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策管治计划范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策管治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02 09:22:22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策管治计划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开发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也是开发区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管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推进开发建设的重要决策、方案、工作部署和实施步骤,以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

5、讨论研究财政预决算及其重要调整事项。

6、讨论决定关系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7、研究开发区经济运行情况,并确定主要对策措施。

8、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区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确定由管委会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

10、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11、讨论决定以管委会名义的涉及全区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管委会领导同志代表管委会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12、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13、研究决定应由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一)开发区工作会议

1、开发区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委扩大会议精神,总结开发区半年度、年度工作,部署全区半年度、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

2、开发区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开发区工作会议出席人员为开发区全体工作人员,新城东办事处各村、各社区主要负责人,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内部分骨干企业负责人。

(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1、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旨在加强管委会对全局工作的协调和推进,讨论关系全局的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分工负责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其议事范围是:

(1)交流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组织实施管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讨论每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3)审定管委会投资项目立项方案;审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管委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度安排方案;

(4)讨论决定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安排、重要区有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问题;

(5)讨论需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6)酝酿区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

(7)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8)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9)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2、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召集并主持,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4、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也可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主任办公会议。

5、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确定,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准备。

6、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作记录,除干部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都要整理成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纪要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草拟,主持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核稿签发,印发开发区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新城东办事处、开发区机关部门等。

(三)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

1、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由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召集并主持。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

2、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的出席人员为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副主任、主任助理,新城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必须有应与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4、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议题,由主持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助理及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讨论或向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通报的问题,以及按本规则规定必须由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讨论并作决定的问题,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主持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凡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应经过必要的协调;有关部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汇报。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议题的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召开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2至3天书面通知每位与会同志。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汇集后提前1至2天送给每位与会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作好充分准备。

5、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积极酝酿,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与会人员无疑义视为通过。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6、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在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召开前一周征询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征询对象主要为管委会领导、新城东办事处及机关各部门。征询议题统一报党政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所报的议题列入会议安排方案后,应及时反馈;未列入的议题也要及时反馈。

7、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民主生活会。

8、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除一些特殊问题外,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都应载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草拟,党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开发区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新城东办事处、开发区机关部门等。

(四)管委会主任协调会议

1、管委会主任协调会议由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或副主任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涉及其他管委会副主任分管部门的要相互沟通。

2、管委会主任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议题由主持会议的管委会副主任确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管委会副主任召开的协调会议涉及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需对决定事项纪要存查的,可制发管委会主任协调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请管委会主任签发。

四、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管委会主任协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管委会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2、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管委会主任协调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加强对贯彻情况的检查与考核,确保会议决议的严肃性。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纪要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管委会。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党政办公室应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对一些重要事项,党政办公室要以开发区工作督办单的形式进行督办,并将催办结果及时向管委会领导汇报。

3、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也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

五、文件审批、印章使用制度

1、以管委会名义上报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持工作的管委会领导签发。

2、以管委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管委会领导传阅同意后,由主持工作的管委会领导签发,或由主持工作的管委会领导委托有关副主任签发。

3、对主送管委会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呈办公室主任审批,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内容和管委会副主任分工阅批。开发区各部门上报材料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4、除管委会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将文稿和请示、报告径送管委会领导同志本人,不得越级请示和重复请示。未按正常渠道报送的文稿和请示、报告,管委会领导同志不予签批,应转党政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5、开发区对外公布的数据必须经主持管委会工作的领导或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对外公布。

6、使用开发区管委会印章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或委托;使用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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