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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兽药GSP检查组对镇康县勐堆大理恒星饲料销售点进行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组同意推荐我店为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企业,同时,指出我店还存在9项一般项缺陷。针对现场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目,我们非常重视,及时安排人员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1:兽药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兽用处方药区与兽用非处方药区没有分开,兽用处方药区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整改措施:重新布置药区,将兽用处方药区与兽用非处方药区阻断分开,及时添置封闭式展示柜一组,保证处方用药不能开架自选。

存在问题2:仓库布局不够合理,没有使用色标,防潮板不符合要求,控温设备达不到要求。

整改措施:更换添置高20cm的钢架+木板装货台4组,使用色标和划线将各区分开,更换添置海尔空调一台,经测试能够达到控温要求。

存在问题3:兽药质量评估、采购、验收、出入库等记录填写不够规范、不全。

整改措施:及时组织相关职责人员对相关台账进行完善,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存在问题4:没有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存储的条件和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和记录。

整改措施: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按照要求对兽药及其陈列、存储的条件和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进行了记录,目前,各项设施设备正常,满足工作需要。

存在问题5:兽药拆售时,没有附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

整改措施:对拆零销售的兽药品种,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备足拆售兽药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按照规定提供给客户。

存在问题6:相关档案管理不规范;

整改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检查组意见分类归档。

存在问题7: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

整改措施:组织各岗位人员学习岗位职责,严格请销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已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到岗。

存在问题8: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问题追回和报告制度,对首营兽药要严格执行资格审核制和备案制和每年12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全年兽药经营、质量控制、兽药GSP实施和自查等情况报告。

整改措施:在经营中发现兽药质量问题,我店将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及时追回已销售兽药。对首营兽药将严格执行资格审核制度,及时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年12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全年兽药经营、质量控制、兽药GSP实施和自查等情况报告。

二、下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强学习,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尽份力。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对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协调和周密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严格督察;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部署:提前制定了《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体〔2009〕14号)文,明确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并要求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点,确保了落实到位。

(三)纳入目标、落实责任: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明确了区一体局有关科室、中心、大队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职权范围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协助有关科室、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各涉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并协助配合好区一体局有关中心和执法大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区一体化工作局对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了各层次目标管理,做到了任务明确、确保了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了宣传、学习。

(一)结合上半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兽药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并引导群众索取购买农资的票据,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采取在街口、场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开展集中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5次以上;共设立宣传咨询点5;悬挂宣传横幅5幅次;张贴宣传标语、挂图100余幅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传展板5块;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兽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及识假辨假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及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实效。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点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兽药使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了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对现已未生产及新增生产、经营企业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册》中进行了注明及补充。经调查全区我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7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无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经对全区范围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我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定此次兽药专项工作的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了对兽药经营秩序治理。

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曾巴士兽药饲料经营部”等4个兽药(2个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网点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覆盖率达到了100%。那***一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等禁用兽药公告,对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兽药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经营禁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照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及2008年以来被通报的假劣兽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产品等假劣兽药),对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的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注射剂等兽药(渔药)品种进行了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了目标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对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协调和周密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严格督察;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部署:提前制定了《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体〔2009〕14号)文,明确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并要求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点,确保了落实到位。

(三)纳入目标、落实责任: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明确了区一体局有关科室、中心、大队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职权范围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协助有关科室、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各涉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并协助配合好区一体局有关中心和执法大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区一体化工作局对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了各层次目标管理,做到了任务明确、确保了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了宣传、学习。

(一)结合上半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兽药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并引导群众索取购买农资的票据,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采取在街口、场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开展集中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5次以上;共设立宣传咨询点5;悬挂宣传横幅5幅次;张贴宣传标语、挂图100余幅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传展板5块;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兽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及识假辨假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及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实效。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点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兽药使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了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对现已未生产及新增生产、经营企业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册》中进行了注明及补充。经调查全区我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7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无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经对全区范围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我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定此次兽药专项工作的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专项整治基础建设。结合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和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施行,积极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和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通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市场准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要严格依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监管。一是进一步依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群众多次投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注销、撤销许可;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农委。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许可机关的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县、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07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三)突出案件查处,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外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扩大调查范围,挖掘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以利于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一是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完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农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二是坚持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资违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坚持春耕秋种期间周报制度,3月中旬至5月中旬、9月初至10月底每周上报一次统计报表,其余时间每月上报一次,大要案随时上报。市农委已经把案件查处和上报工作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五)突出产品质量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做到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六)突出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七)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八)突出示范带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发挥示范效应,逐步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九)突出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三、重点活动

(一)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3月中旬,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总结2007年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8年全市农资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委部署,3月21日-2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21日市农委在怀远县举行启动仪式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组织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牵头、委属有关单位配合,春、秋两季分别开展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四)组织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互查、督查。3月下旬和9月下旬,市农委组织互查组、督查组,赴县(区)开展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农资选购、使用广播讲座。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组织农资专家在春、秋两季分别开展1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选购和科学使用广播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或机关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为切实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府发〔2006〕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兽医工作搞不好,不仅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发展,而且威胁着人的健康,影响对外旅游形象。我县虽已完成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但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要求,加之国际、国内特别是周边省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给我县兽医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进一步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强化和提升动物卫生管理工作行政行为,整合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和资源,统筹协调力量,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强化重大疫病动物防疫、检疫、兽药的监督管理等公益性职能,搞活动物疫病诊治、兽药饲料经营等经营,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技术服务支撑。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县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全县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强化职能,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大足县畜牧局更名为大足县畜牧兽医局,全面履行全县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主要职能职责。主管全县畜牧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兽药、饲料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街镇乡畜牧兽医站人事、财务、业务管理和政策指导工作;负责畜禽良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申报、论证名牌畜产品工作,实施畜产品名牌战略。负责公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党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服务组织为畜牧经济发展服务。

内设机构。县畜牧兽医局内设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科技教育科、基层管理科、财务科(设科长1名)。

直属事业单位。大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大足县畜牧生产技术指导站、大足县饲料兽药监测站。

(二)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

按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相分离的原则,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饲料兽药的执法职能与人员、装备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工作网络体系。

撤销大足县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大足县动物防疫检疫站更名为大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挂大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足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负责贯彻执行与动物防疫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办法、规程、标准在辖区内实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预案,负责组织对动物开展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依法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免疫标识和兽用生物制品等的组织、管理、核发工作;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及防疫合格证的核发、办理;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能职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大足县畜牧生产技术指导站、大足县饲料兽药监测站原职能职责不变。

县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编办会同县财政、人事和畜牧兽医局核定,报县编委审批。

(三)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委发〔2005〕20号)和县畜牧局、编办、农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足县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足畜发〔2006〕32号)精神,强化公益性职能,其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街镇乡畜牧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实施行政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防疫、强制免疫和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实施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等环境的消毒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种畜禽管理工作;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等公益性工作。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村级防疫网络体系建设,每个村要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1—2名,在街镇乡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级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工作。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街镇乡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创新与防疫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运行机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现有的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过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畜牧兽医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条件,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已从街镇乡畜牧兽医站分离出来的经营性人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符合兽药、饲料经营条件的,可从事兽药、饲料经营活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县兽医协会要加强会员之间学术交流与探讨,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县兴旺畜牧兽医服务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人员的管理。

切实加强兽医能力建设。要加强兽医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科技服务功能。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工作和街镇乡畜牧兽医站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国家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费一律上缴财政,存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等公共服务投入的长效机制,充实和完善县乡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力争3—5年内每个街镇乡建立面积在40m2以上的诊断室1个,配置必备的监测设备。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质储备制度,改善扑灭动物疫情的基础设施条件。要按照全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展“素质提升年”活动,以学习贯彻十精神为主线,提升干部职工思想境界和履职尽责能力;以增强拓展主营业务为基础,提升掌握业务和创新服务能力;以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能力;以发展特色、生态、现代畜牧业为方向,提升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能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素质,凝聚力量,创新发展,为建设市强民富、宜居文明新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继续发展生猪生产,巩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地位;加快发展肉鸡、肉牛生产,全市肉类总产达到14.5万吨;抓好生态畜牧业发展,转变生产方式,全市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比重达到75%以上,生态畜牧业比重不断加大;搞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对畜牧业增长贡献率达到75%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确保不发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

(一)发展特色、生态、现代畜牧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1、突出特色发展,再创畜牧业发展新优势。围绕黄蓝战略生态养殖发展目标和规划部署,规划三个高效畜牧业示范区:规划以市黑猪原种场为核心场,三山岛、金城、程郭、驿道、朱桥、平里店、柞村、沙河等区域猪场为示范场的黑猪、鲁烟白猪特色畜牧业养殖园区,争取黑猪品种审定,巩固我市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地位;规划以柞村尚家山黑绒山羊为核心场的黑绒山羊特色畜牧业养殖园区,争取黑绒山羊保种场列入省级保种场;规划郭家店、驿道肉种鸡养殖示范园区,建设肉种鸡生产基地。园区规划以国家、省和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工作为契机,重点抓好规模养殖场的改造升级工作,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争取列入黄三角省级特色畜禽养殖园区规划。全年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100个,年内争取创建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4-6个。特色畜牧业发展做到保护和开发并举,深入挖掘资源潜力,加大特色畜产品开发力度,满足中、高档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

2、推行清洁、循环养殖,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严格场址选址条件,以场址选择科学、场区布局合理、防疫和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示范带动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大力推广应用发酵床养殖畜禽、猪粪干湿分离、工程沼气、污水净化再利用等生态养殖技术,积极推广“种养结合、粪污就地消化”、“畜—沼—菜(粮、果)”、“畜—沼—肥”等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促进以农养畜、以畜促农、农牧结合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畜禽养殖场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完成2013年污染源治理任务,年内改造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50处以上,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上档次、上水平。

3、强化龙头品牌培育,积极发展现代畜牧业。引导和扶持畜禽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向公司化方向发展。引导成达食品、金莱食品、丰盛食品等畜产品养殖加工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高端和精深加工产品,加快推进加工产品的精品化、名牌化。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组织化水平,发展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组织结构,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到投资建厂,进一步扶持益生种禽股份有限公司、亚太中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六和集团公司的肉种鸡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开工建设,建成一批高起点、大规模的畜禽原种场和扩繁场,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积极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加快推进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的品牌化,年内完成3个畜禽无公害产地认定、畜产品无公害认证。组织和引导畜牧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展览展销会、洽谈合作会、投资订货会,叫响“畜牧品牌”。

4、深入搞好技术服务,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围绕示范创建技术要求,推广良种培育、饲养管理、疫病防控、质量监控和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将农村防疫员、养殖员培训作为畜牧科技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年培训500人以上;深入开展科技、法律入户活动,加强畜牧法律法规告知宣传教育,增强养殖户法律意识,加大畜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年培训3000人次以上。

(二)注重疫病净化,提高动物保护水平。

5、全力抓好春秋两季强制免疫。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严格防控措施,积极推行畜禽养殖场程序化免疫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覆盖率,确保强制免疫率达到100%;进一步优化村级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防疫员考核办法,提升村级防疫员整体素质,探索新型强制免疫模式,提高防疫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组织开展好畜禽养殖场消毒灭源工作,突出抓好畜禽及畜禽粪污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有效遏制动物疫病传播,增强动物抵御疫病风险的能力,确保在市以上防疫检查中名列前茅。

6、完善动物疫病预警预报机制。加快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县级质检站建设,全面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继续组织实施种畜禽场定期化验室检测工作,种畜禽场检测实现全覆盖;对基层站下达动物疫病监测任务,每站不少于2000元和150份以上的检测指标,检测项目要公开公示,加强宣传,出具正规检测报告,进一步扩大化验室的检测范围和影响力,提高我市重大动物疫病的检测预报水平。

7、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严格实行动物及其产品调入许可管理制度,尤其加强种畜禽的调入管理,有效杜绝外疫传入。充分整合和发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尤其是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力量,实施“分级监管、量化监督”,扩大监督范围,提升监管效能,促进防疫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加强对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行医行为,净化兽医执业环境。切实加强产地、屠宰检疫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养殖户报检制度,纠正经纪人报检违规行为。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严禁违规检疫,杜绝乱收费。严格检疫程序,做到没有经过检疫不准出栏,辖区肉鸡检疫率必须达到95%以上,生猪产地检疫率达到85%以上。科学核定生猪出栏检疫数量,根据能繁母猪补贴数量下达产地检疫数量。

8、继续探索检疫监督和经营分开新机制。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在比较成熟的区域,择机探索试行系统内部检疫监督和经营防疫分开试点工作,试点期间的经费来源、职工身份保持不变。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检疫执法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切实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感。

(三)完善监管机制,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9、推进体制改革,夯实质量安全基础。根据省局和市局完善畜牧兽医体制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要求,抓紧拟定我市的基层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方案。力争到2013年上半年,在县级建立起与畜牧发展、兽医保护、质量监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机构设置,在乡镇普遍建立集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一体的机构,明确职责体系,在镇(街)畜牧兽医管理站统一加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

10、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投入品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的要求,严格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违禁药物、人用药的使用和抗菌素的滥用,督导检查兽药使用单位严格实行兽药休药期,减少畜产品药物残留。系统内实行药品统购统管,确保完成兽药集中采购任务,尤其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负其责,强化稽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贯彻《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行政许可,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多小乱杂”问题,严肃查处饲料违禁添加行为,确保饲料及饮用水中不添加激素类药物;加强对奶站和奶牛养殖场的监管,杜绝违禁添加三聚氰胺等行为,确保鲜奶质量安全。

11、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安全。继续扎实开展“瘦肉精”、饲料、兽药和生鲜乳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抽样监测,严格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组织开展以查处瘦肉精、违禁药物为重点的投入品排查整治活动,以查处病死畜禽为重点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活动,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各基层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辖区食品安全,市动监所、药监所要精心组织,强化督导指导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凡是监测发现问题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要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绝不手软。要强化舆情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保证措施

(一)狠抓学习教育,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12、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精神。把学习党的十精神作为贯穿全年的学习主线,作为开展“素质提升年”活动的总抓手。根据上级要求科学制定学习方案,做到原原本本学习同志十报告原文,充分领会十报告的精神实质,把握好“五个深刻领会”。即: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深刻领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深刻领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做到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习教育活动要务求实效,进一步转变作风、端正学风、改进文风,在求实、务实上下功夫,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坚决克服避免、形式主义。

13、以学习促业务,寓教育于工作。开展“素质提升年”活动关键在于站长的素质提升,以站长素质提升带动职工素质提升。着眼于现代畜牧业发展大局,以“强化业务素质,提升思想境界,增强工作能力,有效履职尽责”为目标。制定落实学习培训制度,不断创新学习方法,确保每个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把学习成果转化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实行领导干部授课集中培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个别请教与分组讨论相结合,现场提问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侧重于业务学习,着力于站长素质提升,使站长成为畜牧兽医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业务权威。在全系统形成领导带着站长学,站长带着职工学,比学习、比技术、比赶超的良好氛围。同时拓宽学习范围,对执法文书、文字写作做到独立完成,具有较高的水平。教育培训要做到学以致用,站长首先要熟练掌握现场检疫、疫病诊疗、执法监督的各项规程和诊断能力,能够独立熟练的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带头参加全市屠宰检疫大比武。

(二)提升服务水平,严格考核奖惩。

14、提升主营业务,增强大局意识。以千方百计为发展服务、想方设法为基层服务、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为宗旨,时刻关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稳定工作;以扩大兽药经营和提高诊疗水平为目标,提升主营业务服务水平,努力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空间、优化服务环境,为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要树立大局意识,珍视团结局面,自觉维护团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不断增进团结,形成合力,进一步营造同心谋事、尽心干事、合力成事的良好局面。

15、严格考核奖惩,狠抓执行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完善考核机制,改进考核办法,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对一般业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重点主营业务实行奖惩考核。重点强化对兽药经营和诊疗业务的考核,奖优罚劣,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发展氛围;继续实行机关干部包站责任制,加强经常性督导检查,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继续深化执行力建设,做到责任到人,重在落实,务求实效。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6篇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别是确保当前抗灾救灾恢复生产和春耕备耕顺利进行,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重点品种和农资产品审批管理、生产监管、市场规范和科学使用等重点环节,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强化服务指导,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通过开展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农膜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水稻、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加大以两杂种子为重点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范围,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防治小麦、水稻病虫害用药为重点对象,以乡、村一级农药代销零售点为重点区域,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添加未登记成分、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叶面肥、微生物肥料及床土调酸剂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按照《20**年兽药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组织开展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机具的行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体系建设,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质量,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制定工作。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热作种苗监管重点:以天然橡胶种苗监管为重点,在天然橡胶定植高峰期,加大对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定点生产基地出圃种苗质量的抽检力度,并对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对其他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同时,加大对市场上销售的其他热作种苗质量抽查力度。

农膜监管重点:加强对农膜产品价格的例行监测和使用环节质量的信息反馈。大力推广多功能、高效能、防老化农膜,加强应用技术指导,开展农膜产品识假辨假维权知识宣传,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农膜产品。

(二)突出审批管理,强化市场准入。各地农业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执行农资产品审定、登记、许可的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依法加强证后管理,监督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审批要求,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坚决实施退出机制,对于有重大缺陷的农资产品,要及时撤销登记审批,停止经营推广;对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者吊销其许可(批准)证。要强化信息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正本清源,保证农资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三)加大检查力度,狠抓市场整顿。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农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四)加强案件移送,严大案件。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异地销售”的特点,各地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确保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五)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六)加强执法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地要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及时依法公布检测结果,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启动处罚程序。

(七)推进诚信建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评出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在总结前几年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发挥示范效应。要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成功经验和模式,积极探索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模式,努力构建覆盖广大农村的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跟踪管理和后续指导,严格质量控制和赔偿制度,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提高信息服务等能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八)突出“12316”三农热线,强化服务指导。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个地市、*个县市开通“12316”三农服务热线,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未开通的省份,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12316”三农热线开通步伐。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九)强化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未取得经营资格经营杀鼠剂和经营没有防伪标志杀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十)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如实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基层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三)深入宣传,营造全民打假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对各级农业部门农资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四、重点活动

(一)*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月,组织开展第四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月,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

(五)“3.15”期间,公布全国农业系统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六)*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

(七)春季和秋季等重要农时,组织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7篇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了目标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对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协调和周密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严格督察;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部署:提前制定了《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体〔2009〕14号)文,明确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并要求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点,确保了落实到位。

(三)纳入目标、落实责任: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明确了区一体局有关科室、中心、大队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职权范围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协助有关科室、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各涉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并协助配合好区一体局有关中心和执法大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区一体化工作局对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了各层次目标管理,做到了任务明确、确保了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了宣传、学习。

(一)结合上半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兽药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并引导群众索取购买农资的票据,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采取在街口、场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开展集中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5次以上;共设立宣传咨询点5;悬挂宣传横幅5幅次;张贴宣传标语、挂图100余幅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传展板5块;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兽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及识假辨假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及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实效。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点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兽药使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了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对现已未生产及新增生产、经营企业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册》中进行了注明及补充。经调查全区我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7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无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经对全区范围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我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定此次兽药专项工作的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了对兽药经营秩序治理。

对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曾巴士兽药饲料经营部”等4个兽药(2个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网点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覆盖率达到了100%。一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等禁用兽药公告,对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兽药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经营禁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对照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及2008年以来被通报的假劣兽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产品等假劣兽药),对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的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注射剂等兽药(渔药)品种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无证经营兽药、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假劣兽药、过期失效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本,加强了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整治,以规范了兽药标签及说明书标注行为。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标签成分不明、擅自修改兽药标签或说明书及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四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对非法改变兽药标准产品及拆零销售原料药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拆零销售原料药及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产品。五是对照《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切实加强了对非法兽药产品及进口兽药产品的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兽药产品及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三)加强了兽药使用管理。定期(每月1-2次)对动物养殖场(户)、兽医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开展了专项整治,检查覆盖率达到了50%以上。整治检查中未发现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假劣、过期失效、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兽药产品及人药兽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专项检查开展了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技术指导,要求其健全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提高养殖用药水平。同时,做好了专项整治检查记录。

(四)加强了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工作。

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重点对经营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用生物制品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及无质量标准的疫苗、走私进口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了违法案件查办力度。

(一)继续巩固、完善农业投入品打假举报、投诉网络建设。健全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闻报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并积极争取经费,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农资打假工作的积极性。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8篇

切实加强对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站所负责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确保规范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

各基层畜牧兽医站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此次规范行动,将此次规范行动的要求、内容、方法告知各兽药经营企业,尽到告知义务,务必使兽药经营企业了解并贯彻文件精神,做到自查自纠。

三、行动目标

通过加强日常指导、专项清理整顿、日常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提高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守法意识;依法查处标签和说

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有关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保障养殖安全用药。

四、重点内容

(一)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兽药产品。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2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收载品种,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按照农业部的《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使用;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的兽药产品,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规定标识“兽用处方药”字样。

重点监督检查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上述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和第2066号有关要求,兽用处方药是否按规定印制了“兽用处方药”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理。

(二)2014年2月28日前生产的兽药产品。要重点监督检查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存在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对违规问题和涉及的兽药产品依法处理。

五、明确责任

县局负责制定全县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全县范围内规范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实施。县兽药饲料股、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指导、监督、督查。

六、实施步骤

规范行动实施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为4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基层畜牧兽医站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宣传、动员和部署等有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各基层畜牧兽医站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自行开展标签和说明书清理规范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产品下架、停止销售使用以及清退工作。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我局组织开展规范行动专项清理整顿检查活动,对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处理。涉及省外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上报省局兽医兽药处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总队,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总队转告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跟踪检查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将继续加大兽药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巩固清理整顿取得的成果,对继续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兽药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查处。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9篇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检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发证与换发新证的具体管理按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为:

(一)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三)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新兽药实行生产期保护。凡经批准的新兽药,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在保护期(含试生产期)内不得移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类新兽药经批准后,须进行试生产,试产期为两年。生产企业试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三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第七章 新兽药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新兽药研制。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设立兽药审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教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兽药审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新兽药进行审评;

(二)对国外申请注册兽药进行评议;

(三)对已生产的兽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首次向我国出口的兽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第四十四条 凡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少量进口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要的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

第四十七条 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

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第四十八条 出口兽药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五十条 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

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农业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

预混剂应规定载体、稀释剂和分散剂的品种。生产企业应将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兽药制剂的申报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准生产。

第五十二条 预混剂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兽药标准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物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药物配伍规定。

第十章 兽药监督

第五十四条 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 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

第五十七条 对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如发现疗效差、毒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应及时报农业部,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六十条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四条 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第六十五条 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兽药成分的组成1. 来自植物的药物很多,它占药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历史很久。我国劳动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视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据记载,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药治病的文字记述。植物药的成分复杂,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丰富,如称为生物碱的含氮的碱性有机物、各种有机酸、可被稀酸或酶类水解的化合物、挥发油、单宁酸与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药用的植物资源极其丰富。

2. 来自动物 不少动物都可以入药,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纪问世的《本草经集注》,收集的760种药物中,就有虫兽一类药物即动物药。人类采用某些动物的器官组织入药,或以动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与体液入药,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来自矿物 一部分药物是来自矿物。古代文献称这类药物的来源是玉石。如今日广泛应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钠、芒硝(硫酸钠)等,种类很多,其效用各异,主要成分为各种矿物元素。

4. 化学合成药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采用人工化学合成的药物愈来愈多。如各种磺胺类药物、呋喃类药物、抗菌增效剂、某些维生素类和激素类药物等等。其成分相当复杂,分别用于抗菌、消炎和调节某些生理机能等。多用于捕兽。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0篇

三、深化内部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单位合并成立后,所班子针对单位存在的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得力、队伍凝聚力不强、工作运转不规范等现实问题,尽快的统一了思想,达了成共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内部管理,着力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保证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依法有效履行。一是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日常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偱。在原单位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新单位实际,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建立健全单位党建制度、工作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用制度理顺工作、规范行为的目的。二是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序运转。严格按照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紧紧围绕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全面理顺各环节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监督执法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各项职能依法有序运转。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先后投入30余万元更换、添置了监督执法用车、执法办案设备,投建了5个规范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对水电设施、办公楼、院内基础设施进行了整修。通过投建和整建,监督执法条件得到改善,单位的水电管理得到规范,职工的住宿、办公环境得到改观,单位面貌焕然一新。四是强化争取力度,着力提高职工待遇水平。针对单位公益职能增加、收费项目减少、收费标准降低导致事业收入难以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现状,所长熊国忠同志积极汇报、多方争取,引起各级领导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去年争取到财政差额拨款的基础上,又于今年4月争取到单位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打破了监督所无财政经费来源的历史,解决了资金缺口问题,提高了职工待遇水平,消除了后顾之忧。

四、依法履职,切实保证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以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把好“四关”,全面规范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生产行为,有效保证了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全面实行“三个准入”,把好-源头关。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积极理顺全县兽药经营秩序,全面抓好兽药GSP认证,确保全县兽药经营环节形成兽药GSP经营企业和兽药GSP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格局。同时,严格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对外埠流入我县的畜禽产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实行准入制度。统一要求畜禽产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在进入我县前必须凭相关证明或合格资质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审查合格或换签证明后方准上市销售,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严禁进入我县销售。截止目前,全县共有2家兽药GSP经营企业和25家兽药GSP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共有13家畜禽产品加工仓储企业、35家饲料经营企业、近千个兽药品种凭相关证明或合格资质进行了登记备案,实行了准入。

(二)进行全面排查,把好生产关。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积极筹措经费,抓好违禁物检测仪器采购,并分别分发到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求各乡镇要结合日常监管和春防工作的开展,对各自辖区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拉网式“瘦肉精”检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全县各乡镇加强对“瘦肉精”检测工作的督办和指导,对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存栏的育肥猪抓好抽样检测和抽样送检工作。截止目前,全县共检测尿样562份,送市检尿样10份,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未发现“瘦肉精”等违禁物使用情况。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1篇

三、深化内部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单位合并成立后,所班子针对单位存在的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得力、队伍凝聚力不强、工作运转不规范等现实问题,尽快的统一了思想,达了成共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内部管理,着力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保证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依法有效履行。一是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日常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偱。在原单位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新单位实际,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建立健全单位党建制度、工作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用制度理顺工作、规范行为的目的。二是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序运转。严格按照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紧紧围绕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全面理顺各环节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监督执法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各项职能依法有序运转。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先后投入30余万元更换、添置了监督执法用车、执法办案设备,投建了5个规范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对水电设施、办公楼、院内基础设施进行了整修。通过投建和整建,监督执法条件得到改善,单位的水电管理得到规范,职工的住宿、办公环境得到改观,单位面貌焕然一新。四是强化争取力度,着力提高职工待遇水平。针对单位公益职能增加、收费项目减少、收费标准降低导致事业收入难以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现状,所长熊国忠同志积极汇报、多方争取,引起各级领导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去年争取到财政差额拨款的基础上,又于今年4月争取到单位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打破了监督所无财政经费来源的历史,解决了资金缺口问题,提高了职工待遇水平,消除了后顾之忧。

四、依法履职,切实保证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以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把好“四关”,全面规范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生产行为,有效保证了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全面实行“三个准入”,把好-源头关。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积极理顺全县兽药经营秩序,全面抓好兽药GSP认证,确保全县兽药经营环节形成兽药GSP经营企业和兽药GSP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格局。同时,严格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对外埠流入我县的畜禽产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实行准入制度。统一要求畜禽产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在进入我县前必须凭相关证明或合格资质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审查合格或换签证明后方准上市销售,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严禁进入我县销售。截止目前,全县共有2家兽药GSP经营企业和25家兽药GSP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共有13家畜禽产品加工仓储企业、35家饲料经营企业、近千个兽药品种凭相关证明或合格资质进行了登记备案,实行了准入。

(二)进行全面排查,把好生产关。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积极筹措经费,抓好违禁物检测仪器采购,并分别分发到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求各乡镇要结合日常监管和春防工作的开展,对各自辖区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拉网式“瘦肉精”检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全县各乡镇加强对“瘦肉精”检测工作的督办和指导,对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存栏的育肥猪抓好抽样检测和抽样送检工作。截止目前,全县共检测尿样562份,送市检尿样10份,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未发现“瘦肉精”等违禁物使用情况。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2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改造兽药生产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指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第五条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1.立项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企业概况;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等;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10.兽药GMP管理文件和各种记录、凭证样张;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二)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除提供第五条的3至11项材料外,尚须提供以下材料: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车间)概况、GMP实施情况等);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4.兽药GMP运行状况及生产、检验等各项记录(三个月以上)准备情况的报告。第六条申请企业将兽药GMP申报材料及申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和对申请企业的预检查,填写初审意见表。对通过预检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未通过的,在完成预检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七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4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退审处理。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经技术审查确定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人选、现场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检查组成员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选派,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组一般由3至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指派。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可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第十条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严格对照兽药GMP及《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技能操作、技术基础理论和有关兽药法规、兽药GMP基本要点的考试、考核。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作出“推荐”、“推迟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由检查组、申请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保存。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4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兽药GMP检查分为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对新建企业(车间)和新增产品剂型的进行静态检查验收,对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车间)进行动态检查验收。对兽药GMP动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尚须进行整改的,由申请企业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对兽药GMP静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须进行整改的,申请企业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整改方案分别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由农业部向申请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派遣兽药GMP检查组针对缺陷项目、整改意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第十九条对作出“不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由农业部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自发出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评定标准原始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2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二十一条对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完成对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检查工作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兽药GMP合格证》的发放范围分为企业、车间,状态分为静态、动态,静态和动态《兽药GMP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和五年。通过动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验申请,并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兽药GMP申报手续。通过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动态检查申请,检点为兽药GMP运行状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各种记录等。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变更《兽药GMP合格证》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兽药GMP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三)具有医药、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药管理、兽药监察或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四)正确理解和掌握兽药GMP条款,准确运用兽药GMP检查标准;(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兽药GMP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应当经农业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兽药GMP检查员必须遵守兽药GMP现场检查纪律,对不能遵守纪律,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的,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检查验收活动的,农业部将对其予以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3篇

一、高度认识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畜牧业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畜牧业,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能更多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畜牧业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三大特色产业之一,是我县农村经济中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畜牧业的疫病风险大于市场风险。改革和完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畜牧业乃至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暴露出我县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司其职的工作责任,建立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重点是完善、理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组建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进一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加强县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建设。

1、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编字【200】8号文件精神,设立××县畜牧兽医局。为正科级行政机构,是县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畜牧生产、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县畜牧业发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及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管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2、畜牧兽医局内设机构

综合科

主要职责是: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收发、保密、档案、督办、提案、老干部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起草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上报下达,协调内部科室之间的关系;负责拟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使用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本部门行政收费和所有收费票据;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畜牧科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政策;负责畜牧技术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及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工作;负责指导畜牧产品的生产、加工;负责全县种畜的鉴定、引进、推广、应用和良种繁育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负责畜禽及其产品市场行情调查,畜牧发展数字统计,内外信息的搜集整理;负责畜牧业标准化管理及项目管理,指导畜牧生产发展工作;负责对全县畜牧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

动物防疫监督科(同时挂执法监督科的牌子)

股级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负责对基层兽医站的经营管理;负责对个体兽医进行业务管理;负责基层兽医人员的养老保险及其它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兽医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对兽药药政、种畜禽、动物检疫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医政药政管理科(同时挂××县饲料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股级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兽医进行行业管理,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负责全县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资格审查,呈报、办理、核发经营许可证;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和兽药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假冒伪劣兽药;负责对全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核发生产许可证。

3、下属事业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所

股级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颁发防疫合格证;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和法律书证的使用、管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股级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二)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1、在奔城、胡各庄、南堡、柏各庄、司各庄、青坨营、扒齿港、程庄、长凝、宋道口、方各庄、安各庄设立12个动物防疫站,为县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规格股级,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畜牧生产、饲料管理等公益性职责。

2、在基层动物防疫站所在地设兽医站,规格股级,差额拨款。

主要职责是:动物疫病的诊疗,兽药饲料供应,生产技术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承担重点疫病的预防注射等公益性职能;协助动物防疫站开展动物免疫、消毒和疫情扑灭等工作。

根据我县动物饲养总量大、涉及面广、单位饲养量小的特点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繁重、复杂的特点,基层动物防疫站、基层兽医站可按“逐步分离、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实施。目前,基层兽医站可与基层动物防疫站合属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日常业务分别开展。运作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进行分离,最终形成以公益性机构为主的动物防疫站和以经营性为主的兽医站各自独立运行的机制。

四、加强畜牧兽医工作制度建设

(一)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疫情测报机构。为适时监控疫情动向,我们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和动物疾病防控中心主任为领导成立了15人的疫情测报站,明确了专职疫情测报员,同时以基层动物防疫站为核心建立了12个疫情测报点,另在每个镇确定了1名疫情测报员,县内的规模养殖场及畜禽加工厂每场(厂)设立了1名疫情报告员。全县594个村每村设立了2个疫情测报员。目前全县疫情测报员总数达1232人。我们将上述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登记造册。在防治口蹄疫、禽流感等重点疫病时期,县、镇测报站(点)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坚持做到了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同时全县各中心站、县兽医站与市实行了微机联网,形成了完整的疫情测报网。

(二)层层建立了防疫责任制。县局与各基层站长、各基层站长与包片兽医均签订了责任状,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强调了责任追究。另外,以防疫员为单位划分成170个防疫责任片,防疫员、防疫对象相对固定,每个责任人全权负责本责任片内的防疫、消毒和严防疫情传入三项指标,责任前溯后延,有效地保证了责任制的落实。

(三)建立督导机制。抽调30名同志,分别由6名股级干部带队,组成6个督导小组,每个小组分包2-3个乡镇,在全县重点动物疫病集中强免期间专门负责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协调基层兽医与乡镇的联系,落实防疫人员、防疫物资的组织调配协调工作。平时负责业务工作指导和补针、消毒等工作督导。在每次防疫结束后,均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逐人逐责任区进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对好的奖励,差的通报批评或经济惩罚,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疫情发生或蔓延扩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行规范化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检工作,制定出台了《××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防、检疫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细化了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在防疫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上,由各站指导员牵头,对本站的唐山动物防疫网的数据录入和防疫档案、证标管理逐一进行理顺、规范,建立相应制度,形成了填写规范、变更登记规范、日常管理规范的机制。每个站配备一名专职微机操作员,坚持防疫注射、卡标、发卡、建档、微机录入同步进行,层层建立了疫苗、防疫物资供应台帐。全县应免动物免疫率、发证率和耳标佩带率均达100%。全县27005个养殖户和138个饲养场全部建立了防疫档案,建档率100%。

五、加强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4篇

孙百昌

国家公务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尽职尽责工作,不能尽职尽责,触犯刑律的,称为“渎职罪”。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特别容易忽视的是渎职罪名下的“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以下认识需要纠正。一是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工商管理份内的事,移交与否与犯罪无关。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罪”的概念。所谓“罪”,我国依照的是“罪行法定原则”。依照这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时,触犯法律有罪规定的“必为罪”。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就是犯罪。二是认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量”的概念。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的权限是查处经济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5万元的界限,就是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必须移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进一步明确“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情况是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而放任发生),动机是出于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四是本罪是结果犯,即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来考虑。该文规定,涉嫌该罪的立案条件是以下8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工商局对移交案件的看法

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应当移交的案件举例。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移交问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遵循以下原则处理:认真受理(发现)、积极查处、涉罪移交。下面列举部分应当移交的案件供参考。

1、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5、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8、 生产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9、 生产、销售以上所列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0、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3、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4、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16、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17、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18、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9、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20、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5篇

孙百昌

国家公务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尽职尽责工作,不能尽职尽责,触犯刑律的,称为“渎职罪”。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特别容易忽视的是渎职罪名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以下认识需要纠正。一是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工商管理份内的事,移交与否与犯罪无关。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罪”的概念。所谓“罪”,我国依照的是“罪行法定原则”。依照这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时,触犯法律有罪规定的“必为罪”。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就是犯罪。二是认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量”的概念。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的权限是查处经济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5万元的界限,就是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必须移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进一步明确“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情况是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而放任发生),动机是出于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四是本罪是结果犯,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来考虑。该文规定,涉嫌该罪的立案条件是以下8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工商局对移交案件的看法

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应当移交的案件举例。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移交问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遵循以下原则处理:认真受理(发现)、积极查处、涉罪移交。下面列举部分应当移交的案件供参考。

1、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5、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8、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9、 生产、销售以上所列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0、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3、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4、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16、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17、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18、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9、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20、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