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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计划范文

时间:2022-05-21 09:22:54

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全面深化乡镇改革为动力,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根据乡镇实际发展需要,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比例递增(补贴递减),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一)划分范围

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原属地管理的企业税收维持不变。从年1月起,新招商引进企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划分,明确企业税源归属。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引进投资的重点工商业、城区重点房地产业和服务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税源一律为市级收入,其他税源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乡镇级收入。财政收入分为中央级收入、省级收入、市级收入(或乡镇级收入)三个级次。

1、中央级收入。包括消费税100%,一般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排污费10%、其他中央级收入等收入。

2、省级收入。包括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排污费15%、其他省级收入等收入。

3、乡镇级收入。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征收缴纳的增值税17%、营业税70%、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收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收费收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村级“两附加”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二)核定基数

乡镇收支基数以年底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基础条件,以不断壮大乡镇财源、增强乡镇积累为目的进行核定。

1、收入基数核定:收入基数实行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即以上轮体制期4年决算数的平均数乘以体制规定的增长幅度作为基数。

2、支出基数核定:工资基数以年底财政供养人员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津贴、事业部门人员的老津贴;干部职工的福利费、离休干部护理费及特需费、退休干部活动费、隐消干部经费、遗属补助等以标准定额为计算基数;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村级支出、其他经费等专项经费按农村税费改革统一标准口径计算基数;教育补助支出只以中小学稳定经费支出为基数。车燃费以市纪委定编车辆为基数;乡镇政府正常运转专项经费,“以钱养事”经费。

为消化解决“普九”债务和辞退民师养老保险等突出问题资金缺口,两级办学经费70%集中市级统一管理使用。为减轻村级负担,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市级统筹,具体意见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比例递增(补贴递减)

1、收入基数比例递增。收入基数实行逐年递增的结算办法。应山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杨寨镇增长幅度为15%,其余乡镇增长幅度为12%。

2、上交(补贴)结算。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收支基数后,收大于支为上交乡镇,收小于支为补贴乡镇,收等于支为自足乡镇。收支结余作为上交基数,收支缺口作为补贴基数。

3、年终结算。上交乡镇每年增长10%作为上交数,补贴乡镇每年减少20%补贴数。

(四)体制结算

中央级收入和省级收入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政发[]29号)执行。确保基数,缺一扣一。

(五)自求平衡

上述原则确定后,超收全留,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

三、结算办法

(一)各乡镇办事处征收的税收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体制规定结算及划拨资金。

(二)市政府追加的预算支出计划或专项补助、上级专项资金不另行拨付,年终统一结算。

(三)严格资金结算和调度纪律。新体制实行后,市财政局不得意下拨资金,每月按照结算资金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度资金,严禁超调或压拨正常结算资金。

四、配套政策

(一)为使人才合理流动,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人事安排意见,凭市委组织部、市编委手续,在保证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相应办理并划转其经费支出指标。市政府为引进人才和按政策要求接收并分配安置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由市编委增加其编制后,市财政局按编制通知时间增加其经费支出指标。自然减员和遗属补助,各地要及时凭组织、人事部门的手续,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相关抚恤待遇,逾期一年取消相关待遇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国家出台的政策性工资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其他政策性支出一律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办理。

(三)在新体制期内,对招商引进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奖励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地自行解决。

(四)税收征管经费由市政府统一与税务部门结算,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或支付)征管经费,如有违反,从年终结算中同时扣减乡镇资金和税务部门的征管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得混淆市乡税收级次,不得调剂市乡之间、乡镇之间的税源,如有违反,扣除其结算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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