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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该保险的作用、法律基础、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建筑项目 风险管理体系 全生命周期理论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b)-0000-00

1 引言

绿色建筑主要指的是在建筑的全部生命周内,使资源最大限度的进行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同时还可以更好的保护环境,并且减少污染,为人们踢狗更加健康、舒适与高校额使用空间,也是与自然产生相互和谐共生的建筑[1]。建筑项目具有复杂性、个别性、一次性和投入资金量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相对于一般建筑的成本、工期、质量三大目标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包括环境保护、建筑耗能、建筑材料、地域性及室内舒适和安全等目标[2],管理目标的庞杂造成绿色建筑项目涉及的风险范围扩大,风险性较一般建筑尤甚。

目前,国外对于绿色建筑的研究集中在成本、设计、技术、市场等方面;国内的研究则集中在内涵、相关政策、成本效益、评价标准等方面。对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针对绿色建筑的特点构建风险清单,代表性的有:美国Marsh[3]公司的绿色建筑团队归类的十大类风险,Zou[4]等人识别出影响绿色商业建筑的179个风险因素,Simon Rischmiller[5]建立42个因素的风险清单,以及国内学者建立的包含62项风险因素的风险清单;2)对绿色建筑风险进行评估,代表性的有:王景慧等[6]利用风险矩阵图、问卷调查、专家打分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定性分析,张福生[7]、肖楠[8]、丁古丽[9]分别引入了ABC 分类法、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评估。3)万欣在其硕士论文中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分担进行了相关研究。本文提出了绿色建筑项目三维风险管理体系的概念及要素,并进行了相关论述。

2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2.1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是指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整体的风险管理策划工作,对各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分析风险的相关属性,评估风险的总体影响,制定并实施规避风险的计划,是一系列风险管理工作的集合。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运行和运行维护直至项目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报废五个阶段[1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从后到前依次增强,换言之,项目所处时间序列越靠前,风险管理对项目成败的影响越关键。风险管理最为关键的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等。下文建立的体系中将投资决策阶段直接细分为其包括的三方面主要内容进行研究。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示意图及其相互关系见图1所示。

2.2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开发商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程中,为了防止或减轻各种不利影响,保障项目的成功,在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维护等阶段对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工作规划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和监控等工作及整个过程。根据我国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情况,这里将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风险规划;2)风险识别;3)风险评估;4)风险处置;5)风险监控五个阶段。

2.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系统复杂性

众所周知,绿色建筑项目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有其独特的风险特点,这里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标的延伸。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三大目标,绿色建筑项目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有室内舒适和安全、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目标。建设目标的扩展造成风险范围扩大,必定将增加绿色建筑建设的风险性。第二,项目的初始投资高。从经济属性上,较一般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商要承担更多的建设成本,国内绿色建筑的成本对比一般建筑成本的增量为 4%~16%。并且其属于外部经济型产品,其室内舒适度、保护环境等目标不能以经济利益的形式反应出来,并且回收期较长,一般需要若干年,而长期目标实现的风险更大。除此之外,绿色建筑项目相比于一般项目技术更复杂,要求也更高,有可能会增加工时,延长工期,随之而来的是成本的提高,导致项目的短期回报率低,增加项目风险。

综上所述,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是复杂系统,需要参考复杂系统方面的概念和方法,对控制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并提出应对措施,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以求在同一框架的风险管理体系内进行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达到降低或消除项目风险不利影响的目的。

3 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体系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在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进程中,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实施等一系列管理手段,针对项目风险,由开发商建立的一系列管理方针和目标及其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的总称,即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框架和方针。

3.1 基于霍尔三维结构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霍尔三维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系统工程学家霍尔(A.D.Hall)提出的,在对系统工程、复杂系统的研究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方法。本文依照“霍尔三维结构”的结构形式,建立了一个由生命周期维、管理流程维和项目评价要素维组成的针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采用的管理工具和方法由三个维度相交叉形成的空间分布点来确定,所以工具的集合则组成成了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见图2所示。

1)生命周期维

生命周期维是指绿色建筑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到运行阶段直至报废的工作阶段序列,是全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动态时间关系的体现。沿生命周期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管理流程维就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目标,如质量、工期、成本、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风险管理工作均按照同样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平面上确定的各个点对应的评价工具就各不同或各有侧重了。随着生命周期维的阶段性变化,另外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一目了然,便于依据生命周期的阶段序列明确两者的复杂性关联,方便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工作,如图2所示。

2)风险管理流程维

风险管理流程是指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风险管理的一般步骤,包括风险的规划、识别、评估、处置、监控等工作。在实际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对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是能有所删减或者是侧重。沿风险管理流程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生命周期维形成了“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平面,反映的是: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及其动态关系,如图2所示。

3)项目评价要素维

一般来说,项目目标在项目立项之时便被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不同阶段,其目标是有所侧重或不同的。沿评价要素维的变化,生命周期维和风险管理流程维构成了“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在绿色建筑项目的不同生命阶段,风险管理均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3.2 三维要素的空间关系

管理体系中的三个维度构成了三维空间,分别又两两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和“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三个平面,而且空间分布又确定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

此体系可看出: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为完成项目评价要素的相关内容,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要求,需要相应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的支撑。具体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故障树分析法、专家调查法、主观评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法、外推法和蒙托卡罗模拟法、SWOT 分析法、流程图德尔菲法、故障树分析法 (FTA)、灰色系统理论、敏感性分析法、马尔科夫过程分析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AHP)、模糊风险综合评估等等。以上丰富的管理工具和方法就构成了图2中风险管理工具矩阵。风险管理矩阵的处理结果也将动态反映风险管理的阶段性成果,可为风险管理进行系统全面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3.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

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成功即是有了一个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规划和框架内容,本文针对绿色建筑这一非常具有发展前景的建筑类型构建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反映的是绿色建筑风险管理的工作方向、相关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1)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理论的丰富;2)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集成化管理;3)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的项目评价工作;4)有利于开展对项目开发商系统能力的评价工作。

4 总结

风险管理是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本文依据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及绿色建筑项目的特点,建立了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说明了其构成的三维空间的相互关系和意义,对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进行了简要论述,希望能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起到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5;

[2] 安晓晓,王雪松.绿色建筑的设计原则和目标体系研究.见绿色建筑与建筑新技术发展国际会议暨中国建筑技术学科第12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2008,48~53.

[3] U.S. Marsh Green Building Team. Green Building[M] : Assessing the Risks.2009.

[4] ZOU, P. X. W.,FANG,D. P. & LOOSEMORE[M].2010b. Life Cycle Risk Management for Multiple Construction Projects:Including Case Examples of the 2008 Beijing Olympics,(forth coming),Berlin,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Springer-Verlag GmbH.

[5] Simon Rischmiller. Managing risks in green retail building development[D].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2009.

[6] 王景慧,秦旋,万欣.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与风险路径分析[M].施工技术,2012(11):30~32.

[7] 张福生,林敏,刘明强,陈明珠.新农村建设中发展绿色建筑的风险与防范研究[J].生态经济,2011(11):92~95.

[8] 肖楠,张巍.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价[J].价值工程,2008(7):125~128.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两型社会;生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

在《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实施“绿色保险”工程,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发展,树立“节能减排”理念,以此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

一、我国建立绿色保险的必要性

1.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体制下,即使受害人在诉讼中胜诉,由于赔偿的数额巨大,排污企业往往无力承担。绿色保险制度的出现改善了环境侵权赔偿难的现状,只要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并能及时得到赔偿,减少了复杂的索赔纠纷,缓解了个人与企业的矛盾,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2.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转移企业的环境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安全的需要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很可能会因为赔偿款和治污数额非常巨大而影响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发展绿色保险制度,企业只需缴纳少量的确定性的保费便能将自身环境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得企业能够避免由于发生环境事故导致的巨额索赔使企业走向破产的不利局面,从而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环境压力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政府承担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发展绿色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得到及时重建和修复。

4.绿色保险的建立可以为保险业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加入WTO后,众多的保险公司都会去开辟新的业务以吸引客户,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而绿色保险由于本身的特点,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起步较晚,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绿色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启动。但是,因为试点一般采用自愿责任保险制度,高污染高风险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的企业数量不多。实际上,只有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都加入到绿色保险当中来,绿色保险的发展才能得到实质性的突破。可是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

1.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绿色保险作为一种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新兴制度,其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力度。在绿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大都有较为完备的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第一,缺乏专项法规。现行立法关于绿色保险,即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制度中,绿色保险在我国的专项立法尚属空白。第二,明确规定绿色保险的法律文件位阶比较低,效力有限,大多限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第三,关于绿色保险的具体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四,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绿色保险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险种单一。

2.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在以往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承担了环境污染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购买绿色保险,投保意识不强。这也阻碍了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

3.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还存在轻环保、重发展的观念,甚至于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了增加本地的税收,往往还暗地保护本地的污染企业,使一些地方的环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保护环境上起到了不作为甚至于负面作用。

4.现行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过高,而保险赔付率过低

首先,现有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在百分之一以上,甚至达到百分之三,较其他险种的费率要高出若干倍。如此高的费率,一般企业是很难承受,当然缺少购买绿色保险的积极性。其次,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出险时能够及时获得理赔,从而起到减少损失,抗击风险的目的。绿色保险不同与其它保险,环境污染发生的原因难以界定,出险时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不能及时理赔,有时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还会拒绝理赔。这样便造成了理赔率低的问题,使企业享受不到保险的避险功能,大大挫伤了投保的积极性。再者,即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进行了理赔,往往也因污染情祝造成的损失严重,保险赔偿不能完全弥补损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是投保人的顾虑之一。

5.保险公司的绿色保险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绿色保险对环境风险的测评、费率的制定、现场证据的采集、损失程度的评估等各技术环节的要求较高,绿色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创新能力弱,在产品推广、营销以及后续理赔服务方面均需依靠总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这些都制约了绿色保险的发展。

6.再保险制度欠缺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但是,国内绿色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河北省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探索

针对国内绿色保险制度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河北省近年来积极探索,加大了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步伐。2010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绿色保险与可持续发展(曹妃甸)”论坛在“渤海明珠”唐山曹妃甸举行。本次论坛对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绿色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2011年11月,河北省绿色保险在保定正式启动,安新县华城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现场分别与保险公司签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协议,标志着河北省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的绿色保险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在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河北省积极创新,将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形成联动,提高企业和保险公司对于绿色保险的积极性。河北省要求重污染企业全部购买绿色保险,一般性污染企业参照执行,污染风险较小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企业购买绿色保险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且与绿色信贷挂钩。河北省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增加企业的投保动力,降低绿色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金融体系,将绿色保险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四、结语

总之,绿色保险作为一种生态保险,与我国建设两型社会的价值取向是趋同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两型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经济建设中,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往往数额巨大,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环境赔偿责任机制,通过绿色保险的方式将这种责任风险社会化,符合我国两型社会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崔君君,张硕新.论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2(5):25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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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绿色保险 风险社会化

绿色保险是将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的创新型险种。在各国因应用的领域不同名称上也有所差别,美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英国被称为环境损害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尽管名称不同,但本质无区别,本文把绿色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与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十报告把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发展可再生能源、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等一系列事项统一为“生态文明”的概念,“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提法也首次出现在报告中。从十四大报告“加强环境保护”短短一句话,到十报告专门成为一个独立部分,国家对环保相关领域的重视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加强绿色保险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迫切性——环境污染及其后果越来越严重

目前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少则四、五百起,多则上千起,环境污染的后果严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见表1),仅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但由于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的缺陷,环境行政赔偿案件得到解决的十分有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受害者和政府、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数额巨大(见表2),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出资,排污费收入仅占其中很小的比例,间接经济损失巨大,面对高风险的环境状态和环境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发展绿色保险是必然的选择。

(二)我国绿色保险的实践

1.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

2006年国务院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指导各地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我国绿色保险的主要实践

1991年10月,大连开始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至1994年10月,累计投保企业15家,保费累计220万元。四年间,保险公司只有一次赔偿,金额为12. 5万元,赔付率为5. 7%。沈阳市从1993年9月—1995年9月开展该项保险业务,累计共有1家企业投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95万元,在三年保险期间,该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赔付率为零。长春市于1992年6月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只有1家企业投保,保险费为0.5万元,在保险期内,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第二年发生了环境事故,但由于未续保,故没能获得经济补偿。吉林市从1995年10月起,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但到1996年上半年还无企业投保,此后进入停滞期。

2005年美亚保险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是国内第一家推出此类险种的保险公司。2007年华泰保险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资保险公司。大连和沈阳等一些城市也先后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状况并不乐观。

2008年以来,江苏省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2008—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市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2009年3月,上海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设想将上海化学工业区、黄浦江水域注册船舶和危险品码头、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及放射源相关单位等列入承保范围。

2012年浙江嘉兴制定了扶持绿色保险的政府支持政策,对参保的企业给与一定的保费补助,并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参保企业的贷款增加授信额度,对不出险的参保企业续保给与保费优惠。

二、我国绿色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保险推出的时间短,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成熟

环境责任风险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导致风险识别能力弱,进而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隐患,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地控制。绿色保险涉及的行业及其广泛、技术非常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较高

由于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此外,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缺失

欧美绿色保险发达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20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绿色保险的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的规定。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缺少投保积极性

绿色保险是通过众多的企业参保形成的保险基金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问题,但目前我国企业参保少,绿色保险规模还很小,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摊都比较困难。污染企业无足够的动力投保绿色保险。环保总局的调研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投保国内绿色保险还存在着疑问,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五)政府支持缺乏

由于绿色保险赔付金额巨大,承保范围又窄,经营管理方式又不是很成熟,导致此类保险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政府的扶持对绿色保险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另外,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理论上讲它的开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等行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的计税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大部分是要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的,这种按保费收入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成为绿色保险发展的障碍。

三、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几点设想

针对我国绿色保险实践中的问题,应从制度体系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加强绿色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增加绿色保险方面的条款;其次要尽快出台与绿色保险相关的实施细则;再次要抓制定与我国实际相符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名录,指导绿色保险产品的研发。

(二)实施“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目前,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通常是以制定名录的方式实现强制管理,这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如美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制度。但是鉴于我国绿色保险处于开展初期,不宜采取过激的做法,因此,目前宜采用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我国保监会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名录。在承保目录中,对于那些不可逆的或虽可逆但破坏性影响长远的污染风险,应明确规定其必须参加绿色保险;对于可逆的且破坏性影响短暂但污染损失严重的污染风险,也应规定必须参加;可逆的、破坏性影响短暂、污染损失不大且有污染处理措施保障的污染风险,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引导机制

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以及税收和贸易等政策与绿色保险的相关政策各自独立,还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难以发挥对污染企业参加绿色保险的引导作用。如把参加绿色保险作为污染企业贷款额度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等的前提条件,将会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四)政府应多方面加大对绿色保险的支持

为促进绿色保险的稳步发展,各国通常建立专门的绿色保险机构,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我国绿色保险的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首先,对于积极开展绿色保险服务的保险企业,要在税收优惠、规费、政府服务、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以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开办绿色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其次,对于参保企业,可以在保费方面提供一定的补贴,此外,对其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允许其进行税收抵扣,以此鼓励更多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参保。

(五)设立环境污染风险补偿基金

为解决污染损害超过保险赔偿上限且投保人无力赔付的问题,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例如,印度,其不但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而且从法律上对基金用途、基金的介入时间、基金的来源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是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在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绿色保险巨灾损失补偿基金势在必行,其资金来源应为污染企业出大头,政府从排污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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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绿色保险;体系;构建。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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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王颖,何宏飞。2008.我国环境污染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2)。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 法律 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 经济 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WWw..coM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 法律 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 经济 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 法律 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 经济 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10篇

(兰州交通大学,兰州 730070)

(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摘要: 绿色建筑施工阶段是对环境影响较为严重的阶段,也是风险最大的阶段。为保证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必须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进行研究。针对施工阶段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该文基于模糊数学理论,采用熵权法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指标赋权,构造基于熵权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进行评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green building is the most serious period impacting on the environment, which also has the biggest risk.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green build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construction risk of green building. In view of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in construction stag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fuzzy mathematics, this paper determine the risk index weight of the construction by the way of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establish a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odel on the basis of entropy weight so that it can evaluate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building.

关键词 :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熵权;模糊综合评价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construction risk;entropy weight;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037-03

作者简介:常瑞阳(1991-),女,河南新乡人,兰州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0 引言

面对日益加剧的气候恶化和日趋紧张的资源环境约束,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自然环境的威胁,这种危机感使得各国逐步树立起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而建筑业作为高耗能的行业领域之一,与工业、交通一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被引入我国,并迅速生根发芽。我国政府不仅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列入了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务院还于2013年1月1日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2013)1号),进一步推动了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和回收周期比较长,本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复杂,绿色施工技术相对较为陌生;而且一般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者比较多,参与建设的建设单位也较多,涉及的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长,由此带来的不可预见的因素也随之增多。此外,与传统建筑相比,绿色建筑具有追求全寿命期经济效益、节约能源资源、拥有良好室内外环境、应用大量先进技术等特点,具有传统建筑所不具备的特点和要求。这些都导致绿色建筑的风险问题较一般建筑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研究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为绿色建筑的风险控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确保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

1 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绿色建筑的施工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风险等级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和模糊性,没有绝对统一的定量指标,因此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的风险等级可充分考虑评价因子和评价等级的不确定性。熵值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法,基于熵权的指标权重赋值方法是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表达和处理的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它能尽量减少个人主观臆断带来的弊端,使评价结果更可信。

1.1 确定评价因素和模糊评价集

通过阅读大量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有关的文献,并结合专家咨询的结果,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技术风险、成本风险、管理风险确定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划分如图1。评价因素集C={C1,C2,…,C13}。本文将风险等级划分为5级,即风险评价集V={低V1,较低V2,中等V3,高V4,很高V5}。

1.2 利用熵权法确定评价因素的权重

按照各个指标因素对危险等级的影响,选取10位权威专家采用5等级标度法分别对13种风险因素赋予各自的风险等级,形成原始评价矩阵A=(aij)13×10为:

说明,绿色建筑的关键因素为,即“绿色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过高”和“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

2 实例研究——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为例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位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东南角,为二类公共建筑。主楼共8层,裙房2层,建筑总高度31.3米,总建筑面积为13380.7m2,建筑占地面积4013m2。该工程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制度,针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关键因素,制定绿色施工方案。行动态管理施工全过程,同时注重各环节的成本控制。另外,还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人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并做好技术、管理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2.1 节材措施

根据施工进度确定材料采购数量及供应方案,尽量在保证正常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不积压库存。选择合适的运料方式,避免材料在运输途中遭到破坏。材料进场后就近卸料,尽量避免二次搬运。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应拆卸方便、周转灵活,同时便于维护,以免耽误工程进度。

2.2 节水措施

按照工程要求的型号、规格选择合适的管路,严防管网和用水器具漏损。工地应安装雨水收集系统和水循环处理装置,将工地废水用于冲洗施工机具、设备和车辆,也可以用于路面防尘降尘、浇灌植物和花草以绿化施工现场。

2.3 节能措施

健全机具设备管理体制,明确机具维修与保养具体要求,确保机械设备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状态不稳定而耽误施工进度。同时,在施工中应优先考虑能耗低的施工工艺。通过以上措施,成功节约了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为购买过高的绿色建筑材料给予了资金上的支持,降低风险。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经验做了较完整的记录,为同类型的绿色施工提供了借鉴。

3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管理的建议

①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按照绿色施工的各项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落实到技术管理、资金管理、现场管理等多项工作中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认真、仔细编写绿色建筑施工现场手册,建立可在全国范围内搜索应用的数据库,形成经验技术等资源的共享,积累绿色建筑施工经验,使施工人员有章可循。②在绿色建筑材料价格过高的大环境下,业主方、施工方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成本预测、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强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管理,通过对绿色施工技术良好的应用,降低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费用,使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成本风险降低。

4 结语

开发绿色建筑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但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绿色建筑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参建主体对绿色建筑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为项目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绿色建筑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采用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进行研究,归纳出13种风险因素,找出了“绿色建材的价格过高”与“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两个最严重的因素,评价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等级属于高风险,通过实例研究归纳总结了应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几点经验。

参考文献:

[1]郭波,龚时雨,谭云涛.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李鸿吉.模糊数学基础及算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11篇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green building is the most serious period impacting on the environment, which also has the biggest risk.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green build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construction risk of green building. In view of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in construction stag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fuzzy mathematics, this paper determine the risk index weight of the construction by the way of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establish a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odel on the basis of entropy weight so that it can evaluate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building.

关键词: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熵权;模糊综合评价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construction risk;entropy weight;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037-03

0 引言

面对日益加剧的气候恶化和日趋紧张的资源环境约束,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自然环境的威胁,这种危机感使得各国逐步树立起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而建筑业作为高耗能的行业领域之一,与工业、交通一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被引入我国,并迅速生根发芽。我国政府不仅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列入了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务院还于2013年1月1日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2013)1号),进一步推动了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和回收周期比较长,本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复杂,绿色施工技术相对较为陌生;而且一般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者比较多,参与建设的建设单位也较多,涉及的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长,由此带来的不可预见的因素也随之增多。此外,与传统建筑相比,绿色建筑具有追求全寿命期经济效益、节约能源资源、拥有良好室内外环境、应用大量先进技术等特点,具有传统建筑所不具备的特点和要求。这些都导致绿色建筑的风险问题较一般建筑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研究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为绿色建筑的风险控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确保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

1 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绿色建筑的施工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风险等级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和模糊性,没有绝对统一的定量指标,因此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的风险等级可充分考虑评价因子和评价等级的不确定性。熵值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法,基于熵权的指标权重赋值方法是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表达和处理的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它能尽量减少个人主观臆断带来的弊端,使评价结果更可信。

1.1 确定评价因素和模糊评价集

通过阅读大量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有关的文献,并结合专家咨询的结果,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技术风险、成本风险、管理风险确定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划分如图1。评价因素集C={C1,C2,…,C13}。本文将风险等级划分为5级,即风险评价集V={低V1,较低V2,中等V3,高V4,很高V5}。

1.2 利用熵权法确定评价因素的权重

说明,绿色建筑的关键因素为,即“绿色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过高”和“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

2 实例研究――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为例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位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东南角,为二类公共建筑。主楼共8层,裙房2层,建筑总高度31.3米,总建筑面积为13380.7m2,建筑占地面积4013m2。该工程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制度,针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关键因素,制定绿色施工方案。行动态管理施工全过程,同时注重各环节的成本控制。另外,还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人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并做好技术、管理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2.1 节材措施

根据施工进度确定材料采购数量及供应方案,尽量在保证正常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不积压库存。选择合适的运料方式,避免材料在运输途中遭到破坏。材料进场后就近卸料,尽量避免二次搬运。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应拆卸方便、周转灵活,同时便于维护,以免耽误工程进度。

2.2 节水措施

按照工程要求的型号、规格选择合适的管路,严防管网和用水器具漏损。工地应安装雨水收集系统和水循环处理装置,将工地废水用于冲洗施工机具、设备和车辆,也可以用于路面防尘降尘、浇灌植物和花草以绿化施工现场。

2.3 节能措施

健全机具设备管理体制,明确机具维修与保养具体要求,确保机械设备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状态不稳定而耽误施工进度。同时,在施工中应优先考虑能耗低的施工工艺。通过以上措施,成功节约了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为购买过高的绿色建筑材料给予了资金上的支持,降低风险。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经验做了较完整的记录,为同类型的绿色施工提供了借鉴。

3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管理的建议

①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按照绿色施工的各项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落实到技术管理、资金管理、现场管理等多项工作中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认真、仔细编写绿色建筑施工现场手册,建立可在全国范围内搜索应用的数据库,形成经验技术等资源的共享,积累绿色建筑施工经验,使施工人员有章可循。②在绿色建筑材料价格过高的大环境下,业主方、施工方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成本预测、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强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管理,通过对绿色施工技术良好的应用,降低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费用,使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成本风险降低。

4 结语

开发绿色建筑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但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绿色建筑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参建主体对绿色建筑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为项目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绿色建筑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采用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进行研究,归纳出13种风险因素,找出了“绿色建材的价格过高”与“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两个最严重的因素,评价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等级属于高风险,通过实例研究归纳总结了应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几点经验。

参考文献:

[1]郭波,龚时雨,谭云涛.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李鸿吉.模糊数学基础及算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12篇

一、进行绿色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1.绿色财务管理的产生是绿色会计深入研究的必然性。近年来,人类愈来愈将目光聚集到环境与可持发展的研究上来。会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会计与环境的结合,提出了“绿色会计”的概念。为了满足绿色会计条件下企业的正确筹资、投资决策,绿色财务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2.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绿色财务管理理论的目标就是既要考虑企业、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结合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制定长远目标,寻求实现的途径和所要采取的。

3.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开始考虑如何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就应该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研究表明,由于非关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于不利。因此,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使企业产品“绿”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种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的有效措施。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不只是一个经济技术系统,而是一个由经济技术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因而必须加强企业的社会功能、环保功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功能。企业在自身追求长盛不衰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近期的利润和市场的扩大,又要考虑持久的利润增长,并且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2.多元化目标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通常都是单一的,而在当今人类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单位、社区、顾客、投资人、债权人、员工等)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企业只有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长治久安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传统的风险价值观念表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应包括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与风险投资收益率两部分内容。成功的投资者应该在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协调中进行权衡,努力实现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使收益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期获得满意的收益。传统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而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将环境风险引入到绿色财务管理风险价值观念中,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保护环境,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环境风险可以表述为由于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绿色筹资

1.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2.主要筹资方式和资金成本。可以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搞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的特定绿色成本支出。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提高了企业的声望,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看好,股票市价上升,必然带来企业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一般的负债经营中,企业也可设置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从特定金融市场筹集到所需的绿色资金。但在筹集的过程中,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须注重全社会的效益,不能占用其他企业或部门急需的绿色资金。

(1)负债融资及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用于绿色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借款,其中银行借款快速,而且利息在税前扣除。

绿色资金借款成本=绿色利息率(1-所得税率)

(2)权益融资及资金成本。股票筹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方式之一,股票一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其资金成本分别是:

其中:每股绿色股利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税后利润所分配的股利,还包括公司绿色项目下可持续发展所带来超预期红利。

(二)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不利影响,绿色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一定时期内,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消费者享受到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绿色投资机会也能产生新的致力于治理污染的专门行业和相关行业,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点。所以从长远来看,清洁生产无论对于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

(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这是绿色投资的前提。(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绿色财务管理由于考虑了资源环境问题,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把未来生产经营过程需支出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成本费用定为绿色成本,并纳入投资方案的成本费用中。为此,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三,在对投资风险分析时,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贴现率是决定投资是否可行的另一重要因素。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贴现率的确定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投资风险的分析。

第四,在对投资方案分析时,有时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企业对于某一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应与资源的充分利用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三)绿色分配

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资源环境,进而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1.绿色利润分配的作用

(1)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2)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形成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

3.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1.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以全新的姿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绿色财务管理论要求实行绿色会计。绿色会计,是指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主要以价值形式对环境及其变化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首先,应该新增一些会计科目,使绿色财务管理在应用时对一些要素有案可稽。其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分析应该设置一些指标用以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以便使企业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 生态文明 五大理念 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40-04

绿色发展是“十三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底色。发展绿色经济所需要的巨额投资必须依靠社会资本,即通过发展绿色金融来弥补资金缺口。“建设绿色金融体系”是“十三五”时期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在经济新常态下,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实现绿色发展是解决资源环境制约问题的迫切要求,是落实“五大任务”和优化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关键;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抓手之一。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外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纳分析其核心观点,为我国进一步发展绿色金融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一、绿色金融的相关概念

1.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所谓“绿色发展”是指,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的制约下,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王玲玲等,2012)。当前,绿色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Carvalho等,2011),2008年雷曼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陷入经济萧条的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出台了各种刺激经济复苏的计划,力图通过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同时绿色发展也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张梅,2013;朱留财和杜X,2011)。

绿色金融是绿色发展的重要推手,黄建欢等(2014)分析了金融对区域绿色发展形成影响的四个机理(资本支持、资源配置、企业监督、绿色金融),在此基础上指出,企业监督效应和资本配置效应的作用是较为显著的,前者对区域绿色发展的积极影响相对最大。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绿色金融有助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Wara,2007)。绿色金融是解决能源环境制约的关键条件之一,绿色金融可以通过有效合理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何建奎等,2006)。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看,发展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本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Jeucken,2001)。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推进绿色金融业务,提高投融资活动中绿色金融所占比例,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声誉以及有效推进风险管理(Chami等,2002)。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来看,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不仅可以从金融层面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还有利于银行自身经营战略的转型,并以此提升银行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国际竞争力(陈游,2009)。

2.绿色金融的概念及其内涵。绿色金融也被称为环境金融、可持续性金融或碳金融。西方国家对绿色金融的研究开展得较早。Salazar(1998)指出,绿色金融是连接环境和金融这两大产业的桥梁,绿色金融旨在依靠金融创新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Cowan(1999)认为绿色金融是横跨绿色经济发展理论和金融学理论的交叉学科。Labatt和White(2002)指出,绿色金融是有效融合了金融创新与环境保护的产物,有助于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管理环境风险。Scholtens(2006)则重点分析了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传导机制,指出绿色金融可以通过金融工具的最优组合解决资源环境问题。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与方式等层面上,采取措施扶持绿色产业发展,以此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高建良,1998;和秀星,1998)。

Marcel(2001)提出了绿色金融四大阶段理论。该理论把银行业对绿色金融的态度分为抵制(Defensive)、规避(Preventive)、积极(Offensive)和可持续(Sustainable)四个阶段。当前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多数已处于积极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围绕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十分活跃,除了传统的绿色信贷以外,还有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各类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交易与碳金融及各类衍生产品等多种产品与服务。

二、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瓶颈与国外经验

1.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瓶颈。中国绿色金融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目前虽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很难满足绿色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预测结果,中国绿色产业的年均投资需求在2万亿元以上,而财政资源只能满足其中的10%至15%,融资缺口达1.7万亿元以上。2014年6月的《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年度报告》显示,国内绝大多数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2%;我国绿色金融实践主体仍然是商业银行,融资形式以间接融资为主,证券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程度更弱。马中(2016)根我国绿色发展和相关规划设立的目标,按照低、中、高三种方案,分析得出如下结果,即我国在2014―2020年绿色金融资金需求总量分别为12.2万亿元、19.5万亿元和21.6万亿元。从供给侧来看,现有绿色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绿色投资资金需求。

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在绿色金融的理论研究方面,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的问题,因此,在操作层面上,相关部门和机构会遇到实施障碍。其次,在构建制度框架方面,绿色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仍有一定缺陷,国家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偏差,与监管有关的法律和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充实,针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外部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再次,从微观角度来看,金融部门本身需要进一步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安排,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金融风险评估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此外,人才、中介机构的配套相对缺乏也制约着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王红珠,2013;张藏领和王小江,2015;叶秀,2016;刘传岩,2012)。

2.关于发达国家发展绿色金融的经验。发达国家政府高度重视绿色金融,通过各种手段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李致远和许正松,2016)。张云(2016)重点分析了发达国家构建绿色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的经验,指出环保立法是保障绿色金融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此明确环境责任,明细相关利益人的责任范围,同时,发达国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绿色金融实施标准。此外,发达国家政府注重制定各种扶持绿色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营造有利的外部激励环境。例如通过利用贴息,优惠利率等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等。多数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国家对绿色信贷项目予以贴息贷款,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将绿色金融视为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非常重视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与供给。综合分析各类资料,可以将发达国家的绿色金融产品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产品。如澳大利亚BENDIGO银行的家居绿色节能贷款,美国WELLS FARGO银行的绿色商业建筑贷款,加拿大温哥华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等。二是针对环保技术的绿色金融产品。如德意志银行推出的环保技术租赁、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为温室气体排放公司提供的IPO服务等。三是保险公司的绿色保险。如通用汽车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与混合燃料汽车和节能型汽车相关的具有优惠性的保险产品、瑞士银行的汽车零件回收保险、加利福尼亚州基金保险公司推出的绿色建筑保险等。

马秋君和刘璇(2013)重点分析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经验,指出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有如下三点启示。第一,商业银行应加强社会责任意识,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第二,商业银行应尽快完善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强化绿色信贷业务的准入机制。第三,商业银行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绿色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完善信贷流程。

三、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对策建议

1.如何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在绿色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市场存在较强的潜在风险和非传统性特征,在此环境下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金融缺乏足够的对绿色产业的投资动力,此时政府积极发挥推动作用,可以打破以利益为支点的弱式平衡。如果绿色金融是由政府主导发展的,此时的宏观实施主体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二者之间的绿色投资博弈就是绿色金融的实施过程(胡春生,2013)。周道许和宋科(2014)认为,绿色金融产品具有典型的准公共特征,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需要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政府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首先必须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有效边界,在此基础上在以下七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范本和模式,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估中环境因素和绿色发展的权重。第二,改善制度供给,通过财政性措施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加以引导。第三,针对绿色金融特有的风险,强化监管约束;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包括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数据服务公司等)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第五,培养环境风险评估、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等诸多方面的领军人才。第六,各级政府要紧抓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合作(张承惠,2015)。

2.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具体措施。在实施投资的过程中要注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绿色金融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王军华,2000)。发展绿色金融,要通过资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通要素流动和再配置的通道,使生产要素从无效需求流向有效需求领域,从低端领域流向中高端领域,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促进金融性资金稳定、持续地进入绿色发展领域(马中等,2016)。推行绿色金融最需要的是观念的转变、科学的部署和长期的坚持;要将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纳入金融机构发展战略规划。总结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得出如下对策建议(李卢霞和黄旭,2011;张建军和段润润,2013;林欣月,2016):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第一,强化制度供给。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绿色金融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金融机构和环保部门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第二,要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针对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要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同时要树立全局观念,减少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第三,实现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相关准入标准。在市场扩容的同时,应统筹规划,避免恶性竞争的不合理发展。二是完善市场体系。第一,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完善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债券、股权、基金、保险市场建设,加快建立高效的绿色低碳交易市场,满足多元多层次的投融资需求,提高市场整体竞争力;第二,扩大市场主体。应鼓励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企业等非银行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的建设,逐步扩宽绿色金融发展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第三,建立专业化绿色金融机构。依靠专业化绿色金融机构落实各项政策,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绿色金融不断深化发展。三是加强金融机构内生动力。第一,鼓励发行绿色基金。国家可以通过划拨财政收入将资金用于建设环保型基金,让环保企业可以更大程度获取资金支持;第二,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动绿色金融衍生品发展。比如基于碳排放权的衍生产品,除了传统的碳期权、碳证券之外,还可以设计新型衍生品像碳排放权降幅保C或结构性证券等;第三是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明确培养人才的判定标准,在重视从国外引进相关的专业人才的同时,联合环保部门、教育机构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化培训和团队整合,打造熟悉国际环保标准和绿色金融政策的人才队伍;第四,加强交流与合作。我国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的交流合作,借鉴成功的实践经验,使我国绿色金融更好地成长。

四、未来研究展望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者对绿色金融的研究普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起步较晚,研究成果较少;二是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定性研究多,具有数据支撑的定量研究少;三是从现有文献使用的数据来看,大多局限于已公开披露的数据,对通过实地调研获取最新数据不够重视。今后有必要围绕以下三点,深入开展研究。

一是如何建立绿色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绿色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绿色金融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监管机构,使其履行绿色金融监管职能,以确保我国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是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二是政府如何引导绿色金融创新。价格信号、数量信号和绿色评级信号共同作用下的绿色激励理论表明建立政府引领下的绿色金融创新机制是必要的。今后应结合金融市场融资配给的特点,从市场均衡分析的全新视角,提出政府引导市场的绿色金融创新的有效激励理论。三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评价体系。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具有权威性和一致性的评价标准。今后应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突出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和服务范围、突出指标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可得性,以及突出国际可比性等原则,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

[基金名称:2016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十三五时期江苏省发展绿色信贷助力长江经济带建设策略研究(2016SJB790042)”;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长江经济带协调性均衡发展研究”(16AJL015);2016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项目,“长江经济带战略背景下江苏省发展绿色信贷策略研究”(16SYB-063)。]

⒖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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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通大学 江苏南通 226000)

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绿色保险 可持续发展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我们应该在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绿色保险投保模式的选择

由于全国大部分的企业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故建议建立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在法律的硬性规范和政府强力保障下以及任意保险产品市场化经营的竞争下,让保险人积极开发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产品,以适应环境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让从事高危行业的被保险人都能投保以分担自己的环境风险。具体地,对环境污染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石化、造纸、采矿、建筑、废弃物处理等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污染风险不大的行业,可以推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绿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针对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绿色保险制度在处理环境侵权中发挥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政府在治理环境的压力,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制度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绿色保险在环境保护和解决环境纠纷中的重要价值。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社会对绿色保险的认识程度,使人们真正体会到绿色保险的功能,这样有利于保险机构的发展。加强政府在绿色保险领域公权力的运用,结合自愿性投保和强制性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某些污染不是很严重的企业,政府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针对那些污染严重且危险系数高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让这些企业投保绿色保险。政府还应该加强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确保保险公司依法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议制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同时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明确绿色保险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绿色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

四、绿色保险再保险制度的建立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五、结语

绿色保险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一途径在我国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障碍。我们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险模式,以此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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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绿色财务管理;体系设计;机制

一、绿色财务管理概述

(一)绿色财务管理的内涵

所谓绿色财务管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筹集—运用—耗费—分配等活动,导入环境因素,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融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其目的是在保持和改善生态资源环境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及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绿色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在追求近期利润和市场扩大的同时,又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多元化目标观念。如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

二、绿色财务管理的体系设计

(一)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

绿色财务管理以绿色经济增加值率作为控制和计量的指标,其最优目标是实现绿色增加值率最大化。绿色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目标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取最优化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及报酬的关系,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追求一定时间内所创造的绿色经济增加值与综合绿色投入本之比的最大化,其计算公式为:

绿色经济增加值=(资本收益率-绿色加权资本成本)×绿色投入资本

绿色经济增加值率=绿色经济增加值/绿色加权资本成本

其中,资本收益率等于税前利润减去现金所得税再除以投入资本;绿色加权资本成本,包括债务成本、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所耗资源环境成本;绿色投入资本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加上环境资本投入。

(二)绿色筹资

绿色融资,就是利用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战略去吸引投资者的注意,有效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筹资之所以冠以绿色,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为了进行清洁生产而进行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在筹资过程中要注重自身社会责任,不使用不注重生态环境企业的资金。这种筹资必然使企业面临一定困难,一方面是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所增加的成本,能否给企业带来同比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当前进行生产中注重生态环境问题的企业仍是少数。这就决定了绿色筹资需政府大力支持,同时企业也需开创新的筹资渠道和方式。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三)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其一是不利影响,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

2.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在分析投资方案可行性时,除了盈利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为此,需考虑以下内容:(1)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2)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现状。(3)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4)需要考虑机会成本。(5)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四)绿色营运

绿色营运管理内容包括:(1)现金流量的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应考虑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增加的资金使用量。(2)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是保证资金能及时收回,确定好资金占用量,避免闲置浪费。主要是最佳现金持有量的确定、应收账款的管理、存货的管理。

(五)绿色分配

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三、企业财务管理“绿色化”的推进机制

(一)企业方面

包括:(1)企业必须转变“环境发展与企业发展无关”的理念,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更要承担起本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以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为指导,开展绿色经营,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大力提高员工素质。企业员工应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3)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在绿色财务管理环境中,企业要面对除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外的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企业必须正视这些风险的存在,加强风险管理,保护环境和重视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利用,获得更高的风险投资收益。(4)要求实行绿色会计。企业应该增加一些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分析指标,以计量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以便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二)政府方面

包括:(1)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一些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严加惩罚。(2)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国家应对绿色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予税收方面和信贷方面的优惠,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筹资成本,鼓励企业向环保节能的项目投资。

(三)社会方面

全社会应广泛进行环保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宣传,培植绿色文化,培养人们在资金的筹措、投放、耗费到回收及分配诸过程中都要树立全方位绿色管理新思想,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承担社会责任风险和环保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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