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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论文范文

农村税费论文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篇

自1990年代以来,自上而下的各种文件,要求地方完成各种达标升级任务。最下面一级的乡镇被要求到:“采取什么措施我不管,政策不能违背,但任务必须完成,否则追究领导责任(乡村干部们称之为“九十年代在全国乡镇流行的最‘经典’的县市领导语录)。”最终自上而下的各级任务都被完成了,但后遗症却留了下来,其中之一就是,乡村为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而不得不想办法加重农民负担,变卖集体资产及向各方面高息借贷,以得到完成任务所需要的资金。

乡镇的上面各级不清楚也不太关心村级负债,而乡镇一级则很清楚村级负债的原因,因为其中很多村级负债,简直就是由乡镇一级设计出来的。乡镇究竟如何使村级负债的呢?为了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种任务,乡镇不能不加重农民负担。加重农民负担终会引起农民的反弹,即便是农民不去上访告状,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新闻联播节目,村民也都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即使要向农民收取正当的税费,都会受到质疑,何况乡镇的确希望在正当的税费以外,加收更多的钱以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种达标任务,村干部便要为此付出格外多的代价。于是,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借茬不缴税费,或指桑骂槐,或躲着不缴,甚至将村干部的草垛烧掉、耕牛毒死等等。村干部工资很少,而且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他们却要花费如此大的精力和风险帮助乡镇收费,村干部的积极性于是成了大问题。

乡镇知道村干部的心思。面对必须完成的任务,为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乡镇不得不默许村干部借乡镇下达的收费任务,向农民搭车收费。有些乡镇甚至将村干部应该搭车收费的百分比都计算好了,一并下达到村,村干部收费后,将搭车的部分留下来作为奖励。

而一旦村干部可以从协助乡镇收费中获取个人利益的好处,他们的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村民的不满也会增加。村庄社会被是一个半熟人的社会,村民不可能不知道村干部收费可以获得的个人好处。村民因此更加抵制村干部的收费,加之农民负担越重,村干部收费越难,而收费越高,村民越不满。各个方面相互叠加,事情就终会有个了断。这个了断就是:越来越多的村民拒绝交费,村干部越来越不能完成乡镇下达的税费收缴任务,乡镇越来越以完成税费任务作为评价村干部工作好坏的惟一标准。因此,那些可以从农民那里收上来税费的狠人、恶人陆续当上村干部,而对于可以收上税费的狠人、恶人村干部,乡镇本能是予以保护。

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着。到了1990年中后期,地方到了乡村两级,再增加农民负担的空间已经没有了。这时,可以想出的办法有二:一是将村集体财产拍卖变现;二是以村集体的名义贷款、借钱,只要能借,多高的利息都行。而无论以上哪一种,只要村干部还有办法可想,乡镇就会要求村干部首先满足税费任务的上缴。而乡镇要让村干部将想办法弄来的钱上缴,就会进一步默许甚至诱使村干部借想办法的过程捞取个人好处。将集体资产变现的过程,也是一个容易捞到好处的过程。笔者在2000年的农村调查中发现,村集体借贷的高息一度达到月息五分,即年初借1万元给村集体,年终还本息1.6万元。常见的利息大多为月息2分,年息24%。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试图从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开始切入,就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作用,做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乡镇财政的规范化

客观而言,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和管理。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收入基本上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部分,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但不得随意摊派”。其收入分别纳入各自的支出范围。

过去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主要发生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尤其是自筹资金一块更是难以控制。迄今为止,谁也无法对自筹资金和预算外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统计,甚至其中有许多收入根本就没有进入乡镇财政收入的帐户。由于它的非规范性,一些研究者将乡镇财政的自筹资金收入称之为“非正规收入”、“制度外收入”或“非规范收入”,有的则将其与预算外收入一起称作“非预算收入”(off-budgetrevenue)。从少数个案分析来看,樊纲认为,1994年,“非规范收入”平均相当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30%(占全部地方公共收入的23.1%)。根据谭秋成的研究,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占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是逐渐递增的,1986年还只有11.83%,1992年增至28.54%,1996年则上升到35.42%。

一般来说,纯农业地区的乡镇“非规范性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所占比重相对较少(30%左右),其来源主要是乡镇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收入,基本上是从农民头上直接征收的;而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及市郊乡镇的“非规范性收入”所占比重则畸高(一般都在60%以上,甚至达到90%以上),是这类乡镇财政收入的“大头”,其来源主要是乡镇企业的剩余上交、土地征用收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为什么农民负担问题突出表现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因为这些地区基本上以农业收入为主,以农业税收为主体的预算内收入根本无法维持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在非预算部分“动脑筋”,但是由于在非农领域缺乏征收空间,其非预算收入惟有从农民头上征收之一途了。随着人员和机构的增加、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的开展和政绩(面子)工程的建设,乡镇公共开支逐年上升,农民负担也便随之累年加重,乡村干群冲突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之下,因情势所迫,就不得不进行农村的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国家政策内的收费并入农业税收之中合并征收,将乡镇的非预算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一制度设计的好处主要有三点:一是简便征收,二是遏止农民的税外负担,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及其管理。例如:安徽省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同时“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预算支出(国家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这样一来,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就只有预算一块,不再存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其中,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调整为: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1/4留存乡镇财政)、地方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农业四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的常规收入实际上是由这样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收入部分,这部分以农业四税为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地税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国税收入(增值税)留存部分。以下是笔者调查的三个乡镇的财政收入结构(表1),它基本反映了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财政收入的大致状况:

表12001年安徽省三个乡镇财政收入结构情况(万元)

S镇G乡T镇

1、财政税收44.6103.933.6

其中:农业税及特产税39.8100.321.0

2、地税收入52.620.0144.9

3、国税收入37.0(其中3/4上交)20.0(其中3/4上交)36.6(其中3/4上交)

注:S镇是农业型山区镇,人均土地只有0.4亩;G乡是农业型畈区乡,人均土地约1亩;T镇地处旅游区,虽然人均土地不足0.4亩,但是其旅游服务业较为发达,镇财政收入的支柱是地方工商税收。

资料来源:2002年4月24日、5月16-18日田野调查

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的同时,乡镇的收支结构也被模式化了。换言之,在堵住乡镇财政收支的疏漏的同时,也给乡镇财政套上“紧箍圈”,乡镇财政的增收空间非常有限,尤其是农业型乡镇,基本上没有任何合法性增收途径可言――有些乡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为了使财政收入不留太大缺口,又不能冒违背政策之险将农业税率调到上限7%以上,只得在农业税应税土地面积和常产上做文章(个别山区乡镇常产竟然调到700公斤以上),即便如此亦是非常有限的――仅农业税而言,一旦按照新的税率调整以后,几乎是一成不变的了。而地税和国税收入,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将面临巨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二、乡镇财政缺口:个案分析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2000年),安徽省农业两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是37.61亿元,比改革前49.25亿元(包括改革前的农业税、特产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减少11.64亿元,再加上被取消的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5.26,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就达16.90亿元。其中,乡镇财政减收13.9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75.46万元(可参考表2)。

表2S镇农村税费改革前后收入政策性增减因素对比情况(万元)

改革前(1997年)改革后(2000年)政策性增减收入

农业税25.8236.79+10.97

乡镇统筹(含教育集资)49.03―-49.03

屠宰税5.96―-5.96

合计80.8136.79-44.02

注:S镇地处皖西南,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就相对较轻,因此政策性增减幅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虽然目前的转移支付填补了乡镇85%的政策内减收,但是,在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除了政策内的收入以外,还有政策外的收入(即“制度外收入”或“非规范收入”)。政策外收入占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总体而言,安徽省北部地区政策外收入较高,南部地区较低(从S镇财政政策内减收与全省乡镇平均减收差距可以反映出来)。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镇财政的政策外收入,因此,安徽省乡镇实际减少收入远远大于75.46万元。

乡镇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就难保收支平衡,其收支缺口主要依赖“非规范收入”(制度外收入)弥补。现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非规范收入”,再加上政策内的减收,乡镇财政势必留下较大的资金缺口。例如,改革之后,皖北濉溪县祁集镇农业税正税收入343万元,地税和国税收入20万元,合计财政收入363万元,而支出人员工资409万元,民政优抚30万元,计划生育23万元,工作经费40万元,至少需要360万元,收支相差132万元。皖中定远县张桥镇改革前总收入307万元(其中政策性收入266万元),改革后只有162万元,减少收入145万元(其中政策内减收104万元),减幅达47.23%。2000年该镇财政收支缺口大约是30万元。又如皖南的G乡,改革前(1998年)农业税和特产税收入65.3万元,乡统筹67.1万元,国税收入22万元,地税收入(含工商营业税、企业资源税、屠宰税和外出务工经商所得税等)59万元,实际可用财力为196.9万元,改革后(2001年)农业税99万元,农业特产税1.3万元,土地有偿收入2.5万元,企业管理费1万元,其他收入0.2万元,国税收入20万元,地税收入20万元,实际可用收入128.9万元,减少收入68万元,加上转移支付和结算等收入,2001年该乡实际财政赤字30万元。;

另外,还有乡镇财政的负债问题。据安徽省财政部门的调查,全省乡镇一级财政负债平均达300多万元。乡镇举债的绝大部分是前几年农村基础教育达标和发展乡镇企业引起的。尽管这些债务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就已发生,并非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但是,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乡镇财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结构及其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的刚性约束,这些改革前留下的乡镇债务问题就没有消解的希望,原本失衡的乡镇财政,背负着如此沉重的债务重担,启能支撑多久?!

三、乡村公共品、农民负担与乡镇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这场改革的矛头似乎主要对准乡镇政府,因为在一般人眼中,乡镇政府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国家的政策始终是好的,如果乡镇政府严格按国家的政策行事,就不存在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实际的情形好象也是如此,往往是乡镇政府在政策之外添列了不少农民负担的名目,并且是乡镇政府直接到农户家里强行征收,由此造成的干群冲突也集中在乡镇一级,乡镇政府往往是农民上访、控告的主要对象。日益恶化的农民负担问题和逐渐升级的乡村干群冲突,不但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危及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和国家的统治权威。

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目的,就是重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和统治权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毋宁说是国家在农村社会基层政权重建(statere-building)的一种尝试和努力(能否取得实际的效果,后文将继续讨论)。这种努力,主要是通过这样两个途径达成的:一是取消一些不合理收费项目,将另一些收费项目并入农业税收中合并征收,从而将农民负担降低并控制(或固定)在某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农民由于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实惠)对“国家”增进了信任和拥护;二是取消乡镇财政的非预算收入,将乡镇财政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随后的改革中,又将乡村教师的工资收归县财政统一发放,并对乡镇财政实行“零户统管”。这些措施的良苦用心显而易见,说白了就是规范和约束乡镇政府的行为,以免他们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总而言之,乡镇政府成为众矢之的,不但农民对他愤懑,“国家”也不信任他。甚至,在个别地方(如陕西省)还撤销了乡镇财政,认为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腐败的温床;不少学者也主张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在他们认为,撤销乡镇财政、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不但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农民负担问题(他们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只是短期的治标之举),而且还可以渐臻理想的乡村自治之境。

固然,乡镇政府在农民负担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进一步从财税体制、县乡政权的结构关系等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乡镇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

首先,从财政上而言,县乡之间始终是一种事实上的“财政承包体制”。这种承包制由于“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下级政府始终处在被动、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它始终是有利于上级政府,以保证上级政府收支为基本前提。其结果是“乡镇财政高比例的收入上解和返还补贴”,缺乏财政自的乡镇政府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谋求资金收入。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或地处城市郊区的乡镇,这些制度外收入可以从乡镇企业剩余或土地收益中获得;而在广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地区,乡镇的这些收入就只能在农民头上直接征收,这样就必然形成“一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的现象。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县乡之间财政承包体制的偏重倾向。鲍尔认为:“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把国家流转类税收和对利润所征税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有条件的专项拨款的体制。最终进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地方税收收入取决于中央确定的税基、税率、税收征管、地方政府的收入任务和收入分享公式。”尽管这种税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强中央政府的整体调控能力(包括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做法却被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所广泛效仿,其结果必然是财力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更糟糕的却是,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没有适时进行相应的政治分权改革(即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以至最终形成财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移的局面。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无巨细最终都会落在乡镇政府身上。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到了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愈演愈烈,乡村干群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

而且,这种偏重的财税体制是与县乡之间既存的政治结构、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从而在体制上进一步削弱了乡镇对县的谈判能力,以至上级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绝对的政治权力随意平调乡镇的财政资源。结果往往是乡镇超收不能多得,减收却依然保持较高的上缴基数不变。由于体制内的乡镇财政自主性(或独立性)阙如,严重束缚了乡镇财政的正常建设和健康发展,迫使乡镇政府摆脱制度内财政的规范(和非规范)的束缚而另辟财源,从而激励并加剧了他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最终形成乡镇制度内财政与制度外财政畸轻畸重的异常结构关系。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必然转化为农民负担问题。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publicoutput)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去(如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具有鲜明的建设性特征(这一点不应忽视)。在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上,最突出的莫过于乡村中小学校的改造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地,乡村教育支出约占乡镇公共支出的50-70%。乡村教育不仅对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社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裨益。乡镇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quasi-publicgood)生产投资应该按其实际的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然而,在过去这些投资几乎完全或绝大部分由乡镇政府承担。除此以外,乡镇政府还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的部分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增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物品,而计划生育也是国家的根本国策,并不反映农民的偏好。然而,实际的情形往往却是“上级政府请客,乡镇政府出钱”。诚如樊纲所言,“所谓‘非规范收入’,其实正是这样一种在旧的财政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新的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人们自发地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的一种处于‘草创’阶段的体制创新”。

从整体上而言,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还与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也由农民负担(除了直接的税费负担外,还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成的间接负担),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的财政结构。在这种二元财政结构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途径。

这样一来,乡镇政府实际上处在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在两难之中,乡镇政府面临着双重的合法性挑战:一方面,如果不能满足乡村人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和供给最起码的乡村公共品,乡镇政府的存在价值就被置疑;另一方面,如果为了生产和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而加重农民负担超出了农民接受的界限,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同样会大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他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他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而满足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人们似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危机正在悄然来临;事实上,也难以预料这种合法性危机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将会造成怎样的恶劣后果!

四、依附性、官僚化与乡村社会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后果,将是进一步加重乡镇政府对县级政权乃至国家(state)的依附性。

事实上,乡镇政府几乎从来都不是一级完备(或完全)的政权组织:一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严重削弱了乡镇政府的权能。诚如一些人所指出的那样,“乡镇政府名为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一个空架子,根本无法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缺乏应有的权威、效能和社会凝聚力。……通过(县级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瓜分和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侵夺了乡镇必要的自,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的大部分政权化为乌有”。二是自主性阙如的乡镇财政制约了乡镇政府的实际“作为”。如前所述,在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中,乡镇财政实际上依附于县财政,它并非责权统一的一级实体财政。而且,乡镇财政一般都是实行双重领导制,乡镇财政组织名义上属于乡镇政府,但其人事权和主要业务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掌握。三是乡镇政府缺乏应有的人事权和行政执法权。乡镇政府的人事考核、政绩评定、职务升迁等基本上掌握在上级组织部门手中。而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如公安、司法、计划生育执法权等)大多也是直接或间接掌控在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手中。通过这些体制性设计,使乡镇政府沦为县政府的附庸或事实上的派出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则会进一步剥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政府由于存在制度外财政,至少具有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乡镇制度外财政的存在及其扩张,实际上是乡镇政府自主性要求的一种异态反映。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取消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将乡镇财政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之中,这就意味着乡镇政府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也将完全丧失。

制度外收入可以从乡镇企业剩余或土地收益中获得;而在广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地区,乡镇的这些收入就只能在农民头上直接征收,这样就必然形成“一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的现象。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县乡之间财政承包体制的偏重倾向。鲍尔认为:“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把国家流转类税收和对利润所征税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有条件的专项拨款的体制。最终进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地方税收收入取决于中央确定的税基、税率、税收征管、地方政府的收入任务和收入分享公式。”尽管这种税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强中央政府的整体调控能力(包括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做法却被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所广泛效仿,其结果必然是财力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更糟糕的却是,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没有适时进行相应的政治分权改革(即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以至最终形成财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移的局面。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无巨细最终都会落在乡镇政府身上。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到了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愈演愈烈,乡村干群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

而且,这种偏重的财税体制是与县乡之间既存的政治结构、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从而在体制上进一步削弱了乡镇对县的谈判能力,以至上级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绝对的政治权力随意平调乡镇的财政资源。结果往往是乡镇超收不能多得,减收却依然保持较高的上缴基数不变。由于体制内的乡镇财政自主性(或独立性)阙如,严重束缚了乡镇财政的正常建设和健康发展,迫使乡镇政府摆脱制度内财政的规范(和非规范)的束缚而另辟财源,从而激励并加剧了他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最终形成乡镇制度内财政与制度外财政畸轻畸重的异常结构关系。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必然转化为农民负担问题。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publicoutput)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去(如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具有鲜明的建设性特征(这一点不应忽视)。在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上,最突出的莫过于乡村中小学校的改造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地,乡村教育支出约占乡镇公共支出的50-70%。乡村教育不仅对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社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裨益。乡镇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quasi-publicgood)生产投资应该按其实际的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然而,在过去这些投资几乎完全或绝大部分由乡镇政府承担。除此以外,乡镇政府还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的部分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增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物品,而计划生育也是国家的根本国策,并不反映农民的偏好。然而,实际的情形往往却是“上级政府请客,乡镇政府出钱”。诚如樊纲所言,“所谓‘非规范收入’,其实正是这样一种在旧的财政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新的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人们自发地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的一种处于‘草创’阶段的体制创新”。

从整体上而言,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还与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也由农民负担(除了直接的税费负担外,还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成的间接负担),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的财政结构。在这种二元财政结构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途径。

这样一来,乡镇政府实际上处在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在两难之中,乡镇政府面临着双重的合法性挑战:一方面,如果不能满足乡村人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和供给最起码的乡村公共品,乡镇政府的存在价值就被置疑;另一方面,如果为了生产和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而加重农民负担超出了农民接受的界限,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同样会大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他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他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而满足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人们似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危机正在悄然来临;事实上,也难以预料这种合法性危机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将会造成怎样的恶劣后果!

四、依附性、官僚化与乡村社会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后果,将是进一步加重乡镇政府对县级政权乃至国家(state)的依附性。

事实上,乡镇政府几乎从来都不是一级完备(或完全)的政权组织:一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严重削弱了乡镇政府的权能。诚如一些人所指出的那样,“乡镇政府名为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一个空架子,根本无法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缺乏应有的权威、效能和社会凝聚力。……通过(县级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瓜分和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侵夺了乡镇必要的自,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的大部分政权化为乌有”。二是自主性阙如的乡镇财政制约了乡镇政府的实际“作为”。如前所述,在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中,乡镇财政实际上依附于县财政,它并非责权统一的一级实体财政。而且,乡镇财政一般都是实行双重领导制,乡镇财政组织名义上属于乡镇政府,但其人事权和主要业务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掌握。三是乡镇政府缺乏应有的人事权和行政执法权。乡镇政府的人事考核、政绩评定、职务升迁等基本上掌握在上级组织部门手中。而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如公安、司法、计划生育执法权等)大多也是直接或间接掌控在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手中。通过这些体制性设计,使乡镇政府沦为县政府的附庸或事实上的派出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则会进一步剥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政府由于存在制度外财政,至少具有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乡镇制度外财政的存在及其扩张,实际上是乡镇政府自主性要求的一种异态反映。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取消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将乡镇财政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之中,这就意味着乡镇政府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也将完全丧失。

正如本文首先所阐述的,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是乡镇财政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则是乡镇财政面临严重的收支缺口和债务压力。在规范化财政的约束下,乡镇政府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就只能仰赖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和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而加重了他对上级政府乃至国家的依赖性。乡镇政府对国家依附性的累积,将对整个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并导致一系列后果。

首先,乡镇政府将会进一步“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官僚化”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statemaking)的一部分。近代以来,各种国家政权都试图在县以下设立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权组织,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但是,其中不少尝试和努力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即使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中,乡镇政权也未完全实现“官僚化”,以至国家不得不通过诸如“三反”、“四清”等经常性政治运动来清除“异己”分子,确保国家意志在农村基层的顺畅贯彻。这种没有任何政治自由和公民权的基层政治制度最后终于被历史所抛弃。随之而来的是,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基层政治民主的扩大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通过规范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以及国家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加强,乡镇财政将被完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中,乡镇政府势必因此而整合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成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元件”。

或许有人会说:乡镇政府本身就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理所当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实际的情形却不尽然:首先,乡镇政府的干部绝大部分都出身农村,他们的父辈、亲人都是农民,其中还有不少干部是土生土长的,无论在情感上还是在实际的交往中,他们都与农民结成了纷繁复杂的关系,因而他们与其上的各级政府的“官僚”并不相同――他们往往会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或保留、或变通、或阻挠执行国家的某些政策、法令。更为重要的是,乡镇政府与其上的任何政权组织都不同,他直接面对乡村人民而治。这种面对面(facetoface)的治理形式,决定了乡镇政府必须摆脱衙门式的官僚作风(以及正式而严格的等级制度),保持较高的亲民性。换言之,像乡镇政府这样乡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权威,必须建构在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nexusofpower)之上。诚如杜赞奇所言,“在组织结构方面,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网络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乡村文化网络“不只是角逐权力的场所,也不只是接近各种资本的工具,它还是正统和权威产生、表现及再生的发源地”。正是基于这些原?颍缯蛘詈檬枪乙庵竞兔褚獾慕岷衔铩K仁枪疑柙谙绱迳缁嶙罨愕恼ㄗ橹梗庇质窍绱迳缜卫淼闹魈宓ノ唬硐绱迦嗣窠凶晕抑卫怼U饩鸵笏匦刖哂幸欢ǖ淖灾餍浴?nbsp;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随着乡镇政府自主性的不断丧失,对上级政府(和国家)的依附性积累,乡镇政府将极有可能完全纳入国家的官僚体系之中,其结果将不难想象:一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挤压,必然阻遏乡村社会自治式民主的进一步扩张和发展。二是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缺少必要的调节、缓冲和磨合的“中介”组织(机制),二者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或冲突将会处于“短兵相接”的状态之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比较难以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冲突。然而,此前的乡镇政府却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介于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一种“中介”角色,对于缓解、调节国家与基层民众的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乡镇政府有时候就成为一种必要的“牺牲品”――基层民众将他们的不满撒在乡镇政府的头上,而国家则可以置身事外,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上)。三是增加国家的统治成本。农村税费改革切除了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国家就必须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加重国家在农村基层的统治成本。然而,国家的财政能力毕竟有限,如果国家的转移支付弥补不了乡镇财政的缺口和从根本上化解乡村债务,乡镇财政就不得不再次在体制外寻求收入来源,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就会功亏一篑,而不幸被人言中,重蹈历史上历次税费改革之覆辙。或者,国家以正式的税收形式进一步提升对乡村社会的汲取能力,以此来保障乡镇政权的运行。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将对乡村社会发展造成不言自明的负面影响。

五、余论及改革建议

每项改革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亦不例外,而且许多负面影响并非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上造成的。很显然,单纯的农村税费改革很难取得成效。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乡镇公共财政改革、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

(一)乡镇公共财政改革,就是要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将乡镇财政建设成为一级自主性公共财政,使乡镇财政真正担负起本社区内公共品生产、服务的职能。然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却承担了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和国家负责的事务,结果导致乡镇财政支出不断增长,乡村人民必需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得不到满足,农民负担加重,乡镇机构大肆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各级政府都能自觉担负起属于自己相应层次的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一些不必要的乡镇机构、组织(过去有不少乡镇机构、组织是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设立的)也可随之撤销,乡镇政府就会因此减少大量的(外部)财政支出。

另外,还必须保证乡镇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从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来看,农业四税很难满足乡镇财政的基本公共开支需要。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社会也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国家可以因时开征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调节性税收,将乡镇范围内的这些税收全部作为乡镇的财政收入。或者,增加国税收入的乡镇分成比重。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进行公共建设。

(二)要想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建立乡镇自主性公共财政,就必须同步进行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乡镇自治式改革,并不是撤销乡镇政权,实行完全的“乡镇自治”。而是建立和扩大有效的乡镇人民直接参与乡镇政治的机制,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乡镇财政就容易偏离乡村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而成为少数人腐败的温床。“要使乡镇财政提供的服务满足辖区内农民的需求,就必须在农村进行民主制度建设,让农民有表达偏好、监督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机制,使乡镇政府受社区农民约束,执行农民的意愿”,诚如有学者所分析的,乡镇财政之所以偏离公共财政职能,其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以服从上级政府而不是辖区内农民的意愿为主,社区农民缺乏显示偏好、监督和评价公共品生产的可操作程序,缺乏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实际权利”。而乡镇政府之所以会“听命”(服从、依附)于上级政府,是因为他们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上级而非乡村人民,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变他的权力来源问题,即乡镇政府应该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建立。

(三)然而,要想使乡镇自治式改革真正得以进行,就必须适时进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即按照的理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及其限度),在上下级政府间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合作式新型关系。;正如本文首先所阐述的,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是乡镇财政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则是乡镇财政面临严重的收支缺口和债务压力。在规范化财政的约束下,乡镇政府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就只能仰赖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和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而加重了他对上级政府乃至国家的依赖性。乡镇政府对国家依附性的累积,将对整个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并导致一系列后果。

首先,乡镇政府将会进一步“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官僚化”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statemaking)的一部分。近代以来,各种国家政权都试图在县以下设立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权组织,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但是,其中不少尝试和努力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即使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中,乡镇政权也未完全实现“官僚化”,以至国家不得不通过诸如“三反”、“四清”等经常性政治运动来清除“异己”分子,确保国家意志在农村基层的顺畅贯彻。这种没有任何政治自由和公民权的基层政治制度最后终于被历史所抛弃。随之而来的是,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基层政治民主的扩大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通过规范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以及国家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加强,乡镇财政将被完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中,乡镇政府势必因此而整合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成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元件”。

或许有人会说:乡镇政府本身就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理所当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实际的情形却不尽然:首先,乡镇政府的干部绝大部分都出身农村,他们的父辈、亲人都是农民,其中还有不少干部是土生土长的,无论在情感上还是在实际的交往中,他们都与农民结成了纷繁复杂的关系,因而他们与其上的各级政府的“官僚”并不相同――他们往往会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或保留、或变通、或阻挠执行国家的某些政策、法令。更为重要的是,乡镇政府与其上的任何政权组织都不同,他直接面对乡村人民而治。这种面对面(facetoface)的治理形式,决定了乡镇政府必须摆脱衙门式的官僚作风(以及正式而严格的等级制度),保持较高的亲民性。换言之,像乡镇政府这样乡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权威,必须建构在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nexusofpower)之上。诚如杜赞奇所言,“在组织结构方面,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网络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乡村文化网络“不只是角逐权力的场所,也不只是接近各种资本的工具,它还是正统和权威产生、表现及再生的发源地”。正是基于这些原?颍缯蛘詈檬枪乙庵竞兔褚獾慕岷衔铩K仁枪疑柙谙绱迳缁嶙罨愕恼ㄗ橹梗庇质窍绱迳缜卫淼闹魈宓ノ唬硐绱迦嗣窠凶晕抑卫怼U饩鸵笏匦刖哂幸欢ǖ淖灾餍浴?nbsp;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随着乡镇政府自主性的不断丧失,对上级政府(和国家)的依附性积累,乡镇政府将极有可能完全纳入国家的官僚体系之中,其结果将不难想象:一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挤压,必然阻遏乡村社会自治式民主的进一步扩张和发展。二是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缺少必要的调节、缓冲和磨合的“中介”组织(机制),二者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或冲突将会处于“短兵相接”的状态之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比较难以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冲突。然而,此前的乡镇政府却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介于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一种“中介”角色,对于缓解、调节国家与基层民众的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乡镇政府有时候就成为一种必要的“牺牲品”――基层民众将他们的不满撒在乡镇政府的头上,而国家则可以置身事外,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上)。三是增加国家的统治成本。农村税费改革切除了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国家就必须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加重国家在农村基层的统治成本。然而,国家的财政能力毕竟有限,如果国家的转移支付弥补不了乡镇财政的缺口和从根本上化解乡村债务,乡镇财政就不得不再次在体制外寻求收入来源,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就会功亏一篑,而不幸被人言中,重蹈历史上历次税费改革之覆辙。或者,国家以正式的税收形式进一步提升对乡村社会的汲取能力,以此来保障乡镇政权的运行。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将对乡村社会发展造成不言自明的负面影响。

五、余论及改革建议

每项改革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亦不例外,而且许多负面影响并非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上造成的。很显然,单纯的农村税费改革很难取得成效。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乡镇公共财政改革、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

(一)乡镇公共财政改革,就是要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将乡镇财政建设成为一级自主性公共财政,使乡镇财政真正担负起本社区内公共品生产、服务的职能。然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却承担了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和国家负责的事务,结果导致乡镇财政支出不断增长,乡村人民必需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得不到满足,农民负担加重,乡镇机构大肆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各级政府都能自觉担负起属于自己相应层次的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一些不必要的乡镇机构、组织(过去有不少乡镇机构、组织是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设立的)也可随之撤销,乡镇政府就会因此减少大量的(外部)财政支出。

另外,还必须保证乡镇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从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来看,农业四税很难满足乡镇财政的基本公共开支需要。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社会也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国家可以因时开征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调节性税收,将乡镇范围内的这些税收全部作为乡镇的财政收入。或者,增加国税收入的乡镇分成比重。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进行公共建设。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税费负担政府职能与管制政策财政体制农业人口

近年来政府一直在不断尝试、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却是“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效果不甚理想。现阶段“并税式”的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多地方负担出现了反弹,似乎陷入所谓“黄宗羲定律”陷阱。实际上,农村税费负担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农民收入与政府税费。那么,究竟是农村税费负担过重导致农村经济发展迟滞、农民收入下降,还是农村经济发展过慢导致税费负担加重?抑或是隐含着其他因素,使得农民收入增长放缓,农村税费负担过重?笔者认为,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来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及政府管制政策失误。

一、政府职能与政府管制政策问题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扭曲,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政府的经济职能还大量留存于市场中,还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经济资源的配置权力。政府为了实现对于发达国家的赶超,人为地扶持了众多违背本国比较优势的产业。为了支撑这些产业,又必须围绕一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种管制政策,干预整个经济体系,形成资源配置机制、宏观相对价格、微观决策权“三位一体”的制度结构。实际上,“战略”本身就是一种系统性的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政策的首要功能是对社会资源配置权的控制。经济转轨以后,政府主要通过强化对财政系统和金融系统的控制,来掌握和配置主要的社会资源,在农村也不例外。政府控制大宗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流通,对劳动力流动直接干预,抑制农村金融发展。其次是宏观价格信号的扭曲。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品价格的管制逐步放松,但对农产品的干预却依然存在。政府为了控制粮棉流通,干预农民的具体生产举措,控制农产品市场和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使农户对市场需求的具体变化无从判断。而政府无论压低还是抬高农产品价格,都是对市场价格的干扰,从经济上看是没有效率的。再次是微观管理自的丧失。为了贯彻中央的各种政策,基层政府对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的具体环节多方面直接干预,尤其是对一些粮棉的主产区和乡镇企业。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的管制,扭曲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和产出的相对价格,抑制了农村产品和要素市场的发育,阻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配置,使得农村资源的配置以及农户的生产、经营决策背离比较优势,抑制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制约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增长。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管制政策在政府内部的传导过程,引起政府规模的自然扩张,政府与民间部门争夺经济资源。中央政府管得越多,基层政府越庞大,寻租机会就越多,经济就越落后。当然,农业本身有其特性,但政府对农村经济干预政策存在失误。当市场结构被人为扭曲之后,任何治理结构均告无效,看似正确的法律的实施也无从谈起。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解除管制,实现市场化。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中国已然参与到国际经济大循环中,而且程度日益加深。因此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构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取消对农业经济的各种不当管制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减少农业人口问题

农民收入增长,一般的方法是提高农业生产率。2002年世界银行曾对50年来其自身和其他国际机构的农业发展战略作总结性回顾,其时林毅夫发言指出,50年来,提高农民收入传统上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改进农业基础设施、引进科技为基础。这样一个政策基本上没有成功,长期、可持续地提高农民收入的水平,仅靠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增加农业产出无法达到目标。农产品需求弹性低,即使全国经济水平有很大提高,人均收入增加对农产品需求的拉动作用也较小。农产品价格弹性也低,农产品生产率提高,产量增加,价格会下降很多,以致“谷贱伤农”。所以,靠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业产出,无论力度多大,都不可能成为长期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主要办法,长期、可持续的办法只有靠减少农业劳动力。通过调整产业、就业结构,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不断降低农业就业的比重和数量,相应增加农村劳动力的耕地和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农民收入才有可能保持和国民经济同步增长。理论分析和别国实践都已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的经验也同样如此。从1978年到1984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收入增加靠的是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此后,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途径是减少农业人口。1985年到1990年初乡镇企业快速增长,提供了1亿多个离土不离乡的非农就业机会。此后则是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对大量的农民工的需求,又提供了1亿个离土离乡的就业机会。近几年城市里出现“通货紧缩”,新增就业机会减少,农民转移到城市非农产业的渠道阻塞,大量劳动力滞留农村。而且,由于生产能力过剩,市场竞争加剧,许多乡镇企业破产,离土不离乡的劳动力也回流到农业。这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收入如果要有比较合理的增长,则“十五”计划期间每年必须在城里为农民提供800万个就业机会。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74%,200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13亿,农村人口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64%.农村人口比重10年降一成,速度缓慢。

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并维护进城农民的权益:一是解决农民户籍问题。户籍制度不改革,进城农民就不可能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我国宪法赋予所有公民迁徙的自由,农民不应该受到歧视。二是解决土地问题。可在农村实行永佃制,土地产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生不增、死不减,可有偿转让,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建设。三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目前我国的比较优势是劳动力多、劳动力便宜,应该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劳动力较为密集的区段,而这类产业和区段中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可以满足城市就业的需要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在于缺乏金融支持和服务,投融资困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应促进以中小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政府在财税政策上也应给予中小企业大力支持。四是加快城镇化建设。

三、增加农民收入问题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

打破农产品市场现有格局,积极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充分发挥各地区农业的比较优势。东部地区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逐渐失掉比较优势。让出部分农产品市场给中、西部,从而形成东部拉动中西部农村发展的良性循环。如果国内市场分割,东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丧失之后,直接从国外进口农产品,将和国际市场形成循环。而中、西部农村无法分享东部发展带来的好处,东、中、西部的差距就会不断拉大。政府应积极推动诸如市场中介、信用、法律等软环境的建设,诸如道路、通讯、运输、仓储等硬环境的建设可由各级政府财政支持,或由国内和国际民间资本投资。

(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现阶段生产能力过剩,通货紧缩,使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的异地转移和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渠道受阻。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加与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紧密联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的水、电、路等小型基础设施,可以在农村地区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有助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消化过剩生产能力,进而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也有助于改善农村生产环境。只有解决通货紧缩问题,使国民经济恢复正常运转,增加非农产业的投资和就业机会,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才能有序和持续,农民收入才可能有和城市居民大致相等的增长。因此,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启动农村的存量需求,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三)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支持力度

加入WTO对我国农民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粮食科研特别是水稻科研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而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科研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某些地区、品种面临着国外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如大豆、玉米、小麦等土地密集型产品。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的科研支持力度,促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作,改善品种和质量,达到国际市场的要求,帮助农民把握住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发展机遇,增加收入。

四、财政体制问题

农村税费负担与现行财政体制有一定关系。现行分税制下中央财政将多数规模较大、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集中在自己手里,属于地方财政的都是小税种,且难以征收。地方财政也缺乏必要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及一定条件下的设税权。目前乡镇一级政府承担着许多中央政府的实施任务,却无相应的收入来源,加重了农村的税费负担。

我国政府间关系尚未理顺,责权利不对称且缺乏法律约束。财权的划分应以事权为基础,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再相应划分财权,并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化、法治化。这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也是成功经验。目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比较混乱。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中国是一个历史问题。中央政府事无巨细,样样干涉,管不了也管不好。地方政府则成为中央政府的附属、缩影,无独立意识也无独立地位,往往不对本级负责,而只对上级负责。在这种状况下,一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给了地方,而一些应由地方承担的职责,越俎代庖。其次,地方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过多。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为三级或准三级架构政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五级政府。相应地,地方财政也层级过多,且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地方各级政府职责模糊、交叉,而且省与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往往比照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责权较多地集中于省级政府,事权却大量下移。因此,需要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完成政府职能和角色转变的基础上,适度简化政府层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管理权限划归中央;属于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管理权限划归地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分别不同情况,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管理范围和责任。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前提下,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税领域的分工和职责。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构造完整的多级财政。同时,不断完善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体系。

五、规范政府税费问题

(一)取消农业税,逐步建立一元税制

最近国务院作出降低农业税税率并逐步取消农业税的决定,以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经济。但从长远看,应建立一元税制,将农业税并入统一的税收体系,彻底解决现行二元税制弊端。近期来看,我国依靠从农业提取积累支持工业发展的历史阶段已经过去,2001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整个GDP的比重为15.2%,当年农、牧业税收收入总额为285.8亿元,如果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则为481.7亿元,当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7213.49亿元,即使把农业各税都提高一倍用以支持工业建设,也只不过能使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1.3%.农业税占政府财政收入比重很低,2001年农业各税只占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5.6%,取消农业税应当可行。2002年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总额为7332亿元,如果取消农业税,地方政府减少的税收由中央政府以专项转移支付补贴,则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转移支付也只有6.6%,财政可以承受。

(二)规范农村收费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税费各有定位,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服务于公共产品,费则主要服务于准公共产品。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应税费并存。收费曾是农民沉重负担的重要原因,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三提五统”等不合理收费已经取消,但合理的收费也还是必要的。合理收费应予以保留,并纳入预算内管理。

参考文献

(1)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3期。

(2)唐仁健《对农村税费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12期。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权;公共财政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又是当前“三农”问题的焦点。我国2000年开始的这次大规模的农村税费改革如今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全面推开,这是自1978年农村承包责任制以来的第二次划时代的农村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这次改革还提出了规范农村收费管理、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等配套措施。改革至今,农村“乱收费”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减轻效果显著。例如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农民比改革前人均每年少缴税费30-40元,总体减负比例达31%,如果再加上被取消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达标升级费用和集资、摊派等收费项目,总体上农村税费改革使全省农民减负绝对额在100亿以上,人均减负约200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显而易见,不容忽视。农民减负,乡村可用财力就会减少,乡村组织的运转困难明显增加,存在着随时出现强烈反弹的可能性。农村税费改革如何避免“黄宗羲定律”,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农业税费改革到底出路何在,本文就此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农民减负与农村基层政权运转不灵的矛盾

这个问题是农村税费改革至今遇到的最直接的矛盾。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两种制度,农村目前的义务教育、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农村道路建设等费用都是由农民自己负担的,中央财政对此基本上没有支出。加之我国乡村机构臃肿、运行费用支出很大的问题,短期内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都导致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这次税费改革,其目的就是要规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影响较大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乡村组织、政府部门(指面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的行为主体,也包括经营性收费的政办服务组织)等。显然,农村税费改革,其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农民,农民是税费改革的支持者。但是由于改革使乡村组织原来的收入来源减少,运转困难增加。同时使政府部门税外收费被强令取消或严格规范,是农村税费改革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是税费改革的反对者。但是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等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超强领导组织,迫使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参与改革。从近几年各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来看,税费改革的短期见效,都是在党政主要领导超强组织领导实现的。但问题的关键依然没有解决,因为农民负担的减轻直接导致农村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迅速下降,甚至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农村税费改革的结果就会背离其初衷,农民负担出现反弹在所难免。从长远看,农民负担终究还是难以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历史上这种“并税除税”式改革出现负担反弹的教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个矛盾究竟如何解决,笔者的看法是:配合农村机构改革,大力裁减乡镇政权,直至最终取消乡级政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社会需要国家及其附属管理机构,是因为它们是人们社会交往的最节约成本的组织形式。“因此便有一种激励促使自愿团体用岁入

(税金)来交换政府中对所有权的严格规定和实施”。国家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是为了节约成本。有了乡镇这一级政权,就要配备相应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武装等班子和工作部门,人员自然就难以真正降下来。尤其在我国,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具有很强的自我膨胀倾向。政府部门经过几轮精简,不但没有精简下来,反而每一次精简之后,随之而来的都是更大幅度的机构膨胀、人员反弹,造成人浮于事、支出过大。据统计,建国初期,我国总人口与财政供养人员的比例是600:1,70年代末是150:1,现在已上升到40:1。目前全国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仅在编人员即达1280万人左右,其中离退休人员约200万人,在职人员中党政干部约140万人,平均每一乡镇约35人,乡村教师近700万人,其余200余万为事业机构人员。

乡镇吃“皇粮”的人员过多直接造成“人头费”过大,农民负担过重。机构设置过多,人浮于事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笔者以为,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调整,建议取消乡镇政权,真正给农民减负,放手农民搞活农村经济。因为有一级政府不仅要养人,更是要做事,不是仅发工资就能运转的。从历史上看,我国乡镇一级政权以前也没有过,只是上世纪90年代才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就设立的。

二、新的农业税制本身存在设计缺陷

(一)新的农业税制与农民收入悬殊的矛盾。

总体而言,这次税费改革确实使农民负担整体上有所减轻,但却忽视了农民本身负担能力的巨大差异,农民税收负担的不均衡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陆学艺和张厚义采用社会分层的分析方法,以职业为基础,参考农民的收入、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等变量,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划分为农业劳动者群体、农民工群体、雇工群体、农民知识分子群体、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群体、私营企业主群体、乡镇企业管理者群体、农村管理者群体等8个群体。这里为了方便分析,笔者将其大致归纳为纯农户、半农户、非农户三大类。农民中的纯农户由于文化水平大多较低、缺乏技术特长,本来比较贫困,加上农业产业的比较利益偏低,这部分农民的税收负担最重。半农户由于可以在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打工,从事第二、三产业取得一定的收入,这部分农民税收负担居中。而非农户则依靠从事工商业或其他行业,收入水平最高,这部分农民相对于其他农民,税收负担最轻。

新的农业税制规定农业税正税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加上不超过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综合负担的上限为8.4%。姑且不讨论该税制在处理农村农民和城市居民税负上的不公平,单就农民内部也有明显的不公平。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内部已发生了重大分化。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由改革之初1978年的0.24上升到1996年的0.4327。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内部来看,由于农村新税制在并税除费过程中提高了农业税税率,以农业收入为主的纯农户更容易受到提高农业税率的负面影响,而收入较高的农民则受益更大。新农业税制的不合理首先表现在税负的累退性方面。

(二)农业税征管的不规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这次农业税费改革重点在清费立税,征管上的难题依然存在。因为全国缴纳农业税的农户绝对数量很大,但由于农村税源有限,每年收上来的税收也就区区几百亿元,占全年税收总额的比重很低,因此建立大批农税员去实现应收尽收不大可能,也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因此,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税实际上是由当地村干部和聘用人员代为收取的,这种征收方式往往又和乡干部与聘用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在缺乏监督和农民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免滋生“乱摊派”等乱收费行为。同时,保留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容易给部分乡村干部找到搭车收费的机会,给农民负担反弹留下隐患。

三、新的农业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市场的矛盾

从我国农业税收和工商税收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农民不管实际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如何,都必须按一定比例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却只有在月收入超过800元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就征税原则而言,无论是配第提出的公平、便利、节省原则,亚当·斯密的平等、确实、便利、节约原则,瓦格纳的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还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等,公平原则都是一个重要原则,是设计税收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的含义。横向公平要求对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对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不同的税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要求打破城乡分冶的局面。我国这次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没有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把农业税综合负担率上限定为常年产量的8.4%,仍然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农村农民税负明显高于城市居民,主要表现为: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需缴纳增值税,从事服务业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都规定有起征点,起征点的幅度最高规定达每月5000元。城市普通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也有不少于800元的免征额(税法规定为每月800元,事实上大部分地区高于800元),按年计算每人每年至少有9600元可以不纳税。如果农民也能按城市居民一样纳税享受起征点或免征额优惠,按目前农民的收入状况,绝大部分农民可以不纳税。况且对农民征收农业税的计税依据还是常年产量,农民不论实际上有无收入,无论负担能力如何都要纳税,农业税到底属于流转类税还是所得类税并不明确,农业税本身显得有些不伦不类。这种城乡隔离的二套税制问题不解决,农民减负充其量也只能仅限于农民内部的减负,并没有解决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农民税收负担明显重于城市居民,城乡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况且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本来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农民的减负不可能不考虑城乡之间比较利益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据专家测算,1950-1978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财政向农业投入1577亿元,国家提取的农村剩余净额达4500亿元。1979-1994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和同期农业税提取的农业剩余净值达12986亿元。长期巨额农业资源的流出,造成农业本身自我累计能力十分脆弱,农业产业市场竞争能力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使农业在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严重阻碍外来资本和民营资本对农业的投入,势必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费改革县乡财政公共产品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从开始在安徽省试点算起,己历时3年,试点范围已从局部向全国铺开。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缓和农村矛盾、稳定农村、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从安徽的试点看,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第一,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提高税率,建立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第二,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县乡财政资金不足,通过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第三,村内兴办各种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很明显,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税率,取消村提留、乡统筹来规范政府行为,理顺农村公益事业的决策机制,堵住基层政府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口子”。

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制度总体上的合理性、务实性、易懂性以及操作上的简便性,已达到了减轻农民负担,实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大部份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绝对额较改革前下降了30%~50%,有的地方高达60%.但是,由于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联系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如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与省级以上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等政策改革与调整未能及时跟进,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难以弥补县乡财政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财政资金缺口,造成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进一步运转困难。一般地说,在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基层政府要么少提供公共产品,要么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转嫁给农民承担。结果是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堵住了基层政府向农民增加负担的渠道,但地方政府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也只有暂时牺牲农民的利益,即减少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相对困难,加之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明显制约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是在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其深层次目标是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由此可见,农村税费改革内含着双重目标,既要减轻农民的负担,又要改革基层政府机构,而这两者之间互为因果关系。目前,我国财政划分模式向上级政府集中的制度逻辑的现实反映是各省财政向中央集中,各地财政向省政府集中,而事权划分脱离于财权划分,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的不对称成为基层政府财政困难的体制性诱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农业税的税率而增加的财政收入难以弥补改革前制度外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且资金缺口较大,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农村地方政府而言,其基本职能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公共产品,包括维持农村社会治安,制定城镇发展规划,进行农村基本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求农村地方政府转变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然而,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滞后于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行政职能转变缓慢,经济管理色彩依旧较浓,习惯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农村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依旧维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政府”模式,除党、政、人大和政协四套班子外,还有“七所八站”和一些常设的办公机构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且干部人事制度不规范,各部门片面地强调上下对口,盲目增加机构与人员,乡镇机构膨胀,“吃饭财政”挤占了大量的公共经济资源。因此,如果县乡行政体制不改,机构、人员不精简,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次目标就难以实现。同时,农村税费改革的这一深层次目标的实现涉及到个人利益的调整,其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在一定的财政收入规模约束条件下,“吃饭财政”现状不解决,势必导致县乡政府“越位”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而财政“缺位”现象也会更加严重,其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应有的财政支出规模也必然让位于吃饭财政,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匮乏状况很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二、农业税制本身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巨大需求

建国后,我国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但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这使农业税收入与农业收入增长严重脱节,无法同步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率,却忽视了农民负担累退性,一方面,造成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民家庭的负担加重,而这一部分农民往往又是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能力较弱,而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高收入群体虽然具有较强的税收承受能力,但新税制对其影响却很小;另一方面,新的农业税率忽视了根据纳税能力征税的原则,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经济的地区的税收将会大幅度地降低,使财政缺口加大。新税制实施的结果是县乡财政特别是广大的西部地区县乡财政的进一步困难,而这些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量又是最大的,供给任务相当繁重。

至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乡差距过大、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因素,这一制约因素的消除涉及到缩小差距和加快发展两个方面。缩小差距要求国家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而加快发展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述目标的实现必然是以一定的资金投入为前提条件的,是以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基础保证的。农村税费改革所形成的新的税制直接影响到县乡财政收入。在没有富裕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是不现实的,缺乏经济基础支撑。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相应地增加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但将几百亿的转移支付分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是难以缓解基层政府财政拮据的局面,难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

三、“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着不够合理和操作上的困难

从公共分配理论看,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向政府缴纳税收后,政府就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无需再缴费。只有在政府为某些特殊群体提供特定服务时,才能额外收费。税费改革前,乡统筹和村提留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农业税后,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理应得到特殊的额外服务,然而客观事实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与土地相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绝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存在了,村民委员会名义上为自治组织,实际上也成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统筹与村提留本是属于政府的社会公共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支出负担。税费改革后,乡统筹与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农村公共产品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设计也是值得商议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网改造、有线电视网络等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范畴,其受益主体是区域内农民,按公平原则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应由受益主体承担。从理论上讲,在农民向国家上缴了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应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而不能再向农民伸手,供给量的多少是由地方的财政收入决定的。“一事一议”制度的本质维持了历史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即农村公共产品仍然由农民自己承担。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家庭经济组织所替代。这一变化意味着同一公共产品对同一地域的农民家庭单位却因不同的土地承包数量、人口等因素而具有不同的收益,这决定了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公众意愿整合的难度和复杂性。农民家庭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如何表达,谁来整合不同家庭的意愿都是“一事一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由农民自己决策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如果继续由基层政府替农民决策,那么“一事一议”将有可能演变成基层政府向农民集资摊派的政策依据,在基层政府财政越位的内在冲动没有彻底得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将会助长各级政府设立新的各种政绩工程,从而重新加重农民负担,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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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6篇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内容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龙泉驿区从2002年4月起开始进行改革,到8月下旬进入由村组张榜上墙公示每个农户改革前后减负情况,待农民认可签字,即可向农民送达纳税通知单,新的农村税费征收制度即基本建立。其改革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项目。包括取消了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及其附加基金;在3年内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二是改革村提留收取使用办法。村范围内举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通过“一事一议”解决,并且,非特殊情况和经乡、区政府批准,向农民每人每年筹资筹劳不得超过15元。

三是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向每户农民征税只能征一种税,不得重复征收;取消原来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生产或收购一道环节征税,龙泉驿确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税率为7%,农业特产税税率为8%,两税附加均为20%;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0年中等稻谷收购价1.07元/公斤执行,一定3年不变;农业特产税实行核定征收,全区亩均产值按772元/亩,一定3年不变。

四是加大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原由乡镇统筹农民上缴开支的乡村两级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等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至此,改革后龙泉驿区农民只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及其附加或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其他税赋和固定交费项目一律取消。

龙泉驿区测算了改革前后的农民税费负担情况。税改前的2001年,全区农民负担税费总额为4863.9万元,其中,农业税、特产税506万元,屠宰税33万元,乡统筹823.8万元,村提留758.4万元,教育集资496.8万元,行政性收费67.2万元,两工(义务工、积累工)折金206.1万元,其他1282.3万元。改革之后,农民负担农业税及附加1092万元,农业特产税及附加422万元,合计1514万元,总减负率67.9%。农民人均负担,改革前140.7元,改革后44.6元,人均减负96.7元,减负率为68.3%。

二、改革的若干操作措施

税费改革不仅涉及农村千家万户,也涉及到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及县乡村干部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因而,必须做到积极稳妥推进。龙泉驿区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一)耐心细致地宣传税改政策,取得农民的积极配合

农民税费负担过重是多年的顽症,年年要求降下来却成效甚微,反而有加大之势。因而,相当一部分农民认为,什么税改不税改,反正是变着法多收钱。另一部分农民对税改政策理解有偏差,认为要改革就全免税费。这就导致相当一批农民对税改工作不大热心。农民是税改工作的主体,没有他们的配合,核实田亩、落实税赋、确定责权等工作就无法展开。因此,龙泉驿区将宣传农村税费改革列为第一阶段的工作,把让农民了解、掌握税费改革政策贯穿于整个税改过程。一是通过电视台、报纸宣传;二是政府将农村税改政策的主要内容通知到村、组、户,通知中写明税费改革要取消和逐步取消的税费项目,该户应负担的税费以及公益事业建设兴办办法等;三是区委、区政府先后向各乡派驻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队和工作督查组,乡向村、组派农村税费改革督导组,指导、监督税费改革工作。通过这些办法,让农民理解改革、认同改革、支持改革、配合改革,保证将此项有利于农民的事情真正办好。

(二)本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的原则,处理好到户税赋

总体上看,龙泉驿区农民负担在改革前并不高,2001年人均税费占纯收入的4.8%,但龙泉驿区仍然坚持尽可能减少农民负担。首先是从轻计算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的土地面积为基础,以合同面积为依据,不搞重新丈量,以防止随意增加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对自留地,因第一轮、第二轮承包均未将其纳入计税面积,为保持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也不将其纳入计税面积。其二,从轻确定常年产量和产值。按照计税产量产值应低于实际的原则,确定:农业税计税常产坝区不超过850公斤,山区不超过650公斤;农业特产税计税产值,亩均772元,约是实际的1/3。

其三,坚持“一户一税”的原则,不允许重复征税。目前农地兼种普遍,但对一户农户只能采取一种征收方式,以避免重复征税,加重农民负担。以经济作物为主的,是征收特产税还是征收农业税,要和农民协商选择;种大田作物的,则只能征收农业税。

(三)排除枝节干扰,坚持“减负”核心任务

此项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较广,利益调整幅度很大,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主要有:一是农民负担减轻后,乡村政权组织体制如何转变,特别是乡村干部如何压缩,留岗人员工资标准如何确定,资金来源何在等,事关广大基层干部的切身利益。二是历史遗留的税费尾欠,一些村组干部工资尚未兑现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部分农民和基层干部支持税费改革的积极性。三是实施改革后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如乡村组织运行经费可能不足,兴办乡村公益事业的困难增大,乡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有可能减少等等。这些问题,在改革之前解决起来都十分棘手,要在此次改革中一并妥善处理,显然不现实。关键是要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即农民负担过重,必须坚决减轻。如过分纠缠于其他问题,对减少农民负担这一主线必然造成干扰,形成久拖不决的局面,反而对大局不利。龙泉驿区的做法是,先集中精力进行税费改革,坚决将农民负担减下来;对涉及到或新产生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属于目前自身条件不够的,或对政策理解不够的,认真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属于本级无权解决的,积极向上级反映,一时不能解决的,区政府尽量部分解决一时之需。

(四)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增强改革的透明度

此次农村税费改革,涉及的政策多、人员多、部门多、环节多、数据多,十分繁杂,农民一般对此也很难搞清楚,稍有不慎即会产生失误,而局部或个别失误往往会激化扩大矛盾。对此,龙泉驿区采取了公开、谨慎的工作方针,力求细致小心做工作。首先是避免政策的中间扭曲。龙泉驿区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此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内容,特别是把税改基本政策与到户的税费负担以通知形式送达到

户,使每户农民明白无误、心中有数。同时,还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户负担情况公示制度,将每户农民改革前后的负担在村组上墙公开,以备农民检查、认可,消除农民的疑虑。公示表上的内容包括:中央和国务院税费改革文件号,区政府批准文件,户名,改革前负担,改革后负担(包括单列的第二轮承包土地计税面积、常产或产值、计税价格、税率、附加税率、应纳税额等分项),减负额,减负比例,区乡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联系电话。其中,还特别注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分开公示,以防混淆。其二,反复测算,力求精准。对计税土地面积,2001年各乡镇已经做了基础性工作,2002年重点是进行核实。为切实保证不出偏差,区政府要求乡村组必须张榜公布每户农民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和常产;乡村组根据区政府制定的统一表格,测算每户农民改革前后的税费负担并报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格式在村组向农民公示,直到每户农民签字认可后,才能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

三、配套改革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制度和上层建筑的一次重大改革,必须采取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为此,龙泉驿区共制定10个改革配套文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并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最根本的是靠发展农村经济。其主要措施如下:

(一)精简乡镇结构,压缩人员

1.调整条块机构设置。将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如农技站、农经站、农机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水利站、水产站、国土所、财政所、文化站、广播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村镇助理员的人财物,下放到所在乡镇,以便于乡镇党委、政府统一协调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支出压力。

2.精简党政机构。为减少机构重叠和人员过多,对乡镇党政机构进行综合设置。在人口较多、地域较宽、经济较发达的一类乡镇,设党政办公室(承担党建、人大、工、青、妇、人事、文书档案等职能)、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承担民政、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职能,可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农业经济、乡镇企业、招商引资、旅游、统计等职能)、村镇建设办公室(承担土地管理、村镇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财政所共5个机构并配备助理员。人口、面积、经济水平处于中等的二类乡镇,设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与计生办公室(同时挂社会治安综合办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同时承担村镇建设职能)、财政所共4个机构。

3.改革乡镇事业机构。一是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进行撤并,将农经站、农技站、林业站、水利站、水产站合并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将文化站、广播站合并为“文化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室、农机站、畜牧兽医站予保留,创造条件走向企业化、社会化;撤销乡镇法律服务所、劳动就业服务所;国土所予保留。二是改革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指导站分离状态,有条件的可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体制。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乡镇科教文化等公益性事业和养老福利事业。

4.压缩乡村干部人数。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1998年底基数上精简17%左右;乡镇事业编制在1999年底的基数上,精简比例不低于20%。精简分流任务,要在3年内完成。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也同时压缩。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由副书记兼任。乡人大主席原则上由乡党委书记兼任,兼任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或1名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职3名(一类乡镇可增设1名)。乡镇武装部设部长1名。乡镇内设机构一般只配1名领导职数,原则上由分管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兼任“一把手”。不设乡镇长助理。村组干部,原来一般在7~8人,此次改革,决定每组解决1人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村干部每村解决4人经费,每人每年3000元。村组干部可以交叉任职。

(二)改革乡村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1.收入分配。工商税收按区实得由区乡分成;农业税作为乡镇财政固定收入;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作为村级收入,实行乡管村用。

2.调整事权财权范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后,原由乡镇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所必须的支出,由区乡财政予以安排;原由村提留资金安排的村组支出,主要由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解决;农村卫生、文化、广播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乡村道路修建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所需资金通过“一事一议”解决。

3.实行乡镇财务“集中收付,零户统管”。乡镇收支,均通过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主要办法是,取消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银行帐户,由区财政建立乡镇财政专户;单位收入直达财政专户,支出从财政专户直达用款单位;乡镇财政集中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会计档案;设立总会计、单位会计、单据审核员、资金出纳员,分别承担管理监督、资金结算、会计记帐和财务收支等职责。

4.核定支出范围和标准。

(三)加强村社集体财务和筹资筹劳管理监督

1.加强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监督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内容仍然较多,如:农业两税附加,村社“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的收入,村社企业上交收入,征占用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和补助经费,清收的村社提留欠款,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是要减少从农民中“收”,而过去的另一流弊是村社财务混乱。因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与监督,仍然十分重要。

龙泉驿区的做法主要是:集体资金实行社有乡管,支出限额审批,审核多重把关。“社有乡管”,即村社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但资金收到后5日内,必须交由乡镇农经站统管,分户专储。支出限额审批,即组级支出50元以下由组长审批,50~200元由村长审批;村级200元以下由村长审批;超出限额支出,须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并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审核多重把关,一是村社要编制年度收入预决算,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再提交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二是支出审批须按权限。三是村会计入帐必须先经乡镇农经站审核,并加盖“已核”或“不予报销”印章。四是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农经站审核,同时,要有集体经济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代表、主管会计签字。

2.制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筹资筹劳,指为兴办村范围内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需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通过改革制止乱筹资乱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但仅提“一事一议”又过于笼统,漏洞较多,如“一事”是一年“一事”还是一年“几事”,“一事”有多大规模,“一议”又怎样操作。龙泉驿区为此制定了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限定其使用范围,村社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社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社道路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年度筹资筹劳封顶,筹资限额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

劳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折价标准每工日不超过5元,特殊需要每人每年超过15元的,需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行文后方可执行;严格审批程序,筹资筹劳首先要由村民会议通过预算,然后报乡镇农经站审核,最后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小组备案方可执行;筹集和使用情况透明,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由乡镇农经站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分户登记,由村社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同时,向农民筹资筹劳时,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农民筹资专用收据》、《农民筹劳用工登记卡》,最后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

(四)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和改进报刊征订办法

农村教育支出往往占乡镇财政支出的50%以上,调整学校布局,是优化教育资源、减少开支的一个办法。龙泉驿区现有中学24所,学生23031人,483个班,平均每班48人,校均覆盖人口15313人,布局基本合理。现有小学121所,学生30016人,832个班,平均每班36人,校均覆盖人口数4117人,服务半径2.3公里,布局明显不合理。龙泉驿区拟在“十五”期间保留中心校和村小学100所左右,2002~2007年撤并村小21所。

对报刊征订过多问题,龙泉驿区决定:除上级党委下达的纳入目标考核的党报党刊发行任务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乡镇企事业单位下达部门行业报刊征订任务;各乡镇和村社订阅报刊的经费额度,不得超过此次税费改革的新标准;征订党报党刊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一律不准用公费订阅其他报刊;党报党刊发行种类,以每年度上级党委下达的种类为准。

四、存在的问题

龙泉驿区经济较为发达,因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较为顺利,农民减负幅度较大,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尽管如此,改革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仍不可轻视,如处理不当,仍可能会导致老问题重生,甚至引发新矛盾。

(一)维持乡村基层组织运行的经费不足

龙泉驿最初的方案,改革后农业两税年征收约1500万元,中央、四川省、成都市对龙泉驿区转移支付合计977万元,省确定龙泉驿区对乡镇转移支付508万元,总计3000万元左右。后又测算此数不够,区财政又计划向乡镇增支400万元,目前总额增至3500万元左右。该方案对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影响不大,减收部分可以从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中予以弥补。如十陵镇,2001年镇工商税收近1300万元(农业税、特产税43万元,全部上交区地税局),镇统筹52万元,村提留52万元。改革后区财政对其转移支付43万元,税改对其财政收支影响较小。但是,对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乡镇,财政收支矛盾就相当突出。如义和镇,近年来工商税收只有30多万元,2001年农业税、特产税、镇统筹、村提留等税费合计138万元,但年正常开支约120万元,还有历年积欠镇村组干部工资和补贴40多万元。改革后,该镇只征农业税,测算应收57.5万元,比原来农村税费收入减少一半。按工商税收入30万元,农业税及附加57.5万元,区财政拨付30多万元,维持开支很困难。一是全镇行政事业人员,区定编40人,其中17个行政编制由区财政全额拨款,其余23人属事业人员,原来由乡村统筹支撑,现在无此来源,而区财政每人每年只给2400元工资。二是村民办、代课教师,区财政实行差额拨款,民办教师每人每年1000元,代课教师每人每年1500元,其余无来源。三是镇政府差旅接待费每年20万元,实际减不下来。四是修学校、维护道路,没有收入来源。五是原来镇政府建集镇、建学校等占地,实行上征下未征,没有一次性补偿农民,采取每年补口粮办法,在2002年以前每年由政府分解到全镇农户负担,1年约30多万元,2002年区政府予以暂时解决,但彻底办法尚不明确,如由镇政府负担,影响机关正常运行。

(二)加强乡村公益事业建设难度增大

改革有利于制止向农民乱摊派,但如何区分乱摊派和举办公益事业仍不明确。从上级政府对乡村拨款的力度来看,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认识还不够清晰。例如:(1)农村基础教育。区财政安排每年事业费300万元,并要求有条件的乡镇匹配资金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条件较差的乡镇就很难做到。此外,村干部担忧村小学的开支,除教师工资外,节假日福利、奖金、临时工工资、保卫人员工资、幼儿园经费、勤杂工工资、校舍维修等,都必不可少,上级不安排,没有来源。(2)乡镇道路建设。区财政安排每年50万元,显然远远不够,如加上村道路建设,更显不足。(3)五保户供养。按政策每人每年2611元,现确定集体供养、散居人员分别为1500元、800元,与政策要求差距甚大。

(三)乡村组织偿还欠债艰难

过去搞乡镇企业、集镇建设、乡村道路、学校建设等,欠了不少债务,全区19个乡镇共欠债2.8亿元,像义和镇即欠2850万元。这一问题由来已久,过去的办法是“欠债不赖帐,认帐不还债”,想办法一年还一小部份,挤牙膏式还债。改革后,一些经济条件差的乡镇财政更为紧张,认为还债无望,想不出好办法。

(四)乡村干部认为追收农民欠交税费困难,影响今后工作

过去,由于税费不清、缴纳不规范等原因,一些农民拖欠合理税费,龙泉驿区达1000多万元。按照规定,清收这部分税费是合理的,一些乡村干部也希望借此次税费改革的机会,完成清欠。龙泉驿区政府认为,由于农民历年欠税费的原因复杂,涉及项目较多,清收工作政策性很强,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规定不准在税费改革前突击清欠,即使以后清欠,也必须注意方式方法,绝不允许激化矛盾,造成恶性事件。

对此,乡村干部担忧,如果已欠税费收不上来,会造成部分农民产生赖帐心理,影响其他农民,不仅会造成新的税费收不上来,而且会进一步影响政府和干部的形象,不利于开展工作。一些乡村干部以至部门干部认为,农民拖欠税费,确有过去税费制度不合理和干部工作水平不高的问题,但也确有极少数农民不理解、不配合的问题。有的乡镇干部觉得,对新的税费征收办法,可能是认可率高,征收入库难。

(五)乡村干部对杜绝乱收费和达标任务有怀疑

乡村干部反映较多的有:一是水利部门收水费。自1982年起,水利部门对龙泉驿区农田以亩收费,每亩收约10~20元,现在农地数量已大为减少,不仅不相应核减,往往还要临时增加水渠维修费。区里多次向省上反映,没有得到解决。此次税改,还是只得将水费一并征收。二是报刊征订。新办法规定每年报刊费限额,乡3000元、村500元。实际上,乡镇多者约20万元,少则7~8万元,平均17万元;村少则2000多元,多则8000~10000元。因此,乡村干部普遍对此怀疑。有的乡镇在向区税改小组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提问,区的规定是否“逗硬”(川语,即“说了算”)。实际上,上级党委向下级下达党报党刊发行的目标考核任务,也很容易被其他部门当成摊派征订报刊的借口。三是培训收费。现在不少部门越来越要求一些工作岗

位持证上岗,培训、学习资料增多,一个乡镇1年就支出数万元。四是乡镇事业机构企业化。现在乡镇事业机构已经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3年后绝大多数要与政府脱钩,实行有偿服务收费,但收费标准将会大幅度提高。

(六)精简机构和人员,遗留问题多

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必然措施之一,但问题是如何操作。调查中,一些区乡干部认为,不能太急,只能慢行。农村干部不同于城市机关干部,一是工资、福利待遇历来很低,二是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三是当地其他就业门路不多。因而,不少干部往往精简后生活比较困难,思想苦闷,进而还会影响到在职干部的思想情绪,容易导致其行为短期化,消极对待工作。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差的乡镇,近两年提高工资兑现困难。

五、几点思考

龙泉驿区的农村税费改革明显减轻了农民负担,改革操作也是比较稳妥的,这当然与其经济条件有关。但从目前的走势看,有几个问题很可能是带有普遍性的,值得深入研究。

(一)国家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转移支付要有足够估计

从前述与分析中可以看到,龙泉驿区经济较发达,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却明显不足,中国其他众多经济条件落后县市的情况则可想而知。这其中原因,既有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支付能力不够宽裕,又有对实际需要考虑不周,也有对农村公益事业重视程度不够的原因。在三种重要原因中,最后一点很可能是主要的。比如,在龙泉驿区的改革方案中,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支出只有24万元,而对农村医疗的财政支持则未提及。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多数乡村的生活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教育基础条件普遍落后,本身经济条件维持日常生活已很因难,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极为有限,而相当一批县级财政维持吃饭也已经极为因难,拖部的工资已经不是少数现象。因此,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加大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要有充分估计,应当适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二)制止乱摊派和合理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进乡村政权组织的民主建设

乡村干部感到,制止乱摊派和合理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在操作上比较矛盾,目前办法并非长久之计。比如:将全年筹资筹劳数额封顶,而实际开支又减不下来,有些项目,比如修道路、建提灌站、打水井等,肯定要超过限额,即使按程序审批,仍存在突破负担限额的影响;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自然条件、人口规模、经济条件、农民的要求、干部工作量等存在着差异,村乡的公益事业项目、开支规模、干部补贴等必然不同,“一刀切”不符合实际,也不利于鼓励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经济、热心公益事业的积极性等等。但原来对乱摊派约束力太差,必须改变。因此,如何做到既制止乱摊派,又根据农民要求和客观条件举办公益事业,仍然是不可回避之事。比较彻底的出路,是大力推进乡村政权组织的民主建设,形成促进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有效机制。尽管已经颁布《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规,但在操作上仍需花费大功夫,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怎样向广大农民宣传正确行使民利,如何保证村委会干部选举不被农村宗法势力、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控制,如何保证村委会既保护农民利益,又支持政府的工作等等,都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三)对精简的乡村干部要有妥善的安排

此次税费改革,压缩乡村干部是不可避免的,但对精简下来的干部要作妥善的安排。乡村基层干部的压缩,自1990年以来不止一两次了,但每次效果都不大,往往是精简之后又回流、膨胀。对此,既要看到有体制原因,又要看到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条件所决定的必然结果。“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恐怕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状态,即相对于人口规模,经济规模仍然不够大,就业门路偏少。目前,一大批乡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水平很低,或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基本没有医疗、住房等福利,相当一批不仅不能按政策提高工资,反而被拖欠,矛盾已经相当尖锐。对此,关键是要承认现实,不能简单化地采取硬推的办法。否则,将会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动摇党和政府在农村的组织基础。

(四)应着手清理乡村组织债务,适当减轻其负担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村税费制度;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设想

一、现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目前的农村税收主要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就农业税来讲,税收《条例》是1958年制定的,而纳税人早已变化,并且还存在着“有税无田,无税有田”的现象,已不适时宜,农业税已由收益税变为收益行为兼而有之。特产税工作量大也不好操作。国家设置农业特产税的初衷是利用税收杠杆,合理调节农村产业结构,但实行分税制后,有些工业欠发达地区逐步将该税种演变成了保政府吃饭的主要地方税种之一,把税收参与特产品收入的分配变为参与农民收入分配,实际上成为变相的农业税附加。

2.1979年,农业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转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的分配秩序和分配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向农村推进,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已成为加强乡镇财政、财权建设,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越来越暴露出其弊端:

第一不规范。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一事一费一制,即根据乡镇各项社会、经济事业中的每一具体项目单独确定收费办法,并且专款专用。这种做法既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具体体现,又为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提供了依据,这种作为非规范性取得公共财政收入的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制度的规范性要求相悖。

第二不统一。税费移位,费目太多太复杂。且不说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乡镇统筹村提留以外的项目,即使是合理的农民负担项目也不算少。农业税不说,光乡镇统筹村提留就有8项,如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农业税附加中就已经包含了。即使是合理而必须的收费又应该收多少,也缺乏一个有效的“量”的约束机制。

第三不公平。即“三提五统”不准确,费基过大,水份过多。目前“三提五统”提取的依据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上年年报数确定,而此数字的准确性较差,且不合理。我们鼓励一部分人首先富起来,如果一个村有几个先富起来的个体企业户,就会把一个村,甚至一个乡的人均纯收人拉高很多,但对于少数富户来说不过九牛之一毛,而对于多数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户来说就可能是倾其所有,负担必然过重。在交费问题上,有点“挤贫济富”的味道。

第四不透明。即统筹提留费用支出灰暗。政府资金,包括政府直接收取和以政府名义收取的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监督管理,乡镇统筹即属政府资金范畴。由于乡镇统筹费是用于乡村两级为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用这部分资金一般由乡镇政府一把手直接操作,缺乏必要的预算监督。收费执行由各部门“自收自支自管”,不公开,不透明,使用的随意性大,尽管已推行了“村务公开”制度,但在某些地方并没有得到认真有效地落实。农民们不能从交纳的费用中看到他们需要办和希望政府办的公益事业,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由于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办法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首先,表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定义模糊、很难准确计算的指标。其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界定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准确的核定。究竟是农民人均生产性纯收入还是全部纯收入,其二农民人均纯收入信息失真。目前由于农村会计水平有限及受“领导出数字”的影响,农村会计核算及统计数字大都存在严重失真的问题,农民纯收入水分较大;其三难以准确计算。由于农村企业创收渠道增多,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经济总收人统计非常困难,特别是农民家庭经营收人乡镇和村基本无法统计,测算中往往存在较大人为的“水分”。

其次统筹提留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比例,在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政策上不统一,往往使基层执行政策处于两难境地。由中央有关部委正式下发的关于从农民年纯收入中提取本部门相关费用的文件中规定:教育费附加是2%,卫生事业费是0.5-1%,农业技术推广费是0.5-1%,国防教育民兵训练和征兵费是1.5%,计划生育统筹费是1.5%,村组干部提留是1-1.5%,按这几项收费的标准计算,占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就高达7-8.5%,超过了5%的额度,这就使乡镇村组在贯彻和执行上级收费政策时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整治改革原则

现行乡镇统筹提留资金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这种制度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换、规范政府行为以及农村财税体制改革之间不协调、不对称。换而言之,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改革滞后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转换和财税体制改革。

我们认为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的改革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职能,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实现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筹集、分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体需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有利于稳定和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适度的资金来源。

二是要建立规范化的分配方式。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实现法制化、规范化。(1)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既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又不影响地方事业的正常发展;(2)简化和优化税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防止税增而费不废或出台新费;(3)要使农村税费改革同精兵简政和规范政府行为结合,以减轻费改税工作的阻力。

三是要与改革农业税制度和相关立法相结合,要同规范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是要本着科学、审慎的原则进行,切忌一刀切。

三、改革的具体设想

为规范农村分配关系,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就要求在农民收入分配上体现规范化,在征收方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成本,在资金安排上做到集中、合理、规范,并保证资金用于社区公开服务和公共建设。为此,应当改革农村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按照税收参与分配的特定性,完善老税收,建立新税种。

首先,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中应把握一个“农村的‘三提留’和‘五统筹’区别开来,分别处理”的前提条件。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均有各自独立利益,均受法律保护,必须严格地把集体经济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农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集体经济所有的资金与国家财政资金严格区分开来。在把“五统筹”改成税的同时,应当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形式的改革,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由农民集体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将“三提留”的提取和使用,交由集体经济管理机构管理,依农民的意愿和在农民监督下来使用。

其次,按照税收参与分配的特定性,根据农村的现实情况,将乡镇统筹分别纳入完善后的农业税和新建立的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征收范畴。基本设想:按照职业身份和承包土地将农村居民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农业户,二是兼业户,三是专门从事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按照上述分类确定农业户、兼业户所应征收的乡镇统筹资金合并到农业税中,对专门从事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新开征一种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具体:

1.完善农业税制。根据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结合乡镇统筹资金制度改革,应重新制订农业税条例,考虑农业户、兼业户所应承担的乡镇统筹资金负担水平,适度提高农业税原有税负水平,取消附加。同时,为了稳定农民负担,减轻征管工作量,可考虑一定几年不变的政策,在农民出售粮食作物、棉花及油料等作物时按出售所得的一定比例征收。对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或承包山场种养除农业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农业特产品,可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减少税目,能够在收购环节征收的税目尽量改在收购环节征收。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8篇

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正式开始,自此拉开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以下我们结合实际分析其必要性。第一,农村税费制度不合理。其一是农民负担过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很严重。而且由于我国正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农业剩余被提取为工业积累资本,过渡汲取的状况出现,农民负担加重。其二是农民增收缓慢。现行财政体制使农民负担过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收入的流失;农产品结构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销路和发展;农民思想观念的保守制约了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其三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城乡差距大。第二,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农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时机;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农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精耕细作的农业如何与国外农业相抗衡。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

由于以上背景农村税费改革呼之欲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局部试点研究后,于2000年正式开始,首先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省封闭进行,取得经验后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三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方面想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扩大到20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取消了乡统筹费、屠宰税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2004年,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税率逐步降低,并且在黑龙江及吉林两省率先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2005年,取消牧业税,扩大减免农业税范围至28个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综合性制度创新阶段。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绩效评价

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了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遏制了“三乱”现象。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每年减轻税费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

其次,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各项税收的减免,极大的促进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丰产丰收,农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并且增加幅度逐年加快。据统计,全国平均农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越过3000元(3255元),2007年越过了4000元(4140元)。

同时,由于农民负担的减轻,国家向农村的各项投入相应增加。中央财政陆续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同时预算安排各种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农民生活生产的改善。如下表所示,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逐年提高:

2003—2007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情况

最后,促进了农村综合改革的进行。农村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下正在展开。

随着减免农业税改革的深入,进行了撤乡并镇的改革,乡镇区划得以合理调整,同时确定新的编制改革,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并且积极推动乡镇职能更多的向服务于农村、农民转变,提高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同时传统的以向农民筹资和“农民教育农民办”为发展模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得以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7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9%,其中西部地区由2003年的77%提高到98%。农村义务教育在软件、硬件方面都有了大的提升。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税费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比较滞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有的还在试点探索阶段。

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并未完全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些障碍,城乡差距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情况下还在拉大,农村发展滞后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

【摘要】本文从背景、进程以及绩效等方面介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基本情况,并且对未来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进程绩效评价

200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全国全面彻底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面取消农业税,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侧影,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农村的税费制度,了解农村税费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性及进程

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正式开始,自此拉开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以下我们结合实际分析其必要性。第一,农村税费制度不合理。其一是农民负担过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很严重。而且由于我国正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农业剩余被提取为工业积累资本,过渡汲取的状况出现,农民负担加重。其二是农民增收缓慢。现行财政体制使农民负担过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收入的流失;农产品结构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销路和发展;农民思想观念的保守制约了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其三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城乡差距大。第二,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农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时机;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农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精耕细作的农业如何与国外农业相抗衡。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

由于以上背景农村税费改革呼之欲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局部试点研究后,于2000年正式开始,首先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省封闭进行,取得经验后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三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方面想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扩大到20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取消了乡统筹费、屠宰税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2004年,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税率逐步降低,并且在黑龙江及吉林两省率先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2005年,取消牧业税,扩大减免农业税范围至28个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综合性制度创新阶段。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绩效评价

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了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遏制了“三乱”现象。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每年减轻税费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

其次,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各项税收的减免,极大的促进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丰产丰收,农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并且增加幅度逐年加快。据统计,全国平均农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越过3000元(3255元),2007年越过了4000元(4140元)。

同时,由于农民负担的减轻,国家向农村的各项投入相应增加。中央财政陆续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同时预算安排各种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农民生活生产的改善。如下表所示,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逐年提高:

2003—2007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情况

最后,促进了农村综合改革的进行。农村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下正在展开。

随着减免农业税改革的深入,进行了撤乡并镇的改革,乡镇区划得以合理调整,同时确定新的编制改革,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并且积极推动乡镇职能更多的向服务于农村、农民转变,提高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同时传统的以向农民筹资和“农民教育农民办”为发展模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得以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7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9%,其中西部地区由2003年的77%提高到98%。农村义务教育在软件、硬件方面都有了大的提升。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税费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比较滞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有的还在试点探索阶段。

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并未完全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些障碍,城乡差距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情况下还在拉大,农村发展滞后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9篇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

目前,全国有4.5万个,财政供养人员1280万人,平均每个乡镇接近300人。乡镇机构庞大臃肿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乡镇机构不精简,不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就成了一句空话。首先,要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乡镇党政机构合并设置,规模较大的乡镇可设3-4个综合性办公室;进一步压缩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坚决清理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其次,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切实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从抓过去生产经营,催种催收,转变到落实政策、行政执法、提供服务上来。第三,要调整行政区划,撤并小规模乡镇。目前,乡镇规模普遍小,有的还不到2万人,合并后的乡镇规模一般应5万人左右。

二、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农村教师素质不高,队伍庞大,农村学校布局不合理,教育管理机构人员多,既造成农民教育负担过重,又造成县乡财政教育支出过大,据调查,目前许多县市教师工资支出约占县财政工资支出的50%以上,占乡镇财政支出的70%左右。近年来,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势在必行。一是采取措施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代课老师,压缩非教学人员;大力推行以竞争上岗、择优选聘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不合格教师。二是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现在许多地方中小学生源减少,农村交通条件也有了很大改善,为适当集中办学创造了条件,今后,加大合班并校力度,形成合理中小学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三是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政府负责实施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之间的分配关系

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增加乡镇财力是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困难的关键一环。一是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二是统筹兼顾,适当向乡镇财政倾斜。正确处理县乡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乡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凡是从农村收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费,都要全部用于乡村,保证乡镇组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对财力不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乡镇,县、市、区应当视财力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予以补助。三是加强集体资金管理。税费改革后从客观上减少乡镇的财力,因此,要加强集体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每一笔钱,集体资金不要平调、挤占和挪用,同时完善减人、减事、减费的配套措施,节约资金,防止收费反弹。

四、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规范农村收费管理

税外收费泛滥并缺乏有效约束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各地都要对涉及农民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农村收费管理。第一,要全面整治涉农收费,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第二,要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强行征订各种报刊、书籍。第三,取消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整顿。对水电等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上限控制。第三,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结婚登记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五、加强农税征管工作,依法治税

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充实乡镇税收征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大力推行公开办税,定时定点征收,方便农民缴纳,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依法纳税意识。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明确制定一套涵盖农税征管全过程的统一程序,增加可操作性,同时,对有能力却故意拖欠、抗税者,及时依法打击,以税法的刚性调动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使农税征管迈入法律化轨道。乡镇应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招商引资,发展二、三产业,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增加财力,这是做好农税征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六、优化村级干部管理体制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各级政府、部门布置的任务,都要依靠村干部去执行、去落实。费改税后,村级经费大幅度下降,要解决村级经费的矛盾,稳定村级干部队伍:一是大力精简村干部和村级吃补贴人员。目前农村班子膨胀太快,村、组干部过多,拿工资、吃补贴的人太多,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二要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压减基本办公经费,缓解村级收支矛盾。三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村与村合并,扩大村级规模,减少干部人数。三是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务公开。村内"一事一议"要实行上限控制,严格按照程序议事,得到多数农民同意,办事要量力而行。

七、妥善处理乡、村债务

现在不少乡、村都有负债,而且呈现出负债数额大、覆盖面广、利息多、增长快的特点,已成为阻碍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对乡镇债务,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摸清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多种办法加以处理和消化。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他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对村级债务要加强清欠工作的力度,对荒山、闲置房屋、设备等资产进行拍卖冲抵村级债务。

八、完善粮食购销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粮食购销政策结合起来进行配套改革,就是将农业税实征,采取农民无偿缴纳公粮的办法,以公粮代定购,同时取消粮食定购政策,在国家牢牢掌握足够的储备粮的前提下,全面彻底地放开粮食市场与价格。按照中央部署的税费改革方案测算,农业税为7%,附加税为正税的20%,亩产为450公斤,按15亿亩地算可收公粮567亿公斤,完全可以满足城镇人口的口粮(480亿公斤)。因此,可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粮食价格。

九、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是按地征收,三提五统是按人征收的,实行的是"地税人费"的原则。而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特点是费改税,并且税一律随地走,全部摊入田亩。土地的二轮承包是农民和政府都认可了的,大多数都发了土地承包证,已具有法律效力。如何重新丈量土地,等于事实上否定了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难免失信于民,不利于农村稳定。要加强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各种档案资料,以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书等资料作为核定计税面积的依据。

十、合理确定税负,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因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整体上税负公平。调整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政策是这次改革的关键,而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税额取决于农产品产量、价格和农业税税率,除农业税税率和价格外,由政府统一定价外,农产品产量又取决于农产品单产(常产)和耕地面积(计税面积)。计税价格要由政府定,因此,测定农产品单产和核实计税面积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中之重。所以,必须使用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因为这个数据是和农民签订合同了的,比较准确,同时辅之实际丈量或航测进行校正。常年产量以2000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来确定,一定5年不变。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偏少并从事工商业得到农村居民,在农业税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乡村集体公益事业

十一、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降低税率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0篇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农村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旨在减负、成在配套”。配套改革既是税费改革内容的深化、延伸和拓展,更是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和“三个确保”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从我市情况看,广大农民已初步尝到了减负的甜头,但税费改革后造成的财力缺口,仅仅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是难以弥补的,只有将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调整教育步局、优化教师队伍等方面的配套改革真正落实到位,才能实现“三个确保”的改革目标。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就是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配套改革,要按照中央精神,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体制,以“规模、效益”为原则,更重要的是抓好教育事业改革中财务管理。 抓好教育,实施科教兴国,是关系到国家兴衰成败,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大事,如何加强教育事业财务管理,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是关系到实施科技兴市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抓好教育事业财务管理,是我们财政工作的应尽职责,也是改革中的一项研究课题,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下面就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改革教育预算编制方法,实现部门预算 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来源重要渠道的农村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都补取消,农村教育经费全部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核算,本来就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由于地方财力不断紧张,还要按照中央精神对教育实行基数递增预算,按国家只安排48 %的财政性经费计算,更造成教育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化了财力与教学的矛盾,面对这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来加以解决。 1、以生定师。分流冗教人员,达到优化。历年来,教育部门由于摊子大,底子薄,冗教人员多,经费紧缺,制约了事业发展。笔者认为教育应会同编办按学生的比例来确定任教老师,将分流的一部冗教人员,充实到村办小学执教,从而达到最佳优化,做到人人有事搞,人人有课教。这样既达到普九二五年小学公办化的验收标准,同时也确定了人员编制的定位。 2、实行标准化的定员定额管理,遵循编制计划与经费计划的统一。过去由于教育人员编制经费比较混乱,时常造成工资发放不能正常兑现,极大的影响了教职员工的执教情绪,严重阴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实行标准的定员定额管理配置可大大提高教育管理透明度,从而缓解这一矛盾。 3 、实行部门预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部门预算目前由于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规范的预算,因此,它很适合教育来编制预算,第一它可以界定教育支出范围范畴;第二可以加大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由于目前教育预算的编制是采用的基数递增法来编制的,因此,它的编制方法较为粗糙,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缺乏预见性,往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还要留有机动,以防意外性情况发生,定性、定量不明确,造成预算到位率低,为此,采用部门预算,可以便预算资金准确的达到教育所需的位置,从而最大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可以使预算及时得到复位,部门预算由于是从零开始,因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如有疏忽,没有纳入预算编制的支出项目在下年度可以及时的得到复位编制;第四,可以缓解经费不足问题,由于教育摊子大,每年大专生分配、发转公的人员较多,年度内没有纳入预算,引起经费吃紧的矛盾。实行部门预算可以缓解这一矛盾。 4、实行一人一卡,银行工资。为了使每个教师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工资,采取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来实行其目的,使其工资的发放更具有保障性和稳定性。目前全市已经做到了工资统发。 二、对教育事业费实行三字(初、发、末)贯穿管理 为了更好的抓好教育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各种资金相互挤用,笔者认为将(初、发、末)三字贯穿整个财务收支活动,以加强管理。 1、初,是生视年初支出计划的初始安排。年初支出工作计划是全年支出的基础,搞好年度初始支出计划编制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财务年度初始支出计划应在上一个计划年度结束之前就开始着手编制下一个年度初始 支出计划。工作要细,要逐类、逐项地编制年度初始支出计划;审核要严。支出计划执行学校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近几年的财务收支变动情况编制本部门的年度初始支出计划,不得任意编制不切实际的扩张的年度计划。对不合理的虚假支出项目应予以纠正,年度初始支出计划一定要充分考虑全年的支出需要,尤其是对关系到学校发展的建设性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论证和安排,非办不可的项目一定要纳入年度初始支出计划之列,以避免造成支出计划执行被动情况的发生。 2、发,是指支出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额。在年度支出过程中,作为教育部门,要时时处处体现一个紧字,不得搞随意开支,任意报销,财务要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格按照支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办事。教育可实行卡片式的支出管理,对年度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张榜贴卡公布于众,将财务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保证年度发生额的支出在批准的范围之内,做到人人都管财务,个个都来监督的好风尚。 3、末,是指支出年度末尾。年终末,一年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就取决于这个非常时期,我们有些财务工作认为钱还够用,就放松警惕,有了麻痹思想,支出有按制度和计划办事。全年的正常计划支出管理就会毁于一旦,因此,我们财务工作者要抓好这个末,硬好这个尾。一是要严格按计划进度支出;二是不得因临近年度财务决算而停止计划的执行;三是不得认为钱够用就放松支出管理的力度;四是对突破支出计划的要坚决卡住,拨付资金以年度计划金额为准;五是不搞前吃后空,年终任意追加,只有这样“三字”才能贯穿于整理财务收支活动,得到健康的良性循环。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 教育部门由于面广,学校多,相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事业收费收入也较多,必须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1、严格票据管理,把住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源头。事业性收费收入由财政统一管理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便相当于有价证券。如不对其加强管理,就难以控制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源头。为此,教育部门一是要严格监督各学校和收费职能科室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二是票据的发放、缴销必须由专人管理。三是要严禁使用违规票据,不准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票据出现。 2、严格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不断调整,学校乱收费现象也较为严重,而且征收标准不一,各自为政。为了杜绝此理象的再度发生,教育部门必须严格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执行,使其行政事业性收费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3、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计划管理,克服资金使用盲目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等同预算内。收支要有计划、有安排、资金使用要做到先审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 4、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制度管理,杜绝资金的随意性。教育事业性收费收入由于块头大,资金较多,因此,正确使用其资金,直接影响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这块资金的使用,除了有明确的制度政策外,还应有具体的要求来实施计划,发展教育。 5、要严格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严肃性。教育带来性收费收入是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管理用活这部分资金要有过硬的措施,严明的纪律,才能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维护资金的严肃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制约束 1、依靠群众,利用社会力量对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群众监督是管好财务的基础,只有通过社会的力量,集群体的智慧,单位的财务才能顺利的发展。 2、坚持常抓不解,充分发扬各项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管理功能。首先,我们必须从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抓起。一个单位财务执行的好与坏与之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抓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从财务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自身抓起。 3、运用法规的手段,捍卫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单位财务会让人员除了自己应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外,还应不断提醒单位领导加强法规学习,做到依法理财,依法聚财,依法用财,全面反映财务的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

一、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该法案所蕴含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会剥夺了这项权力——未到承包期强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政府对农民征收一定的农业税。按中央文件,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农民的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用是非常低的,若加进政府所征收的农业税,仍然低于市场上的租金率,即R-T-F>0。由于村委会除了征收土地承包费外不再征收地租,因此,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和政府的税收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土地的这部分地租并没有完全地归属于农民,村委会除了向农民代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和为村集体征收的承包费之外,还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名义繁多,基本上包括税、费和义务工三部分,扣除农业税外,还需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费部分指乡政府征收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包括:民兵巡联费、计划生育费、五保户、现役军人费、教育附加费、城乡道路费等五统;村集体征收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提;义务工包括: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和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累积工,另外还需加进各种集资款及不定期的杂费收取等等(部分项目在税费改革中已经被消除了),这些已演变成目前我国农村越演越烈的农民负担沉重问题。这些费用,有些是按人口征收的,可看作人头税,有些是按土地征收的,可看作是土地税。若令按土地征收的费用为H,则一亩土地的收费总额为:政府税T+承包费F+其他各项按土地征收的费用H。如果土地租金R扣除这些税费项目后还有盈余,即R-T-F-H>0,农民还拥有部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R-T-F-H<0,说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为负,即每耕种一亩农田将赔钱,农民就会弃荒土地。就前者而言,因为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净收益或部分土地剩余,这就为村委会滥收费提供了空间,村委会各项收费项目就有可能增加。若令H上升,直到R-T-F-H=0为止,农民处于放弃农地的边际上,这一点就是村委会增加各项收费的边界点,只要收费项目低于这一点,村委会增加收费项目就不会使农民放弃土地,只要高于这一点,农民就会放弃土地。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制度或合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产权,否则制度或合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将会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农村虽然土地的私有产权没有清楚地界定给农民,但是,农民和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的确实是相当清楚的。就土地承包年限而言,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法案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法案,都确切地规定了承包年限,中央文件也规定了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并且不变。但是,中国许多村庄不仅没有忠实地履行土地承包合约也没有忠实地执行中央文件。就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这缘于两个原因:其一,村委会不能忠实地传达中央文件,故意或非故意地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因为农民文化低、农村信息缺乏)。其二,农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或者保护他的权利成本太高而放弃保护。如农村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而打官司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不安全问题。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Y·巴泽尔,1996:《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戈登·塔洛克,1999:《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夏季

卷,总第8期。

4.王询,1994:《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乔治·斯蒂格勒,1989:《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6.O·哈特,约翰·穆勒,1996:《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7.许合进,1999:《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思考》,《中国农村经济》第7期。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2篇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方法,采用一个地租与税费模型,研究了地租与税费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根据理论推导,研究了我国目前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纠纷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指出了一些流行的政策建议的错误,提出了“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的政策主张。 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 一、 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该法案所蕴含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会剥夺了这项权力——未到承包期强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政府对农民征收一定的农业税。按中央文件,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农民的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用是非常低的,若加进政府所征收的农业税,仍然低于市场上的租金率,即R-T-F>0。由于村委会除了征收土地承包费外不再征收地租,因此,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和政府的税收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土地的这部分地租并没有完全地归属于农民,村委会除了向农民代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和为村集体征收的承包费之外,还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名义繁多,基本上包括税、费和义务工三部分,扣除农业税外,还需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费部分指乡政府征收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包括:民兵巡联费、计划生育费、五保户、现役军人费、教育附加费、城乡道路费等五统;村集体征收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提;义务工包括: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和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累积工,另外还需加进各种集资款及不定期的杂费收取等等(部分项目在税费改革中已经被消除了),这些已演变成目前我国农村越演越烈的农民负担沉重问题。这些费用,有些是按人口征收的,可看作人头税,有些是按土地征收的,可看作是土地税。若令按土地征收的费用为H,则一亩土地的收费总额为:政府税T + 承包费F + 其他各项按土地征收的费用H。如果土地租金R扣除这些税费项目后还有盈余,即R-T-F-H>0,农民还拥有部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R-T-F-H<0,说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为负,即每耕种一亩农田将赔钱,农民就会弃荒土地。就前者而言,因为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净收益或部分土地剩余,这就为村委会滥收费提供了空间,村委会各项收费项目就有可能增加。若令H上升,直到R-T-F-H=0为止,农民处于放弃农地的边际上,这一点就是村委会增加各项收费的边界点,只要收费项目低于这一点,村委会增加收费项目就不会使农民放弃土地,只要高于这一点,农民就会放弃土地。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 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制度或合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产权,否则制度或合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将会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农村虽然土地的私有产权没有清楚地界定给农民,但是,农民和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的确实是相当清楚的。就土地承包年限而言,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法案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法案,都确切地规定了承包年限,中央文件也规定了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并且不变。但是,中国许多村庄不仅没有忠实地履行土地承包合约也没有忠实地执行中央文件。就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这缘于两个原因:其一,村委会不能忠实地传达中央文件,故意或非故意地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因为农民文化低、农村信息缺乏)。其二,农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或者保护他的权利成本太高而放弃保护。如农村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而打官司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不安全问题。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 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 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 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 ,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Y·巴泽尔,1996:《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戈登·塔洛克,1999:《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夏季 卷,总第8期。 4.王询,1994:《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乔治·斯蒂格勒,1989:《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6.O·哈特,约翰·穆勒,1996:《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7.许合进,1999:《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思考》,《中国农村经济》第7期。 8.党国英,1997:《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变化与农村稳定》,《中国农村观察》第5期。 9.李茂岚,1996:《中国农民负担问题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3篇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服务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基础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服务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农村税费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基础,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则大不相同。张元红(1997)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则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基础,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基础,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基础。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则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基础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请记住我站域名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忽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 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部分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部分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达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激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不足;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分明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部分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不足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表面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费改税”。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效果上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的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从前文对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不仅没有解决农业作为一个生产部门税费负担较重(与非农业相比)的问题,还有加大这一差距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

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对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其流向税负更轻的产业。费改税方案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也就不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 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应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设下,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问题的解决。但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

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在财政理论中,费的收取应与受益一一对应。“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其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了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政府机构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径,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

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主要是教师工资),对整个社会的效用远远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矫正,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较适合的方式。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由上级对下级就教育专项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农村税费的不公平:它没有体现税费支付与公共服务的对应,其金额的大小没有考虑纳税能力的因素;它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并扭曲了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的问题。在策略上,需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角色、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调整政府间关系。在具体措施上需要整个制度的配套改革,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乡分割,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实行新的农村税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模式。这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税费改革工作,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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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4篇

一、引论:村民自治深层次的困境

农村集体化改革以后,以“一大二公”为主要标志的人民公社体制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农村基层组织亟待重建以确保国家以对农村资源的控制与汲取,同时适应国家尚未明晰的市场化改革的环境。正如徐勇教授所言,“国家当时面临的紧迫形势是如何迅速填补传统的,政治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度废除后出现的某种公共权力和基层组织的‘真空’,以及如何迅速解决基层社会运行的‘失范’问题”。(徐勇,1997)。在结合地方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中央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把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民主制度。虽然村民自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农民民主意识、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功不可没,但是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难以摆脱两难困境。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上级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要粮、要钱、要命”,作为上级政府在农村的“人”,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既然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合法组织,就必须做好“当家人”,争取村民利益最大化。在国家与村民的利益博奕过程中,村民显然处于弱势的地位,“胳膊拧不过大腿”。为了完成国家的任务,在上级政府的压力下,村委会的立场往往倾斜向不利于农民权益保护的一端。名义上是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实质上成为乡镇机关的延伸与附属。在传统的财政分配格局下,农民的税费负担成为村民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焦点。由于税费征收的制度弹性使得农民负担日益沉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反而愈加紧张。实践证明依靠村民自治解决不了农民负担沉重,农民与国家关系紧张的问题,因为来自国家的行政权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自治权的运作。

二、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从国家与农民的角度进行考察

(一)税费改革的国家动机分析

单纯地来看,国家税费的直接动机在于减轻日益加重的农民负担,进一步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但这些分析都忽略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国家不得不下大力气冒着风险进行税费改革。减负增收,扩大内需都是改革的目的而不是进行变革的原因。本文认为,国家之所以这么做,是想重建国家与农民在新形势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打通国家与农民良性对话的机制,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农民对国家的信任危机。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的重要标志在于国家开始放弃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在政治、经济一系列领域放权让利。乡镇政府在此时期被赋予了“国家人”的使命。但是乡镇政府体制自产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所谓“先天不足”,是指乡镇政府体制是人民公社解体后的替代品,是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安排,带有强烈的国家意志的色彩。因此,它不是市场经济环境发育的产物。所谓“后天失调”,是指乡镇政府体制自身角色定位的冲突。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农村地区的良法权威与社会秩序。但是在传统的“压力型体制”之下,乡镇政府的职能被严重扭曲了,乡镇政府实质上成了上级政府在农村的派出机关。一方面,他们必须千方百计地完成国家各项指令性计划和来自上级的各种“比、学、赶、超”任务;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和分散的、极难组织起来的农户经常打交道,从农户那里汲取所需要的资源。“乡政”在国家与民众之间,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纪人”的某些角色(吴理财,2002)。由于财税体制的固有缺陷,即其本身倾向于中央集权的性质使得乡镇政府在征税过程中为了争取政绩,就不免要侵犯农民的利益。以县乡政府官员为代表的乡村权势阶层就会利用制度的漏洞向农民过重催粮派款,满足利益膨胀的需要。久而久之,国家与农民又胜对话与沟通的机制难以建立。农民以拒绝纳税交费,集体上访等不合作姿态,表达自己对国家的不满,农村面临着普通的政治危机。在这种形势下,税费改革应运而生。

(二)税费改革对村民自治的效应分析

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下,国家的权力下沉至农村。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农民非但没有财产权利,而且没有“退出权”,即农民自由进出这一组织的权利被国家剥夺了。与此同时,农民的食物获取权也被剥夺了(林毅夫,2000)。总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众与国家之间谈判权、土地财产权、剩余索取权、决策权、民主选举权、自由迁徙权都丧失了。但是这一切都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的推行而发生了相应变化。国家传统政治经济体制在农村的退出,便得国家与农民“控制一被控制”的关系逐渐演化为契约型的新型关系。国家与农民之间权利一义务的边界逐渐地清晰起来。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国家在农村的退出并不标志着国家在农村重建的成功。家庭职的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税费改革作为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制度安排被提上日程。2000年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央政府于 2002年在安徽试点的基础上,将之推广到 16个省份。税费改革被人们寄予愿望,被誉为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革命。本文认为,税费改革的本质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大调整,标志着国家在农村退一步地退出。税费改革主要内容即“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这从分配的角度进一步地调整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税费改革不但是农村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而且对村民自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税费改革规范了税费征纳秩序,改变了以往征纳混乱的局面,理顺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村干部从以往年复一年的催粮派款任务中解放出来,缓解了干群关系;

2.税费改革之后,大多部县乡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县乡政府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强。这就迫使这些县乡政府精简机构,裁减分流冗员,提高工作效率或者合村并组,合乡并镇。财政压力引起了行政上的变迁。财政供养人员的减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3.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目前人们的共识是税费改革必须有配套措施与之相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就是项重要的配套措施。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弥补了地方政府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制度性缺陷。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利的关系就相当明确。地方政府因之失去了向农民增加负担的理由。农民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也就进一步地增强了。

4.村民自治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面临着“二元修论”(李聚云, 2003)的根本挑战:强化党的领导就会弱化村民自治,强调村民自治就会弱化党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的 “双重角色”使其在国家利益与充当“当家人”角色方面进退两难。行政权与自治权处于博奕的状态之下,此消彼长。其直接的原因就在于村民委员会的利益生成机制与上级政府息息相关,村民委员会必须完成上级指令性计划或任务以保全自己的利益。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权力干预在农村进一步地退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进一步契约化了,农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为双重角色”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大好契机。

5.税费改革后,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收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农民是最富有理性的。通过“一事一议”,就发育了农民的自主意识与决策权利,使农民从村民治的“局外人”变成决策者。这不仅使农村懂得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且也将有力地将农民通过这种渠道组织起来,使村民自治变成农民内心深处遵守的“习惯法”,这对于新形势下的乡村治理具有深刻的含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税费改革后国家行政权力从农村又一次退出,对村民自治的发育具有显著的正面效应。但使人担忧的是,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行政化倾向进一步加强:不少地方的乡镇政府组织,通过‘管人、管账、管干部工资’的办法,加强了对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和控制(朱守很,2003):

1.村干部“公职化“。据朱守银先生调查,为精简村组干部,减少村级开支,某些省份的一些县市实行了村支书和村会计委派制度,并由政府财政负责其工资发放;

2.村级资金及其中帐目由乡镇管理,甚至纳入乡镇财政并管理。

3.村组干部收入标准和收入水平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确定和考核。这一点同样在本文作者对湖北省直都市的税费改革调查中得到印证。当地干部报酬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年4000~5000元不等,均由乡级财政按期发放。

村级组织行政化倾向的加强是与村民自治的精神相违背的,是与税费改革后国家行政权力对农村强制性干预减弱的大势相抵触的。作为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必须深化税费改革才能够将之解决。这一点,作者将在后文作详细解释。

三、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共同的难题与治理路径

(一)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的共同难题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学界的一致共识是:无论是税费改革还是村民自治,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税费改革虽然使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但农民收入如何持续增长仍是本解决的难题。况且,在目前配套改革不健全的条件下,农民税费负担反弹不是没有可能。“黄宗象定律”已经被历史的经验屡试不爽f并由此使农村治理陷入“治一乱”循环的怪圈。村民自治的“二元悸论”始终成为其正常发展的束缚。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税费改革和村民自治的改革步履维艰?作者认为,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的困境产生的根源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设计的宏观环境和历史条件。宏观环境和历史条件内生了二者所面临的约束条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推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发展战略(林毅夫, 1994)。这一发展战略并不符合中国的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国家只有从农业中提取剩余,积聚国家工业化的资本。为了减少国家对农村的管理费用、降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从1958年开始农村全面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国家权力下沉到农村,国家与农民成为“控制——被控制”的关系。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农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到了70年代末已停滞不前。通过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国家从农村汲取了大约 6127亿元的农业剩余(周其仁,1994)。这种发展战略带有强烈的城市偏好,强化了城市与农村“二元结构”的格局,致使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为了使这一发展战略得以维持,中央政府对农村进行了长期的管制(陶然、刘明兴,章奇,2003):强制性的粮棉收购政策、计划生育与户籍制度、与政治体制和行政提拔体制关联的各种“新赶超”和“达标”任务。陶然等进一步考察了政府管政策合从多方面阻碍经济增长:扭曲宏观价格信号,农户无法正确判断市场需求具体变化;微观管理自主权的丧失;阻碍了要素流动和资源的市场配置;政府规模的膨胀的挤出效应,扩张基层政府规模,掌握占用资源,导致了寻租与腐败,挤出了民营经济;扭曲了公共品供给。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管制政策具有自增强机制。在陶然等看来,“愈加落后的地方领导更重视政治利益驱动,趋向于迎合上级政府的政策目标”。他们的结论是,“中央政府管得越多,基层政府越庞大,寻租机会就越多,经济就落后,而基层领导人也越刻意追求政治利益,其经济政策目标也就越短期化,从而陷入了“管制——贫困——腐败”的循环。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在国家传统发展战略与政府管制的分析框架下讨论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面临的深层次难题,那么就可以越过许多不必要的争论,直中问题的要害。只要国家不放弃城市导向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就必须对广大的农村采取各种管制政策,继续通过地方政府对农村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实现国家利益。这是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发展艰难的制度性根源。

(二)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治理的路径选择

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都是国家在不同时期为解决“三农问题”而采取的制度安排。但遗憾的是,从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来看,二者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问题。本文认为,欲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在于改变当今农村政策的宏观环境,进行系统的制度创新。

1.放松管制。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管制政策是地方政府不断干预农村的制度源。所以,解决农村问题必经从放松管制入手。当前,应当从以下方面放松管制:

(1)放松粮棉市场管制。自上个世纪5 0年代实行粮棉“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粮棉市场虽经多次改革,但依然是管制最多的行业之一。这就扭曲了粮棉供需的市场价格信号,影响了农民生产经营决策。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前提下,放松对粮棉市场的管制是促进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

(2)放松户籍管制。在传统的城乡格局下,国家实施“城乡分治,一国两策”(陆学艺, 2001)的政策。城市与农村形成相对封闭运行的系统。依靠户籍管制,“乡下人”变成“城里人”的成本极高。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化的进程都会起到滞后作用。

(3)放松农村金融管制。城市导向的发展战略保证了城市金融的畅通,而对农村金融却采取管制政策。一方面,金融管制使得农村金融市场萎缩,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出,农民借贷没有着落;另一方面,金融管制压抑了民间金融的成长,滋生了高利贷生长的土壤。因此,放松农村金融管制刻不容缓。

2.在放松政府管制的同时,农村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导向,加快发育农村市场。

(l)发育土地市场。发育土地市场的前提是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内生的缺陷。其经营效率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目前土地制度的公平性也大打折扣。集体和国家可以借土地集体所有的名义低成本征用农民土地,使一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衣食无着。所以必须在赋予农民完整土地财产权的前提下发育农村土地市场,确保农民从土地增值中获利。

(2)发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具有比较优势是我国基本的资源禀赋。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符合我国的要素禀赋,是具有比较优势的。此此,让农村劳动力进城,是确保比较优势战略实现的重要举措。我国的城市滞后于工业化的解决之路在于大力推进城市化的发展,让劳动力根据市场需求自由流动。

(3)发育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农村金融发展呈现收缩的现象。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战线,纷纷向大城市集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为呆帐,坏帐数目巨大而运转困难,且受到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的束缚。但是,农民之间的“高利贷”等制度外“金融服务”大有上扬上势。为此,国家要允许民间金融的成长,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形式。

(4)发育农村粮棉市场。国家对农村粮棉的管制政策扭曲了产品的市场价格信号,不利于农民的生产经营决策,也就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地区只有根据自己的资源与地理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生产,多种经营,才会使粮棉价格长涨,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在国家市场化、工业化进程当中,因为形不成自己的利益集困,所以农民是弱势群体。

所以无论是放松管制,还是发育市场,都必须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核心是保护农民的土 地财产权。没有稳定的财产权。就不会有稳定的市场(党国英, 20 0 3)。只有国家主动 地强制性保护农民的平等交易权、土地财产权、利余索取权、民主选举权、自由迁徙权等权 利,农村市场才会健康而稳定的发育。

总之,放松管制,发育市场,保护农民权利——“三位一体”的农村制度创新才是解决税费改革和村民自治深层次难境和“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2.林毅夫、蔡防,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M],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J},载《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5.景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村民自治——~评徐勇教授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J】,《中国书评》1998年总第12期。

6陶然、刘明兴、章奇:《农民负担,政府管制与财政体制改革》[J]《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7朱守银、张海阳、阎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J】《经

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 40期。

8.党国英:《以市场化为目标改造农村社会经济制度——当前农村政策的一个评论[J],《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4期。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5篇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服务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基础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服务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农村税费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基础,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则大不相同。张元红(1997)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则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基础,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基础,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基础。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则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基础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忽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  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部分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部分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达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性障碍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激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不足;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分明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部分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不足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表面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费改税”。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效果上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的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从前文对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不仅没有解决农业作为一个生产部门税费负担较重(与非农业相比)的问题,还有加大这一差距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

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对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其流向税负更轻的产业。费改税方案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也就不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应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设下,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问题的解决。但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

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在财政理论中,费的收取应与受益一一对应。“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其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了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政府机构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径,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

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主要是教师工资),对整个社会的效用远远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矫正,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较适合的方式。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由上级对下级就教育专项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农村税费的不公平:它没有体现税费支付与公共服务的对应,其金额的大小没有考虑纳税能力的因素;它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并扭曲了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的问题。在策略上,需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角色、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调整政府间关系。在具体措施上需要整个制度的配套改革,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乡分割,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实行新的农村税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模式。这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税费改革工作,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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