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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论文范文

法律博士论文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法学博士生 创新能力 培养模式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8年)》指出,“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1]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外观上看一片繁荣景象, 法学教育的层次、形式和机构繁多,入学标准、学制、学历和学位的“多元化”,以及招生人数的庞大,但其整体人才培养状况并不理想,面临着质量、信誉和生存的现实危机。值得关注的是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顶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它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水平,如果博士研究生培养不能保证质量,那么整个高等教育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传授知识、技艺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塑造,即“人们在学习和继承前人知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新概念、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新设计,提出独特的见解和完成创造发明的能力。”[2]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进步,对法学博士生的培养要求越来越高,希望他们成为“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阙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3]从目前法学博士生的培养现状来看,我们的培养方式、培养流程、制度设计等是值得反思的。

    自古罗马起,“法学博士”便是法律学问与社会正义的双重代表,在公众心中享有崇高威望。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波伦亚大学首开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被誉为“法学百合的四博士”功不可没。近代以来,“法学博士”在西方有“法袍贵族”的美誉,随着法学教育及学位制度的不断发展,法学博士的培养开始日益程式化、理性化、多样化,形成了不同时代背景、历史传统与教育体制下的诸种模式。当下中国正值法治建设事业的关键时期,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旺盛,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成为众多有识之士关心的话题。如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创新型治国理政的人才培养紧密结合,是塑造创新型法学博士生培养模式的内在要求与核心精义。

    一、创新本位:法学博士生培养的历史经验

    (一)法学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必须建立在扎实的人文基础与专业训练之上。Doctor(博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词头“doc-”是“教导、教学”之意,词尾“-tor”是表示人之身份的词根。作为一种学位,“博士”肇端于13世纪上半叶的巴黎大学,而该校即是当时仿照手工业行会组织成立的一个教师行会,所以,最早的博士生教育实质上是指向教师资格的行业内培训,当时对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是先在文学(又称“艺术”)院修习4-6年,合格者方可进入医学、神学或法学院,分别再修习5-6年、8-14年和10-13年,期间须参加一系列的口试、演讲和辩论,最后由相关评议会或本学科全体教师的同意,方可获得博士学位。[4] 可见,最早的法学博士生培养,与法学教师的资格认证紧密关联,这充分说明没有扎实的人文知识素养及严格的学科专业训练,便不会有合格的法学博士与教授,也不可能企望由此推促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教学型博士培养模式为后来的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继承,其基本特征是: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人文学科的基础知识,并要精通拉丁文;刻板的阅读要求与大量的辩论、演讲训练;获得学士后若干年的教学实践;与导师之间严格的师徒式关系;隆重而神圣的学位授予仪式等。[5] 对于法学博士的培养,英国传统的律师公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古典的“牛津——剑桥”模式同样居功甚伟,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互相配合、彼此补充的:律师公会作为法律职业的行会组织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古典大学作为学术职业的领导机构自然不会漠视此等需要,所以,在培养方式上非常接近,共同遵循着历史传续下来的培养经验。这对我们当下法学博士生培养具有重要的启示,如何将法学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准确定位?最佳答案既不是纯粹职业主义的,也不是纯粹学术主义的,而应是二者共循的基本底线要求,即宽广的知识背景、严格的专业训练、互补的理论与实践经历以及尊隆的地位与权威保障。这些都是高级创新型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并生生不息的前提要求,应当从理念上予以重视。

    (二)法学博士生创新素质的提升,集中体现在研究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并重培养上。1809年德国柏林大学的创立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大学的诞生。现代大学的博士生培养与传统(中世纪)大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更加侧重对研究能力的强调。我们知道,“知识的传授”是传统大学的主要学术职能,而“知识的发现”则是现代大学新的理念要求。就法学博士生教育而言,现代大学体制将其纳入“哲学博士”(Ph.D)的范畴。这种改变不是取消了法学博士,而是对法学博士生的研究能力作了新的定位和规划,因为,与传统的博士培养模式不同,哲学博士的培养是以“科学接班人”为其目标,创新性科研成果的取得和完成创新性的学位论文是最终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前提。在德国的影响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诸国先后引入研究型博士培养模式。英国将“科学博士”废除,代之以“哲学博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在1860年即率先设立哲学博士学位。法国1896年还专门颁布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求大学开展科学研究,改变以往只在大学以外的机构进行科学研究的传统,并在医学、法学、理学、文学等方面的博士生培养中增加科研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德国模式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世界上最早的研究生院(而非研究所制),采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培养模式,将知识的发现、传播与应用有机结合,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采取了独具特色的“美国模式”:在同一个学科,既培养哲学博士,也培养专业法律博士,形成了研究型与专家型博士培养的新模式。这赋予法学博士创新素质新的时代要求,即研究能力的全面拓展,研究与应用并重。

    (三)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需要多元化的培养方式和创新本位的培养模式共同支撑。“创新”不是一个时髦的口号,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创新意味着多重意义:首先是培养理念的创新。现代大学理念已由“研究主义”时代转向“社会服务”与“科学研究”并重,法学博士生的使命也由传统的法律教师转向教育与实践并重。法治的拓展势必要求法律在社会各行各业的深度嵌入,法学博士的培养也不应固守传统的教学研究型模式,而应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运作顺畅的法学博士生培养体系。其次是培养机制的创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经济学上的机制理论主要由信息理论和激励理论构成。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的创新,包括对既定的社会——法律结构分析,教育场域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假定以及培养体制的目标甄别、选择等内在问题。最后是培养手段的创新,这是培养策略论的研究内容,也是最直观、实用的改革进路。对于法学博士生的培养一定要坚持理念、机制与手段的三重创新,并最终统一于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这一归宿与落脚点。创新品格是创新能力与素质的人生内化,是制度强化的后果,也是机制创新的动力。

    二、创新缺位:法学博士生培养的现实问题

    (一)创新传统薄弱。“创新”在现代汉语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一是创造性或新意。[6]前一种创新可理解为“舍旧求新”,后一种创新可解读为“依旧生新”。不论是哪一种创新,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都涉及到中国独特的法学教育传统与特殊的转型社会现实。特别是就中国古代的律学传统而言,律博士从设立之初便带有浓厚的“官方释法”色彩,与自由创新的法学传授、研究有很大区别,与近现代的法学博士学位制度更是存在天壤之别。[7]这种体制对于中国古典法系的发达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对于研究型、创新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有消极的扼制弊病。法律的保守性、稳定性决定了法学创新人才不可能像艺术、文学、科技领域一样,可以天马行空、无中生有。但是,如若一味遵从“祖宗成法不可变”的政治信条,约束法学发挥自身独立的学术功能,法学教育的正常生态自然就会退化。特别是对于被作为正规法学高等教育之最终阶段的博士生培养而言,如何塑造其科学分析、理性批判、务实应用的学术与实践品格,意义重大。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

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54]。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4篇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执法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执法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5篇

【案情回放】

几条微博引发波澜

陈女士与胡某均为温州本地人,两人曾是朋友。陈女士是私营网店店主,主要通过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从事海外代购。

今年2月23日,一个ID为“给力的Andy”的新浪微博用户,在陈女士用于经营海外代购的微博上发表言论,留言评论“全诈骗的”、“到处借钱赖账”。之后,“给力的Andy”又在陈女士个人微博留言说她诈骗。

陈女士发现,“给力的Andy”就是她曾经的朋友胡某,两人因经济纠纷闹不和。陈女士无法忍受胡某在网络上摇唇鼓舌的行为,便找到对方家中,想说理解决。

不料,胡某却避而不见。陈女士一气之下,将胡某放在门口的两双鞋拿走,并称等胡某肯面谈再把鞋还他。之后,新浪微博上,一个ID为“NO2Andy”的用户发表言论,称“房地产女老板偷鞋”,附有未经过马赛克处理的陈小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并@了温州知名微博“温州草根新闻”。

3月11日,这条内容为“房地产女老板住32平方房子,欠账不还被告到法院,还来我家偷鞋”的微博被转发21次,评论65条;这条微博又被温州某网站转发,一度置于首页,浏览次数达2万多。

4月7日,陈女士状告胡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停止一切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上的侵权文字,并在网络和温州本地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合计35400元。

【庭审现场】

是否侵权各有说法

5月7日,该案一审在温州鹿城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陈女士委托律师出庭,本人没有露面。开庭后,现场火药味十足。

“在微博这个公开的平台,使用‘诈骗’、‘赖账’、‘偷鞋’这些词语明显带有侮辱、贬低性。”陈女士的律师认为,胡某多次发表贬低性言论构成恶意中伤。该律师还表示,胡某没有经过陈女士的同意,就将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晒到网上,严重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造成精神损害,并且影响了她网店的生意,造成经济损失。

“我没有过错,在微博上说的都是事实,且网络上很多网友都认为,陈女士网店出售的是假货。”胡某说,新浪微博上“NO2Andy”是他注册,但之后已经注销,至于后来为何又有人通过“NO2Andy”发表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这与他本人毫无关联,是别人冒用他的名义发表。

胡某还表示,他确实通过“给力的ANDY”这个ID发表过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但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他和陈女士之前是朋友,双方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已经判决,要陈女士归还其欠款50万元及利息。陈女士在电话中表示愿意还款,但之后一直未还,称其“诈骗”并不为过。胡某在微博发表的言论,均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且后来及时删除,有效制止了事态的扩张;之前他发上网络的身份证照片也经过马赛克处理。

双方经过两轮辩论,均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以往案例】

微博纠纷并不少见

2012年9月,杭州一位小伙子王某在新浪微博上,以“柚总”的用户身份,了多条微博,称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裁员”。

不想,这些微博被盘石公司知晓后,认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把这名网友告上了拱墅区法院。这也是我省第一起微博侵权案。

这起案件开庭时,王某坚持说“盘石裁员”是事实,他发微博的目的,是督促这家公司妥善解决跟离职员工的劳资纠纷;盘石公司方面却说,王某所有的微博指控都是无中生有,公司因此蒙受声誉损失,王某不仅要登报向公司道歉,还得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几经争辩后,去年12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要写致歉声明,在涉案的“柚总”微博上至少一个月。王某还要支付盘石公司1元钱象征性的经济损失赔偿,双方各自承担200元的诉讼费。

【专家点评】

乱发微博易构侵权

“微博作为新兴媒体,其传播范围非常大,速度也非常快。”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航波律师表示,现在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微博上说什么也没关系,很喜欢通过微博发泄情绪。其实,在微博上发表言论,要非常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6篇

山东大学法学教育始于1980 年,1983 年成立法律系,1994 年法律系转制为法学院。法学专业是一个蓬勃发展的专业,下设理论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所、等多个研究机构。

法学专业具有博士学位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60 人,全体教师均具有海外访问、进修经历,从而以高水平的学术素养和教育水准强力支持法学本科专业教学。

法学专业现有理论法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民商法学博士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7篇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微观公共权力/法律规制/正当程序

【正 文】

一、从两件“学位案”谈起

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委员会在21位委员只到16位的情况下,以6票同意,3票弃权,7 票反对的结果,决定不授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的博士学位;随后,北大只授予了刘某博士 “ 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此后,刘某在长达3年半时间内四处询问、反映,要求回答他“ 未获学位”的原因均未得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 不予受理。1999年9月,刘某再次起诉,终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他请求法院责令 被告撤消其1996年的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判令北大向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 对其 学位授予问题重新审查。

海淀区法院在有关学位授予纠纷处理的法条缺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法律 的 “正当程序原则”,认为:北大学位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决定涉及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 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故在作出否定性决议前应告知相对人。法院判决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 会撤消“不授予”刘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的博士学 位进行重新审议。(注: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发回重审。但2001年初,原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以“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燕文的起诉(据说是海淀区法院在“请示”了上级有关法院后作 出的)。贺卫方教授在2001年3月某日的《时报》上曾以《转了向的里程碑》为题,评海 淀区法院这一“驳回起诉”的判决“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许多疑点”,他说:“最关键的 问题是,当一个法院已经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着法院以权威的行 为承认了案件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受理了,然后经过一方当事人上诉,上一级法 院 又发回重审,下一级法院又说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等于出尔反尔,法 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当事人对法院的预期也会变得复杂和混乱”。

贺文还说:“实际上,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非常仔细地界定了什么是司法权力能做的事情, 什么是司法权力不能做的事情”。)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8篇

据报道,正在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就读的张孟珠,在中正大学历史所攻读硕士期间,以探讨贞节作为清代及士大夫世界所力倡的道德价值,在实践层面上的落差,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并据此研究结果撰写《清代贞节的实践及其困境》论文,取得硕士学位。

报道说,张孟珠毕业后,考入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在查询研究资料后赫然发现,东吴历史所居然有一本硕士论文和她的论文内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发表的单篇专文《赋性宣淫:清乾隆朝强奸案之解读》内容,更是撷取她的论文精要。

张孟珠指出,她获悉论文遭盗用抄袭,透过关系要求林姓女博士生更正道歉,但林姓女博士生却毫无道歉、反省,还试图阻挠她追究此事,甚至宣称学术之路漫长,希望张孟珠有“智能”放手,不要因此弄得“头破血流”。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9篇

美加高官至少本科学历

美国政界对学历的要求并不算高,但所有二战以后当选的美国总统,均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趣的是,自里根总统起,美国历任共和党总统都拥有经济学学位,如里根本人为伊利诺伊州尤里卡大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学士,老布什为耶鲁大学经济学学士,小布什的本科专业虽是耶鲁大学历史学,却在1975年获得MBA文凭,成为美国第一个“MBA总统”。

而自同一时期起,历任总统大都拥有清一色法律学学位。如克林顿是耶鲁法学院的法学博士,他还在阿肯色大学当过法律学教师;现任总统奥巴马的最高学历是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芝加哥大学宪法学教师12年。

美国议员、州长中出身法律和经济学专业的人数比例也很大,世家子弟也最为集中。有分析称,美国政要人物大多出身法律、经济专业,主要是因为美国注重法律条文,政要人物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动辄涉法。此外,美国社会极其重视经济和商业方面的成就,了解经济规律,懂得经济学常识,成为美国人涉足政坛的必备条件。

相比之下,美国最基层的官员,如市镇长、市议员的学历要求就马虎得多。美国市镇区划很小,许多市长、市议员都是选民抬头不见低头见、再熟悉不过的“街坊邻居”,学历反而不是证明个人能力的重要条件。

和美国一样,加拿大总理也都拥有学士以上学位。但在议员、省市长中,低学历者并不少。如2011年国会选举中,异军突起的联邦新在魁北克省有多名20岁左右的“菜鸟级候选人”当选,其中还有在读的本科生,如当选时年仅19岁的皮埃尔吕克·迪索,20岁的刘舒云(华裔移民)。由于加拿大各级当选官员、议员都是职业政治家,没有时间“进修培训”,因此这些年轻“政治家”当选后恐怕不得不申请休学,只能等到落选后再恢复学业。

德国16名内阁成员中10位是博士

在德国,社会各界对博士学位的认可度都很高。因此尽管德国博士学位非常难拿,但德国政要家中拥有博士头衔的人却着实不少。据了解,德国国会600多名议员中约有1/5是博士。在16位联邦政府内阁成员中,有10位拥有博士学位。不过,虽然德国学界工科最为出名,但10位“博士部长”却大多出自文科,而且基本上是“本土培养”的人才。被称为“铁娘子”的德国总理默克尔就握有一长串学术头衔,除了正式攻读的物理学博士外,还有世界各地大学授予的9个荣誉博士头衔,后者主要表彰的是其政界成就。

“法学博士”是所有学历中最受德国部长们青睐的。外交部长韦斯特韦勒、财政部长朔伊布勒、国防部长德迈齐埃及内政部长弗里德里希,都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经济部长罗斯勒和劳工部长冯德莱恩,则拥有医学博士学位。交通部长拉姆绍尔是经济学博士,家庭部长施罗德是社会学博士。德国新上任的教育部长万卡还拥有数学博士学位。此外,德国还有5位部长拥有硕士学位。

不过,高学历并不是进入内阁的必要条件。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长艾格纳就只有一张职业高中文凭。中学时代,她参加了无线电与电视技工培训,后又进修了电气技术专业,成为一名电气技工,之后她积极从政,并于2008年成为部长。

《法兰克福汇报》评论说,对政要人物来说,“博士”是一个诱人的前缀,也是其职业生涯的催化剂。拥有博士学位,不仅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还能让一般人联想到勤奋、坚韧、纪律等优秀内在品质。研究显示,青年政治家的晋升往往与学历高低成正比。

正是由于博士学位备受追捧,近两年来德国政客中的“抄袭门”屡见不鲜。德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德国籍欧洲议会副议长科赫·梅林,及德前教育部长沙万等多位高官,先后因博士论文抄袭而黯然下台。德国还出现多个博士论文打假网站。柏林洪堡大学政治学者默德哈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德国政界来说,最重要的背景还是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这些博士部长、博士议员大都有很长时间的基层工作经验,在青少年时期就出类拔萃,一步一步前进,学历只是其锦上添花的“敲门砖”。即便正式步入政坛,德国政要人物也还需要不断学习,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补充知识。

英国和日本,名校学历和世家背景最重要

英国和日本虽分处欧洲与亚洲,但两国政界却有一个相似之处,就是和学历相比,政要人物的名校出身及家世渊源更为重要。

英国人大多认为,一个成功、令人信服的政治家应该从幼年起就接受良好的精英教育。因此尽管大多数英国部长级官员没有硕士或博士头衔,但他们从小就在伊顿、哈罗等私立小学和中学就读,从牛津或是剑桥大学本科毕业,尤其青睐政治、哲学及经济学专业。现任英国首相卡梅伦、教育大臣高夫、伦敦市长约翰逊不仅都是这样的教育背景,甚至还是大学同学或师兄弟。

对于英国政要人物来说,从政的最重要因素除了教育之外,就是家族影响。不少英国政要人物,如前首相丘吉尔,都有家族世代从政的历史。如果自己家族缺乏政治背景,英国精英家庭就会将有意往政界发展的子女送到政界故交好友那里去历练一番。英国首相卡梅伦、副首相克莱格,年轻时都曾在家族倾向的党部从事秘书、文稿撰写等工作。这样的“基层锻炼”经验在英国人看来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同一时期在基层工作的政界新人往往惺惺相惜,未来组建内阁时,他们的政治理念也大体一致。

在日本,政要人物大多也是大学本科学历。日本的首相往往毕业于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等名牌大学,大部分是政治、经济、法律等文科出身。其中毕业于东京大学的日本首相有15位,毕业于早稻田大学的有6位。而在出身政治世家的政要人物中,包括安倍晋三、麻生太郎、鸠山由纪夫在内的大部分人都有海外留学经验。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10篇

认真做好教学工作

退休后,因为杨紫指导的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尚未毕业,因此,他仍不辞辛苦地投入到教学和育人工作中。在杨教授的指导下,他的13名博士生和2名硕士生先后在2001年~2003年毕业,顺利取得了学位。2002年~2004年,杨紫烜作为澳门科技大学聘请的博士生导师,在澳门科技大学招收博士生8名。他们先后于2005年~2008年毕业,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与此同时,杨紫烜指导的一名博士后于2002年通过了《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顺利出站。

杨紫的课非常受欢迎,在北京大学退休后,他每年给北大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讲授6个小时~9个小时的经济法理论专题。同时他也给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讲授了“法理学研究”“经济法理论研究”“经济法专题研究”3门课程,受到学生好评。

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退休后杨紫笔耕不辍,独立撰写了53万字的《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专著1部,并主编教材两本,其中《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九五”部级重点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于2002年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与徐杰联合主编的66万字的《经济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连续印刷了5版。

杨紫退休至今基本上每年都参加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经济法高峰论坛和中国法学名家论坛等学术会议,以及一些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公开发表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法》等22篇论文。

热心关注立法工作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11篇

《现代法治与民主的金融解释》作者谈李荣,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以德国法和一般法学理论为背景》作者张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讲师。

《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作者周云涛,法学博士,德国图宾根大学访问学者。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作者温世扬,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作者房绍坤,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作者李扬,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特别程序论纲》作者陈桂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蕾,华南农业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费用推动程序》作者王福华,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兼与龙宗智教授商榷》作者孙远,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作者徐祖澜,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际法的哲学之维:内涵、功能与路径》作者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海上阻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运输的合法性》作者余民才,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作者高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研究

作者时延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

作者陈卫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

作者周洪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作者黄忠,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

作者章武生,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殿军,法学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

作者吴泽勇,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作者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作者韩龙,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

作者戴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

作者王健,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

作者陈林林,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文精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研究

作者陈林林,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评议人:姜伟

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研究时延安

〖摘要〗

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表现为与惩治犯罪相关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中出现的紊乱状态。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施行“准司法解释”、推出刑事司法制度创新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统一刑事法制的“离心力”。合理分配刑事法制中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理顺二者关系并使之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刑事立法权的行使并通过强化司法权的方式来强化中央权力,另一方面要将“脱序”的地方公权力行为重新纳入到统一法制中,并主要通过强化司法权的行使实现对地方权力的制约。

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陈卫东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也因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而受到了司法实务部门、学术界乃至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院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吹响了新一轮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号角。尽管这两个规定还称不上尽善尽美,却使得我国的刑事证据法迎来了一次历史性的发展契机。本文就两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及其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评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自己五个方面的建议。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周洪波

〖摘要〗

诉讼主要与证明有关,从证明方法的类型及其合理性来解释和评价程序的制度与实践,应该是刑事程序法律比较的一个不可或缺、但未受足够重视的重要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不同的程序法规范决定了在认识论上区分的证明方法模式的合法性差异,而司法的现实需要和不同的宏观司法制度语境又会使证明方法的法律规范模式产生变异和分化的司法实践形态;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许多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证明方法的规范模式和实践形态的不同知识特征所产生的程序效应。这种研究可以纠偏关于程序原理的一些流行观念,树立一种工具理性的程序观,给中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改革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崔建远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黄忠

〖摘要〗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章武生、金殿军

〖摘要〗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吴泽勇

〖摘要〗群体性纠纷带来问题的根源在于它与“两造诉讼”结构的紧张关系,但是,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纠纷带来的挑战并不完全相同,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过对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结构的、功能的和技术的比较,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社会团体与行政机关提起的不作为之诉、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加入制群体诉讼、退出制群体诉讼分别适合特定类型的群体性纠纷;群体性诉讼中的费用风险问题,则可以通过诉讼费用制度、律师收费制度的调整或者第三方资助的途径解决。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徐孟洲、杨晖

〖摘要〗作为虚拟经济核心的金融,如果偏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正常轨道与价值定位,迟早都会导致金融功能异化,从而引起金融危机的爆发。本文在探讨金融功能的基础上,分析金融功能异化的表现及原因,提出针对异化的金融功能进行金融法矫治的主张。通过金融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价值导向使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位,对金融主体及其行为的金融法规制使金融尽可能地走向“理性",以更加角色化的金融法责任设置使金融活动立足于实体经济基础并承担“信用"风险,从而营造一个维护金融体系、发挥金融功能的法律秩序。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韩龙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戴龙

〖摘要〗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对国外发生但是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主要集中在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领域,其本质是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来规制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反垄断法在实施域外管辖过程中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主要国家达成了反垄断双边合作模式。我国应该与相关国家签署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采取适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

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王健

〖摘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层次比较完整和发达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为建设法治和繁荣法学做出了贡献。但目前仍存在着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和结构、数量和质量不能适应或满足政法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求,特别是管理体制混乱等诸多矛盾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深化法律教育体制改革,必须立足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借鉴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经验,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强化政法机关对法律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建立以五所政法大学和若干著名大学法学院为主干的部级政法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学术型和职业型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管理机制和基本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二段式司法考试模式并完善考试通过之后的职业培训制度;优化全国法科学科专业布局。

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陈林林

〖摘要〗

纳粹政权在司法领域的工具和帮凶,是反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和政治目的司法,而非法律实证主义。以“具体秩序”思维和“具体的一般性概念”为代表的纳粹法律方法论,突破了形式主义司法准则,并将纳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提升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和裁判规范。这种反形式主义法律方法论,是法治的一个陷阱。“去法制化”的纳粹司法表明:法律方法论若无视基本权利和普遍价值观,就可能沦落为当权者的作恶工具;法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是唇齿相依的,要实现法治,二者不可偏废。

·博文精萃·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研究作者张爱艳,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指导教师为姜伟教授。答辩委员为陈兴良教授、王作富教授、储槐植教授、戴玉忠教授、张凌教授。答辩年度为2010年。评议人:姜伟

·人大法学六十年:特色与贡献·

——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韩大元

在法理学争论的背后

——什么是人民大学的特色?朱景文

守千古之常,发一时之新

——记人大法律史学科六十年叶秋华赵晓耕

人大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特色与学术贡献胡锦光

人大刑法学科的十大亮点高铭暄

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王利明姚辉

人大刑事诉讼法学的特色与贡献陈卫东

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的特色与贡献肖建国

人大国际法学的发展和学术特色余劲松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史际春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刘春田

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周珂

从犯罪侦查学到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何家弘

暴力与屠杀:刑法上的“敌人”还是刑法上的“不人道”[法]MireilleDelmasMarty

单位自首正当性根据及其认定李翔

“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之思维模式的陷阱[日]田村善之

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

——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王亚新

私法权利的转型

——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叶林

商法:如何面对实践?

——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立场蒋大兴

WTO框架下风险规制的合法性裁量龚向前

·人大法学六十年:特色与贡献·——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韩大元

【摘要】经验表明,学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有可能形成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派或流派。本文所说的“学派”是指具有相同的基本立场、相似的研究方法、整体性的研究风格,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传承性的学术团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派的形成是学术成熟与发展的客观标志,既是学术共同体自觉意识的表现,也是推动学术研究多元化、中国化的内在动力。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理学争论的背后——什么是人民大学的特色?/朱景文

【摘要】人民大学法理学走过了60年。我们党和国家所经历的风风雨雨,特别是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在人民大学法理学的发展中都可以看到它们的缩影。法理学的发展充满不同理论观点的争论,与不同时期的指导思想息息相关,与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地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紧密相连。在不同思想倾向的争论中,凭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保持清醒的头脑,体悟历史的经验教训,坚持两点论,尽量把问题想得更周全些,减少片面性,是老一辈人大法理学家经过多年的磨练所悟出的;改革开放所造就的人大新一代的法理学人,面对新的问题,冷静思考,与时俱进,发展新的理论,把这一传统继承了下来。作者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大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特色与学术贡献/胡锦光

【摘要】1950年人大法律系成立伊始即设立“国家法教研室”,并以该教研室为依托,建立了宪法行政法学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建立的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科。60年来,该学科在培养宪法学行政法学高层次人才、推进宪法学行政法学学术研究、推动中国法制建设发展、促进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特色,做出了应有的学术贡献。作者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大刑法学科的十大亮点/高铭暄

【摘要】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之初就有法律系(1950年3月成立)。有了法律系之后,很快就有刑法教研室(1950年10月建立),即有了刑法学科。人大刑法学科历经60年的风风雨雨,在全国刑法学界早已是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学术重镇。抚今思昔,不禁令人心潮澎湃。往事历历在目,拂之不去。作者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王利明姚辉

【摘要】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专门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机构,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自1950年成立以来(现称民商法教研室),长期立足于中国的法制发展实践,致力于中国民商事法学理论的构建与完善,全程、深度参与并见证了新中国民商事法律法典化活动,此处所称民商事法律制度“法典化"不限于独立的民法典,还包括《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各类民商事法典化。并成为该历史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60年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始终与新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和新中国民商事立法同呼吸、共命运,其不但是新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创建的主导力量,而且是新中国民商事立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重要学界推动力量。作者王利明,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人大刑事诉讼法学的特色与贡献/陈卫东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方向,源于20世纪50年代法律系成立的审判法教研(1955年以前与刑法教研室合在一起),1980年正式改为诉讼法教研室。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拥有被誉为“金刚”。“金刚”包括吴磊、陈一云、程荣斌、孔庆云、张凤桐、周亨元、陈启武、陈士正八位教授。这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现在,本学科由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卫东博士担任学科负责人。本学科自创立以来,一贯注重组建创新团队,建设学术梯队以及对青年教师、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等创新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大国际法学的发展和学术特色/余劲松

【摘要】国际法学,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学科总称。经过60年来的努力建设,人大国际法学科不断得以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领域作出了开拓性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我国对外交往、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作者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刘春田

【摘要】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迄今已有30年的历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落幕不久,邓小平访美,并于1979年1月31日与卡特总统签订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在新中国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1979年7月7日签订了《中美贸易协定》,约定相互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在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的同时,新中国启动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学科建设的进程。本学科的特殊性在于,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二者互为里表、相互依存、息息相关。讨论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思想交锋与理论争鸣。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与学科建设正是在这样一个特殊条件下,携手共进,不断发展的。在上述进程中,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既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学科与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开拓者。作者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周珂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努力开拓,逐步形成了以生

态环境法和四位一体的房地产法为标志的特色体系,为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周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犯罪侦查学到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何家弘

【摘要】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走过的60年历程中,我们证据学教研室的教学科研重心发生了两次主要的转变。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学科研重心从犯罪侦查学转向物证技术学;第二次是从20世纪末开始,教学科研重心逐渐从物证技术学转向证据学学科群,包括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调查学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在相关学科的高等教育中创造了若干个“新中国第一”,例如,我们第一个在高校中开设了“犯罪侦查学”课程(1953年,当时称为“犯罪对策学”);我们创建了第一个高校犯罪侦查实验室(1953年);我们建立了第一个高校的物证技术鉴定机构(1989年,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我们创办了第一个证据学领域的学术专刊(2000年,《证据学论坛》);我们成立了第一个证据学科研机构(2006年,证据学研究所)等。由于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代表了本教研室的学科特色,所以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介绍这两个学科的建立和发展情况,而这两个学科都是从传统的犯罪侦查学中衍生出来的。

作者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暴力与屠杀:刑法上的“敌人”还是刑法上的“不人道”/[法]MireilleDelmasMarty

【摘要】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始终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是源于国际刑法的“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后者更适合屠杀的定性标准,它暗示了在大量死难者面前,对人性的否定。建立“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罪的含义;第二,归责;第三,惩罚的实质。首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反人道模式中被保护的“人性”包含着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每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人都平等地归属于人类共同体。其次,在归责问题上,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制裁处于权力链条最顶端的人,还必须考虑等级体系的所有级别。最后在惩罚实质上,我们不仅要在刑罚制裁上考虑惩罚的本质,而且还需要从修复以及协商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文章最后指出,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成为一个可以实现的、普世的理想,尚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作以及各个学科之间的协力。作者MireilleDelmasMarty(玛瑞莉·戴尔玛斯·玛尔蒂),法兰西学院(CollègedeFrance)教授,法兰西学术院(InstitutdeFrance)院士。

单位自首正当性根据及其认定/李翔

【摘要】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本文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目的与动机不影响单位自首的认定以及单罚制前提下单位自首也应当被认定,等等。

作者李翔,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之思维模式的陷阱/[日]田村善之

自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基于强化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涵盖各种未保护的知识创作物的理论观念,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的界线就不断遭到突破。但这种理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们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模式。任何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必须注重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即调整人类活动的连接点,因而法律和政策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知识创作物的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只能限制某些人类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缺陷,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既应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实际因素,比如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不均衡现象,也应当考虑其应用和实际的效果。

作者田村善之,法学博士,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

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王亚新

【摘要】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法院的财政保障构成了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从长远的观点看应建立中央统一的司法财政与决算制度。此外,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渐进和配套的制度改革,将法官从一般公务员系列里独立出来并给予相对高的报酬仍应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作者王亚新,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叶林

【摘要】近代私法主要是个人法,随着结社自由原则的社会实践,团体和团体法的现象已注入私法体系,成为改造近代私法、私法人和私法权利的重要力量。私人团体由同质性成员自由结社所组成,以保护成员利益作为它的固有职能。团体主义是对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修正。团体在保护成员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团体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在当代社会,团体逐渐承担了多种社会职能,却并未改变团体的私法人属性,团体法也未变为社会法。社会法旨在规定异质性成员相互磋商机制,它对特殊社会成员施以有限度的特别保护,而与团体法分属不同层面上的法律概念。作者叶林,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立场/蒋大兴

商法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在一些没有商法典的国家,它因过于理论化而渴望更多地“接近实践”;在一些有商法典的国家,它又因过于实践而被视为居住在“黑暗的技术角落”。中国应对实践危机的两种策略是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两种方法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是法学院应对“法律职业化”的主要模式。但这样判断有些误解,两者的产生都内涵“理论训练”的成分,并不仅是实践策略。中国商法过于实务化会导致法学院衰落,使得法律精神、社会正义的传承在法学院变得困难。法学院不仅是“可以给付法律技巧的盒子”,更是“诞生法律艺术的盒子”。如果商法也需严守法律艺术的底线,也许十分接近实务的商法课程还需与实务保持一定距离。商法学的未来应当也必然会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法律(商法)解释学的发达是必然的结果。在部门商法内部推行法教义学的训练,使商法学“看起来像法学”,维持商法乃至法律知识群体在方法论上的独立性,对形成“职业共识”“规则信仰”、“话语沟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蒋大兴,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WTO框架下风险规制的合法性裁量/龚向前

【摘要】现有裁决来看,WTO在审查各成员风险规制的合法性时,既确立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权利,也将科学标准及相关程序要求置于优先地位。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欧美司法机构虽然适当地顺从规制机构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时采取的行动,但其仍然严格地审查风险规制的科学依据及相关程序。实际上,WTO有关SPS风险规制的裁决在诸多方面相通于欧美相关司法审查的法理。在当前国际贸易体系下,坚持科学标准优先的原则无疑十分重要。我国应对贸易壁垒和规制风险时,均应注重科学基础和完善相关制度。

作者龚向前,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的民事检察:来自检察实务的看法——一个研究性述评王志坤黄笔镜

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潘度文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研究甄贞温军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郭兴莲曹琳

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汤维建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述评周汉华

行政强制法立法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姜明安

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肖中华

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刘品新

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刘媛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难题及其克服:一个前瞻性探讨郑鹏程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任自力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李浩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与衔接

——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为中心张金海

晚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之评判:“全球治理”理论的引入徐崇利

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

——基于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对比分析宋晓

·博文精萃·

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研究姜孟亚评议人:史际春

中国的民事检察:来自检察实务的看法——一个研究性述评/王志坤黄笔镜

【摘要】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民事检察与法律监督有何关联,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何在,干预到底限定在多大范围,这些问题无疑是民事检察的基础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要面向我国现行法制,也要作返回原点式的考察,更需要结合民事检察改革进行必要的展望。

作者王志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黄笔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潘度文

【摘要】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民事检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救济当事人的受损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所面临的困境也已严重制约着其职能的履行。对民事检察的改革与完善应当秉承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围绕法律监督的主题进行,同时应当处理好检察权与诉权、审判权的关系,在合理的空间范围内加大民事检察力度,拓宽民事检察广度,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

作者潘度文,法学博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研究/甄贞温军

【摘要】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多元化的参诉目的和不同的角色定位,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以提讼、参与诉讼和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参与民事诉讼,以便按照“多元化的职权配置模式”实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科学配置。

作者甄贞,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温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郭兴莲曹琳

【摘要】本文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在对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确立以“执行乱”作为检察监督重点的前提下,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讲求效率等原则,明确了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民事执行裁判、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对执行法官等进行全面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对象,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设计了抗诉和纠正意见两种基本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最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作者郭兴莲,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曹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汤维建

【摘要】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便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监督的范围在逐渐扩大,内含于监督中的观念性因素也在此过程中悄然转变,监督理念的现代化更新为监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泉源基础。目前所需着力实现的制度转轨集中表现在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以及从诉讼监督到社会监督等三大“转向”之上,由此呈现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新发展的完整风貌。作者汤维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述评/周汉华

【摘要】本文对保密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作者提出,公开与保密不可分割,本次保密法修改确立了公开优先的原则,等于隐含确认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准确定位,主要承担决策与监督职能,不应沦为一般的行政执法部门;本次保密法修改的缺憾在于未能在决策权的统一和充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手段方面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作者周汉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行政强制法立法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姜明安

【摘要】本文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中存在的三项主要争议从实践层面进行了系统探讨。作者认为,行政强制设定权应配置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在条文表述上应修改得更加严谨;行政强制实施体制原则上应实现裁执分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但一律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应包括四项: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作者姜明安,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肖中华

【摘要】空白罪状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使得规范弹性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也使得其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对其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解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获得规范与事实的一致。由于罪刑法定在技术上并无制约作用,因此规范解释空白罪状时,重要的是合理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妥善结论,注重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有效地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

作者肖中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肖中华

【摘要】空白罪状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使得规范弹性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也使得其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对其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解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获得规范与事实的一致。由于罪刑法定在技术上并无制约作用,因此规范解释空白罪状时,重要的是合理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妥善结论,注重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有效地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

作者肖中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刘品新

【摘要】电子取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从电子取证的基本含义切入,采取交叉研究的方法,指出我国的电子取证实务应当遵循一个抽象的司法程序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阐述了我国的电子取证在规制方式、规制原则与规制内容等方面遭遇的法律挑战,并逐一深入地论证了亟待采取的法律因应措施。

作者刘品新,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刘媛

【摘要】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监管当局都面临着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的挑战,金融监管方式作为提升金融监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相关的研究非常必要。近年来,与传统规则性监管方式相对应的原则性监管方式日益受到金融监管当局和学界的关注。文章基于对国外原则性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环境,提出原则性监管尽管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作为一种公私融合的监管治理方式,其在监管规范的制定、监管执行、监管文化重塑等三个层面上仍值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吸收与借鉴。

作者刘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引入/徐崇利

【摘要】晚近国际投资争端的性质已由以往的“政治性争端”转变为现行的“管理性争端”,相应地,国际投资争端的传统外交保护解决方式也已为国际仲裁方式所取代,而且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出现了明显的偏袒外国投资者,损害东道国权益之倾向。就此,已难以用传统的“南北矛盾”理论框定,而现有的“商事仲裁”理论和“国内公法”理论则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需要引入一种视野更为宽广的“全球治理”理论予以弥补

作者徐崇利,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

——基于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对比分析/宋晓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摘要: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始于1926年,为中国现存最早培养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大学。其开创的历史条件有摘要:西学东渐、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社会需求、有利的地理位置、出色的师资队伍、成熟的本科教育、重视的领导、完善的图书馆建设、一流的学术刊物等。它为当代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在近代及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9月成立于上海,直到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其法律系并人华东政法学院,会计系并人上海财经学院,为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院之一。其新式法律专业教育,采英美比较法教学,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20世纪上半叶,享誉国内外,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律家的摇篮”。非凡是在培育我国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方面贡献至巨,时有“北朝阳、南东吴”、“法官出朝阳、律师出东吴”之美誉。国内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孙晓楼、杨兆龙、倪征噢、李浩培、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法界才俊,汇集于斯,可谓盛极一时。

探究生教育是东吴法学近半个世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其法学探究生教育做初步探索,以就正于方家。

一、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概况

1915年,兰金(Rankin,C.W.)博士利用当时中国和上海的有利条件和机遇,在东吴大学第二中学教室的基础上,开办起一所夜间授课形式的法律学校,名为“东吴法科”(ComparativeLawSchoolofChina),东吴法科创立之初,培养的是法律本科生,对于完成所有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教师推荐,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而其自始便和高层次的法学教育紧密联系,主要表现为摘要:输出国门接受更高层次法学教育和授予法学荣誉博士学位。

东吴法科为美国法界人士所创办,其学制和课程设置自然以美国的法学院为模式,授课的内容也以英美法为主,并且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等。这样,得到美国一些闻名法律学校和闻名大学法学院,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等的大力支持和合作,这些院校承认东吴大学毕业生的法学士学位。这就使很多成绩优秀的毕业生从东吴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可经学校推荐直接到美国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如第三届毕业生吴经熊1920年曾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由于学业非常优秀,用一年的时间直接跳过硕士,于1921年拿到法学博士学位,后来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闻名法学家。

另外,1923年东吴法科授予对学校创建贡献尤多的美国驻华法院法官罗炳吉(CharlesS,Lbingier)博士学位;1924年又授予长期服务于学校的时任民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董康、司法部长王宠惠博士学位。这是东吴法学院整个历史上仅有的两次授予博士学位。荣誉博士称号是对上述三位贡献和付出的回报,同时也扩大了东吴自身在全国的影响。

1926年东吴法科开设硕士班,这是其正规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开始。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探究院暂行组织规程》。1935年,经国民政府教育部核准,东吴法学院在原有培养硕士探究生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法科探究所。其有关概况如下摘要:

1学制

以1929年7月向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为分界,大体上,东吴法学院前后的学制发生了变化。此前,探究院实行两年肄业制,修业期满,授予法学硕士学位。此后,探究院改为三年卒业制。凡该校毕业生,或经该校认可的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并得有法学士学位者,均可投考,肄业期满,视为成绩优异授予法学硕士学位(LL.M.)。

2课程设置

第一年须上课,上课时间仍循旧制,置于周一至周五下午的六时至八时之间,以便日间有工作的学员钻研法律;第二年则专作论文。必修课有摘要:英美民法、法国民法、瑞士民法、苏俄民法、国际公法、国际关系。

3学分制度

凡成绩优异、主要课程及论文均列甲等并修毕本院所定之学程。得由本大学依据章程授予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学位。探究院课程开班和否须视学生人数多寡再定课程种类,于每学年终结前三个月布告之一切章程,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章程。

补摘要:1各生应修两种以上外国文,在毕业之前照常考试,给予学分。2选修课学程,凡拟在探究院毕业得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者,须读满三年并得有四十学分。第

一、第二学年应在校上课修习,第三学年专做论文毋庸上课,惟选课无学分或学分不足者应于第二学年补满之。

(2)分数等级(详见学则章内)

论文及必修课主科学程以甲等为合格分数。

必修课副科及选修课学程以乙等为合格分数,

(3)学费缴付

学费规定为二百元,第一学期先缴一百元,第二学期再缴一百元,其它各种费额悉照普通章程缴纳。

4毕业生

自1926年创办后,中间多次中断,非凡是因遇抗战,时办时停。1928年春,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第一届法学硕士毕业,到1937年,前后共有8届计14人毕业。除1937年一次毕业3名学生外,其余每届毕业1~2名学生。1944年有1人毕业。抗战结束后,东吴的法学探究生教育得到了恢复,而且学生入学也超过了战前的最高水平。1947—1951年共16人,其中1948年共毕业7人。1951年7月,东吴法学院最后两名法学硕士毕业。因此,东吴法学院历史上共授予过31人法学硕士学位(见下表)。需要指出的是,在被授予法学硕士的人当中,有84%(26名学生)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且没有一名女生能挤入其中。

可见,严格的质量把关,使本来人数不多的法科探究所,非常少的学生得以毕业。这保证和加强了东吴法学在国内所取得的地位和声誉,得以始终保持领先地位。

二、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启动的历史条件

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是在其本科教育基础上层开的,它在近代中国率先启动,除了继续受到英美文化影响,即西学东渐外,其国内的具体历史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1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社会需求

正如兰金在创立东吴法科之初所预言摘要:“中国注定要有一个现代的政府。现代政府顺利建成和运转的前提之一是强有力的司法。社会要求学校培养大量合格的法律人才来担任司法职务,来组织律师行业,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庭。”事实情况正是如此,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处于高潮时期,大规模立法等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适应时代的新型法律人才,非凡是接受过高层次法学教育的人才更受到欢迎和重视。

在民国最初几年,法政教育如火如荼,乃至近乎泛滥。当时政府针对一些学校的法学教学质量低下,对整个法政学校进行整顿。结果,法政学校和学生锐减,如下表摘要:

20世纪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加强对大学的整顿和控制,实行“大学教育以注重自然科学及实用科学为原则”。1934年,教育部颁布了限制学额的办法,明确限定法学院及其所设各学系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平均数,不得超过理、农、医、工等任何学院各学系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平均数,且独立法学院每一学系或专修科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数额,不得超过50名。如1931年到1937年,每年毕业的法律系本科学生数(不包括同属于法科的政治学、社会学等系)依次为689、869、1161、1523、1340、1366、321人。

这样,法学教育开始趋于一个比较理性发展的时期;而另一方面,在全国来看,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相对不足。这就为更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提供了较大的活动舞台和空间。

2有利的地理位置

上海作为近代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开埠通商城市,是当时中国的商业和工业中心;租界林立,有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会审公廨和许多外国法庭。这一方面提供了有利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需求大量的懂得中西法律的人才。如1936年,设有法科类的私立大学、学院(不包括原由教会主办者)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而在统计的18所中,设立在上海的就有复旦大学、光华大学、大夏大学、沪江大学、上海法学院、上海法政学院、正风文学院、中国公学等8所。而上海在全国最有影响的是东吴法学院,它被看作是“华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闻名的法学院”。

20世纪2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海商界对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有很大需求,东吴法学院的很多本科毕业生也渴望得到进一步深造。但国内当时极少有相应的学校开设探究生课程。不少人只能花费巨资,远涉重洋,赴美留学。东吴法科“审时势之需要”,于1926年开设硕士班,开始了自身真正的法学探究生教育。

3出色的师资队伍

探究院非凡注重师资建设,当时所聘教授均为全国一时之选,实行导师制。如由美国萨赉德博士任硕士班主任兼英美法教授,聘德国高恩厚博士为德国法教授、法国宝通博士为法国法教授,董康为中国法教授,姚启胤博士为助教。其它学者还有摘要:美国的纳尔生、波兰的高乐满;法学院院长吴经熊、姚启胤、梁仁杰、刘世芳、张志让、戴修瓒等。出色的师资队伍,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学探究生的教学质量和信誉,也使其它条件成为可能。

4成熟的本科教育

时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的盛振为在《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中指出摘要:“当时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注重质量的。”时有“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表明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好。

宗旨正大、科目完备、教授适宜、比较探究、参和实践、见闻广博,使东吴大学法科的学生优秀异常。在所有东吴法学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其毕业生成为近代中国的栋梁之才,在当时中国的法律职业和在民众生活中发挥了突出的贡献。如在1933年东吴法学院379名历届毕业生的职业分析中,时任律师178人,教员51人,法官32人,政界31人,商界25人,海关3人,邮政5人,编译5人,教会2人,留学9人,其它38人。

5重视的领导

1927年,东吴大学校董会在法学院重新做出人事布置时,选举富有实践经验的盛振为当教务长;另外,让当时最能在公众关系中提高法学院声望的吴经熊博士做院长。非凡是作为东吴法学最优秀的毕业生而担任法学院首任院长的吴经熊,在其主政期间(1927—1937),东吴法学院进入了鼎盛发展时期,且更重视对自身高层次法学教育的建设和管理。

硕士班成立后,曾中断过一段时间,后经本院毕业生请求,于1929年秋恢复。在吴院长未出国之前,硕士班学员除在本院按照所选定的科目授课外,并须于每星期二晚间,至吴院长书斋听讲,东吴法学院在1930年的报告中曾称赞培养的硕士生“孜孜砣砣,益以明师之熏陶,他日造就,诚无限量也”。可见,当时这些探究生学风优良,学院领导对他们非常重视,并寄予了极大的希望。

6完善的图书馆建设

1924年,东吴法科搬到了上海昆山路11A号,这时其图书馆才建成。先期所藏图书,大多由中外人士捐赠,共拥有3000册英文书籍和1000册中文书籍。这些藏书虽然很有价值,但由于缺乏系统的筛选,所以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此后,图书馆建设逐渐完备。如逐年添购图书,所以藏书日渐丰富。1935年末,图书馆已扩充达“20000多册法律类图书”,被自豪地称誉为“远东最佳图书馆之一”。图书馆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晚期的目录也列出了相当丰富的美国、英国原版资料和一流的中国著作。东吴法学院图书馆还藏有相当数量的法国、德国和日本原版资料,包括书籍和杂志,还至少有少量的“其他外国法”的书籍。另外还初步制订了现在看来仍比较规范的借阅规则,如包括办证、借阅时间、借阅数量、借阅期限、罚则等。

图书馆作为最重要的教学科研辅助设施,对于法律院系尤其如此。其逐渐完备为东吴法学院师生迅速把握国际最新的中外法律创造了条件,保证了高层次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从而为东吴法学的腾飞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7一流的学术刊物

1922年4月创办了《ChinaLawReview》(《法学季刊》),该刊物为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刷,起初为季刊,每两年编为一卷,是全国最早出版的大学法学学术期刊。其宗旨是摘要:引进国外的法律原理,并将中国的法律介绍到国外;推进中外法律原理达到比较探究;在中国广泛宣传和推广这些法律原理的知识,为中国法律的改革作预备。内容多为东吴同学和教师撰写的学术论文,该刊物创办伊始就表现出很高的学术水准。吴经熊曾评价说,这本刊物“逐渐地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取得了一定的地位”。自1931年起,中英文分开刊行,成为两份刊物。中文的改作双月刊,每年一卷,更名为《法学杂志》,英文版一仍然名,并在国内外继续保持相当的影响力,“它是了解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时期的重要资料。”

可见,从西学东渐、当时中国社会的大环境、上海的小环境、东吴法学院自身出色的师资队伍、成熟的本科教育、重视的领导、完善的图书馆建设、一流的学术刊物等方面看,东吴大学法学院已经具备了提高法学教育层次的条件,水到渠成,且注定布满活力。

三、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在近代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

从政府颁布的教育法规看,中国的探究生教育起步于20世纪初。1901年,清政府实行“新政”,翌年拟定《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其中已有“大学院”的名称。1903年,清政府正式颁布《奏定学堂章程》,为避免和“大学堂”名称相混,“大学院”改为“通儒院”。“高等学堂、大学堂,意在讲求国政民事各种专门之学,为国家储养任用之人才。通儒院,意在探究专门精深之义蕴,俾能自悟新理;自创新法,为全国学业力求进步之方;并设立中国旧学专门为保存古学古书之地。”“通儒院学员之探究学期,以五年为限,以能发明新理、著有成书、能制造新器、足资利用为毕业。”“通儒院学员至第五年之末,可呈出论著,由本分科大学监督交教员会议所审察,其审察合格者即作为毕业,报明总监督咨呈学务大臣会同奏明,将其论著之书籍图器进呈御览,请旨给以应得之奖励。”

1912年10月,公布《大学令》,规定摘要:“大学为探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大学院生人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大学院生在院探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并同时规定私立大学不设大学院。

1915年1月22日,颁布《特定教育纲要》,规定“学位除国立大学毕业。应按照所习科学给予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外,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由部定博士会及审授学位章程暂行试办”。

1917年,公布修正大学令,规定摘要:“大学为探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大学院生人院之资格,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仍规定私立大学不设大学院。

当时中国的高校有三类,即公立、私立和教会。按当时法令,私立大学是被排除在探究生教育之外的,包括在当时和东吴大学齐名的私立朝阳大学。“教会大学中,曾设立法科的有震旦大学、东吴大学和燕京大学,其它的如金陵、之江、岭南、齐鲁等校都只设政治或政治经济系。1929年燕京大学立案后分设三院,其中之一即应用社会科学院,嗣后不久改为法学院,并添设法律学系,但设置时间不长,1934年就停办了。”“震且大学的法学院,于1917年开始授予硕士学位,1920年起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公立学校中,在1926年前涉及法学高层次教研的仅有北京大学,其设立的法科探究所中培养了一些探究人员,其有关情况如下摘要:

“1917年11月北京大学法科探究所成立,下分法律、政治、经济三门探究所。在其简章中规定摘要:探究所以各科之教员组织而成,本科毕业自由志愿加入探究所;本校高年级(三年级以上)学生,探究所主任教员认为合格者得人所;本校毕业生以外和本校毕业生有同等之程度而志愿人探究所者,经校长同意认可,亦得加入探究所;本国及外国学者,志愿共同探究而不能到所者,得为通信探究员。探究所是仿照德、美两国大学的Seminar(讨论班)办法,为专攻一种专门知识之所。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探究所学生数总计为73人,其中,已毕业于大学之探究员49人,仍在各科肄业之探究员10人,通信探究员14人。”

和东吴法科探究所相比,北京大学法科探究所虽名称上相似,而招收的却不是探究生,而是探究人员;是一种进修,而不是一种学历教育。据《百年法学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一书后附的“历届探究生入学人数统计表”中所做的统计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1943年才招收第一名探究生,在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前共招收4人。和前者相比,当时北京大学的高层次法学教育还是相对滞后的。

通过以上史料分析,可以得出摘要:震旦大学和东吴大学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一批招收法学探究生的高校。虽然前者比后者招生的时间早一些,但现已不复存在,所以东吴大学(现苏州大学)是中国现存大学中最早授予法学硕士学位的大学。

四、启示

东吴法学院毕业的探究生人数虽然不多,不似自己培养的本科生在近代中国影响那么巨大,但作为东吴法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的推动还是起了一定功能的,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有以下三个方面摘要:

(1)东吴法学院是国内最早培养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学院,开了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先河,为当代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东吴法学探究生教育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院在近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抗战前,“国内公私立大学,设有法律科者约二十余校,而核准设置法律部探究所者,只我一校,其信誉可知”。

(3)东吴法学院培养的探究生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例如,当代中国闻名的比较法学家、翻译家——潘汉典,曾是1948届的法学硕士,他担任了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的总审订,该书被称为“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这是东吴法学院被关闭半个世纪后,凭它的学术遗产向新世纪的隆重献礼,是东吴法学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性贡献”。

总之,东吴法学成熟的本科教育、杰出的师资队伍、完备的图书馆设施、一流的法学刊物、及早对高层次法学教育的追求、全国最早的法学探究生教育等,奠定丁东吴法学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史上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学界公认的一个品牌。东吴大学的法学探究生教育是中国高校法学探究生教育园地一朵早早绽放的奇葩,也为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起了极佳的示范功能,必将为目前苏州大学的法学探究生教育再度雄起发挥巨大的历史影响。

论文摘要: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

论文摘要摘要: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始于1926年,为中国现存最早培养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大学。其开创的历史条件有摘要:西学东渐、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社会需求、有利的地理位置、出色的师资队伍、成熟的本科教育、重视的领导、完善的图书馆建设、一流的学术刊物等。它为当代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在近代及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英语论文写作 教材编写 高原理论 知行结合通变律 母语正负迁移

引言

从2005年开始,各高校陆续进行了英语课程设置改革,使得研究生英语课程设置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基本思路是在综合英语的基础上,增加文献阅读、英语文化与论文写作等课程,形成基础+文化+论文写作的课程设置模式。笔者从2012年开始对学生需求进行调查,并从学院学报入手,分析非英语专业科技人员在论文写作方面的短板,从而明确学生需求和教学努力方向,于2013年完成了科技论文写作教材的编写,并已在学院正式使用。

一、市售通用英语论文写作教材简介

目前市售英语论文写作教材主要有胡庚申的《英语论文写作与发表》、陆效用的《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戴福林的《英语论文写作教程》,以及胡友珍、何小平和王志芳的《英语学术论文写作教程》。上述写作教材针对所有研究生,在语言水平和专业材料的选编上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另外,由于传统教材一般将各项规则和常用语句罗列在文中,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引起疲劳。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各院校一般自编教材,提高专业和语言水平的对应性,如俞炳丰的《科技英语论文实用写作指南》面对的就是本校制冷与空调应用技术专业的学生,选用的示范及练习材料均为制冷与空调专业材料;而陈苏、黄彦的《英文科技论文写作》则针对材料化学化工专业的研究生,主要用于作者所在的南京工业大学相关专业。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军校没有专为博士生开设的用英语讲授的论文写作课,且由于专业设置的特殊性,往往没有合适的市售教材,因此,相关院校一般也是按照学校专业的设置,自行编写适合本校使用的英语论文写作教材。

二、教材编写的理论依据及实现方法

(一)理论依据。

英语论文写作教材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1.高原现象。随着语言水平的提高,语言的综合应用和抽象的归纳能力成为语言水平的体现。在高级阶段,语言水平的进度明显放慢,此称为高原现象。心理学家将学习划分为六个阶段:无进步阶段、迅速进步阶段、学习速度逐渐减慢阶段、高原阶段、再次缓慢进步阶段、进步再次减慢并临近极限阶段。博士生英语水平大致位于第四阶段,即高原阶段。到硕士阶段,学生掌握了大量的正式、书面词汇,并以英语知识的形式保留在学生记忆中,但并没有固化为学生的语言技能。这些英语知识正是博士阶段英语论文写作中需要大量运用东西,如果在博士阶段没有及时、足够地应用,这些知识将很快遗忘。

2.写作过程中的知行结合通变律。路德庆认为,写作理论与写作实践必须结合起来,将词汇和写作知识综合应用到实践中,才能最终将语言知识转变为真正的技能。写作具有实践性、操作性、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是一个逐渐积累提高的过程。

3.学习过程中的母语迁移。根据二语习得理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克服”母语规则,以避免对目标语的学习造成影响,此为母语负迁移;如果母语固有的语音、词法、句法与目标语相同,学生就可借助母语顺利进行目标语的学习,此为母语正迁移。

(二)实现方法。

根据以上理论,我们在教材编写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法有:

1.克服高原现象。在教材内容的编排上,不再进行单一的知识灌输和条框罗列。本教材每一课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由若干task组成,通过这些task的练习,学生由被动方转为主动方,在学习过程中不会感到枯燥,在练习过程中有很强的成就感,学习乐趣和教学效率都得到很大提高。

2.根据写作教学规律进行教材内容设计。笔者根据知行结合通变律和写作活动的四个特点,在设计练习时环环相扣,逐步提高。学生对学过的知识进行了大量操练,对科技论文的结构、常用句型有了较深刻了解,可积极运用学到的知识写出合格的英语论文。

3.利用母语正迁移,克服母语负迁移。博士生对汉语论文的结构和常用句型已有大致了解,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对照英语论文范文进行语篇结构的构筑。范文材料全部选自权威期刊,语言简洁准确流畅,一些常用语句,如文献综述、论文结构叙述、研究结果的表述和结论部分的常用句型,可在范文中找到对应段落,对学生掌握英语论文结构和以上部分语言表述十分有利。另外,中国学生在进行论文写作时,很容易受到汉语的影响,在题目翻译、摘要翻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笔者提供了大量的批判性材料供学生推敲、评判和改进。这些批判性材料全部选自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具有语言错误比较典型的特点,可对学生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

三、根据以上理论所编教材的特点

(一)实用性。

本教材根据教育心理学理论和写作规律理论,参照国家教委《非英语专业博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在语言上符合非英语专业博士生的外语水平,适合课堂应用。

(二)专业针对性强,具有鲜明的军事特点。

本教材所选材料覆盖了本院博士生各专业,对于学生熟悉本专业论文结构和常用句式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符合写作课程教学规律,针对中国人学习英语语言的特征设计练习。

本教材选材精细,学生可通过阅读范文较快掌握英语论文的结构和常用句法,并接触大量的专业词汇。另外,教材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批判性材料供推敲、评判和改进,可让学生在今后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避免中国式英语的错误。

(四)理论讲述和练习不枯燥。

本教材用大量的引导性、适应性和提高性练习克服了传统写作教材的沉闷枯燥,学生通过练习熟悉了写作理论,强化了成就感,提高了学习论文写作的兴趣。

结语

博士研究生论文写作教材的编写是一个比较艰巨的工作,需要教师针对学生所学专业进行内容上的选编,在编写过程中既要考虑学生实际水平,又要避免课程内容的枯燥。按照高原理论、写作过程中的知行结合通变律和母语正负迁移规律编写的论文写作教材针对性强,趣味性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充分浸润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语言材料中,有利于熟悉专业词汇和句法,避免中国式英语,写出符合国际规范的英语论文。

参考文献:

[1]胡庚申.英语论文写作与发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陆效用.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真实 “清华博士”侵权 名誉权

在现代生活中,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屡见不鲜,甚至有很多都对簿公堂,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胜诉的往往是被报道的一方,这让新闻报道者在很多时候对有新闻价值的事情望而却步。其实,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只要新闻报道者能够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法律还是会给予公正的裁判的。而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诸多抗辩事由中,真实性是最为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文将以“清华博士杀人案”为例,分析真实性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中的重要作用。

新闻真实的具体内涵

在新闻工作中,我们时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在法律界,“真实是评判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其实,从广义上讲,所谓的真实,就是与客观事实相符的意思。

但是,新闻真实和法律上所讲的事实真实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新闻真实是以新闻的六要素为依托的,只要所报道的内容是经过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的,都可以称得上是新闻真实。但是,要作为法律依据的事实真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广义上的法律真实,就是指依照法律上的证据来查清和证明的事实。而狭义上的法律真实,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在事实暂时无法查清或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法定的程序,依照非明显的事实来对案件所作的合理推断。①

具体来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两者所指的范围不同,新闻真实所指的只是局限于客观存在的具体真实或者已经存在的法律真实,而法律真实还包含案件发生以后的最后结论。第二,二者的涵义不同,新闻报道中的真实是相对于虚假而言的,但是在法律真实中,既要要求所有作为证据的一切都要客观真实,还包括审判的过程和得出的结论都要真实。

但是,无论是新闻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它们所依托的都是客观真实,只是“新闻报道中的每个事实必须完全符合实际,而一系列报道又必须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整体。”②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多是在某些情况下,新闻为了追求时效性,把当时的情况报道出来,而随着司法程序的一步步进行,新的事实被认定,这可能就和当初的新闻报道有所出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基本问题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只要在新闻报道所写的内容符合当时的基本事实,就不被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清华博士”杀人案侵权案件的始末

2005年2月4日,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生董秀海因老家建房问题与邻居马开亮发生了纠纷并恶化为群殴事件,纠缠中马开亮重伤致死。当日,董某兄弟四人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地的记者毛某、金某在证实了董某已被刑事拘留后,发了报道《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清华博士卷入缙云山村命案》,基本客观地反映了当时案件所处特定阶段的进展情况,文中使用了“博士杀人缘于邻里纠纷”等小标题。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程序,2007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于董秀海未被公诉方作为被告提起公诉,因此不涉及刑事责任,但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排除了“博士杀人”的嫌疑。于是2007年4月4日,董秀海诉某报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在这份报纸上最早出现了“博士杀人”的说法。董的律师表示:这样的报道对当事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构成了名誉侵害。董秀海还特别提出:该报道对清华大学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社的报道主要内容基本属实,报社主观上没有恶意诋毁、侮辱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使用“博士杀人”一词不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法院判决报社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侵权案件的详细分析

对这个案件是否侵权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因为一开始的事实的确是大家都认为是董秀海杀了人,而且当时被他被法院拘留也是事实。因为一开始的事实表明,董某参与了杀人,但后来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其没有杀人,而此前的报道却告诉读者博士杀了人。文章是否属实,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这还得从时间上去考察。涉案文章刊登的时间是在案发之初,当时采访所知的事实很简单:命案确有其事;董某确因涉案被刑事拘留,并非记者杜撰;还有,记者采访有关的办案单位,了解到董某已作了有罪的供述,即自己动手打了死者马某。而且,董某的哥哥郑某的供述证实,董某说过“谁来撬就敲掉谁”的话。虽然,报社的记者是利用了董秀海是清华大学博士来吸引受众的眼球,但这也是事实,只不过是被侧重报道而已,这不能算构成诽谤。因为“诽谤就是因过错捏造并传播某些虚假的事实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③。显然,报纸的报道行为与诽谤的界定本身是不相符的。

新闻不等同于司法审判,要有充足的证据才能作出结论。新闻的特点,要求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报道。只要新闻发生时的报道是客观的,那就不构成侵权。报道在某个阶段是真实的,也不等于后面的阶段不予关注,我们需要对事件的整个过程给予关注和报道。在“新闻事实”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媒体有义务进一步跟踪报道,以便及时更正信息,也便于给受众一个完整和客观的交代。而且,就算是新闻报道本身给董秀海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或负面影响,“在过错要件上,应当以‘故意伤害’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而且对于一般过失应当宽容。”④这是对新闻报道行为最起码的认可,也是给予新闻报道者舆论监督的权利,让他们在遇到应该报道的事件的时候不至于畏首畏尾。

我国法律确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的是客观真实。但是近年来,很多学者尤其是法官提出法律真实这个概念。他们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而这一法律上真实的事实,是法官依照诉讼程序,运用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尚且可能和客观实际不吻合,何况记者乎?

当然,一个又一个的侵权案例告诉我们,作为新闻工作者,也应该具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应该从工作的各个方面加以注意,尽量防止新闻报道侵害他人誉权的事情发生。

侵权案件给新闻工作带来的启示

“加强舆论监督,适度而准确地采写批评报道是党和人民给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净化社会环境,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有力推进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⑤因此,新闻工作既要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又要注意防范新闻报道侵权事件的发生。为尽量减少甚至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工作者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无论发出什么样的报道都要在力求宏观真实的前提下尽力做到微观真实。记者应做到:“新闻作品的内容基本真实,而言辞也基本准确,没有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⑥作为一个合格的传媒人,不仅要学会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对受众负责。

第二,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这不仅有助于工作中对事件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当然,更要了解新闻报道侵权的有关法律常识。无论是被报道者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报道者都应该仔细权衡和考虑,只有保障了别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还应该引起新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的就是,“新闻报道不能报道国家法律、法规命令禁止报道的内容,如对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非公开的法律文件,一律不能原文刊登;对依据这些非公开的法律文件采写的新闻报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也不能发表;在新闻报道中不得泄露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⑦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⑧

第三,新闻工作者要增强防范意识。新闻工作者在遇到侵权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新闻工作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远离新闻报道侵权事件,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肯定是第一位的。当然,在新闻报道中是有一些技巧可循的,例如,在新闻采写时要注意引用第三者的话、多采访知情人士、在写作中注意措辞的严谨等等。

综上所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虽然有一些差别,但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清华博士杀人案”这一侵权事件告诉我们,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清晰地知道二者的具体内涵的范围,从自身和实际工作中真正去重视新闻侵权的可能性,从而正确地区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叶自强,《论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N].《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3日第003版

②刘建明:《宏观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1,49

③王强华、魏永征:《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47

④孙旭培,林爱,《规范举证责任,保障舆论监督:质疑“谁报道,谁举证”》[J].《新闻大学》,2002

⑤司成秀,《新闻舆论监督如何避免名誉侵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2)

⑥李成连,《新闻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J].《新闻与法制》,2004(2)

⑦《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法律博士论文范文第15篇

刘志宏博士是一个拥有着多重社会角色的专业人士。事业上,他是香港一名优秀的专业註册工程师,所创办的刘志宏建筑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凭藉着深厚广博的专业知识素养扬帆业界,为香港这所城市设计构造了许多优质的建筑项目。

他担任了香港四间著名大学的客席或兼任教授,於三呎讲台上传道授业,倾尽平生所学,为培育年轻一代而尽责尽力。另外,他还是受政府委任的黄大仙区区议员,社区服务工作同样做得细緻周到。都说刘志宏博士是一个怀抱社会责任的专业人士,他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一心为社群构筑一个优质和谐的生活环境。

博学笃行 扬帆业界

学而不倦,刘志宏博士今日之所以拥有如此深厚广博的专业涵养,皆源自其持续不断的进修之道。年轻时,勤奋好学的他进入当时的香港工业专门学院(香港理工大学的前身)学习,1968年毕业後即获奖学金资助,前往英国深造。期间他进入当时英国一间著名的大型钢铁公司实习,並在其中锻炼了2年。该公司以建造钢铸大桥著称,1970年时他跟随公司回到香港,並参与了公司接手的第一项大型工程的工作——建设位於红磡的全港第一条过海隧道。置身其中,刘志宏博士学会了很多,专业技能也得到进一步加强。1971年,他又被公司派去到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攻读结构工程硕士学位,完成学业後即返回原公司工作。所谓学无止境,对自己要求严格的刘志宏博士非常註重提升自己的专业学识水平,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後,他再次前往英国伦敦大学深造土力工程博士,学业修成後回到香港,先是在工务局担任工程师,1980年转战至当时香港著名的建筑师事务所——王欧阳建筑工程师事务所,持续工作9年,期间参与了很多重大工程项目,包括时代广场、太古广场以及诸多大学工程等。

刘志宏博士在工程专业知识进修上可谓持之以恒,而对於横向知识领域的拓展,他亦非常注重。工作过程中,他於1979年至1981年攻读了香港中文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後来又相继修毕英国伦敦大学法律学士及香港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並曾在一段时期内担任过大律师。

1989年,刘志宏博士创办了自己的公司。既是初步创业,当然需要付出很大的心血,从此他便开始专心致志地经营着公司业务,並於二十年间带领公司逐步发展。据刘志宏博士介绍,事务所接手的大部分项目皆是私人工程,项目虽不是太大,但建业不少,很多经典项目的成功实施更是令其引以为豪。而因为刘志宏博士在工程建筑上知识丰厚、经验充足,在香港和国际上都参与过很多重大工程项目,因而其经营起来更是得心应手,客户对事务所亦是评价颇高。

这麽多年来,刘志宏博士带领事务所设计构造的建筑工程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还非常受市民欢迎,而这,皆源自他所坚持的经营理念——将建筑与城市实际相结合,与民众生活相结合。他认为,建筑工程,特别是社区设施工程,就应该以最合理、最经济的方式为居民提供方便,有利於社区环境的改善,促进城市进步。随即他举了一个例子,在他担任议员的黄大仙区,区内慈云山地处高地,加上路面老旧,交通拥塞,居民上下山十分不便。2000年,区议会开始爭取在港铁沙中线建立慈云山站,几经努力,终在2004年得到当时的九铁支持,但不久卻因工程造价过高而遭到政府的反对,当时居民都对此表示不理解。看到区内居民的失望之情时,刘志宏博士决定用自己的专业学识为居民服务解困。於是,他带领了一帮学生先是对慈云山站的建设方案进行了调研,最後发现这个项目其实是非常不经济的,一方面加设了这个站後,从沙田到中环就得绕上一段路,这样不仅浪费市民时间,还浪费了大量能源;另一方面因为慈云山地处高地,隧道工程将耗费大量资金,造价确实过高。发现问题後,他们又积极帮助解决难题。通过研究总结,他们向区议会提交了在慈云山建设自动扶手电梯系统的方案,方案得到区议会的一致推崇,並上报政府通过,现今已正式开始动工。“相信在未来一两年内就可以完成,那时居民上下山就方便多了。”刘志宏博士开心地说。

另外在东九龙启德机场建设项目中,刘志宏博士还带领学生策划了建设观塘至机场人行大桥项目,大大缩短了出行路程。同时他们还为机场设计构造了诸多隧道工程,隧道旁开设商店,拓展商机的同时也丰富了市民的行路内容。实战历练中,刘志宏博士深有感慨地说:“在市政建设中,大部分工程都是政府先做好规划,然後找建筑工程公司实施,而我们所做的这些工程正好相反。我们是在发现市民实际需求後才策划出这些项目,目的是方便市民生活,而这些项目皆是可行的,因此我们採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可以说这是一种全新的行业理念,也是切合发展潮流的。”

传道授业 培育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