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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兽药营销论文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1篇

1.销售商法律意识薄弱。兽药经营渠道不断放宽,兽药经营单位和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兽药市场的宣传管理力度,但许多经营者对兽药经营的相关要求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对经营兽药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2.从业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一是按照国家对兽药经营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有一定的畜牧兽医业务知识,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对养殖场户进行用药及用药注意事项等指导。现实中经营者因缺乏相关业务知识,无法帮助养殖场户诊断疫病及准确用药,只管销售,基本不进行技术指导。养殖场户用错药或用药不当导致经济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经营中不能按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进货、销售台账,缺乏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3.兽药经营场所设施条件简陋,脏、乱、差现象严重。兽药产品的稳定性受贮藏条件影响,贮藏不当兽药效价将降低。有的兽药经营场所由于设施条件简陋,不能按要求保存药品,造成过期失效产品增加,出售过期失效兽药的事件经常发生。

4.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5.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6.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

7.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二、建议与对策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5.加强兽药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产品进销货记录进行督查,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2篇

兽药产品的稳定性受贮藏条件影响,贮藏不当兽药效价将降低。有的兽药经营场所由于设施条件简陋,不能按要求保存药品,造成过期失效产品增加,出售过期失效兽药的事件经常发生。

二、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三、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

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四、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

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

五、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

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六、建议与对策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

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

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

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5.加强兽药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产品进销货记录进行督查,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6.多部门协作联动,加大抽检力度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3篇

【兽药经营承诺书范文一】新乡畜牧局:

我公司(厂)系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本企业形象和信誉,确保所出厂的产品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实现畜产品安全和企业效益双赢,特向贵局和广大经营用户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证所产销的兽药产品和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符合国标;

3、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若出现假劣等质量安全问题,本企业愿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兽药经营承诺书范文二】一、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二、经营内部技术负责人取得兽医技术员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仓贮、保管、销售人员需具备兽医或兽药专业技术知识,保证所售药品安全、有效;

三、不销售违禁、假冒、过期、失效、霉变兽药,处方药未经兽医技术人员下达处方不能销售,非处方药销售时,要给用户讲明用法、剂量、间隔、休药期和用途;

四、严格兽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每一批次兽药售给用户时登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以及上次用药效果,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五、开展技术咨询,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兽药知识及用药方法,保证用户用到安全兽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兽药经营承诺书范文三】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3、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4、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5、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6、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7、绝不经营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8、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10、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承诺单位各一份。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4篇

一、兽药经销商的现状

兽药经销商群体作为兽药流通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兽药的流通与推广以及对养殖户提供一些必须的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官方统计,目前我国有8万多家兽药经销商分布在全国各地,而实际数量可能远多于此,那么,曾经风光的兽药经销商群体如今的现状到底如何?

1. 群体两级分化,总数逐年减少。兽药经销商群体的出现应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而不断前行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到2008 年前后,兽药经销商的数量达到历史高峰,从2008 年以后呈下降的趋势,从2012 年以来,随着兽药GSP 的推进以及兽药行业整体趋势发生较大变化,兽药经销商数量下降的趋势加大,并且整个群体出现了明显的两级分化,一部分有实力有团队的经销商抓住推进兽药GSP 的契机以及行业转型的机会,成功转型为兽药经营企业,开始服务于一些大型养殖公司或养殖集团而迅速壮大,特别是经营生物制品为主的兽药经销商和那些形成“一条龙”服务的放养企业,他们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原来的兽药经销商而抓住了转型的机会而迅速壮大,而另一部分仍以中小型养殖户为服务对象的兽药经销商则步履艰难,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倒闭或转行。

2. 竞争明显激烈,利润不断降低。近年来,兽药经销商之间相互竞争的激烈程度一点也不比兽药生产企业弱,这主要是由于整个行业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散养户迅速退出,导致中小型养殖户数量减少,而一些大型养殖场对许多兽药经销商来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兽药经销商经营产品的利润率也不断降低,这主要是三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经营成本的上升,人员、场地、服务成本近几年来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二是竞争过程中的价格战,由于竞争日趋激烈,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折让、赊销等都成为常态;三是部分呆死账的出现,一些小养殖户的倒闭或部分养殖户的不诚信是经销商出现呆死帐的主要因素。

3. 监管力度加强,经营风险加大。由于兽药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国家相关部门对兽药经营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从政策的出台及执行力度两个方面都在加强,近年来实施的“兽药GSP”、“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二维码”以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的规范”都涉及到兽药的经营管理,同时,各地相关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经营环节兽药的抽查与监管,可以预见的是这种监管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而不会减弱,同时,由于养殖户信息不对称现象逐步减弱,兽药经销商在经营中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4. 两端遭受挑战,经营难度加大。所谓两端遭受挑战指的是兽药经销商正在遭受上游生产企业和下游养殖企业的双重挑战,生产企业所带来的挑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渠道下沉的挑战;二是销售政策的挑战。由于生产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一些生产企业为了生存开始实施渠道下沉战略,同时对经销商的一些政策也变得越来越苛刻,特别是那些形成一定品牌的企业更是如此,而一些大型养殖场也试图绕过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直接交易,即使和经销商合作,对经销商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这样就使得本来就在行业变化不定中勉强维持的部分经销商更是雪上加霜。

5. 经营不规范,管理不顺畅。兽药经销商所面对的养殖户的“最主要的需求”之一就是治病,养殖户对“治病”的需求强调的是“有效、价廉”,这样就迫使经销商为了满足养殖户的需求而使用部分“违规”药品,如原料药,以取得“治疗”效果,这在过去的经营中已是一种普遍的规则。近年来,这种现象曾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许多经销商都是从夫妻店开始做起,即使现在部分企业做的比较大,但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和企业发展仍不匹配,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顺畅,特别是在对客户管理方面还尚有较大差距。

其实,随着行业不断竞争和发展,兽药经销商群体也不断在竞争中成长,但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烦恼和一些现实问题。

二、兽药经销商的困惑

几天前看到一则报道,一个非常有名的营销专家说“目前,在中国还真找不到那个行业产能不过剩,竞争不激烈。”言外之意,指在我国每个行业都过剩,竞争都很激烈。在兽药行业中,其竞争激烈程度一点也不比其他行业低,我国兽药经销商群体作为行业中的一支“承上启下”的主力军,其竞争程度也是非常激烈,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养殖业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兽药经销商群体也前所未有的遇到了较大的挑战,有很多在历史上非常成功的经销商面对当前环境也倍感压力,困惑不已。

1.“经验”不再是优势。在许多经营领域里,人们非常重视所谓的“经验”,在兽药行业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销商对过去的“经验”也是津津乐道,如今忽然发现,由于整个行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他们那些过去的“经验”似乎一下子就没有用武之地,那些多少年的“经验之谈”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基本上没有什么指导价值,甚至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障碍,甚至有些经销商就倒在了“经验”上。

2.“概念”、“客情”、“促销”失灵。在过去的经营中,经销商如果能和下线搞好客情关系,把产品“概念”讲得头头是道,一年中偶尔搞几次所谓的会议、旅游、奖品等促销活动,全年的销量就有了保障,如果再加上适当的“服务”,就会在当地经营的风生水起,有声有色。而如今,这些招数忽然间都不灵了,因为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会讲“概念”,甚至讲“故事”,竞争对手在做客情时一点也不会比自己差,促销时的力度更大……如此竞争之下,原来的“武功秘笈”全部都不灵了。

3.“牛人”模式的无奈。一些在过去非常成功的经销商除了自身的努力机会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依靠一两个“牛人”,比如有的经销商找一个退休的老师在门市上坐诊,有的经销商挖一个比较“牛”的兽医,有的大一些的批发商也可能找一两个比较“牛”的营销高手等等。当然,有些经销商自己就是“牛人”。依靠一两个比较牛的人,经销商在当地“异军突起”,而成为当地的领航者,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不够,那些“牛人”都中规中矩,努力工作,而如今突然发现“牛人”的价码越来越高,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最终“牛人”的出路有两条,一是要更高的价码而勉强工作,二是被竞争对手挖去或自己变成了经销商的竞争对手。

4. 下线维护越来越难。经销商的下线一般包括零售商或养殖户,无论是批发商的下线零售商还是零售商的下线养殖户对经销商的压力越来越大,二级经销商或零售商的独立已成为一种趋势,只要他们羽翼稍加丰满就想绕开批发商自己“单飞”,而如今随着一大批规模养殖场的兴起,由于养殖场规模较大,他们对经销商也开始不断“挑三拣四”,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养殖场开始绕过经销商直接和兽药生产企业合作,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经销商既困惑又无奈。

5. 经营费用如何控制。兽药经销商目前所面临的很大的难题就是经营费用的快速上涨,有些经销商即使销售额在不断增加,但绝对利润却是连年下降。人员工资、管理费用、销售、促销等各种费用近年来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并且上升的幅度较大,而销售额的增幅却有限,并且多数经销商的销售额反而呈下降趋势,许多经销商认为他们花的钱都是该花的钱,那些钱也省不了,想控制费用非常困难。

客观的讲,经销商的上述困惑普遍存在,这是环境、时机、竞争等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一些外部的因素特别是环境因素作为经销商是无力改变的,只能去适应环境。

三、兽药经销商的变革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起步的动保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养殖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兽药又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些因素的综合对兽药经营的影响极大,兽药经销商目前也处于一个变革的关键期。许多年前,人们就对兽药经销商的变革提出过一些观点和方向,但任何一种变革都不会一帆风顺,那么兽药经销商变革的方向应是什么呢?

1. 变革经营思维。传统的兽药经销商赖以生存的主体是大量的中小型养殖户及散养户的存在,经营方法主要是靠“治病”来推广兽药,随着一些小型散养户的退出及规模养殖场的崛起,这种以“治病”手段来推广兽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需求,规模养殖场的需求和散养户的需求有极大差异,这就迫使兽药经销商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思维,适应变革的趋势。兽药经销商经营思维的变革应把握四个方面:一是从“卖药”思维转向服务思维,顾客并不是需要兽药,而是如何减少疾病发生及带来的危害,从而提升养殖收益,所以围绕着提升养殖收益而提供服务是未来兽药经销商的必修课之一;二是从“治病”思维转向“预防及保健”思维,经销商的角色不再是“事后”,而应变成“事先”;三是从“高利”转向“微利”,任何一种竞争的结果都是降低经营利润,“微利”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过去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经销商喜欢卖“高利润”的产品,而未来的经营则是“性价比高”的产品才是主导产品;四是“专一化”经营,“专一化”经营主要体现的是抛弃产品“多而全”以及合作厂家“多”的观念,应减少合作厂家,减少产品品类,经营时只针对目标客户的某个需求点或某个环节,这样便于发挥专长,更利于经营。

2. 做好“角色”定位。经销商在兽药经营的环节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和厂家和养殖户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许多人的疑问,从不同的角度看有着不同的解释。从发展的角度看,经销商要至少当好三种角色:一是服务提供商,传统经销商把“服务”的功能几乎全部推给了生产企业,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无论从哪方面看,经销商能够提供服务功能比厂家应更快捷、方便,所以经销商必须做好承接厂家的服务功能的准备;二是物流提供商,做“最后一公里”的产品配送服务,这是经销商的优势,当然,此类工作几乎经销商都在提供;三是信息提供者,夹在养殖场与生产企业之间的经销商应当好生产企业与使用企业之间的纽带桥梁,做好上下游之间的信息传递。

3. 做好团队建设。我国绝大多数兽药经销商都是夫妻店经营。近年来,随着兽药GSP 推进,一部分夫妻店已转身成为兽药经营公司,但在经营团队的建设方面尚有欠缺,对经销商来说,团队建设的最大难题是招人难、留人难,一不小心还会培养出几个“竞争对手”,但没有团队经销商的发展会受到较大限制,所以做好团队建设是经销商经营中的主要一环。经销商在组建团队时应着重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持久战的决心,团队建设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并不会一蹴而就;二是学会向厂家“借力”,一般情况下,厂家在招人时比经销商相对更有优势;三是相对较高的“薪资”,一般情况下,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 ~ 50% 的薪酬才相对有吸引力;四是要注重团队流程建设,做好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避免“能人”现象导致的管理难题。

4. 打造合适“模式”。经营模式是经销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特点结合自身及上游的优势而打造的一种“系统化”的经营体系,经营模式的具体落地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团队协作,每一次成功都是团队协作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个人的结果;二是厂商互动,借助厂家的优势再结合自身的优势打造经营模式,这是一种好的选择;三是顾客导向,客户并不需要兽药,而需要的是如何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和尽量减少疫病带来的损失,兽药是服务顾客中的一个“棋子”而已;四是“要素”组合,经销商各种经营要素包括产品、渠道、客户、品牌、价值、推广等一系列的要素,把这些要素进行合理组合就形成一套“模式”。

5. 股权结构变革。兽药经销商从个体户到企业这已是一次较大的进步,但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则是重大创新。在南方发达地区的部分经营企业已迈出了步伐,股权结构的变革有许多种,但在实践中常见的经销股权变革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员工持股,即部分优秀员工在企业拥有一定的股份,以达到对优秀员工长期激励的目的;第二种是和生产企业合资,经营企业中有某些生产企业的股份,或经营企业持有生产企业的部分股份,经营企业以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公司名义经营;第三种是经营企业和下游大型养殖企业互持股份,以达到紧密合作的目的。

四、兽药经销商的未来

由于养殖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依附于养殖行业而生存的兽药经销商群体也正在发生巨变。有许多兽药经销商突然感觉到“生意”不再容易做,传统的经营模式正在遭受巨大的挑战,其中一个典型的变化就是养殖户不再“听话”,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农牧电商也成为人们热门的话题。许多兽药经销商在思考未来的出路是什么?甚至有人认为未来还需不需要经销商?

作为兽药推广及对养殖户提供服务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兽药经销商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可能消亡,只是其未来的经营模式为适应行业的发展也会有适度改变而已。

1. 服务功能专一化。目前,兽药经销商为养殖户提供服务时是一种“大而全,但不专一”的一种形式,只要和养殖相关的“服务”经销商都尽可能提供。这种“大而全”的服务模式随着养殖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提供“专一化”的服务可能是兽药经销商未来服务功能的重要变化。“专一化”的表现应在二个方面:一是专家型服务。即兽药经销商在提供服务时,所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必须是“专家”型。二是服务功能细化。即兽药经销商对养殖场提供服务时是自身的专长领域,如消毒的服务,免疫的服务,疫病程序服务等,而不是“大而全”。

2. 发展模式“一体化”。所谓一体化发展就是兽药经销商应和生产企业、养殖企业甚至竞争对手进行合作。使其经营体系融为“一体”。兽药经销商一体化发展最可能的方向是“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所谓前向一体化指的是兽药经销商和下游紧密合作,成为养殖企业的一部分,事实上,在禽药领域的“一条龙”放养企业就属于前向一体化的一种模式。所谓后向一体化指的是兽药经销商的上游企业紧密合作成为兽药生产企业的一部分,如有些兽药经销商参股生产企业,把自己定位成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公司或办事处,就是一种典型的后向一体化模式。

3. 企业管理现代化。现代企业经营模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传统的经销商多以夫妻店为主,此种经营模式无法适应未来行业发展的需求。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做好团队建设,引进管理人才,通过团队的分工与协作发挥团队的力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并做好团队成员激励,这是未来经销商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4. 经营模式“标准化”。目前,兽药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更没有具体的标准,只是有一个大概的经营目标,然后依靠老板自己或团队成员的个人能力的发挥。未来应有相当一部分兽药经销商会采取“标准化”的经营模式,所谓“标准化”应体现在企业管理制度化、工作步骤流程化、工作内容具体化、工作方式标准化、工作目标数字化。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5篇

2016年药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兽药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

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

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

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品第一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品第一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⑸单品种新药由医务部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院长批准执行。

⑹新药购入后,申请科室应及时使用。造成库存积压过期者,由申请科室承担责任,属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积压浪费,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3、临时用药审批管理临时用药申请仅适用于抢救急需、突发性疾病急需或院外专家会诊急需的药品。

⑴由科室主任书面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和需要用量。

⑵医务部负责对临时申请用药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⑶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紧急情况可先口头同意购药,随后补办手续。

4、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⑴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保证药品供应及满足临床需要,杜绝药品采购配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⑵医院药品一律由配送公司统一采供、药剂科调配,任何科室和个人禁止经营、销售、购买任何药品。

⑶配送公司一经选定签约,必须按照协议进行配送,满足医院需求,违约应解除合同,另选配送公司。

⑷医院药品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药品品种、规格、价格、厂家、配送公司等基本信息。药剂科负责审查配送公司的资料证书是否齐全,禁止采购和销售证件不全的药品。

⑸药剂科严把药品质量关,杜绝购进无生产批准文号等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药品。

⑹配送公司应严格按照库房计划和时间要求进行配送,进货时仓储部要严格按审批数量、规格、品种入库,防止积压和脱销。保证临床用药的及时性、持续性。

⑺药品采购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药品发票必须真实,发票与药品同时入库,严格验收,做到药品、帐、凭证相符。

(二)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1、西药、中草药库房管理

⑴药品质量监督员和库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及合同的质量条款,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入库。

⑵验收时要特别检查药品合格证、药品标签或说明书、药品外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注册商标、外观等。

⑶完善验收记录,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果、验收人等。

⑷对怀疑不合格药品要及时送药检室检验,对不合格药品要及时与配送公司协调解决。

⑸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核对检验报告。

⑹中药材除验收药材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外,还要验收药材质量,检验规格,有无伪劣残次、虫蛀、霉变、泛油等。

⑺对特殊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剧毒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进销必须有二人复核,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⑻药品出库要坚持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严禁过期变质,无故报损。

⑼库房按药房计划配送药品,双方清点后在出库单上签字。

⑽对所有药品必须及时登记入帐,出库后核对库存,保证帐物相符,坚持每季度盘点一次

⑾药品效期报表、计划报表、库存报表必须按规定报出。

⑿非药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库,严禁在药库内会客吸烟。⒀各种凭证、资料每月进行搜集、整理、装订成册。

2、液体库房管理

⑴各科按照医师开据处方上的液体数量,正确录入划价,药房收处方进行复核确认,然后将确认的数量分科室、品种、规格进行打印一式三份,科室、药房、液体库房分别签字,各保留一份备查。

⑵药房根据各科液体数量、品种、规格,打印汇总表一式三份,药房、液体库房、药品会计各一份;液体库房根据汇总表,进行电脑录入,开据凭证一式三份,液体库房、药房、药品会计各一份,药品会计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下账打印出库单,库房、药房分别签字;液体库房根据各科液体品种、规格、数量,发放到各科,各科照单进行清点后,在液体发放表上签字,液体库房、科室各留存一份备查。此操作的每一环节相互制约、相互复核,若有差错及时纠正,确保无误。

⑶液体处方退药的处理,药房确认后,在各科液体清单中将会产生相应品种的负数,送液体人员在送该科液体时,应将该品种负数的实物收回,以求账实相符;各科剩余液体退药的处理,各科通知液体库房需退回品种、规格、数量,填房填退回单一式三份,液体库房、科室分别签字,药品会计复核,此单附在科室液体清单上,以示抵减数量。

⑷以上操作中产生的各种单据,各科、药房、液体库房、药品会计务必妥善成套保存,每月装订一次,随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抽查。

⑸液体库房必须根据医院液体使用情况,报请采购计划,以保证临床使用;审计、财会应经常不定期督查,是否账实相符。

⑹各科使用后的废输液瓶,由医院统一回收处理,回收时各科室和送液体人员相互清点,并签字确认,再由财务部复核后,由财务人员等参与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药品质量监督人员(保管)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实施对配送公司所配送的药品及普制室配制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2、抽查药品的形状、性状、色、嗅、味等外观质量,发现异常应要求药库退货。

3、抽查药品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进口药品要有口岸药品检验所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并加盖有销售单位的红色印章。药品入库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如包装是否有破损、药品是否有污染。

4、对在库的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发现有生虫霉变及过期失效等质量变化的药品应立即停止发放,已发出去的要马上回收,并及时处理。

5、建立药品配送公司或生产企业的资料档案,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法人代表和药品配送人员姓名”、“两证”及有效期、经营范围和方式、资金状况、历年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记录等内容。

6、对药品质量验收检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四)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一律由药剂科按规定购入,符合资质的配送公司进行配送,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经营、销售、购买任何药品,禁止采购和销售证件不齐的药品。

2、药品采购工作应满足临床用药需要。临时急需药品需由科室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采购,并定期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新增药品交临床使用后,应有疗效报告交药事管理委员会据以决定是否继续购买或编入我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

3、医院使用的药品价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4、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为医院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依

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进口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法律和有关规定,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定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医药购销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5、严禁医药代表在临床违规促销药品,一旦发现,停止该药品在医院使用。

6、加强医院内部药品流转环节管理。对采购环节、库管人员、药剂人员、网管影视中心等敏感部门严格管理,全程监控,严禁收受商家钱物和为商家提供各种用药信息,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院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临床工作应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拒绝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医学圣洁与医务人员的尊严。

8、医务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药剂科、监察审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院内药品使用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一律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病区取药管理制度

1、各病区护士长应安排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护士承担药班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的,为保证住院患者用药及时,可在护士长电话通知药房或在处方上签字后,由护工临时取药。

2、药师认真审核病区领药处方,发现病房输入错误医嘱时,应及时与其联系纠正,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3、药房凭打印好的发药单调配完毕,调配药师应仔细核对再交药班护士验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取药单上签名交药,明确责任。

4、药班护士领取药品时应仔细将医师处方与实际领取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进行核对,若发现差错,应及时与药房核对纠正。

5、药房原则上不接受换药,如因药品质量问题时,可接受换药。住院患者口服药一律不退药(特殊情况例处),如特殊情况,需经病区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按退药程序交药房办理,药剂人员收药时应审查效期、批号、生产厂家及药品外观质量,合格后办理退药手续。

6、药班护士凭专用处方到药房领取、,并与药师当面核对无误后,在品领取专用登记本上签名。

7、病区开处方应有计划,除抢救外一般不借药,遇特殊情况应遵照《医院借药制度》执行,逐项填写借药登记表。尽量减少借药情况发生和药品的退还程序。

(六)液体发出管理制度

1、各科室按照医生所开处方,正确录入病员所用药品、液体数量。

2、药房认真核对处方与记帐数,核对无误后再在电脑上点发药并下帐,待每一个科室发药完毕,药房须提供发药清单给取药科室,取药科室根据药品清单核对药品实物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领药人”处签字。此药品清单一式两份,药房、取药科室各一份。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进口、进口兽药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兽药必须从具备兽药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口岸进口。

第五条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进口兽药目录。

第二章兽药进口申请

第六条进口兽药的,商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兽药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合同书或授权书复印件一份;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产品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请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七)申请产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各一份。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需向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八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一份。

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进口兽药通关单》主要载明有效期限、进口口岸、产品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前将本月核发的《进口兽药通关单》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商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书或授权书复印件一份;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进口兽药申请表原件一份。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主要载明进口口岸、产品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事项。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提交进口兽药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农业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并自收到评估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提交进口兽药申请表。农业部进行风险评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国内急需的兽药,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单位进口,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第十二条《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证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过期须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兽药进口者与外方签订购货合同时,约定的货物到岸地应当从具备兽药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的口岸选择。

第十四条兽药进口者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到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口岸所在地海关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部出具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第三章进口兽药经营

第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进口兽药。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委托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商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商销售。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商,并报农业部备案,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选择商时,应当与商签订进口兽药销售合同,明确范围等事项。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境外企业确定一家商的,商可以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动物养殖户、养殖场等使用者,也可以确定经销商,确定的经销商只能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动物养殖户、养殖场等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者;确定二家以上商的,商只能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动物养殖户、养殖场等使用者,不得确定经销商进行销售。

商应当将经销商名单报农业部备案,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除境外企业确定的商及商确定的经销商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第二十条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境外企业确定的商及商确定的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境外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动物养殖户、养殖场等使用者从商、经销商采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商应当根据规定申请办理批签发手续。未办理批签发手续或者批签发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口岸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进口兽药监督检查,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抽检计划,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口兽药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五)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七)未获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八)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九)其他不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更改《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动物养殖户、养殖场等使用者将从商、经销商采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转手销售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兽药,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其原料药、药材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

第三十条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进口管理,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兽药证明文件,是指《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等。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7篇

兽药管理条例(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 首要监督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51.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2-0251-01

兽药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兽药残留能够直接影响到人体的生命健康安全。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兽药的用药安全,已经建立了相应法律体系加强对兽药的监督,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兽药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广泛的范围,其监督管理的难度很大,一些地方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烂使用兽药,给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就需要我们及时的探讨解决兽药监督问题的有效对策。

1 当前兽药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1 执法力度不足

当前在很多地区的兽药监督管理机构中,特别是在基层的兽医兽药监督机构,很多地方将监督权放置于县级的兽医站中,导致成立的兽医兽药监督部门形同虚设,而有的还将兽医站和兽医兽药监督部门合并,但是却因为经济效益等问题导致了内部组织不统一,形成不了一支强大而有力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执法能力不足的现象。

1.2 经销商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

在兽药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少无证经营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农村地区的动物防疫人员开起了小商铺,将诊疗的地点由家中搬到了路边开始了兽药经营。同时还有很多养殖大户,在没有经过授权经营的前提下,私自购买兽药销售使用。此外,基层的很多兽医兽药监督部门人员的亲戚都在从事违规的经营行为,而在上级部门的庇护之下,这些违法的行为很难被发现。

1.3 超出经营范围

对于已经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来说,其经营范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经销商已经超过了许可证允许的经营范围之中。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要求经营特许经生物制品的经销商必须取得省级部门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才具备经营的资格,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几乎是所有的兽医兽药经营部门都在违规经营各种兽药生物制品,其中包括了各种疫苗和特许兽药的经营,有甚者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自进购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并将这些制品推广到本地区养殖大户使用和销售,给当地的畜牧安全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1.4 兽药检测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兽药检测机构主要设置在省级部门,要想进行一次兽药检测需要很多程序才能进行。此外,在市级和县级还没有专业的兽药检测这就导致了在工作过程中,省级兽药检测机构承担了繁重的检测任务,而市级和县级兽药存在问题之后又不能得到有效的检测,导致了双方困难的出现。

1.5 兽药监督人员不足

在基层的兽医监督管理部门,专业从事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较少,而且要做好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外的其他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远远不够,这就给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此外,监督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同样是导致兽药监督不能有效开展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2 兽药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我国的关于 兽药监督管理的法律条款已经出台了十几年的时间了,但是其在熟知程度上还不是很全面。在社会大众中,其普及程度还不是很高。因此,就需要我们及时的采取措施,加大对法律条款的宣传力度。在宣传过程中面向部门领导、面向社会大众、面向养殖户,保证达到家喻户晓的目的。从而对养殖户和兽药经营商家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提高全社会对兽药监督管理条例的认知水平。

2.2 加强相关法规建设,理论部门之间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我国的兽医兽药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时展的需求,需要我们及时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加快对兽药监督管理条例的更新,将新形势下,兽药监督管理的新趋势纳入到兽药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中,同时,还需要尽量减少与其他部门的交叉而产生的管理死角,规范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

2.3 注重对执法队伍的建设

在部门内部要加强对兽药监督管理人员思想意识、业务素质以及执法水平等多方面的培训教育。要求执法人员严格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在工作过程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意识,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专业素质,学习和使用好各种法律条款,真正做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执法必严、违法比较的方针。此外,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专业培训教育,让其全面掌握鉴别真假兽药的本领,保证其能够更好适应时展的需求。

2.4 完善兽药检测机构职能

应该及时改变省级兽药检测机构独大的现状,应该将权利下方到市级和县级的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还需要为这些人员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提高市级和县级兽药检测的能力。省级和市级财政部门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层兽药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保证地方能够顺利的开展兽药监督工作。此外,基层的兽药监部门还应该抓好兽药源头的监督管理,防治假冒伪劣的兽药流入市场中,切实做好每一批兽药的审批和质量检测工作。

参考文献

[1]高迎春.关于兽药管理和研制开发中的几个问题[J].山东畜牧兽医.2011(03)

[2]谷瑞敏,黄玲利,郭x吉,王玉莲,袁宗辉. 美国兽药管理机构简介[J]. 中国兽药杂志. 2010(11)

[3]谷瑞敏,王玉莲,王大菊,黄玲利,袁宗辉. 美国兽药管理法的演变[J]. 黑龙江畜牧兽医. 2010(03)

[4]萧晟,杨艳丽.兽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0(01)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9篇

但是,无论市场如何变化,无论政策如何严苛,离开的只是一部分,服务于养殖业的兽药行业还是有其生存空间的,只是,在这一轮的变革中,兽药企业需要重新定义自己的价值,找到自己的定位,所以,对于很多依然奋斗在兽药行业中的企业来说,现在要思考的是:下一步,兽药企业的未来在哪?

养殖业发展趋势及国家政策导向对兽药行业的影响

赵彦岭:河北省兽药监察所所长

兽药行业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对于未来的兽药企业来讲,首先要关注的应该是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在兽药行业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同样的产品国外的企业就要比国内的企业使用效果好,这就是选择原料和生产工艺方面的差别造成的。国外的企业对这两方面极其注重,而国内企业却缺乏这方面的严谨态度,生产粗放,不严格按照药典要求选择原料,都是造成国产兽药使用效果不如国外企业的因素。

关于即将实施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根据目前的行业现状,作为兽药企业必须要做好的就是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药经营者必须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摆放,兽药使用者要做好处方药的用药记录,其他方面暂时还存在难度。

对于养殖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未来对畜产品的需求肯定是刚性的。政府对养殖业的发展思路越来越明确,养殖业发展政策体系越来越完善,对养殖业的投资力度越来越大。作为兽药企业应该了解这些政策的指向,为布局未来做参考。

奶牛方面:农业部要求深化奶牛规模养殖要把握“一个新建,两个引导”,即新建奶牛场(区)存栏必须达到300 头以上;引导300 头以下的规模场(区)扩大规模,提高收益,达到300 头以上;引导奶牛小区,通过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尽快实现统一饲养。

生猪方面:根据农业部对全国25 个生猪主力省的调研,2013 年5 月散养农户生猪存栏量同比减少21.3%,规模养猪存栏同比增长10.1%。预计随着中国经济及规模化养猪的迅猛增加,在未来10 年内,年出栏1 000 ~ 10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年出栏量将达到总出栏量的50% 以上。

蛋鸡方面:政府正在引导养殖户转变观念,加强基础设施改造,采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存栏1 ~ 2 万只的规模场,树立治未病的观念;普及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湿帘降温、封闭管理、全进全出的管理模式;支持大型养鸡场采用自动捡蛋、清洗打蜡、机械喷码设备;充分发挥养鸡合作组织作用,规范养殖行为,推行统一供雏、统一饲料兽药、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生产模式;积极发展无公害鸡蛋、功能蛋等特色蛋品,努力扩大高档禽蛋市场份额;鼓励大型养鸡场和养鸡专业村建立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无害化、资源化水平。

肉牛羊方面:2013 年国家出台“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2013 ~ 2020)”,中央投入17 亿元,主要用于肉牛肉羊规模场建设和良种场建设。规划提出,在肉牛生产方向上,要加快发展冀鲁豫三省和东北三省,稳定发展西部八省区,兼顾其他地区;在肉羊生产方向上,要巩固西部八省区,加快发展冀鲁豫三省,兼顾其他地区。

预计未来十年,将是中国畜牧业规模发展的黄金时期。全国范围内散户大量退出,趋势不可逆转。究其原因,一是疫病问题,随着养殖数量的增多,疾病种类越来越多,养殖风险增大,许多散户、中小养殖户甚至部分大型养殖户,死亡率太高,即使在高盈利期还在亏损;二是市场问题,猪、鸡市场波动很大,过去的几年猪、鸡市场复杂多变,无规律可循,难以预测,市场风险也很大;三是经济问题,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少,小规模养殖户选择外出打工比养殖更有形象,而且收益不减。

对于兽药企业来讲,要服务于新型的养殖业,就要总结现有的产品,研发试销对路的产品。对于大型养殖场,发生疫病要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大的,而疫苗对于疫病的防控是有限的,所以预防性、提高免疫力的兽药产品是现代化养殖给兽药企业提供的机会。

兽药行业将进入大单品营销时代李彦晴:中国兽药策划网总经理

李彦晴谈产品规范背景下的企业选择路径:提前与趋势同行,与其把握趋势不如提前与趋势同行(如北京生泰尔从几年前开始布局黄芪多糖,通过大力度市场推广,终于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单项竞争力的不断优化升级(如河北冀中对养殖变革的快速反应,锁定出口肉鸡养殖集团,在企业成立集团事业部,经过几年发展,该事业部已经成为冀中销量的保证);不断夯实内功实现可持续发展,当你的营销力不强的时候,一定要把你的内功做好,企业的势头才会真正起来。

在未来的3 ~ 5 年,兽药将进入成长型企业的“春秋战国”时期,(大企业的格局已定,目前行业第一梯队的各企业轻易不会再掉下这个阵营),想发展的成长型企业不仅要有踏踏实实做耕耘的“工业精神”更要有智慧魄力的商业手段。用大单品为企业发展助力,摒弃泡沫,让产品归真。

很多公司都认为大单品是件很简单的事,因为他们早就实现了某个单品很大销量的辉煌,问题是:这个单品在产品规范的时代可以持续的为公司实现盈利吗?这个单品足够体现了企业的研发力和产品力吗?这个单品能够实现让营销团队多一些标准动作,少一些自由动作吗?这个单品的传播和推广足以对企业的品牌进行加分吗?要做一个真正的大单品,就应该具备稳定的质量和销量,这就需要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营销做系统的规划,即完整产品的体系化思考。

核心产品:包含产品的原料、辅料选择,工艺控制,疗效定位,是技术和研发力的着重塑造,在兽药的单方时代这一点变得很重要,当所有企业都在做同一个产品时候,如何把这个产品做出自己的特色,为之后的营销做一个落地是一个大单品首先要具备的要素。

产品:包含产品包装、宣传品、客户服务、用户体验、营销方案等,是营销体系及推广体系的发力部分,在兽药这个营销为王的行业里,产品是企业拼杀最激烈的部分,各种营销模式已经被滥用,很少有做的系统化。

外延产品:包含企业文化、发展战略、企业竞争力、老板魅力等一系列可以为企业加分的部分,是让客户持续信赖的重要加分项,企业品牌力的着重塑造。

市场上很多产品的现状是品牌力的塑造计划为零,营销力的塑造过分泛滥,研发力的塑造粗放低滥。而作为一个大单品,核心产品部分的研发和工艺要硬,产品部分的营销方案要可落地,外延产品部分的品牌力要可触摸。将三者合一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活动(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

大单品对于企业的战略意义

按照市场规律,个性化需求比较重的行业不太适合大单品战略,而非个性化的行业或对安全认知度高的行业都适合做大单品。兽药恰好属于非个性化行业,而在这样一个行业转型时期,无论从国家要求还是中小兽药企业的自身实力来看,做大单品不失为一个最好的选择。

做企业一个普遍规律是大企业产品少,小企业产品多,因为过度的分散资源导致企业不能集中精力打造一个能在市场上所向披靡的产品。所以单品做不大,是企业长不大的直接原因,除非上帝投资,没有企业天生就是大企业,大企业都是从小企业成长起来的,当你还很弱小的时候,企业成长转换的关键只有一个,做减法,资源聚焦,打造明星单品,以单品树立专业形象,从专到强,从强到大,这是唯一正确的路。

大单品多大算大,市场说了算,通常一个大单品应在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中排名前3 甲,大单品所从属的品类市场必须做的足够大(尽量不要选择竞争虽不激烈,但市场容量也很小的单品来塑造)。

一个大单品最少要经过2 ~ 3 年的市场精耕和企业持续推广才可能有一定的市场回报,所以企业在做大单品的时候一定要沉下心来,练好内功,让大单品真的可以经得起市场检验;一个大单品只有形成品类才具有市场竞争力,受疫病变化、国家政策变化、市场洗牌等因素影响,在兽药行业并不适合只做一个产品的大单品,而是应该逐步的形成一个大单品群,降低行业变动的风险,所以多个大单品形成大单品群是企业利润及可持续的必由之路。对于做好大单品的企业,往往因为其品牌形象的树立也会带动企业其他产品的销量,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大单品活跃了,小产品群就跟着活跃了。

兽药企业做大单品需要有专业的策划

大单品时代,之所以称之为大单品,是因为市场的成熟已经让产品属性从企业自认为的特色优势产品,转变为市场角度出发有销量有大众认可度的产品;之所以称之为时代,是相对于战略,大单品已经到了不可选择,而是必须应对的企业产品布局策略了。

从产品角度讲:产品是营销体系中的第一要素,最近两三年,兽药企业觉得最受伤的也是在产品上。在兽药行业“产品”经历了这样一个被营销扭曲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配方阶段,第二阶段——客情阶段,第三阶段——概念阶段,第四阶段——研发阶段,第五阶段——品牌的核心支撑阶段。

特别要提出的是第五阶段的品牌支撑:在企业方面要有核心价值、有独特魅力;在流通方面要有精准的定位、立体化的传播;用户方面要有完善的推广有深度的体验。所以,要想让产品达到品牌支撑成为一个完整产品,就需要对产品进行认真策划。

从营销模式讲,以往的兽药营销模式导致的营销偏主观化,营销中的客情“圈”,营销中的炒作“圈”,营销中的服务“圈”都过多的强调了渠道力和促销力。所以在此要重申营销:营销是4P 组合,是4 大要素的有机结合,是4 大要素的完整体现。完整营销,也是需要策划的。综合来讲在大单品时代,没有策划的大单品战略是不完整的大单品战略。

兽药行业的策划服务:以品牌角度来规划一个产品的全营销操作过程就是策划。在兽药行业来说,策划服务就是借助外力充分弥补自身的某方面短板,进而达到营销升级、完善的过程。

兽药营销即将进入网络时代

季晓东:东东禽病工作室总经理

网络对兽药行业的影响

行业大背景:整个畜牧产业在快速整合,小散户在加速淘汰;行业监管越来越规范,食品安全问题迫在眉睫;线下经销商业绩下滑,传统营销成本陡增;行业淘汰赛已经到来。

兽药电商现状分析:中小兽药企业(包括贴牌代加工企业)由于缺乏品牌实力和渠道资源,是目前兽药电商的主力军,但产品很多都是贴牌生产,不合格产品较多,网上兽药产品假货较多。品牌企业对电商处于观望状态,目前仍比较重视品牌营销,主要以网络广告为主。部分省级商,公司化运作的部分兽药经营企业试水电商,并且在线交易量比较客观,在线交易主要是借助淘宝平台。

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冲击

价格冲击:无论从哪个行业看,这都是目前网络购物对传统渠道销售产生冲击的最关键的因素。一方面传统零售渠道链条过长,要保障每一个环节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某些环节还存在暴利的经营观念,一遇到网络的冲击,弊病百出,焦头烂额。

终端冲击:网络购物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终端无缝覆盖。只要有互联网的存在,就可以有网络信息的传播,也就是消费者可以在地球的任一角落去选购自己心仪的产品。但传统零售终端基于人力、物力、财力及传统零售业态游戏规则(如区域保护)的制约,无法在相应范围内建立足以覆盖所有目标消费者的传统零售终端网络。

销售冲击:传统零售链条的存在,使品牌商能够有效地控制产品的走向和信息的收集,从而能够有效地进行销售控制,从而保障销售体系的流畅与稳定。但网络无国界,谁都可以上网开店和销售产品,品牌商无法对网络卖家进行系统的控制,从而造成产品的泛滥与恶性竞争。品牌在获得巨大知名度的同时又存在丧失美誉度的风险。

兽药电商就是在网上把兽药卖出去,不是新的商业模式,只是接触客户、影响客户和服务客户的方式发生改变而已。电商不会代替传统经销商,而是有机整合。

传统行业怎么做电商

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化的颠覆,一切基于信息不对称的环节都将逐渐被颠覆,或者边缘化。未来,互联网这种如同龙卷风般的变革将会进一步向哪些方向席卷?如果用一句话归结,互联网将会找到一切拥有不该属于该产业模式的高额利润,并把他们拉平信息不对称,超高的品牌附加值,都是互联网解放军的目标。大变局已经开始。中国品牌以及品牌背后的企业领袖正面临一场新旧交替,这必然会出现断裂期的误读、轻视、争执乃至敌对,但互联网颠覆传统企业已是浩浩荡荡,不可阻挡。

传统品牌与网络品牌的战争

2013 年是分水岭,马云是很多场战役的发令者。这些方向,将在2014 年以及今后,越来越激烈地改变中国商业格局。大部分传统产业的“从业者”已经或者正在激烈地对抗这种变化,因为重构,意味着蛋糕要重分。曾经持一个观点“品牌是邪恶的”,对于用户而言,品牌是客户为了信任而付出的额外高成本。对品牌商来说,对应的就是额外高利润。简单来说,很多品牌附加值就是额外的钱买了放心。这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额外的钱是为信息不对称所支付的钱。一旦信息不对称被互联网解决之后,就会产生新的品牌,品牌的意义也会发生改变。狙击传统品牌利润,比如淘品牌的崛起,就是一个方向。大变局已经开始。中国品牌以及品牌背后的企业领袖正面临一场新旧交替,这必然会出现断裂期的误读、轻视、争执乃至敌对,但互联网颠覆传统企业已是浩浩荡荡,不可阻挡。

电子商务需要企业再创业

电商面前,大企业、小企业机会平等,小企业转型更快。电商不是把产品搬到网上卖这么简单,需要重新设计产品,包装、定位,需要专业的团队,需要全网营销,需要网络技术储备,更需要新的管理模式。未来是电商的天下,电商更是企业的未来。

兽药电商成功必备思路: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要想发起一场时代革命,首先的革自己的命;敢为天下先,抢占市场先机;小心试错,大步前进;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慢就是快,贵在坚持。

产品选择:养殖户使用量大,重复购买率高;非处方药,避开法律误区;使用方法简单的产品;线下毛利较大,网上有绝对价格优势的产品;营养保健类产品;企业的拳头产品。

定价策略:低价不是最好策略,让客户觉得实惠就可以;不要赔钱甩卖,卖的越多,亏得越多。

具体措施:线下原有产品:网络价稍低于终端零售价,加上物流费基本持平,不影响经销商利益;线上线下同价:线上订货,线下经销商那里取货付款。

网络宣传 创造商机:网络宣传不等于简单投广告。互联网以互动、持久、及时、个性、多维等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媒体。单一的固定广告形式并不能发挥第四媒的优势;在如今也很难奏效。平台的选择——宣传什么样的产品,就要到什么样的商业平台,直接面对有效用户。买家太挑剔——这才能体现出卖家的专业:专业的展示、专业的功能、专业的服务。用户是上帝——给您看还是给用户看;您喜欢还是用户喜欢;您需要还是买家需要?

传统的媒体已经被互联网打磨的所剩无几。所以传统媒体代替不了网络推广。

增加销售当然是最重要的目标之一,但绝不是电商的唯一目标。传统企业应认识到电商具有五大价值:增加和顾客互动交流、在线品牌拓展、增加服务价值、降低成本、增加销售。如果让销售一叶障目,就极易陷入开网店、出更多产品、打价格战的怪圈之中。增加和顾客互动交流、在线品牌拓展、增加服务价值才是传统企业发展电商之因,而增加销售和降低成本是随之而来之果。否则,增加销售不过是无源之水。电商战略不能等同渠道战略。如果把线下业务仅当作最底层的渠道销售策略,而非企业战略,就一定会忽视消费行为的全过程、消费者满意度、品牌策略,就会轻视诸如咨询、反馈、互动、供应链管理、用户体验、企业形象、在线增值服务等能给核心业务和流程带来根本性变化的机遇。

传统企业电商转型遇到的困境:网站没人管理;请了技术人员但不懂怎么管理;不知道怎样营销推广;做了推广但不知道如何发挥其价值;第三方公司服务不到位。

停留在传统互联网营销渠道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突出整治,长效管理”原则,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该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县食药监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整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采取突击整治检查和长效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的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经营资格的;

(二)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农药、兽药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国家禁用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己稀雌酚、氯霉素、安眠酮、孔雀石绿等高毒、高残留兽药及其化合物的。

(三)突出检查整治。根据我县实际,由县农业、食药监、畜牧、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派执法人员参加,组成二个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组。第一组为农药专项整治检查组:由县农业局牵头安排组织查处,经贸、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参加;第二组为兽药专项整治检查组:由畜牧局牵头安排组织查处,经贸、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参加。

(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各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将清理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到常抓不懈,加强日常监管,彻底根除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的危害。

(五)强化农药、兽药生产企业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药、兽药质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县区内农药、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整治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对问题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问题严重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农药、兽药生产许可证、农药、兽药相关批准文件和农药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排查与举报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要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农药、兽药打假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清理行为。

(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要对全县农药、兽药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造册。要积极推动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发现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要从农药、兽药标签检查入手,将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清理出农资市场。

(八)加大抽查力度,确保质量安全。在做好例行抽查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农药、兽药质量抽检,特别是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特别重视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的监控,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县农业局和县畜牧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手段,设立专题栏目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的危害,介绍新农药和农药实用技术,增强群众农产品安全质量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用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县文体广电局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给予充分配合,通过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曝光一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特别是国家禁用农药、兽药的单位,引导、警示和教育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时间、步骤、要求

(一)年11月l0日至年11月l5日,为突击联合整治检查时间。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牵头部门牵头,突击完成对辖区内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农药、兽药批发市场,经销网点的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的清理整顿。

(二)年11月l6日至11月18日,为集中突击整治阶段材料总结时间。根据突击联合整治检查情况,牵头单位认真做好阶段材料汇总和阶段工作总结,于年l1月l8日前报送县食安委办(设在县食药监局)和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办于年11月20日前将全县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州食安委办。

(三)对收缴的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要登记造册,明确一家单位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下一步由省相关部门统一处置;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11篇

1兽药供应链特征分析

美国的Stevens认为:“通过增值过程和分销渠道控制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用户的用户的流就是供应链,它开始于供应的起点,结束于消费的终点。”兽药供应链一般由四个环节的节点组成: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使用(养殖场)和乳品加工企业。兽药供应链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供应链长,涉及环节较多。奶牛养殖中兽药供应链具备乳制品供应链较长的特征。通常的供应链涉及相关四个环节,包括提供兽药的源头兽药生产企业,中间兽药营销环节的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兽药的兽医和养殖场(养殖小区),负责牛奶检测的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2)供应链各环节信息不对称。兽药供应链各环节的节点主体信息存在不对称,尤其是使用兽药的养殖场和兽药生产与经营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兽药生产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了解较多,但由于兽药的专业性较强,而养殖场所有者及兽医文化水平有限,对兽药了解有限。此外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养殖场对自己生产的原奶质量比较清楚,而乳品加工企业却受检测技术所限不能保证所有的原奶质量。3)供应链各环节利益不均衡。近几年由于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11月底,我国兽药GMP生产企业达1606家,同时许多生产企业都在整改扩建和不断增加生产线。兽药生产行业被称为“永远的朝阳行业”,是当前利润增长最快的十大行业之一[5]。兽药生产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兽药经营行业的发展,兽药经营企业规模不大但数量较多。相对于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来说奶牛养殖行业的利润较低,而单头奶牛的成本较高,养殖风险较大。

2兽药供应链各环节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从大趋势来看,我国已经在兽药经营、使用和监管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建立了用药记录制度,完善了禁用兽药制度,确立了休药期制度,建立了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监控结果公布制度,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也在大力推广。但在实际生产中兽药使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下面从供应链各环节进行分析。

2.1兽药生产行业

我国通过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中小规模企业为主,到2009年底,年产值5000万元的企业占90%左右,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仅占4.5%。2011年兽药GMP的强制实施促使行业进行规范和整合,使原有的兽药生产企业数量大大减少,这样就使得一部分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具备优势的企业被淘汰。总体上我国兽药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比较弱,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我国兽药生产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品同质化问题。我国2005版《兽药典》共收载兽药品种1500多个,而市场上实际销售的品种却有十几万个,多数企业同时生产同一产品现象很普遍。兽药生产企业多数是小规模生产,研发能力较弱导致兽药市场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由于兽药生产企业基础条件差,投资力度小,原料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是仿制,且开发的品种较少、质量不高。产品同质化导致兽药流通领域的竞争很激烈,广告炒作现象普遍,各种促销返点盛行。二是假药和禁用药问题。激烈的竞争加上原料价格的不断上涨给兽药生产企业增加了成本压力,企业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降低生产管理成本,造成部分企业不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甚至一些企业生产假冒伪劣药品和禁用药品。三是品牌问题。兽药生产企业品牌意识薄弱,导致形成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和产品很少[5]。

2.2兽药经营行业

兽药经营行业的高利润是众所周知的,但这种情况随着兽药经营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而有所下降。兽药经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法经营问题。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兽药的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还有一些兽药经营企业利欲熏心,经营过期药品、假药和禁用药。二是经营人员素质问题。很多兽药经营者素质不高,对兽药知识了解很少,这样不仅不能给养殖户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对其所经营的药品质量也不能提供保障。三是恶性竞争问题。由于兽药经营行业利润不断下滑,竞争不断激烈,恶性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很多经销商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主动上门推销药品,为了保证疗效把一些浓度高的禁用药销售给养殖户。

2.3养殖场

养殖场环节跟兽药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养殖场的药房不按规定管理。有些养殖场的药房建在养殖区,造成监管人员无法正常检查。有些养殖场药品管理混乱,药品采购和使用记录不全。单头奶牛的高成本使得养殖户非常关注奶牛的健康,所以在奶牛疾病治疗上愿意花大价钱购买特效药甚至使用一些禁用药和人用药[6]。乳品加工企业对不合格的牛奶会拒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养殖场的药物滥用,但仍有一些养殖户因利益所趋铤而走险。二是养殖场兽医综合素质不强,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兽医素质问题。国家规定养殖场必须有自己的兽医,但是目前我国职业兽医师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所以在很多养殖场存在着养殖户兼兽医或防疫员兼兽医的现象,这使得兽医素质得不到保障。②兽医用药问题。非职业兽医师对假药和禁用药的辨别能力较差,对假药和禁用药了解不够,导致出现药物滥用的现象。在用药过程中这些人多数基于习惯做法,而其很多习惯本身就不规范。③用药记录不规范。很多非职业兽医师担任兽医时认识不到用药记录的重要性,导致用药记录不规范。

2.4乳品加工企业

经调研发现,奶牛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60%以上为人用禁用药和禁用兽药。乳品加工环节是兽药使用过程最后的控制,但是我国目前由于检测技术比较落后及检测标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乳品加工企业对有些兽药残留还不能及时发现。乳品加工企业也受检测技术和成本所限不能对所有的项目进行检测,对于一些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难以做出检测,影响了牛奶质量,出现有药残的牛奶,造成乳品质量的安全隐患。提高乳品检测水平是目前乳品加工环节面临的首要问题。

3奶牛养殖过程中兽药规范化使用管理对策

在奶牛养殖过程中实现兽药的规范化使用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善。

3.1提高养殖场兽医素质

要从养殖过程中杜绝滥用兽药的现象,必须提高养殖场兽医的素质,增强他们对假劣兽药的识别能力,普及兽药规范化使用的基本知识。一是增加职业兽医师的数量。目前我国职业兽医师人才缺乏,每年通过职业兽医师考试的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培养相关人才是解决职业兽医师缺乏的根本途径,在职业学院或高等院校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职业兽医师缺乏的状态。因职业兽医师待遇较高,规模较小的养殖场承受不了雇佣一个职业兽医师的成本,可以采取一些特殊地区几个养殖场共用一个职业兽医师的办法解决。二是提高目前养殖场兽医的素质。由于目前非职业兽医师担任养殖场兽医的情况很普遍,要规范兽药使用就必须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水平。让兽医了解兽药政策法规、药物使用标准和药物知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培训活动,解决养殖户生产用药中的问题,加强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的宣传培训。现有兽医素质较高的可以作为职业兽医师进行培养,对他们展开培训,鼓励他们参加职业兽医师考试。

3.2加强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

养殖场自身要完善兽药采购制度,遵守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通过加强宣传培训,让养殖场相关人员了解兽药相关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学会兽药采购和用药的正确记录方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养殖场要优先选择通过GSP的兽药经营企业和通过GMP的兽药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采购过程中既要注重价格,更要注重药品质量[7]。

3.3实现规范化养殖

我国奶牛养殖户整体素质不高,使得先进的养殖经验和技术不能及时得到推广使用,导致我国奶牛发病率整体较高。要使先进的养殖经验和技术得到普及,需要针对素质不高的养殖户进行培训,将这些经验和技术转化。要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增强奶牛免疫力,降低奶牛的发病率,减少兽药的使用。充分使用低毒、低残留兽药,不使用禁用兽药,避免兽药的滥用及不规范使用。多数奶牛场发生常见疾病时,应针对其制定规范化的治疗方法,对养殖户进行相应培训。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12篇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罪对象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的犯罪构成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笛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人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三、处罚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13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打假、护农、增收”为主题,认真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加强对全县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市场的监管,维护生产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安全,促进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畜牧局成立了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汪溢局长任组长,副局长郑法光任副组长,下发了《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加强畜牧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畜牧执法队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组织兽药、饲料经营人员和养殖大户培训,尊重经营人员和养殖户的意愿,以服务为主,积极向他们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指导他们合法经营和科学养殖,努力提高经营人员素质和规模养殖水平。

(二)加大对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力度。

1、开展了兽药、饲料经营主体资格检查清理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户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档案,全面了解经营户的资质、证照及经营产品的基本情况,完善各项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为兽药经营户换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经营实行了登记和备案制度,理顺了兽药、饲料的经营秩序。

2、开展了兽药、饲料质量抽检活动。按照市畜牧局的工作布置,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重点监控产品,对农业部通知的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饲料主要抽检合格率比较低的浓缩料和预混料,并对经营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经营户或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3、开展兽药、饲料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开展兽药、饲料执法检查工作,一是取缔无证经营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二是打击经营假、劣兽药和违禁药品,打击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专供渠道畅通,理顺兽药市场供应秩序。三是着重查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证照是否齐全、标签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期内,杜绝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大案要案快速反应机制,以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查要案为重点,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4、突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治理,努力实现标本兼治。一是抓好源头监控,严厉查处“地下网络”、“地下暗道”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打击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堵塞违禁药品的流通渠道。二是抓好养殖环节监管。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主要是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的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对规模养殖场建立档案,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抽查频率,对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三是积极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饲养实用技术,加强对养殖小区的饲养管理,认真执行养殖场用药、用料记录制度,规范用药、用料管理、强化技术服务,努力做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

(三)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加强对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加工,分别实施家禽集中宰杀,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检疫验证章和定点屠宰章出场(厂),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质量自律承诺制度,进一步强化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遏制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毒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2、加强畜产品储存冷库的监管。

按照《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畜产品储存冷库凭检疫合格证对畜产品进行储藏和销售,严厉打击无证储藏和销售行为,严禁储藏、中转和销售有毒有害畜产品的行为。

3、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市场检疫,切断“病害肉”销售渠道,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经营劣质、有毒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工作制度。一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不得不报、瞒报、漏报。二是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三是案件督办制度。实行案件限时结案制,对上级交办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案件查处做到“五个不放过”。四是新闻通气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情况交流会商制度,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通报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五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成效

根据领导小组安排,成立二个督查组,分别由、带队具体落实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和目标,执法人员在公安、广电等单位紧密配合下,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政府部门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正气。截止到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18人(次)、执法车辆82辆(次)、检查市场56个、检查经营户(点)867户,查出违法经销点48个,没收伪劣兽药312瓶(盒),取消无证经营户1家,立案27起,抽检产品155个品种,罚款1.2万元。通过全面地清理整顿,理顺了我县畜产品市场秩序,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14篇

1.1扎实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派驻监管,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GMP;大力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全市现已有287家兽药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有效杜绝了经营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现象的发生。先后开展了“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活动”、“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检查”等专项行动,净化了兽药经营市场,为确保动物食品安全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对全市销售、使用的兽药产品进行了登记备案,实施兽药销售准入制度,凡在我市销售、使用的兽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无违禁药品,符合动物使用安全、可靠、有效的相关要求,同时积极开展了兽药示范门市部创建活动。

1.2强力推进畜禽产地检疫工作严把产地检疫关口,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反刍动物、马属动物、家禽、犬、兔、猫等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对出栏动物全部规范实施到场、到点的现场检疫。为提高检疫监管能力建设,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轮训。通过开展畜禽产地检疫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了产地检疫,努力提高了产地检疫申报率,实现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达到100%。

1.3努力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市养蜂情况进行了调查,掌握了全市蜜蜂规模养殖情况,对养蜂户及蜂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备案,建立健全了养蜂监管档案。定期对企业自有养蜂基地、合作社、养殖户开展督导检查,严禁使用违禁药品,杜绝掺假掺杂、以次充好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有效预防在源头上出现掺杂掺假、制假售假事件的发生。1.7着力抓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是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和迫切任务,也是提升整体畜产品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截至2013年9月底,全市无公害产地认定企业67家,产品认证企业62家,涵盖了10种畜禽及其产品。

2制约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2.1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广大群众对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认识淡薄,导致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的忽视。

2.2畜牧业生产方式相对落后当前全市畜牧业处于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关键时期,以农户为单元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模式还占相当比例,这些小规模生产经营者,规模化程度不高,很难做到品种、饲料、饲养技术的统一、饲养环节净化,加强了监管难度,制约了畜产品安全生产。

2.3投入品使用不规范随着现代畜牧技术的广泛应用,饲料添加剂、兽药、疫苗等投入品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但一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非法向饲料中添加违禁物和添加剂。而在兽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休药期执行不到位、操作要求不标准等问题,影响了畜产品质量。

2.4养殖户对无公害养殖意识淡薄在当前传统养殖模式尚占多数的形势下,养殖户在圈舍建设上存在选址、设计不科学,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造成圈舍周围环境、空气和水源的污染,间接危及畜产品安全。

3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3.1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工作中建立健全畜产品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将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检疫、屠宰加工等每个环节监管责任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单位到人,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形成条条有人管、块块有人抓的监管网络。

3.2加强畜禽养殖场监管对全市规模畜禽场饲养基地完善登记备案,明确监管兽医,要求监管兽医至少每周对养殖场巡查一次,对饲养场的饲养管理、诊疗用药、免疫情况、消毒措施、病死畜禽等情况要建档立案,指导养殖场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上市产品“有据可查”,问题产品“有根可溯”。

3.3严格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严把动物产地、运输、屠宰、市场检疫关口,做到依法检疫、有报必检、有检必严;实施市、县、乡、村四级防疫监管责任制,将监管任务量化到个人;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肉进入市场销售,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措施;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肉等违法行为。将全市畜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分区划片,实施目标责任追究制,确保卫生监督检查不留死角。

3.4突出检疫监管工作统一监管标准,对畜禽免疫、消毒、用料、用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出厂前检测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严格把关。同时组织专门人员驻守畜禽加工企业,实行24h驻厂制度,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屠宰检疫,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3.5加大畜产品抽检力度制定抽检计划,进一步深化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养殖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的监测,以保证上市的畜禽产品让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全。

3.6强化投入品监管。加大对畜牧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引导养殖场(小区)合理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投入品,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切实推动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定期监测畜产品药物残留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实施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无兽药GSP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进行彻底清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用药物流入兽药市场,同时,对不符合兽药GSP运行要求兽药门市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督导其按要求经营。通过日常监管,不断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全市兽药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3.7是建立信息报告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网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配备充足的应急处理工具、文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准备。

3.8抓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监管工作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是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也是提升整体畜产品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严格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以规范认证和强化监管为重点,加强证后监管,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将获证无公害企业100%纳入监管范围;增强获证单位使用标志的积极性和规范性,确保95%以上的用标单位规范用标;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提高到50%以上,无公害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9%以上,防范和杜绝突发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兽药营销论文范文第15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打假、护农、增收”为主题,认真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加强对全县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市场的监管,维护生产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安全,促进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畜牧局成立了xx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汪溢局长任组长,副局长郑法光任副组长,下发了《xx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加强畜牧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畜牧执法队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组织兽药、饲料经营人员和养殖大户培训,尊重经营人员和养殖户的意愿,以服务为主,积极向他们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指导他们合法经营和科学养殖,努力提高经营人员素质和规模养殖水平。

(二)加大对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力度。

1、开展了兽药、饲料经营主体资格检查清理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户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档案,全面了解经营户的资质、证照及经营产品的基本情况,完善各项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为兽药经营户换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经营实行了登记和备案制度,理顺了兽药、饲料的经营秩序。

2、开展了兽药、饲料质量抽检活动。按照市畜牧局的工作布置,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重点监控产品,对农业部通知的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饲料主要抽检合格率比较低的浓缩料和预混料,并对经营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经营户或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3、开展兽药、饲料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开展兽药、饲料执法检查工作,一是取缔无证经营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二是打击经营假、劣兽药和违禁药品,打击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专供渠道畅通,理顺兽药市场供应秩序。三是着重查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证照是否齐全、标签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期内,杜绝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大案要案快速反应机制,以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查要案为重点,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4、突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治理,努力实现标本兼治。一是抓好源头监控,严厉查处“地下网络”、“地下暗道”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打击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堵塞违禁药品的流通渠道。二是抓好养殖环节监管。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主要是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的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对规模养殖场建立档案,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抽查频率,对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三是积极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饲养实用技术,加强对养殖小区的饲养管理,认真执行养殖场用药、用料记录制度,规范用药、用料管理、强化技术服务,努力做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

(三)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加强对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加工,分别实施家禽集中宰杀,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检疫验证章和定点屠宰章出场(厂),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质量自律承诺制度,进一步强化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遏制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毒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2、加强畜产品储存冷库的监管。

按照《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畜产品储存冷库凭检疫合格证对畜产品进行储藏和销售,严厉打击无证储藏和销售行为,严禁储藏、中转和销售有毒有害畜产品的行为。

3、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市场检疫,切断“病害肉”销售渠道,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经营劣质、有毒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工作制度。一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不得不报、瞒报、漏报。二是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三是案件督办制度。实行案件限时结案制,对上级交办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案件查处做到“五个不放过”。四是新闻通气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情况交流会商制度,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通报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五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成效

根据领导小组安排,成立二个督查组,分别由xx、xx带队具体落实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和目标,执法人员在公安、广电等单位紧密配合下,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政府部门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正气。截止到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18人(次)、执法车辆82辆(次)、检查市场56个、检查经营户(点)867户,查出违法经销点48个,没收伪劣兽药312瓶(盒),取消无证经营户1家,立案27起,抽检产品155个品种,罚款1.2万元。通过全面地清理整顿,理顺了我县畜产品市场秩序,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