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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公司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09 05:05:22

加强国有公司管理工作计划

一、明确界定工作职责

(一)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对区属国有公司进行监管;

2.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公司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4.按一定程序对授权范围内的区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参与区属国有公司直接融资等重大决策工作,促进公司做大做强;

6.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会同区人社局对国有公司用工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区属国有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区人社局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国有公司各类人员管理的力度,积极探索招才引才的有效途径,将组织配置、市场选聘、岗位竞争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市场选聘范围,提升公司用人的市场化、职业化程度,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

2.研究制定规范区属国有公司用工和薪酬管理办法,规范公司用人招聘,统一效能考核和薪酬标准,形成公司引才、留才、用才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建立区属国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规情况的年度必审制度,积极推行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区属国有公司主要权责:

1.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2.区属国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3.区属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4.区属国有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一)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结构层次清晰、管理权责明确、考核体系健全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按照“三统一、三结合”即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公司资金的使用监管,区国资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区属国有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区属国有公司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三、建立健全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

逐步完善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机构和专职监事逐步到位;监事会代表区国资局对区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国资局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区属国有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四、建立健全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一)区属国有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融资等,以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国资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区属国有公司重大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必须经区国资局审批。其中,转让公司国有产权(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

(三)区属国有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派出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须报国资局备案。

(四)区属国有公司按照区直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的关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加强日常管理。

(五)不断完善公司国有资产、资金管理中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和督促排查廉政风险,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切实规范权力运行。依法加强对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五、规范区属国有公司投融资工作

(一)区属国有公司应定期上报公司投融资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月及时上报公司投融资情况,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投向、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

(二)加强区属国有公司融资工作的协调,区属国有公司融资项目必须经过审批,融资手续必须合法合规,融资成本合理控制。

六、完善区属国有公司审计制度

(一)区属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内审和风险控制制度,有条件的较大的区属国有公司应该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其余的公司可设置专职内审岗位(以下简称内控机构),配备应的内控工作人员,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职能,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规章制度,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区属国有公司基建工程造价审计原则上遵循原有的规定,逐步探索由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基建审计的办法。

七、加强区属国有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一)区属国有公司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建账;财务人员要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区属国有公司要依法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等会计事项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重要岗位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符、账款符、账实符,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有效地防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三)区属国有公司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对已经完工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资产移交,保证资产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四)区属国有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公司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对重大资金支出,必须经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审批。

(五)区属国有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摸清家底,确定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通过财产清查,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区属国有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和履职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运作能力。

(七)区属国有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投融资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并保证所报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应在每月6日前报送公司投融资报表,每月10日前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书面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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