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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途径探新范文

时间:2022-04-06 04:56:03

乡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途径探新

缺乏有效的内控和监管机制

农村非正规金融一般是借贷双方建立在“血缘”、“地缘”的关系上,协商利率和期限后,通过口头或立借据的形式达成借贷交易。其在内部运作机制上不规范,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造成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难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业务范围只针对农村少数对象,甚至是其较固定的客户群展开,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资金规模和活动范围都比较小,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难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也使其参与者无法通过多样化来有效分散风险。

建议

1.完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地位缺失的情况下,建议给农村的民间借贷和各种“合会”等对农村正规金融起到补充和辅助作用的正常的非正规金融一个合理运行的法律框架,可将其转变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或作为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和机构,采取积极鼓励和引导规范的原则,使其合法运行;而对高利贷、洗钱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则要采取坚决限制和禁止的立法原则。

2.加强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二元结构比较明显,若能加强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与竞争,使其共享客户信息,架起商业银行与农村中小企业的联系桥梁,则可以为解决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

3.加强监管,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数量多、分布广、经营规范性差,金融管理当局应创新监管制度和方法,制订明确的管理规定,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系统,对民间借贷规模、资金流向、利率变动等情况定期监测报告、政策指引和风险提示,引导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发展个体贷款人。对于有富余资金并经常从事放贷行为的农户,应将其发展为个体贷款人,对其资金来源,贷款对象、规模和利率进行限制,允许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同时,对个体贷款人进行登记管理,建立诚信经营档案,加强监管,将违法违规的现象记录在案,并将有不良记录的个体贷款人驱逐出民间金融市场。

5.规范和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地缘和血缘优势,建立农村信用制度,鼓励农村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凭借其实力和信誉,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当地农民和个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既规范和净化了农村的信用环境,又可实现参与者间的互利互盈。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的资金支持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能够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将会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全颖郑策山广林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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