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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建设工程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摘要: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工程造价,一般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

关键词:工程投资投资控制决策动态跟踪

建设工程总投资,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费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则只包括建设投资。我在此要论述的是非生产性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是由建筑工程安装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必不可少。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为了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建设工程投资的概念,先来熟悉一下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

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对所属地方的国计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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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

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重要性

1、有利于完善监督体制,增加决策的透明度,防止滋生腐败行为。近些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防而不止,堵而不绝。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未能形成工程投资、管理、监督等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体制。其中,审计本来作为重要的监督部门,但却只是在工程竣工后才开始进行,这时“木已成舟”,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大多已难以改变和挽回。而实行跟踪审计,有利于审计人员从投资决策开始就参与到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之中,随时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各方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及时揭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舞弊、违纪、违规行为,制止不正之风,促进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正确运用权力,实施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实施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防范产生错误和腐败行为。

2、有利于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相关的审计、建筑、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目前,建设项目主要由《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规来规制。在项目建设审计中,审计部门除按要求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外,还须要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传统的审计方式往往造成对所发现问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对工程造价审计争议是适用《审计法》还是《合同法》的问题;施工方利用建设单位某些失误套走建设资金的问题等。而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及时参加工程建设的每个主要阶段和环节,就能清晰当时的情况和应当适用的法律,并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出发做出恰当的判断,避免理解和执行的偏差。

3、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采取跟踪审计,将审计监督贯穿于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合同管理、承发包、现场管理、投资控制等建设环节中常见的或苗头性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遏止对建设工程实施中的一些瞎指挥、乱签证、随意变更等现象,促进建设单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4、有利于提高建设投资绩效。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损失浪费、挤占挪用、权钱交易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降低了建设投资绩效。如果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就可以给建设项目的所有参加方套上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紧箍咒”,强化他们在其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及时梳理建设项目进行中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处理有关问题的依据和规范,从而最大程度的引导和规范各方的行为,防微杜渐,整体上提高建设投资绩效。

二、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明确

建设工程实施一般由决策(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济评价)、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及评估等阶段组成,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进行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名为“三位一体”,实际上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配合,权责不清等问题,形成施工、监理、造价、管理、审计等环节相互脱节,内在有机联系紊乱,严重违背工程建设的内在规律,致使一些项目出现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政绩,以行政权力决定工程项目建设,形成了“首长工程”和“条子工程”。这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充分的可行性分析,有的甚至未落实资金,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项目投资的严重损失浪费。所有这些,反映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和管理体制缺乏“刚性”,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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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

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特点

由于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我国施工企业也很少有自己的施工预算定额,这给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近几年各类工程咨询公司纷纷出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竞争、项目管理制度,但是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仍然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的现象难以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和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建设工程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但是量要统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有关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协会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生产力平衡发展。价格要逐步放开,先由定额法定价向指导价过渡,再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过渡,与国际市场接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人员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制定企业自己的定额与取费标准。在具体某一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计算时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工程质量、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因素,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和做法灵活自主报价。

二、工程招投标体制中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

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工程价格的表现形式是标底。标底的计算主要有三种:施工图设计阶段,以预算定额为基础;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以概算定额为基础;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法。我们知道许多工程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招标,因此用概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标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的差错,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使用的概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为了适应招投标的需要,目前各工程咨询公司、专业协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全统定额及各省建委编制的建筑工程定额,房屋修缮、装修定额,市政定额的基础上将某些子目合并归于主要的子目中,编制概算定额。这样可以大大简化标底的编制工作量,节省时间。各企业也可以在概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合并,取消取费类别,变为竞争性费率。既将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企业竞争性费用及国家法定的税金费率等所有费用均列入每一项单价中,不另外单独计算,也即综合单价法。这样再结合企业积累的工程资料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等因素,可以进一步缩短标底的编制时间,达到更高的准确度,为利用计算机快速报价创造必要的条件。今后企业类别在企业的资质中体现,主要用于衡量企业可以承担的相应工程类别。为了提高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竞争力,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体现先进的劳动生产率,要努力降低工程施工的间接时间、空闲、浪费时间,减少和消除设计变更、施工错误导致的返工时间。另外要避免施工机械的无效闲置,减少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减少库存,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等。

三、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工程建设对于承包商来说,从决定响应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开始风险就产生了。在投标价格计算时有风险,价格高了不中标,丢项落项也不中标,一旦中标就可能有亏损的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着风险因素,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设计风险、物资采购风险、施工管理风险等等,直至工程竣工合格,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如数收回,人员、施工机械安全撤回基地或转移到另一个工程现场,这个工程的风险才最终消失。因此工程建设必须做好风险控制,而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1.开展财务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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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溯源

1、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考察

纵观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并非一类独立的合同类型,不动产的建筑施工合同、修缮合同与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样,都在“承揽合同”中加以规定(法国民法典除外)[1],即承揽合同包括动产承揽和不动产承揽,没有将完成工作成果为建筑物(或称工地工作物、不动产)的承揽合同与其他承揽合同加以区分,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全面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应从承揽合同开始。

1.1承揽合同的立法发展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其中,承揽人提供的是劳动,定作人提供的是劳动报酬。在人类历史上,出现承揽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已经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依凭暴力占有另外一个人的劳动;二是社会分工的形成和发展,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专长。因为承揽合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形式,为人们生活所必须,所以,早在罗马法中即有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1)罗马法上的承揽合同。在罗马法上,承揽合同被纳入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一种。罗马法上的租赁可分为物的租赁(相当于现在的租赁合同)、劳务租赁、工作物的租赁(承揽人将承揽工作出租给定作人,以便完成合同所订之工作成果)。罗马法关于承揽租赁的规定已比较详细。罗马法上即已区分劳务赁借贷和货物运输赁借贷[2].在罗马法中,承揽合同被视为是劳动力租赁合同,称为承揽租赁,它的标的是一项特定的工作,而且“被视为出租者的不是提供劳务的人,而是以其名义提供劳务的人。”[3]人们已经开始探讨它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法律还规定了某些承揽人需亲自提供劳务等。

2)纯粹承揽合同的起源。在欧洲大陆,日耳曼法时代即有承揽关系的观念,但直到中世纪才真正形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分为工作物出售和付酬定作两类,承揽人有义务完成契约所约定之工作成果,定作人有义务给付报酬[4].日耳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受罗马法,但仍保留了日耳曼法的精神,并因习惯法根深缔固,各邦法将承揽从租赁观念中解脱开来,成为独立的债的一种。德国民法亦采上述体例立法[5].

3)《法国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189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仍将承揽合同规定为劳动力租赁。该法典第1779条规定,劳动力租赁主要包括约定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劳动力租赁、水陆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劳动力租赁、依包工或承揽从事工程建筑的劳动力租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种类极其庞杂,几乎包括了所有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交通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继受罗马法体例时,也将上述体例一并继受,仍以租赁合同对承揽关系加以规范。

4)德国、日本等国和地区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翻开德、日各国民法典,债编“承揽”中均没有对建筑物(不动产)的承揽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把它视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仅做了个别条文的规定。如建筑承揽人保全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648条);建筑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存续期间(日本民法典第63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668条);建筑物定作物解除权的丧失(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94条)等,此外,再无特别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建筑物的承揽应适用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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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判技巧

一、合同谈判的基本原则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颁布的法律逐年增多,当事人面临着怎样尽快熟悉、使用这些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在进行谈判、签定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要求谈判人员除具备必备的相关专业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这是合同谈判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如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问题、订立合同的方式问题、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不同合同应具备那些条款问题、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问题、免责问题、合同无效问题、合同效力待定问题、合同条款规定不明应遵循的原则问题、合同风险转移问题、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等合同法中的新变化,还要熟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变化,才能在合同谈判中依法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

二、合同谈判的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条款内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往往一个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应给予施工合同谈判以足够的重视,才能从合同条款上全力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合同谈判,是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可或缺的阶段。合同谈判是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通过谈判,能够充分了解对方及项目的情况,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合同谈判时要有必要的准备工作。谈判活动的成功与否,通常取决于谈判准备工作的充分程度和在谈判过程中策略与技巧的运用。合同谈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谈判人员的组成

根据所要谈判的项目,确定己方谈判人员的组成。工程合同谈判一般可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懂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人员。主要为了保证所签订的合同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把握合同合法的正确方向。平等的确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合同无效、合同被撤消等情况,发挥合同的经济效用。二是懂工程技术方面的人员。建筑工程专业性比较强,涉及范围广,在谈判人员中要充分发挥这方面人员的作用。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三是懂建筑经济方面的人员。因为建筑企业是要通过承揽项目获得利润,所以,要求合用谈判人员必须有懂得建筑经济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注重相关项目的资料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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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判

一、合同谈判的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条款内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往往一个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应给予施工合同谈判以足够的重视,才能从合同条款上全力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合同谈判,是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可或缺的阶段。合同谈判是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通过谈判,能够充分了解对方及项目的情况,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合同谈判时要有必要的准备工作。谈判活动的成功与否,通常取决于谈判准备工作的充分程度和在谈判过程中策略与技巧的运用。合同谈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合同谈判的基本原则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颁布的法律逐年增多,当事人面临着怎样尽快熟悉、使用这些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在进行谈判、签定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要求谈判人员除具备必备的相关专业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这是合同谈判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如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问题、订立合同的方式问题、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不同合同应具备那些条款问题、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问题、免责问题、合同无效问题、合同效力待定问题、合同条款规定不明应遵循的原则问题、合同风险转移问题、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等合同法中的新变化,还要熟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变化,才能在合同谈判中依法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

(一)谈判人员的组成

根据所要谈判的项目,确定己方谈判人员的组成。工程合同谈判一般可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懂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人员。主要为了保证所签订的合同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把握合同合法的正确方向。平等的确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合同无效、合同被撤消等情况,发挥合同的经济效用。二是懂工程技术方面的人员。建筑工程专业性比较强,涉及范围广,在谈判人员中要充分发挥这方面人员的作用。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三是懂建筑经济方面的人员。因为建筑企业是要通过承揽项目获得利润,所以,要求合用谈判人员必须有懂得建筑经济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注重相关项目的资料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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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研讨

审计客体:审计的客体亦即审计的对象。建设项目审计的客体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内容。包括开工前、在建期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所有工作。建设项目审计对象从其实体上看,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各地方或国家的政府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金融机构、监理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所有部门或单位。

审计范围: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技术经济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对整个投资建设技术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及其状况、财经法纪遵守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所有反映投资建设技术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计划和核算、统计会计资料和计算机资料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价各种有关的投资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经营管理效益。

审计依据:一方面包括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国税法、土地法以及国家、地方和各行业定期或不定期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等;另一方面包括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如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以及建设项目效益审计时所依据的有关技术经济分析参考指标等。

审计目标: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从建设项目的目标上看,建设项目审计追求的是工期目标、投资目标和质量目标。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及目标

(一)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从项目建设程序上看,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在建期审计和竣工后审计。

1.开工前审计包括投资决策审计、勘察设计审计、资金筹集审计、开工前准备工作审计、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审计等多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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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社会冲突应对建议

一、建设工程决策中社会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

工程活动是造福人类的活动,这是社会对工程活动的社会贡献的肯定。建设工程活动能够增进社会财富,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而这些经济利益的获得,使建设工程的经济价值被高度重视,甚至于成为某些部门追求的唯一价值目标。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经济发展并不是人类文明的终极价值,它只是人类快乐健康生活的必要条件。工程造福人类的价值也常常会在唯经济论的社会发展目标下,丧失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终极使命。

作为一项社会活动,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利益的系统,一项工程可能不仅能够带来经济的利益,也会产生政治、军事、社会的利益。但建设工程也可能损害到局部利益,部分人群的利益。工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福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建设工程决策、设计、实施、运行等阶段不能忽略民众的诉求。三峡工程决策和建设实施由于照顾了各方面的利益,得到了包括矿区居民在内的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相反,西南某水利工程因为移民安置工作做得不好,引发了公众的广泛抗议,影响了社会安定。所以建设工程关系到社会公正,和谐安定,建设工程利益目标和实现方式都体现着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同样,建设工程决策中的社会冲突的本质也是基于利益冲突发生的。什么是“利益冲突”?韦伯辞典给出的定义是: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与其处于信任(作为政府或公司的官员)的职位上的正式责任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当一个公用官员、雇员或专业人员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它足以看上去影响其客观地履行其职责时,就发生了利益冲突。以往,利益冲突问题在政治伦理学和商业伦理学中涉及较多,而在建设工程决策领域的研究并不多。但是,如果建设工程除了工程技术判断之外,利益冲突在工程中将经常出现,而且利益冲突危害工程判断的可靠性,威胁工程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应当在建设工程决策中加强对利益冲突的研究。

二、建设工程决策社会冲突发生的原因

(一)专业机构缺少专业精神

一般地,由于建设工程负责的专业技术性,其决策要受到明显的“质量要求”的约束,具体包括技术约束、规章约束和预算约束。社会公众缺少专业知识和常识,通常不得不面对专业技术壁垒这座大山,在公众的眼里工程技术常常被视为神圣的,视为道德的化身与善良的象征,但现实显示这已经成为一个黑色幽默。专业技术专家作为一种独立活动,目的在于提高建设工程决策的科学性水平。但遗憾的是,技术专家并没有很好的独立性。技术专家凭借手中握有的专业话语权,却在决策论证过程极力迎合投资方和政府的需要,成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服务的代言工具。某著名大学的环科所是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巨人,在对江苏某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上,根本未做深入研究,也没有提出有效防范预案,所编制的报告书在事故风险评价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仰仗其在行业的地位和声望,编一个环评报告,帮助这家公司顺利立项。同样,在广州番禺垃圾发电厂建设项目决策中也表现出明显的专业精神缺失,各种专业组织对决策的约束判断没有表现出足够的专业水准,而这导致了没有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早期给出不可行的专业结论。广州市番禺垃圾发电厂由于选址位于人口密集区域,而且无法说服公众消除对该项目环境隐患的疑虑,虽然通过技术评估和环境评估,但最终还是被迫于环境问题而改迁他处。作为技术专家的环评机构,由于严重缺乏独立性和透明性,没有起到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中间作用,反而受到经济利益左右,顺从业主意志,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最终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公众缺乏参与渠道

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涉及公共利益失误的决策的介入,或者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公众参与理论在当今治理和管理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成为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以及交叉学科研究的重要课题。建设工程尤其是重大建设项目因其投资高、规模大,不但社会经济影响广泛,而且通常也会对环境产生强烈的冲击,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往往会发生利益冲突,在其决策中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现实所必须,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建设工程中的公众参与包括建设工程论证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后评价等工作中的建设工程业主和决策者同公众之间建立的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建设工程能被公众充分认可,并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特别强调的是,项目各方同公众之间联系、沟通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虽然在工程决策实践中,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已经有所发展,参与渠道和方式也有一些拓宽,但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度还很低,存在诸多不足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典型表现如下:一是公众参与形式化严重,实际意义不足,而象征意义明显,在崇尚科学的现实社会中,对于规划的评价和修改意见,政府往往忽略广大民众的意见而偏向专家的意见,这样,公众参与可能就成为仅仅存在于表面的形式;二是公众参与制度化建设滞后,缺少制度化设计和渠道;三是公众知情权不够,使得参与质量不高,有时甚至无法参与;四是公众参与意识仍较薄弱,长久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极大地抑制了公众参与热情,令公众丧失了参与的信心和热情;五是建设项目决策部门对相应的公众意见没有制定出有效的回应机制。从厦门PX事件的发展来看,主导此项目的决策投资者和政府在项目实施前没有考虑公众参与环节,忽视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从而引发了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和激烈而持续的抗争,最后迫使政府更改决策结论。这一事件告诉我们,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决策不是纯粹的私人决策,它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不应该采用纯粹的技术效率、经济效率等可量化指标作为评价标准,更要注重社会共识和舆论的可行。如果在实施前没有充分考虑公众诉求,或者公众缺少足够的参与渠道,面对汹涌的民意和持续的抗争,势必导致决策成本的大幅增加,以及决策方案的更改甚至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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