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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计划范文

时间:2022-02-08 02:33:26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计划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应当报送备案审查:

(1)涉及行政审批内容的;

(2)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

(3)涉及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

(4)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5)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

(6)涉及行政给付内容的;

(7)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下列文件,可以不报送备案审查:

(8)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9)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10)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

(11)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针对特定对象、不(13)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4)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15)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16)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明文规定或授权;

(17)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18)不(19)简单重复(20)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21)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22)相关的内容,(23)已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

(24)已经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25)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26)相冲突;

(27)语言准确、简明,(28)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并附有备案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即时受理。对报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即时退回报送机关,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30)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31)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32)是否与上级或本级及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3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3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和说明。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向报送机关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变更或撤销,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5)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36)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37)不(38)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39)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事项。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做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可延长20日。对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进行登记、复函;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复函;对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作出予以纠正的审查决定。报备单位对市政府法制办做出的审查决定,应当在60日内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年度报告。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报送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0)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41)案的;

(42)拒不(43)执行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决定或者经督促仍不(44)报送处理结果的;

(45)其他不(46)符合本办法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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