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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屋征收补偿的计划范文

时间:2022-05-21 04:52:58

规范房屋征收补偿的计划

一、确定征收机构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合署办公,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监督其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㈠通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及暂停期限。

㈡认定。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监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建筑性质。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所在社区组织所有权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责令所有权人拆除。

㈢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㈣拟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㈤作出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市财政局、开户行三方监管。并对征收范围内社会稳定开展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㈥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㈦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

㈧完善档案。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㈨正式入住。安置房建设完成,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手续。

三、细化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有下列情形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助费用。

㈠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且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一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至1000元。

㈡征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因征收而迁出的,由征收人按所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搬迁补助费总额增加一倍。

㈢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征收人按原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逾期6个月以内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

由征收人提供住宅房屋过渡的,在约定过渡期内,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不支付房租,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住宅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

㈣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1.5%的标准,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非住宅房屋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后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㈤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6%的标准,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协商约定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

㈥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物价部门评估确定。有线电视、电话、水、电等设施的拆移,可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安装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未出台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按照上述意见执行。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房屋征收工作。通信、电力、广电、供水、燃气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四、依法评估作价

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加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公安部门对滥用强制手段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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