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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论文范文

国内的论文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1篇

作者:王刚 妥建清 单位: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依照布尔迪厄社会学的方法,“将社会化了的身体视为一种理解的生成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宝库,视为被赋予了某种结构形塑潜力的一种‘能动的知识’形式的载体,而不是某种客体对象”[2]。在以往的学科“自述”式的反思研究中,我们过多地审视了作为行动者主观赋予(有意识建构)的对象化结果的文学理论学科史的“自性”特征,而很少从这种外显的知识形态中去思考社会关系(表现为场域思维中的社会世界)逻辑主导下的生产习惯、主体间性对于理论研究、批评和其他类型的知识生产活动的内在规导和潜在制约,进而据此对社会历史的“长时段”结构中学科知识系统的经验积淀(功能性、制度化产物)作出深度解析。在当下文学理论反本质主义的多元化思维中,我们更需要强化这样的认识:新时期以来我们在文学史事件中经验、建构的学科知识,其真理意义和方法论意义并非自明的、静态化、无须重新验证的客观存在。相反,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意义恰恰在于文艺学知识群体对于社会实践的价值确证、因果诠释和情感再体验的行动中。韦伯在其方法论的基础范畴界定时强调,“意义”可以有两种含义:“事实存在的意义”和“纯粹类型的意义”。而“任何对意义的诠释,都是追求一种确证”,理解的确证可以有两种特质:理性的(逻辑的或数学式的)、拟情式的再体验(情绪的或艺术欣赏式的)[3]。同时,他还指出,一个具体活动的正确因果诠释意味着:行动的外在过程及动机可以被如实地把握,并同时达到对其一切关联的有意义的理解。而对一个典型的行动(可理解的行动类型)所作的因果性诠释,意指其被宣称是典型的过程,既可以在意义上妥当地展示出来,又可以因果妥当地(不论何种程度)确认[4]。实际上,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讲,文艺学是一种人文知识分子的自由生产、精神生产,作为社会行动的一种历史化、地域化和具体化的特定存在,这种文化再生产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对于文学和文化活动意义的情感诠释,是对于社会群体诗性智慧和审美精神共通感的富有意义和价值的追寻。围绕着对人类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意义向度和主体精神指向的确证,文艺学学科知识分子往往力图在先验理性的基础上、事实上也每每是在实用理性的过程中完成了话语建构,如同我们所看到的文艺学对新时期文学和美学的本体特征、对社会成员的主体性成长过程的具体行动、对作为“典型行动”的知识生产个体与群体的关联关系等进行诗化、情感化、逻辑化的因果诠释。这些“确认意义”的行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学层面的具有主观意义的行动,它同时富含了求理、拟情两种特质。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文艺学(从现象学还原的角度,可谓之“文学经验诠释学”?)才具有了自身的实践合理性,也才具有了我们所理解和尊崇的意义。毕竟,“社会世界给予个体以存在的理由。……人类参与社会生活的最终根源,是对意义和尊严的渴望,而非表面上所看到的游戏带来的利益”[5]。在近年来种种关于文艺学学科的合法性的质疑中,除了必要的语境问题、价值问题、知识体系问题外,一个不可回避的疑点就是———关于文艺学知识生产的“意义”的确认,而这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学问题,需要用社会学的理论来阐释。综观文艺学作为知识学科的以往个性和当下品格,我们首先要以历史主义的态度衡量中国文艺学作为一个长时段结构中的整体性智识实践体系的“不确定性”,这种观念预设和价值判定,既是对20世纪以来学科知识生产经验的回顾和凝练,同时也是对当下人文学科领域内哲学观念“多元转向”、“价值转向”背景的自觉呼应。诚如钱中文先生所论,“百年来发生的种种事件,今天以历史的整体面貌出现在我们面前,这无疑可以使我们获得一种历史的整体感。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历史的评价已可以不囿于一时一事,可以在历史的联系中了解它们,而成为一种整体性的评价。”[6]我们在反思学科实践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时,着重要突出文学本质主义和功能主义思维模式的局限、西化方法论构建中的意义危机,以及学科自主性缺乏等所带来的知识内在逻辑的偏差和行动因果关系的悖谬。这种认知态度和反思行动,也就是要对在社会化、“外在社会关系实在化”的过程中,被主体的“内化了的性情倾向”所建构的知识状况的一种求真、拟情的阐释。特别是在由现代向后现代特征的社会变迁所导致的文艺学知识群体角色转变的境遇中,这种学科生产结构和话语模式所具有的科学范式意义,更值得我们深度解读。本文提出新时期文艺学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命题,首先是基于当今人文社会科学中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的“否思性”认识论对于科学范式的普遍质疑。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在其《否思社会科学———19世纪范式的局限》(UnthinkingSocialScience:TheLimitsofNineteenth-CenturyParadigms)一书序言中谈到“为什么否思”时指出:19世纪社会科学的假定,“曾经被认为是思想解放,而今天已经成为我们对社会进行有用的分析的核心理”[7]。作者强调,“我一直试图表明,社会科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发展和时空范畴———误导了我们的注意力和分析。……(发展)这个概念似乎为我们提供了动因,而事实正相反。时间和空间甚至是更加危险的概念。它们目前的用法追溯到17世纪科学思想的变迁,而且,它们不是作为概念呈现给我们,而是作为自明的实在的东西呈现给我们———这样一种思维模式恰恰使人们不可能询问与我称之为我们的历史社会系统的时空构造有关的问题。”[8]沃勒斯坦强调,我们首先就需要否思(Unthinking)我们的理性束缚,“知识世界已经面临基本的认识论挑战,即克服‘两种文化’的人为划分并且创造一种新的、重新统一的科学/哲学的认识论。我相信,在未来十年中,这会成为知识世界的核心理性问题,它不仅会导致新的理性建构,而且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知识结构和彻底修正渗透学院生活的文化。”[9]“否思”认识论作为对认识论理性建构的一种“负的方法”的思考,以及对19世纪传统范式局限性的摒弃,实际上是在强调一种新的知识理性和结构方式。这种知识理性,不同于现代性传统中的唯理智(唯科学、唯方法论)主义,而是一种从根本上背离于“学院派知识生产模式”的新的结构主义,其目的显然如同布尔迪厄所指斥的那样,避免“方法论”概念中的学院习气“通过将方法从对象中错误地分离出去的方法,把对象的理论建构问题化约为经验指标和经验观察的技术操作问题”[10]。

由此一视角去观照文艺学学科,则我们关于知识生产方式和话语分析技术的批判性认知需要强化。实际上,从新时期30年来中国文艺学学科知识体例的变更、话语方式的转换、问题论域的游移,以及教材编撰、大学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的修订等等关乎知识体系生成的行动类型、知识范畴、象征符号,以及不同代际学科知识分子的审美趣味、精神指向等来看,也印证了文艺学生产场域结构的较大变化。在此,我们所谓的本学科知识生产“不确定性”的认识内涵和学理逻辑主要显现为三个方面:确立研究对象和更新学科概念范畴方面的游弋不定;彰显学科实践性和价值型特质方面的先天不足;实现学科自主化、体制化过程中的后天失调。就学科对象和概念变迁而言,新时期以来,文艺学经由对纯文学到人文科学、再到泛文化的研究对象迁移,文学理论和批评、文学专门研究也由思想文化界、作协文联等意识形态的工具部门向着“大学场域”秩序化流动,并在世纪之交愈来愈走向“疆域自封”。知识话题也在所谓的“术语革命”中游弋穿梭,从文学内部到外部、从“美学化”到方法论、从主体性到意识形态、从人文精神重构到日常生活审美化、从失语症到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既是学科话语操演,也是主体的资源抢占。就学科实践特质和价值属性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言,此处所指的主要是1990年以来,在文艺学界经历“后启蒙”语境之后,始终缺乏价值属性方面的主导意识,与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逐步深化而导致的文化失序相伴随的,是学科审美化、历史化之内在特性的断裂,以及对多元价值体系的“无目的性”追求,因而近二十年来,“后启蒙时代”的价值焦虑,成为精英知识分子的主要思想特征,同时也成为中国文艺学现代学科特质不够鲜明、“意义不确定”的最大象征。至于体制化、自主化过程中的“后天失调”,主要意指多年来“大学行政化”和“学术资本化”所导致的权力思维主导了文艺学等人文学科本身的学术生产逻辑,追求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和象征资本的生产方式与场域关系,形成了不利于学术自治和学者们精神成长的现实语境。这种外在的社会结构往往对应于知识分子主体的心智结构,成为惯习“内化”于社会化身体的根本性因素。因而在学科非自主的状况下也导致了知识共同体较为驳杂的认知旨趣与相对混乱的知识类型。其次,“不确定性”也源于文艺学知识分子与社会的动态变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现代性意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我们也需要强化这样的意识:变迁的时代与知识分子思想史的演变之间的动态倾向,恰恰反映了现代社会和人文知识分子的质感———不断超越和重构自我,追求更新和变化。关于新时期文艺学学科的知识清理和学术反思常常给我们深刻提示:以往我们过于注重“确立”总体性知识的地位,以此来展示本学科的“合法性”,实际上这种对于局部性、地方性、具体性的知识生产范式和个体行动的抑制和贬损,往往遮蔽了多样化知识对于新时期文学与文化活动的全方位阐释的功用性。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与我们在知识生产中长期注重移植西方思维模式而导致的“元叙事”行动有很大关系。30年来文艺学的现代性品格的显现主要依托于西方文论作为骨架的“元叙事”行动,因此,西方现代性的叙事逻辑也就移位为中国现代性的本然性的逻辑特征。利奥塔(J-F.lyotard)认为,西方现代性的主要的基础性理论,或者以他的术语来说就是元叙事(科学、人文主义、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都有着实质性的缺陷,因为它们都不能为自己的权威之普遍性奠下根基。相反,在利奥塔看来,我们应该接受这样一种事实,即知识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事实上,我们应该放低对知识的标准,应该容忍局部性、多样性的知识[11]。作为西方后现论家的利奥塔不只是强调知识的相对性,他在对于后现代观念的梳理中,实际上也提出了“后现代”状态本质上是现代性对于自身的超越(对此,有学者指出———利奥塔反对阶段性划分的目的是展示某种不可预期的偶然性的存在,“事件”充分反映了当下的特性,因为事件的本性是突发性、不可确定性、偶然性,它意味着无法规范,或者说处于一种突破规范的状态。这种状态正是利奥塔在《后现代状况》中所展示的“后现代”状态,而它正是建立在绝对的“当下”的特性之上,这也就是为什么利奥塔一再强调后现代是现代性的一部分,是现代性超越自身的冲动)[12]。对于我们反思文艺学发展而言,强调这种本原意义上的一体化,也就是形成我们对于中国文艺学知识生产的一种“现代性观念”,即在“不可确定的、偶然性的一系列历史事件中分析具有内在学理逻辑的当下特性的必然”。比如,多年来,在我们关于文艺学知识生产、传播的过程中,以专业教材编写和理论体系化为主要特征的观念“总体化”的现代性建构中,营造出的是学科知识信仰的“本质主义”思维和秩序,但当我们在反本质主义的观照中反思时,就会意识到以往文学本体论、知识论和方法论中久被遮蔽、或不可言说的话语困境。著名文艺学家童庆炳先生在近年来的谈话中,就曾无奈地指出了这一点。童庆炳先生在《反本质主义与我的教材编写》中谈到,自己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可以称得上一个事件,应该用福柯的“事件化”来加以解释。“大家应替我想一想,在1989年的之后不久,在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当时国内的主导的意识形态是怎样的,我在那种历史语境中,能够拿出怎样的教材的指导思想和体系构架?”在当时文学又一次要遭受政治干扰的时候,我们在比较了广义的、狭义的、折中的多种文学概念之后,专列一节把文学定义为“显现在话语蕴含中的审美意识形态”。这个定义是当时的历史环境所允许走到的最远方。因为这个文学定义可以理解为邓小平在1980年提出的“文艺不从属于政治,但也不能脱离政治”的一种学术表达,同时也是一代学人在“”结束后提出的新论,这是一个兼顾到文学自身的审美特性和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的理论,大体上符合那个时代语境的历史要求,也可以为当时多数人所接受。我们的文学定义的历史维度是很清楚的[13]。最后,我们提出文艺学知识生产“不确定性”的特质,更是基于对新时期文艺学的话语谱系和当代形态作出系统理解后的判定。依照当代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去考察,文艺学知识生产问题所引发的学科知识形态的讨论,主要关乎本学科知识的历史性建构及其不确定性。如上所述,新时期文艺学理论体系在关于文学“本体论”“发展论”“功能论”“方法论”和“接受论”等知识图景的描述中,始终是出于实用理性而作出的知识抉择,而一旦这种“语境中确立的”知识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意义工具,又在现实中成为大学教育再生产中不可辩驳的公共意志,从而重新规训出关于“审美意识形态”等文学知识之“真理”(知识社会学中绝对的相对主义观点,即认为真理“仅仅是”社会基础或文化基础的一种功能,它只是依靠社会意见的一致,因此,任何在文化中被接受的真理理论有权主张它的有效性等于任何其他真理理论[14])。基于此,当我们在经历了审美经验积淀、社会认识深化、科学自主性意识增强的历史过程后,对于持续运动着的现实世界的理解和审视角度便有了新的形式感。特别是面对传统文艺学知识论所难以涵盖的“文学性渗透”和“技术垄断、娱乐至死”症候下的消费化意识形态,以及全球性、地方性的文化变迁所带来的社会形式等崭新对象时,我们当下的知识生产更需要拒斥所谓的客观化的“确定性”,从而通过生产主体持续不断的开拓意义的社会行动来增进认识,把握世界。“人们认识的自然过程,就是用新的概念和范畴不断地取代旧的概念和范畴,旧的概念和范畴不断地被新的概念和范畴所否定。而每一个新的概念形成以及概念之间的转化,都标志着人类认识的深化。人类正是通过概念、范畴和规律等等,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着永恒运动和发展着的客观世界”[15],对于在“中国新时期历史语境”中生成“中国模式和意义”的文艺学而言,更需要在当下的文化变迁中突破意识形态的“理”,建构自身开放性的知识系统和意义模式。毕竟,作为一门历史的科学,文学理论“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永久性地拥有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发言权[16]。只有在主观上实现思维的突破,我们才能在客观上走向新的境地。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起源及功用;古典精神;笔墨;天人合一

中图分类号:J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3-0034-01

中国画是中华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缩影,人们从不同历史时期的艺术中,都可以捕捉到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文景象。本文通过梳理中国画的文化内涵,来揭开中国画神秘的面纱。

一、中国画的起源及功用

中国画起源于古代,所谓的 “书画同源论”,是指文字和图画都是起源于形象的模拟,文字对形象的模拟日趋抽象,而图画对形象的模拟日臻具体完善。

中国画在我国古挥着“成教化、助人伦、穷神变、测幽微”的作用,即促进社会教化,帮助推行政策,构建社会和谐,稳固社会秩序。人物画如:汉代的功臣图将功臣画在画里,表彰他们的显赫功绩,激励百姓及子孙后代为社会做贡献;山水、花鸟画是对自然景物的特写,贤人雅士对经典的山水、花鸟作品有着更深刻的体味,他们在欣赏佳作的同时,可以修身养性,对于提高人的内涵与修养,消解人与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发挥着直接的审美功能和间接的教化功能。

二、中国画的古典精神

中国画是一种文化的积淀,它融会了儒、道、佛等多家思想,是一种人文性的艺术。若一个人不能深刻的解读中国传统文化,他不可能从根本上、从深层次中去把握中国画的精髓。

孔子和孟子是儒家的代表,他们提出的 “中庸之道”对中国画的影响是深远的。在绘画上表现为:追求和谐充实之美,强调含蓄,主张“寓教于乐”、认为“心正则笔正”,“人品不正,用墨无法。”

道家思想对于中国美学范畴体系的影响,显然比儒、佛两家深广得多。老庄哲学崇尚“无为而为”,主张“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其思想促使画家们超尘出世,隐逸山林,在自然中追求天然之美,在艺术追求上以小见大,以少胜多,追求雅淡空灵的境界,在自然中注入人的情感。到宋元明清,山水画在中国画中逐渐取得主导地位,这与道家格外重视自然的思想有关。

佛家思想认为世界是虚幻的,一切事物皆因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人只要静心自悟,就可以觉悟。在中国文人看来,只有以虚静明彻的心灵去关照和感悟大自然的美,才能达到“心物统一”、“天人合一”的最佳境界。禅宗思想改变了人们的审美趣味,崇尚意境,景越藏意境越大,景越露意境越小,把“虚、白、空、灵”看成是绘画追求的目标。

总之,佛和儒、道思想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并存于画家的修养与创作之中,三大思想支柱对中国画有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画的笔墨

笔墨是中国画的艺术生命的一种特质所在,是中国画的第一要素。笔墨能表现出气势、节奏和韵律、能展现出生命力。中国画的笔墨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构成的语言,更是一种精神外显的载体,还和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相关,有着超越形式的深刻内涵。唐代张彦远指出:“夫物象必在形似,形似须全其骨气;骨气形似皆本于立意而归乎用笔,故工画者善书”,意思是说用笔是造型的基础,但它不是仅仅把形象画像就够了,还要有自身的“骨气”。中国画的用笔最高境界应是“意到笔随”。运笔用墨不可雕凿,不可极腐,不可牵连,不可脱节,不可无理,在于墨海中定精神,笔锋下出生活的艺术境界。

笔和墨不可分离。清沈宗寒在《芥舟学画编》的“传神论”中说:“盖笔者墨主帅也,墨者笔之充也……可谓尽泄用墨之秘也。”笔有笔用,墨随笔用,墨有墨用,墨中见笔,笔墨互相生辉,互相依存。笔墨形式是中国画创作得以实施的媒材,它是绘画作品能否达到“气韵生动”的关键。

四、中国画的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是贯穿整个传统中国画历史的重要美学原则。潘天寿在解释“外师造化,中得心源”时说:“故画之贵乎师造化、师自然者……然画之至极则终在心源。”指出人与自然、人与画的关系,在文化空间中给中国画家们提供了一个自由驰骋远离理性的天地。“画山寄志于山,画海寄情于海”,绘画的整体精神和自身的文化道德修养尤显重要。由画家的主观意识来创造客观物象,把自然的时空转化为心理时空,在出神入化的空灵世界中达到人与自然的交融、天人合一的境界。这是中国画体现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最高追求。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化差异 国内外 文学评论 影响

目前,文化分布呈现多元化格局,各个民族拥有自己独特文化,这种文化差异在文学评论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文学评论主要是指借助对优秀文学作品评论的分析,揭示此部作品或者此类作品的文学价值和发展规律,从而使读者进一步把握文学作品内涵。影响文学评论的因素较多,其中文化差异的影响程度最大,这主要是因为文化博大精深,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较大。文学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种寄托形式,一定会受到文化的影响,且文化差异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作品自谢,还影响着读者。因此,本文对于文化差异对国内外文学评论的影响的探讨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东西方文化概述

(一)文化精神核心

文化精神核心是东西方文化最大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人文理念是东方文化的精神核心,而科学精神是西方文化的核心。在东方文化中以中国文化为主,注重对人行为和心理活动的考虑,西方国家因坚持科学精神,形成了自己的西方文化观,进而导致东西方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看待相同问题其切入点各不相同。文化差异作用在世界的各个方面,其中也包含文学评论。

(二)语言

语言是研究文化差异的主要手段和评估标准之一,因为,语言代表着人类思维活动。例如,汉语,中国人在文化系统中注重意境,因此,汉语的精华就是它善于制造空间,创设意境。因此,越精妙的汉语,越让人捉摸不透,这也是其价值所在。而在西方国家中英语是主要语言,英语和汉语相比,缺少严谨性,且语言是最能代表文化精神核心的内容,对比汉语和英语可知,中国对于文化艺术追求意境,而英国人则注重科学性。

(三)艺术差异

在我国艺术文化中注重写意,而西方国家恰恰相反,注重写实,由此可知,前者追求一种心境,注重和自己内心深处的交流沟通;后者追求求实,注重对客观世界的描绘。在文学艺术中,我国抒情内容较多,例如我国的古诗,叙述类相对较少,而在西方文学艺术中,即便年代久远的诗歌,均蕴含着深刻的叙事内容,例如荷马史诗。

二、英美文学发展与特点

(一)英国文学发展与特点

英国文学在英美文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之上。在英国文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在遵从内部发展规律同时,与之相应的政治、历史等均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英国文学从盎格鲁撒克逊过渡到文艺复兴,再到新古典主义,又到浪漫主义,最后发展至今天的代表性的现代主义。英国文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下,转变了自身的发展风格,从最初的写实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帝国叙事是英国文学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乌托邦文学是其代表性传统,这里面蕴含着经验主义。

(二)美国文学发展与特点

自十九世纪末期,美国文学逐渐脱离英国文学,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虽然在初始发展阶段,散发着英国文学的味道,但是在后期发展中逐渐自成一家,独具风格。在美国文学发展史上主要经历了三次重大改变,第一次为民族文学,后两次便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影响。对于美国现实主义文学而言,乡土主义是其首要代表,它在早期的美国均有所体现,后来美国文学结构便朝着女权主义、后结构主义的方向发展。

三、英美文学评论

文学是展现民族文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智慧的结晶。英美文学为世界范围内的人们认识英美文化提供了平台,英国文学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史,在每一个发展时期都绽放异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文学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之上,外来文化对其影响较大。美国文学在初始发展阶段只是单纯地模仿外来民族文学,直到十九世纪,才摆脱外来民族文化的影响,逐渐朝着独立的方向发展。在上世纪初期,美国文学步入繁荣时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文学与旧文学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斗,导致美国文学开始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英美文学评论是一种借助文学理论思索文学作品的活动,旨在通过对文学作品发展规律的揭示,来为进一步创作发展奠定基础。英美文学评论按照作品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划分成小说、散文、戏剧等不同体裁的评论。通过对文学作品所包含的内容的分析和评论,来提升阅读者的鉴赏水平,进而较好地把握作品传达的信息是文学评论的根本目标。英美文学评论建立在作品分析之上,并更加透彻的分析和从更深层面评论文学作品,由于英美文学评论和普通的作品分析相比,较为深入透彻,因此,它区别于作品分析。文学分析注重作品自身的特性,而英美文学评论强调对其艺术表现形式和外部表现的评论。

四、英美文化差异对英美文学评论的影响

(一)文化发展载体差异的影响

语言是名族文化的主要载体,它也是名族文化的具体体现。因此,民族文化的差异,必然会在语言载体上也有所体现。文学作品中的所使用的语言均是作者进过深思熟虑得到的,文化差异在文学评论中的影响,主要表现英式语言与美式语言差异的影响。因此,以语言差异为切入点来研究文化差异对文学评论的影响独具代表性。英国文化历史博大精深,具有较长的发展史,且英语是语言正宗,具有优越的发展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它较好地传承了文化遗产,并在文学作品中表现的淋漓尽致。也许是因为此原因,大多数评论家在评论英国文学作品的过程中,会格外小心的运用语言,也许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敬仰才会产生这种现象,他们害怕侮谩英国传统文化。因此,评论家在评论英国文学作品时,运用语言时循规蹈矩,缺少一种个性和创新。美式英语建立在英式英语之上,与英式英语相比,虽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但是美国是一个更加崇尚自由、民主的国家,在独立战争中,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等均进行了更新,且美国民主革命相对成功,历史遗留不大,这点表现在文学评论中,便是美国文学家评论时相对张扬,看不到小心谨慎的痕迹,有时还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美国文学评论的创新与自身独立、自由的文化氛围密不可分。语言是名族文化的主要载体,也是文化发展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比分析英美文学评论语言差异,我们能从更深层次挖掘文化差异对国内外文学评论的影响。

(二)文化内涵差异的影响

英国文学评论主要挣扎在传承和摆脱传统文化中,《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的典型作品,故事中的主人公挣扎在复仇中,此时期的大部分文学作品均具有此类特点。在十七到十八世纪,英国文学评论逐渐从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逐渐向荒诞过渡,这是在传承和摆脱中挣扎的具体体现。进入二十世纪后,其文学评论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重新思索和定位原有理论,此时期涌现的文学作品的风格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综合来说,伊格尔顿是英国文学界最具代表性的评论家,截止到目前为止,仍发挥着较大的影响。英国文学评论正在向着后现代主义的方向发展,在文学评论中应进行系统性的审视和思索,进而构建满足时展的文学理论。对于美国文学评论,我们应注重对美国文学的探究,这是因为评论源自文学。美国属于殖民地,大陆文学、英国和印第安学均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文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虽然其它文学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最主要还是自身。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的基础上,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更新,然而美国文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独立个体,相应的文学评论也是如此。

(三)文化历史差异的影响

人本主义是英国文化历史的主要特征,在具体的英国文学评论过程中,关于人本主义的观点相对保守,这主要是因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自身性质决定的。例如,莎士比亚在评论自身作品时,宣传人本主义的较多,这种主义处在发展金字塔顶端,旨在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制约,真正实现自由、和平。莎士比亚的人本主义评论在英国文学作品评论中发挥着代表性的作用,它在后续评论中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相对稳固的人本主义评论观。然而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学的发展,这种评论观开始受到质疑,有些甚至否定此种观点,这主要是因为,革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助推剂,而相对保守的人本主义观只有在特定的时期才能发挥自身价值,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条件。而美国文学评论针对人本主义观点,具有激进性和独创性,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与英国相比,文化历史负担相对较重,且历史遗留问题不多,外加美国的独立战争的影响,形成了一种追求民主和自由的文化氛围,为美国文学评论发展减轻了负担。因此,在美国文学评论中,大部分作家对人本主义抱有激进的态度,有些还进行了一定的创新。

五.结语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4篇

1 关于恋爱动机的研究    

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至今,对于恋爱动机的研究己不断深入。John Alan Lee将古希腊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关于爱情的文献著作进行整理和归纳,总结出爱情色轮论(Color Circle of Love),他将爱情表述成为情欲爱、游戏爱、友谊爱、现实爱、占有爱和奉献爱六种存在形态。心理学家Sternberg提出了爱情三角论(Thetriangular theory of love ),在他的理论中,亲密(Tntimacy )、激情(Passion )、及决定和承诺(Decision and Commitment)三个结构才能够组成爱情。    

国内学者在这方面也有很多研究。郑长波、李晓毅在其研究中发现大学生的恋爱动机分为生理满足型、心理满足型、物质满足型、精神满足型四种。刘晓华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研究大学生的恋爱动机。将其归纳为为了一见钟情、为了摆脱压抑、为了证明魅力、为了满足好奇、为了迎合潮流以及为了追逐名利六种。张颖通过调查进行分析研究看到大学生的恋爱并不都是源于内心对异性的倾慕对爱情的追求,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35%的大学生表示源于爱情而恋爱,而65%的大学生则是出于其他因素而恋爱的。这些因素包括从众心理、排遣寂寞等等。并且以婚姻为目的而恋爱的大学生只占到极少数。同时在张颖的调查中,大学生己经发现其在恋爱问题上存在问题和困惑,他们不希望校方对婚恋持放任态度,他们渴求校方能够教育引导其进行恋爱,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这也反映出,大学生需要与教育工作者进行交流和沟通,需要教育工作者对其进行情感的疏导。    

2 关于择偶观的研究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表明,经由国债市场的发展来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比较有效的改革路径之一,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文章提出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建议与措施。

一、利率市场化需要完善的国债市场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表明,经由国债市场的发展来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比较有效的改革路径之一。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市场分割理论则在市场不完全性与不同期限债券不是替代品的前提下说明了各种期限债券利率取决于各种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期限结构理论与流动性升水理论则综合了上述两种理论,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加上反映不同期限债券供求状况的期限升水,从而比较全面地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非国债(如企业债券)不同期限利率的决定虽然也可以用以上理论解释,但由于存在违约风险,因而无法用来决定利率的期限结构。而国债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一般不存在违约风险,其利率结构也就不受违约风险的干扰,因而可以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利率的差别,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最好选择。同业拆借利率虽然也是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利率,在市场交易规模、交易者数目和规范化程度上与国债市场也有可比性,但同业拆借市场毕竟只是一个短期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也只是对短期利率有参考作用。国债市场则是提供短、中、长期不同期限债券种类的市场,可以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

一旦国债基准利率形成,国债市场的发展对其他金融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它不仅改变金融市场规模格局,而且还影响其他市场利率水平的确定,出现明显的利率市场化的传递效应,其中影响最明显的是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因为国债市场发展后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首先会冲击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结果必然是,在国债市场发展以及国债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机制将更加完善,银行存款市场也将逐步放松利率管制。

二、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建议与措施

完善我国国债市场,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推进利率市场化是充分发挥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必要条件。目前,完善我国国债市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国债发行机制

(1)进一步规范滚动发行机制。扩大基准国债期限品种范围,进一步健全滚动发行机制,使一级市场国债发行形成更加持续的发行利率曲线,也使一级市场国债招标价格更好地发挥对国债定价与估值的参考作用。

(2)尝试推出国债预发行机制。为建立发行前债券价格揭示机制,规范一级市场债券分销行为,借鉴国际成熟债券市场预发行做法,在中国国债市场尝试进行国债的预发行操作。

2、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

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增强国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国债市场的调节功能。

(1)合理设计国债的期限结构。国债期限结构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过程。政府必须兼顾自身与应债主体这两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同时考虑宏观经济条件和清偿能力等因素,对国债的期限结构做出选择。

(2)优化国债的持有者结构。国债持有者结构单一是我国国债市场的一大痼疾。这已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债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债规模要加大,配合货币政策的运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效果。第二,取消对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使国债成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促进现有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的发展并培育国债投资基金。这将有效地提高国债市场的参与程度,促进国债市场发行效率的提升。第四,允许国外投资者购买一定比例的国债。这既有利于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调节国债持有者的结构。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目前市场交易主体还比较单一,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虽然己增加到900多家,但仍然主要是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现在还很少进入这个市场,这样就限制了这个市场的覆盖面。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人。应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债市场,尤其是债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投资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它们的投资风格更加稳健,有利于国债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4、发展国债投资基金

国债基金有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基本形式,同一般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是国家信用和非国家信用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国家信用是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债基金的绝大部分资金是投向国债的,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具有信誉高、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点。

5、大力发展国债市场中介机构

(1)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完善做市商制度,活跃国债市场。第一,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我国中央银行应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一级自营商成员,尽早让一些业绩好、信誉高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加入到一级自营商队伍中来。第二,完善做市商制度,扩大做市商队伍。我国虽已经建立做市商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报价券种偏少,很多债券不能及时报价或没有报价,价格信息难以及时发现和披露。

(2)大力发展国债市场经纪人。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非常重视经纪人业务。经纪人作为给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是连接交易商的重要媒介,经纪人本身不参与交易,只是将市场交易进行有效的配置,提供价格发现机制,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随着我国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直接交易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目前我国同业经纪人只有一家,缺乏竞争和效率。因此,培养一大批活跃的经纪人队伍对发展我国场外债券市场显得尤为迫切。

6、建立统一、规范、分层次的国债市场体系

(1)一个竞争、有序、统一、高效的国债市场是央行公开市场政策利率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在国债市场的建设中,当前应集中精力建立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核心市场。继续拓展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吸收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以之作为批发债券市场。

(2)我国目前的国债流通市场呈现分割的状态,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各自存在。国债市场的两个子市场之间既独立运作又互相沟通。但市场交易具有连续性,人为地把不同交易主体分割到不同的市场,不利于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机制。而且两个市场价格差的存在也不利于管理层更好地把握宏观经济情况。因此,应逐步将两个市场统一起来,促进国债交易在更广的范围内开展。健全国债交易的基础设施,构建统一的国债托管结算清算系统,是统一流通市场的关键。

7、积极发展国债期货市场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没有衍生金融工具,在现有的交易体系和交易手段下,投资者无法有效地解决利率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使得机构投资者难以进行避险与对冲操作,阻碍了其对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参与。市场上投资者追涨杀跌,不利于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债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对于长期进行大量债券投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6篇

作者:臧玉 娄自强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空前,职业教育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在保障经费来源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办学质量,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是其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面对职业教育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职业教育引入集团化发展的理念,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把职业教育推向市场,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提高自身办学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职业教育市场适应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创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局面。可以说,从我国职业教育本身所面临的问题来看,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是在职业教育领域进行的符合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创新,是实现职业教育“第二次飞跃”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突破职业教育发展瓶颈,实现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

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离不开宏观环境支撑,政府政策的支持引导,职业教育集团自身的积极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从目前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来考察,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宏观环境、政策导向、实践探索和经验借鉴等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并逐步走向成熟。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宏观环境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职业教育在一国经济崛起,掌握经济发展主动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以德国为例,大学毕业生占同龄人比例仅为20%,有近80%的年轻人接受的是职业教育,德国甚至自称职业技术教育是其发展经济的“秘密武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总理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凸显了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位置。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这一转变对职业教育人才的数量、质量和层次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政府的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2009年年初,原教育部长周济在海口主持召开了“2009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暨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验交流会”,重点研究和部署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会上发表了题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讲话,明确指出:“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切实发挥职业教育集团的效益”。随后,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职教集团建设在全国范围蓬勃兴起。此外,教育部年内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出台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扶持细则。创造有利政策条件实现学校和企业合作,必将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起到有力助推作用。正是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获得空前的发展机遇。

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积极实践与探索,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成效;另一方面又实现了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理论总结为职业教育集团化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经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集团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有资料显示,巴西的大型私立学校连锁机构Objec-tive/UNIP成立于60年代中期;Pitagoras学校集团诞生于1966年;津巴布韦的Speciss前身NCA建立于1965年;美国的阿波罗教育集团创始于1973年;巴基斯坦的私立教育网络Beaconhous学校系统创建于1975年。这一时期的教育集团数量不多,且多为私立学校连锁网络,也局限于一个国家和教育系统内部。进入60年代以后,早期建立的教育集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教育集团的数量急剧增多。如,美国的职业生涯教育公司、阿波罗集团;德国的双元制、跨企业培训中心、技术转移中心;荷兰的农业职业教育集团、鹿特丹航运中心(STC.Group)等等。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经验、教训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需要和职业教育自身的改革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提出了客观要求;而宏观环境的支持、政策的导向、职教集团的实践探索以及对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经验教训的有益借鉴,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可以说,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是客观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的辩证统一。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7篇

确立婚约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我国的历史传统中,婚约是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从西周周公旦作“六礼”开始,历经两千多年。“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都是订婚的程序,只有亲迎才是结婚的程序。虽然历朝各代“六礼”的内容各有不同,但这种订婚的程序却一直存在,并且法律对其有着严格的规定。未经“六礼”而结婚的当事人不但不被认为是合法夫妻,而且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和社会舆论的的谴责。在清末的变法运动中,沈家本主持的《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一编中没有对婚约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婚约制度在中国的消灭。几年后,中华民国的《民国民律草案》中又对婚约作出规定,在“婚姻之成立”一节中,规定了有关定婚的7个条文。作为对我国传统婚姻制度的传承,南京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在亲属编第2章“婚姻”中专设“婚约”一节,对订婚做了详细的规定,现在这一制度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一边倒”地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婚姻制度也不例外。这不但造成了我国传统婚约制度的中断,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婚约纠纷解决的困难。

2.国外立法对婚约制度的规范。婚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婚姻法制度中都有现实的立法例,这为我国婚约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了制度上的借鉴。第一,德国。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对婚约的规定采取了专节规定的立法模式。在亲属编第1章“民法上的婚姻”的第1节“婚约”中从第1297条到1302条共6个条文对婚约的履行、解除及其赔偿义务、违约的责任构成、赠礼的返还和消灭时效问题作为了全面的规定。德国民法对于婚约的规定如此全面,也说明了作为结婚制度内容之一的婚约在德国社会民事习惯中的重要性,体现了对民事习惯的尊重。第二,美国。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大致上对婚约的态度是:结婚前可以订立婚约,但并非必不可少。如果违反了婚约,则“违反允诺”的普通法之诉提供金钱赔偿的救济。美国婚约法律制度的救济范围最初只是涉及金钱损失,后来又扩展到非物质损失(比如身体和精神痛苦)。第三,中国。在我国,婚约制度是通过对婚约解除的救济方式来规范的。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结婚彩礼的返还义务: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结婚作为赠与彩礼的条件不成立时,赠与合同就不能成立,自然可以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及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涉外民事司法的需要。当今世界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随着世界人口的流动和各国交往与合作的加深,各国都普遍承认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本国的民事主体地位,他们与本国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地位。在国际私法中,婚姻制度也是重要的司法制度,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婚姻纠纷的解决显然成为各国司法管辖的范围。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婚约纠纷在我国不承认婚约制度的情况下,解决起来会出现很多麻烦,因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的婚姻法律多适用国籍国法或经常居住地法。遇到婚约纠纷时,法院就会花费很长的时间来找法,不但导致找法的困难性,也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如果我国的婚姻制度承认婚约,不但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司法权威,树立我国在涉外民事审判中的良好形象。

4.婚约确立的现实需要。由于传统习惯的沿袭,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前提这一行为在民间十分普遍,也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的纠纷。近年来由解除婚约而引起的彩礼纠纷和损害赔偿之诉有增无减。据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近5年的统计,2004年该院受理婚约财产案件11件,调撤率36%;2005年19件,调撤率44%;2006年22件,调撤率45%;2007年24件,调撤率45.8%;2008年6月份19件,调撤率50%。分析该组数据可以发现,婚约财产纠纷呈上升趋势,结案方式主要以判决方式为主,调撤率较低,可见此类案件中双方分歧、矛盾较大[2]。由此可以看出,在婚约缔结后往往出现较多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例如,婚约可否以法定事由或自由意志而解除;一方是否有向法院提出履行婚约的诉权;婚约期间,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权的侵害,可否提起损害赔偿;婚约期间,双方之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等。这些订婚后又解除婚约的纠纷,依照道德规范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处理。在我国,对婚约完全采用放任的态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是在婚约纠纷必须解决的现实面前,确立婚约制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忽视婚约制度就是对婚约这种社会现象的忽视,会使对社会中重要身份关系的调整产生漏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另外,司法机关对由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会出现判决结果混乱,导致婚约处理的司法不统一,有损司法的权威性。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应该对婚约问题进行规范,因为对婚约由个人自行约束和道德约束不如法律约束更为有效。“法律对婚约的规范,一是赋予权利人以订婚、解除婚约的自主决定权;二是规范婚约期间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三是规范婚约解除后纠纷的处理规范,对其纠纷有切实可行的处理法律依据”[3]。

我国婚约制度的构建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8篇

从国外学术著作的翻译引进角度来看,从由周谷城等任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推出的系统介绍国外文化研究成果的《世界文化丛书》开始,包括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三联书店的“文化:中国与世界”大型系列丛书在内,国内各大出版社所组织的翻译丛书之中都包含有若干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的重要著作。自90年代起,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商务印书馆推出的“文化和传播译丛”、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当代学术棱镜译丛·全球文化系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推出的“知识分子图书馆”翻译系列丛书等等,更是为国内这个方面的学术研究引进了比较系统的参考材料,同时极大地缩短了翻译引进和原作出版在时间上的距离,为国内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与世界学术界同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翻译和引进尚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由于没有对这些著作的学术发展脉络进行必要的梳理而显得有些杂乱,而且严格的文化哲学方面的著作偏少。

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国内学术界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也逐渐开始崛起并迅速发展。通过概览国内学术界引进的外国学术著作和自己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就国内学者进行的文化研究,特别是文化哲学研究成果而言,自90年代起,国内各出版社迄今为止已经出版的文化哲学研究专著接近20部。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谦之从社会哲学角度论述文化研究的《文化哲学》(商务印书馆),程通过运用现象学方法进行系统细致的文化哲学研究而出版的《当代文化哲学沉思》(人民出版社),许苏民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梳理文化研究成果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以及衣俊卿试图通过对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交汇处的日常生活进行批判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云南人民出版社)等。此外,自90年代以来,包括各大学学报在内的国内各主要报刊杂志,不仅刊登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方面的文章日益增多,而且,诸如《求是学刊》的“文化哲学研究”专栏还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名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刊登在全国报刊杂志上的文化和文化哲学研究文章已经超过了5000篇,而且仍然呈现出日益增长之势。因此,总的说来,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不仅基本上与世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同步,而且其对文化哲学研究的重视和所做的一系列工作,也是当今大多数西方学者所不及的。

就其基本发展态势而论,当前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主要表现出两个基本趋势:第一,继续深入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力求在文化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框架和方法论视角方面取得根本性突破,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在进行;第二,继续把文化哲学研究与日常生活批判结合起来,努力通过使该研究向微观的政治哲学、经济哲学、制度哲学等领域的渗透,实现文化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具体化,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在做。

二、当前国内文化哲学研究面临的基本问题

总的说来,国内学术界将近20年的文化哲学研究,迄今为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文化哲学研究进一步实现实质性的理论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准备了比较充分的条件。但是,当前欣欣向荣的研究状态背后,也隐藏着难以回避的深层次理论难题;毋庸讳言,当前文化哲学研究的繁荣局面也包含着不少虚假的成分,以至于难以取得真正能够指导当今社会实践的理论研究成果。

概略说来,这些深层次理论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难以真正从马克思实践哲学所要求的批判探索精神出发,对作为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对象而存在的“文化”,做出既经得起严格的学术推敲、而又富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定义。综合观之,无论国内目前进行文化哲学研究的各家各派提出何种“独特”的文化定义,都基本上仍然停留在把文化视为“生活方式”的水平上,不同之处只在于具体的表述方式而已。而这样一来,不仅素以学术研究的严格性和深刻性著称的“文化哲学”研究,必然会因为无法确切界定其研究对象的独特本质特征、存在方式和发挥社会作用的具体形式和途径,而处于非常尴尬的学术研究境地,难以建立起真正具有哲学理论高度的、系统全面的理论体系。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正因为它主要是沿袭以往的、早在时期就已经出现的“大而全”的文化定义,试图把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都当作文化现象来加以研究,而没有加以更准确的界定。所以,它在具体进行各项研究的过程中,往往“越俎代庖”地研究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冲击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而不是真正发挥自己的理论优势和指导作用。

第二,从理论创新的角度来看,难以真正从马克思实践哲学所要求的批判探索精神出发,进行面对现实的、扎扎实实的学术研究和深刻彻底的哲学批判反思。真正实现对西方主流的唯理智主义传统思维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的突破和彻底变革。找到既符合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基本精神,又适合作为其研究对象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之本质特征的哲学研究框架、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而是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完全照搬以自然事物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有进行这样的扎实研究和批判反思的必要。因而只能通过不断扩大研究对象的范围,不断探究研究对象的细枝末节而维持表面繁荣的不断“发展”局面。从严格的学术研究角度来看,这样的研究虽然得出了不少具体研究结论,但由于没有找到真正适合于对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进行哲学研究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因而不可能得出具有哲学的理论深度和高屋建瓴视野的研究成果,更不用说建立相应的、系统全面的文化哲学理论体系了。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9篇

从国外学术著作的翻译引进角度来看,从由周谷城等任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推出的系统介绍国外文化研究成果的《世界文化丛书》开始,包括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三联书店的“文化:中国与世界”大型系列丛书在内,国内各大出版社所组织的翻译丛书之中都包含有若干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的重要著作。自90年代起,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商务印书馆推出的“文化和传播译丛”、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当代学术棱镜译丛·全球文化系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推出的“知识分子图书馆”翻译系列丛书等等,更是为国内这个方面的学术研究引进了比较系统的参考材料,同时极大地缩短了翻译引进和原作出版在时间上的距离,为国内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与世界学术界同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翻译和引进尚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由于没有对这些著作的学术发展脉络进行必要的梳理而显得有些杂乱,而且严格的文化哲学方面的著作偏少。 

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国内学术界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也逐渐开始崛起并迅速发展。通过概览国内学术界引进的外国学术著作和自己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就国内学者进行的文化研究,特别是文化哲学研究成果而言,自90年代起,国内各出版社迄今为止已经出版的文化哲学研究专著接近20部。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谦之从社会哲学角度论述文化研究的《文化哲学》(商务印书馆),李鹏程通过运用现象学方法进行系统细致的文化哲学研究而出版的《当代文化哲学沉思》(人民出版社),许苏民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梳理文化研究成果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以及衣俊卿试图通过对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交汇处的日常生活进行批判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云南人民出版社)等。此外,自90年代以来,包括各大学学报在内的国内各主要报刊杂志,不仅刊登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方面的文章日益增多,而且,诸如《求是学刊》的“文化哲学研究”专栏还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名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刊登在全国报刊杂志上的文化和文化哲学研究文章已经超过了5000篇,而且仍然呈现出日益增长之势。因此,总的说来,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不仅基本上与世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同步,而且其对文化哲学研究的重视和所做的一系列工作,也是当今大多数西方学者所不及的。 

就其基本发展态势而论,当前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主要表现出两个基本趋势:第一,继续深入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力求在文化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框架和方法论视角方面取得根本性突破,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在进行;第二,继续把文化哲学研究与日常生活批判结合起来,努力通过使该研究向微观的政治哲学、经济哲学、制度哲学等领域的渗透,实现文化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具体化,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在做。 

二、当前国内文化哲学研究面临的基本问题 

总的说来,国内学术界将近20年的文化哲学研究,迄今为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文化哲学研究进一步实现实质性的理论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准备了比较充分的条件。但是,当前欣欣向荣的研究状态背后,也隐藏着难以回避的深层次理论难题;毋庸讳言,当前文化哲学研究的繁荣局面也包含着不少虚假的成分,以至于难以取得真正能够指导当今社会实践的理论研究成果。 

概略说来,这些深层次理论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难以真正从马克思实践哲学所要求的批判探索精神出发,对作为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对象而存在的“文化”,做出既经得起严格的学术推敲、而又富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定义。综合观之,无论国内目前进行文化哲学研究的各家各派提出何种“独特”的文化定义,都基本上仍然停留在把文化视为“生活方式”的水平上,不同之处只在于具体的表述方式而已。而这样一来,不仅素以学术研究的严格性和深刻性著称的“文化哲学”研究,必然会因为无法确切界定其研究对象的独特本质特征、存在方式和发挥社会作用的具体形式和途径,而处于非常尴尬的学术研究境地,难以建立起真正具有哲学理论高度的、系统全面的理论体系。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正因为它主要是沿袭以往的、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就已经出现的“大而全”的文化定义,试图把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都当作文化现象来加以研究,而没有加以更准确的界定。所以,它在具体进行各项研究的过程中,往往“越俎代庖”地研究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冲击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而不是真正发挥自己的理论优势和指导作用。

第二,从理论创新的角度来看,难以真正从马克思实践哲学所要求的批判探索精神出发,进行面对现实的、扎扎实实的学术研究和深刻彻底的哲学批判反思。真正实现对西方主流的唯理智主义传统思维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的突破和彻底变革。找到既符合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基本精神,又适合作为其研究对象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之本质特征的哲学研究框架、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而是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完全照搬以自然事物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有进行这样的扎实研究和批判反思的必要。因而只能通过不断扩大研究对象的范围,不断探究研究对象的细枝末节而维持表面繁荣的不断“发展”局面。从严格的学术研究角度来看,这样的研究虽然得出了不少具体研究结论,但由于没有找到真正适合于对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进行哲学研究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因而不可能得出具有哲学的理论深度和高屋建瓴视野的研究成果,更不用说建立相应的、系统全面的文化哲学理论体系了。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10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们不再只满足于物质生活,对精神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时代号召下,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作为文化产业、文化演出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音乐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演唱会市场又在整个音乐市场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徐春晖和姜楠(2007年)在文化学刊中提出:作为一种既传统又现代的艺术市场模式,演出市场有着自身维持生存发展机制的独特产业链条,即由演出艺术生产机构、演出行业中介机构或剧场管理经营机构,加上必不可少的价值实现实体即直接与间接的观众和听众群体,共同构成了从艺术创作生产、市场营销和演出,直至价值转变和实现的产业链条。

现在正处于传统的音乐市场产业链已经走向末路,新的产业链还未形成的重要历史阶段。与唱片业的萧条相反,国内和国外的演唱会市场正在爆炸式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在演出市场近年来的井喷现象中,明显存在着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不配套、硬件设施不配套、重复浪费资源、票务市场混乱、缺乏创新的演出形式、部分演出上座率过低、缺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招商引资渠道不开放等问题。

目前我国文化演出产业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缺少商业模式的思考与设计,国内对文化演出产业的商业模式也缺乏归纳与理论研究,本文试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找出文化演出产业之企业分析理论。

彭健(2009年)在《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中提出,国内演出按照商业模式不同目前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定义为票房型演出:演出收入主要依靠票房,演出主体即投资者是文艺团体或演出企业,收入模型是投资回收型。

第二类定义为赞助型演出:演出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或企业赞助,演出主体是政府与企业,文艺团体或演出企业是演出服务供应商,盈利模式是委托服务型。

本课题试图在总结实践经验,归纳企业发展、行业升级阻碍及其应对办法的基础上,引导出文化演出市场之企业发展与盈利分析理论和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引领下的文化演出行业标准化生产研究。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宏观上带动了演出市场的活跃与繁荣,而唱片业的没落同时在微观上又推动了演唱会市场的新发展。我们要清醒认识演唱会市场的发展现状,总结归纳我国演出市场的实践经验,摸清其发展规律,把握住其发展脉络,充分利用所学理论知识,提出有效整合资源、优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实用方案,促进中国演出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本研究将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演唱会市场实际情况调查分析与现代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等,从解决现存问题、整合文化演出资源、创新商业模式的多个角度下手,以达到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维护演出行业发展和盈利的最终目的。

二、针对文化产业中演唱会市场的研究趋势

在产业经济学和文化产业的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商家开始并已经注意到演出行业在第三产业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结合演唱会市场对文化产业影响的研究将不断涌现。同时,中国幅员辽阔,文化演出资源丰富,演出种类繁多。信息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类别细分化、模式创新化等将成为今后研究的必然趋势。如已有的《文化演出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中国演出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和《中小城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趋势》等,都预示着对演出市场和相关产业的研究将更加深入、细致,也相信更多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观点将会被提出。

对文化演出行业的深入研究将指导我国文化演出行业中的优秀企业改革创新,为持币观望的投资人提供全新的投资领域,为困境中找寻方向的唱片业和广告服务业提供业务转型的理论支持。

三、中国演唱会产业存在的问题

国内演出产业现有商业模式的经营难题主要来自市场风险、筹资困难和市场混乱。

1、票房型演出的市场风险:

首先是消费者问题。除北京、上海、杭州等少数特大城市和一线城市外,国内大部分城市居民对演出的消费力不足,演出消费习惯没有形成。

其次是生产者问题。我国演出产业起步晚,成熟度低。产业上下游:投资商、创作者、表演团体或个人、商、经纪人、设备供应商、表演场所、票务系统、销售推广公司、文艺类媒介等整个价值链耗散,缺少整合,竞争混乱,没有服务标准、质量监督、行业规范。

2、赞助型演出的筹资难题:

赞助型演出的筹资难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社会资助机制、资助文化、演出如何满足资助人利益需求。

以社会资助机制问题而言,我国对艺术捐助还没有建立系统的税收政策,没有形成荣誉机制,只能依靠市场自我调节。

在资助文化方面,我国艺术捐助的文化与经济基础还没有完全形成,国内的企业与富豪赞助演出需要实现政治或商业的“利益需求”。

在演出如何满足资助人利益需求方面,目前的演出模式普遍对客户形象塑造的实际回报非常有限,多数不能满足赞助者的“利益需求”,导致赞助者的积极性越来越差。

3、此外,在文化演出项目的操作上,由于企业一次性投资小,风险小,进入门槛低,国内暂时还没有规范演出市场的相关规定出台,导致企业一拥而上造成过度竞争,演出市场鱼龙混杂,泡沫严重,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不但不利于演出公司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伤害了国内演出市场和演出赞助商。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本研究将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演唱会市场实际情况调查分析与现代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等,从解决现存问题、整合文化演出资源、创新商业模式的多个角度下手,以达到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维护演出行业发展和盈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彭健.文化演出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05):94-97.

[2]徐春晖,姜楠.中国演出市场发展现状分析[J].文化学刊,2007(04):71-75.

[3]蒋伟,钟睿.关于开展全国演出场所信息普查的思考[J].艺术科技,2009,(02):12.

[4]张弛.中演公司在国内演出市场上的营销策略[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

[5]蒋伟,任慧,白石磊.全国剧场信息普查系统[J].艺术科技,2007,(04):21-24.

[6]卢爱芹,王红艳,尹宏浩.电子商务时代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分析[J].商业时代,2009(25):101-102.

[7]陈桂龙.演出运作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J].文化月刊,2003,(0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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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朝霞,金鑫,王琛.演出经营与管理[M].第一版.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4.

[10]李光斗.品牌竞争力[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2-165.

[11]菲利普•利特勒.营销管理:分析、策划、执行和控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649.

[12]孙秋霞.中国演出市场发展与展望[J].演艺设备与科技,2007(4):17-19.

[13]俞玮,继亭.我国内地音乐文化类演出市场浅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10):48.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11篇

鲁迅发现,这些作家的言述改变了他的心志和思想,在谈到阅读拜伦诗歌的感受时,他说:“就我自己而论,也还记得怎样读了他的诗而心神俱旺。”[1]推己及人之后,文学的信念愈益牢固。鲁迅满怀希望地去办《新生》杂志,写作《文化偏至论》、《摩罗诗力说》等论文,译介北欧、东欧、苏俄作家的作品。朝气蓬勃的鲁迅这时对文学社会作用的认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热情和希望,还不是具体、切实、科学的理解和结论。在《域外小说集》的序言中,鲁迅指出:“我们在日本留学的时候,有一种茫漠的希望:以为文艺是可以转移性情,改造社会的。”[2](2)还原到20世纪第一个十年那样的环境中,当大多数人还只是把文艺当消遣品的时候,鲁迅已经注意到文艺与社会、文艺与现实人生之间的密切关系,明显地表达出了某些与传统认识截然不同的新见。或许导因于时域、场域、问题域的不同,鲁迅的文艺功能观跟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对文学意识形态性的理解仍然有相当明显的差别。

鲁迅文艺思想的思想来源和实践经验特色

没有相应的实践经验,离开了特定的思想材料,是不可能完成相应的理论建构的。弃医从文时的鲁迅,对文艺持有与众不同的热情。这种热情,也是冷静选择之后的热情。1909年前的鲁迅,满腔热忱地呼唤过摩罗诗人,但又在《摩罗诗力说》里否定文学的社会功能,提倡“无用之用”。回国后写文言短篇小说《怀旧》,辑录唐代以前的小说(如《古小说钩沉》),校订《嵇康集》,编《六朝造像目录》、《汉画像》等。从表面上看,这些活动都可以纳入广义的文艺活动之列,但实际上这些活动跟《呐喊》那样的创作活动在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很大。这时的鲁迅并不像此前那样相信可以用文艺去直接影响人生和改造社会。文言短篇小说《怀旧》虽也讽刺地主豪绅,揭露村塾腐儒,但对文言的选择可以表明鲁迅试图向古典文艺做出一次沉潜。校订、辑录古籍时,他强调的“非汤武而薄周孔”的嵇康精神,可以理解为是对辛亥革命后思想界尊孔复古风气的反击。同时也可以表明此时的鲁迅对文艺社会作用问题在进行着认识上的一种调整。当钱玄同约鲁迅为《新青年》写稿时,鲁迅的回复最能反映他当时的认识状态和心理状态。鲁迅说:“假如一间铁屋子,是绝无窗户而万难破毁的,里面有许多熟睡的人们,不久都要闷死了,然而是从昏睡入死灭,并不感到就死的悲哀。现在你大嚷起来,惊起了较为清醒的几个人,使这不幸的少数者来受无可挽救的临终的苦楚,你倒以为对得起他们么?”[3]这些叙说表明鲁迅在矛盾中挣扎:以启蒙者唤起少数人的警醒,一起来承担那沉重的任务,还是选择其他更好的方式,让这些率先觉醒者不至于承担太多的痛苦。或许,鲁迅注意到追求“民族国家”在精神上、政治上的独立,要完成“改造国民性”的启蒙任务在那一时段还显得过分沉重,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跟这一任务比较起来,文艺可以发挥的作用是多么不相称。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体认,鲁迅曾试图改变旧有的思路。他在这一时期留下过这样的说明:“所以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而善于改变精神的是,我那时以为当然要推文艺,于是想提倡文艺运动了。”[3]涉及对这一段话的具体理解时,日本学者竹内好建议不要从表面的字义去理解。他认为,鲁迅在《摩罗诗力说》里提倡“无用之用”,并不看好文艺的社会功能。[4](5)从鲁迅的说明看,他是要以文艺来改造“国民性”,而并不着意于文艺本身的发展。这就是说,从注重文艺的直接社会功能到发现文学本身的“文学”,其间曾经历过一段艰难的认知过程。这种认知虽然看起来类似于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那样追求“民族国家”在政治上、精神上的独立,但福泽谕吉并不特别关注文学艺术的独立,即缺乏对文艺做出具有某种科学性的打量或认知。鲁迅的变化,其原因自然难以否认现实中的文化国情的触目惊心的激发,还有可能跟思想背景或认识图式中的习惯有关。在缺乏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引导之前,认识有可能仅仅体现为某种感性把握,包括对文艺功能视为“无用之用”的那些理解。要试图把这些感性认识状态转换为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认识,需要诸多因素的密切配合,即对文化现实状况的进一步体察,对自己的创作经验和教训的深入反省和剀切把握,更重要的是在先进的科学的文化思想或理论的照耀下来卓有成效地完成实践经验与理论认知的融合,才可能实现原有认识的科学化,推动理论概括或认识的升华。这一过程显然无法由他人越俎代庖,必须由思想家本人在外力的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完成。对鲁迅而言,对中国现代思想革命的任务和内容做出深切的理解和把握,并由文学的方式具体地展示或体现,同样是非常艰难的。到发表《狂人日记》时,鲁迅在《新青年》杂志和“五四”大潮的影响下,一度焕发了活力,从《狂人日记》引发的反响中看到了文艺那种直接的力量。《孔乙己》、《药》、《明天》、《故乡》、《阿Q正传》、《祝福》不断问世,产生的积极影响既是鲁迅努力完成对现实的认识总结和思想探索的结果,也是鲁迅逐步实现对文艺社会功能认识全面化和深刻化的一种确证。在这种确证中,鲁迅在感应各种复杂社会矛盾的同时,在理解必须对中国文化从具体的饮食起居到抽象的哲学或审美观展开彻底清算和批判,才可能达到近现代以来中华民族文化心理更新的时代要求时,他对近现代中国思想演变在文学艺术方面的历史使命就获得了远较此前那种“惊起较为清醒的几个人”的见解更为博大深切的体认。从1918年到1925年间,鲁迅在对现实的观察中进一步深化了文艺作用于社会的方式的认识。他坚信,文艺是国民精神所发的火光,同时也是引导国民精神之前途的灯火。如果说鲁迅这里的表述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文艺的社会影响力,那么这种影响力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愿望或憧憬。因为在1925年5月,鲁迅留下过这样的意见:“说话和弄笔的,都是不中用的人,无论你说话如何有理,文章如何动人,都是空的。他们即使怎样无理,事实上都是着着得胜。”[5]直到1926年年底,鲁迅阐发的仍然是与此大同小异的意见:“文学文学,是最不中用的,没有力量的人讲的。讲话和写文章,似乎都是失败主义的象征。”[6]1926年,在《庆祝沪宁克复的那一边》、《新的世故》等文章里,鲁迅细致地注意到文艺的力量与其他社会现实调节力量之间截然不同的差别:“中国现实的社会情况,只有实地的革命战争,一首诗吓不走孙传芳,一炮就把孙传芳轰走了。”[6]他显然注意到,要迅速调整现实政治秩序,最重要的还是现实中的军事力量:“有实力的人并不开口,就杀人,被压迫的人讲几句话,写几个字就要被杀;即使幸而不被杀,但天天呐喊,叫苦,鸣不平,而有实力的人仍然压迫,虐待,杀戮,没有办法对付他们,这文学于人们又有什么益处呢?”[6]显然,鲁迅以现实为依据而展开的对文学社会作用的追问,并不是真正视文艺为无用之物,而是在尽力纠正着此前对文学社会作用认识方面的片面性,至少是在认真地思考文艺影响社会现实的有效方式。1929年和1930年,鲁迅对卢那卡尔斯基的《艺术论》和《文艺与批评》、普列汉诺夫的论文选《论艺术》的翻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文化创造,一方面向急需文艺理论指导的中国文坛介绍先进的理论成果,另一方面对鲁迅来说,更重要的可能在于通过把握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对文艺本性的理解,来修正或建构自己的文艺观和人生态度。导因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左翼文艺战线的各种论战及其导致的认识混乱和主义分裂,这一时期中国文艺运动的重要任务更多地表现在理论上的辨析。不解决理论认识上的混乱,就不容易实现中国左翼作家的内部团结。在这样的现实需求下,鲁迅把他的理论学习兴趣转向了普列汉诺夫和卢那卡尔斯基。以鲁迅的科学思维和哲学思维素养,他很快就把握住了普列汉诺夫阐述的理论要点,即基于理性的功利性和基于直觉的审美愉悦。美籍学者李欧梵在《鲁迅与马克思主义美学和苏联文学》一文中指出,鲁迅对普列汉诺夫的接受没有注意到普列汉诺夫文艺思想中更充分的内涵和理论上的问题,即普列汉诺夫虽然也坚持作家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但同时也坚持不能因为这样的功利主义而干扰艺术和社会之间自然的联系。在李欧梵看来,鲁迅在当时忽略了普列汉诺夫的变化以及理论主张中的“内部矛盾”。“这一点鲁迅几乎完全忽视了,以有利于他所认为是更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原则如艺术的阶级性、艺术的历史条件、它在社会中的功利作用。显然,鲁迅所吸收的正是普列汉诺夫这种更为僵化的、决定论的方面。”[7]从鲁迅对普列汉诺夫理论著述的翻译来看,他的确没有翻译过普列汉诺夫讨论艺术目的本身的合理性的《艺术与社会生活》。根据鲁迅文艺思想的形成过程,今天已不难明白,即使他曾经读到或翻译过,鲁迅也不会很书生气地全盘接受那些“为艺术的艺术”的认识。其中体现着鲁迅的认识方式和思维习惯,他是从文艺与社会现实变化的相互关系中看待文艺的作用和影响的。这有可能是当时中国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在形成过程中的某种历史特殊性。这就是说,作为科学家和哲学家的鲁迅在“拿来”的同时,他必然会精心挑选,并对这些从藏原惟人的日文译本中转译为中文的普列汉诺夫文艺思想做出中国化的接受或鲁迅化的理解。这一点从他以普列汉诺夫的理论来批判梁实秋“唯美主义”主张的批评实践中,得到过明确而充分的印证。鲁迅在涉及对现实政治变动的因应方面曾严正指出文艺之无用,并不是真正否定文艺的有效性。在他看来,由于文艺和社会政治各有不同的场域,文艺有可能并不能有力地直接干预现实的社会政治秩序,但文艺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必然遵循着文艺与社会之间的某种契约或规则。只有发现其间的规律,才能更好地让文艺有益于中国社会的思想观念变革和精神文化心理的更新。鲁迅对卢那卡尔斯基《艺术论》和《文艺与批评》的翻译,从内容和主题上看,不仅涉及的范围很宽,而且具有明显的理论侧重。《艺术论》一书从卢那卡尔斯基《实证美学的基础》里遴选了“艺术与社会主义”、“艺术与阶级”、“艺术与产业”、“艺术与生活”、“美及其神美”、“美学是什么”这六个问题来移译,不能不说其中记录和反映了鲁迅在理论方面的特殊兴趣。同样,《文艺与批评》一书里这六篇论文也是鲁迅着意翻译的:“艺术是怎样地发生的”、“托尔斯泰之死与少年欧罗巴”、“托尔斯泰与马克斯”、“今日的艺术与明日的艺术”、“苏维埃国家艺术”、“关于马克斯主义文艺批评任务的提要”。从今天的眼光看来,鲁迅对卢那卡尔斯基的关注,可能不仅仅由于这位苏维埃人民教育委员对艺术趣味、艺术文化传统的重视,对大众在艺术方面需求的同情,更重要的是,鲁迅相信卢那卡尔斯基对文艺本性的认识可以启发当时中国的左翼批评家和文化保守主义者。鲁迅认为,卢那卡尔斯基坚持无产阶级的唯物主义,但并不把主张人类平等的托尔斯泰主义视为正面之敌,体现了人性和宽大。“其中于艺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之必得完全自由,在阶级社会里之不能不暂有禁约,尤其是于俄国那时艺术的衰微的情形,指导者的保存、启发、鼓吹的劳作,说得十分简明切要。那思虑之深远,甚至于还因为经济,而顾及保全农民所特有的作风。这对于今年忽然高唱自由主义的‘正人君子’,和去年一时大叫‘打发他们去’的‘革命文学家’,实在是一帖喝得会出汗的苦口的良药。”[8]在对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译介中,鲁迅非常重视马克思主义者对文艺本性的探讨,同时又很注意这些理论在实践层面上对中国文艺批评的启示。在把当时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与卢那卡尔斯基理论主张进行对比时,鲁迅曾毫无留情地指出:“但他对于俄国文艺的主张,又因为时地究有不同,所以中国的托名要存古而实以自保的保守者,是又不能引为口实的。”[8]鲁迅对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者颇为不屑,明确指出他们是“实以自保的”。其中反映出作为成熟的学习者和接受者,鲁迅在理解俄国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文本时那种与众不同的问题意识或与众不同的“问题域”。这一点可能是此前的鲁迅研究工作中没有充分注意的,即在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文本和鲁迅之间,并不仅仅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鲁迅化的问题,而是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与鲁迅的人生经验和艺术经验相互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接受个体,在鲁迅这里,典型地体现出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背景、语言系统、社会现实因素以及要面对的理论问题的差异。鲁迅充分注意到了这样的差异,认识到这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时域、场域和问题域,所以在鲁迅这里才没有出现类似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其他左翼批评家那样的教条主义。跟中国现代文艺运动的历史进程联系起来观察,鲁迅对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精华的创造性接受,以及对中国现实文艺问题的切实把握和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为确保中国现代文艺运动的审美合理性和政治正确性,提供了值得注意的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12篇

其一,基本上把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锁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及其手稿、《历史学笔记》《俄国和东方社会道路笔记》五大文本中,并试图分析和探讨这五大文本关于马克思阐述世界历史思想的内在联系,旨在建构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体系。[2]21其二,把“世界历史”概念理解为两重含义,即:一是相对于国别史和民族史而言的作为历史学科一般意义的“世界史”,二是指植根于西方现代性的全球扩张所引起的整个世界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整体互动的作为哲学意义的“世界史”[3]16。其三,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思想的发展演变来看,经历了一个由形成到深化和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4]9其四,把古典经济学的世界市场理论、殖民理论和现代国家的合法化理论、黑格尔世界历史理论以及当时流行的各种世界主义思潮看做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理论来源。[3]7其五,世界文化是世界历史发展的结果,并对世界历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世界历史的深入发展将使人摆脱异化,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世界历史的发展为共产主义的实现准备了世界性的物质基础和阶级基础。[3]10其六,通过揭示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当代价值,在实践上是为解决全球化进程中的新问题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问题提供方法论指导,在理论上是为回答全球化基础理论问题、应对全球化各种观点的挑战、建立当代马克思主义全球化理论提供理论基础。[4]9这些成果是国内学界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努力钻研、孜孜以求的结果。这些成果十分珍贵,它填补了马克思主义学界长期以来在全球化问题研究领域的空白。

二、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中的不足和缺陷

然而,虽然学界在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近20年的研究中的确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理论成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资源的挖掘还不够。人们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却很少涉及其他文本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纽约每日论坛报》的相关文章、《资本论》及其三大手稿、《历史学笔记》《人类学笔记》以及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手稿。我们知道,马克思的着作是“一个艺术的整体”,他的世界历史理论同样也是融贯到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之中的。因此,仅仅通过很少的几部文献来发掘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资源是远远不够的。二是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把握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其一,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概念的把握还不够深入和具体;其二,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与人的发展、共产主义和世界文化的关系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现象;其三,缺乏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作整体的考察,未充分地融入马克思的思想史中去对其进行系统考察和充分论证。三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与全球化问题研究相对脱节。虽然很多学者和专家都是通过研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去把握和理解当代全球化的,但是有的学者把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贯穿于研究全球化问题的始终,而不是根据其问题的性质、实质及其所产生的背景的不同而对其作具体的解答,也有的学者由于难于把握全球化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把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弃之一旁,但他忘记了全球化问题所产生的根本和实质是资本的作用,这正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尤其是他的整个学说的核心。鉴于以上几点启示,我们在研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时,就应该从多个维度去对它进行考察、研究和把握,尤其是要紧扣当代全球化的发展脉搏,通过全球化在当代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去更好地把握和理解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与此同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既然是一个庞大的理论系统,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那么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资源的深入挖掘,对于人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当代全球化的各种问题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的新起点

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是其探索人类社会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的艰辛成果,在马克思的整个学说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鉴于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研究已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不足、缺陷,我们很有必要进一步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考察,重点是发掘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对人们理解和研究当代全球化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论资源。一是走向马克思文本的深处,深入发掘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资源。我们知道,马克思的着作是“一块艺术的整钢”,马克思的着作是我们探究其思想的主要根据,离开了他的着作来机械地谈论其思想是空洞的。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学界的不足不在于离开文本来空谈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而是过多地拘泥于把某几部着作作为其探究此思想的主要根据,而不是把马克思的这个思想放在马克思的所有着作中去进行探究和考察,这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对马克思关于世界历史思想阐发的完整性理解。鉴于此,笔者建议对马克思世界历史思想的考察不能再拘泥于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文本,应该把马克思的所有着作包括其书信集作为探究和考察马克思世界历史思想的文本根据。二是结合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史,深入研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融涵于其整个思想学说中,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从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来探究和考察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形成于19世纪四五十年代,这个时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的活跃时期。同时,究其思想的发展历程来看,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的发展与马克思世界观的转变以及其整个思想学说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包括其中年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与晚年对人类社会早期的探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的丰富和发展。鉴于此,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深入研究,就必须紧密地结合马克思的整个思想发展史。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个完备系统的世界历史理论。三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的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的马克思主义全球化理论。全球化的实践必然要求全球化的理论与之相对应。我们研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最终目的,都是旨在构建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全球化理论,力在为解决全球化问题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而服务。根据这个理论旨趣,研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就不是一种纯粹抽象的理论思辨,究其现实意义来看,是旨在挖掘马克思世界历史思想的方法论资源。与之相应地,国内外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与全球化理论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这些成果对我们今天构建马克思主义的全球化理论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的。这个理论意义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一方面,既不能排斥当代全球化的理论成果,搞关门主义和保守主义;另一方面,也不能沉浸于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哲学思辨。总之一句话,我们应当站在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基地上,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把正在发展的实际作为理论研究的生长点,来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全球化理论。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传统文化;伦理政治观

各派学者对于政治文化的含义是什么,看法相左,众说纷纭。但不谋而合的是,大家都把政治文化看作是政治体系活动中的主观性成分,认为政治文化是指政治活动中的价值、情感与态度。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在其杰作《比较政治学》中,把文化界定为一个民族在特定时间内对政治潮流的态度、信念和感情的总和,是政治体系的基本领向。要正确认识政治文化的含义,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去了解:

首先,政治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成分,是社会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政治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的一种,它反映了人们对政治体系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必须注意的是,政治文化虽然是社会文化系统中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文化是政治与文化的简单媾和,也不是说政治文化就是文化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和作用。其次,一方面,政治文化在内容上是关于政治体系的主观性因素的复杂综合;另一方面,政治文化在方法论意义上,是通过对个人、集团、民族的政治倾向或态度类型的分析,来研究政治体系的一种新方法,对政治体系的持续与调节发生巨大影响。其三,政治文化属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文化现象,具有阶级的和社会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济利益的必然反映。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将政治文化概括为如下定义:政治文化作为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现象,指的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在一定政治体系中形成的关于政治及政治活动的感受、态度、心理习惯以及价值评估等主观意识的总和,主要包括政治价值、政治情感、政治心理等。 具体而言,政治文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政治认知成分,即一定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认识和意识,它是政治文化中的理性部分;二是政治情感性成分,即对政治体系的感情、态度,包括热爱、忠诚、怀疑、疏远等情绪;三是政治评价成分,即对政治体系的价值判断、意见。

阿尔蒙德进而把各种各样的政治文化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地域型政治文化,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所知甚少或一无所知,也不抱任何期望,更不做出任何努力;第二类是传统依附型(或臣属型)政治文化,社会成员对于政治体系施加给他们生活的影响有所认识,但他们只处于政治体系的输出端,对政治体系持被动态,充当执行者的角色,而不是积极地去影响政治体系,不能主动地把自己的要求输入政治体系;第三类是参与型政治文化,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意识到政治体系的输出部分,而且还要对“输出部分”施加影响,并有较高的政治技能。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发轫于夏商周三代,定型于秦汉,又经唐宋元明清历代沿革发展,近代开始衰微。根据马克思主义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参考阿尔蒙德对政治文化的分类,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臣属型”政治文化极为相似。无论是它所赖以形成和延续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和文化土壤,还是它的本体,都带有浓厚的等级依附色彩,有着极其深刻的臣属型烙印。具体表现为:以君主为中心的单向辐射性政治意识形态,天、君、国、家长合为一体的政治认知;依附着家国、君父的各色臣民――士、农、工、商、官,其主体性的普遍沦丧,等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最为直接、集中地反映,也最为能动地反作用于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表现出的人对人的依附关系也最为突出和典型。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形成过程中,以儒、墨、道、法四家影响最大。但墨家的影响不出战国,其他三家的思想则相互作用,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延续下来,构成了中国社会政治的一大特色。其中又以儒家学说为主体,居于支配地位,所以人们又常常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称为封建政治文化或儒家政治文化。因为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加之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有着最为发达的传播手段,其他阶层人士均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儒家的思维方式、社会观、道德观的影响,并逐渐被儒家思想所同化。儒家思想以其独立性及其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同构性,作为中国文化的内核渗透到中华民族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中,构成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大背景。

对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本质特征,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钟明善先生在其《中国传统文化精义》中做出如下统计:一是“人文主义说”,认为从商周时期早期政治思想产生时起,其基点就是从人事去体察天命,而不是从天命中去体察人事;二是“王权主义说”,认为中国古代人文主义思想的主题是伦理道德,而不是政治的平等、自由和人权,这种认识结构便决定了人文思想只能导致专制主义即王权主义;三是“实用理性说”,认为血缘宗法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的现实历史基础,而“实用理性”则是这一文化心理结构的主要特征,主张对人生世事采取一种既乐观进取又清醒冷静的生活态度;四是“不断变化说”,或者叫做“不固定说”,少数学者实际上否认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存在核心精神和本质特征,理由是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本身是不断变化着的,这种观点过于偏颇。

客观而言,伦理政治观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是以“礼”、“仁”结合为本体的,它适应了伦理型社会的需要。在这个基础上生成的伦理政治观,不仅包含着政治意识、政治价值、政治情感、政治心理等方面的内容,而且它本身就是政治实践的最高原则。

什么是“伦理”?其本义指事物的条理,如《礼记・乐记》所言:“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郑玄注:“伦,犹来也;理,分也。”后引申为伦理道德之理,亦即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伦理”又与“伦常”相提并论。“礼”与“仁”是儒家学说两大思想支柱。

所谓“仁”,源出于《尚书・金滕》:“予仁若考。”仁,指一种好品德。孔子将仁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道德境界,并把恭、宽、信、敏、惠、智、勇、孝、悌等都纳入“仁”的范畴。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孟子说:“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他认为“得天下者谓其仁”(《孟子・公孙丑上》)。总之,仁既是一种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又是一种个体人格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和全面修养的标志,同时从社会而言是一种至善至美的“理想国”,是人类最高的社会境界。

所谓“礼”,最初是指祭神的器物和仪式,周代把礼从形式中区别出来,发展成为一种以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左传・隐公十一年》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孔子推崇周礼,主张对民“齐之以礼”。汉儒对礼作了进一步论述,认为“礼者,理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到宋明时,礼学更成为理学的范畴,如《直讲先生文集・礼论第一》言道:“夫礼,人道之准,世教之主也”,“曰仁,曰义,曰信,礼之别名也”。总之,礼既是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又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即以血缘为根基、以等级为特征的统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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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 正义 自由 秩序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的内在精神是理论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弄清这个问题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法的基本价值方面入手对宪法的内在精神做出分析和总结。 一、什么是宪法内在精神 宪法内在精神是什么?有的学者说,宪法精神的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有的专家认为,宪法的精神是依宪行政,限制权力;另有学者提出,宪法精神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实行”人权与法制的合一”;有的专家认为,应当从指导思想、主体平等意识、权威现象和保障公民权利观念等”全面把握宪法精神”;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理论界还有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太大、太复杂。我把宪法内在精神的核心和基本点大致归纳为:其一、宪法内在精神体现宪法对人的意义的问题,其价值内涵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其二、正义、自由、秩序也在宪法的各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宪法内在精神。它们也同时反映了宪法的内在价值。 二、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宪法内在精神 首先,人权在宪法中有着高于一切的神圣地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各领域,不仅涉及道德的、政策的、法律的方方面面,也包括立法的、执法的、司法的各式各样,都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应当处一于优先保护的地位,才能真止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权。 从当代宪政的发展看,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无疑是宪法完善和宪法制度完善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不仅涉及人权的保护,还涉及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等内容,表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在我国宪法中日趋得到重视和完善。 从价值取向上看,人权载入了宪法,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一直以来,法律中只规定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有人误以为公民权即为人权,其实不然,公民权与人权是有差别的。从内涵上看,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等各项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要广。我国宪法中一直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缺失,对权利的保护仅局限于法律的范围内,因而对人权的保护不够,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之后在宪法中引入了”人权”,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符合现代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宪法的内在精神。 其次,”以人为本”,在法律意义上也就是”以人权为本”,也就是表明人民、公民是国家主权和宪法的主体,是执政者的服务和服从的对象和目的。这就把执政党居上临下的”领导”和”代表”地位,转换和落实到”以人权为本位"的出发点、立脚点上,从而把以人为本和人权为本具体化。遵守和贯彻执行现行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最终也是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这才是符合真正民主的、人民的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指导原则的新的宪法观。” 最后,回顾法治国家的历史,宪法以人权为基础,宪法是人权精神的产物。所以,我认为”以人为本”、“人权至上”是我国宪法及依法行政的最高原则,宪法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内在精神。 三 正义、自由、秩序也是宪法的内在精神 1、正义: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始终被人们认为是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正义意识和观念,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是人类一种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初的美好追求。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古希腊学者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人们各司其职、各尽其位,互不干涉。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政治的目标在于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的道德原则,这种原则在本质上就是正义原则,它在制度层面可以分为有关公民权利助”平等自由原则,和在社会经济利益层面上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两部分;正义的制度必须”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即正确地”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罗尔斯的正义观体现为一种规范正义、制度正义和政治正义,它要求在现代宪政条件下,正义在宪法制度中的体现便是平等参与和政治自由。我认为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始终与法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正义对法 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 宪法内在精神的正义价值体现在:首先,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真实体现,立法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产生的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人民都有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渠道和机会;其次,严谨的法律体系,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完备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尤其严格而系统的程序保障立法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司法平台:最后,依法治国原则的确定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追求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2、自由:是人的基本需求,即追求人类相对于自然和社会广泛活动的空间,它是人类基于对自然规律的深刻认识而获得的不受束缚而活动自如的状态。自由的价值来自法律制度的正义,它意味着正义的法律制度必然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自由是人们一种不可剥夺的原始权利,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法定的自由权利。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实现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和保护。法律为公民的自由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宪法内在精神的自由价值体现在:宪政制度是满足人类最大限度自由的政治制度,虽然人人都想往自由,不过个人自由应当服从公共利益或者服从法律的限制。宪政制度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它要求国家的法律制度应当承认人的自由并且为这种自由提供法律保障。宪法的自由价值在于不断推动宪政制度以满足人们对自由的需要,当自由得不到宪政制度的保障时,民主政治将通过修改宪法或者其它方式来推动这一制度的完善。 3、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秩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属性和价值追求。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从古至今,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其一是通过暴力夺取权力建构秩序,其基本特征是以人的权威代替法律的权威。其二是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近现代宪法就是为了满足这种秩序建构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基本特征在于奉行法治,强调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宪法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制度,构建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期发展。 宪法内在精神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团体、政府及其各个只能部门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能,并通过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的方式,实现各个社会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角色定位,这是建立稳定而有序的政治社会秩序的基础。其次,我国宪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该在公民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必须对其权力行使的政治后果向公民负责。从而宪法确定了人民对于政府、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再次,宪法规定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合作、协调和制约关系,以此建立了权力的运行秩序,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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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 国内适用 宪法 直接适用 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的效力。其实,自1982年以来,就连续有些法律作出类似规定,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法律。如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85年《继承法》、1992年《海商法》等。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nbs p;第189条首先作出了与上述《民法通则》第142条相同的规定,而1991年《民事诉讼法》重复了这样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同时,国际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律不同时应优先适用。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仅限于个别法律,还不能说是已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完全确立了规则。不过,上述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政策的明显倾向,从而有“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规则的可能。进一步来说,若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能否认为所有国际条约绝对高于国内法呢? 二、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国际条约的国内执行模式 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从各国不同的法律实践中可归纳为两类比较典型的模式:一是个别转换(individualtransformation)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立法来实施国际条约,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其它宪法程序。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爱尔兰及北欧国家等。 另一类是自动纳入(automaticincorporating)方式,即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无需转化即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通常是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奥地利、法国、荷兰、日本等。而在采用自动纳入方式的一些国家中,国际条约又常常被分为自动执行国际条约(self-executingtreaty)和非自动执行国际条约(non-self-executingtreaty)两种类型。自动执行国际条约是指可以在国内法体系中无需求助于国内立法即可实施的国际条约;非自动执行国际条约是指在国内发生效力之前要求制定使其能够实施的法令的国际条约。这一划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有些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缔约国须以立法予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应补充立法执行该国际条约,也是遵从国际条约本身承担的义务;第二,有些国际条约,例如互助同盟条约,是政治性的,这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只涉及缔约国本身,而与自然人和法人无关,所以把这类国际条约的效力扩及到自然人和法人,就需要另以补充立法予以规定;第三,有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只是大纲性的,不够详细和精密,所以也需以立法作补充规定;第四,有些国际条约所用语文不是本国语文,还需另行翻译并以法律予以公布。 无论是“个别转换”,还是“自动纳入”,都是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接受。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每次都要接受”还是“一次性总接受”。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的区别在于:个别转换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一是批准或加入以对外生效,二是公布国际条约,三是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以对内生效;而自动纳入的步骤一是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以对内、外生效,二是公布国际条约,三是在批准或加入时国际条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国际条约生效时将生效时间对国内公布,以在国内生效适用。 个别转换和自动纳入这两种方式相比较,可以看出,从保证民主的角度看,自动纳入时国际条约经过议会批准已经保证了民主原则,不必经国内立法体现,个别转换略显多余;从经济原则看,个别转换方式比自动纳入复杂,造成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与当前的环保潮流不相适应,不符合“在效果相同情况下尽量利用较少自然资源”的经济原则;从国际发展趋势看,自动纳入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 由此可见,自动纳入方式似乎更具合理性,也因此为许多20世纪90年代新出现的国家所采用,如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吉尔吉斯坦等。 三、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 我国《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就我国权力机关缔结国际条约的职权和程序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其中没有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此类问题,国家在一些特别法中零星地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而法院也在其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些具体做法。迄今为止,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国内法中通过专门条款规定直接适用 国际国际条约或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国际条约。例如,《民法通则》第 142 条、《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行政诉讼法》第 72 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项规定成了以后这方面若干法律规定的模式,它虽然以解决国际条约规定与国内法冲突为宗旨,但它表明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继承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2、为执行国际条约的规定,另行制定国内法。这种方式多在涉及公法规范或国际习惯规则调整的领域使用。比如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缔结国际程序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它们的许多条款基本上都是转述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法律的制定提前参照国际条约,或对现行立法提前作出符合国际法规则的修改,使我国法律体系从整体上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比如我国于 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参照了我国随后于 1992 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而对《著作权法》的再次修改是为了符合 WTO的 TRIPS 协议。 4、司法机关执行国际国际条约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 4 月 17 日的《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涉及民商事国际公约的案件,在审判中一般直接援引国际公约作为判决依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黎公约》、《华沙公约》等。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都是以逐个处理的方式(statute by statute)在各有关的法律中加以规定的。从这些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既以采纳方式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也以转化方式间接适用国际条约。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的适用则同时使用了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 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一方面,需要保留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方式选择上的灵活性,视情况分别使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另一方面,应在法律上确定一项原则,以便决定国际条约适用方式的工作简便易行和更加规范化。这项原则应是:除需要制定补充立法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外,其他国际条约均可直接适用。至于哪些国际条约需要间接适用,则应在认真总结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研究确定,并在有关的法律中一一列举表明。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尤其在中国《宪法》、《立法法》、《缔约程序法》中没有对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性问题做出如何明确规定时,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就需要学者们的创造性思维。我们还是应当从我国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国情,同时吸收别国经验,使得这个理论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