环境效益定量分析;少数绿色债券进行了存续期内的认证,也普遍缺少环境效益定量认证,或者仅认证个别项目环境效益,且未披露测算方法。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绿色债券发行人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一是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独立经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认证的社会责任报告,从中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或者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环境管理信息(ISO14000),建立环境信息正负面清单、绿色评级机制和市场化的信息披露激励惩罚机制。二是建议对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实施“不遵守就解释”的半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并逐步过渡到强制披露环境信息义务,特别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内控机制的建立、持续运行及有效评估进行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高管、第三方认证机构签字盖章并承担法律责任,从源头上保证信息披露有效性。

(二)建立统一、规范、详细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引一是建议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牵头,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指南或规范,对各类绿色债券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指标信息、格式和渠道、时间节点等制定统一、规范、细化的披露标准和操作指引。二是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参与,制定统一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标准、操作流程,为绿色债券发行和存续期评估认证提供参考。三是绿色债券发行时加强对拟产生环境效益的评估认证,在数据可获取的情况下,明确存续期内量化环境效益等目标内容的披露,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时及时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三)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基础设施一是大力发展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入环境信息披露评估市场,强化第三方认证机构自律组织建设、外部审计约束。二是尽快出台统一的绿色金融认证标准和方法,规范绿色金融认证评估以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发行人绿色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环境效益目标是否达到等方面进行更有效的评价、监督、引导和激励。三是积极借鉴环境效益测算工具的国外经验,提高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方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手段。四是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环境信息披露平台和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强化企业节能减排、行政处罚、资金融通、社会责任等信息的披露共享。

(四)加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一是建立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部门协调机制,在制定统一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基础上,统一指导发行人和认证机构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信息披露违规的联合惩戒。二是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由绿色债券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对环境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通过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行政处罚、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宏观审慎管理等方式加以约束。三是将信贷获取者、债券发行人、资金使用者的违规欺诈绿色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发行人信用评级,发挥征信的纠错作用,增加绿色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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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玲.绿色金融发展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启示[J].现代企业,2018,(1).

作者:蔡定洪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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