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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财政补贴论文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联动,财政补贴规模日益增进

地方省级和市县财政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达到200亿元。

(二)中央和地方补贴相辅相成,财政补贴险种各有侧重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品种近百个,除中央财政选择的15个补贴险种外,地方财政还选择地方特色险种进行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般是关乎国计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响农民收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种养殖业品种等。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玉米、水稻、小麦等5个种植业保险险种和能繁母猪作为保费补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逐年在不同省区增加新的补贴险种。2013年补贴险种达到了15个,包括糖料、马铃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胶、育肥猪、牦牛等险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区的主要农牧产品。地方财政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财政实力、农业政策,选择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经济作物等给予保费补贴,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例如山东省除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小麦、玉米、棉花3个险种外,还对苹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黄牛、养鸭、能繁母猪等8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对食用菌、羊、淡水养殖、鲜食玉米等21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因地制宜,财政补贴区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我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迅速增加,平均比例达到75%~80%的较高水平。2007年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发展阶段性的一年,补贴品种大幅增加;补贴比例增加力度较大,基本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体现了中央向中西部倾斜的方向;补贴金额增加到新的高度;补贴的地区由试点省区推向中西部省区和部分东部地区。2012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展至全国,2013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承担25%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40%,东部地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垦、中储、中农承担65%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的保费补贴为:在地方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50%,东部地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森林保险的补贴区域有江西、福建、湖南3个试点省区增至、浙江、辽宁、云南、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兴安岭等,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的补贴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补贴50%;对商品林的补贴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30%。中央财政对藏区品种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中央财政对海南天然橡胶的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对广东农垦的补贴则为65%①。

(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助力农业保险发展

保费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早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目前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大,只是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农业保险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2007~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探索、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再保险采用的方式一是政府提供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例如北京政府提供综合赔付率在160%~300%之间的超赔再保险,浙江省政府为提供综合赔付率在200%~500%之间的损失巨灾再保险。二是由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的类型多样的再保险。例如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上海市提供种养业5%的成数保险,美国怡安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种植业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直接保险的基础上,再保险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第一层制度安排,第二层制度安排是由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一定比例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资金独立运作、分级管理、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第三层制度安排是其他风险融资方式,例如风险证券化等。

(五)财政补贴效率凸显,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调动和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资金杠杆效应,日益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1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达64.9%、67.3%和61.8%;畜牧业保险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成为全球最大的畜牧业保险市场。2007~2013年的保费收入为51.8亿元、110.7亿元、133.9亿元、135.7亿元、173.3亿元、240.3亿元、360.7亿元,分别是2006年未实施财政补贴的8.5亿元的6.13倍、13.09倍,15.83倍、16.04倍、20.48倍、28.3倍和42.4倍。同时,中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保险赔款突破200亿元。2007~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问题透视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协同推进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补贴金额迅速增加、品种和区域不断拓宽、方式逐渐多样化、效率明显提高,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规模小,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都差距甚远

世界银行2007年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补贴金额约为660亿美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44%。其中种植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580亿美元,约530亿美元(占全球补贴金额的91%)集中在14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仅美国和加拿大就占据了440亿美元;10个中等偏上和14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补贴金额约为51亿美元(占种植业补贴总额的8.8%);而最低收入的两个国家补贴金额非常少,接近于零。养殖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79亿美元,其中约56亿美元(占养殖业补贴总额的74%)集中在9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约21亿美元集中在2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养殖业保险补贴分量最为重要(如表1所示)。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模相形见绌(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关键性的一年,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区域和补贴程度都有实质性的增加,2010年的保费补贴比例也是最高的。此后,保费补贴的基数增长较快,远远超过补贴金额的增长速度,保费补贴比例显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增速落后于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幅度增加补贴规模迫在眉睫。

(二)财政补贴效率低,补贴品种有限、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较低

首先,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狭窄,且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险种补贴体系。2013年我国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补贴范围狭窄且集中于小麦、玉米等主要的粮食作物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作物品种的全覆盖。对于地方特色险种,如药材、烟叶、苗圃等高效经济作物也未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体系,只有地方财政单独支持。难以满足各地区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与保险政策导向以及地方政府的诉求产生冲突,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同发达国家的品种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作物提供保费补贴,基本上达到了“能补则补”的水平,具体包括: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水稻、大麦、小米、高粱、燕麦、花生、土豆、干豆、洋葱、西红柿、辣椒、葡萄、苹果、甜菜、向日葵、核桃等,其中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获得的保费补贴数额位居前四名。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难以胜任农业保险使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低,原则上仅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仅能部分补偿农户生产成本的损失,对于农户预期收入的损失则无法补偿,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市场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更是力有不逮。如2013年山东省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保障作用有限。而美国农险的收入保障保险既保产量又保收入、既保自然风险又保价格风险,为保户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水平的保障。我国部分省市虽然也实施了一些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的试点,但由于缺乏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如2011年上海安信实践了“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2012年中华保险在甘肃推广马铃薯产值保险,2013年安华农业保险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除了实力雄厚并且“菜篮子”工程受到政府高度重视的“京沪”地区发展势头较好外,其他发展状况不是太如人意。一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仍有差距。2010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仅35%,水稻保险的平均覆盖率为49%;2011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3%,2012年覆盖率增至39.14%;2013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45%,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险覆盖率虽然超过60%。但与美国85%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差距甚远。二是各地区农业保险覆盖率不均衡,差别悬殊。一般而言,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粮油棉等主要种植业品种的覆盖率较高,而非粮食主产区的保险覆盖率较低。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5.49%,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率为91.56%,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远高于非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的24.12%。而最低的重庆覆盖率仅仅为0.04%。同时保险覆盖率还受到种植面积、农民收入等的影响,例如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而农业大省安徽和河南的覆盖率分别是77.61%和31.6%。三是高效农业的保险覆盖率较低。对于除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等基本政策性农业保险外,涉及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等的高效农业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程度仅为3.87%。农产品保险覆盖率偏低,使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发挥有限,难以在大灾之年更有效地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其次,按照现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市县财政必须进行配套补贴。但传统农业大县一般都是财力困难县,农业保险承保得越多,意味着其需要负担的配套资金越大,造成一些市县政府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缺乏差异化,激励效应有限

首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比较低。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1%,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47%低了16个百分点;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8%,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50%高了8个百分点;农业保险种养两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与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低了7个百分点,与补贴比例最高的意大利相比,低了32个百分点;与65个被调查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低了3个百分点(如表3所示)。近年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在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80%的水平,表面上,超过了美国等许多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实际上差距甚远。因为美国保费补贴的基础是以产量和收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我国是以物化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同时,美国巨灾风险的补贴比例达100%,美国政府还通过保费打折变相进行保费补贴。其次,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差异化,仅仅是依据险种和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例如2013年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中西部为65%、东部地区为60%;养殖业中西部80%、东部地区70%。我国中、东、西部在政府财政实力和财政支持力度、农民收入水平、农业播种面积、地区风险分布状况、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要求我国保费补贴比例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再次,保费补贴对农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有限。保费补贴实际上是农业保险价格补贴的一种方式,但是保费并不是影响保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偏好、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强制保险的实施、自然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等都会影响农民参保率。

(四)风险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不够健全

国际上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方式一般有资本金支持、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尚未建立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补贴体系。保费补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下,补贴力度较高,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管理费用补贴目前只有北京市按照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区实施;税收补贴方面,政府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低,仅仅是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没有优惠,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持有保险准备金的负担;资本金和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的补贴则完全没有实施;在再保险补贴方面,尚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只有在浙江、上海和北京等地,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再保险,以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但是还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业务经营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同时农业保险又是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品,农业保险供给存在很大缺口。单靠保费补贴这一单一的补贴方式对保险公司的激励作用有限,多形式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缺位,难以有效刺激保险供给,难以完备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也不利于风险在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分散。

(五)财政补贴层次多,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农户保费到位后,省市财政补贴才能下拨,省市财政资金到位后,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才能下拨。这种机制的后果,一是资金在层层下拨中难免造成损耗,滋生各种截留、腐败问题。国际上财政补贴层次大都是两层,超过两层的较为稀少。二是造成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地方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40%~45%之间,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配套能力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一些财政能力较差的贫困地区,难以组织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造成“多有多补、少有少补、没有不补”的现象,甚至有的地区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阻止农民投保,阻碍农业保险推广。而农业大县基本上都是财政穷县,即使能组织补贴资金,一般也在富裕县市之后,形成“富者先补、多补,贫者后补、少补”的现象,导致中央财政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滞后,进而影响整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

(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健全,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

首先是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问题显现。“政府推动”是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公司在基层网点、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欠缺,政府在保险承保、理赔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投保登记,产生了虚报承保面积以套取财政资金、基层政府强制安排保险;理赔时,赔款也由政府,因而出现截留、克扣、均摊理赔款、未发生赔款要求退还保费等现象;政府在向保险公司划拨补贴资金时,存在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问题。二是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保险公司与基层政府签订承包协议,由政府来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甚至只是为了拉近与政府关系或者获得保费补贴而开展农业保险。忽视了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其次是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由于农业保险在核查投保数量、出险数量、实际损失等方面存在难度,因此易导致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农户在投保时倾向于投保高风险的标的,投保后忽视农作物的风险管理,消极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理赔时虚报、夸大损失或者恶意欺诈骗取赔偿金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存在着或定损过低不予全额赔付,或理赔流程繁琐或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等道德风险问题。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矛盾重重,扩大实际损失,社会福利受损,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展业积极性和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创新

(一)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确定:逐步向理想规模靠拢

1.理想规模的确定: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农业保险补贴金额占美国农业GDP的比例为2.7%,在同一水平下我国2007~2013年农业保险补贴的总规模(如表4所示)。与此测算结果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的现实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表4美国经验数据下的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测算规模(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理想规模的确定:由于资料限制,根据研究需要仅以我国获得中央财政补贴中的13种农业保险险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猪、牛、羊为标的,根据2013年的产量和实际价格,测算出在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在农业保险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计算公式为:纯保费=保险金额*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标的的市场价值额*不同的保障水平。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区间在约50%~80%,故而分别计算出当补贴比例为50%和80%时,不同保障程度对应的不同保费补贴规模。例如在补贴比例为50%,保障水平为60%时,保费补贴规模应为30882.2亿元(如表5所示)。保费补贴规模=纯保费*保费补贴比例。

(二)提高补贴效率:合理确定补贴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率

1.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中央财政保基础、地方财政保特色。我国在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上,要根据政府财政实力,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如云南的高原特色农业、甘肃的枸杞、湖南的油菜等。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创新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首先,财政要大力支持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创新型的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我国要坚定不移的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因为增收是农民的第一要务,如果农业保险不能保障农民收入,农民宁愿选择弃农打工。因此,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农民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按步骤、分阶段逐步实现向产量保障和收入保障转变。我国的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有试点、有实践经验、有政府政策支持,但是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缺位是创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短板。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应大力贯彻实施这一指导意见,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从保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转变。其次,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未免容易引发农户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和农户的损失承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差额累进补偿指的是先根据农民历史收入确定参考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不同等级的补偿比例。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比例越低,也即是损失越大,保险公司补偿的比例就越高,农户个人承担的风险损失就越少。然后对实际所得与参考所得不同比例的差额按照不同等级实施累进补贴。这样,既能赔偿农民较大的收入损失,又能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农民面临风险时的不作为。

(三)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

首先,只有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才能激励农户参保。王韧(2013)在湖南以水稻种植为例调查了250个农户在不同补贴水平下,农户增加投保的意愿。结论是当补贴率达到90%时,农民愿意参保的种植面积数量才发生显著的改变,农民参与投保意愿才会显著增加。其次,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农业生产特色和农业风险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费率和保费补贴率也应体现出不同,应该结合各地农业生产贡献情况、地方财政能力、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收入情况等不同而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比例。我国目前按中、东、西部来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细。

(四)财政支持风险分散: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

MahulandStutley(2010)以65个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研究其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不同。在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损失评估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其他补贴等项目中,各国最普遍采用的是保费补贴,开展保费补贴的国家和地区比例达到63%;其次是其他项目补贴,再次是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比例达到32%和16%。高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7%和52%,普遍开展经营管理补贴和损失评估补贴。中等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其他项目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5%和46%,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补贴开展比例较低,损失评估补贴更为少见。低收入国家就只有保费补贴一种形式。如表6所示。表6不同国家和地区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单位:个、%)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发挥多种补贴方式的推动作用,在继续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补贴和巨灾风险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首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率确定经营费用补贴标准。经营费用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是政府刺激保险公司增加供给的一种手段,同时带来政府过高的财政负担和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区分危险单位的性质,采取赔付率超额累进制,不同阶段的赔付率对应不同的经营费用补贴率,赔付率越高,补贴率就越高。其次,提高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将农业保险所得税纳入减免范围,有利于保险公司将盈利年份应缴税额转作弥补亏损年份专项资金,降低税负。扩大税收优惠面,我国目前只对种、养殖保险采取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涉农险种相应的税惠政策。再次,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经营费用补贴或者保费补贴等,灵活运用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配再保险等多种形式,恰当安排合理的再保险层次,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对于超出再保险承担范围的风险,由政府兜底,充当最后的支付者,政府利用再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进行支付或者寻求保险支持。引入再保险市场竞争,由政府成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采取政府兜底的财政支持机制;引入外资再保险或者合资再保险等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效率。

(五)财政补贴拨付流程: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的自上而下的二级拨付链条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2篇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

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3篇

目前,中国正处于农业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提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农业生产总产值增长缓慢、农业生产效益偏低、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依然突出,这正是中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1农业总产值低

且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产值低下依然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总产值低。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56957亿元,占GDP总量的比例为10.01%,对GDP总值的贡献率仅为4.9%,对GDP总值增长的拉动仅有0.37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增长缓慢。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总产值一直稳定增长,以1978年为基期,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为474.9,但与人均GDP指数1837.5相比差距较大。同时,以上年为基期,中国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过低,1978—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的平均值为104.6,低于GDP总值指数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数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发展农业保险,使其与农村微型金融相互补充,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可以积极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2农业生产效益偏低

中国农业生产多为小农粗放经营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产量少,效益低。土地生产率低。2013年谷物单位面积产量为5894.22kg/hm2,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年增长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为负增长(-1.62%)。劳动生产率低。2013年中国人均粮食产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粮食产量增长率仅为-0.11%,2013年为1.59%,5年人均粮食产量年增长率为2.14%。农业保险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适宜性安排农业生产、精耕细作,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自然灾害

频发中国土地广阔,自然灾害种类多样,发生率高,农、林、牧、渔业受自然灾害影响颇大。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1978—1991年,农业总产值增长率波动较大。1980年北方连续大旱,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为98.5,比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985年辽河大水,农田大面积受灾,农业增加值指数又比上年下降了11.1个百分点。1992年之后,农业总产值保持相对稳定,原因在于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对农业灾害补贴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农业土地受灾面积(包括旱灾、水灾、风雹、冷冻等)分别为2496万、3135万hm2,国家对农业灾害的补贴分别53.78亿、51.07亿元,2014年7月中央财政为南方暴雨洪涝、台风等提供救助资金7.1亿元。自然灾害加剧农村贫困程度。王国敏经过测算,认为“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平均每提高10%,农村贫困发生率增加2%~3%,按成灾面积比例和受灾面积比例估算灾害弹性系数分别为0.26和0.17”。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风险补偿,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巨灾风险,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

二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一道重要屏障,关系着中国经济基础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美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典范。借鉴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从立法、发展模式、财政补贴、再保险等方面完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品种全面,覆盖面广,内容详细,使农业保险类型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和综合性。中国2013年实施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但是法规内容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在今后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一是要注重细节,确保权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对保险费率、巨灾补贴率、补贴额计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护农民利益,避免随意性和混乱性。二是要分类明确,体现差异性。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业保险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分类规定。

2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由保监会管理,主要发展模式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应根据农业发展现状,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要对经济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作为制定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应定位于农业风险管理与分散,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可兼有农业收入转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目标。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措施,赔付率较高,盈利不是最终目的,应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减少保险费率、提高补贴率,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3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和趋势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的财政补贴力度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密度和深度较高。美国普通农民投保CAT,保障水平为50/55,获得政府对保费的全额补贴;对于额外保障保险,保障水平为55%时,政府法定保费补贴率由1980年的30%增长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当保障水平为60%时,政府保费补贴率为64%;保障水平为85%时,政府保费补贴率只有38%。2014年,美国政府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约为保费收入的61.69%,保险深度为7.47%。因此,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深度。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财政补贴保费126.88亿元,但农业保险密度为48.71元,深度为0.54%,而通常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2%~5%。拓展农业保险补贴广度。中国“三农”保险的承保农作物已达90多种,覆盖农、林、牧、渔业,但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等很少涉及。有差异性地提高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以种植业为例,2013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补贴比例为40%,东部为35%,省级财政补贴约为25%,县级补贴15%~20%,对于部分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负担很大。政府应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区、灾害频发地区的补贴比例。④税收及费用补贴、巨灾补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经营费用也没有补贴,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4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业 财政直接补贴 乘数效应

一、引言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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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小才:当前我国财政农业补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经纬,2007(3).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干预 财政补贴 支持之手 掠夺之手

无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还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都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之一,而财政补贴则是政府干预的重要工具之一。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目标,安排财政资金向特定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财政支出。政府利用财政补贴干预企业行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具体动机是什么?财政补贴实施现状如何?如何规范我国企业财政补贴行为?本文拟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视角,分析探讨我国企业财政补贴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干预与财政补贴理论概述

(一)政府干预理论概述 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vention)是指一国政府为达到公共目的,或者官员出于私人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对企业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政府干预通常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意外”时能够起到应急作用,作为替代市场来调控经济,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的主要机制。如果在市场失灵时,政府不能有效地承担或履行好干预目标,那么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后的种种问题,还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干预理论最早出现在15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化程度逐渐达到较高水平,但因市场的局限性而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到了19世纪,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盛行由政府发挥职能,对经济和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甚至是干预。然而,强调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认为,市场机制能够自觉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对自由的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反而会扭曲这种最优配置,他在《国富论》中就主张应充分发挥市场潜能,政府不应过度参与和干预市场的经济活动,只需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不过,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爆发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这是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在某些领域无法充分发挥的真实反映,市场失灵已成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共识。这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恩斯(Keynes)开始反思传统自由放任理论,并提出了带有重商主义色彩的政府干预政策。然而,政府干预政策实施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越来越频繁,工人失业、经济萧条,原本高速发展的经济有所减缓甚至停滞不前,这也说明在解决社会问题和资源配置方面,政府并不比市场机制更有效,政府同样存在失灵现象。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主张把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以政府干预作为市场机制的必要补充,二者在调控经济秩序、维护经济稳定方面发挥协同作用。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Stiglitz)认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时,市场失灵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此时必然需要政府介入,以限制和规范市场活动,虽然政府的职能可能也会失灵,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止政府发挥作用的借口。这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适度调控和规制作用,这能够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政府干预应该把握好一个适当的度,即政府干预是行政机关利用公共权力来影响社会和经济,在市场机制出现偏差或失灵时,能够及时协调经济秩序,帮助和协调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政府干预凌驾于市场机制之上,显现出较强的随意性、偏好性和专制性,就很可能产生过度干预,反而损害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二)财政补贴概念及形式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部门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对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或某些特定的产品、事项给予的补助和津贴。它是财政调节经济过程中派生的一种分配形式,是财政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起着辅助经济的作用。从这一财政补贴概念可以推知:财政补贴的行为主体是国家,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工具,财政补贴必须得到国家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的认可;财政补贴的依据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制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的有关政策;财政补贴的对象是一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和特定的产品、事项,因此,财政补贴不具有统一性、普遍性,是一个特殊的财政分配形式;财政补贴是国家在经济管理中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因此,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运用财政补贴来调节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财政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输入资产。资产的具体形式以货币性资产为主,当然也可以是非货币性资产。李娜(2006)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将财政资金拨给预算会计单位,又称预算拨款。一般拨款前就通过某种方式限定了款项的使用方式,属于国家(通常是无偿)输出给企业的资金;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提供的一种较为隐蔽的补贴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价格补贴;税收返还。通过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即征即退)等方式,政府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税款进行补偿,相当于一种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的优惠方式;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政府为了增加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商品的企业出口成本,给予出口企业或商家的财政优惠政策或现金补贴;科技补贴与扶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的无偿划拨。

二、基于政府干预视角的财政补贴动机分析

(一)政府干预的理论分析 我国一方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政府的权力配置经历了从集权到分权的过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经济等权力得以扩大,获得了财政自、经济管理权等权力。但同时政府也相应地需要承担起诸如就业、社会养老、社会稳定等社会政治目标(程仲鸣等,2008),而政府通过干预企业活动解决以上政策性负担是其主要途径之一;另一方面,目前政府官员的选拔和提升标准主要以其经济绩效指标为主(刘培林,2005)。这种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评价机制导致了政府官员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Blanchard和Shleifer,2001;周黎安,2004,2007)。因此,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干预企业活动来实现GDP 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干预企业活动存在“支持之手”和“掠夺之手”两种假说。Shleifer和Vishny(1998)、谭劲松等(2009)认为,政府会通过积极手段来扶持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来实现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公共管理目标。而Shleifer和Vishny(1994,1998)、夏力和杨德才(2012)认为,政府治理可能并非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政府(政府官员)会通过干预企业活动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企业价值最大化(潘红波、余明桂,2011)。从经济学角度看,财政补贴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最常用的干预经济的政策之一,作为直接或间接向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财政补贴属于转移支付范畴,因而这样的补贴是有条件的(陈冬华,2003;唐清泉和罗党论,2007;向洪金等,2008)。事实上,只有在政府和微观经济主体有清晰财产界限的条件下,政府出于某些目的,认为有必要干预微观经济主体去追求某些经济利益的活动时,才会产生补贴行为(王凤翔、陈柳钦,2005)。因此,政府对竞争性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本质上仍是一种理,政府在提供财政补贴时,必定是为实现自己的某些目标而服务的,政府的决策行为绝非盲目,只是不同的目标取向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在这样的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公共目标相偏离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寻租行为,使得部分企业或个人获利。总之,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有着多样的目标取向,至少可分为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两大类(崔学刚,2004)

(二)政府干预视角的财政补贴动机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干预企业活动的动机主要在以下方面。(1)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展本地经济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刘培林,2005;王凤翔和陈柳钦,2006)。在这一动机推动下,地方政府的执政第一职能就是极力发展地方经济,从而产生了围绕GDP增长的各种“晋升锦标赛”(Maskin et al.,2000;周黎安,2004,2007),而地方经济发展又依赖于本地企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往往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本地区具有竞争实力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投资增长,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进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2)实施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各地政府是地方经济的直接管理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地区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优先发展高利润、高发展速度的产业部门,使经济资源向这些部门集中,同时促进落后产业部门的转型升级,是地区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企业是地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实现产业发展的主要渠道,特别是那些处于优势产业的企业,更是地方政府的重点依托和扶持对象。因而,地方政府有动机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来扶持当地企业,诱导产业发展的方向(王凤翔、陈柳钦,2006)。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就是政府帮助企业尽快达到既定目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引导企业将资源向新兴产业转移或从落后产业撤出,最终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3)增加就业水平,维持社会稳定。对于政府而言,其治理目标不仅仅包含经济目标,还包括政治、社会目标。而提高就业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就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业水平的高低与社会稳定、居民福祉紧密相连。因此,政府侧重于将财政补贴与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联系在一起,对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特别是对于能够直接或间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企业而言,在其出现经营困难时,即使对其资助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政府依然有强烈动机为其提供大量财政补贴以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保护就业水平、维持社会稳定。(4)保牌动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严格的审核制度使上市公司成为宝贵的“壳资源”。同时,上市公司往往又是地方的龙头企业,是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对提高当地知名度、提高就业机会、增加当地税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当上市公司亏损,面临暂停上市或退市摘牌的困难境地时,政府往往会不遗余力地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支持之手”扶持上市公司,帮助其渡过难关,从而可以保留上市公司资格。(5)融资动机。与国外证券市场融资“啄食顺序理论”中把股权融资作为最后考虑的融资方式不同,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是一种较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因此,企业会积极争取上市资格,上市公司也会积极争取再融资资格。为了帮助本地上市公司获取更多资源,政府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与企业合谋进行盈余管理,使企业能够达到上市资格或增发新股、配股等再融资规定的各种条件。

三、我国财政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财政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补贴随意性较大。由于财政补贴是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财政补贴的具体内容都是按照政府政策需要而制定的,体现了较强的政策性。但正是因为较强的政策性,导致财政补贴也有较大的随意性,政府在确定财政补贴对象、补贴金额以及补贴期限上都没有具体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是按照政策需要予以确定,并且很少公布财政补贴的具体项目、具体对象、具体原因以及补贴的使用情况等。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往往容易造成补贴资金的浪费以及腐败问题的产生。(2)财政补贴具有较强“刚性”。正如上文所述,财政补贴是政府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而政策往往又会随着相关因素和需要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政策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特点。因此,作为实现政策目标手段的财政补贴,同样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时效性,也即当政策由于形势变化而需要调整、修正或更新时,财政补贴也应该相应作出调整变化;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相关政策失效时,与之相应的财政补贴也应随之终止。但是,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却呈现“刚性”发展的现象,当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后,往往会形成“路径依赖”,希望能够得到政府扶持而一直获得补贴,特别是当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失效后,企业依然依赖于政府财政补贴,甚至于再找新的补贴理由或通过造假来多报、虚报补贴需求额。这种“刚性”发展容易对政府形成财政压力,也有违财政补贴实施的初衷。(3)财政补贴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杂,缺乏有效管理。财政补贴作为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之一,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调节手段,其规模与使用范围应该是在一定限度内才能最大化财政补贴的效益。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缺乏对财政补贴的有效管理,导致其规模不断扩大,补贴范围不断扩展。从规模来看,如表(1),我国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财政补贴规模在2008-2012年增长了635.67%;从补贴的范围来看,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甚至消费环节都存在各种各样的财政补贴;从补贴的行业来说,遍布了工业、农业以及各类服务行业;从企业的投入产出来看,补贴广泛存在于企业生产链中的上游企业、下游企业乃至最终消费者;从补贴的形式来说,包括了价格补贴、亏损补贴、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等,名目繁多。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财政补贴无处不在的格局,导致了“无差别补贴”,弱化了财政补贴的功能作用。财政补贴的规模膨胀,势必为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而补贴范围过宽,削弱了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功能,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秩序。(4)财政补贴效果不理想。财政补贴实施效果一般可以分为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是指企业接受财政补贴后的企业绩效的变化;而社会效果是指企业接受财政补贴后带来的地方就业、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变化。客观地说,我国财政补贴曾对企业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产生过积极影响,但随着近几年补贴规模膨胀,补贴范围过宽,部分补贴的积极效应正逐步减弱,消极效应逐渐显现,补贴效果越来越不理想。从财政补贴经济效果来看,如表(2),我国上市公司接受财政补贴当年及后一年相比较,经济绩效并没有显著性的增加,总体而言,财政补贴并没有真正从实质上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从财政补贴社会效果来看,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财政补贴对社会效果的作用一般大于经济效果,但其社会效果的作用往往只是部分实现或不太显著(唐清泉、罗党论,2007;黄蓉、赵黎鸣,2011)。如赵书新、欧国立(2009)研究了财政补贴与环保产业的关系,发现财政补贴并未显著促进中国环保行业的发展。申香华(2010)的研究显示接受财政补贴的公司在促进就业、缴税、增加环保投入或支出、提供社会捐助等方面没有显著的贡献。余明桂等(2010)的研究发现与地方政府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社会贡献负相关;但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社会贡献正相关。

(二)财政补贴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1)缺乏相关法规规范。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关于规范财政补贴的法律法规,缺乏清晰的指导性规章,财政补贴更多是以一种政策的形式在实施,缺少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不强。虽然相关部门对于财政补贴也有相应文件规定,但这些文件缺少具体指导补贴政策实施的操作性内容,公众对此也了解不多。因此,在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法规约束,财政补贴往往容易被滥用。(2)政企不分。尽管我国对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观点,即政府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应该过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加以干预,而且政府干预要适度,但在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干预企业的实践中,政府作为补贴资金的提供者,往往把被扶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视作自己可以直接支配的对象,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企业往往随意干涉其补贴资金的使用,甚至以提供财政补贴为条件,把企业作为体现政绩的工具(往往是以牺牲企业经济利益为代价)。(3)企业寻租。布坎南的寻租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必然会产生租金,这会诱使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取通过市场无法获取的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财政补贴是政府提供的可以无偿使用的资金,因此,企业具有强烈动机去尽可能多的获取补贴资金。而对于政府(政府官员)而言,其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对补贴的对象、金额以及期限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出于其自身私有利益的考虑,政府(政府官员)会刻意把财政补贴的标准设置得很模糊或具有较强的任意性,通过“设租”方式诱使企业向自己“寻租”。因此,为了获取补贴资金,企业会想办法通过与政府(政府官员)构建“关系”而进行寻租,这样,在争取政府财政补贴时才更有可能获得财政补贴政策的认定和审批。吴文锋等(2008)研究认为,具有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比没有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财政补贴。余明桂等(2010)也指出,与地方政府建立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确实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制度环境越差的地区,依赖政治联系获取补贴的效应越强,但采用这种寻租方式获取的补贴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无效,甚或往往还伴随着政府腐败的发生,这导致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目的难以达到,并最终导致补贴政策的失灵。(4)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我国,由于政府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在财政补贴对象的确定、金额的多少乃至使用上都缺少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缺少考核、评价,对如何使用补贴资金、是否达到既定补贴目标也缺少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补贴资金的使用浪费以及腐败问题的产生。

四、我国财政补贴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范 要规范、公平、透明地实施财政补贴,需要把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之在执行财政补贴中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明确财政补贴的实施条件、补贴对象、金额的确定标准、补贴的程序以及怎样规范和管理补贴,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财政补贴的合理使用,减少财政补贴的随意性。

(二)转变政府角色 处于转轨期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取得较大的建设成就,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已经明确提出,必须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同时还特别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可见,政企关系改革是未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目标,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应该向着健康、规范、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顺利转型,只有双方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行使必要权利,同时承担好责任和义务,政府和企业才能实现良好互动。因此,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明确政府和企业在整个经济环境中应该具备的职能、扮演的角色,适当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由“过度干预”向“适度干预”转变,由“直接干预”向“间接干预”转变,由“权力主导”向“服务主导”转变,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把更多的经济主导权交还市场。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简化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企业采用非正常的寻租手段达到自身目的的可能性,减少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公和腐败;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应当交由市场这一主导力量完成,而不是将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权力之上,政府要坚持公开、规范、透明的资源分配原则,同时对一些法规尚未触及的领域要用更加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予以健全、明晰和完善,从而为企业的产权保护、政府的职能清晰、政企关系的良性化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等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有效实施财政补贴才真正有助于发挥补贴效应,提高企业绩效,达到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预期目的。

(三)规范程序增加透明度 一是要规范、公平、透明地实施财政补贴,把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以更为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之在执行财政补贴中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明确财政补贴的实施条件、补贴对象、金额的确定标准、补贴的程序以及怎样规范和管理补贴,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财政补贴的合理使用,减少财政补贴的随意性;二是要规范财政补贴程序,公开财政补贴实施的流程与结果,减少暗箱操作,限制政治关联导致的设租、寻租行为,尽可能减少财政补贴中的浪费与腐败。

(四)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1)建立财政补贴绩效考核体系。针对财政补贴的实施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诸如企业经营绩效、就业率、地区经济增长率等相关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构建财政补贴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加以考核、评价。(2)加强审计监督。由于财政补贴涉及到政府和企业,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使用财政补贴的外部审计和政府批复财政补贴的财政审计。企业外部审计的重点应该围绕补贴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财政补贴进行了合适的会计核算与揭示等展开。而对政府审计,其审计重点应该围绕财政补贴程序是否合规、财政补贴的实际运用效果如何评价等方面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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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培林:《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损失》,《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4期。

[4]潘红波、余明桂:《支持之手、掠夺之手与异地并购》,《经济研究》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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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清泉、罗党论:《政府补贴动机及其效果的实证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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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夏力、杨德才:《“扶持之手”还是“掠夺之手”:政府干预与企业政治关联文献综述》,《学海》2012年第3期。

[9]余明桂、回雅甫、潘红波:《政治联系、寻租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有效性》,《经济研究》2010年第3期。

[10]赵书新、欧国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财政支持环保产业的效果与策略》,《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

[11]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12]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

[13]Shleifer, A., & Vishny, R. W.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Harvar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s: 1847,1998.

[14]Blanchard, O., & Shleifer, A. Federalism with and without Political Centralization: China versus Russia,IMF Staff Papers, 2001.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农业 财政直接补贴 乘数效应

一、引言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

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

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华元渝、陈舒泠编著:农业中国[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 段爱群: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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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宏宝:中国农业财政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5] 樊胜根主编:公共支出、经济增长和贫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启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6] 高宏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 文小才:当前我国财政农业补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经纬,2007(3).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农业 财政直接补贴 乘数效应

    一、引言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

    [1] 华元渝、陈舒泠编着:农业中国[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效率;改革

1.研究背景及意义

城市公用事业是指所有为公众提品和服务的产业和活动,主要包括公交、邮政、电力、供水、电信等行业。它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老百姓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与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密切相关。因此,各地政府都把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城市发展目标,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而如何发展好城市公用事业呢?只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可行呢?城市公用事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它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实现巨大的社会效应。没有社会效应,城市公用事业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基础;没有经济效益,城市公用事业就无法生存,社会效应也无从实现。显然,这两个目标是要共同发展,高度统一的。所以,城市公用事业这种二重性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只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必须对这项事业进行财政补贴。而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城市公用事业,这就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本文意图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各项城市公用事业中,财政补贴是广泛存在的,它一方面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降低补贴的效果,而且还会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

当前我国财政补贴政策出现的问题如下:

第一,财政补贴固化,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城市公用事业的特点决定了它需要政府的支持,但并不表示它不需要市场竞争的激励。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公用事业服务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为主,以政府计划安排为主,这种缺少竞争而带来的冗员严重,官商作风,服务拖延,投资浪费等问题,已成为难以克服的障碍。

第二,财政补贴方式运用不当,造成了财政补贴支出效益低下,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补贴的方式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而这种补贴方式对资金的浪费程度是最大的。因为这种补贴方式会助长企业的“偷懒”作风,致使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政补贴被用到修补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了,久而久之,就会使企业的经营效率越来越低,亏损越来越大,从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第三,缺乏科学的补贴机制。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财政补贴测算方式,对公用事业企业的补贴往往由政府与企业经过协商后确定补贴额,而这两者往往相互扯皮,最终得出的补贴数额缺乏科学依据。

以上这些在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表明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的财政补贴效率低下,未能实现国家财政补贴的目标。所以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来提高对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效率?

3.财政政策支持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理论综述

财政补贴的理论:

3.1 财政补贴的定义

本文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财政补贴的定义。

首先,从狭义方面,补贴是一种政府政策,旨在援助一个或多个行业,往往能够为补贴受体(接受补贴的个人、团体、企业、行业或地区)带来财政收益。

但是,从行业的角度看,政府向行业转移资金和政府放弃正常情况下行业本应缴纳之税之间有何差异呢?假如政府要求一家新开张的公司支付营业执照税,若该公司同时也接受政府津贴,其金额刚好等于应缴纳的营业执照税,毫无疑问,这种以津贴形式提供的支付构成了一种补贴。还有另一做法,即政府可能不提供津贴,但也不征收营业执照税。上述两种情形,即政府提供津贴和放弃税收,对这家公司的影响是相同的,因为接受津贴的公司实际上无需自己掏钱缴税。显然,无需资金直接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个人或公司手中的政府政策,也可能构成一种补贴。因此,要判定一种政策是否构成补贴,关键应看其效果,因而从广义方面补贴的定义是极其广泛的。

3.2 财政补贴的分类

第一,按财政补贴的方式分类。

(1)价格补贴

所谓价格补贴,是国家为了安定城乡人民生活,加强国民经济薄弱环节,支出财政向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和价格政策有关的补贴。价格补贴是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在财政补贴中所占的比重最大。

(2)企业亏损补贴

所谓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向由于按国家计划生产经营而出现亏损的企业提供的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分为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两类,所谓政策性亏损,是指企业因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而发生的亏损,其责任主要在政府而不在企业,这类亏损应当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所谓经营性亏损,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的亏损。

第二,按财政补贴的手段分类。

(1)明补

所谓明补,就是指政府以现金形式直接将财政补贴给予受补贴者,其直接效果是增加受补贴者的收入。明补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希克斯标准,即在价格发生变化后,补贴将使价格变动前后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不变;另一种为斯拉茨基标准,即价格发生变动后,补贴使消费者能够买到原有的商品组合。

(2)暗补

与明补相对的另一种补贴形式是暗补。所谓暗补,就是政府将补贴给予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提高最终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3.3 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特点

第一,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

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是指该行业内商业性与公益性并存。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是内在相互矛盾的,商业性要求收回利润而公益性要求放弃利润。由于城市公用事业为城市生产生活提供基础,它是城市的一种必需品,所以其提供方式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来实现,而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福利最大化为出发点。这样若过分强调企业的商业性,会使社会总福利受损;若过分强调企业的公益性,企业也不能生存,从而也会损害社会总福利。

第二,城市公用事业的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是指个人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的影响,而又未将其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正外部性就是指某项经济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但是受益者无需支付代价;反之,如果经济活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而此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又无需做出补偿,便称之为负外部性。

3.4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分析的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和外部性的特点,我们可知财政补贴对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化解城市公用事业二重性矛盾的根本出路就是将二者分离,由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体现商业性而由政府来体现公益性,将公益性的责任从企业转移到政府身上。这样不但分担了企业的沉重负担,同时也会激励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对全社会的总福利都会有很好的影响。另外城市公用事业的正外部性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城市公用事业进行扶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城市公用事业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4.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存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以上分析的关于城市公用事业存在的问题(见2本文意图解决的问题)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补贴政策效率低下。所以,首先,需要具体明确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效率的涵义。补贴效率有广义和狭义两层涵义,广义的补贴效率是指政策效果是否符合政策目标,或者说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策目标;狭义的补贴效率是指补贴是否区分了,或者说多大程度上区分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政策目标有两种,一是体现公益性,二是解决城市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所以当讨论广义的财政补贴效率时,可以简单的从这个角度去判断。而在补贴的具体过程中,补贴是否存在浪费,补贴资金是否为企业弥补了不应该存在的经营性亏损,则是研究狭义的补贴效率是需要关注的。本文要讨论的效率问题主要是基于狭义效率的涵义。

下面我们以城市公用事业中的公交业为例来分析一下财政补贴低效率的原因。

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公交均采用直接授权经营(均是国有独资公交企业),由政府直接拨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企业申报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运营计划确定补贴额。这种方式是过去一直沿用的,这种方法补贴额计算比较简单。但公交企业亏多少就补多少,使企业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下降。(2)车公里补贴。按运营里程和运营车辆数的综合水平确定补贴额。(3)人公里补贴。按运营里程和客运量的综合水平确定补贴额。与上述补贴方式相比,这种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企业的运营部门单纯追求行驶公里而忽视客运量的服务弊端。以上几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下面我们采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博弈来分析第一种方法中效率低下的原因。第一种方法中政府是按照企业提供的数据来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这时企业提供的亏损数据中有可能包含着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政府只想为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买单,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它并不完全掌握企业的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所以政府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公交企业上报成本的真实性,政府为此要付出高昂的监管成本,而企业若虚报成本的话,它就会的得到用政府财政补贴弥补其经营性亏损的好处。所以,在这个博弈中我们要讨论的是企业和政府的行为,设定a是由于公交企业如实上报成本信息,给整个社会增加的福利值;C是政府对公交企业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F是政府对公交企业虚报成本进行的罚款,如表2.1所示。

其中,a是公交企业上报的真实成本,并约束本企业的行为,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福利增加值;C是政府对公交企业进行监管所支付的成本;F是政府发现公交企业成本虚报信息后进行的罚款。我们假设C

已知B,政府部门选择检查(A=l)和不检查(A=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l=(a-C+F)B+(a-C)(l-B)=BF+a-C

E2=0+a(1-B)=a(1-B)

政府监管部门行为均衡时E1=E2,解得=C/a+F。即公交企业成本虚报的概率小于C/a+F时,政府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检查;当供水企业成本虚报概率大于C/a+F时,政府部门的最优选择是实施检查。当虚报成本概率等于C/a+F时,政府可以随机选择。

已知A,公交企业选择成本虚报(B=l)和成本真实的期望收益(B=0)分别为:

E3=-(a+F)A+0(1-A)=-(a+F)A

E4=-aA+(-a)(1-A)=-a

公交企业行为均衡时E3=E4,解得A*=a/a+F。即当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a/a+F时,公交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虚报成本;当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a/a+F时,公交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上报真实成本;当检查概率等于a/a+F时,公交企业可以随机选择。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A*=a/a+F,B*=C/a+F,即政府部门以a/a+F的概率进行检查,公交企业以C/a+F的概率选择虚报成本。

此博弈中,在某种假设条件下,政府对公交企业的制约关系可以归纳如下:如果公交企业上报虚假成本信息被政府发现后,政府对其的惩罚F越大,公交企业虚报成本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但是如果政府进行监管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C,政府监管的积极性就大大降低,从而导致公交企业虚报成本的现象增多。但是如果政府实施监管就会使社会福利增值a变大,政府的检查概率也会提高,因而公交企业不敢随意虚报成本。

以上我们用经济学分析了公交行业财务补贴中的效率低下问题,并初步找到了解决办法。对于整个城市公用事业,我们要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问题,但它们的本质原因都是相同的,下面我们根据现今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解决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效率低下的建议。

5.构建中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体系和完善补贴政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一,政企分离,重塑政府监管结构与职能。

实现政企分离是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其目的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率的政府监管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

第二,完善补贴政策。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之后,政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必须在公共财政做出适当安排。具体说来,就是要对因政府政策造成的损失给予财政补贴。例如对公交业的油价补贴、社会福利补贴等等。因为公共交通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市场机制难以成分发挥调节作用。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干预。

参考文献:

[1]慕永通,朱玉贵.补贴概念与效果[D].中国海洋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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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良春.论自然垄断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J].中国工业经济,2004(02).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1-0273-03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鼓励农业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拓宽财政补贴范围。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朱敏.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5).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财政政策; 财政补贴; 政府干预; 企业绩效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8-0088-06

一、引言

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作为国家的财政调控政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的经济结构条件下,有效的财政补贴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引导经济走向、维持社会稳定等,从而提高企业绩效和社会绩效,实现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财政补贴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资金流向(哪些企业可能会获得补贴)以及资金流量(不同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获得补贴数额的不同)对补贴的有效性有着不同的影响。

针对财政补贴资金流向的影响因素,国内外的学者从微观层面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Faccio(2006)研究表明相对于非政治关联的企业,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国内学者余明桂等(2010)研究发现,与地方政府建立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比无政治联系的企业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但其经济效益与社会贡献却越低。同时,政府倾向于向成长性好、出现亏损和规模大的公司提供财政补贴,地方政府影响越大,上市公司越可能获得更多的补贴收入(申香华等,2010;陈冬华,2003)。也有研究表明,政府的财政补贴比例与上市公司的员工比例、上市公司提供公共产品、上市公司的高税率等呈现正相关关系,与上市公司是否是当地重点企业呈现负相关关系(唐清泉、罗党论,2007)。这些研究都阐述了财政补贴的资金流向,即在补贴总量既定的情况下政府会优先向哪些企业发放补贴。然而,不同的宏观经济背景对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宽松的财政政策下,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可能倾向于发放更多的财政补贴;而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政府倾向于削减财政支出,从而导致财政补贴的减少。因此,不同的财政政策影响着财政补贴的资金流量。同时,不同的财政政策下,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的边际效应不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政补贴的有效性。考虑到在我国市场进程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地方制度环境出现了不平衡发展,地方政府在进行财政补贴时受到当地制度环境的限制。制度环境较差的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较多,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将社会目标转移到有财政补贴的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补贴的有效性。

已有的研究主要从微观层面上对财政补贴的动机、影响因素以及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了探讨,对理解财政补贴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研究并没有从宏观经济政策角度,尤其是影响国家财政补贴总量的财政政策的角度来考虑企业财政补贴的获得及其经济后果。同时,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受到严重的所有制歧视,如信贷歧视等,政府补助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对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从宏观财政政策与政府干预两个角度考察其对民营上市公司财政补贴有效性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财政政策与财政补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我国的宏观财政政策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从1979年开始,我国宏观财政政策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并采取了“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财政政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以及“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实现调控目的。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同时对微观企业行为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姜国华等,2011)。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则成为改革开放以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沈巍等,2010)。同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权利也由集权转向分权,各级政府获得了更大的财政权利,如税收自和财政补贴发放权等。

财政政策主要通过税收、补贴、赤字、国债、收入分配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是政府进行反经济周期调节、熨平经济波动的重要工具,也是财政有效履行配置资源、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职能的主要手段。财政补贴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不仅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影响着微观主体行为。当经济增长滞缓、需求严重不足、经济发展受到制约时,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刺激最终消费需求,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政府倾向于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增加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来刺激企业的发展,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同时政府补贴也向企业传递了积极的信号,激发企业的发展热情,进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当经济发展过热、通货膨胀严重、经济运行主要受供给能力制约时,政府倾向于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支出、缩减政府开支、压缩投资规模等方式来稳定物价、抑制社会总需求的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因此,相对于紧缩的财政政策,在宽松的财政政策下,政府向企业支付更多的财政补贴,以刺激经济的发展,企业也就更容易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在宽松的财政政策下,企业更容易获得财政补贴。

(二)财政政策、财政补贴和企业绩效

企业在获得财政补贴后是提高了企业绩效还是降低了企业绩效?在微观层面上,企业基于寻租行为的财政补贴并不能提高企业绩效。邹彩芬等(2006)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产出无明显效应。唐清泉等(2007)研究发现,从补贴效果来看,政府补贴没有增强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但却有助于上市公司社会效益的发挥。同时,余明桂等(2010)通过研究民营企业财政补贴发现,有地方政府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越多,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社会贡献越低;而无政治联系的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越多,企业绩效和社会贡献越大。这说明地方政府基于政治联系的财政补贴扭曲了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已有研究发现,企业绩效除了受到行业、公司自身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Brown& Ball,1967;Magee,1974;King,1960)。靳庆鲁等(2008)研究发现,经济增长以及经济政策显著影响了上市公司业绩,扩张性财政政策与公司会计业绩显著正相关。

在不同的财政政策下,企业获得财政补贴所带来的企业绩效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相对于宽松的财政政策,财政补贴带来的企业绩效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更显著。一方面,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收入或减少财政支出来抑制社会总需求增长,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也相应减少。由于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整个国民经济已经出现过热的现象,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过度的无效投资造成生产能力过剩,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更倾向于补助那些有较好投资项目的企业或者附加值较高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补助的效率性,进而提升了企业绩效。相反,在宽松的财政政策下,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政府通过增加补贴、降低银行贷款利率等方式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企业投资机会增多,现金流充足,企业在拿到政府补助后更容易导致企业管理者的非生产性寻租行为,进而导致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降低了企业绩效。

另一方面,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为了缓解经济过热,政府和中央银行通常会提高利率,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成本大大增加。张敏等(2010)认为,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民营企业在很多方面都面临严重的所有制歧视,其中信贷歧视是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民营企业在贷款时面临着贷款难、贷款利率较高、严格的贷款抵押等问题。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银行贷款利率上升,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融资困难的程度。这时,对公司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融资不足问题,刺激了公司的投资需求,进而改善了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反,在宽松的财政政策下,虽然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在总量上有所增加,但补贴对企业绩效的边际效用在递减。相对于紧缩的财政政策,宽松的财政政策下企业更容易从其他渠道进行融资,从而降低了财政补贴对企业绩效的边际效用。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2:相对于宽松的财政政策,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更显著。

(三)政府干预、财政补贴和企业绩效

在一定的经济结构和外部环境下,有效的财政补贴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然而,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制度环境具有较大差异。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2009)编制的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反应了我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特征,不同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市场环境以及法制环境等差异较大。而各地区制度环境的巨大差异直接影响着地方政府对财政补贴的分配。原因在于,经济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主要的经济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在决定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时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但地方政府也承担了较多的政策性目标(潘红波等,2008),如增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地方政府为了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有强烈的动机对地方企业的经营进行干预。洪银兴等(1996)研究发现,地方政府使用补贴政策可以显著地促进地区投资增长,大投资在短时间内就会使得地区经济总值迅速提高。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向企业提供补贴可能并不是基于企业绩效或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而很可能是政治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双向贿赂和寻租活动(Shleifer and Vishny,1994)。因此,在政府干预下,财政补贴不仅没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反而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寻租降低了企业绩效。政府干预越强的地方,寻租的可能性越大,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后更大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绩效。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3:政府干预越强,民营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后的企业绩效越差。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的选择及数据的来源

本文以2006―2010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按照以下标准对初始样本进行筛选:(1)剔除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样本;(2)剔除每年被ST和PT的上市公司;(3)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4)剔除2008年数据。由于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施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2008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开始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该年的财政政策对研究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故将其剔除。经过以上筛选,最终得到1 480家样本公司。

本文所使用的财政补贴数据通过企业披露的年报手工收集而来,财政政策数据来源于中央工作会议以及《中国统计年鉴》,各地区制度环境数据采用的是樊纲等(2009)在《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度报告》一书中编制的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其余财务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

(二)变量定义

1.财政政策

本文的样本期间为2006―2010年,根据年度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央财政赤字,笔者发现,2006年和2007年我国实施了稳健的财政政策,而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持续到2011年。由于2008年我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财政政策由比较稳健的财政政策转变为宽松的财政政策,其经济后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本文将这一年的样本剔除。相对于2006年和2007年,2009年和2010年的财政政策较为宽松,因此把2009年和2010年作为财政宽松年度,赋值为1,将2006年和2007年作为财政紧缩年度,赋值为0。

2.财政补贴

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在新旧会计准则下处理方式不同,2006年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财政补贴反应在利润表 “补贴收入”科目中,而从2007年开始,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补贴收入”这一科目,有关政府补贴形成的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这里,将财政补贴定义为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补贴收入除以营业收入。

3.政府干预

本文采用樊纲和王小鲁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度报告》中“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标各地区得分来衡量各地区政府干预强度。该指标的值越小,表明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制度环境越差,政府干预越强。

(三)模型设计

为了检验三个假设,笔者构建了以下模型来考察财政政策对财政补贴的影响,以及在不同的财政政策和制度环境下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Subsidyt = ?琢 + ?茁1Fiscalt + ?茁2Aget + ?茁3Sizet +

?茁4Leveraget+?茁5Growtht+?茁6Industryt+?着t (1)

ROAt=?琢+?茁1ROAt-1+?茁2Fiscalt +?茁3Subdidyt + ?茁4Fiscalt

・Subdidyt+?茁5Aget+?茁6Sizet+?茁7Leveraget + ?茁8Growtht+

?茁9Industryt+?着t (2)

ROAt=?琢+?茁1ROAt-1+?茁2Indext+?茁3Subdidyt+ ?茁4Indext

・Subdidyt+?茁5Aget+?茁6Sizet+?茁7Leveraget + ?茁8Growtht+

?茁9Industryt+?着t (3)

各变量的定义如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财政政策和财政补贴

表2是模型1的回归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财政政策(Fiscal)与财政补贴(Subsidy)负相关,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下,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下,政府通过增加投资和财政补贴等刺激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在宽松的财政政策下比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更容易获得财政补贴。回归结果验证了假 设1。

(二)财政政策、财政补贴与企业绩效

表3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财政政策(Fiscal)与企业绩效(ROAt)正相关,但不显著。财政补贴(Subsidy)与企业绩效在10%的水平上正相关,说明企业在获得财政补贴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绩效。财政补贴和财政政策的交乘项(Fiscal・Subsidy)与企业绩效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民营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对企业绩效的提升更显著。该结果支持了假设2。

(三)政府干预、财政补贴与企业绩效

表4报告了政府干预下财政补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从表中可以看出,政府干预指数与财政补贴的交乘项(Index・Subsidy)与企业绩效正相关,并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地方政府干预指数越小、政府干预程度越强的地方,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后的绩效越差。上述结果验证了假设3。其余控制变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与已有研究基本一致。

五、结论

宏观经济政策如何影响微观企业行为,国内外的一些研究将经济周期(Kora jczyk and Levy,2003)、货币政策(祝继高等,2009;靳庆鲁等,2012)等宏观经济政策引入到微观企业行为的研究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迄今为止,已有研究很少关注到宏观财政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的互动关系。本文基于宏观财政政策的视角,研究财政政策对民营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了在不同的财政政策和政府干预情况下,财政补贴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宽松的财政政策下我国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相对于宽松的财政政策,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在紧缩的财政政策下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更显著。同时,在政府干预较强的地方,财政补贴降低了企业绩效。

本文从宏观财政政策的视角对现有的文献进行了拓展,丰富了将宏观到微观传导机制的研究。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鉴于没有可参考的文献,本文根据年度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央财政赤字来判断某年度财政政策是宽松还是紧缩,并采用0-1变量进行度量,没有考虑该年度财政政策宽松或紧缩的程度,因此该度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宏观经济政策具有周期性较长的特点,本文研究的样本区间为2006―2007年以及2009―2010年,跨度较小,今后研究可以扩大样本的跨度,从而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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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Kora jczyk R. , A. Levy.Capital Structure Choice: Macroeconomic Conditions and Financial Constraint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3(68):75-109.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1篇

(一)模型构建

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加工、冶金、电力生产、燃气生产、建筑业六个部门是低碳技术创新的关键领域。为了验证政府补贴对低碳技术投入的影响,本文选取了这六个部门的大中型企业在1996~2011年的数据,建立如下基本计量模型:单变量回归模型:㏑(RDEit)=α0+β1㏑(RDGit)+μit.多变量回归模型:㏑(RDEit)=α0+β1㏑(RDGit)+β2㏑(Outputit)+β3㏑(Scaleit)+β4㏑(Stateit)+β5㏑(Cooperationit)+μit.模型中下标i、t分别表示六个部门(i=1-6)和时间(t=1996-2011年),μit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选择

表1列举出模型中各个变量的经济含义。1.被解释变量:企业用于低碳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本文以企业每年自筹的研发经费作为企业研发投入的替代指标,参考六个部门总产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计算出企业在六个部门中分别筹集的技术研发资金。本文以此来表示企业研发投入。模型中以六个部门企业在各年度实际投入的技术研发资金流量作为研究对象。2.解释变量:政府财政补贴投入,政府用于低碳技术的财政补贴,并没有准确的统计口径,文中参考六个部门总产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以我国企业科技经费筹集中来源于政府的资金投入为依据,分别计算出六个部门的政府资金投入。本文以此表示政府财政补贴。这一指标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政府的全部资金投入除了政府补贴形式外还有其他的方式,比如,税收返还、技术奖励等,实际的政府补贴资金总额要小于政府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总额。结合数据的可得性,假设二者并无差异。3.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垄断程度、所有权结构、对外开放程度。企业规模:一些学者认为,大企业的资源优势,能够保证研发资金的持续投入,有利于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但也有学者认为产业中的小企业,具有更为敏感的抗风险意识,小企业的灵活应对更能促进技术创新。因此,模型中考虑到企业规模的影响,用六个部门中企业的总产值表示。垄断程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是资源稀缺,少数企业控制行业大部分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垄断程度比较高的行业,具有极大的范围经济效益,缺乏行业竞争压力,往往会忽视技术创新活动,阻碍技术进步进程。因此,考虑到垄断程度的影响,本文用各行业企业总数量来表示垄断程度。所有权结构:企业所有权结构反映的是企业中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的比重情况。研究表明,国有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会产生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企业内部技术创新效果。本文用各行业企业国有企业比重表示所有权结构。对外开放程度: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外溢性,行业开放程度越高,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越频繁,更能够促进国家间的技术扩散,有利于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我们用各个行业外资企业总产值比重表示行业开放程度。本文选取了六个低碳技术创新的关键行业作为样本观测值,数据来源各年度的中国技术统计年鉴,时间跨度为1996~2011年。文中在模型回归时对每个数据取对数,以保持数据的平稳性并且消除异方差问题。

(三)实证回归结果

在进行模型估计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模型设定形式,通常采用Hausman检验来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或是随机效应模型。文中经过对统计检验量的判断,确定模型是随机效应模型。从表2的回归结果来看,无论是单变量模型一,还是含有多个控制变量的模型二,政府财政补贴对企业自筹技术投入的正向诱导作用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统计显著性;两个模型对企业技术支出的解释能力均具有很高水平,达到了85.7%以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些结果表明政府政策工具能够有效地促进低碳技术创新,财政补贴手段能够显著地诱导企业的技术投入,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政府技术投入每增加1%,企业技术投入增加1.1%~1.9%。政府资助能够从总体上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产生正向影响。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顺利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是必然。我国企业低碳技术水平同国际水平相比较低,同时又面临着资金短缺、风险抵抗能力弱的现实,政府对企业创新进行科技补贴,对降低企业的研发风险和资本成本、刺激企业扩大配套投入有极大的帮助,进一步凸显政府财政补贴的正向引导作用。对于控制变量来说,企业规模对企业技术投入的影响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了大企业的资源优势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都能促进企业更多地技术投入。对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民族自主品牌,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推动国内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国有股份比例对企业技术投入具有显著负影响,显示了大型国企组织效率较低、投入—产出绩效较差的现实问题。技术投入是一个长期而又见效慢的过程,短期的投入和研发支出必然造成当期利润的下降,国有股份高的企业倾向于回避长期的技术研发支出,着重于短期利润的获取。相对而言,私营企业对市场信息变化更加敏感,更为看重技术革新带来的经济收益,这也为当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加大政策优惠的原因所在。对外开放程度与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一个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越高,技术外溢性越强,技术水平越能快速提高。

二、财政补贴对技术创新结果的影响效应分析

(一)模型建立

文中仍旧选取六个部门的大中型企业在1996~2011年的数据,建立如下技术产出计量模型:LnYit=α0+λ1㏑(RDEit)+λ2㏑(RDGit)+μit.模型中下标i、t分别表示六个部门(i=1-6)和时间(t=1996-2011年),μit表示随机误差项。Y表示企业技术创新结果,文中用六个行业专利技术受理量表示,RDE表示企业的技术投入,RDG表示政府补贴投入。

(二)实证回归结果

表3中企业自筹技术经费对企业技术产出有显著地正向激励作用,企业投入越多,技术创新速度越快,有助于企业技术水平的快速提高,符合新增长理论的结论,技术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是正相关的,但是参数却并不显著,该结果并不能明确指出财政补贴是否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或者说,用财政补贴手段调节企业技术产出并非是最优的选择,还有赖于政府其他手段的协调,比如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原因可能在于:第一,财政补贴对象的不确定性。作为一种事前直接补贴方式,政府无法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每一个对象做出细致的规划。企业在获取补贴后,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可能将资金用于自身需求较高的项目上,而非用于政府导向所支持的技术开发项目上。而且,在直接性研发补贴中,政府应该资助多少,既能够促使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又不会对企业自筹资金产生挤出效应,并没有科学的方法来计量,造成补贴资金的低效。第二,政府和企业的技术创新目标存在差异,导致技术创新的预期效果也不尽相同。政府技术创新的目标在于,在加快建设技术服务平台的过程中,引导、激励和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以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企业在获得研发技术成果后,为了保持的竞争优势,必然在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之后,才考虑技术的扩散。那么,补贴资金的的使用效用必然有所偏差。已有的研究中,一些学者比较了政府直接补贴(财政补贴)与间接补贴(税收优惠)激励效果的差别,研究发现税收优惠等间接补贴方式的激励效果要好于政府直接补贴。多数国家的政府技术投入结构中,财政补贴比重往往小于税收优惠的比重,这个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三,无法确定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机构监管资金的使用,难以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无法确定补贴资金在企业内部的流向。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引言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强调地方政府行为与衍生微观领域的重要性,其中第一代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的核心观点中就包括了财政分权下政府行为的溢出效应和动态博弈。Tiebout(1956)[1]、Musgrave(1959)[2]以及Oates(1972)[3]等人继承和发展了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提出适度的财政分权能够增加地方政府之间财政竞争,促进政府履职效率最大化。而在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中,Qian和Weingast(1997)[4]借鉴了同时期公司财务理论,研究财政分权下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激励问题,Qian和Roland(1998)[5]则关注财政分权下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激励及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由此可以发现国外财政分权制度的研究是不断向微观领域拓展的,如果割裂忽略宏微观之间的作用机制,将无法全面、有效地把握财政分权制度的实施现状。我国现阶段财政分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分权制度,与国外的财政联邦制不完全相同,没有先例可循。因此尤其需要扎根微观环境中,从宏观视角出发推导和实证研究财政分权制度、地方政府行为和企业层面的作用机制。本文以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宏观视角为切入点,并利用2007-2013年沪深上市公司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分析财政分权程度、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目前有关财政分权的研究主要仅从宏观视角研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把其中作为传导媒介的地方政府行为作为一个“黑匣子”。本文力图打开地方政府行为的“黑匣子”,通过构建财政分权、财政补贴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间的作用机理,从而明晰宏观政策到微观行为的传导机制。研究发现,随着财政分权程度和地方政府自主支配财权的扩大,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经济干预、科教文卫保障性财政支出以及社会固定投资等都会出现变化。一方面随着科教文卫等保障性财政支出增加,投资环境将趋向于正常化,投资机会得到提高,企业的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将因此缓解;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GDP晋升导向将促使继续加大对企业的补助,促使其超额执行投资计划,导致部分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二、文献评述与假设提出

财政分权的思想和实践在世界各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A-belMusgrave)最早明确提出的财政分权思想中认为地方政府在获得充足的财权后,能够根据当地居民的偏好和现状,有效配置资源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和改进社会福利水平,而这种能力是中央政府所不具备的。后续的理论和制度不断发展奠定了财政分权思想在现代财政制度中的地位,但是由于现实环境的差异,各国在具体财政分权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出现了不同的作用机制和结果。我国目前的财政分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分权,与国外的财政联邦制不完全相同。首先,我国的财政分权是与政治集权伴生的分权,这种政治集权表现在地方政府官员基于上级政府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而不是基于民意调查的自下而上的标尺竞争(张晏等,2005)[6],地方政府官员处在一种政治“晋升锦标赛”中(周黎安,2004)[7],经济绩效是地方政府官员重要的晋升指标,因此地方政府会更多选择财政补贴等行为以增进经济绩效。其次,我国的财政分权表现为财政收入端的集权和财政支出端的分权,而且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我国财权不断上移,单从财政收入端分析,我国处于一种财政集权的过程,但是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财政分权改革,又使得我国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再加上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使得我国地方政府会更多地选择财政补贴这种财政支出方式来干预地区经济。我国独特的分权形式,使得地方政府会在“无形之手”、“援助之手”和“攫取之手”的不同行为中倾向于选择“援助之手”,即通过财政补贴降低被补贴企业的资本成本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行为和促进其投资行为等。导致政府补助作为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工具,并对资本市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学术界对政府补助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研究视角和切入点都以企业性质(国有、民营)来研究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方面的能力,忽略了作为补助施予者政府的角色。而且我国政府在财政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势必会加大对当地企业的经济干预,而财政补贴作为地方政府干预地方企业的重要手段,财政补贴数额势必随着财政分权程度加深而增加,并且进一步促使被补贴企业作出超过正常范围的计划拿牌。因此根据以上论述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财政分权程度与政府补贴呈正相关关系。假设2政府补助与企业过度投资呈正相关关系。传统的公共经济学理论表示,财政分权会引发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从而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强的激励以满足当地居民需求,这样就要求地方政府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增加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Tiebout,1956)[1]。另外Faguet(2004)[8]证明了财政分权确实改变了玻利维亚地方和国家的投资模式,地方的偏好和需求是主要的决定因素,而且研究同时发现教育、水环境卫生、水资源管理、农业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分权化改革后随着地区需要而增加,经济性支出则相应减少。因此随着财政分配的扩大,地方发展建设中的财权和事权得到进一步匹配,地方政府将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资源。不仅仅是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整体社会福利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将得到提高。而且由于社会保障支出、科教文卫支出等保障性财政支出产生的外部性将会惠及更多的地区,企业的经营投资环境将受到影响,由此溢出的正常投资机会更多,减少了剩余资金超额投资的可能性。所以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财政自主支配能力增强的条件下,通过提高社会福利等途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结构,改善微观层面企业主体的投机环境和投资行为(姜国华和饶品贵,2011)[9]。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分权度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拮据有限,研究财政分权改革和微观企业投资行为将有助于了解财政分权宏观政策的传导机制。根据以上论述提出以下假设。假设3财政分权程度与企业过度投资呈负相关关系。

三、数据来源和指标选取

(一)样本选取本文的宏观数据包括财政分权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等多个宏观指标,每个宏观指标包括31个组别7年共计217个观测值,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微观数据方面,使用2007-2013年沪深上市企业面板数据,之所以选择2007年之后的数据,一方面是考虑到新会计准则2007年开始实施,新旧会计准则的区别可能影响财务指标的年度可比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中地方政府对地方上市公司的财政补贴数据统计始于2007年,本文在数据处理前作了如下删选:剔除了微观数据中金融类上市企业;删除了最终控制人不明确及相关财务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年度样本,最终得到14365个样本观测值,其中微观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1.财政分权变量财政分权度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用何种指标衡量财政分权对于财政分权研究至关重要。但是国内外现有文献中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财政分权的衡量指标,梳理主要的财政分权度量指标,可发现:Ma(1997)用平均分成率来度量财政分权程度,即以省级政府在预算收入中保留的平均份额来表示,但是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是以确定边际分成率来推动,而不是以确定平均分成率,因此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Zhang和Zou(1998)[10]采用省级政府的预算财政支出占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率,但是这种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水平与辖区人口数量的密切关系;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11]采用省级政府在本省预算收入中的边际分成率来衡量财政分权,即根据省级政府提留了多少财政收入增加额来衡量其财政分权水平,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用财政收入来衡量财政分权度,没有充分考虑中央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本文选择乔宝云(2002)[12]、周业安(2008)[13]、王文剑(2007)[14]等用人均省级政府财政支出与总财政支出的比值来衡量财政分权度的方法(Expenditure-person),这种方法一方面考虑了人口因素,避免了Zhang和Zou(1998)方法中的不足,另一方面用财政支出而不是财政收入衡量财政分权,考虑了中央转移支付的影响,避免了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方法中的不足。还采用各省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Expenditure-total)、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Revenue-person)、各省份财政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Revenue-total)。2.过度投资变量过度投资(Excess)衡量了企业实际和正常投资水平的偏离差异,其中大于0时企业存在过度投资,小于0则表现为投资不足。本文采用Richardson(2006)的过度投资模型构造方式来衡量适度投资模型,在设定中引入衡量投资机会的控制变量,并控制了现金流、负债率和企业规模等其他变量,同时控制了行业和时间效应。模型1如下所示其中Qt指投资机会,本文用上年末托宾Q来衡量企业的投资机会。Leveraget-1表示上年年末的资产负债率;Casht-1表示上年年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Size为企业规模;Investt-1为投资行为的一期滞后项。Year和Industry分别表示年度和行业虚拟变量。最终将模型(1)回归结果中的残差作为度量过度投资(Excess)的指标。3.其他变量借鉴已有研究文献,本文控制了以下宏观解释变量:Capital衡量投资增长率,由各省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来表示;Tax衡量税收负担,用各省份预算内财政收入占该省的GDP水平来表示,反映了社会资源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配置状况;Export和FDI来衡量对外开放水平,他们分别用各省份按照年终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进出口总额占该省GDP的比重和各省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占该省GDP的比重来表示;Urbanization度量城镇化水平,即各省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另外,本文还控制了以下微观解释变量:Control代表大股东集中度,使用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2-10代表第二到十位股东集中度,使用年末第二到十位的股东持股比例表示;SOE表示大股东性质,认为企业性质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会影响获得政府补贴的数额,由此设计了虚拟变量SOE以区分企业性质,当大股东性质为国有企业时取1,反之取0;并且预计国有企业能更容易获得政府补贴;leverage代表资产负债率,使用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ROA代表总资产收益率,使用企业总收益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Size代表企业资产,使用企业总资产的对数值表示。4.模型设定基于文献评述中对财政分权、政府补贴和企业过度投资之间作用机制的分析,本文建立如下模型2检验假设1的推导其中,Subsidy是被解释变量,表示政府补贴金额;Finance则表示财政分权程度,采用了4种方式来衡量,人均省级政府财政支出与总财政支出的比值(Expenditure-person)、各省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Expenditure-total)、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Revenue-person)、各省份财政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Revenue-total)。控制变量包括了各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税收负担、进出口总额、外商投资额、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负债率、总资产收益率、规模以及行业和时间效应。同时为了检验假设2政府补助与过度投资间的关系。

四、经验分析

1.描述性统计表1给出了主要宏观和微观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Panel.A中可以发现,核心解释变量财政分权程度Expenditure-person的最小值为0.017,最大值0.094,标准差0.017,表明财政分权程度存在较大的省级差异。从表2中,财政补贴变量Subsidy的均值为2.572,标准差为1.752,最小值最大值分别为-6.215和9.891。2.财政分权与政府补助多元回归表2报告了模型的回归结果。从回归(1)和(3)中可见,用Expenditur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和Revenu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程度,回归系数6.186(4.087)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该结果表明,各省人均财政支出(收入)占总财政人均支出(收入)的比重衡量的财政分权对政府财政补贴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人均财政支出(收入)占总财政支出(收入)的比重增加1%,该省的政府给企业的财政补贴平均增加618.6(408.7)万。这一结果证实了财政分权对政府补助具有显著的正影响,而且支持理论推导,表明财政分权程度越高,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补助金额越多。但是在回归(2)和(4)中使用各省总额数据时发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Expenditure-total(各省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和Reve-nue-total(各省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程度时,回归系数-1.407(-4.090)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由此可知选择总量数据计算分权还是选择人均数据计算分权,对于衡量财政分权与财政补贴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另外,得出的总量指标衡量的财政分权与财政补贴的反向关系,与邹恒甫等人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致。Zhang和Zou(1998)采用省级政府的预算财政支出占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财政分权制,得出中国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的。本文的实证结果与Zhang和Zou(1998)的研究结论对比可以发现,Zhang和Zou(1998)得出目前中国财政分权水平不利于经济增长的结论可能是因为其选择了总量指标而不是人均指标。这个结论充分证明人口因素对衡量财政分权程度意义重大。其次,如果考虑人口因素,按照人均数据计算,无论是从财政收入还是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财政分权对财政补贴都有正向的促进作用,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3.政府补助与企业过度投资表3列示了政府补助与企业过度投资之间的回归结果。回归(1)和(2)中核心变量政府补助(Subsidy)系数0.001(0.001)通过了1%(10%)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政府补助对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有促进作用,这与张中华等(2014)发现的政府补贴加剧了企业的过度投资结论一致,假设2得到验证。在控制变量中,国有背景(SOE)的系数-0.002通过了5%显著性水平检验,可能的解释是民营企业在现阶段政策环境中更有可能超前投资。4.财政分权与企业过度投资表4描述了财政分权与企业过度投资间的回归结果。回归(1)中财政分权指标Expendi-tur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系数-0.071,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同时在回归(2)-(4)里,其他财政分权指标Reve-nu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Expenditure-total(各省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和Revenue-total(各省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系数分别-0.008、-0.051和-0.038,且通过了10%、1%和1%显著性水平检验。回归结果表明财政分权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过度投资的问题。随着财政分权程度的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支配财权事权得到进一步匹配,在发展当地经济、社会建设领域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促进企业投资环境环境的改善。

五、结论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农业比较利益;要素配置;农业补贴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8&ZD0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课题(2011B0809)。

作者简介:江喜林(1983-),男,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业财政和农业投资管理研究;陈池波(1961-),男,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财政和项目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13)01-0022-05收稿日期:2012-02-22

为克服以前针对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的诸多弊端,目前,我国的新农业补贴制度采取了“直补”为主体的补贴模式,即政府直接面对农户进行转移支付,不与市场第三方发生关系。这种补贴模式产生了两个问题。其一,由政府直接面对千家万户,政策成本颇高(王玉霞 等,2009);其二,监督困难。投入补贴是一类重要补贴,其本意是降低要素成本、促进投入增加,而直补模式在政策执行上的困难和监督成本使得补贴发放实际上与生产脱钩,成为事实上的收入补贴(杜辉 等,2010)。再者,补贴规模如此之大,引发如下思考:收入补贴对农业生产是否有积极作用?生产性专项补贴和农产品价格支持的政策效果如何?农业补贴资金如何配置最有效率?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业补贴;制度比较;发展阶段;经济效应;问题;对策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开始关注农业补贴问题,在加入WTO前后农业补贴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本文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政策文献的整理,总结得出我国对农业补贴的整体研究及河北省农业补贴情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国际主要国家农业补贴制度的比较与经验借鉴

我国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农业补贴方式及经验借鉴等方面。柯炳生(2002)对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理论剖析,同时就新法案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的影响也进行了预测。他认为价格支持措施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且效率很低,而直接补贴是没有争议的“绿箱”政策,我国应尽早改革价格支持政策,并加大农业科研和推广等公益的支出。陈锡文(2003)美国农业法中涉及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并为农业补贴的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龙文军(2004)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农业流通补贴的现状进行比较,总结出其改革取向。姜亦华(2005)认为国外农业补贴呈现出减少农产品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增加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业生态等方面的补贴以及财政补贴与金融支持并举的趋势,注重财政补贴与金融支持搭配使用。李瑞锋(2006)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直接收入补贴政策的改革及其利弊,对中国实行直接补贴的意义、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董运来(2009)通过对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在市场价格支持政策、直接补贴政策、政府公益服务支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的具体支出力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研究,借鉴欧盟在价格支持政策和科研、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等方面的经验,对提高我国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能力具有很大的意义。

2 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发展阶段

我国很多学者对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展开了研究,根据划分依据与方法的不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鲁礼新(2007)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分为:农业生产资料和城镇居民的粮食补贴(1979―1992年)、粮食保护价收购(1993―2002年)以及直接补贴和农业税减免(2003―2005年)三个阶段。朱应皋(2006)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划分为: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调整时期(1978―1984年)、粮食价格双轨制形成期(1985―1990年)、粮食统销体制解体、粮价全面放开时期(1991―1993年)、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粮食生产流通体制时期(1994―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的大变革时期(1998―2003年)以及全面推进“粮食直补”时期(2004年至今)六个阶段,认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大致沿着由以流通性补贴为主逐步转向以生产性补贴为主、由间接性补贴为主逐渐转向以直接性补贴为主、由以价格补贴为主转向以非价格补贴为主的轨迹演变。

3 我国农业补贴经济效应分析

不少学者对各种补贴方式的经济效应作了理论分析。高峰(2004)通过对农业投入品补贴的理论分析,发现包括投入品补贴在内的“黄箱”补贴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与经济效益的低下;而以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为代表的“绿箱”补贴政策有利于经济整体福利状况的改善。肖国安(2005)认为,粮食消费者比粮食生产者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中获取的利益更多;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平抑粮食产量和价格波动的效果不显著;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不能完全代替价格支持。韩喜平(2007)对粮食直接补贴的产量效应与收入效应分别作了经济学分析,研究表明:在产量效应上,直接补贴政策比生产资料补贴政策更有效;就收入效应而言,直接补贴政策比价格支持政策更显著。冯晓瑞(2008)研究发现,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对农民的增收效应均不大,单独运用农业补贴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4 农业补贴制度的问题考察及其完善的对策

侯石安(2001)认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取向为: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注重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重视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注重对农业保险亏损业务的补贴;健全农业补贴政策法规。童疆明(2005)从农业补贴的规模、结构、效率、农业保险补贴及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朱应皋(2006)在分析中国农业补贴制度变迁的基础上,从农业补贴的目标、水平、结构及方式等方面探讨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重构农业补贴制度的相关建议。郑志冰(2007)在分析中国直接补贴政策、最低收购价及“绿箱”补贴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利用“黄箱”补贴,拓宽“绿箱”补贴及优化补贴结构等政策主张。彭腾(2009)从提高农业补贴增收效应的视角,提出了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认为应在综合国力和国家财力增强的基础上,加大农业补贴力度,转变补贴方式,变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变生产补贴为收入补贴;取消对农业生产资料限价销售的价格补贴,让农资价格和农产品价格形成市场化,改变农产品价格受抑制的状态,并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实行有条件的支持。

5 河北省农业补贴研究现状

河北省农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以下思路: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农业补贴措施的对策。

李志远(2007),陈齐龙(2008)以河北省财政支农的数据为依据对河北省农业补贴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在农业生产能力、农民收入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资源、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结合对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调查分析,指出河北省财政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资,并按地区给予不同的支持方式和力度以及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农地制度改革和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运行的监控。刘志国(2009),杨小静(2010)对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以问卷调查的形式,通过对农业补贴金额、补贴依据、补贴结构、补贴程序、补贴方式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农业补贴政策对粮农产生了一定的制度激励效应,降低了粮农经营成本,增加了其收益。但补贴金额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补贴品种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补贴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应加强对种粮大户的支持和补贴方式应该体现区域差别等相关政策建议。武媛媛(2009)通过对河北省农业财政补贴实施情况的分析,指出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补贴力度、补贴范围、补贴方式以及补贴的投资结构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提出应采取多项措施,增加收入补贴,如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和直接向低收入农民发放补贴以及增加良种补贴和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初到我国加入WTO到现在,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主要从国外农业补贴政策和国内农业补贴政策两方面开展。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农业补贴方式及经验借鉴等方面,介绍和比较不同国家农业补贴政策调整及主要补贴方式,讨论了对我国调整农业补贴的意义,提出完善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具体建议。对国内农业补贴制度的研究主要从农业补贴制度的演变发展,各种补贴制度的经济效应和农业补贴制度的问题及调整对策等开展。对河北省农业补贴的研究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完善农业补贴措施的对策。

中国政府制定并推行了“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发展战略。农业补贴既是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目标的理性选择。但是怎样调整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调整现有的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才能使农业补贴更加利国利民是经济学者非常重要的任务。国外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我国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补贴制度。

总结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当前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定量研究主要借鉴国外方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有效测度农业支持政策效果的定量分析模型短期内还无法建立和运用;现有定量研究利用政府公开的统计数据居多,通过深入农村调查的方法收集一手资料进行实证研究的研究成果较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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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武媛嫒,张国梅,张建党.河北省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分析.特区经济,2009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5篇

(一)理论模型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与社会经济因素。从宏观经济角度,可将社会经济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资本因素、劳动力因素、技术因素与政策因素。国家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每年对农业生产提供财政支持,自2007年起,国家在财政支农项目中增加了农业保险补贴。因此,农业保险补贴作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项投入,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二)研究方法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是由美国著名运筹学家A.Chanes和W.W.Cooper在1978年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参数的效率评价方法。该方法是评价存在多个投入和多个产出的同质决策单元(DMU)效率值的一种有效的方法[9]。DEA方法一般分为测量综合技术效率的不变规模报酬的CCR模型(Charens、Cooper&Rhodes)和测量综合技术效率的可变规模报酬的BCC模型(Banker、Cha-rens&Cooper)。通过DEA方法取得的结果和结论的有效性是相对的,当决策单元的效率值为1时,称之为DEA有效,而当决策单元的效率值小于1时,则为DEA无效。该方法在分析过程中几乎不需要考虑参数的性质,对处理多指标投入和多指标产出方面的问题研究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指标选择及数据来源运用DEA模型对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评价依附于基于DEA的农业生产效率模型,其投入和产出变量应保证指标项可以全面反映农业生产各领域,满足系统性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指标数据的可取性与准确性,本文选择农林牧渔业从业人数、农作物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农村用电量、农用机械总动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与其余财政支持作为投入指标,选择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作为产出指标;以2003~2012年每个农业生产年份作为DMU决策单元。以上指标的数据均来源于2003~2012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与《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

二、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表1的运行结果,2003~2008、2011、2012年份为DEA有效决策单元,2009、2010年2个决策单元为非DEA有效,占决策单元总数的20%。十年间,我国农业生产总体状况良好。2009、2010年为非DEA有效决策单元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旱灾影响,造成农业生产大量减产。尤其是2009年,属于严重旱灾年份,全国耕地累积受旱面积6.32亿亩,旱灾造成粮食损失348亿公斤、经济作物损失433亿元,共有1751万农村人口、1099万头大牲畜因旱灾发生饮水困难。2007年,国家开始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力求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因此,以2007年为节点,对其前后年份分析发现,2003~2006年区间虽然都为DEA有效决策单元,但是被用作DEA有效参照的单元仅有2005年一个决策单元;而2007~2012年区间,除了2009、2010年因严重旱灾导致非DEA有效外,其余年份均被用作DEA有效参照单元,被参照次数占总数的85.7%,并且2008、2011年被参照的次数达到2次。在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后,农业生产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除去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保险补贴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到农业保险补贴效率,通过表2可以看到,除2010年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投入有冗余之外,2007~2008、2011年份DEA有效决策单元以及2009年非DEA有效决策单元的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均达到了100%,总体上,国家财政对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投入与农业生产发展的规模相匹配,并不存在盲目投入扶持现象。2009年,农业生产受到旱灾的严重影响,部分投入冗余且产出不足。但是,农业财政补贴效率却达到了100%,修正率为0,低于其他通过投影分析做出修正的投入变量。说明即使是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国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果依然是值得肯定的,农业保险补贴的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投入指标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为我国农业生产抵抗自然灾害的侵袭提供了保障。

2010年,同样受到旱灾影响,农业生产部分投入冗余且产出不足。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投入量为111.25,投影值为107.30,修正率为-3.55%,是其余投入变量修正率的近7倍,如此高的投入冗余,在10年内的农业生产中较罕见。分析认为,造成2010年投入过剩产生冗余的原因,可能有两点:第一,是由于受到2009年严重旱灾的影响,政府在计划2010年财政支出时,过重估计了2010年农业生产可能遭受旱灾的严重程度,因此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投入过量,导致其修正率过高,利用率不足。第二,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例如:1,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宣传不足,不少农民并不知道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因此没有参保。2,很多中西部省份并未纳入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由于当地补贴能力有限,大部分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遇到重大的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对补贴的利用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结合表1和表2的实证结果,可以知道,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2007~2009、2011~2012年的高效率对农业生产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但在2010年,国家财政持续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却造成了农业保险补贴冗余、农业生产效率下降的结果,说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农业生产各项投入达到良好匹配,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单一的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2011年,国家在做好了应对自然灾害准备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计划,因此,即使遭遇了凝冻等自然灾害,农业生产效率依然得到了保障。

三、结论与启示